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壤的论文题目(精选18篇)
每一次总结都是一个机会,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总结需要有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明确总结的对象和范围,避免泛泛而谈或内容杂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辩论技巧,希望能提高大家的辩论效果。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一
摘要: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当今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相关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及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一直是环境问题的难点。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关注的是生物毒性较为显着的铬、铅、汞、镉、铜5种重金属以及类重金属砷[1]。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还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和危害,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科学研究者提供参考。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分为自然来源和人类活动来源。自然来源包括2个方面,一是土壤自身的来源,土壤成土母质中重金属元素含量不同最终形成的土壤环境背景值也有差异,如矿床附近形成的土壤,其背景值要远高于普通土壤;二是大气尘降,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过程产生的重金属灰尘漂浮在空气中,随着雨水等最后沉降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3个来源,一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开采矿、冶金、炼油、电子制造等产生的工业“三废”对土壤带来的严重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以及农业废弃物也带来了较大的重金属污染;三是交通运输业带来的污染,交通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重金属的粉尘和气体,最后逐渐转移到周边的土壤中造成污染[2]。
土壤重金属污染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农作物的危害。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如果吸收了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会对植物细胞膜系统造成损坏,表现为植物生长受到抑制,从而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重金属污染导致粮食减产超过1000万t,而受污染的粮食总量高达1200万t,共造成至少200亿元的经济损失。二是影响农产品品质。过量重金属元素会降低植物体内sod、cat等酶的活性,造成植物生理生化过程紊乱,最终表现为农产品感官品质降低,甚至出现异味,腐烂易坏,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三是对人类健康的危害。重金属元素通过皮肤、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并不断累积,会降低人体新陈代谢作用,最终损坏人体生理器官,从而导致各种急慢性疾病。四是引起其他环境问题。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在自然条件作用下会逐渐转移到大气和水体中,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3]。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进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二是严格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首先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其次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尾气排放污染;最后是合理使用农业物资资源,如农药、化肥及农用地膜,加强污水灌溉管理。三是积极修复受污染地区,加大土壤治理力度。针对受污染地区污染物特点,合理使用土壤修复技术,改善和提高土壤质量[4]。
4.1工程修复技术。
工程修复侧重于物理化学原理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工程量较大,主要包括热处理、动电修复及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等方法。其中,热处理方法主要适用于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污染土壤,通过加热方式使重金属元素挥发,然后进行统一回收处理。此法工艺较为简单,但使用成本高,且只对易挥发重金属污染土壤有效果。动电修复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方法,具有工艺简单、修复彻底、成本较低等优点,其原理是在电化学作用下重金属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逐渐富集到电极区域,然后通过特定的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去除。此法对于交换态重金属的去除率较高,但是对于成分复杂的污染物修复效果不是很理想。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是传统的工程修复方法,通过转移受污染土壤或者将未受污染土壤与之混合等方法减少土壤污染程度。此法对于污染面积较小的区域具有较好效果,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5]。
4.2生物修复技术。
4.2.1植物修复。
植物修复的原理是通过绿色植物转移、转化或者吸收土壤中的污染物从而降低危害程度,具有修复成本低、二次污染小、不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等优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植物提取、植物挥发、根系过滤以及植物固化4种途径。植物提取是利用十字花科类等超累积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吸收和转运,此类植物对多数重金属元素均有较强的富集能力。植物挥发则是利用植物的生理机能促进土壤中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转变为可挥发态,从而达到修复的目的,但是由于污染物最后转移到了大气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其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植物固化是利用植物产生的特殊物质将污染物转化为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从而降低危害风险。如部分植物能够将六价铬转化为三价铬,从而降低铬污染。根系过滤是利用植物发达的根系对污染物进行过滤、吸收和富集,最后将植物进行收获处理。有研究发现,蓖麻苗对镉、铜、铅等元素具有良好的根系过滤去除效果[6]。
4.2.2微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是通过微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物质对某些重金属的'富集、吸收以及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研究表明,硫酸还原菌、蓝细菌以及部分藻类代谢产生的糖类物质对重金属有较好的富集作用;革兰氏阳性菌能够有效吸收铅、镉、镍等元素;许多异养微生物通过氧化还原作用能够改变重金属元素的价态,降低其毒性。
4.3化学修复技术。
4.3.1原位钝化修复技术。
原位钝化修复技术是目前较为经济高效的土壤修复技术,能够实现边修复边生产,极大保证了土壤的利用率,降低修复成本,目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其原理是根据重金属污染物的特点,加入特定的重金属稳定剂,通过矿化作用、共沉淀反应、氧化还原反应以及分子键合反应等化学作用使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发生转变,从而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阻止其产生纵向迁移,减少土壤重金属含量,达到修复的目的[7]。
4.3.2土壤洗脱修复技术。
土壤淋洗修复技术工艺简单,对于铅、镉等重金属污染治理有良好的效果。其原理是利用洗脱剂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洗脱出来,洗出液还可以通过淋洗装置进行再生利用,能够大大降低使用成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淋洗土壤重金属元素的去除率高于60%,效果非常显着[8]。
5结语。
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积极探讨更加绿色、环保和生态的新型修复方法,努力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二
摘要:不同于一般的预设课程,生成课程在幼儿园教育中占据着独特的一席之地。一方面,生成课程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开发潜在教学资源,从而避免原有预设课程的局限;另一方面,生成课程因其独创性与创新性,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能够有效激发学生潜力,从而弥补传统预设课程的不足。虽然生成课程在幼儿园教育中存在些许的应用优势,但其并不是盲目随意的,也需要以一定的教学内容作为依托来精准化定位教学目标。本文将逐步剖析生成课程的特征与形式,探讨如何结合生成课程的应用优势将其运用于幼儿园教育之中。
关键词:幼儿教育;生成课程;应用探究。
一、生成课程的概念及其特点简述。
生成课程既不是经过教育专家和教育学者拟定的教育计划,也不是儿童自发与随意进行的教育活动,和预设课程相比,它既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又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教育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而传统的预设课程无法切身考虑到每位学生的特点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的过程当中,变化的因素诸多,如果无法结合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变化特点展开针对性教育,便难以提高教学实效。尤其是处于幼儿阶段的学生,其思维能力正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对事物尚未形成全方位的认识,而生成课程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则能充分利用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心理特点,借助教育过程中的突发性与偶然性对学生进行引导,从而让学生在教育过程中获得情感体验。从生成课程的特征分析,生成课程带有体验性与创新性的特点,它能充分本着以学生为主的特点出发,借助学生在课程教学中的情感体验,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与创新性精神,从而实现幼儿园教育价值重心从“教”到“学”的转变,促使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思想产生实质的变化。生成课程在幼儿园当中的应用带有一定的优越性与创新型,能够显著的在课程教育中拓展学生的思维能力[1]。
二、幼儿园生成课程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以幼儿教育培养目标作为课程生成依据。
生成课程虽然带有一定的创新性与随机性,但其绝不是建立在毫无依据的基础之上。相较于预设课程而言,生成课程对教育过程的重视程度更加严格,旨在帮助学生在教育过程之中点亮思维的火花。因此,教师在幼儿园生成课程的应用之中,需要以幼儿教育培养目标作为课程生成的.依据,以在教学活动之中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首先,就幼儿教育培养目标而言,教师在教学活动之中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按照每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才能使其萌发主动探究的欲望,以培养目标为依托借助生成课程促进学生能力的发展。再者,每位学生的情感需求有所不同,在教育过程中所呈现的学习状态也存在差异,教师要巧妙借助学生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其进行课程生成教育,以诱导其在认知过程中形成辩证思维。在幼儿园教育中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也是教育的重点内容,例如有些学生在生活中会出现乱丢垃圾、不讲卫生等不文明情况,教师可以因势诱导,以典型的生活事件开展生成课程教育,从而促进学生思维的发展。以幼儿教育培养目标作为课程生成依据,帮助教师合理有序的展开生成课程教育活动[2]。
(二)消除师生之间的隔阂。
考虑到教育是个动态的过程,而生成课程是以学生为主的教育活动,师生之间能否展开合理有效的沟通,是决定生成课程能否有效应用的前提条件。如果学生羞于向教师发表见解,而教师又无法深入了解学生的内心活动,便无法针对学生的特点开展生成课程教育。教师在幼儿园教育过程之中,需要逐步诱导学生形成对生活的感悟能力,并鼓励其自由发表自身的见解,从而消除师生之间的隔阂,为生成课程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3]。
三、幼儿园生成课程的应用素材来源。
所谓生成课程,是利用学生的求知欲望,以教学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随机性事件作为教学依据,在教育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课程。但是生成课程的开展并非任意而盲目,也带有一定的针对性与启发性,随意之中又带有必要的局限。为使学生在生成课程学习之中获得情感体验,教师在幼儿园生成课程的应用之中,需要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与兴趣爱好,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以在清晰教学定位的情况之下开展生成课程教学。再者,由于幼儿园当中的学生大都处于幼儿阶段,年龄较小,对事物缺乏一定的认知,在教学过程之中,教师可以结合生活实际引导学生以讨论的形式开展生成课程学习,从而提高思维认知。例如有些学生会对幼儿园生活当中看见的一些破旧桌椅产生兴趣,教师可以借助此生活素材,引导学生在动手实践之中学会“废物利用”的生活知识,从而实现有效教学。学生的兴趣爱好,自然现象和生活实例都是开展生成课程教学的绝佳素材,教师要牢牢把握幼儿园教育中学生的心理动向,以借助学生身边的事和物开展生成课程教学。
四、总结。
生成课程在幼儿园教育中的作用是预设课程难以匹敌的,但在幼儿园生成课程的应用之中,教师必须得紧密结合学生实际开展针对性的教学活动,才能达到生成课程的最佳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2]夏如波.幼儿园生成课程实施策略的研究[j].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6,24.
[3]张爱君.幼儿园生成课程及实施策略研究[j].学术期刊: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5,(18):12.
作者:王金玲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石集幼儿园。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三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的对话过程。”对话教学的理念,对于目前弘扬主体精神,培养学生创造性的阅读教学来说,无疑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阅读教学中,我们要构建对话教学的平台,使课堂充满活力,使文本生动形象,使教师激情洋溢,使学生激动不已,使课堂教学生成一个又一个的精彩。
一、师本对话,预设课堂教学的精彩。
教师与文本的对话,应是语文教学的前提所在。只有教师与文本通过“零距离”的接触,品位文章语言的精妙,,感受到字里行间流淌的情感,读出自己的思想与感受,读出自己的惊喜,才能在课堂对话中游刃有余,才能引导学生创造性地参与文本意义生成过程。
如教学《向往奥运》时,老师如何引导学生理解疑难且重点句子:“体育不仅仅是体育,它以特殊的魅力影响着一切。”“竞技体育是面对世界所存在的种种强权,竞技体育是面对世界所存在的种种强权、种族歧视和金钱掩盖下的不公平的一种抗争,一种理想。”“在那一时刻,体育所迸发的奥林匹克精神,确实在超越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种族、不同的肤色而连接着世界的和平、友谊、进步和发展。”若用言语,教师搜肠刮肚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可能仍糊里糊涂。删繁就简,老师课前在网上下载一些奥运会上精彩的场景,制成多媒体课件。如回放王一夫以0.2环之差夺得金牌,埃塞俄比亚选手图鲁和白人选手手拉手绕场庆贺的这一幕幕镜头,学生的情感自然会从心底涌出,也就能与文本流淌的情感相交融。披文入情便会得到充分体现,学生的热情也将被充分的调动,那么此时,声情并茂的朗读目标的完成就不再是模仿老师的朗读技巧了。
二、生本对话,展现课堂教学的精彩。
阅读是一种心灵的交流、精神的对话。阅读教学活动实际上是读者通过心灵对话达到对作者与自我的双重发现。因此,对于文本的解读,可以让学生凭借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相关经验积累,自由地发挥创造性理解,发挥他们的创造力,让学生以自己的方式解读文本,参加文本的意义建构。
如在教学《挑山工》一课,我在让学生交流初读感受之后,并不急于逐段细讲,而是又大胆给了学生将近10分钟的时间,采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反复朗读课文,看看有什么新的发现和问题,把学生与文本的对话由原来的粗浅逐步引向深入。从学生的发言来看,他们已走进课文,走进作者的世界,在平常的对话中已基本把握了课文的内涵。我未就此满足,而是要求学生再读书、再思考,终于让学生抓住文本的“矛盾点”,从而引发学生与文本的激烈碰撞:他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挑货上山,不累吗?既然累,为什么还要从事这个工作?在明白了挑山工是以此为职业养家糊口,同时也为游人服务后,学生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既然家里穷,怎么买得起那么多西瓜和凳子?既然一步踩不实就有掉下山崖的危险,为什么还要做挑山工?……从这些对话中可以看出,学生已经完全进入课文情景,正与主人公同命运共呼吸,急挑山共之所急,想挑山工之所想。整节课,学生思维活跃,热情高涨,在心灵自由飞翔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他们联系生活与文本对话,跳出文本与教师对话,个性得到解放与张扬。
三、师生对话,展示课堂教学的生机。
小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由于自身认识水平、生活阅历的局限,与文本的对话不是“完全自能”的要使得这种对话进行得更为生动、有效,显然需要教师的指导。然而过去,我们往往追求课堂教学结构的严密、教学过程的流畅,把学生的思维限制在预先设计好的轨道上,生怕学生越雷池半步。结果造成课堂教学毫无生气,课堂对话只是一种“传话”,犹如“一潭死水”,没有活力,没有激情。因此,在师生对话中,教师以宽容、博大的心顺势利导,主动走进学生的心灵,放飞自己的真情,学生的心灵之窗,情感之门就会纷纷向你敞开。这样的课堂,学生才能感受到学习语文的乐趣,体会到阅读的精神享受,感受到生活的充实可爱。师生对话必会恰似“一江春水”,充满生机活力。
众所周知的案例《草》中,老师与学生当作祖孙俩,当”孙儿”背出“一岁一枯荣”时,“奶奶”假装听不清:“什么?一岁一‘窟窿’?”这样一来,“孙儿”兴趣盎然,为了让“奶奶”听明白,便争先恐后地介绍“枯荣”的写法和意思。故意制造的矛盾,特别设置的情景,激发学生探究的愿望,促使学生勇于实践,从而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这样不受预期目标的限制,关注教学情景进行过程本身的教学价值,使之促进而不是抑制人的创造力的发挥,这个过程是感性的,充满生命活力的,它使学生主体精神得到了张扬。
四、生生对话,体现课堂教学的生命。
新课程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合作学习架设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平台,生成人人参与的自由对话,真诚沟通的学习氛围。开创了学生思维任意驰骋,不断创新,学味浓浓的开阔境界。在和谐自由宽松温馨的学习氛围中,无拘无束,共享彼此的思考,交流彼此的见解,感受彼此的情感,分析彼此的得失,达到心灵的感应,思维的共振,理解的共鸣,从而实现个体超越,走向成功。因此在教学中,要珍视学生间“智慧、灵性的碰撞”,要善于把学生的.对话逐步引入正题,引导学生展开切实有效的讨论、探究、实践或组织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论,让学生置身于一种“合作”氛围中,“来自他人的信息为自己所吸收,自己既有的知识被他人的视点多唤醒或激活”,从而促使文本新的意义的生成,使“静态”文本在学生创造性的延伸拓展中,焕发出更加鲜活的生命力。
如在教学《落花生》一课时,教师在引导学生理解“人要做有用的人,不要做只讲体面而对社会没有好处的人。”这句话的意思之后,向学生提出:“你想做什么样的人?”让学生自主分成了代表“苹果”和“花生”两方,展开了三次辩论。第一次,讲自己的好处;第二次,讲人家的不足;第三次,谈当今社会为什么需要“苹果”和“花生”一样的人。这时,学生思维的火花迸发出来,课堂气氛热烈,学生争相发言,辩论达到了高潮。学生说出许多精彩的答辩词。“一天吃一个苹果,可以远离医生。”“人们为什么把你们疏忽,是你们不如我们呀!”“试问各位同学,如果把漂亮的衣服脱掉会成什么样子?”“为什么人们看望病人多是送苹果,而不送花生?”……这些“目不随人视,耳不随人听,口不随人语,鼻不随人气”的发言,激荡着每个学生的心灵,虽然学生的发言还不成熟,但是都包含着一定的道理。文本新的意义,学生的创造力在此过程中不断生成。最后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如果天生丑陋或残疾,你会怎么办呢?你心中追求什么呢?”通过讨论,学生理解到:要注重外表,当更应该注重内在的品质。这样的三次辩论,层层深入,学生从中懂得了不同的工作,不同的环境,需要不同的人才。当今社会“苹果”、“花生”两类人都需要。激烈的对话使“潜在文本”转化为“现实文本”,在潜移默化中达到育人的目标。从学生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他们的对话正逐步走向成熟、全面、深刻。
教学实践证明,在新课程理念的指导下,认真钻研文本,引导学生深入文本,珍视学生差异,充分尊重学生,实现教师、文本、学生平等对话,能使课堂教学弹奏出创新的音符,让课堂教学谱写出动人的华章,对话能让课堂教学生成一个又一个精彩。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四
摘要:我国耕地资源十分匮乏,近些年来还在加快减少速度,此外,我国土壤问题更加严峻,并且已经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制约,因此采取检测手段治理污染对于保证人民身体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壤污染概念及危害,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关键词:环境问题;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
植物生长在陆地表面的疏松表层就是土壤,也是地球生命积极活动的前提条件。从生态学角度分析,土壤是分解物质的重要场所,是物质循环的重要部分。从环境污染角度分析,土壤不但是污染场所,也是减缓污染的场所,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积极治理具有战略性意义。
一、土壤污染概念及危害
(一)土壤污染概念。土壤不仅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支撑能力,还将水、肥、气等肥力要素提供给植物促使其生长发育。近些年来,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惊人,工作发展迅猛,土壤表面不断被堆放与倾倒固体废物,有害废水迅速渗透到土壤中,汽车废气、大气有害气体和飘尘利用雨水在土壤中降落。逐渐提高的农业化学水平,在环境中散落了大量的化学肥料与农药,造成土壤越来越多的受到非点源污染,在水土流失与风蚀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扩大了污染面积。因此,只要是对污染正常功能进行了妨碍,减少了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利用粮食、蔬菜等对人体健康间接造成影响的物质都可以称为土壤污染物质。
当土壤中存在较多的有害物质,已经超越了土壤自净能力,造成土壤发生了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抑制了微生物活动,在土壤中有害物质及其分解产物不断累积,利用一定的方式被人体间接吸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即是土壤污染。
(二)土壤污染危害。1土壤受到病原体污染之后能够传播多种传染病,这些传染病的病原体通过人与带菌者的粪便以及洗涤他们衣物用品的污水对土壤造成污染。经过雨水的渗透,病原体又会进入地下水中,进一步产生暴发流行这些疾病的水型。2土壤受到有机废气物污染之后,出现了大量繁殖传染病的媒介蚊蝇与鼠类。有机废气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之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3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土壤之后,间接对人们造成影响,具体是利用农作物、地面水或者地下水对人体造成影响。在磷酸钙生产工厂附近,土壤迅速增加了砷与氟的含量。在土壤任意堆放的有毒废渣,经过雨水冲刷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引起人、畜中毒。4土壤被放射性物质进行污染以后,利用发射性衰变形成射线。这些射线对人体组织进行穿透,导致机体出现组织细胞死亡。这些射线不但致使机体形成外照射损伤,还利用呼吸或者饮食进入人体,形成内照射损伤,使人头晕、乏力、增加或减少白细胞等。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
(一)隐蔽性与潜伏性。在土壤中污染物长时间积累的过程便是土壤污染,其后果主要是通过人体或者动物长时间摄入土壤污染生产的植物之后的健康情况体现出来。因此,土壤污染凸显出了隐蔽性与潜伏性,人们没有办法轻易感觉到。日本的痛痛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60年代在神通川流域出现这一疾病,直到70年代才找到原因,是当地居民食用了铬废水所污染的土壤生产的硌米,这一过程大概20年。
(二)不可逆性与长期性。当土壤环境中出现污染物之后,其会自行发生迁移与转化,同时还会结合土壤形成物质产生相关的吸附、置换作用,这一过程大部分不可逆,最终污染物在土壤中产生难溶化合物。很多有机化学污染物的降解时间很长,因此,一旦污染了土壤,恢复工作十分困难。例如在沈阳发生的灌溉区污染,通过大概十年的努力,利用了很多方法,才实现了部分生产力的恢复。
(三)难治理性。假如大气与水体受到了污染,将污染源切断之后利用稀释与自净化也会造成污染问题持续逆转,难降解污染物在污染土壤中不断积累将很难利用稀释与自净化有效消除。一旦出现土壤污染,只是借助切断污染源的手段极难进行恢复,有时还需要采用换土、淋洗土壤才能对问题积极解决,其他治理技术收效很慢。因此,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通常需要极高成本,治理时间很长。
三、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一)气相色谱法。气象色谱法是一种采用冲洗法的'色谱分离技术,还可以称为气象层析法,它对于分离化工成品十分适合,工作主要原理是在色谱中气相和固定液之间不同的成分拥有不同的分配系数,当成分被气化之后会在整个色谱柱中运行,经过气化处理的组分会被反复多次进行分配,由于各个组分溶解程度不同,我们可以科学分析它们在色谱柱中的不同运行速度。所以该技术可以对各种农药残留物进行采集与扫描,在检测农残物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高效液相色谱法。在典型液相色谱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高效液相色谱创新分离技术,高效液相色谱法在检测环境中逐渐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监测方法,具体是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进行分析,可以对有害种类进行监测,包含了残留农药,杀虫剂和除草剂等。
(三)原子荧光光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的技术优势综合了原子吸收与原子发射光谱的特点,是一种优秀的痕量分析技术。其优点是构造简单的仪器、较高的灵敏性、检出限低、对气相干扰很少以及可以快速分析多元素等,当前广泛应用在环境检测中。
(四)其他方法。在对土地生态系统积极处理的过程中,不同环境中的氧化还原也会影响各种污染物的存在情况、转化原理,进一步对处理效率带来直接影响、对氧化还原环境积极了解并且科学调控,能够有效提高去除污染物尤其是n及有机物的效率。热重分析法是通过热天平控制程序温度,对物质质量和温度关系有效测量的一种热分析技术,优点是操作简单、准确度高、迅速灵敏以及仅需微量样品等。研究环境关系到改善生态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意义。tg-ms联用技术利用在线监测化学转换,可以积极对形成污染性气体的原理进行分析,进一步为它们避免与可控转化提供宝贵经验。
结语
目前国内外已经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环境中土壤污染情况和检测手段,为我国环境检测提供重要参考,从检测开始,认真做好保护环境工作。
参考文献
[1]房豪杰.我国环境中的土壤污染及检测手段的研究进展[j].上海电气技术,2010,(2).
[2]陈海英.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泥浆生物反应器处理技术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五
(第四号)。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一)设立明显标识物;(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五)调整土地用途;(六)其他必要措施。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五章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
第一节农产品产地。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养殖业用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中轻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四)实施轮耕、休耕。对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三)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四)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在隔离带内,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对本条例实施前在农产品产地及其隔离带范围内建设的影响土壤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含除草剂)、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二)减量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对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扶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七条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报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计划、污染修复方案等与公众土壤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五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调查的;(二)未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和督查的;(四)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建设、造成土壤污染的;(五)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停止审批的;(六)违法批准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的;(七)违法批准占用农产品产地的;(八)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九)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农药(含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用薄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的;(二)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的;(四)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的。
第六十二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六
一个故事,一个小女孩的故事,一个12岁小女孩的故事,一直烙印在我的记忆里。那是从江苏卫视12月25日的《服务先锋》节目中看到的关于李牧瑶的现场专访:
从此,本人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以及股骨头坏死的牧瑶,在学习的同时,挑起了很多的家务,而且,还想着法儿去挣钱,卖花就是她想到的挣钱办法。主持人访谈时,跟她有下面几句对话:
“放假了,应该玩玩了,可是你为什么还要出去干活呢?”
“因为爸爸妈妈生病了,没什么营养,我想出去挣点钱给他们买点营养品。”
“那么你希望能够挣多少呢?”
“不管多少,能挣点就行。”
这是一个催人泪下的真情故事,它久久地、深深地感动着我、震撼着我,也唤起了我对德育的沉思:当今德育为何如此无力、无效和无奈?德育的真正出路究竟在哪里?由“牧瑶的故事”,笔者想到近年拜读的关于生活教育的许多文章,忽然明白了为什么学界有那么多人撰文抨击当今教育远离了生活、为什么学校有那么多老师慨叹当今教育缺失了生活――当我们透过“牧瑶的故事”去深思一番,就不难发现,那是因为:生活,永远是教育的沃土;教育,只有植根于生活才会有效,才能成功。为此,笔者便以“牧瑶的故事”为案例,剖析一下生活何以是人的道德品质生成的土壤。
一、生活的教育是真实的教育。
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它反映着人类的总体利益,体现着人类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一致追求的道德理想――这样价值观念、道德理想只能是“善”。于是,道德之真是“善”,是以善言传递善意,以善行表达善心;反之,虚情假意、口蜜腹剑、伪善欺世有悖道德之真,是不善之举,是向恶之举,是道德之“假”。相应地,德育之真是扬善,是导人向善,是劝人为善,是滋养善心,是培植善性,偏离这一核心价值,便是虚假德育。由此,从道德教育的视角看,只有蕴涵道德真谛的、一切“善”的道德情境,才能促使受教育者形成完美的道德人格。前述种种掺假的道德现象,由于有悖于道德真谛,是虚假的道德情境,所以,它们作用于受教育者,要么被接受,使之形成虚伪人格;要么被拒斥,使之形成反叛人格。而无论是虚伪人格还是反叛人格,都不是道德教育所期待和所追求的结果。
牧瑶出生于一个寻常百姓人家,没有显赫的家世,没有富足的家财,有的只是老实巴交的父母,有的只是别无长物的家境。老实巴交的父母终日辛辛苦苦地劳作着,别无长物的家境让他们一家平淡度日――这样的生活,也许缺乏点诗意,缺乏点情趣,然而,对小小的牧瑶来说,却是一份真实的生活,是一份看得见、摸得着、感觉得到的生活。
这份生活中家用紧缺、家境困窘是真实的,无权无势、身份卑微是真实的,疾病纠缠着、痛苦折磨着是真实的;然而同时,父母勤劳诚实的品格是真实的,父母深沉温暖的亲情是真实的,困境中的一家,相扶相帮、相依为命,凭着一种执着和坚毅,热爱着生活,关爱着彼此,诠释着人间亲情……这一切都是真实的。而这一切,对牧瑶来说,恰恰构成了一种现实的道德情境,这种道德情境具有现象的真实性、意蕴的真理性,传递给牧瑶的是人生的真谛,牧瑶确信无疑地接受了这份生活,并从中懂得了应该正视和积极应对生活,懂得了应该珍惜生活、呵护生活。
二、生活的教育是自我的教育。
动物的存在只能称为生存,唯有人的存在可以称为生活,生活与人是同一而互动的关系。一方面,生活唯一地属于人,人也唯一地是生活的主体,没有无生活的人,也没有无人的生活,且两者互为依存、同盛共衰;另一方面,生活是人的属性,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的本质外化和对象化,人在经历生活、体验生活的过程中理解生活、创造生活、完美生活,又随时随地从生活中“反观”自我,由生活反过来生成自我、完善自我。这就显见:一个人从生活中得到的'教育,归根结底还是自身的觉悟,是自己对自己的教育,亦即自我教育。当一个人无可选择地被“抛入”一种生活境遇时,那么,他(她)就不容回避地与这份生活境遇融为一体了。生活圆满,则意味着自我的圆满;生活残缺,则意味着自我的残缺;生活破碎,则意味着自我的破碎。而作为具有趋美向善本性的人来说,总是在不懈地努力着,补救生活的残缺,追求生活的圆满。我们说生活的教育是自我的教育,正是基于人与生活具有直接同一性这一哲学思维而提出来的。
跟所有的人一样,牧瑶自从降生人世,就过上了“属于自己”的生活:一方面,贫寒清苦的家境,忠厚老实的父母,自己与生俱来的先天性心脏病,父亲、母亲先后患上的尿毒症和癌,这些种种境遇不如人意;另一方面,父母作为普通劳动人民勤劳节俭的品质,父母之间相互倚靠相互关切的那种简单而质朴的夫妻情感,父母对家庭的那份责任感和对自己的这份真挚的亲子之情,这些珍贵的人生体验,都与她的生命结下了不解之缘,都构成了属于她自己的生活内容,都作为启示她发现自我、依存自我、设计自我、改变自我、成就自我的重要条件。所以她别无选择,所以她要积极应对,义无反顾地挑起这一属于自我的生活担子。在我们看来,牧瑶还仅仅是个孩子,家庭的生活困境对她而言,分明还是不能承受之重;然而在牧瑶自己看来,她却确认自己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人,为父母分忧,甚至整个儿扛起家庭生活的重担,是自己责无旁贷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她的父母或许已经对她潜移默化渗透了责任感的培养,或许还并未在这些方面真正刻意地提过严格要求,然而,不管情形如何,牧瑶总之已在自己亲身经历中清醒地意识到了父母是她的、家庭是她的、这份生活是她的,清醒地意识到了只能由自己来面对这份责任、接受这份责任、担起这份责任。由此可见,类似牧瑶的这种家庭责任感的教育,是牧瑶自己给予自己的,是牧瑶的自我教育。
三、生活的教育是内生的教育。
道德品质作为一种心理现象和心理过程,学界通常认为由知(道德认识)、情(道德情感)、意(道德意志)、行(道德行动)四大要素构成。一方面,这四大要素有着各不相同的内涵,表征着截然不同的心理成分;另一方面,这四大要素又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互为依存、相辅相成,辩证地统一于人的身心之中。
对于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学界专家有诸多精辟见解。其中,笔者最认同朱小蔓教授的观点。她指出:“科学的进步不能自行解决人的道德问题,知识的增长不能自行解决人的情感问题。就道德教育过程本身来说,认识的发展不能替代情感的发展……因为人对某种价值的认同不仅是认知所及,而且是情感所致。没有情感作为人的行动的动力机制,缺乏人的情感在人的行为系统中的调控作用,忽略了情感在建立道德信念过程中的本源性基础,个人的道德人格大厦将无从矗立。”
走进牧瑶的家庭,追寻她幼小生命的成长轨迹,我们不难知道,她身之所历,正是一种生动的感性道德生活,心之所系,正是一种感人的具体道德情境。这些感性的、具体的生活情境,如阳光和空气一般浸润于牧瑶的周身,无日无时不在掀动着牧瑶亲情的浪潮,无日无时不在拨动着牧瑶爱心的琴弦,于是,亲情、爱心由内而外“演绎”为自觉行动,心甘情愿承担起照顾母亲、守护家庭的责任。试想:如果不是这样一种虽然充满艰辛却洋溢着亲情之温馨的生活情境,而是某种头头是道、侃侃而谈的道德说教,能够“造就”这样一个知冷知热、懂情懂爱的牧瑶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我们由李牧瑶的故事得到的启示是:以导人向善为核心价值追求的道德教育,应是主体在真实的道德情境中受到感动、感染、感化而内在地生成道德需要,进而发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自我教育过程,也只有经历这样的过程,品德教育才是真正有效的。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七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八
摘要: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当今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相关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及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一直是环境问题的难点。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关注的是生物毒性较为显着的铬、铅、汞、镉、铜5种重金属以及类重金属砷[1]。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还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和危害,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科学研究者提供参考。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分为自然来源和人类活动来源。自然来源包括2个方面,一是土壤自身的来源,土壤成土母质中重金属元素含量不同最终形成的土壤环境背景值也有差异,如矿床附近形成的土壤,其背景值要远高于普通土壤;二是大气尘降,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过程产生的重金属灰尘漂浮在空气中,随着雨水等最后沉降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3个来源,一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开采矿、冶金、炼油、电子制造等产生的工业“三废”对土壤带来的严重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以及农业废弃物也带来了较大的重金属污染;三是交通运输业带来的污染,交通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重金属的粉尘和气体,最后逐渐转移到周边的土壤中造成污染[2]。
土壤重金属污染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农作物的危害。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如果吸收了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会对植物细胞膜系统造成损坏,表现为植物生长受到抑制,从而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重金属污染导致粮食减产超过1000万t,而受污染的粮食总量高达1200万t,共造成至少200亿元的经济损失。二是影响农产品品质。过量重金属元素会降低植物体内sod、cat等酶的活性,造成植物生理生化过程紊乱,最终表现为农产品感官品质降低,甚至出现异味,腐烂易坏,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三是对人类健康的危害。重金属元素通过皮肤、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并不断累积,会降低人体新陈代谢作用,最终损坏人体生理器官,从而导致各种急慢性疾病。四是引起其他环境问题。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在自然条件作用下会逐渐转移到大气和水体中,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3]。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进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二是严格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首先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其次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尾气排放污染;最后是合理使用农业物资资源,如农药、化肥及农用地膜,加强污水灌溉管理。三是积极修复受污染地区,加大土壤治理力度。针对受污染地区污染物特点,合理使用土壤修复技术,改善和提高土壤质量[4]。
4.1工程修复技术。
工程修复侧重于物理化学原理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工程量较大,主要包括热处理、动电修复及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等方法。其中,热处理方法主要适用于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污染土壤,通过加热方式使重金属元素挥发,然后进行统一回收处理。此法工艺较为简单,但使用成本高,且只对易挥发重金属污染土壤有效果。动电修复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方法,具有工艺简单、修复彻底、成本较低等优点,其原理是在电化学作用下重金属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逐渐富集到电极区域,然后通过特定的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去除。此法对于交换态重金属的去除率较高,但是对于成分复杂的污染物修复效果不是很理想。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是传统的工程修复方法,通过转移受污染土壤或者将未受污染土壤与之混合等方法减少土壤污染程度。此法对于污染面积较小的区域具有较好效果,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5]。
4.2生物修复技术。
4.2.1植物修复。
植物修复的原理是通过绿色植物转移、转化或者吸收土壤中的污染物从而降低危害程度,具有修复成本低、二次污染小、不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等优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植物提取、植物挥发、根系过滤以及植物固化4种途径。植物提取是利用十字花科类等超累积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吸收和转运,此类植物对多数重金属元素均有较强的富集能力。植物挥发则是利用植物的生理机能促进土壤中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转变为可挥发态,从而达到修复的目的,但是由于污染物最后转移到了大气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其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植物固化是利用植物产生的特殊物质将污染物转化为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从而降低危害风险。如部分植物能够将六价铬转化为三价铬,从而降低铬污染。根系过滤是利用植物发达的根系对污染物进行过滤、吸收和富集,最后将植物进行收获处理。有研究发现,蓖麻苗对镉、铜、铅等元素具有良好的根系过滤去除效果[6]。
4.2.2微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是通过微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物质对某些重金属的'富集、吸收以及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研究表明,硫酸还原菌、蓝细菌以及部分藻类代谢产生的糖类物质对重金属有较好的富集作用;革兰氏阳性菌能够有效吸收铅、镉、镍等元素;许多异养微生物通过氧化还原作用能够改变重金属元素的价态,降低其毒性。
4.3化学修复技术。
4.3.1原位钝化修复技术。
原位钝化修复技术是目前较为经济高效的土壤修复技术,能够实现边修复边生产,极大保证了土壤的利用率,降低修复成本,目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其原理是根据重金属污染物的特点,加入特定的重金属稳定剂,通过矿化作用、共沉淀反应、氧化还原反应以及分子键合反应等化学作用使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发生转变,从而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阻止其产生纵向迁移,减少土壤重金属含量,达到修复的目的[7]。
4.3.2土壤洗脱修复技术。
土壤淋洗修复技术工艺简单,对于铅、镉等重金属污染治理有良好的效果。其原理是利用洗脱剂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洗脱出来,洗出液还可以通过淋洗装置进行再生利用,能够大大降低使用成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淋洗土壤重金属元素的去除率高于60%,效果非常显着[8]。
5结语。
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积极探讨更加绿色、环保和生态的新型修复方法,努力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九
摘要:我国耕地资源十分匮乏,近些年来还在加快减少速度,此外,我国土壤问题更加严峻,并且已经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制约,因此采取检测手段治理污染对于保证人民身体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壤污染概念及危害,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关键词:环境问题;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
植物生长在陆地表面的疏松表层就是土壤,也是地球生命积极活动的前提条件。从生态学角度分析,土壤是分解物质的重要场所,是物质循环的重要部分。从环境污染角度分析,土壤不但是污染场所,也是减缓污染的场所,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积极治理具有战略性意义。
一、土壤污染概念及危害
(一)土壤污染概念。土壤不仅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支撑能力,还将水、肥、气等肥力要素提供给植物促使其生长发育。近些年来,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惊人,工作发展迅猛,土壤表面不断被堆放与倾倒固体废物,有害废水迅速渗透到土壤中,汽车废气、大气有害气体和飘尘利用雨水在土壤中降落。逐渐提高的农业化学水平,在环境中散落了大量的化学肥料与农药,造成土壤越来越多的受到非点源污染,在水土流失与风蚀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扩大了污染面积。因此,只要是对污染正常功能进行了妨碍,减少了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利用粮食、蔬菜等对人体健康间接造成影响的物质都可以称为土壤污染物质。
当土壤中存在较多的有害物质,已经超越了土壤自净能力,造成土壤发生了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抑制了微生物活动,在土壤中有害物质及其分解产物不断累积,利用一定的方式被人体间接吸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即是土壤污染。
(二)土壤污染危害。1土壤受到病原体污染之后能够传播多种传染病,这些传染病的病原体通过人与带菌者的粪便以及洗涤他们衣物用品的污水对土壤造成污染。经过雨水的渗透,病原体又会进入地下水中,进一步产生暴发流行这些疾病的水型。2土壤受到有机废气物污染之后,出现了大量繁殖传染病的媒介蚊蝇与鼠类。有机废气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之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3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土壤之后,间接对人们造成影响,具体是利用农作物、地面水或者地下水对人体造成影响。在磷酸钙生产工厂附近,土壤迅速增加了砷与氟的含量。在土壤任意堆放的有毒废渣,经过雨水冲刷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引起人、畜中毒。4土壤被放射性物质进行污染以后,利用发射性衰变形成射线。这些射线对人体组织进行穿透,导致机体出现组织细胞死亡。这些射线不但致使机体形成外照射损伤,还利用呼吸或者饮食进入人体,形成内照射损伤,使人头晕、乏力、增加或减少白细胞等。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
(一)隐蔽性与潜伏性。在土壤中污染物长时间积累的过程便是土壤污染,其后果主要是通过人体或者动物长时间摄入土壤污染生产的植物之后的健康情况体现出来。因此,土壤污染凸显出了隐蔽性与潜伏性,人们没有办法轻易感觉到。日本的痛痛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60年代在神通川流域出现这一疾病,直到70年代才找到原因,是当地居民食用了铬废水所污染的土壤生产的硌米,这一过程大概。
(二)不可逆性与长期性。当土壤环境中出现污染物之后,其会自行发生迁移与转化,同时还会结合土壤形成物质产生相关的吸附、置换作用,这一过程大部分不可逆,最终污染物在土壤中产生难溶化合物。很多有机化学污染物的降解时间很长,因此,一旦污染了土壤,恢复工作十分困难。例如在沈阳发生的灌溉区污染,通过大概十年的努力,利用了很多方法,才实现了部分生产力的恢复。
(三)难治理性。假如大气与水体受到了污染,将污染源切断之后利用稀释与自净化也会造成污染问题持续逆转,难降解污染物在污染土壤中不断积累将很难利用稀释与自净化有效消除。一旦出现土壤污染,只是借助切断污染源的手段极难进行恢复,有时还需要采用换土、淋洗土壤才能对问题积极解决,其他治理技术收效很慢。因此,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通常需要极高成本,治理时间很长。
三、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一)气相色谱法。气象色谱法是一种采用冲洗法的'色谱分离技术,还可以称为气象层析法,它对于分离化工成品十分适合,工作主要原理是在色谱中气相和固定液之间不同的成分拥有不同的分配系数,当成分被气化之后会在整个色谱柱中运行,经过气化处理的组分会被反复多次进行分配,由于各个组分溶解程度不同,我们可以科学分析它们在色谱柱中的不同运行速度。所以该技术可以对各种农药残留物进行采集与扫描,在检测农残物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高效液相色谱法。在典型液相色谱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高效液相色谱创新分离技术,高效液相色谱法在检测环境中逐渐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监测方法,具体是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进行分析,可以对有害种类进行监测,包含了残留农药,杀虫剂和除草剂等。
(三)原子荧光光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的技术优势综合了原子吸收与原子发射光谱的特点,是一种优秀的痕量分析技术。其优点是构造简单的仪器、较高的灵敏性、检出限低、对气相干扰很少以及可以快速分析多元素等,当前广泛应用在环境检测中。
(四)其他方法。在对土地生态系统积极处理的过程中,不同环境中的氧化还原也会影响各种污染物的存在情况、转化原理,进一步对处理效率带来直接影响、对氧化还原环境积极了解并且科学调控,能够有效提高去除污染物尤其是n及有机物的效率。热重分析法是通过热天平控制程序温度,对物质质量和温度关系有效测量的一种热分析技术,优点是操作简单、准确度高、迅速灵敏以及仅需微量样品等。研究环境关系到改善生态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意义。tg-ms联用技术利用在线监测化学转换,可以积极对形成污染性气体的原理进行分析,进一步为它们避免与可控转化提供宝贵经验。
结语
目前国内外已经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环境中土壤污染情况和检测手段,为我国环境检测提供重要参考,从检测开始,认真做好保护环境工作。
参考文献
[1]房豪杰.我国环境中的土壤污染及检测手段的研究进展[j].上海电气技术,,(2).
[2]陈海英.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泥浆生物反应器处理技术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
我国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建设主要以工程措施为主,措施布设先是满足主体工程的要求,对不稳定边坡、堆体、场地等扰动区多采用工程治理,导致水土资源保护、生态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防治模式难以满足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形成的要求。按照生态修复理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注重保护、转变观念、重视改良、合理配置重建结构。下面通过北京市永定河生态治理工程这一案例,分析几种主要的生态修复方法和措施:
保护表层种植土,确保生态修复植物重建旳土壤资源。
土壤是生态修复措施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土壤资源的数量、质量同生态修复的效果密切相关。在水利工程“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时,表层种植土往往同开挖弃渣堆至渣场,或被回填掩埋,因开挖、回填施工具有不可逆转性,在后期迹地生态修复植被重建时,短缺的表层种植土成为重要制约因素,直接影响到植物措施实施的质量,甚至能否实施也是个问题。因此,开展表层种植土收集储存是水利工程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重要前提。永定河是北京的母亲河,历史悠久,河道经过长时间逐渐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沙坑,由于坑壁陡峭,大部分卵砾石裸露地表,部分地段分布有杂填土,因此,在河道主体工程施工之前,特别区分了杂填土和原有种植土,将杂填土运弃后,留下了原有种植土,为后期绿化工程做好了准备。
减少生态植被的破坏,维护其原有生态系统。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减少对现有生态植被的破坏,维护其有生态系统是最有效的生态修复途径。水利工程施工扰动面大,原地表植被被扰动破坏后,将散失其生态功能,被施工裸露地所取代,不仅造成水土流失,而且增加植被重建难度。水利工程施工虽然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进行,但并非红线范围内可以随意进行施工扰动。施工中应避开植被良好区,控制施工占地,提高场地重复利用效率》在永定河河道治理过程中,由于工程的三家店水库段属于植被良好的地段,为了避开施工临时占地对现有植被的破坏,于是将施工临时占地往下游移动了800m,同时对土方开挖回填重新平衡,避免因施工临时占地位置变化造成工程投资的增加。
转变治理模式观念,采用新型生态修复技术。
裸露边坡遍布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所处位置和其重要性多采用喷锚等工程措施防护,此类工程措施虽然保证边坡的永久稳定,但改变了土地利用类型,降水难以渗人,隔离了原边坡的水汽微循环系统,生态系统难以自我恢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喷混凝土、植生槽等新型技术巳成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的.主要技术方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永定河河道生态治理采用了新型的护岸材料,主要以连柴柳枝与各种柔性护岸相互结合,柳枝可用作护岸中的栅栏、筑堤的材料,也可以当作附生海苔的材料使用,这些枝条也被称作“柳木_或“枝柴”,可形成连柴栅栏植物护岸的形式。加工连柴栅栏需要长度约为、直径10?25mm的枝条,并需要应用活木桩(长度约为)、死木桩(长度约为)和粗麻绳若干(直径5?30mm)对连柴栅栏进行锚固。这种新型的生态护岸,可促进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交换,滞洪补枯、调节水位,恢复河中动植物的生长,利用动植物自身的功能净化水体。这种护岸既能稳定河床,又能种植芦苇、菖蒲、鸢尾等高等级的水生植物和水柳等根系较为发达的树种等水边植物,形成自然的水陆过渡带,使河岸趋于自然形态,从而更好地形成河流生物链,同时,水边植物可以削减波浪对河道冲刷影响。
综合恢复,重视土壤改良和植物配置。
用于水利工程生态修复的植物物种。
在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植物物种的选择上,应遵循以下原则:植物物种应适合项目区的自然环境,同当地物种不互克;耐贫瘠、耐干旱、抗逆;速生、管理粗放,应优先考虑能固氮的物种;生态效益明显,兼具景观观赏性;在不同区域的建植时,应考虑植物根系对工程的影响。永定河河道生态治理工程的植物景观设计理念是形成以溪流湿地为主的生态景观带,故此在地被植物材质的选择上,主要选择了适合沙质土壤条件的地被植物,如紫花地丁、二月兰、麦冬等,这些地被具有耐瘠薄、生命力强等多种特点,便于后斯粗放式的养护管理。在植物材质的应用上,以混播为主,打造大色块的大地景观效果,形成单一色调,多种材质。同时,将河道根据三年一遇洪水线划分成多个区域,根据植物的特点合理布置,力求体现自然生态的设计理念。护坡覆土较厚,土壤条件干燥,故此以各种旱生草本组合搭配灌木,形成大面积单一色块的地被植物效果。三年一遇洪水线以上覆土相对较厚,且离水面有一定的距离,相对来说比较干旱,故此种植主要以灌乔为主。乔灌下较阴处,种植耐阴的单一品种,如麦冬、二月兰、白三叶等。在阳光充足的地方种植各种旱生草本组合,形成缀花草坪。三年一遇洪水线以内土壤条件比较湿润,种植以各种湿生组合为主,局部种植单一开花植物品种,如马蔺、鸢尾、花叶芒等。湿生组合以开红花植物为主,主要为红蓼、红花酔架草、沼生柳叶菜按2:1:1的比例混播。湖岸线高程内搭配多种挺水及浮水植物,丰富水面景观,形成了门城湖、莲石湖、宛平湖、晓月湖等几个重要湖面景观。主要的植物品种有荷花、荇菜、再力花、梭鱼草、凤眼莲等。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一
1.森林工程的工业生态学研究进展
就目前来看,国内对于生态采运的理论技术方面做了大量的科学研究。然而因为森林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独特复杂性与生态采运作业具有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从研究开始一直至今,都没有形成一个明确具体的完整森林生态系统采运和技术方面的系统体系。在生态系统当中,采运作业属于生态经济系统下的一个子集,同时具备了森林工程与工业生态的相互性。所以在研究方向上,也离不开工业生态学与森林工程学理论指导。这项理论技术涵盖了物质能量的流动转化、生命周期的评测、作业过程的清洁化等内容。对于生态采运的研究,目前应当主要是从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生态采运技术的创新发展两方面入手。
1.1物质能量的转化流动和工业代谢物质流通常有木质流、水土养分流以及非木质生物流,这些物质流的.转换与流动都是通过能量来完成。我们可以通过木质流图的方式来反映采运作业的整个过程,可以进行量化的分析资源效率与环境承载力,也可以通过简单的实验对比进行分析,我们对物质流以及能量进行分析可以明确的发现采运作业系统过程的代谢本质,这就为森林伐区的作业系统、物质流量转化的周期可以有更为科学的评价。
1.2生命周期评价工业森林采运作业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矩阵图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析,主要分析目标为伐木、采集、造材、尾料处理、运输等程序的生命周期,而后在对此过程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包括空气环境、水源以及可再生资源等生态影响作量化对比分析。这对于我们研究更为先进的采运作业模式与技术提供了更为有利的依据。
1.3清洁化生产在森林采伐作业中,对于如何减少能耗、降低危害、控制对环境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作业过程中因地制宜,选择最环保,最高效的手段。通过对伐区的作业流程设计、环保测评、持续发展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将资源利用达到最合理化,使生产更清洁化。
1.4物质减量化通过合理的采伐技术、严格的造材标准和出材率、余料的合理利用等方方面,针对过程中的物质减量化,我们应当从降低能耗、按需采伐、减少对地表的损坏/提升作业质量等问题着手,节约资源与能源。
1.5生态效率在我们对采运系统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绩效方面,最为有效的衡量办法就是通过生态效率去评判,这对于采运作业方式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生态效率的评价包含经济绩效与环境绩效两项内容。经济绩效包括作业生产率、人员设备成本、木材成品价值等,环境绩效包括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等内容,在采运作业过程中,做到物质减量化、能源低碳环保、生产过程清洁化,运用最为先进的技术,这对于系统生态效率的提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森林工程的工业生态学研究展望
当前,我国对森林工程的工业生态学研究一直还停留在初期阶段,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的加强对其研究与探讨,研究的方向应该基于工业生态学领域,对森林工程的物质流模式、生命周期以及森林工程开发生产技术等方面。在未来一短时间内,工业生态建设仍将是一个热点,用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关系,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工业生态系统本身也是一个发展的事物,虽然它是模拟自然界生态系统建立的,以期实现资源能源的极大利用与周边生态环境无影响,但在现阶段还不能完全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其接下来的主要发展趋势应当是如何更好地建立一个自然生态工业系统,个人认为,工业生态并不能完全地消除对环境的影响,但如果其带来的影响在周围环境的可承载范围内,即通过环境自净自我修复即可消除其影响,这就达到了良性循环,努力探索出更为科学更为先进理论体系,使我国的森林工程科学技术迈上一个全新的台阶。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二
主体空间利用的原则物种种群分布有两种模式,分别是平面分布和垂直分布。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要确保物种种群不受影响,不要打破周边环境和物种原有的生态平衡。因此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就必须进行物质的分级,并建立多层次利用体系,在这个基础上相关部门根据生态系统内部物种的分布情况,总结经验提出了主体空间利用的原则[2]。主体空间的应用可以使空间组织结构面临的障碍得到有效的处理,人们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可以根据这一原则来使水利工程生态系统和建设格局相互适应,还要合理的规划土地、水流等资源,这样可以达到对生物结构层次的合理安排的目的。
循环利用可再生原则有效的降低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本、实现生态效应的主要途径就是可再生循环利用,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可以使用可循环利用材料,也可以使用可再生的原材料,这样可以充分的挖掘资源的价值能够达到处理、回收建筑垃圾再利用的目的,通过循环利用可再生原则可以使得生态环境得到切实的保护,变废为宝,进而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原则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想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这一目标,就必须确保生态系统的平衡,不要打破生态环境,要通过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来指导施工,以环境保护作为立足之本,这样就能够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的同时,还要处理好经济建设的问题。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可以发展生态用水,也可以适当的发展水利方面的旅游业,这样可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还能够确保生态环境的平衡,实现良性循环,这样也可以很大程度上的降低水利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物种共生原则生态系统开放性的特征很明显,在一定生物集群范围内,物种的数量是恒定的不变的,但是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会使得生态系统和外部环境之间进行物质交换,这样就可能使得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在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细致的分析之后,要遵循物种共生的原则来进行水利工程的施工,这样能够使得工程和自然优势互补,还能够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使得生物的多样性得以确保,还能够使得水利施工建设的生产发展得到满足,这样就能够使水利建设优化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
2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生态工程环境措施。
1)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时候,要使施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最小,这样就可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利工程和谐发展的目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科学合理的进行施工方案的制定,在制定施工方案的时候要以保护施工地生态环境为前提,采用最合理的施工计划,这样才可以实现水利工程生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要循环地使用施工中的各种材料和各种物品,并进行综合的利用,要尽可能的实现所有材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样既能够保护水利工程施工地的生态环境,还能够使得水利工程的总成本降低,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3)对于那些已经完工的水利工程项目和接近完工的工程项目,也要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对施工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严格的监测管理,要确保在整个施工期都能够有严格的环境监测,及时地发现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而采取对应措施来解决问题,这样才可以切实的保护生态环境,在施工过程中,要将相关环境保护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并配置最专业的监测设备来实现信息数据的收集,聘用最专业的人才来对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4)工程区域系统和工程系统是构成生态工程系统的两部分,工程是工程系统的中心,而且要遵循经济规律,还要依照生态学原理的基础,并立足于运行的目标,进而使得生态工程系统结构的最优化得以实现,想要保证工程系统和生态系统正常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就必须具备好的生态工程系统结构,这样才可以确保生态系统和工程系统能够协调的发展,进而提高生态工程的效益。
5)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时候,要有机的和生态环境建设结合。通过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得施工中生态环境的问题被解决,还能够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6)想要工程水利的施工,就必须保护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在建设水利工程的时候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更好地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把控,减少施工队生态环境的破坏。比如为了防止大气污染,可以使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散灰灌等;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并合理的安排作业的时间,这样可以使得噪声污染的影响最小。为了防止对水源的污染,要对有毒弃物进行严格的处理,要严格的控制生产和生活污水;为了使得水流控制的问题和下游用水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要选择更合理的工程措施以及实施的时机。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三
第一,水利工程在施工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会造成了影响,蓄坝拦谁肯定要对下流的用水造成影响,水利工程的施工对地方生态环境会有破坏最优,改变了动物和植物的生存条件,由于生存环境的改变,一些生物和植物可能会消失,因此在水利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尽可能管理好现场,在生态环境方面要尽量减少破坏。
第二,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对该区域的地理环境产生影响。土壤的品质会被改变,一系列地理因素会在施工中被改变。水利工程可以利用间坝蓄水与打通河道等一些手段来确保当地的农用田地正常使用,避免了一些自然灾害对其的负面影响,洪涝干旱等会造成非常大的破坏。雨水可以让土壤中水分充分互补,实现自我调节,这样很大程度上来使当地的土壤肥沃的程度得以加大。当水利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于上游存在很多的泥沙以及其他沉淀物,水库的水位会有所上升,进而致使附近的地下水位也上涨,以此为基础,环境就要发生变化,如气温的上升导致水快速蒸发,水库周边土壤的含水量会增加,这样土壤盐碱化的现象就容易发生。
第三,水利工程实施中必然会对周边居民产生噪音污染,一般来说水利工程的实施地点在山区等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路段的爆破和挖填等工作,不可避免的带给居民噪音困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第四,水利工程带来的环境问题,同时对当地居民也产生影响。水利工程还会对当地的空气质量有一定影响,这是因为施工中会使用一些材料,如石灰、水泥,这些基础的建筑材料在使用的过程中会根据山地的地貌特征有一定形变和挥发,这样就会对空气质量有影响。
2.水利工程中的环境措施。
准备前期工作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施工单位要开始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勘察和数据的收集工作都在其中,除此之外还要进行地质机构的考虑,自然资源的因素也要算在内,之后进行规划,规划要有科学性,要能改善周围的生态环境,尽可能的降低负面影响。
增强环保意识环保意识要被提高,这是新时期对人们发展经济的新要求,施工单位要有环保意识,督促施工人员在是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环保观念,要把环保的理念渗入每个环节。施工中要把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维持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同时发展,不能偏激的倾向一面。再者,对开山炸石等方式则是能免则免,这样能有效的减弱噪音,施工后的废水在处理后才可以排放,不能直接排放,从而全方面的对环境污染的问题进行有效实施。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一个监督管理制度,这是任何一项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施工单位要建立对于生态工程系统的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行为进行约束。此外,生态补偿的机制要被建立,提前预测水利工程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潜在问题,预防的工作要坐在前面。水利工程中的生态工程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使生物资源减少的情况得到缓解,对周边的生态环境的影响要降到最低。
生态工程系统的建立生态工程系统的建立可以减少水利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该系统的建立要考虑工程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此基础上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要进行规范,施工单位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按准则办事。这样才能减少生态工程中的环境问题,对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的互相协助发展问题有所帮助。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完工的水利工程要对环境实行监测管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细化,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这样可以更高效的实施管理,加之专业化的环境监测器材配备,把监测收到的数据与信息进行整合,仔细分析,从而保证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分管施工单位要有生态保护意识各个分管的施工单位都应该在水利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加强生态保护意识,准确掌握自己施工的范围与具体任务,在自己的施工环节要尽力去降低对周遭生态环境的破坏,每个人都应该有这种意识。
重视综合利用要在水利施工过程中重视共生互补、综合利用。在施工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面对多种问题有多种解决措施,合理规划与协调,在自然环境与项目工程和谐共生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措施组合。
3.结语。
水利行业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支柱性产业。水利工程中的生态工程是十分重要的,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工程和生态环境能够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在实施水利工程中不仅要保证水利的功能,还要保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样才能正常开展水利活动。这要求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当中,充分运用理论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是工程开展的基础,同时还要把生态环保的理念融入设计当中,分析地区的特殊环境条件,经过仔细的分析研究,最终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促使我国的水利工程可以快速健康发展。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四
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各种农药化肥原料的滥用,导致土壤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污染,制约着当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治理土壤污染问题,恢复土壤肥力,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才能确保我国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1.1农业发展对土壤污染防治消极影响。
必须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土地流转是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土地流转与土壤污染防治之间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生物、物理等途径的影响,从而对土壤的结构造成破坏。另外,土地流转之前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往往在土地流转之后才产生影响,这也会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等造成严重的威胁。那么,如何界定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责任,是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过程中所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
传统土壤污染在防治的过程中,也会衍生出很多新型的土壤污染问题。比如:农药的施用。虽然目前国家已经提倡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但是很多农户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会大量施用农药,使得我国的农药施用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农药残留有一部分就会随着大气的沉降而落入土壤中,还有一部分则随着地表水深入土壤,这些因素的出现都加重了土壤污染的程度。化肥的施用。虽然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影响下,很多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已经越来越重视农家肥的使用,但是,由于没有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农家肥中重金属的含量严重超标,如果农户盲目的使用农家肥,不但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同时也会导致土壤出现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农膜的使用。大范围的农膜利用对土壤造成的破坏则更加的直接和严重。机械化作业。由于机械的作业过程必须要使用燃油,而燃油的废弃物遗留到土壤中必然会破坏土壤的结构,同时机械化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扬尘也会造成空气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机械化作业的应用也是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
另外,随着规模化农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户采取大规模单一农作物种植的模式,不但对土壤的肥力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产生了潜在的危害,如果发生农作物病虫害的话,将会严重的破坏大面积土壤的生态环境。
1.2农业发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影响。
必须制定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农业规模化经营效率的稳步提高。而这也就为土壤污染的监管和防治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就土壤污染的防治而言,前期的预防所产生的效果要远远好于污染后的治理。只有在规模化管理制度的引导下,才能实现对土壤污染的实时动态监管。一旦发生了土壤污染事件,也有利于统一的治理与整改。随着先进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农民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发生了大幅度的提高。现阶段的农户,已经充分的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比如,很多农户在使用农膜的过程中,都从以往的就地焚烧转变为循环再利用。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创造力也在先进的农业技术条件的影响下,而发挥出其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农户为了有效的控制和减少烘干机作业过程中扬尘向空气中的排放,就根据自己的生产经验自行设计了简易的除尘室,这种看似简单的设计,不仅有效的降低烘干机作业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利用除尘室也降低了烘干机作业过程中,对周边居民所产生的噪声污染,这种生产第一线的农民智慧,也为我国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现象已经呈现出日趋严重的发展趋势,而这一发展趋势也制约了农业经营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土地污染日趋严重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污染的法律法规,才能促进我国农业污染防治效率的稳步提高。所以,在大力宣传农业梯度污染防治法规时,必须引导农民以“治理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为基础,积极的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须对土壤污染的监管与监测予以充分的重视,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壤污染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的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根据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技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和修复措施,才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的全面提高。另外,土壤污染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积极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中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执行主体必须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国土部门共同承担;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自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土壤污染事件之日起直至整个事件调查完毕之后。
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必须以造福人类为前提。农业规模化经营,为农业规模化管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规模化管理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管理成本的投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智慧农业推广的力度,如果可以将土壤污染防治与我国智慧农业推广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建立全新的土壤污染监管机制,那么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事件,同时也从根本上降低了农业生产损失,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
2.3重视农民素质的提高,激励环保技术创新与推广。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农民自身具备的智慧和动手能力,是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稳步提高的关键因素。同时,农民的生活与土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在大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农民自身的智慧以及动手能力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受到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其自身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而国家相关部门则应该加强其在知识技术方面的支持,才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针对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创新和创造成果,必须予以政策和物质上的激励,积极推广农民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先进经验,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稳步提高,同时对于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会推动农业经营条件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同时也促进了农民自身生活品质的稳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离不开土壤的支持,虽然我国现阶段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筹备和酝酿的阶段,但是相信在未来,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必将会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以及可操作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才能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1]陈龙。完善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3.
[2]林萌。关于防范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若干思考[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15(06):7-9.
[3]何晓龙。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6.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五
1葡萄生态学课程教学的改革
1.1更新和优化教学内容
目前国内外仍然没有一本专业的《葡萄生态学》教材。虽然以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主要参考了张光伦教授主编的《园艺生态学》教材,并结合葡萄生态学自身的特点制作了课件和讲义。但是,生态学的研究日新月异,分支也越来越多。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在讲授葡萄生态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适当拓展理论视野,密切关注葡萄生态学领域科学研究前沿和动态,将最新研究成果引入课堂教学中,保持教学内容的新颖性。过去5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发现,《园艺生态学》教材能系统地为学生提供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组则结合最新的葡萄生态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进行补充和优化。如在葡萄气候区划方面,授课老师根据研究结果补充了我国大陆性季风气候条件下葡萄区划指标体系的构建。再如我国优质葡萄酒产区主要位于干旱缺水、生态脆弱的区域,保护生态环境一直是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坚守的重要目标。在葡萄生态学的讲授中不断更新了沙漠产区、戈壁滩产区、盐碱地较为严重的产区等发展葡萄酒产业的生态需求。另外,根据不同生态因子对葡萄与葡萄酒质量的影响不同,课程组采用了区别于园艺生态学、森林生态学等课程的授课架构和顺序,对涉及重要生态因子的章节加强了学时和内容。例如目前水分缺乏和低温冻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这两章的讲授则更为详细。最后,在教学过程中课程组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训练,以及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意识的培养。只有深刻掌握了这些基本知识,对葡萄原料质量、葡萄酒质量和风格等方面的评价才能更加客观和深入。
1.2改革与创新教学方法
1.2.1提高教学过程的师生互动过去由于没有参考教材,并受“注入式”教学思想的影响,上课时主要是老师讲解,学生忙于记笔记,强调讲授的作用。课程教学改革以来,在教学过程中经常穿插提问、增加小测验,这样既可以集中学生上课的注意力,同时又促进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温习和思考。另外,在每节课的前5分钟鼓励学生向老师提出问题,由授课老师和同学们共同思考,在下课前5~10分钟进行解答和评论。既提高了学生探究知识的热情,又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全班同学共同思考,相互学习。改革实践中另一种互动的方式是提前定向发布生态学热点主题,如气候变化对葡萄与葡萄酒产业的影响、环境污染与葡萄生产等,让学生自己查阅文献,同学们经过准备后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这些教学方法的改革把过去以教为主变为教与学互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学效果良好。
1.2.2增加学生主导的课程讨论课课堂讨论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辅助环节,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提高教学效果。葡萄生态学课程教学改革以来,一直安排4个学时进行学生为主导的课堂讨论。具体做法为首先按照我国行政区划的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将每个年级全体同学分为31个小组,通过查阅文献、数据统计,并结合生态学课程讲授的内容,对每个区域进行生态评价,并结合当地葡萄与葡萄酒产业进行论述。所有讨论内容需制作成幻灯片,并上台讲解5分钟。同时,随机挑选5名学生作为评委,授课老师辅助点评,其它同学进行交流和质疑。整个课堂以学生为主导,授课老师主要进行引导和辅助点评,最大程度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践证明讨论课不仅提高了同学们的团队协作意识,也锻炼了材料收集与组织能力、演讲能力等。另外,各小组通过查阅文献、上台讲解,对该产区的生态条件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所有小组通过集体交流,使得全年级的每一个同学对全国的生态条件都有了全面的了解和独立的思考,为以后葡萄栽培学、葡萄品种学学习,以及进入产区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3加强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葡萄生态学课程教学的'手段已完全实现多媒体教学,但是由于该课程涉及的知识面较广、概念较多,所以仅依靠幻灯片进行讲解有时仍显得较为枯燥和抽象。因此,授课老师在尽量制作更为优美的幻灯片的同时,根据章节内容,收集整理大量实地照片、视频进行讲解。授课老师利用科研活动、考察等机会,分别在新疆、辽宁、山东、吉林、四川等产区从生态学的角度拍摄了大量实地照片和视频,如土壤类型、植被类型、地形地貌、园地建设等,为学生提供了许多真实而直观的例子。另外,课程组还积极下载和制作各种视频,补充说明各个知识点,让学生更加容易理解和记忆。课程组在新疆北疆地区拍摄了戈壁滩产区从原地选择、葡萄园管理到酒厂生产全过程的视频,以生态学知识为切入点,为学生详细介绍了北疆产区的生态条件及其对葡萄酒质量的影响,让学生更加容易理解我国干旱地区葡萄与葡萄酒的特点及其生态学基础。
2改革考核方式,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采用考试、课堂讨论以及小论文撰写等多种考核形式,可以综合评定教学效果。葡萄生态学课程教学改革以来,从以前的成绩构成仅为期末试卷考试加上平时考勤改为讨论课成绩、平时考勤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4大块,而且期末试卷成绩的比例由原来的80%降为65%,更加注重了对平时讨论、实验、实践能力的考核,导向性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动手的能力。
3展望与建议
经过5年的改革与实践,葡萄生态学课程教学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了优化,教学手段和效果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学生对“三基”知识点掌握得更加透彻,基本能应用生态学原理分析我国不同产区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但是,就教学本身而言,还需要从多方面进一步进行改革。第一、实行小班上课,尽量让每一个同学得到动手、动口、动脑锻炼的机会。第二、增加课时数,特别是增加实践教学量。葡萄生态学是研究葡萄与环境关系的学科,学生应多走出教室,深入葡萄产区和基地,进行试验、实践。第三、针对专业特点改革培养方案。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专业虽然是工科,但农科的知识点也非常密集和重要,建议调整和优化培养方案,使学生前期先修完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等基础课程,为葡萄生态学课程的学习奠定一定的基础。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六
土壤动物是指有些动物它的一生或者生命的一段时间是在土壤中度过的,并且它的土壤生活会对土壤产生一定的影响。土壤动物的种类是非常多的,常见的有蚂蚁、蜘蛛、千足虫等。这些动物会对土壤有一定的影响。有的动物会对土壤的污染产生一定的降解作用。
1.土壤动物对金属的污染具有降解作用。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经常性的对土壤排放高含量的重金属分子,并且致使土壤受到污染,并对农作物产生毒害,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的。常见的土壤污染有锌、铜、铬、镍、铅、汞等元素,它们不仅导致土壤退化、而且导致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还会通过地表水污染到水质,通过食物链等途径危机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重金属土壤污染的危害是极大的,并且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今年来,修复土壤污染的风声越来越大,生物修复技术是现行的.可推行的技术之一,生物修复技术具有生物吸收转化清楚等特点,利用土壤动物自身的特点,降解环境的污染,实现环境净化和生态效应的恢复。
2.土壤动物对有机污染物的降解作用。像蚯蚓是土壤动物的代表,它广泛存在于沙漠和陆地生态圈中,它具有混合土壤、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透气、排水和深层持水能力的作用,并且能吞食大量土壤中的有机质和植物残落物,然后参与有机物的分解、营养物质的矿化和释放,对土壤的聚体结构具有维持的作用。蚯蚓在土壤中的各类活动比如:取食、消化、排泄、分泌粘液及掘穴等对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降解和转化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并且能降低土壤的毒性,改善土质。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七
要分析半城镇化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社会经济效应,须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入手。
由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资源出现了短缺趋势,特别是劳动力资源的结构性短缺问题严重,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用工荒”现象时有发生,用工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利润大幅下降,此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显得尤为重要。在短期内,半城镇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在城市中务工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缓解了许多城市的劳动力需求问题。但同时由于农村转移人口的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与城市居民相比偏低,导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的工作行业和工作机会相对缺乏,也造成其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并且,在许多行业农村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居民产生了就业竞争,实际上是给城市带来了较低的用工成本和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城镇人口工资的快速上涨,即抑制了城镇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过快增加。
半城镇人口享受不到户籍人口的教育、医疗等公共保障福利,并且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也难以在城市中购房落户。根据2015年农民工调查报告,大部分农民工住的是单位宿舍、合租房、工地工棚等,只有不到2%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购置房屋[11],但是半城镇人口之所以选择留在城市或者徘徊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很大程度是为了在城市中获得更高的收入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但在户籍管理上,他们仍被视为农村人口,但这部分人群在城市中的收入普遍高于他们在农村时的收入,也高于农村地区的平均收入,根据20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2015年和年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分别为3072元和3275元,均高于农民的月平均收入,其中最高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入分别达到了3553元和3775元,其次是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分别为3508元和3687元。工资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是制造业,2015年和2016年的工资收入分别为2970元和3233元,增长速度为8.9%。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人口的平均收入,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土壤的论文题目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对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成效,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适时公布调查信息。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及整治结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科研单位,根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矿业污染等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场所所属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八条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征求意见。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膜、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残留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从事皮革生产、电镀、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制造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石油企业在石油冶炼、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经营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从事放射性物质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八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及渗滤液处置设施应当采取耐腐防渗等处理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遗撒和扬散污染土壤环境。
鼓励从事废旧工业产品拆解、处置及再制造活动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并应当采取先进的拆解、处置和再制造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应当进行污染土壤修复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拟定土壤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补充方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土壤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竣工后,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委托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监测达到修复工程方案目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未达到目标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继续修复到目标完成。
第三十七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的,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活动。
第三十八条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第三十九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怠于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或者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怠于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疏散人员,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活动,移除污染源,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法审批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
(三)不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违法违规使用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壤污染评估结论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者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七)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