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模板16篇)
一个明确的计划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制定计划之前,我们可以先进行一次详细的需求分析,以确定具体的工作内容。范文中的计划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一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二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2、讲究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受理申诉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3、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4、坚持廉洁执法,反对以权谋私;坚持公正执法,反对徇私枉法;坚持文明执法,反对野蛮粗暴执法。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申诉、举报内容。
6、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密切协调系统内外关系,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当您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拨打电话“12315”。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四
今日,中消协投诉部副主任皮小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博士俞露将做客腾讯演播间,聚焦投诉程序话题,为消费者投诉出谋划策。
皮小林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各省、市、县一直到乡都有分会,如果消费者出现了消费纠纷,可以到当地就近的消费者协会带上必要的证据,合理的诉求来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查、调解,一般10个工作日回复是否受理,受理后最长5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
他建议,维权一定要主动,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要主动和经营者协商,主动地准备好必要的证据,而且维权的时候态度要坚决,不达目的不罢休;其次,提出一些索赔的要求要合理,有据,这样更利于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
管晓峰表示,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如有侵犯权利,就可以进行投诉。他同时也建议,消费者要理智消费,同时留住小票,“任何消费把小票保留了,以后万一出现什么事情了,有票为证。”
俞露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合同法》更适用于各种消费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他建议消费者能够关注好自我财产,在进行消费之前首先保证自我财产能够进行举证,能够走到这一点,无论是走诉讼,还是走中消协的帮助程序,都会巨大减少自己的资源和时间浪费。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腾讯《财经会客厅》,一年一度的3.15消费日还有一周时间就到了,我们和中消协联合推出三期访谈,今天是第二期,我们的主题是“投诉程序答疑”,今天请来的嘉宾是中消协投资部副主任皮小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管晓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俞露。
皮小林:实际上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明确的有几个渠道,第一个也是最便捷的渠道,就是直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第二个就是找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三个可以找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举报,再一个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这都是一些法定的渠道。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五
*****管理中心:
我是一名来贵公司的消费者,写此信的目的是想反映一下10月31日在贵公司停车时,与贵公司停车管理员之间发生的事情。
10月31日,天气非常寒冷,我和我同事要在贵公司大厦和负责“嫦娥一号”卫星发射的工作人员开一个碰头会,商定最后一步并轨计划。来到贵公司智能化停车场停车时,贵公司停车管理员让我们把车放到传送带上,然后让我们下车。但是在下车时,他没有告知我们车立刻送到车库里,也没有提醒我们把随身要携带的物品带上。由于我们第一次在这种现代化的停车场停车,完全没有经验,也不知道停车程序,导致我们下车后,连外套都没有穿,要带下车的手提电脑也没拿,车已经被传送走了。我们开始和他交涉,恳求他把车提出来,因为这次会议要用的重要资料都在手提电脑里。他就是不肯把车传回来,而且态度极其恶劣,嘴里还骂骂咧咧,责怪我们当时为什么不下车同时把物品带上。我们和他交涉了大约半小时,他终于同意把车传回来,条件是我们付一次取车费。我们为了及时拿到电脑和衣服,同意了他的要求。我们当天的会议迟到了20分钟,并得了严重的感冒,至今未愈,治疗费已经高达800元。
对于他的行为,我们非常气愤,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他作为一名停车管理人员,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他的服务态度极其恶劣;应当有义务提前告知消费者,但是他没有告知;应该在工作失误后,积极协助解决,但是他并没有积极协助解决。反而他来责怪我们,耽误我们的宝贵时间并损伤了我们的健康身体。同时也损坏了贵公司在消费者中的良好形象。
这件事情对于我来说是小件小事,但是如果他不改正工作态度,发生在每一个来停车人身上,就是大事,奥运会将即,这样的事情再发生,会影响我国在国际中的形象。所以我强烈要求贵公司对此人进行深刻的批评教育,并赔偿我们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3000元整。
一位还在生病的消费者。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六
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七
廉明的的工商领导:
你好!
我要投诉“巨柔情”公司销售的“泪美人”牌眼泪药。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女儿目目,本是一个十分阳光活泼的孩子,尤其喜欢跳舞和历史剧。一年前已经高中毕业,毫无疑问,她报考了历史剧艺术学院。第一个接手她们班的是一个裹着三寸金莲的女老师,她对她们说,要想成功必须敢于献身,目目也很佩服她。在《穆桂英挂帅》等女英雄剧中,木木成功地完成主角任务。可是有一天她对目目说,历史美人是用她的柔情打动观众,阳气女孩在这方面是不受欢迎的,为了让目目有“光明前途”,她劝目目先学会多愁善感,并推荐了“巨柔情”公司生产的“泪美人”牌流泪药。
“泪美人”——材料:
炎帝首创“泪不停”中草药十钱、林黛玉灵魂二两、加送妲己妩媚三分;效果:是你马上变成中华传统流泪型美人。
为了给女儿一个美好的未来,我帮她购买了“泪美人”;为了起到根本性的变化,我将她改名为泪泪。
是“泪美人”公司,害了我阳光活泼的目目,弄成“古不古,今不今”的泪泪。
还我目目!
投诉人:目目之父。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八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九
第三十一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十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旅客、托运入和收货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形式针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件提出处理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惯例。
第二章投诉处理单位及其职责。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的管理工作,其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共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章和标准;。
(四)监督管理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的工作;。
(五)组织公共航空运输投诉处理工作经验、信息交流;。
(六)受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七)监督管理有关投诉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投诉管理工作,其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标准;。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投诉管理制度;。
(四)受理消费者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诉;。
(五)承办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转来的投诉;。
(六)每月定期汇总所处理的投诉情况,并及时报民航总局抄消费者事务中心;。
(七)组织本辖区内投诉处理工作经验、信息交流;。
(八)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有关投诉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费者事务中心)根据民航总局授权负。
责投诉的日常受理工作,其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二)接受民航总局委托,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消费者投诉案件;。
(三)负责对投诉情况汇总和整理,定期报民航总局;。
(四)负责对投诉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向民航总局提出建议。
第七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二)每月定期汇总所处理的投诉情况,并及时报民航总局抄消费者事务中心。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处理投诉工作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三)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并保证24小时值守;。
(五)做好投诉案卷归档工作,投诉案卷至少保留二年;。
(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与各类代理人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督促、协助代理人对涉及本企业投诉的处理。
第三章投诉条件、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投诉受理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的投诉范围。
第十条下列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无具体的投诉事实;。
(二)匿名或者无确切的联系方式;。
政机关正在处理的;。
(四)纠纷双方曾达成协议并已执行,无新的投诉理由的;。
(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投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有确切联系方式和投诉人姓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同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投诉人向投诉受理单位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口头方式投诉。对于口头投诉,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记录,并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和当事人姓名或工作牌号;。
(三)投诉事实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
(四)投诉请求;。
(五)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投诉可首先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提出,投诉人认为受理单位逾期不处理或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被投诉单位接到投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转处的投诉还应对投诉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书面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三)确定的基本事实与证据;。
(四)明确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处理投诉时可以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解释、申辩,也可以与投诉人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对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转处的投诉,经调查被投诉单位无责任或者不能与投诉人和解的,被投诉单位应当报告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第十八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处理投诉可以。
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上述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调解决定:
(一)投诉人自身的过错。可记为无效投诉并通知投诉人;。
(二)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三)属于被投诉单位的过错,由被投诉单位承担责任。
双方对投诉案件的调解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对查证属实的投诉,责任确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按照投诉的性质和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处罚。
经过调查确定为无效投诉,有确切联系方式及投诉人姓名的应予以回复,但不列入有效投诉统计。
第二十条被投诉单位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民航总局运输司印发的《航空运输投诉管理规定》同时废。
止。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十一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十二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
这些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价格管理、卫生、防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部门。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受损害的情况和性质,向上述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从两方面进行工作:一是经过调查了解弄清事实,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二是对查证属实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制裁。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十三
(一)认真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3〃15”活动期间,刁镇消费者协会认真布署纪念“”活动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工商、消协人员开展市场专项检查20次,在各大商场制作宣传展板7块,散发宣传资料4000余份,共张贴宣传横幅、条幅12条。同时,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
(二)扎实推进普法宣传教育。一是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契机,设立咨询服务台、制作宣传展板、介绍识真辩假、散发宣传材料、开展巡回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各消协分会继续利用学习园地开展消费教育;三是组织工商干部,消协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市场、超市活动对消费者进行广泛宣传。
级“消费者满意单位”3家,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4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从而化解了消费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四)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消协重点开展了以下活动:一是联合市消协开展手机消费、家电下乡、食品安全消费等三次专项调查,社会反响强烈;二是为更好地发挥消费调查员社会监督作用;三是利用查询职能,全年共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和建议有结果的4次,有效地解决疑难投诉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报道。20xx年,在各级媒体发表消费维权稿件4篇,有效扩大了社会影响,不断促进工作的开展。同时,努力完成章丘市消协、章丘市工商局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十四
(1)接受投诉后,即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内处理完毕;超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到办结为止。
(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将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需要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3)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消协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纠纷,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在消协的'主持下,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消协对所有投诉均会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消协受理投诉不收费。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十五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
因此,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工作计划篇十六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