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方面论文范文(16篇)
健康饮食和适量运动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关键。总结应该包含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对未来的规划和期望以及自我评价等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欣赏这些范文,从中学习总结的优秀写作技巧。
税法方面论文篇一
(三)掌握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四)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五)掌握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六)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八)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九)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一)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税法方面论文篇二
所谓税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这里说的主体指的是有权解释的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适用中,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税法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有权解释的机关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目前,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立法权,而且立法机关又怠于行使税法解释权,使我国的税法解释制度出现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软弱,行政解释一支独大的现状。
二、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解释背离税收法定主义。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是对税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往往更多的是“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抽象解释,特别是国务院根据税法直接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几乎很少有关于“具体应用”的解释。税法行政解释脱离“具体应用”问题,造成了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事实,致使行政机关无形中既拥有税法的立法权,又拥有税法的执法权。
(二)部分税法行政解释形式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税法行政解释除行政法规、规章外,更大多数解释是以“通知”“批复”形式表现出来,虽具有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关于税法解释的文件的数量非常多,其表现形式相当繁多,但至今没有一项税法解释文件在名称上明确使用“解释”这一概念。除行政法规、规章外,大多数表现为“通知”、“批复”、“办法”等等,即使对税法条文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甚至是关于税法某一部分的细则性规定,也仍贯以“通知”或“批复”字样。这此大量的“通知”和“批复”,虽具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三)税法行政解释缺乏程序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对于其他的以“通知”“批复”命名的解释性文件,并非都要求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往往以国家税务总局某司的名义作出。这种内部的、缺少公开化和监督机制的解释文件制作过程可能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解释文件本身的不合法、不合理性,甚至前后解释不一致、相互矛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税法行政解释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虽然规定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但从税务系统目前的状况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际上操作具有很大的困难。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明确,两者之间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其次,缺少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与税收有关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的税法行政解释大多数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类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侵害纳税主体权益的机会也就更多,范围也就更广。
三、完善我国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当完善税收授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明确税收立法的事项、权限、程序及如何对授权立法予以监督;严禁接受授权机关将授权事项二次授权给下一机关。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税法行政解释,依行政公开原则,公开税法行政解释活动的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具体涉及到纳税人权利的,如税率的确定方法、税前扣除的方法,应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纳税人的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告知权等程序性权利。
(二)加大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民主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解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加上税法解释工作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别强,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多。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所以应该逐渐改善这种情况,加大立法和法解释的力度,以一种中立的态度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三)严格限制税法解释的行政主体。
在实行分税制下,中央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行政解释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税的应由省一级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制定。下级税务行政部门认为税法规范需要解释的,应向逐级上报到有解释权限的税征机关,严禁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效,建立健全无权、越权解释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明确限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对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等税法全方面的解释。税务行政机关既是税法的执行者,又是税法解释者,甚至是税法的制定者,这显然违背了当代政治的分权原则。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严格限制行政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涉及到课税要素的内容,税法行政解释应该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字面文义可能的范围内,不能任意作扩大或缩小的变更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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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朱冬梅,胡芳.税法解释原则的比较与借鉴【j】.福建税务,
[4]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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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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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能人案例】李勇20xx年12月取得以下所得:
(1)从所在境内甲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800元;
(2)从所在境内乙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
(3)为其他企业进行形象策划,获得报酬5000元;
(4)出租家中富余的汽车一辆,取得租金20xx元(暂不考虑营业税及附加);
(5)向某矿务局提供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8000元;
(6)出版一本书获得稿酬收入5000元;
(8)当月中奖收入40000元,抽奖支出6000元。
问题:分别计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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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税法方面论文篇五
(三)熟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内容。
(四)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五)熟悉稿酬所得的内容。
(六)熟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七)熟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容。
(八)熟悉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九)熟悉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十)熟悉偶然所得的内容。
(十一)熟悉其他所得的内容。
税法方面论文篇六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围绕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税收服务不仅在形式上得到丰富充实,而且在质上也有了新的提升和飞跃。
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本文将从现阶段我国纳税服务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纳税服务优化征管。
0引言。
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由在多年的研究、实践中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我国目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片面强调服务的表层优化,纳税服务“越位”与“缺位”并存。
1.1片面强调服务的表层优化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片面追求硬件环境,既与纳税服务的初衷相违背,又给人民群众造成不良印象和影响,对税收服务工作不利。
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纳税人为办理同一纳税事项而多次往返,久拖不决;因税收工作流程不规范,存在程序繁杂、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税收法制不完备,使纳税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等。
纳税服务“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纳税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如有的税务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的现象;有的税务机关片面强调培植税源的服务,为纳税人跑项目、拉贷款、清债务。
当前我国的纳税服务中“缺位”与“越位”并存的问题大量存在,直接影响了纳税服务实效的发挥。
2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不尽合理,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未能将税收服务提升到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法定职责的高度。
2.2纳税服务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尚需完善目前,对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果还没有一套科学、完备、合理、有效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现有的考评机制侧重于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征管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往往那些需由多部门、多环节协调配合解决的涉税事项产生推诱扯皮的现象,纳税服务时效以及质量都难以保证,纳税人投诉报怨时有发生,使纳税服务大打折扣。
3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
目前,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的手段和方法还很落后,从而使纳税服务实效受到影响。
针对我国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流程再造理论的要求,并积极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纳税服务的成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纳税服务:
3.1改革现行征管模式,树立现代纳税服务观。
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3.1.2要实现纳税主体由控管对象向商业客户的转变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借鉴私营部门“顾客至上”的理念,将纳税人视作税务机关服务的“客户”,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以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优劣的'重要标准。
3.2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并合理界定其职责,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在税收征管改革的信息化、专业化的条件下,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流程再造理论的要求,必须逐步实行税务组织机构扁平化模式。
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层级过多导致的高昂监督成本以及协调合作成本,使分工的专业化经济带来的好处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在职能部门设置上,实行“征、管、查、审”四分离的格局,通过集中征收和体外审理,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协调“征、管、查、审”之间的工作关系。
要在着眼于未来税收工作发展要求基础上,加大现有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应做好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创新思路,转换机制,调整重点,改变过去传统填鸭式的单向教育培训方法,加强实用技能培训力度,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
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使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税务人员的各项廉政规定和服务制度,很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树立税务干部公正严明、文明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
3.3加强信息技术在纳税服务中的运用,推进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提供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必须以信息技术的深化应用和加快信息化进程为基础,以便能够在使分工的专业化经济的好处充分得以体现的同时,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协调合作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
加强管理维护,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应加快与有关部门及纳税人的横向联网,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设一流的信息数据库,逐步建设税收法规库、制度公示信息库、纳税指南问题库、发票税控信息库、企业资信信息库、纳税记录信息库、行政审批信息库等。
财税法论文范文二: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探讨。
一、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一)预算编制科学化水平较低。
税法方面论文篇七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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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论文篇八
(三)熟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熟悉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熟悉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熟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法方面论文篇九
摘要:当代社会对于休闲体育的运动方式尤为关注,这与人们的健身意识和体育观念的提升有密切的关联,在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升的社会生活中,与茶文化相契合的休闲体育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内在需求。对于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人群而言,这种“慢生活”的状态具有不可抵抗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在茶文化旅游不断兴起的形势下,大众茶文化视角下的休闲体育运动,可以极好地解决茶文化旅游资源的不足,推动我国茶叶经济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大众;茶文化;休闲体育;旅游。
中国传统茶文化以其独特的馨香,一路伴随中国人前行,在袅袅茶香之中我们仿佛看到东方古茶树中的历史与文化,在这个神奇的东方树叶逐渐与中国人的血脉相融的过程中,我们感悟到中国传统茶文化的独特魅力和内涵,并逐渐深化对中国茶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开发。在当前大众休闲体育不断兴起的背景下,茶文化休闲体育成为了一个新的旅游开发视角,开拓出形式多样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显示出中国传统茶文化与现代发展元素的链接和关联性。
1大众休闲体育与茶文化的概念及关联性分析。
我国在长期以来的精英文化思想的浸染之中,大众文化处于边缘化状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大众文化逐渐厚实和扩展,尤其是在人们对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提升的态势下,大众文化促进了休闲体育的蜕变和升级,生成了与时代相契合的休闲体育。它推动了我国体育由职业体育向大众化体育的方向发展,其功能也不断扩张和拓展。大众休闲体育成为了大众强身健体、排遣情绪、释放压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大众休闲体育在兴起的过程中,显现出如下文化特征:(1)情感性。在大众休闲体育中,它注重个性化的情感内容,强调以轻松和愉悦为前提,使人们的心情置于轻松、快乐、刺激的场景之中,缓解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压力,以情感的快乐体验和成功体验为内核。(2)大众性。在大众休闲体育之中,它对于参与者的体育技能要求并不高,没有过多的体力和技术方面的限制,因而,表现出公众可以自愿自发参与的形式,具有大众性的特征。(3)多层次娱乐性。大众休闲体育可以表现为丰富的多层次性,它在休闲体育活动中,会出于娱乐目的的不同,而产生各种不同的行为,这就使大众休闲体育表现出多层次的消遣性特征。中国传统茶文化包含诸多的健康养生内容,对于人们的精神文化追求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茶文化成为了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逐渐形成了地域化、民族性的茶文化礼仪和规范。这些茶风茶俗需要在现代社会加以传承和弘扬,并且对于现代人的行为处事也有重要的迁移效应。其次,茶文化中的茶道精神和文化内涵博大精深,可以成为现代社会事务处理的重要媒介和载体,人们可以充分引入茶文化的休闲养生理念,引导现代人们用休闲、品味的心态,正确对待日常事务,享受有品味的人生。在大众休闲体育兴起的时代下,休闲体育也显现出与传统茶文化的内在关联性。从大众休闲体育的特征来看,休闲体育与茶文化的倡导价值一致,大众休闲体育注重个性化的发挥,讲求个人自主的休闲体育运动形式。而茶文化与此相契合,强调和注重茶叶品茗者自我的感知和体悟,追求个性化的品茶体验和享受。在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的视角之下,具有相互融合、相互深化的趋势和特征。从大众休闲体育的功能来看,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的精神追求相一致。大众休闲体育不仅注重个人身体的健康,而且在休闲体育的过程中实现了个人心灵的疏解和调适;茶文化与其体现出同样的理念,在品茶之中可以看到人们对于健康养生的追求,同样也可以在茶叶品茗之中,提升个人的品位、陶冶人们的情操。
2茶文化与休闲体育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的必要性。
品茶是国人的一大爱好,成为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由此而衍生的茶文化旅游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我国的不同产茶区域都在不同程度地开发自己区域的茶文化旅游资源,创设各种茶文化旅游景点和线路,展示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可见,我国的茶文化深厚绵长,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力。然而,在我国的茶文化休闲旅游的发展进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诸如:茶文化休闲旅游的品牌建设不足、创新度不够;茶文化休闲体验的项目还挖掘不足;茶文化休闲旅游体验内容和形式还欠缺变化性。鉴于这些茶文化休闲旅游的现状,我们要意识到现代人们追求休闲观光和休闲体验并重的心理需求,要拓展茶文化休闲旅游视野,有必要将大众休闲体育现代元素与中国传统茶文化相链接,从而避免茶文化休闲的同质化倾向,转变茶文化休闲旅游边缘化、外围化的状态。
2.2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的可行性。
现代生活压力加大的现象导致现代人出现了亚健康状态,在高强度的生活压力之下,人们向往和追求“慢生活”的状态,渴望走近自然、亲近自然,体验一下陶公的悠然之境。现代人的这种精神文化渴望和需求可以在茶文化休闲旅游体育中找到寄托。茶文化内在的修身养性、静修、和谐的精神主旨与现代人的精神需求相契合,而为了将茶文化更好地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要采用可行的方法和途径,可以在茶文化休闲旅游中借鉴大众休闲体育模式,在茶文化休闲旅游中融合各种户外休闲、户外运动、户外观光的娱乐方式和途径,开展茶文化旅游中的冰雪项目、水上乐园、山地探险、攀登等内容,从而增强人们的休闲体验。在品茗和休闲体育的主动参与之下,感受到别样的体验。
3大众茶文化视角下的传统茶文化与休闲体育的融合路径探索。
在大众休闲体育应运而生的时代背景下,它对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而言,大众休闲体育对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约束有较大的冲击。它可以使人们更为真切地感知失败与成功、快乐与痛苦,可以使人们在茶休闲体育之中,感悟人生哲理,树立良好、正确的心态,从而提升自身的理性,升华自己的思想。
3.1树立茶文化休闲体育市场化和民间化意识。
在传统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融合的过程中,要树立茶文化休闲体育的市场化意识和民间化意识,转变原有的体育观念。重视人们对于体育的休闲性的认识,引导体育向产业化、民间化的方向发展,可以鼓励企业参与到民间休闲茶文化旅游体育的项目之中,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使茶文化休闲旅游体育的群众基础得到充分的展示,逐渐提升茶文化休闲体育的知名度。
3.2创新茶文化大众休闲体育旅游项目。
在大众茶文化视角之下,其休闲体育项目也可以不断地加以拓展和创新,在对茶文化大众休闲体育项目进行规划之前,首要的前提是要对目标人群加以锁定,要通过各种渠道对消费人群的年龄、职业特征、文化层次、心理状态等方面的需求,进行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必须在全面了解和把握目标人群的需求前提下,才能创新规划不同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例如:对于少年儿童而言,要以教育和知识的传承为主,重点向少年儿童推介中国传统茶文化的茶叶认知相关的知识,开创针对少年儿童群体的“识茶之旅”。对于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中青年而言,可以根据消费目标群体的需求,开创以种茶、摘茶、炒茶为主题的“制茶之旅”。对于老年人而言,可以开设康身、健体为主题的“休闲茶乡静养之旅”。
3.3注重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的时间规划和设置。
在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的创设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特点,进行不同的休闲体育项目规划,由于茶叶的四季生长规律不同,因而,可以根据茶叶的不同季节,向休闲体育爱好者提供多样化的不同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例如:春季时节,可以开设茶树种植的休闲体育项目;夏秋时节,可以开设休闲群体的采茶、炒茶、制茶休闲体育活动项目;冬季时节,可以开设茶艺大赛、茶具制作大赛等活动,使休闲体育人群享受到不同的、常新的茶文化体验。
3.4开发以大众体验为主题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
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要不断开发出丰富多样的内容,要注重大众的亲身体验,不仅局限于茶叶制作、采摘这些常态化的休闲体育项目,而且还要创新丰富多元化的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可以给人们以新奇的体验。诸如:茶文化自行车游、茶文化登山游、茶马古道新体验等;还如:茶健身操运动项目、茶为主题的太极表演项目等,从而增强游客的茶文化休闲体育体验,获得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的满足感和成功感。
4结束语。
总而言之,茶文化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中是一颗璀璨的明珠,它在历史的演变进程中不断发展和深化,并与现代大众休闲体育文化元素相融合,显现出不可替代的丰富文化性和体育性特征。针对当前茶文化旅游体验单一、人群主动参与较少的问题,可以将传统茶文化与大众休闲体育相融合,引入相关的理念和项目,开发和创新以茶文化为主题的各种休闲体育项目,丰富和拓宽休闲旅游者的体验,感受到茶文化休闲体育项目中的“慢生活”状态,推进茶文化旅游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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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仝东峰.浅谈大众文化视角下的休闲体育[j].时代教育,2014(17):12+17.
[3]李光.时尚体育发展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4]郝雪停.儒家休闲思想对我国休闲体育文化的启示[d].山东大学,2013.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
交通监理,是项目管理工程的重要监督组成部分。但在交通监理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粗疏化的现象,从而对交通工作的有效监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影响了交通工程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可在交通监理工作中,采用精细化的馆办理方式,以达到加强控制和提升交通质量的目的。本论文以交通监理工作精细化管理为研究对象,在全面介绍了交通监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为交通监理行业的发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交通监理;精细化管理;实践;管理措施;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一种管理文化,是社会分工精细化和服务质量精细化,对于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常规的管理基础之上,并将其引向深入的一种管理模式。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可最大限度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方式。最初,精细化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潮,后又逐渐推广到服务业、工程建筑行业的管理中。其中,在公路施工中,交通监理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方式,可有效地保证了交通工程的质量。
当前,交通监理已经成为交通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规范》规定,我国当前的交通监理,可分为前期、建设和后期三个阶段。在具体的工作中,根据施工的阶段不同,交通监理所负责的内容也有所不同。通常,在前期阶段,交通监理主要负责项目可行性的评估工作,以及根据合同明确监理工作流程与步骤;在建设阶段,主要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参加评标工作,并且根据合同对施工的质量和时间、变更等进行监督管理;在后期阶段,主要负责事后评估。
交通监理的工作与交通工程建设紧密相关,在工作中,受到交通工程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特点:项目数量多、管理成本高、地域分布广。在交通监理工作中,必须要通过对交通工程进行全程管理,才能更有效地保证交通工程项目的有效运转。
有效交通监理工作,可确保交通工程的正常运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质量。但在我国,由于交通监理工作起步较晚,且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交通监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2.1监理力量不足。
从我国交通监理的市场结构来看,我国的交通监理力量还比较弱小,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单一、名牌企业缺乏的现象,这种不足之处与我国交通建设的发展速度是不相适应的。交通监理力量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年龄结构不合理,老少所占比例较大,其中中年人所占比例少,缺乏骨干力量;
(2)高级职称人员较少。交通监理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交通监理总体专业水平普遍较低。
2.2履行能力较低。
按照监理合同的基本要求,交通监理在工作中,必须要遵循“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要求。但就目前我国交通监理工作情况,其履行能力比较低,以至于在工作时,并未有充分开展,也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理作用。具体表现在:
(2)服务意识较低。交通监理在工作过程中,常出现责任心不强的现象,以至于在监理工作中,经常出现审核不及时、签字不及时和上报不及时的现象。
2.3建立企业发展动力小。
目前,我国交通工程的监理单位大多是从交通的建设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其属于事业单位,对建立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此外,交通监理队伍,由于服务费用较低,与大幅度提升的设计费相比较,我国监理费用仍在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在交通监理内部,经常出现因为费用不足而降低了交通监理行业的收入,从而对监理行业的人才走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针对交通监理工作的范围、特点,以及结合我国交通监理工作的现状,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监理管理方式,采取精细化管理管理:首先,通过对交通监理进行精细化管理,可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传统的交通监理模式对人力、物力的需求量比较高,如此以来就会增加管理成本。而通过精细化的管理,可对管理中的人员、设备资源等进行优化配置,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此外,还能够有效体高工程管理的'效率,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次,通过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能够有效解决管理中的资源瓶颈问题。在交通监理管理中,由于交通项目设计的内容广泛,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导致传统的工程监理模式与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很难相互适应。而通过精细化管理的方式,就能够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对当前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尤其能够很好地解决传统管理中的资源瓶颈现象,从而促进交通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最后,通过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可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和效益。在对交通工程的管理中,精细化管理模式可最大限度地对工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中,还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推动了监理体系的构建,从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通监理工作的效率,确保整个交通项目的质量。
4.1、采用信息化的手段。
在现代交通监理管理工作中,精细化管理,就要积极采用现代信息化的手段。这就要求在精细化信息管理中,监理相应的互联网护筒网络,并且以监理人员作为节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实时处理,从而让监理人员及时了解自己的责任、工作的要求等。通常,在构建现代交通管理信息中,可通过信息化通讯设备、信息化网络连接、以及信息化整体利用构建等方式,通过有效的手段,积极构建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
4.2、采用合理的人员配比,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实施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人力资源配置是关键。在交通监理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如果人员配比不合理,就会直接影响精细化管理的效果。而我国传统的交通监理管理中,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这就要求在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中,尽力做好人力资源的内外结合,尽量告别传统的任人唯亲、选拔配比机制不科学的现象,根据单位的实际需求,尽量采用项目本地人员,且以外部人员为补充,最大限度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从而保证交通监理精细化管理的有效展开。另外,交通工程监理在进行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交通工程监理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方式,选择最佳的监理人才。
4.3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采用合理的约束制度。
在交通监理管理的精细化管理中,要保证其有效运行,就必须要拥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借此作为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比如,制定《水泥混凝土路面监理人员工作职责》、《监理人员月度考核制度》等相关的制度体系,完善对监理精细化管理。另外,在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同时,还要做到责任明确、监管便利、搜索信息有效,并且还要借鉴责任人的制度,将责任到项目组,并积极落实到每一个人,保证每一个监理人在合理的约束制度下,都能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
4.4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推动精细化管理。
实现对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必须要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程度、知识能力,从而不断提升监理企业的竞争力。另外,在推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还必须要将精细化管理的标准、措施融入到精细化的管理内容中,从而有效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效率,全方位提升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是保证交通工程质量的基础,可有效提升交通监理效率和效益。因此,在进行交通监理管理过程中,必须要通过加强信息手段、合理利用人力资源、采用合理的约束制度以及不断加强人员的培训等方式,不断促进我国交通监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1]高亚楠.交通监理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科技视界,2014(25):249,299.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一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直接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制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
更多知识。
税务登记知识。
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2、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3、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段。
4、税务登记就好比生产、经营的‘税务户籍证’。
5、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6、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地显眼处,亮证经营。
7、副本则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基本资料(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等)。
8、丢失及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的分类。
1、税务登记分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3、法律上确定了征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涉税事宜。
三、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用途: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时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
2、受理机关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办理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兔子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上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只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表有三种不同款式,分别对应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二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税收环境的变化,税法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领域。税法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我学习税法论文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税法的重要性以及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以下是我在学习税法论文时的心得体会。
首先,税法对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人都会接触到的税种,它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税法论文中,我了解到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免税额和扣除项目。这些信息让我更加清楚地知道了自己每个月要缴纳多少税款,也使我更加重视自己的个人财务规划。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是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学习税法论文让我了解到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减免政策,这对我未来从事商业领域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税法论文让我认识到税收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维持国家的基本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学习税法论文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不同税种的征收对象、计税方法以及税收分配的原则和机制。税收的合理分配要求政府能够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税制的公平和效率。只有税收征管能够健全、科学,才能使国家财政运转安全有序,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再次,税法论文让我深刻认识到税法的完善和落地执行的重要性。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需要涉及众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明确和公正。在税法论文的学习中,我接触到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和案例,了解了一些税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然而,我也发现税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税收逃避与对策、税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等。这使我深刻认识到完善税法规则和加强税法执行的迫切性。只有当税法法律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现税收制度的良性循环。
最后,税法论文的学习让我对税收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趋势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税收竞争的激烈,各国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则都面临着调整和变化。例如,税收信息交换、跨国税收安排和企业利润转移等问题都成为了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话题。在税法论文的学习中,我了解到了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实践经验,了解到了不同国家在税收领域的实践和探索。这使我更加关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问题,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促进国际税收制度的协调和合作。
综上所述,学习税法论文让我对税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增强了我在日常生活和未来职业发展中的税法意识。税法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维持国家财政收入,更在于其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以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支持。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完善税法法律体系、加强税法的落地实施,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为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三
所谓税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这里说的主体指的是有权解释的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适用中,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税法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有权解释的机关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目前,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立法权,而且立法机关又怠于行使税法解释权,使我国的税法解释制度出现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软弱,行政解释一支独大的现状。
二、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解释背离税收法定主义。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是对税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往往更多的是“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抽象解释,特别是国务院根据税法直接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几乎很少有关于“具体应用”的解释。税法行政解释脱离“具体应用”问题,造成了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事实,致使行政机关无形中既拥有税法的立法权,又拥有税法的执法权。
(二)部分税法行政解释形式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税法行政解释除行政法规、规章外,更大多数解释是以“通知”“批复”形式表现出来,虽具有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关于税法解释的文件的数量非常多,其表现形式相当繁多,但至今没有一项税法解释文件在名称上明确使用“解释”这一概念。除行政法规、规章外,大多数表现为“通知”、“批复”、“办法”等等,即使对税法条文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甚至是关于税法某一部分的细则性规定,也仍贯以“通知”或“批复”字样。这此大量的“通知”和“批复”,虽具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三)税法行政解释缺乏程序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对于其他的以“通知”“批复”命名的解释性文件,并非都要求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往往以国家税务总局某司的名义作出。这种内部的、缺少公开化和监督机制的解释文件制作过程可能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解释文件本身的不合法、不合理性,甚至前后解释不一致、相互矛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税法行政解释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虽然规定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但从税务系统目前的状况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际上操作具有很大的困难。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明确,两者之间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其次,缺少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与税收有关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的税法行政解释大多数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类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侵害纳税主体权益的机会也就更多,范围也就更广。
三、完善我国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当完善税收授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明确税收立法的事项、权限、程序及如何对授权立法予以监督;严禁接受授权机关将授权事项二次授权给下一机关。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税法行政解释,依行政公开原则,公开税法行政解释活动的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具体涉及到纳税人权利的,如税率的确定方法、税前扣除的方法,应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纳税人的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告知权等程序性权利。
(二)加大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民主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解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加上税法解释工作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别强,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多。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所以应该逐渐改善这种情况,加大立法和法解释的力度,以一种中立的态度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三)严格限制税法解释的行政主体。
在实行分税制下,中央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行政解释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税的应由省一级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制定。下级税务行政部门认为税法规范需要解释的,应向逐级上报到有解释权限的税征机关,严禁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效,建立健全无权、越权解释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明确限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对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等税法全方面的解释。税务行政机关既是税法的执行者,又是税法解释者,甚至是税法的制定者,这显然违背了当代政治的分权原则。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严格限制行政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涉及到课税要素的内容,税法行政解释应该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字面文义可能的范围内,不能任意作扩大或缩小的变更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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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竹胜.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四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进行了差异比较分析,发现了财税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建议。
―第一学期,我同时教授两门课――税法学和财税法学。
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会计学专业专科生、本科生,财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法律文秘的专科生。
在授课过程中,我明显感受到这两门课的重大差异。
在对差异的比较中,我发现了财税法学的教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显然与法律文秘专业专科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很大冲突。
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到了出路。
一、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
这两门课程存在的差异有很多,本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所使用的教材不同。
首先,在教材的选择范围方面。
关于税法学的教材,图书市场有几十种可供选择,各大出版社几乎都有税法学教材,而且层次分明――有专门针对专科生的,也有专门针对本科生的;有专门针对高职高专的,有普遍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也有专门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有普遍适用于财经类专业的,也有专门适用于某一专业的。
但关于财税法学的教材却是另一种景象,我搜寻了各大书店,并搜寻了知名的售书网站,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寥寥无几、种类少,而且更新速度慢、易过时。
其次,在教材的更新速度方面。
版税法学教材竞相陈列于各大书店的书架上;但财税法学的教材仅有两三种是,剩余的两三种是的,影响力比较大的教材就是我该学期使用的刘隆亨著的20版《中国财税法学》。
若对于理论法学课程而言,并不需要较快的更新速度;但对于财税法学而言,却一定要使用最新的教材,因为至少税法部分会经常变动,有时变动的幅度还比较大。
(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在讲课过程中,我能明显感觉到学生在两门课的课堂表现上的区别:在税法学课堂上,学生积极参与,能紧跟我的授课计划和授课速度;而在财税法学课堂上,学生也在认真地盯着黑板和教师,但我却能感受到他们只是辛苦地被动地接受,而不是积极地热情地参与。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两专业学生本身素质有差别的缘故。
但我院教师对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评价是整体素质高,守纪律,喜欢思考问题并分析问题。
既然这样,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以上的问题呢?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两门课的课堂上提供的案例数量不同。
税法学最重要的授课任务就是使学生掌握各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所以每章每节中都会有相关的例题,学生对教材最感兴趣的部分就是这些案例,而且这些案例还可以加深他们对文字部分的理解。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对重点内容的理解,我还给他们提供额外的练习题,让他们在课余时间做。
通过这些练习的强化训练,我能明显感觉到他们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到了新的层次。
而财税法学的内容是庞杂的,教材对每一部分都只能浅尝辄止。
有人可能会认为它们的教学重点有差别,我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但财税法学的税法部分讲授的内容却是税法学内容框架的简单罗列。
这些骨架似的框架罗列对学生来讲是没有生命的,枯燥而抽象,很难理解,如果不配合案例,他们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但如果加进合适的案例,授课时间又是有限的。
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
(三)教学大纲安排的合理性程度不同。
翻阅几乎所有的税法教材,它们包含的内容几近一致,主要章节的安排基本接近,各院校的相近专业对这门课所编订的教学大纲也近乎相同。
财税法学却是另一番景象:有些高校的法律专业所设的财税法学只是选修,也有些院校由于没有财税法学方面的教师就不开设这门课,所以财税法学教学大纲的编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我院是独立学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教师讲课时不能脱离教材,要严格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传授知识。
通过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我发现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
图书市场上能找到的财税法学教材屈指可数,仅有的两三版教材让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由于学术界对财税法学的主要内容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几版教材的内容有一定差别。
我在教学及实务操作中发现,只具有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
财税法学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学的理论问题及完善实务操作的技能所不可或缺的。
而财税法学界真正具有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深厚积累的学者并不多见,所以真正致力于财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就更少了。
财税法学方面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财税法学教材稀缺,不能满足目前大学教育的需要。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
财税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随便翻开一本财税法学教材,你会发现很多财税方面的专有名词,这些专业术语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生僻而有晦涩难懂的,这就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再加上一本教材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每部分就只能浅尝辄止,导致学生即使学完了也收获甚微,这就又打击了他们学习的信心。
财税法学教材主要是介绍财税法学理论方面的内容,关于实践操作技能及技巧很少介绍(其实也没时间介绍),这使他们不能较好地完成社会实践中遇到的财税法律问题,以致他们更加怀疑对财税法学所付出的努力是否值得。
财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部门法,它要求教师不仅有很深的理论造诣,能给学生讲授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将深奥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浅显易懂的具体案例中去。
但是,现行的财税法学教学中,教师大都采取“一言堂”、“满堂灌”的方式进行授课,学生在课堂上埋头抄笔记或艰难地跟着教师的思路,非常被动,他们少得可怜的一点学习自主性和独创性也被限制和压抑了,师生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和互动,课堂上死气沉沉。
这不仅与时代所要求的创新精神和素质教育极不相符,还使课堂教学效果难尽人意。[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三)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
我们知道任何一门课程教学的顺利完成,都必须依赖编订科学而合理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决定了教学的主要内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教学时数、教学手段等。
在目前财税法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的情况下,财税法教学内容仍包含财政法总论、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等。
财税法不仅内容较多,而且涉及许多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知识,难度比较大,但课程时数在各个院校的安排一般都较少,例如在我院是36课时,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讲授完相关内容,只能是“蜻蜓点水”,泛泛而谈;学生只能是“雾里看花”,似懂非懂。
(一)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
按照本文的逻辑结构,“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本应作为“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第三个’建议”,但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需要以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为前提,所以把“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与“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合并,在这里阐述。
我院培养的是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这类似于美国的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会计教育在职业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会计人才的供给(教育)与需求存在紧密的联系。
这是美国会计教育成功的关键。
我们在财税法学教材的编订方面都应时刻牢记法律人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3]因为不这样做,就达不到教学目标,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为社会所接受,那么就没有人申请我院法律文秘专业,最终结果可能是该专业的“死亡”。
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基本参照了财政税收学的内容,尤其是税法学基本是法律条文的剪贴复制。
这种局面的存在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欠缺财税法学方面的专家。
所以要编订符合要求的`教材,首先得有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擅长财税学、经济学,而且有财政法学教学经验的高校教师,所以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为专业课教师的继续深造、进修或参加专题研讨班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增强教师传授知识的能力。
高校教师在具备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素质和能力的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给本专科学生讲授财税法学的经验。
只有这两种能力同时具备的教师,才具备编订财税法学教材的基本条件。
(二)提高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首先,针对晦涩难懂的财政税收学术语,可以引导学生先阅读一些相同层次的财政税收学教材。
这些教材作为财政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比较成熟的,而且有一些经典教材,可以降低学生学习的难度。
其次,改变目前的教学时数安排,增加课程教学时数,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把财税法学内容讲授的完整而透彻。
另外,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改变目前杂乱的局面,使教学内容富有逻辑性,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最后,完善和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讨论式、案例式、启发式、开放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先用少量时间对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然后安排一些相关的案例或问题让学生自己学习或讨论,之后可以让学生自由发言,各抒己见,最后教师进行适当的点评和归纳。
这样,不仅将使学生对课堂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了解与掌握,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
财税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忽视甚至轻视财税法实践。
所以我们应创造条件适当安排学生进行课外实践,如聘请一些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来校内讲座,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财税法咨询等。
[4]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研习人员在这方面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弥补教师主讲所带来的不足。
参考文献:
[3]://.
藏财税政策【2】。
摘要:西藏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因此,为了促进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对西藏的发展实行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
通过倾斜的财税政策进行调节,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培育西藏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推动了西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西藏;优惠政策;财税政策。
一、中央对西藏实施倾斜财税政策的概况。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4号)规定: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至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规定: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五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虽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但是,在目前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自我增值及终身学习,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期望进行法学本科再教育的群体来说,办学机构的办学能力、教学质量、社会效益等是其选择的首要条件。办学机构只有适应教育潮流的发展,认真思考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变滞后的教学培养模式,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办学才能长盛不衰。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大部分成人教育都依托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资源,完全具备进行教学改革的软、硬条件。
当前,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怀着新的求学理念,选择学校时候更看重的是教学质量的情境下,加快法学本科生教育教学模式,摈弃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低水平,泡沫化,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弊端是非常必要的。培养实用创新型的法律专业人才,使经过成人教育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具有“法律人”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办学机构增强办学竞争力的最好手段。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标志着一个办学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办学机构的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教育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办学机构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4.
[2]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6.
[3]杜兰英,朱昶.成人教育教学方式与方法体系的改革.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2).
[4]李盛聪.论成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创新.中国成人教育,,(2).
税法方面论文篇十六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重点是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这就需要调整国际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夯实其理论基础;注重国际法教学与国际政治的结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教学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1.调整教学内容体系,全面夯实国际法学的理论基础。
国际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一般高校的设置中都是学分低,学时少。以我校为例,该课仅有35学分,共计63学时。而国际法18章的繁多内容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讲解,必须进行精心的安排。国际法学的总论部分,也就是理论基础部分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以往的国际法教学,严格地恪守总论在先、分论在后的原则,不能将国际法学中的部门法融入其基础理论之中。对此,笔者向读者推荐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三个国际法理论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国际法是政治体系的法律。如今的政治体系包括190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在一个多元的、四分五裂的体系中,政治、经济及文化都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国家的自治性决定的。然而,在这样的一个体系中,国际法则是该体系中用以规范表述的共同准则。第二个命题是:国际法的变化,也就是国际政治体系的价值及目标变化。它回溯了人类如何通过体现传统国家制度理念的法律,去追求当代的双重目标,既保障了每个国家选择其体制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又促进了个人的人权与每个社会的福利的发展。第三个命题是:认识法学的发展思潮。即从“概念主义”到“功能主义”,从逻辑推演出的抽象原则到面向现实需求和解决各种新旧问题。亨金的三个命题既全面讲述了国际法基础理论,又将分论部分的一些内容融入其中,让人学会如何把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脉搏。因此,在国际法教学中,夯实理论基础并不等于要机械地讲述总论部分的知识,而是要以总论部分为主线,引入分论部分的内容为例证,去深刻剖析和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实质,并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矛盾。
2.寓国际政治于国际法教学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拓展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1)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二者本属一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
国际法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的法律,它当然会反映该体系中的政治主张和各种价值,并服务于各种目标。因此,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以主权概念为例,传统的主权观念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而现如今人们必须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现代的主权概念表现得更加灵活、丰富和多层次,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和调整;主权与人权成为进步时代的社会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因素;主权成为可以随着国家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
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就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和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始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美国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采用,随后就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纯粹的理论讲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直观性有助于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法律规范是对具事物的概括和抽象,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置身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并体验这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在具体的案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在学习国际法的法律性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用“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美国的虐囚事件”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国际法不是法律,那么美国为什么在侵略伊拉克之前,还要制造那么多的借口?生擒萨达姆之后,为什么还要把他交还伊拉克新政府进行审判?“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国总统为什么要向世界人民道歉?通过案例的解析,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解决在现实中感到困惑的问题,领悟国际法的.本质属性。
(2)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关联性有助于构架全面的知识体系,加固了国际改革的基础。
我们目前的法学教学总是条块分割,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理论与部门法都是分开讲授的,特别是国际法学更显得孤立。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并能够学习相关的学科知识。例如,国际罪行的种类在我国刑法中有无相应罪名,国家的管辖权中的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否有所体现,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的刑事立法有什么关系等,这些在案例教学法中都能互动起来。
2.教学形式和手段多样化。
(1)促进灌输式教学法向启发讨论式教学法转变。
灌输式教学法缺乏有效提高学生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也限制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开教学,学生能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灌输式向启发式课堂讲授方式的转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这两种讨论方式在国际法教学中应交替使用。比如,在讨论国家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举例说明有关台湾的法律地位的一些问题:《美国对台湾关系法》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如果台湾公投独立,符不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等。这样将问题与案例结合的讨论,会使教师的教学收到事半功倍之效。2)在课下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3)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学习小组,增强自学能力,从而缓解教师的课堂教学压力。
解决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的唯一做法,就是分解教学内容。因此,扩大自学内容、增强自学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学习小组。学习小组也是哈佛大学的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小组的成员要经常聚在一起对教师留下的题目进行学习和讨论,在这之中大家互相启发,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3)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无疑是最便捷高效的。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将收集好的各种案例、各种重要原理和规范、各种疑难问题、图表与参考答案做成课件,在课堂教学中使用。采用这种辅助手段,能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又能准确地表达重要概念、数据等,同时又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活跃课堂气氛,可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4)创办教师个人网站,通过网络进行教学辅导。
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这种教学方式已有教师开始采用。之所以未能普遍开展,是因为多数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多数教师只是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答疑解惑,所产生的效应远不及网站广泛。当然,创办教师个人网站对教师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为参与网站活动的人不仅是自己的学生,还会有其他的社会主体,这就会给教师带来各种压力。但个人网站的创办,可使教师将自已的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启发学生对问题进行思索和探究,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5)增加课程实践环节,开通各种学习渠道。
国际法课程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具体而又鲜明。我们无法去参与国际法院的庭审活动,更无法对国家的对外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献计献策。因此,很多学生认定这门课程的设立,缺乏实践意义,没有学习的价值。笔者认为,国际法课程的实践环节应重点放在关注国际时事上。每天国际社会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件,我们的学生要学会用国际法的嗅觉去发现问题。如:泰国发生的军事政变,从国际法的视角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的各方反映及做法符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应规定?因此,广泛开通各种学习渠道是增强实践环节的必要方法。首先,要求学生关注每天的国内新闻和国际要闻;其次,要求学生浏览国际法的网站。通过身边的时事,结合自己的专业,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