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方面论文(优秀16篇)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总结经验的方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需要与方向。做出明智决策需要我们充分权衡各种因素。下面是一些总结的示例,希望能够对大家写好总结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税法方面论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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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能人案例】李勇20xx年12月取得以下所得:
(1)从所在境内甲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800元;
(2)从所在境内乙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
(3)为其他企业进行形象策划,获得报酬5000元;
(4)出租家中富余的汽车一辆,取得租金20xx元(暂不考虑营业税及附加);
(5)向某矿务局提供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8000元;
(6)出版一本书获得稿酬收入5000元;
(8)当月中奖收入40000元,抽奖支出6000元。
问题:分别计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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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篇二
所谓税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这里说的主体指的是有权解释的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适用中,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税法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有权解释的机关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目前,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立法权,而且立法机关又怠于行使税法解释权,使我国的税法解释制度出现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软弱,行政解释一支独大的现状。
二、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解释背离税收法定主义。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是对税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往往更多的是“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抽象解释,特别是国务院根据税法直接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几乎很少有关于“具体应用”的解释。税法行政解释脱离“具体应用”问题,造成了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事实,致使行政机关无形中既拥有税法的立法权,又拥有税法的执法权。
(二)部分税法行政解释形式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税法行政解释除行政法规、规章外,更大多数解释是以“通知”“批复”形式表现出来,虽具有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关于税法解释的文件的数量非常多,其表现形式相当繁多,但至今没有一项税法解释文件在名称上明确使用“解释”这一概念。除行政法规、规章外,大多数表现为“通知”、“批复”、“办法”等等,即使对税法条文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甚至是关于税法某一部分的细则性规定,也仍贯以“通知”或“批复”字样。这此大量的“通知”和“批复”,虽具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三)税法行政解释缺乏程序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对于其他的以“通知”“批复”命名的解释性文件,并非都要求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往往以国家税务总局某司的名义作出。这种内部的、缺少公开化和监督机制的解释文件制作过程可能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解释文件本身的不合法、不合理性,甚至前后解释不一致、相互矛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税法行政解释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虽然规定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但从税务系统目前的状况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际上操作具有很大的困难。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明确,两者之间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其次,缺少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与税收有关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的税法行政解释大多数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类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侵害纳税主体权益的机会也就更多,范围也就更广。
三、完善我国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当完善税收授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明确税收立法的事项、权限、程序及如何对授权立法予以监督;严禁接受授权机关将授权事项二次授权给下一机关。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税法行政解释,依行政公开原则,公开税法行政解释活动的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具体涉及到纳税人权利的,如税率的确定方法、税前扣除的方法,应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纳税人的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告知权等程序性权利。
(二)加大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民主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解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加上税法解释工作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别强,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多。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所以应该逐渐改善这种情况,加大立法和法解释的力度,以一种中立的态度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三)严格限制税法解释的行政主体。
在实行分税制下,中央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行政解释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税的应由省一级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制定。下级税务行政部门认为税法规范需要解释的,应向逐级上报到有解释权限的税征机关,严禁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效,建立健全无权、越权解释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明确限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对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等税法全方面的解释。税务行政机关既是税法的执行者,又是税法解释者,甚至是税法的制定者,这显然违背了当代政治的分权原则。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严格限制行政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涉及到课税要素的内容,税法行政解释应该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字面文义可能的范围内,不能任意作扩大或缩小的变更解释。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朱冬梅,胡芳.税法解释原则的比较与借鉴【j】.福建税务,
[4]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
[5]黄竹胜.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税法方面论文篇三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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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篇四
(三)掌握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四)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五)掌握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六)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八)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九)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一)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税法方面论文篇五
摘要:茶文化在中国具有47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儒释道三家文化思想的精髓,在中国各个文化领域影响深远,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不仅如此,茶文化在其他领域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尤其是教育领域,茶文化与教育教学的整合,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文化内涵与人文修养,同时还能够促进我国茶文化的交流与传承,因此,在当代教育创新改革过程中,茶文化的融入非常必要。本文以课余体育训练为内容,对茶文化在课余体育训练中应用的现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关键词:茶文化;课余体育训练;现状。
课余体育训练,是体育教育教学的一部分,在未来的体育教学过程中,相关教育工作者应该充分利用茶文化,发挥茶文化的作用,拓展体育训练方位,提升训练力度,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学生体育综合素养。
1课余体育教学引入茶文化的文化基础。
作为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茶文化,将其应用到体育教学当中,既达到了跨文化教学的目的,又保证了体育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并可以让每一位运动者都能够感受到中国博大精深茶文化知识的魅力。在不同体育课程与项目的设置当中,适当的融入茶文化知识,将其中所蕴含的与绘画、文学、诗歌等艺术形式有关的知识进行传授,能够确保中华民族的特殊文化形式得以保留和继承。体育文化与茶文化之间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因此在文化教学方面可以产生共鸣。我国的茶文化与体育文化具有十分相似的知识结构,所以在开展课余体育教学课程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教师充分了解中国的茶文化知识,才能让体育教学课程更加完整与具体。我国的茶文化涵盖了多家文化的思想,比如:儒家的仁爱思想、道家与佛家中所描述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这些思想的形成和建立,都促使着人们对世界形成一种全新的理解和认识,保证人们能够和谐地与自然相处,并遵循自然规律和生存法则。体育文化间接地反映着仁爱的思想,因此与茶文化的内容十分相似。在进行课余体育教学的过程当中,需要制定一个规范的道德标准,约束学生的言行,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够有效地提高个人素质,并有更多的耐心和兴趣学习中国的茶文化知识。茶文化主要追求雅、静、养、道等精神境界,而在进行体育课程教学时,也需要学生具有保持静、养、悟、道的能力,二者主要突出人对自身思想和身体的控制,因此关联十分紧密。与茶文化主要思想更为相似的是,茶文化所遵循的“艺和礼”也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体育运动的精神。人们在运动的过程中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这些有风度的训练和比赛规则,恰恰与中国的茶文化息息相关。无论是现代体育教学风尚,还是人们尊崇的多样化体育教学模式,其主旨思想都是告诫参与者需要了解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并有足够的能力将其融合,确保每一种文化形式都能够体现真正的价值,让课余体育内容日益完善。
2茶文化融入课余体育训练的切入点。
基于以上分析,茶文化与课余体育训练之间具有一定的基础,找到恰当的切入点,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两者融合与共同发展,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2.1修身养性:体育训练的功利向度人们在为集体付出和努力的过程中,希望个人价值得到肯定和认可,所以茶文化中所具有的精神导向可以有效地满足人们对个人需求的理解和认知。茶水具有一定的养生功效,有清热解毒,提神醒脑的效果,人们在饮茶的过程中渴望在一个“静”的环境中,以便可以安静地进行思考。体育运动可以有效地释放个人压力,锻炼身体的过程中确保每一次目标的完成,都能满足个人对功利主义价值的需求,因此二者的融合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们对功利的向往和追求。
2.2人际关系的协调:体育训练的一般价值向度中国是礼仪大国,内容丰富的茶文化知识在历朝历代都展现了其独有的魅力和特点,有效地协调了人际关系,缓和人们之间矛盾,确保人与人之间能够和谐友爱地相处。茶文化是多种文化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文化体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与体育训练所追求的运动精神有相同的特点。体育运动可以让学生建立团队合作意识,确保对自身生命尊重的同时,有效的管理个人的生活,提高心理素质,并以积极的心态和正确的态度处理人际关系。
2.3团队精神:体育训练的群体向度中国的茶文化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茶道思想,这是人们的物质财富,因此茶文化可以快速地得到社会群体的认可。人与人在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更渴望追寻一种“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感受,这与茶文化中所提倡的“和谐”交往理念殊途同归。正是这种精神上的一致,才能保证我国的茶文化精神能够快速地被弘扬、宣传和继承。人们在精神上获得满足的同时,也渴望在身体上得到运动,因此,健身运动成为了现代人向往并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将茶文化的精神理念融入到课余体育的运动当中,能够有效地确保不同的团队建立完整的团队意识与合作意识,有效的应对挫折,共同面对困难。
3高校体育训练与传统茶文化有机结合的基本途径。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更渴望有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教学课程。“体验式教学”符合了人们对不同场景和活动地点的需求,学生在完成不同挑战项目的过程中,了解和学习了茶文化的知识,懂得种茶、制茶、饮茶以及茶艺表演等环节知识,促进学生在体育训练过程中,尊重茶文化价值,知晓茶文化在体育课程训练过程中的重要性。
3.1物质层面的接触:将茶水推广到体育训练中去现在大学生在进行不同科目训练的过程中,最常饮用的饮品是矿泉水和碳酸饮料。从自身生理健康以及科学角度分析,这些饮品都不能够满足运动员对身体流失物质元素的需求。茶水当中含有人体所需的多种微量元素,适当的饮用茶水,可以在短时间内为运动员补充电解质,这种不含任何添加剂的天然饮品,有效地确保运动员在短时间内恢复体力。同时,长期饮茶可以达到轻身减肥,降脂明目等功效,茶多酚可以有效的缓解疲劳,同时茶水中所含有的营养物质也能够保证运动员有效地预防癌症。由此可见,大学生了解茶文化以后也更容易接受茶水这种饮品。
3.2行为层面的接触:将茶文化礼仪与体育训练融合起来中国由于具有优秀的茶文化历史,因此在礼仪方面十分讲究。不同的家庭在招待亲朋好友的过程当中,都会适当地提供不同种类的茶水供客人饮用,这种与生俱来的“茶礼”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习惯。在进行体育训练时,将这种礼仪用到不同比赛或训练过程当中,让每一位运动员在训练之前或者训练过程中能够更尊重对手或者队友,做好热身运动并在不同的运动环节顾及他人的感受,注重团队合作和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增进团队之间友谊和信任度,让团队更具凝聚力,才能保证自身能力得到快速提升。
4结束语。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茶文化在课余体育训练现状,以及相关落实对策进行了研究,由此我们能够发现,茶文化对当代教育的作用非常巨大,并且茶文化与体育教学之间的融合具有一定基础和可行性,合理的运用茶文化,发挥茶文化的作用,必然能够提升课余体育训练的效果,同时实现对茶文化的传承发展。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当代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税法方面论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税法方面论文篇七
(三)熟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熟悉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熟悉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熟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法方面论文篇八
春风吹来了一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税法也飘进了千家万户。
一个星期天中午,舅舅来我家串门。爸爸和舅舅在谈天说地,滔滔不绝、津津有味地闲聊着。
聊着聊着,舅舅突然说:“交税真是烦死人了,每个月都要交,这样下去,是一个不小的数目,真不想交了!”
爸爸听了神情严肃地对舅舅说:“依法纳税是公民的职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有了纳税人的贡献才有祖国的繁荣昌盛,并且祖国的兴旺发达,与人民生活幸福,安居乐业有着直接联系。打个比方说吧,现在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减免,公共设施完善,道路的畅通……这就是税收所起的作用,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舅舅听着听着,渐渐低下头,像做错事的小孩似的。这时,他对爸爸说:“以后我一定主动交税。”
爸爸听了,会心地笑了。
还有,在一个春风习习的晚上,我们一家人在客厅开展了“税法知识大赛。”
妈妈当考官。她手上拿着资料,身旁放着本次大赛的奖品:一支精美的钢笔。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
妈妈清了清嗓子,说:“第一题,我国有哪些税?”我和爸爸思考了一会儿,就动笔写了。
到了规定时间,我们把答案交了上去,经过妈妈的检查,我少写了一种,被扣了一分。而爸爸却得到了满分。
“第二题,税法是什么?”
“第三题,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什么?”
……。
经过4道问答题,13道抢答题和6道判断题。最后的胜利者是爸爸。
通过这次税法知识大赛,我从中学到了不少税法知识。在这里,我呼吁大家不要逃税、偷税、漏税,做个依法纳税的好公民。
税法方面论文篇九
(三)熟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内容。
(四)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五)熟悉稿酬所得的内容。
(六)熟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七)熟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容。
(八)熟悉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九)熟悉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十)熟悉偶然所得的内容。
(十一)熟悉其他所得的内容。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进行了差异比较分析,发现了财税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建议。
―第一学期,我同时教授两门课――税法学和财税法学。
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会计学专业专科生、本科生,财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法律文秘的专科生。
在授课过程中,我明显感受到这两门课的重大差异。
在对差异的比较中,我发现了财税法学的教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显然与法律文秘专业专科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很大冲突。
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到了出路。
一、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
这两门课程存在的差异有很多,本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所使用的教材不同。
首先,在教材的选择范围方面。
关于税法学的教材,图书市场有几十种可供选择,各大出版社几乎都有税法学教材,而且层次分明――有专门针对专科生的,也有专门针对本科生的;有专门针对高职高专的,有普遍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也有专门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有普遍适用于财经类专业的,也有专门适用于某一专业的。
但关于财税法学的教材却是另一种景象,我搜寻了各大书店,并搜寻了知名的售书网站,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寥寥无几、种类少,而且更新速度慢、易过时。
其次,在教材的更新速度方面。
版税法学教材竞相陈列于各大书店的书架上;但财税法学的教材仅有两三种是,剩余的两三种是的,影响力比较大的教材就是我该学期使用的刘隆亨著的20版《中国财税法学》。
若对于理论法学课程而言,并不需要较快的更新速度;但对于财税法学而言,却一定要使用最新的教材,因为至少税法部分会经常变动,有时变动的幅度还比较大。
(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在讲课过程中,我能明显感觉到学生在两门课的课堂表现上的区别:在税法学课堂上,学生积极参与,能紧跟我的授课计划和授课速度;而在财税法学课堂上,学生也在认真地盯着黑板和教师,但我却能感受到他们只是辛苦地被动地接受,而不是积极地热情地参与。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两专业学生本身素质有差别的缘故。
但我院教师对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评价是整体素质高,守纪律,喜欢思考问题并分析问题。
既然这样,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以上的问题呢?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两门课的课堂上提供的案例数量不同。
税法学最重要的授课任务就是使学生掌握各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所以每章每节中都会有相关的例题,学生对教材最感兴趣的部分就是这些案例,而且这些案例还可以加深他们对文字部分的理解。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对重点内容的理解,我还给他们提供额外的练习题,让他们在课余时间做。
通过这些练习的强化训练,我能明显感觉到他们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到了新的层次。
而财税法学的内容是庞杂的,教材对每一部分都只能浅尝辄止。
有人可能会认为它们的教学重点有差别,我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但财税法学的税法部分讲授的内容却是税法学内容框架的简单罗列。
这些骨架似的框架罗列对学生来讲是没有生命的,枯燥而抽象,很难理解,如果不配合案例,他们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但如果加进合适的案例,授课时间又是有限的。
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
(三)教学大纲安排的合理性程度不同。
翻阅几乎所有的税法教材,它们包含的内容几近一致,主要章节的安排基本接近,各院校的相近专业对这门课所编订的教学大纲也近乎相同。
财税法学却是另一番景象:有些高校的法律专业所设的财税法学只是选修,也有些院校由于没有财税法学方面的教师就不开设这门课,所以财税法学教学大纲的编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我院是独立学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教师讲课时不能脱离教材,要严格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传授知识。
通过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我发现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
图书市场上能找到的财税法学教材屈指可数,仅有的两三版教材让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由于学术界对财税法学的主要内容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几版教材的内容有一定差别。
我在教学及实务操作中发现,只具有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
财税法学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学的理论问题及完善实务操作的技能所不可或缺的。
而财税法学界真正具有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深厚积累的学者并不多见,所以真正致力于财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就更少了。
财税法学方面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财税法学教材稀缺,不能满足目前大学教育的需要。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
财税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随便翻开一本财税法学教材,你会发现很多财税方面的专有名词,这些专业术语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生僻而有晦涩难懂的,这就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再加上一本教材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每部分就只能浅尝辄止,导致学生即使学完了也收获甚微,这就又打击了他们学习的信心。
财税法学教材主要是介绍财税法学理论方面的内容,关于实践操作技能及技巧很少介绍(其实也没时间介绍),这使他们不能较好地完成社会实践中遇到的财税法律问题,以致他们更加怀疑对财税法学所付出的努力是否值得。
财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部门法,它要求教师不仅有很深的理论造诣,能给学生讲授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将深奥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浅显易懂的具体案例中去。
但是,现行的财税法学教学中,教师大都采取“一言堂”、“满堂灌”的方式进行授课,学生在课堂上埋头抄笔记或艰难地跟着教师的思路,非常被动,他们少得可怜的一点学习自主性和独创性也被限制和压抑了,师生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和互动,课堂上死气沉沉。
这不仅与时代所要求的创新精神和素质教育极不相符,还使课堂教学效果难尽人意。[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三)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
我们知道任何一门课程教学的顺利完成,都必须依赖编订科学而合理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决定了教学的主要内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教学时数、教学手段等。
在目前财税法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的情况下,财税法教学内容仍包含财政法总论、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等。
财税法不仅内容较多,而且涉及许多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知识,难度比较大,但课程时数在各个院校的安排一般都较少,例如在我院是36课时,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讲授完相关内容,只能是“蜻蜓点水”,泛泛而谈;学生只能是“雾里看花”,似懂非懂。
(一)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
按照本文的逻辑结构,“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本应作为“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第三个’建议”,但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需要以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为前提,所以把“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与“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合并,在这里阐述。
我院培养的是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这类似于美国的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会计教育在职业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会计人才的供给(教育)与需求存在紧密的联系。
这是美国会计教育成功的关键。
我们在财税法学教材的编订方面都应时刻牢记法律人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3]因为不这样做,就达不到教学目标,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为社会所接受,那么就没有人申请我院法律文秘专业,最终结果可能是该专业的“死亡”。
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基本参照了财政税收学的内容,尤其是税法学基本是法律条文的剪贴复制。
这种局面的存在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欠缺财税法学方面的专家。
所以要编订符合要求的`教材,首先得有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擅长财税学、经济学,而且有财政法学教学经验的高校教师,所以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为专业课教师的继续深造、进修或参加专题研讨班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增强教师传授知识的能力。
高校教师在具备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素质和能力的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给本专科学生讲授财税法学的经验。
只有这两种能力同时具备的教师,才具备编订财税法学教材的基本条件。
(二)提高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首先,针对晦涩难懂的财政税收学术语,可以引导学生先阅读一些相同层次的财政税收学教材。
这些教材作为财政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比较成熟的,而且有一些经典教材,可以降低学生学习的难度。
其次,改变目前的教学时数安排,增加课程教学时数,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把财税法学内容讲授的完整而透彻。
另外,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改变目前杂乱的局面,使教学内容富有逻辑性,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最后,完善和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讨论式、案例式、启发式、开放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先用少量时间对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然后安排一些相关的案例或问题让学生自己学习或讨论,之后可以让学生自由发言,各抒己见,最后教师进行适当的点评和归纳。
这样,不仅将使学生对课堂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了解与掌握,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
财税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忽视甚至轻视财税法实践。
所以我们应创造条件适当安排学生进行课外实践,如聘请一些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来校内讲座,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财税法咨询等。
[4]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研习人员在这方面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弥补教师主讲所带来的不足。
参考文献:
[3]://.
藏财税政策【2】。
摘要:西藏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因此,为了促进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对西藏的发展实行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
通过倾斜的财税政策进行调节,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培育西藏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推动了西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西藏;优惠政策;财税政策。
一、中央对西藏实施倾斜财税政策的概况。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4号)规定: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至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规定: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一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重点是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这就需要调整国际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夯实其理论基础;注重国际法教学与国际政治的结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教学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1.调整教学内容体系,全面夯实国际法学的理论基础。
国际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一般高校的设置中都是学分低,学时少。以我校为例,该课仅有35学分,共计63学时。而国际法18章的繁多内容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讲解,必须进行精心的安排。国际法学的总论部分,也就是理论基础部分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以往的国际法教学,严格地恪守总论在先、分论在后的原则,不能将国际法学中的部门法融入其基础理论之中。对此,笔者向读者推荐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三个国际法理论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国际法是政治体系的法律。如今的政治体系包括190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在一个多元的、四分五裂的体系中,政治、经济及文化都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国家的自治性决定的。然而,在这样的一个体系中,国际法则是该体系中用以规范表述的共同准则。第二个命题是:国际法的变化,也就是国际政治体系的价值及目标变化。它回溯了人类如何通过体现传统国家制度理念的法律,去追求当代的双重目标,既保障了每个国家选择其体制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又促进了个人的人权与每个社会的福利的发展。第三个命题是:认识法学的发展思潮。即从“概念主义”到“功能主义”,从逻辑推演出的抽象原则到面向现实需求和解决各种新旧问题。亨金的三个命题既全面讲述了国际法基础理论,又将分论部分的一些内容融入其中,让人学会如何把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脉搏。因此,在国际法教学中,夯实理论基础并不等于要机械地讲述总论部分的知识,而是要以总论部分为主线,引入分论部分的内容为例证,去深刻剖析和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实质,并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矛盾。
2.寓国际政治于国际法教学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拓展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1)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二者本属一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
国际法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的法律,它当然会反映该体系中的政治主张和各种价值,并服务于各种目标。因此,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以主权概念为例,传统的主权观念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而现如今人们必须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现代的主权概念表现得更加灵活、丰富和多层次,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和调整;主权与人权成为进步时代的社会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因素;主权成为可以随着国家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
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就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和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始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美国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采用,随后就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纯粹的理论讲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直观性有助于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法律规范是对具事物的概括和抽象,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置身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并体验这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在具体的案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在学习国际法的法律性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用“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美国的虐囚事件”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国际法不是法律,那么美国为什么在侵略伊拉克之前,还要制造那么多的借口?生擒萨达姆之后,为什么还要把他交还伊拉克新政府进行审判?“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国总统为什么要向世界人民道歉?通过案例的解析,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解决在现实中感到困惑的问题,领悟国际法的.本质属性。
(2)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关联性有助于构架全面的知识体系,加固了国际改革的基础。
我们目前的法学教学总是条块分割,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理论与部门法都是分开讲授的,特别是国际法学更显得孤立。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并能够学习相关的学科知识。例如,国际罪行的种类在我国刑法中有无相应罪名,国家的管辖权中的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否有所体现,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的刑事立法有什么关系等,这些在案例教学法中都能互动起来。
2.教学形式和手段多样化。
(1)促进灌输式教学法向启发讨论式教学法转变。
灌输式教学法缺乏有效提高学生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也限制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开教学,学生能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灌输式向启发式课堂讲授方式的转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这两种讨论方式在国际法教学中应交替使用。比如,在讨论国家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举例说明有关台湾的法律地位的一些问题:《美国对台湾关系法》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如果台湾公投独立,符不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等。这样将问题与案例结合的讨论,会使教师的教学收到事半功倍之效。2)在课下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3)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学习小组,增强自学能力,从而缓解教师的课堂教学压力。
解决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的唯一做法,就是分解教学内容。因此,扩大自学内容、增强自学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学习小组。学习小组也是哈佛大学的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小组的成员要经常聚在一起对教师留下的题目进行学习和讨论,在这之中大家互相启发,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3)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无疑是最便捷高效的。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将收集好的各种案例、各种重要原理和规范、各种疑难问题、图表与参考答案做成课件,在课堂教学中使用。采用这种辅助手段,能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又能准确地表达重要概念、数据等,同时又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活跃课堂气氛,可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4)创办教师个人网站,通过网络进行教学辅导。
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这种教学方式已有教师开始采用。之所以未能普遍开展,是因为多数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多数教师只是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答疑解惑,所产生的效应远不及网站广泛。当然,创办教师个人网站对教师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为参与网站活动的人不仅是自己的学生,还会有其他的社会主体,这就会给教师带来各种压力。但个人网站的创办,可使教师将自已的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启发学生对问题进行思索和探究,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5)增加课程实践环节,开通各种学习渠道。
国际法课程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具体而又鲜明。我们无法去参与国际法院的庭审活动,更无法对国家的对外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献计献策。因此,很多学生认定这门课程的设立,缺乏实践意义,没有学习的价值。笔者认为,国际法课程的实践环节应重点放在关注国际时事上。每天国际社会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件,我们的学生要学会用国际法的嗅觉去发现问题。如:泰国发生的军事政变,从国际法的视角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的各方反映及做法符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应规定?因此,广泛开通各种学习渠道是增强实践环节的必要方法。首先,要求学生关注每天的国内新闻和国际要闻;其次,要求学生浏览国际法的网站。通过身边的时事,结合自己的专业,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二
税法论文是税法专业学生在毕业论文阶段进行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撰写税法论文,学生不仅能够深入理解税法学科知识,还可以熟悉并掌握论文写作的方法和技巧。在本次写作过程中,我收获颇丰,下面就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体会。
首先,在撰写税法论文之前,我仔细阅读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全面了解了目前关于税法的研究进展和热点问题。这为我的论文撰写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参考依据。我意识到,只有掌握了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后续的研究工作。因此,我在论文中对税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对其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梳理。这样一来,我的论文不仅在理论上具备了很强的可读性,更能够为实际税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
其次,我在写作过程中注重了税法与当前社会问题的结合。税法是一个极具现实性的学科,其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在论文中,我充分挖掘了税法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联系和作用,力求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论文中我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作用和困境,并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通过深入剖析税法与社会问题的关系,我不仅扩宽了自己的研究视野,也让我的论文更加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另外,在写作过程中,我还注重了论文的结构和逻辑。论文结构清晰、逻辑严密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在论文的开头,我首先提出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引出主题;接着在第一章中系统介绍了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我分别对税法与经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我对整个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在论文的每一部分,我都通过合理的段落和标点来保证文章的连贯性和流畅性。这样一来,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我的观点和论证过程,也为论文的评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最后,在撰写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论文的写作要坚持原创性和创新性。税法是一个发展前沿的学科,其中的难题和争议也是不少。在我的论文中,我不仅扎实地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更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分析和思考。通过查阅大量的实证材料和案例,我尝试用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倡相应的政策改革。在此过程中,我锻炼了自己的创新思维和能力,也为未来的学术研究打下了基础。
综上所述,税法论文的撰写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和锻炼机会。通过论文的写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税法学科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知识结构。无论是对税法理论的探索,还是对税法与社会问题的结合,我都从中收获了很多。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中,我会持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税法学科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三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税收环境的变化,税法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领域。税法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我学习税法论文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税法的重要性以及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以下是我在学习税法论文时的心得体会。
首先,税法对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人都会接触到的税种,它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税法论文中,我了解到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免税额和扣除项目。这些信息让我更加清楚地知道了自己每个月要缴纳多少税款,也使我更加重视自己的个人财务规划。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是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学习税法论文让我了解到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减免政策,这对我未来从事商业领域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税法论文让我认识到税收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维持国家的基本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学习税法论文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不同税种的征收对象、计税方法以及税收分配的原则和机制。税收的合理分配要求政府能够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税制的公平和效率。只有税收征管能够健全、科学,才能使国家财政运转安全有序,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再次,税法论文让我深刻认识到税法的完善和落地执行的重要性。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需要涉及众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明确和公正。在税法论文的学习中,我接触到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和案例,了解了一些税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然而,我也发现税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税收逃避与对策、税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等。这使我深刻认识到完善税法规则和加强税法执行的迫切性。只有当税法法律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现税收制度的良性循环。
最后,税法论文的学习让我对税收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趋势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税收竞争的激烈,各国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则都面临着调整和变化。例如,税收信息交换、跨国税收安排和企业利润转移等问题都成为了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话题。在税法论文的学习中,我了解到了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实践经验,了解到了不同国家在税收领域的实践和探索。这使我更加关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问题,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促进国际税收制度的协调和合作。
综上所述,学习税法论文让我对税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增强了我在日常生活和未来职业发展中的税法意识。税法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维持国家财政收入,更在于其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以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支持。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完善税法法律体系、加强税法的落地实施,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为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五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直接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制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
更多知识。
税务登记知识。
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2、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3、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段。
4、税务登记就好比生产、经营的‘税务户籍证’。
5、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6、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地显眼处,亮证经营。
7、副本则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基本资料(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等)。
8、丢失及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的分类。
1、税务登记分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3、法律上确定了征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涉税事宜。
三、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用途: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时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
2、受理机关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办理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兔子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上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只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表有三种不同款式,分别对应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六
财税是财政、税务的简称。以下是关于财税论文10000字。
财税论文10000字——对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思考【1】。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达到了改革目标。
但是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其中,新税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更是颇受非议。
一些人主张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本文仅就现阶段我国为什么要选用生产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谈些看法。
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
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
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
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
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
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
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
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
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
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
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
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
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
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
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走软。
受此影响,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明显回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
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资。
扩大内需,拟投资拉动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对此是否有所影响呢?首先,政府这次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勘探采矿等。
这些产业大多不在现行增值税征管范围之内,若非扩大征税范围,采纳生产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不大。
其次,这次政府扩大投资有一部分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内,生产型增值税对其是有一定影响的。
但它影响的并非有效投资,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从税务筹划方面看,生产型增值税促使企业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设,真正转变观念,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彻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
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失业率为6%,一九九七年失业率为7%,而将有更大的突破。
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已高达22%,当然这包括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再就业”成为19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
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
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
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
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由于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
同时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中国国有企业上万个,其他企业更是数不胜数,但是单个企业规模极不经济,效益低下,税务机关面对如此众多的经济核算主体显得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