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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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正常运转,参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配备的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交通车辆,主要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商务车。
第三条驾驶员与车辆相对固定,实行责任制。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全体驾驶员和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公务车辆采用'一统三定'的管理方式,即: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驾驶员管理;负责车辆费用预算的申报;负责对驾驶员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对车辆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财务部是车辆费用的管理部门;车辆费用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行为,车辆管理员要不定期利用gps系统的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出车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驶入制定场所。
第九条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驾驶员对自己相对固定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外聘驾驶员试行担保人制度。外聘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处证实,即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配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领导不带车辆出差时,其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公司领导带车出差时,驾驶员需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因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接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对车辆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根据车型的技术参数比对,由综合办公室制定油耗标准、轮胎更换标准。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综合办公室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停车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节假日、双休日综合办公室要对公务车辆进行封存,综合办公室要建立车辆封存登记台账,封存车辆由车辆管理员在节假日、双休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进行,,封存后车辆钥匙交由值班司机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车辆调度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市内公务用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外公务用车由各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省外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下要带车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公务用车,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各部门若在此期间用车,应提前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预约。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申请公务用车,应尽量避免申请二车次(含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五条车辆调度原则
(一)申请原则。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填单申请或电话申请,填单即填写《派车单》,经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司领导用车,由出车司机负责填写;如遇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填写《派车单》时,事后必需补填;电话申请即通过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
(二)统筹原则。公司机关车辆统一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调度。
(三)公平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按《派车单》审批的时间,先到先派,后到后派。
(四)及时原则。车辆管理员接到审批后的《派车单》,应在15分钟内安排好出行车辆,并通知司机与用车人员联系。
(五)优先原则。车辆调度紧张时,优先安排重要或紧急事务的职工用车。
(六)效率原则。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不同部门用车,合并派一辆车
第二十六条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一)出差用车
1、省内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2、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3、机场接送用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二)市内公务用车
1、市内用车:用车人员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应联系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2、职工加班用车:加班职工应在下午6点前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八条车辆调度紧张时,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用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用车审批手续的,车辆管理员不予派车。
第三十条驾驶员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公司领导用车,司机报销差旅费时应由用车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车辆全部使用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综合办公室要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市外出差加油票据,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司机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正常出勤车辆每月每车停车费、洗车费、安全公里补助费标准由综合办公室参照上级单位管理标准,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小车洗、停费标准不超过320元/月x辆。
第三十四条所有驾驶员(除为公司领导定向服务的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发生住宿费,住宿费由车辆使用人员统一结算,确因接送客人等特殊原因所发生的住宿费必须由车辆管理员确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公司领导因公外出发生的住宿由驾驶员统一结算,报销时先由使用车辆的公司领导确认签字,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按报账程序报销。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的补助
(一)驾驶员差旅费补助按上级单位及hb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出车按0、15元/公里提取补助费,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
第三十六条公务车辆的实际报销里程数原则上以车辆里程表的里程数确定,超出油耗标准的不予报销燃油费和公里补助。
第三十七条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第三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加强对车辆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动手,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四十条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再进行车辆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的申报审批程序
维修点出具相关费用凭证并公章——驾驶员书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上述材料一并交由车辆管理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核——修理厂维修(保养)。
第四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的内容及标准。
(一)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执行统一标准。(附件一)
(二)新车首次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三)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四)车辆需进4s店或汽车厂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
(五)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经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请示处理方案。
(六)维修更换部件时,须由车辆管理员进行验审。
(七)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按审批的项目进行,修理厂、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保养)项目;确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时,电话请示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超项目的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经车辆管理员直接向公司领导确认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新增维修项目手续。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任何形式的维修、保养、装饰等一次性总费用达到4000元的,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车辆维修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车辆派修单》一式三份,由修理厂、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分别留存。结算修理费时,由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1—2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停、先让),严禁遮牌套牌,鲁莽驾驶,违章行车。
(二)驾驶员必须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四清'(即保持空气、机油、燃油滤清器、蓄电池的清洁)、'四防'(即防止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三)驾驶员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态,检查刹车及转向系统,检查车辆的油(汽油和机油)、气(轮胎气)、水是否充足,灭火器是否完好,不开带病车,确保车况及设施完好。
(四)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时刻关注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开车时严禁接打电话,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在长途出车前要确保充足睡眠,严禁出车前酗酒赌博等行为。长途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严禁疲劳驾驶。
(六)驾驶员在出车返回后要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好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要将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驾驶员在车辆外出停放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停车场,要做好车辆防盗抢工作,驾驶员远离车辆时,必须使用安全锁及报警器,如车内有贵重物品,司乘人员要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八)遇到雨雪雾、道路结冰等特殊天气时,小车班应尽量避免安排出车,确因需要出车时,要有应急预案,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滑链、开启防雾灯等等,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遇特殊天气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九)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一般不超100公里/小时(若限速速度小于100公里/小时,按限速要求行驶),市区公路不得超过该区段限速速度,做到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不超速、不超载、不占用应急车道、不强超强会、不违章变道、不违规使用灯光、不乱停放车辆。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严禁超速行驶,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证件,遇到交警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严禁逃避各类检查。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其他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一)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造成无法联系者,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及两次以上停车学习。
(十二)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由驾驶员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财务,并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乘车人员安全管理
(一)乘车人员要尊重驾驶员,听从驾驶员的提醒,上车后,必须系好安全带,确保人身安全。
(二)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将头、手和身体其它部位伸出车窗外。
(三)乘车人员要文明乘车,不准在车上吸烟、大声喧哗,严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
(四)乘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五)乘车人员不准给驾驶员提出违章、超速等无理要求,对于乘车人员的违规要求,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车辆安全管理
(一)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驾驶员熟知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并建立培训记录和台账。
(二)聘用驾驶员时,要求驾龄必须达到3年以上,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否则不予聘用;对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能聘用,已聘用的必需解聘。聘用的驾驶员必需有担保人,担保人要签订担保书,驾驶员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要严格驾驶员值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管理,严禁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四)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车辆要安装gps定位系统,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注意车辆卫生,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五)公司人员到延安、榆林等地出差,尽量选乘火车,动车,飞机等公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六)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时,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予专职司机以外的人员驾驶,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学驾,禁止公车私用。
(八)下班后、双休日以及节假日非业务用车一律统一停放,钥匙上交,车辆封存。
(九)综合办公室应随时掌握驾驶员思想、身体、家庭等情况,预防驾驶员带不良情绪开车。
第四十七条职能部门安全管理
(一)综合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安全出行、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出车手续。
(三)公司依据以上要求,要定期对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考评结果极差的驾驶人员要及时辞退。
(四)安全管理部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考核范围,定期掌握车辆违章驾驶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驾驶员的年度安全奖要与安全行车记录挂钩,并在年度安全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员要随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驾驶员或相关者随意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辆管理员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并停职学习。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人身赔偿处理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对驾驶员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发本人薪酬500元。
第五十七条对实现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年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无责任事故,是指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
第五十八条车辆调度处罚
(一)公司机关各级领导或职工不得私自安排驾驶员出车,未经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否则,对驾驶员按违纪处理。
(二)司机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否则,一经发现,单次扣除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九条全年行车费用节余,按比例提奖。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标准
附件二:车辆派修单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落实中央、省、地、市关于公务车辆管理和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国家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管理,创建节约型学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车辆管理原则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由校长主管,校办公室主任分管。
二、派车范围
(一)在本市内外出工作、公务由办公室主任安排车辆。到本市以外出差、公务的须经校长批准,方能派车。
(二)本市公务用车一律凭派车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非公务用车。外单位要求借用车辆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车,一律先经校长批准,由办公室主任派车,否则,不予派车。
(四)学校公务车辆严禁参与喜事丧事活动。特殊情况用车,须报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派车专用。
三、派车方法
(一)派车必须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市内)后,省(市)外须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方能派车,办公室按申请派车的先后顺序和公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予以派车。
(二)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和报销差旅费。驾驶员无故拒不出车一次,计旷工一天,并按相关规定兑现扣款。
260
元计算,将费用交财务室,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但遇下列情况可先出车、后补派车单:
1
、特殊情况紧急用车,校长或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
2
、节假日和下班后因公急需用车,由校办公室报校长同意后派车。
(五)遇节假日,车辆由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管理。
四、公务车辆用油和修车管理
(一)车辆实行油料定额制,其标准是:在车辆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每百公里油耗标准上浮
2
公升油。
(二)油费的报销:派发加油卡,按公里数据实结算;因特殊情况在市外加油,其油费的报销由驾驶员、用车部门双方签字后经校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校长签字报销。
100
100
元以上大额维修,由驾驶员汇同校办公室、总务、财务出具车辆维修审批单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车辆修好后由该车驾驶员试车验收,合格后由驾驶员在维修单和发票上签字有效。
(四)维修金额
100
500
元以上的大额维修,采用单次维修询价制确定修理商,选择同品质、同服务的低价位的修理商为维修点进行维修。
(五)车辆外出发生故障由驾驶员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征得其同意后就近请人维修,所需材料和维修费由驾驶员和用车人负责共同经办,并将情况报告校办公室主任,按报销制度报帐。
(六)车辆维修费由驾驶员汇同出纳凭学校出具的车辆维修单和修车发票支付。财务室应及时将车辆的用油、维修费用制作清单送总务处、校办公室和校长审批报销报帐。
五、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由校长主管,办公室主任分管。
(二)驾驶员应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提高驾驶技术,增强安全责任感,爱护车辆,确保行车安全,确保出车率。
(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将车交他人驾驶,驾驶员酒后驾车或驾驶员之间随意调换车辆驾驶,被罚款或肇事,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学校车辆属国有资产,驾驶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车况,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做到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50
元。因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被盗、被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驾驶员严格遵守车辆管理的各项规定,禁止超人超速超载、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如因违规受处罚,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七)学校公务车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用车,驾驶员出车应保证出差人员乘座;未经校长同意,驾驶员不得带乘本校以外人员,否则,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本校出差人员亦不得自行携带本校以外人员乘本校车辆。
(八)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出差人员的安排,自始至终为公务服务,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违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驾驶员凡未按规定私自出车,除依本制度处理外,造成不良后果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驾驶员休假、请假、节假日离开工作地点须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
六、车管人员的管理及职责
(一)具体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驾驶知识等,不断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二)合理安排驾驶员及时出车,为领导公务用车,行政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有序的保障。
(三)及时安排车检及为车辆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七、本制度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作风建设成果,严肃党纪政纪,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公车使用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公务用车私驾。机关全体干部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和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未经审批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
二、严禁公务用车私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务用车为家属、子女其配偶、亲友提供便利;不准使用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休闲旅游、探亲访友、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出借他人私用。
三、严格规范车辆驾驶行为。全体干部员工在驾驶公务用车及私家车辆时,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自觉遵守车辆停靠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店、旅游景点等休闲娱乐场所。非工作时间,除值班车辆或应急工作备用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在机关指定位置停放。
四、严格监督管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局室、开发公司车辆以局室、开发公司管理为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使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重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管。
五、不提倡私车公用。个人私车公用办公事,车辆费用不予报销,发生事故与单位无关。
六、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务用车私驾私用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各局室、开发公司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发生私驾公车被查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四
编号:
用车事由车辆种类搭乘人员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
申请部门填写
目的地预计用车时间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车牌号码年月日时分起至年公里
主管领导驾驶员姓名月日时分止
审核部门填写驾驶人员填写
派用车种类实际用车时间出车前总里程数收车后总里程数备注:
本次出车行车里程公里收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注:1、单位职工因公务用车需先到办公室领取公务用车派车单,填好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审核部门领导审批后生效。2、原则用公务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配。3、无派车单一律不能公务结算,行为自负。4、本派车单由申请用车部门填写后送综合办公室签字确认后交指定驾驶员,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收车后由驾驶员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存档。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五
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纪委《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纪发〔2015〕7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市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直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4、正副厅级干部的公务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5、市直正县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部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含车购附加费);其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含车购附加费)。
第三章 编制核定
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在职厅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
(2)、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在职县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5人以下定编1辆,6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
(3)、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车辆配备因工作需要另行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
(4)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纪委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职县级干部职数较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车辆编制。
(5)调任的县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6)、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每套班子定编1辆中巴公务用车,纳入其办公室管理。
(7)、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市直正县级单位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30人定编1辆。
(8)、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厅级离退休干部每5人可配置1辆小汽车,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统一调用。
(9)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10)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的单位(学校、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等)因工作需要配置公务用车,须另行报批。
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核发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编制卡”作为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
8、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缺编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配备。
9、对现有超编小汽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所需的燃料、维修、保险等费用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10、市直机关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省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
第四章 购置审批
11、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
12、市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共同报市政府审批。
13、使用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12条的规定,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和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市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
14、市直机关购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15、新车采购后,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处置审批
1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理。
1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
18、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
19、市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调出本市的市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以及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凭《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按规定办理。
21、市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行使超过25万公里以上,可以更新。其它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
22、县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23、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4、市直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5、市直机关的公务用车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由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不允许将其变为专车或变相专车。
26、市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认真执行《市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年报》制度。
27、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28、公务用车的保险、修理和加油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服务商和供应商。
29、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30、市直机关车辆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禁止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现有挂户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3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公务用车,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市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32、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购车,现有小汽车未达到最高配备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车辆。
33、严禁各单位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更换车辆。
3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5、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6、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户籍管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报废手续。
第八章 附则
37、本办法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3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工作效率,控制公务用车成本,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是为了公司各项工作和业务而使用。不出租、不外借,以免影响工作需要。
二、公务用车由总经理批准,永定分公司由谢东初批准(下同),同意后方可用车,车辆保管人员使用车辆应告知领导后方可用车。
三、在不影响公司工作时,员工私人需要用车,需经领导批准,并由车辆管理人员开车。由员工本人按每百公里7升缴纳油款,过路费自行承担。个人用车原则上不能超过半天。
四、公务用车实行登记制度,不论工作还是员工私用,都应详细记录出车日期、时间、公里数、工作内容,收车日期、时间,填写行车记录表。
五、公务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借给非车辆保管人员使用,因违反本规定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车辆保管人员负全部责任。
六、车辆保管人员非经领导同意,非因公务用车,用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六
1、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办公室应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行车提醒,做到警钟长鸣;驾驶员要增强责任感和纪律性,按照“安全、准时、整洁、保密”的要求,确保安全任务。
2、车辆调配管理。局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局公务车辆首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各科室凡需工作用车,需提前一天由科长到办公室登记,说明工作内容、人数、去向和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和车辆状况统一安排;为照顾各方用车,在同一天时间内,一个科室一般只能要求安排一辆车,不同科室外出去同一方向的原则上合并用车;车辆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需经局领导批准。节假日、双休日除公务用车外,一般不安排车辆,确需用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3、车辆停放管理。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定点存放。在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节假日安排值班车辆,主要供值班人员处理急事和突发性事件时使用,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使用值班车辆。
4、车辆维护、费用报销管理。车辆维修、添置车内用品,需填报汽车维修联系单,经同意后方可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并领取所需用品;燃料购置按政府采购统一规定,()到指定的石油公司办理加油卡进行充值,充值费用由司机填写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批准后再办理报销。车辆外出需现金补充汽油时,其费用发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公车保险、维修、加油、车辆通行费支出及行驶里程等情况每季在单位公开栏进行公布。
5、其他规定:局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专人负责制,驾驶员要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要按交办的任务出车,不得私自出车或借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借、私驾、私用;如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产生的罚款等,80%予以报销,20%个人自负。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七
一、公司公务车由办公室管理,设有专职司机。
二、使用公务车时,需提前到办公室登记。
三、登记注明用车人、用车时间、部门、地点、事由,申请人签字。
四、公司前台设公务车行车路线图,标明当日行程、时间,如需中途搭车可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
五、外出车辆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时,请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行程。
六、公务车由专职司机负责定期、定点进行保养,保证良好车况。
七、公务车需维修时需到指定地点维修。
八、公务车要经常清洗,保证车内车外的清新整洁。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八
为加强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保证某地政府领导用车,做好车辆服务工作,经某地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每日必须按统一作息时间实行签到制度,按时上下班,患病或有事需请假,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离岗。
(二)驾驶员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到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除在公开栏通报外按考勤制度扣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三)驾驶员出车凌晨2点以后收车(某时间),原则上第二天不派车。但第二天必须先报到,经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安排后,再休息。
(四)驾驭员应根据领导及单位用车情况保证随叫随到,有病、有事应提前请假。
(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不得违章行车,严禁酒后驾车,违者扣除下月出车费用。
(六)车辆调派由后勤副主任具体负责。
(七)派车要提前一天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派车辆,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八)出某地车辆原则上轮流调派。
(九)严禁公车私用若有特殊情况需向领导说明。
(十)收车后或不出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车库。
(十一)驾驭员要在休息时间做好车辆的修理、保养,保证车辆调用及时,安全、无隐患。
(十二)驾驭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驶安全,否则,肇事后视情节予以一定处罚。肇事后除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单位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不得向外借油,如发现私自向外借油、送油,将按5倍价值罚款。
(十四)办公室财务室每月详细登记各车辆行车路程、耗油对照数据。
(十五)车上配备的工具一律登记造册。
(十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出车时,驾驶员前一天停车后要向派车人员报告,并说明故障原因、程度,提出修理意见,填写修理审批单,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修理。
(十七)需修理更换配件时,除紧急情况外,要提前请示办公室领导,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更换。
(十八)凡更换50元以上的零配件,在报发票时,必须交回旧件,由后勤副主任签字报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如无故不交旧件,不予审批报销。回收的废品由后勤主任统一处理。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九
1、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方便工作、节约费用,特
制定本规定。
苏hn4492、牌号苏hn4887、牌号hn4230、牌号苏hn4609车。
车辆使用原则:用于公司集体活动、会见客户、参加会议、联系有关业务等公务活动。
3、公务用车人应做好行车记录,包括发车时间、返回时间、发车地、途经地、目的地、行
驶里程数(公里)。
4、市外、省内出车必须经分管副总批准;省外出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公车未经批准严禁外借。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6、车辆日常费用报销时必须出示公务行车记录及相关的费用发票,并要在报销单上写明费用起止时间、费用内容,经办公室审查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财务部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7、车辆燃料消耗实行定卡定车管理,并按车辆行驶里程考核(含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具体考核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配合办理。
8、车辆使用人员要按技术规程要求,及时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需要停车修理的车辆,要
及时报修,否则,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凡因车辆使用人违章导致的罚款等费用,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并于当月核销。
9、如需对车辆进行维修,应先到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送修。车辆应由公司指定的特约修理厂修理,否则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用人负担。使用人应随时办理车辆年检、年审、保险等各种规费,逾期未办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锐志建材公司综合部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十
进一步规范我院车辆管理,严格控制消费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关于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区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医院公务用车,必须集中停放,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2、公务用车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一个工作日内用车,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外出时间超过一天或市外长途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3、需要用车必须到院办填写派车单,用车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原则或用车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4、特殊情况临时用车,由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安排。
5、上级领导或者外单位调车,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交待院办予以安排。
6、若医院车辆不能满足用车安排,而工作确实必须用车,经办公室同意后,可安排以私车公用方式解决,但要做好详细记录。
7、医院公车统一固定停放,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严禁车辆私自外出,需要外出的,必须由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到院办开具派车单。
1、医院领导公务用车。
2、医院组织各类活动用车。
3、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接待公务用车。
4、医院派出科室外出公务活动用车。
5、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1、公务车加油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卡由办公室保存,每次加油办公室要在公务用车记录上进行登记备案。
2、加油卡的充值、费用审核由车队办理,财务科审核。
1、车辆保养、维修由车队或指定人员负责,修理必须在定点机构进行。
2、车辆故障修理前必须向院办报告车况,说明原因,并测算出费用,经院办批准后方可处理。
3、出车期间严格按派车单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程,不得随意私停乱放。
4、车辆发生事故追究司机的`责任(对方全责除外),违章罚款按照处罚款的70%报销,30%由司机个人承担,恶意违章的'罚款由司机自己全额承担。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十二
1、公司行政部是公务车的管理部门,筹建期间各职能部门因公使用桑塔纳桥车,必须填写《公务车使用登记表》,经行政部批准后,由行政部统筹安排。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每次对驾驶员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2、所有公务车辆当天工作结束时,应全部驶进指定的`停车场地停放。未经批准私自将公务车停放至指定地点的,每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如发生意外事故的,由该车司机承担,并追究司机的责任。
1、公务车辆送修,由该公务车辆之专职司机填写送修申请单,经公司行政部审核确认送修项目及确定送修时间后,方可送修。对更换零部件或总额超出800元费用的维修经行政部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修理。修理期间专职司机必须到场监修。
2、修理结束后,专职司机必须将修理项目清单送行政部备档,检修更换下的配件,必须交公司存放,待行政部专人核实后统一处理。
3、公务车辆年检时,由该公务车辆之专职司机负责办理,年检结束后须及时将相关票据核销。
1、以车辆的使用登记表、车辆费用月份统计表和加油清单数考核;
2、车辆加油数量由司机填好《加油清单》,以便作为考核公里数的参考依据。
3、月末对公务车实行月行车里程汇总,如发现油耗数量有明显差异,必须落实原因。
1、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以备考核。
2、每辆公务车所发生的检修、保养、停车费用,在该事项结束或收车后,由专车司机把有关票据送交行政部确认后,及时报销。
3、公务车司机是公务车的唯一驾驶人,未经总经理批准及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配置公务车钥匙,不得借车驾驶和公车私用。
4、公务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及其他各类规定的缴交统一由专车司机负责办理。
5、财务部门应设立单车台帐,对检修项目及有关费用进行单车考核。
6、公务车辆之安全参见《公务专用车辆驾驶员职责》。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有效加强对进入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车辆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学校机动车辆、经许可进入校园的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以及经学校允许进入学校的外来车辆。
二、外来车辆管理:
1、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车辆及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他校车辆,由校办室提前通知门卫,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遇学生课间活动,由学校负责在学生活动主要路口由护导教师进行安全执勤,制止学生在行车路线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2、学生家长车辆严禁进入校园。外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特殊情况经允许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门卫是车辆管理的重要人员,允许进入的车辆要及时记录车辆牌号、车内司机、乘员、货物情况。严禁无证、无牌车辆进入校园。学校门卫无权擅自放入未经批准的校外车辆进入校园。
2、所有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文明驾驶,遵规停车,在校园内所有车辆均应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
3、进出校园的任何车辆,都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除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四、车辆管理部门:
总务处是车辆管理直接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门卫是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门卫人员要严格按照门卫工作细则严把车辆出入关,坚持登记制度,违反管理规定者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小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 10、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十五
一、使用范围:
(一)一类用车范围:
1、公司领导外出工作;
2、市局以上领导或检查组来公司视察、检查用车;
3、公司聘请外单位技术专家来公司解决技术问题或讲座用车;
4、配合生产急需和营销工作用车;
5、赴现场处理事故用车;
6、去银行提款用车。
(二)二类用车范围:
1、各部室正级主管外出工作用车;
2、受公司领导委托外出工作用车;
3、协作单位工作用车。
二、使用手续:
(一)、公司领导外出工作用车,由办公室及时派车,流程图(图一)如下。
(二)、一类的2-6条和二类用车的单位和个人用车说明及流程图(图二)如下。
1、用车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申请,(公司召开大型会议或组织活动用车,须提前三天提出用车计划),填写用车申请单,部门主管及时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办公室统一调度。
2、派车批准权限人在收到用车申请后十分钟之内给出答复。若同意,同时将出车信息通过邮件发给所有员工。
3、准备搭乘人员收到到信息后即时与办公室联系。
4、办公室车辆调配者开出派车单,按实际所需注明使用何种车辆,以及驾驶人等。
(三)、在出现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无须任何审批手续,有车先用,事后补办手续。
(四)、公司车不得擅自用于私事,如确实需要,直接向总经理申请,由总经理通知办公室安排。
三、有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轿车、交通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派专人驾驶、保养、清洁等。
(二)、司机凭办公室下达的《派车单》出车,不得去《派车单》以外的地点,出车返回后及时将填好的《派车单》反馈给办公室。
(三)、凡没有《派车单》的临时用车,司机应在用完车后的第一时间到办公室补办《派车单》。
(四)、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应在10分钟内将车开到公司大门口等待出车。对在公司以外地点等候乘车的,要事先做好出车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派车要求,准时到达候车地点。
(五)、用车人员下车办事时,司机不得离开车子办理私事,途中不得随意捎带公司以外人员,若特殊需要应提前向办公室申请。
(六)、驾车外出者必须按章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而被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交通事故等导致罚款或损失的,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七)、凡需去外地(出南京市)用车的,尽可能不派车,除非接送重要客人、三人以上同行或携带的物品极其不便出行的。
(八)、公司车辆调配者为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转,应准确把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实行科学的有计划地安排车辆。一般情况下,两小时之内不应再向同一目的地派车。
(九)、取消用车计划的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车辆调配人员。
(十)、用车单位和个人须准时乘车,不得更改乘车路线,自觉遵守用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