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生产组织方案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和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2、坚决执行组织机构会商制度,每月20日组织有关成员对施工现场和驻地进行安全大检查,找出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整改,确保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驻地处在可控状态。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根据施工条件、生产进度、工艺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给施工生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确保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4、坚持教育为主,经常性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岗前培训和转岗学习,努力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确保施工人员群体保护意识的提高。

5、加强施工中安全检查监督作用,生产指挥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重点将采取经常检查及跟踪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6、加大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创造良好的物资条件,使职工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鞋子生产组织方案篇五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紧紧围绕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狠抓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了工程建设整体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十分重视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工作,是指挥部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系统化的重要标志。指挥部要求各施工单位利用开工准备时期、在施工过程中,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抓好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工作局面,做好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为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的安全保障。

2.提高全体参建者安全意识,切实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全年重点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根据《xx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大宣传”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xx投质监〔2012〕209号)文的工作部署。指挥部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发动,狠抓落实,使“四大行动”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亦为普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对排查出安全隐患的单位,建立台帐,存档备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高xx项目依法依规安全生产的水平。对整治不力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工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在工作中走过场,工作措施不得力,工程现场管理混乱的单位,坚决依法处罚,在年终安全生产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指挥部及时制定详细方案,定期汇报,定期总结,确保了活动效果。

(2)由指挥部牵头,集中组织各施工企业三类管理人员开展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学习培训,邀请参与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的编制者来进行主讲,保证了评估报告的规范化。通过这次的评估活动更深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在过程的控制的重点。

(3)我部结合实际制定了《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2012年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指挥部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各处室、各总监办、各施工单位、各检测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科学常识等方面的学习,提升职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法规知识水平,各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查找和及时解决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按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各施工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职民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变能力,并及时总结、完善应急预案。通过演练活动,提高了抢险队员应急事故处理的技能,完善了应急抢险活动的一系列机制。(4)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做好消防演练。指挥部继续加强员工对防火知识应知应会培训工作,并组织了以合同段为单位的现场灭火演练,使员工对基本防火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消防器具的使用熟练度有所提高。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大大提高了全员的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技能,增强了全体xx高速公路参建者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意识、水平和责任心的问题,有效地提升了安全管理能力和执行力。

(5)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全面提升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水平。开年来,按照 “安康杯”竞赛部署要求,我们紧紧围绕公司“安全生产年”这一主线,结合xx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实际,紧紧围绕公司发展中心工作,以积极推行“安康工程”为切入点,积极开展2012年度“安康杯”竞赛等一系列活动,通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体系,强化管理责任,严格标准、消除隐患、强化整治,遏制安全事故,为企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活动期间,实现参赛人员100%,杜绝工程施工重死亡、重伤及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和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极大地提高了全体参建者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提高,实现公路建设进度与安全生产的同步稳定。

3.坚决制止“三违”现象,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工作。

(1)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的主要手段,2012年共组织各类检(抽)查 23余次,对查出的隐患按时进行了整改。

(2)继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制度,杜绝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加大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强化施工与维护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与维护安全。一是进行安全资格审查,督促施工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要求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4)居安思危,开展“警示性”安全教育,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2012年xx高速公路建设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我们将其他建筑安全事故案例并以办公网发给各部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组织员工学习,引以为戒,为广大参建者敲响安全警钟,让参建者在真实的事例中加深认识,以其他建筑安全事故的血的教训来教育参建者,使参建者从教训中得到教育,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危险源识别和事故应变能力。

4.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消除事故隐患。

(1)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加强施工队伍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后的安全监管教育,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杜绝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真空现象的发生。

(3)落实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考核,提升现场施工维护管理水平。

(4)及时总结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在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抓工程进度。

5.全面开展安全检查与专项业务安全检查相结合,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

指挥部每月和节日安全大检查。主要检查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一查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二查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三查岗位安全培训情况;四查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情况;五查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六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操作情况;七查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情况,主要查记录,查参会时间、人员(签到)、内容的落实。查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围栏;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等。

为切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促进各项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安全管理体系作业,从而保证了我们的安全基础工作扎实有效。

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是确保安全生产、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必须把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作为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创建“平安工地”的重大基础性工作来抓。在继续开展文明施工方面,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和秩序。将文明工地、标准化建设引向深入,将责任落实到位;把工地建设成为项目的文明的窗口,以促进整个项目“平安工地”的建设,为xx高速公路项目“五化建设”试点奠定基础。

二、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 1.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

我部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督促隐患的整改。查安全思想、安全意识到位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查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查施工现场、危险源场地的安全管理;查安全教育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查安全生产台账的规范管理情况。

6.加强对风险评估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

沿线道路条件较差,弯多路窄,大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进入后,容易引发交通拥堵。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施工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加强安全保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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