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贸易论文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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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贸易论文篇一
20xx年,我国对汇率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不再单一盯住美元,改为实施一篮子货币进行人民币汇率定价的制度,这是向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此后人民币汇率波动明显加大,并呈现明显升值趋势,同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顺差不断增加。本文从实际有效汇率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贸易结构的影响并分析原因,通过实证方法加以验证,最后给出相关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我国贸易结构的变动分析。
我们运用贸易特化系数(tsc,tradespecializationcoefficient)这一指标来衡量和分析中国对外贸易结构的变动趋势。本文中的对外贸易结构指的是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即各类进出口商品占全部贸易额的比例。贸易特化系数是一国某种/类贸易产品的净出口额与其进出口总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tsc=(xm)/(x+m),-11。
一般说来,当tsc指标值越接近一1时,表明贸易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越低,当tsc指标值越接近1时,则表明贸易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越高,当tsc指标值接近零时,贸易产品的竞争优势则比较均衡。如果一个地区的高级贸易部门的贸易特化系数呈上升趋势,而低级贸易部门的贸易特化系数呈下降趋势,那么可以认为该地区贸易结构呈优化趋势。
研究表明,我国贸易结构总体上呈现不断优化的趋势,全部进出口商品的tsc从的0.04上升到的0.12,累计增加了0.08,特别是工业制品贸易特化系数大幅上升,tsc从19的0.06上升到20的0.27,累计增加了0.21,显示出工业制品竞争优势出现了较大的改观,对整体贸易结构贡献较大。同时,工业品自身的贸易结构也显着改善,劳动密集型商品的贸易特化系数稳中有升,-年间tsc累计增加了0.13,保持了较高的竞争力。而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显着上升,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竞争力不断增强,1996-2008年间tsc累计增加了0.4,对我国贸易结构的改善贡献不断加大。
二、我国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分析。
有效汇率分为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它的变动反映出一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竞争力的变化。一国的名义有效汇率是指,以一国对外贸易伙伴国与该国的贸易额在该国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为权数,将各贸易伙伴国的名义汇率进行加权平均而得到的汇率指数;实际有效汇率是指名义有效汇率扣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后所得的.汇率指数。实际有效汇率的上升表明汇率升值,汇率变动对一国产品的对外价格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则表示汇率贬值,汇率变动对一国产品的对外价格竞争力产生有利影响。本文所使用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数据来自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月度有效汇率指数,并通过几何平均加权法计算年度指数。研究表明,我国人民币有效汇率呈上升态势,而且波动幅度较大,实际有效汇率指数和名义有效汇率指数走势基本相似,特别是自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明显,升值幅度不断加大,2008年比20升值了22.56%,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倾向日益显着,汇率波动和走势更多地体现各种市场因素的综合作用。
三、汇率变动对我国贸易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本文运用单位根检验中的adf检验对1996-2008年间贸易特化系数和人民币实际汇率之间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其中reer代表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数据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并经过计算),tsc1、tsc2和tsc3分别代表初级产品贸易特化系数、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贸易特化系数和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特化系数。结果表明,reer、tsc1、tsc2和tsc3是二阶单整序列,可以进行进一步检验。
我们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1996-2008年间的汇率变动和我国不同产品贸易特化系数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检验结果表明,汇率变动是影响三类贸易特化系数的granger原因,即汇率变动对我国初级产品、工业制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的贸易结构产生了影响,考虑到我国贸易结构不断优化的现实,从而可以得出人民币汇率的日益市场化变动对我国贸易结构的改善产生了积极影响。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二
气候环境危机、能源资源危机等呼唤着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让环境与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成为经济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能够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面临低碳经济带来的冲击时,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必须在生产技术、产品结构等多个方面做出改革与创新。而在此背景下,了解低碳经济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带来的影响、探索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对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提倡使用较低的能耗作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支撑,其经济发展特征表现为低能耗、低污染以及低排放,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优化清洁能源结构,其核心在于对能源技术、能源制度以及社会大众的发展观做出持续的创新,从而有效抑制气候发生恶化,并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显然,低碳经济对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颠覆,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低碳经济发展促使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变革,同时也对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不容小觑的冲击。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在短期内必然会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和技术要求,同时也必须对自身的生产理念、生产技术、技术格局以及产品格局做出改革,而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也可以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体现出两面性的特征,而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出口贸易规模、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以及出口贸易企业竞争力等多个方面。
2.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变化。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许多国家提升了自身对进口商品的环保标准与技术标准,并使用碳关税来抑制高碳产品的进口。与这种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相对的是,我国出口贸易仍旧是以高碳产品为主,并体现出了资源密集与劳动力密集的特征,其中,塑料制品、机电、化工产品与钢铁等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着很高的比重,这也决定了我国出口贸易必定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根据世界银行所做出的调研与报告显示,如果大部分国家都开始将碳关税当作国际贸易中的固定税种,则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出口规模很可能会下降21%以上。
2.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的变化。
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构成结构来看,中小企业企业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虽然长期以来,这些企业在出口贸易产品中体现出明显的价格优势,但是低碳经济的发展却会提升这些企业的出口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低碳技术、环保技术的引进、研发,也包括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低碳生产而征收的污染排放税以及进口国家所征收的碳关税等,在此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高碳产品比例必然会呈现出降低趋势,而低碳产品比重将会持续升高。
2.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
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我国经济产业链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重组与重建,从我国出口贸易方面来看,这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带来的良好的机遇,但是与此同时也为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对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而言,在短期中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生产模式的调整是并不现实的,同时,面临着生产成本的提升,许多企业的获利空间将会被逐渐压缩,一些欠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甚至会面临破产危机。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在长期发展方面,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会对自身的低碳技术做出不断的更新与升级,低碳产品比重也会逐渐提高,这是低碳经济发展对我国出口贸易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是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也会实现逐步提高。因此,从整体来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在短期内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而在长期发展中则可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必须面对严峻的挑战,为了抓住机遇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与规范,同时也要求对外贸易企业树立低碳发展意识,通过更新自身生产技术、调整自身产品结构,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我国政府部门应当针对低碳贸易发展趋势制订整体规划。由于我国国际贸易一直处在粗放型的经济模式影响之下,所以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应当树立学习心态,对其他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建设和先进经验做出借鉴,同时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在创新,以便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需求的发展战略。为此,我国应当构建起专门负责低碳经济发展的科研机构,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以及低碳国际贸易发展进行指导,从而确保我国国际贸易能够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这一科研机构所需要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针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低碳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环保标准做出制定,引导国际贸易主体提升自身的低碳技术水平,从而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适应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的竞争;其次,应当参与到国际低碳标准制定的国际谈判当中,从而在争取规则制定权的基础上为我国国际贸易主体提供更多的主导权与话语权。其次,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针对低碳贸易壁垒完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随着低碳经济理念在世界范围中的兴起,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越来越多由绿色低碳壁垒引发的贸易纠纷。为此,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这些贸易摩擦持升级。在此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节能减排目标,并在对其他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经验做出借鉴的基础上承担起相应的减排责任。同时,我国政府应当的那个应当针对国际贸易企业普及国际贸易法律,推动国际贸易企业了解国际贸易总的低碳标准。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当以提升对外贸易企业的贸易摩擦与纠纷应对能力为出发点,对低碳贸易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严格落实,并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其他国家做出据理力争,对自身利益做出维护。
3.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在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发展过程中,长期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体现出粗放型的特点,即主要依靠于廉价劳动力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这种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不仅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而且不可避免的遭受各类贸易壁垒,特别是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这些贸易壁垒不仅包括传统的反补贴、反倾销壁垒,也包括碳关税等壁垒。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当了解低碳经济发展要求,并在遵循低碳发展原则的基础上重视低碳产品以及低碳技术的开发,从而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并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的优势与地位。具体而言,我国国际贸易企业的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应当建立在加大经济投入的基础之上,通过构建技术引进基金与低碳研发基金等形式来完成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国际引进与自主创新。其次,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推广碳标签制度,并打造低碳产品品牌。碳标签制度的推广,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国际贸易产品遭受低碳国际壁垒。20,英国就已经都对碳足迹标志进行了引入,随后,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也开始推广碳足迹标志制度。在此背景下,许多国际公司都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碳标签,这让我国国际贸易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当前我国家居产业、纺织产业、光伏产业等虽然都面临严苛的碳足迹要求,然而能够推动低碳认证的企业仍旧不多。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应当提升自身产品的低碳水平,在积极申请低碳认证的基础上提升自身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后,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对低碳消费理念进行引领。从国内市场来看,高碳产品之所以很难完全退出市场,是由消费者对高碳产品的消费需求所决定的。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将低碳消费宣传当作自身责任,通过提升消费者的地毯消费意识来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内的高碳产品需求也会得到持续削弱,低碳生产自然也成为市场发展下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提升我国整体的低碳产品生产水平以及低碳科技的创新能够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4结论。
总之,低碳经济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而为了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与低碳经济的适应性,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出自身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引导与规范作用,而国际贸易企业也应当重视自身低碳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低碳标签与低碳品牌的推广与打造,并重视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引领,从而为国际贸易中低碳理念的落实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和文化环境。
国际贸易方面论文范文二: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的辩证关系。
摘要:跨文化沟通是国际贸易之间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沟通是进行商务开展的基础,而跨文化的差异既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也是进行商务开展所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跨文化沟通入手,简要浅析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跨文化沟通;经济贸易;文化差异。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频繁的贸易不可避免需要沟通。随着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繁,以及经济格局发生的变化,跨文化沟通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和经济影响也逐渐受到经济研究学者的重视。跨文化沟通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文化差异,而文化差异又包含了许多方面,如文字语言、文化背景、历史内涵、地域差异等,这些也都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关键因素。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及成立亚投行,不仅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贸之间的地位也使得中国在国际经贸中更加具有话语权,近年来,中国的经贸业务迅猛增加,对外经济总额也逐年上升,新的对外经贸结构格局逐步形成,已经逐步从过去的中国制造向现在的中国创造转变,对外贸易结构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这些新的国际贸易特点也使得跨文化沟通有了新的变化趋势。
一、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文化差异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以中国对外经济为例,由于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同差异,使得在对外贸易初期,跨文化沟通一直是制约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一是中国文化与西方经济文化的文化冲突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际贸易往来,如中国人在经商过程中讲究综合思维和中庸态度,往往是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这和英美的务实文化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更加注重的是服务的质量和商品的细节,而对于原则性的东西,西方人往往没有太大的意愿。尤其是西方国家中的德国,一向是以细节著称,严谨的态度使得他们在经济谈判中更加注重对细节的处理,而中国文化的综合思维和中庸思维则可能成为妨碍其中经贸环节的障碍;辩证来看,文化冲突和文化差异促使贸易不断发展,技术不断革新,如中国提出的创新观念就是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对技术和经贸形式进行创新,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语言沟通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另一重要因素。
国际贸易往来不可避免的是语言的沟通,由于中国思维方式和语言特点与西方语言有所不同,因此在语言沟通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语言沟通不畅,或者翻译过程中出现与交易国家语言文化偏差,就会导致在商业谈判中造成一定的误会或形成晕轮效应,从而使得经济贸易谈判谈判破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跨文化沟通中的价值观念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价值观念是人类主观评判的标准之一,也是决定善恶的标尺。价值观念和一个国家的道德文化、历史背景等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容易受到宗教、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如当今国际贸易中伊斯兰教国家与其他宗教的`价值观念差异,决定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其他非伊斯兰教国家经济贸易的成败。因此,价值观念对于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取舍有着紧密的联系。再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念都是以利益为前提,经济贸易就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这直接决定着他们的贸易形式、谈判风格和贸易种类;而中国一直讲究利益共存和平等协商,因此在商业谈判中一直讲究的是和平谈判和协议为主,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出发点,兼顾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决定了中美两国在经济贸易过程中,跨文化沟通时需要综合考虑两国的价值观念。
(四)法律法规对经济贸易的影响。
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它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经济贸易的行为准则。任何经济贸易形式都必须考虑到经济交往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得到被交易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可,才能实施下一步正常贸易,除此之外贸易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国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兼容的情况。相比较西方而言,中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阶段,而西方国家已经基本构建起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在西方国家有法可依的贸易条款,可能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在西方国家通用的经济贸易准则在中国并不适用等情况。跨文化沟通中的法律法规既可能给经济贸易造成一定的阻碍,同时也是保证贸易正常有序进行的保证,在法制化的今天,任何经贸形式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约束,这样才能保证贸易的正常化,避免经济贸易矛盾、经济贸易冲突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对待跨文化沟通的法律法规,需要辩证看待,充分认识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不足,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新形势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前期可能是阻碍经济贸易的主要障碍,但随着文化的融合、文化趋同、沟通的频繁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后期会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
文化的融合和文化趋同使得各国际贸易国家在谈判准则、价值观念等方面找到共同点,从而促进商业谈判的成功和提高国际贸易业务量,提高国际贸易的成功率。此外,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会促使经济贸易文化呈现多样性,更能从贸易双方中找到利益共同点。
(二)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普及,各个贸易国家沟通也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形式也更加方便快捷;信息化也为各个贸易国家互信提供了良好的开端,使得各个贸易国家能够借助互联网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情报,从而更能通过了解一个国家的背景、历史、价值观念、法律法规等来降低交易的失败率,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交易的效率。可以说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推进,跨文化沟通对于国际贸易的副作用会逐步减小,取而代之的是业务量的增加和交易额的上升,但就目前趋势来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还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对跨文化沟通和国际经贸之间的动态研究,进一步探索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让跨文化沟通成为国际贸易的桥梁。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三
面对这一现状,传统的国际贸易唯一的出路即是与互联网相结合,形成互联网+国际贸易的模式,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升级原有的传统外贸模式,企业只有这样,才不会被时代的浪潮所淘汰。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
传统的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物品或服务的交易,一般是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所以也称之为进出口贸易。
而跨境电子商务是是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借助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使得商品,服务,要素等等的流通变得更加便捷,更自由。
而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拥有更多的优势。
(一)商品和服务信息获取更加便利。
因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而言,具有更多的丰富的、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贸易信息,通过互联网快捷的平台支持,直达全球的消费者,使得获取信息不在受到传统贸易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优势在于互联网上的市场信息广泛的共享和公开,网络平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搜索到全球的不同商家提供的相同商品的信息,方便消费者对同一款产品进行质量和价格上的比较,从而选择出最合适自己的优质产品以及最合适自己的优质服务。
(二)企业直接面向全球市场。
从局部的角度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不足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由厂家到经销商在到各个分销商的模式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营销成本,浪费了企业的资源,而新兴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则是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直接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使得无形之中,企业大大的降低了企业营销的运营成本,并且让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价格享受更优质的服务。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不能有效的对接企业与消费群体的供求关系,使得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大幅度减少。
从全局来看,跨境电子商务为各个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使得更多多样化的同类产品流入市场,使得商品流动的范围不断的扩大,更有利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打造自己的品牌。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更便捷。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收到的各种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更具有时效性,我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只需要轻松的点点鼠标,便可直接完成交的易信息互通,单证的传递,支付货物款等流程,省去了我们购物时繁琐的一系列流程。
消费者也可以随时查看自己购买商品的物流信息,通过跨境物流系统,产品可快速的配送到全球各处。
信息的高时效,商流的多样化,物流的高效化使得国际贸易更加的便捷。
二、跨境电子商务推动国际贸易升级。
(一)促进国际贸易多边发展,优化配置各类资源。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更高效的信息传递性,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更加庞大的客户群体,进入门槛更低,所以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同时,要把相关配套的各类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配套进行深度的优化,使得生产,销售,物流达到充分的融合,以信息为交汇点,充分融合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在到海外配送,以及电子支付,以消费者为中心,构筑相对与传统经济更便捷,更高效,更快捷的全球服务产业链。
传统国际贸易是由企业按计划生产出相应数量的产品以满足国外消费着的需求,而这样的方式常常出现一种供不应求或者是供大于求的尴尬情况,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跨国电子商务为这种弊端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收集整合的信息,通过云计算来精准判断境外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并以此制定生产计划,这样大大减少了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的弊端,减少了企业盲目生产而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除此之外,透过大数据云计算可以及时的收集到境外客户群体对相关的产品反馈,及时的对产品的不足之处做出行之有效的变更和改进,以满足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文明的人群的需求,使得企业生产的产品走的更远。
(三)推动差异化竞争。
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影响,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国际贸易的大门,推动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而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为各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商家的产品,云计算功能,更是让消费者很容易的找到符合自己心理需求的产品,消费者在面对自己的需求时,增加了更多的可选择性,这样的消费方式使得国际贸易的竞争更加激烈,而激烈的竞争会促使企业去完善自己的产品,提高自己的服务,以此来打动消费者,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如何让自己的产品在众多的产品之中脱颖而出,让消费者满意,成为了当今外贸企业的一道难题。
这样的竞争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物美价廉的产品,更多的满足自己心里需求的产品。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弊端与改进。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告诉发展,随之而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首先是这个新兴的跨境营销模式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门槛低,各种失信企业乘虚而入,造成了信用缺失,监管不完善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物流系统的.不成熟,缺乏时效性和安全性也为跨境电子商务蒙上了一层阴影,各个国家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税贸易协定也是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一道屏障,没有完善健全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法律也是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原因。
改变这些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各国家,各民族,各个拥有不同的文明,宗教信仰的人群共同去努力,以真正的在這个互联网时代,让地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
四、结束语。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的潮流中,让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平台结合,发展互联网+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的事,它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发展需求,在未来,我们能达到一种足不出户,即可买到世界各地物品。
我们的国际贸易,正在朝着这个长远的目标,一步步的完善着,迈进着。
在未来跨国电子商务将为世界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浅析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一、何为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含义。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internet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
其体现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在符合商业经济内在要求的同时,还使其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
它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带来冲击。
其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益。
在带动经济结构变革的同时,对整个现代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而且深远的影响。
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上的“商店”所从事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买卖活动。
交易内容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和劳务,如汽车、书籍、日用消费品、在线医疗咨询、远程教学等;也可以是一些无形产品,如新闻、音像产品、数据库、软件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品。
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借助internet企业可以在全球市场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而且还可以避免采购人员虚报价格而增加成本,有资料表明,使用edi通常可以为企业节省5%-10%的采购成本。
企业为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需求,不得不保持一定库存产品和原材料。
产生库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畅,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同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
通过internet可将市场需求信息传输给企业管理人员以决策生产,同时企业的需求信息可以马上传递给供应商以适时补充供给,从而降低库存。
一个产品的生产是许多企业相互协作的成果,因此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销售可以涉及许多关联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将过去由于信息封闭导致的分阶段合作方式改为信息共享的协同并行工作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因信息封闭而无谓等待的时间。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四
(一)吉利与锰铜公司合作经营。
12月20日,吉利与锰铜公司签订协议,成为吉利海外之路的偿试。合作4年之后,其合作品牌伦敦出租车在中国的的销售却不尽如人意,在上海每月仅生产400台,一半以上出口英国,上海每月销售40到50辆。根据锰铜控股财报,该公司全年亏损730万英镑,而2008年财年亏损1420万英镑。
(二)上汽并购韩国双龙。
10月28日,上汽集团收购韩国又龙汽车48.9%的股权,总收购金额为5亿美元。根据上汽原有计划,上汽可以借双龙技术和研发优势加强自主品牌的研发,双龙汽车可以借上汽在中国的资金、渠道优势进入中国,双方实现共盈。但以后的经营并没有按照初衷进行。并购双龙汽车后,一些深层次的因素,诸如人员整合、与双龙工会的关系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加上上汽在整合国际资源等方面人才、经验的短缺,一度陷入危机,后聘有国际运作经验人士化解了危机,在20、一度实现赢利。2008年后,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上韩国国内市场受政府政策影响等原因萎缩,欧美市场也受到严重冲击,韩国双龙现金流陷入严重危机,至双龙进入破产程序,上汽并购双龙案以失败而告终。
(三)北汽收购萨博核心技术。
北汽以2亿美元价格购买了萨博3个整车平台、2款发动机技术和2款变速箱技术等核心技术,可用于中高级轿车和suv等车型。北汽的'自主研发体系的建立时间将因此而大大缩短,整体研发技术管理体系也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吉利收购沃尔沃轿车。
203月28日,吉利与福特签订协议,以18亿美元价格收购沃尔沃,成为中国目前最大的海外汽车并购案。吉利完成收购,总资金需要在180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资金,对吉利是个巨大的挑战。目前吉利的年营业收入是140亿元,赢利为12亿元,积累如此大的资金,需要的时间。如此之大的资金流出,一旦吉利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后果将无法估量。横亘在吉利面前的,还有4大挑战:人才关、技术关、经营关和品牌关。
(五)腾中收购悍马案。
月9日,通用汽车与中国民企四川腾中重工宣布,双方就通用旗下悍马车业务的出售签署最终协议。腾中重工将收购通用悍马,腾中重工将为此次收购付出10亿美元,其中收购悍马品牌付出5.5亿美元,其余4.5亿美元用于在成都龙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悍马生产线。2010年2月24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底特律宣布腾中重工无法完成对其旗下悍马品牌汽车的收购,此项交易失败。
二、案例分析。
(一)出发点都是为了加强自主品牌开发,通过并购来提高自身技术、品牌优势。
(二)对国外品牌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热衷,有的相当程度上达到了迷信的程度。
悍马是个高能耗产品,不符合中国目前发展战略,而国内企业却还热衷于收购,说明国内企业对海外品牌盲目追求。
(三)国内企业在进行海外汽车并购时,对社会环境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或者说是对当前困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一并就灵的思想。
吉利参股经营伦敦出租车,由于对市场缺乏有效分析,在理想化的状态完成了参股经营,致使未取得预想成果。双龙并购后,一度经营良好,由于和工会的冲突和金融危机等因素而失败。
(四)国际化人才大量短缺,国际化管理经验较少,整合国际资源能力较差,没有管理国际化公司的基础。
吉利进军汽车产业才十年之久,无论在资金、人才、管理经验等与跨国公司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并购案中方过于理想化,还有些急于求成。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五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导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国际贸易壁垒的博弈。
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中的直接限制属于传统贸易壁垒的范畴,它们由来已久,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最近几十年出现的新形式,而且越来越多的为发达国家所采用,成为如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角。
传统贸易壁垒主要是在商品价格数量上设置障碍,导致出口国商品价格上涨或出口数量变小,其中关税壁垒为其主要代表,本文试以关税壁垒为例进行博弈分析。
在上述博弈矩阵中,理论上稳定的均衡解是(m,n),此时双方利益均为最优;但是现实中的均衡解是(m-m,n-n),此时双方的利益损失均为最大。在非合作博弈下,两国制定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但是最终导致两国的利益损失最大,当关税制定成功时,得到最大好处的是两国的生产商,但是消费者却受到了损失,因为发达国家的消费能力更强,对于国外廉价消费品的依赖性更强烈,所以在制定关税方面,不发达国家有更大的积极性,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逐渐采用另外一种贸易壁垒方法,那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普遍存在着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如此。由于信息不完全,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进口产品质量,政府制定各种技术法规与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卫生指标以及有关生产过程与方法作明确规定,使用合格评定程序与卫生检疫措施对产品进行测试、检疫检验与认证,限制那些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与标准要求的外国商品,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外部负效应。例如,进口产品中携带的病虫害可能会在进口国生存、繁殖与传播,进而会对进口国的生产和消费产生负面影响,政府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目的是纠正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负外部效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减少负外部效应从而提高效率。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六
(tbt)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与其他国家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包装、标签、认可和检疫检验制度,对本国市场上的商品实施管理,从而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出该国市场的障碍,主要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所管辖的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换言之,是进口国在实施进口贸易管制时,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依靠严格的技术标准,通过认证、检验、监督等制度,来提高进口产品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最终达到限制进口为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包装和标签要求以及信息技术壁垒和绿色技术壁垒等。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七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均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在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基础上推行合格认证制度,如国际上著名的iso14000系列认证。
(一)美国的技术标准。
美国的技术标准几乎涉及到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出口行为,尤其涉及到食品、医药、日用、化学品、电气产品等。其相应的生产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都很高,检测也非常严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许多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并不一致,也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检验标准。目前美国共有55种认证体系。其中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使命是执行政府有关食品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裁决产品是否符合安全规则时主要依靠的非政府机构,它专门从事电气产品、器材安全的标准研究与测试,美国对进口电气产品的检测与调查均以ul标准为衡量尺度。
(二)欧盟的技术标准。
欧盟共有10多万个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少都比较苛刻复杂。除了技术条文本身外,其实施过程和认证措施也常常是国际贸易的障碍。目前欧洲标准化机构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盟国家是最早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欧盟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环境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
8月在欧盟生效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96/ec号指令》(weee指令)规定:对于20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7月1日,欧盟又实行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做出了要求。这两项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民用电子、电气产品,对我国家电和电子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出口产生直接的影响。从8月11日起,eup指令已经正式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法规,为欧盟的第三波绿色壁垒。eup指令的核心是生态设计理念,这使它成为环保要求最全面的指令。该指令要求产品在设计之初,就要一揽子解决从设计、原料选用、制造、运输、安装维护直至废弃这“一生”中的环保问题。专家认为,eup指令的应对难度将远远高于前两项指令。此外,eup指令要求产品附有ce(欧洲统一)认证标志,同时在ce认证中引入生态设计等相关内容,使得企业获得新的ce认证成本会更高。
(三)日本的技术标准。
日本具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是强制的,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目前有25种认证体系。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形成了对进口产品的“绿色壁垒”,规定进口产品必须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特别是《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实施令修正案》的公布,对电子电器产品的销售数量、环保要求、化学物质使用信息提出多项苛刻要求。
包装和标签要求。
举行的国际包装学术讨论会议确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3r原则,即reduce(减少)、reuse(再利用)、recycle(再循环),具体为:减少包装的使用数量和材料用量;在技术和经济条件许可时优先使用可再次利用的包装:发展可回收的包装,回收处理方法不污染环境,还可再生其他能量。按照包装废弃处理的3r原则,绿色包装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在保证包装功能条件下,用料最少,废弃物最少,不污染或极少污染环境;包装制品不与内装物品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同时对人体和生物无害无毒;包装废弃物应易回收、易再利用和再循环,而且掩埋时能迅速降解不产生污染,焚烧时能产生新能源且不污染环境。
在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性都有较高的要求和标准,包装材料的要求首先是其安全性,其次是对人体和自然环境无害。同时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都对动植物检疫提出较高的要求,规定对一些天然材料生产的包装物要进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入。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至少表明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为此美国制造商每年需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见其他落后国家的成本压力。
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standard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而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于201月正式执行了“环保包装制品的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的标准。
环保检疫规定。
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1月,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207月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部分产品农残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2%。20,欧盟茶叶委员会公布了欧盟及德国茶叶新农药的残留标准,增加了10个农药残留项目,并更新了其他10个农药残留项目的新标准,直接限制了不达标茶叶企业的出口。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茶叶进口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和监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年4月,美国阿拉巴马州宣称从中国鱼中检出氟喹诺酮残留,停止销售中国鱼。接着,美国宣布限制进口中国鱼、虾、鳗鱼、鲮鱼4种水产品,并对出口到美国的中国水产品实行批批检测。批批检测不仅使出口货柜的检测成本上升,还使企业交货延迟,面临失去客户的危险。商务部报告显示,2007年1至7月,中国虾类产品对美出口量比上年同期下降42.4%。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验防疫制度非常严格,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此后,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的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日本从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目前全球约有700种农药,即便是拥有先进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日本横滨进口食品检疫检查中心也只有检测其中200种农药的能力。即使这200种农药的检测,也因化验数据收集和管理工作量大、设备和人手严重不足而影响工作进度。专家称,按照“肯定列表”的标准,吃一棵菜要检测200个项目。
目前,国际上已签订的多边环境协议有150多个,其中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特别是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将禁止受控物质及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这些受控物质大部分是基础化工原料,如制冷剂、烷烯炔化工产品,用途广泛,因此影响面非常大。随着多边环境协议执行力度的增强,其对贸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此后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如加拿大叫“环境选择”,日本有“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is0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汲取发达国家多年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得到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现在,国际上采购商在要求有is09000质量证书的同时,还要看有无is014000环保证书,对于产品质量不相上下的企业,通常是优先挑选那些两证齐全者,因为这表明产品符合国际环保要求,有利于达成国际贸易订单。不言而喻,没有通过is014000认证企业的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综上所述,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约束较强,以至于我国除了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框架内开展贸易协调和环境外交外,应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国家环保技术标准,从而成功突破这一绿色瓶颈的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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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志军.怎样打造“技术壁垒”的矛与盾[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八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实验室内化学检测各环节质量控制指标,最大限度采用控制图分析来发现趋势使整个内部质量预防效果能够充分得到展现。注重体系所应具有的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实验室间比对等质量控制使系统误差能够尽早被发现并予以及时修正改进。明确化学检测结果质量控制必须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通过认可检测能力范围、检测技术类型、检测过程关键日傲剑变化等确定方式和频次,在进行精密度控制评价时结合内部比对、重复检测、留样再测等方法,使整个评价准确度和真实度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时可采用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不确定度评定、盲样测试等方法开展进行相应作业,而空白实验、质控样品、加标回收等则可采取质控方式来完成,以确保对应纺织品实验室化学检测领域内部质量控制效果,能够完全达到预期要求[4]。
6结语。
通过对纺织品实验室化学检测领域内部质量控制分析可以看出,科学合理的内部质量控制工作是纺织品化学检测工作能够高效、平稳运行的必要条件,对我国纺织品化学检测领域的全面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意义。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九
需方: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供方:
购方:
日期: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
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主要反映国际货物买卖的内在规律及其表现形式。目前,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偏重理论,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院校在教学内容上缺乏明显差别,教材不能很好地满足外贸实践的需要,对该课程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手段以及教材的编纂等微观层面。如何增强课程的实践性和时效性,如何加强校际合作以整合资源,如何细分课程以彰显特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建设和改革的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设置此课程的目的就是要探索并总结国际贸易实践的一般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进一步指导实践。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注重操作性和实践性。学生学习该课程后能从总体上把握进出口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的细节,具备比较丰富的国际商务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二是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该课程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外语基础和计算机处理能力,并要求掌握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学、市场营销学、经济法、保险学、国际物流等领域的相关知识。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在二十世纪初进入我国的高等院校。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内学者开始立足本国国情,积极致力于国际贸易实务本土化研究。[1]新中国成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全面恢复,许多大专院校纷纷设立国际贸易专业,一大批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相继问世,涉及的对象几乎涵盖国际贸易实践的所有环节。各院校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建设上不断创新,努力尝试双语教学、实践教学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等模式。当前,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建设要从国际贸易实践的一般规律及其所表现的新特点出发,紧密结合教学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层次和对象,同材施教,培养优秀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不能很好地理论联系实际。
国际贸易实务在本质上是一门实践科学,该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必须与实践结合。然而,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和其他专业的毕业生相比,除英语能力较强外,其他方面缺乏明显优势。这主要因为当前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片面强调理论知识和已有经验,在课堂教学中为了使授课内容能够以更加形象。生动、丰富的方式得以体现,过分注重计算机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模式,而不是将重点放在教学内容本身的.时效性和操作性。教师的讲授从书本到书本,容易与外贸实际业务脱节。
2、教材编纂和选用方面比较混乱,教学内容滞后于实践。
目前,开设有国际贸易专业的院校多达数百所,这些院校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材编纂和选用上缺乏差异性和针对性。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院校在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上大同小异,教材不能很好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据统计,截止3月有关国际贸易实务的教材多达300多个版本,这些教材虽名称各异,但在内容和结构体系上差别不明显。[2](各院校之间缺乏充分的交流与合作,不利搞校教学资源的优化整合。此外,由于国际贸易局势变化较快,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往往滞后于实践。一般而言,新政策的出台和新理论的出现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其作为教学内容被纳入教材则耗时更久。例如:ucp600于207月1日正式生效,但许多年以前出版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仍然以介绍ucp500条款为主,这类教材由于不能及时更新就会滞后于国际贸易实践,使用这类教材就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
过程的机会,很难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操作技能和操作方法,在审核和修改信用证,填制各种单证,报验报关和防范商业风险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般外贸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往往强调具有基本操作经验,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因缺乏实务操作技能,满足不了用人单位的要求。学生动手能力差对其在外贸行业的就业将产生不利影响。
4、部分专业教师缺乏外贸实践经验。
专业教师与实际的外贸业务脱节,不利于实践课内容的教学。部分讲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师是毕业后留校或直接分配到高校,理论知识掌握较好,但是缺乏直接的外贸工作经历,讲授国际贸易实务实践课程时显得力不从心。有的教师甚至讲了多年实务课程却没有机会接触真实的外贸业务环节,也没有见过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单证。这种从“书本到一书本”,而不是“从实践到书本”的讲授,培养出的学生很难适应外贸实践的需要。
5、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建设具有趋同性和粗放性。
贸易理论的研究重点在于国际贸易的原因及其利弊得失,贸易政策的研究重点在于国际贸易的政策措施及政策效果。国内各科研机构和高校之间多年来在贸易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方面已初步形成较为明确的分工关系,但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建设方面仍存在粗放性和趋同性问题。各高校在实务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分工模糊,研究重点不能突出,缺乏特色。
1、把握课程规律,理论联系实际。
在国际贸易实务的课程建设中,首先要积极探索理论规律,努力建立一个教学、科研与实践互动的良性循环系统。通过科研和实践获得最新的信息和丰富的感性认识。这些感性认识通过整理分析,上升为理性认识,并在教材中及时地反映出来。此外,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尝试建立校内模拟实训室和校外实习基地:。
校内模拟实训室。
模拟实训是外贸专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训可使学生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程序,从而增强感性认识并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校内模拟实训室除包括实验台、传真机、业务流程展示板、模拟相关部门办公柜台及全套进出口业务的空白单证等硬件外,还包括软件设施,例如购买专业国际贸易软件或其他edi软件,在网上模拟传送订单、发票提单等各种单证,对进出日业务中的文件进行数据处理和资料交换,让学生扮演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海关、税务、保险公司和银行等角色,熟练掌握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报盘、还盘等各种技巧,体会外贸实务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互动关系,为将来步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校外实习基地。
在课程建设中各高校应发挥企业优势,不断拓展教学空间,积极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并与当地进出口公司、外贸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单位签订共建协议,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校外实习基地建成后,除定期向基地派遣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习外,还可聘请实习基地经验丰富的外贸、外企人员参加教学培训工作,协助指导教师一起完成学生的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了动手操作的机会,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可为其今后的就业提供一定的门路。
2、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在教学模式上,可积极探索双语教学和网络课程教学:双语教学对于学生来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运用英语与外商交流和谈判,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双语教学可以使该专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熟知国际统一的规则,有利于提升专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网络课程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表现并实施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的总和。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按照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指导思想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二是实现教学的网络支持环境。国际贸易实务网络课程的设计、构成和运转具有科学性、多样性、系统性和自助性等特征。
3、注重教材建设,增强区分度。
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律。教材的内容,要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区别对待。现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已经覆盖了从博士到中专的所有教育层次。国际贸易实务教材要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根据实务教学的不同层次,在内容和结构上均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具体表现在面向本科以下读者的初级入门教材,应体现国际货物贸易最基本的内容,主要是具体的业务流程和业务知识,必要时可附插图和单据样板;中高级外贸实务教材,主要面向本科以上读者,以及已经有一定实践经验,需要进一步提高的中高级业务人员。中高级教材侧重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渊源和基本规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律和运行机制。
4、师资队伍培养。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建设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重视来自实际部门的意见和反馈,不断提升教学质量。任课教师要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高度。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组织教师外出进修,多与同行切磋技艺,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在与同行的交流中可以获取前沿的学科知识以及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聘请外贸公司、银行国际业务部、外运公司、商检部门、海关等对外贸易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信息交流,不断吸取最新的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信息和动态。
5、细分课程,注重特色。
高等院校学科发展的重点,要符合高校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同时考虑现实的需要与可能。目前,国际贸易纯理论和政策研究,对多数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而言,未必适合作为其专业发展重点,但在国际贸易实务领域却可以独辟溪径,各显所长。例如,纺织、服装、食品、医药、文具、五金、机械、汽车和it等行业均是外贸实务课程细分的方向。各院校可以结合自身优势在国际贸易实务学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目前,课程细分的时代已初现端倪,相关教材也开始出现。例如,现代汽车国际贸易实务、服装国际贸易实务等教材便是课程细分过程中典型的代表。
6、加强合作,与时俱进。
国际经贸合作的迅速发展为国际贸易学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随着我国进出口经营权的下放,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迫切需要一批既了解中国市场游戏规则、又掌握国际操作手法的人才。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建设上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能满足当前外贸实务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内已经启动了全国性的国际贸易实务高级研讨会,借此加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单位在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在国际贸易实务的建设中要及时补充国际经贸领域最新进展及前沿内容。国际经贸局势瞬息万变,必须注重国际贸易教学的时效性。课程建设中必须不断学习,跟踪专业学术前沿问题,更新知识结构,时刻关注我国对外经贸政策、措施的发展变化和国际经贸最新动态,将国际贸易方面的最新知识反映到教学中来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时民.“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与研究的若干问题[r],第二届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与研究研讨会,2007年1月30日.
[2]新华书店网站.国际贸易实务相关教材统计,http:/frontend/,截止:2007年3月.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一
需方: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_____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_____》第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_____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_____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五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六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_____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七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八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九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_____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_____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_____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货款、运杂费、_____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三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_____机关申请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___年___月___日。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二
[提要]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业类型的转移,湖南省服装出口贸易得到快速发展,涌现出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和知名品牌。但现阶段湖南省外贸企业出口的服装主要为附加值低的贴牌产品,自主品牌比重较小。因此,加快出口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产品设计与研发能力,加快品牌建设,提高出口服装的品牌附加值,已成为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服装出口;营销策略;品牌。
自wto各成员国逐渐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以来,我国纺织服装出口一直呈现增长趋势,但随着的金融危机,出口条件恶化,大量订单转移至印度、越南等生产成本更加低廉的国家,我国的纺织企业的生存环境危机四伏。因此,服装出口企业必须另辟蹊径,改变发展方式来增强自身竞争力。湖南作为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的重要工业区之一,更应通过一系列方法,探索一条新途径,完成转型升级,从而为提升我国服装出口能力做贡献。
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1~11月,中国服装出口行业运行总体平稳,服装累计出口额1,703.9亿美元,同比增长5.9%,增速较去年同期下滑6.1个百分点。从国内情况来看,服装出口前五大省市分别为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和上海,其中广东、浙江出口额分别为324.6亿美元和304.1亿美元,居前两位。另外,湖南、贵州出口额增长较快,增幅分别为187.6%和118.2%。
由于受国际和国内双重形势的影响,湖南的进出口贸易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湖南省大宗商品出口中,除未锻造的锰出口下降外,其余传统大宗商品均保持了较快增长,其中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1.19亿美元,增长25.2%;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7,921万美元,增长17.5%。与全国外贸水平相比,湖南进出口贸易差距明显。纺织品、服装、矿产类等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占据了湖南省大宗商品出口的绝大部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品虽然增长快,所占比重却依然较低。
二、湖南服装出口贸易的优势及问题。
1、悠久的历史使服装生产形成独特的风格。湖南省地处我国中南部,长江中游,是连接东部沿海省与西部内陆省的桥梁地带。全省土地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人口6,000多万,聚居了几十个少数民族。这样的地理位置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湖南服饰文化的多姿多彩。史书记载,华夏始祖炎帝神农氏曾在湖南株洲“织麻为布,制作衣裳”,湖南某种程度上是中华服饰文化之源。20世纪90年代初,“湘派”服饰也一度全国领先,湖南的服装工业在产量、产值、出口创汇等几大指标上都曾位居前列。
2、已有产业集聚地和知名品牌的示范效应正在逐步地释放出来。近几年,随着一批充满活力的民营企业异军突起,湖南的服装产业焕发了生机,如益鑫泰、忘不了、圣得西等一批知名品牌,其中以“忘不了”和“圣得西”为代表形成了宁乡县城服饰的“十里长街”,成为了湖南省最大的裤装产业集群。以忘不了公司为例,这个大型生产企业以裤装为主,也生产西装和商务休闲装。企业有职工1,000多人,占地20,000多平方米,年产值过亿。并且形成了株洲、宁乡、醴陵、湘潭、长沙等一些产业集聚地区,吸引了一些著名品牌服装生产企业来投资建厂,以株洲芦淞服饰大市场为主要代表。芦淞服饰市场占地1.5平方公里,营业面积达3.5万平方米,拥有43个大型服装专业市场,10万从业人员。这个市场汇集了国内4,000多个服装服饰品牌总代理,商品辐射15个省市的230多个县、市、区。
(2)湖南服装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1、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政策支持力度不大。湖南有人口6,800多万,但湖南省的服装年产值仅为30亿元左右。即使在湖南服装生产连年上升的情况下,也是服装进口的增长速度快于服装出口的增长速度。所以,湖南服装产业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在湖南省“十一五”发展规划里面,服装产业没有列入支柱性发展产业。这样,在政策和投资上,服装产业享受的就比较少了。
2、缺乏品牌优势,服装产品附加值低。缺乏品牌优势,是湖南省服装产品价格卖不上去的重要原因。湖南省在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不足,使得产品缺乏自主品牌,定位不高,出口的产品多为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低的大众消费品,而且还是以定牌和贴牌为主。尤其是以株洲芦淞服饰市场为代表,形成了一种专售低档次、低品质、仿冒品的不良形象。由于湖南省大部分的外贸纺织服装企业都是以加工为主,因此实际情况就是在服装出口的“量”上比较多,而在“质”上还远远不够。
3、营销模式落后,外贸人才缺乏。当今国际市场交易正在趋向电子化,网上贸易蓬勃兴起,而湖南大部分的纺织服装企业无论是观念,还是设施与人才储备都已明显滞后。如今国际市场竞争更强调产品的整体概念,重视非价格竞争,而我们的企业仍然以低价为主要竞争手段。由于湖南地处内陆,且外贸服装企业发展较晚,在国际贸易的量上,远落后于东部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区。因此,服装设计专业的人才一般都选择在沿海省份发展,认为沿海城市的外贸服装企业有较高的发展前景。
(1)发扬已有优势,采取合理的品牌经营策略,提升品牌价值。如上所说,湖南已经有了一些产业聚集地和一些知名品牌,现又适逢中国的服装生产产业结构由沿海向中西部转移,湖南地处中南,又赶上产业转移的好时机。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再度崛起,重写湘派服装的辉煌。比如说,我们可以以株洲芦淞区的芦淞服饰市场群为基础,利用株洲本身便利的交通,进一步打开销售网络。同时,重新进行品牌定位,改变只售低端低质产品的形象。利用顾客对品牌的忠诚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价格敏感度的下降,使企业在追求高利润的同时,不必追求低成本。如圣得西公司组建了西北方分公司和西南分公司,聘请法国著名设计师联袂打造国际品牌,在国际竞争中又迈出了一步。
(2)加强产品力建设,提升设计和研发能力。要想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价值,服装出口企业必须加强产品的转型升级,加强产品力建设,提升设计和研发能力。首先,应提升设计能力,从oem向odm转变。培养自己高水准的设计力量,参与到产品的开发、贸易服务甚至物流环节,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盈利空间;其次,提升研发能力,在面料上狠下工夫。在服装产品当中,面料占总成本的'比例几乎接近一半,因此如果能在面料上有所作为,无疑将降低成本。正好湖南能出产高质量的棉麻和桑蚕丝,如果企业能在面料研发上狠下工夫,开发新面料,就能实现产品转型,提升产品力,赢得市场。
(3)改变市场营销策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从实体市场转向了网络世界,尤其是以年轻人居多。网购几乎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湖南的服装贸易也要加快网络平台的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电商贸易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重视质量的同时更加追求个性与时尚。当前跨境电商多以低价格为竞争的主要手段,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打造品牌知名度提升产品附加值是唯一的可行之道。服装企业可以通过塑造与消费者价值取向相同的品牌文化、加快产品风格款式以及面料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等措施提升品牌的竞争力。面对全球的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市场,湖南服装企业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制定企业的战略规划,真正以消费者需求为起点,为品牌和产品注入开放、互动的互联网基因,与消费者实现积极有效的连接和沟通,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参考文献:
[1]曲世敏.绿色贸易壁垒对纺织服装业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d以江苏省为例[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2]管荣伟.服装出口企业跨境电商贸易面临的问题与转型策略[j].对外经贸实务,.5.
[3]王晶磊.我国服装出口贸易中品牌营销的现状与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5.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三
总合同号: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供方盖章: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电报挂号:电话:电话: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四
兰屏旧有鸾灵鹊,沉霜结雨朱门月。伊绪伊绪奈若何?春花秋月夜色薄。
河东秋色,蒲州星雨。烟光月影,客歇樟竹。延三秦而镇九州,哺炎黄而育五帝。钟灵毓秀,鸿光凝青龙之躯;万世康德,虞舜耕历山之穹。丹楼玉阙,琪花瑶草。柳子篆永州之序,伯叔耻周粮之饮。鹳鹊腾空之险涉,血染碧霄;明皇将心之人美,彷徨潺硕。秋波流转,清露如霜;百鸟争鸣,惠静和畅。金蟾高歌,王实甫之情钟;梨花春怨,崔莺莺之泪尘。舞榭阑珊,金陵玉碎。章台渺远,落虹云坠。
兰屏雨遮,金池琼萃。硕风劲而暮山紫,子规啼而沉潭秋。纤歌翔于雍城,舸舰迷于蒲津。窦秋水于伞下,酌醴泉于长丰。葬孤红之残影,谢宗室之旧年。漱花飞雪,珠帘雨遮;烟笼寒水,愀然悲歌。玉硕茕碎,掩兰屏之青帷;素气云浮,拜五老之娱游。饮重阳,望中秋。琛澄盈其江渚,佳容触其凝眸。花离影逝,莫念长安罪臣;锦书难托,奈何春秋之烛。琪美争相,兵败浮梁。花痴花醉花影乱,人愁人暖人肠断。京华雨淅,锦落王官之城。奉天承运,孝武忏罪长空。
牡丹花落,秋风凋瑟。落红颜染而尘轻,琼碧树流而盈薄。断剑长虹,散尽锦屏秋色。
兰屏迷雁排空,嫣然川泽江赭。谨衣容,落长空。望长坂于江涧,叹风陵于瑕栉。金袖披闼,恨娥皇于江阁;磬笙难再,畅女英于云巅。睹花茔于红茹,目佳贵于含枫。中条狭而华池清,尧台喧而栖岩弱。孤花曦月,熟谙失意之人。潦水佳茗,莫若翁孙舟酢。成王者懈贼寇,朝侯伯夕戍谪。嗟乎!王以何年,寇以何年,将持掠隐,奕则昌贤。谪子厚于蛮夷,昌平业谨;遁云长于疆革,尽散圆奢?苟且污佞行空,飞扬跋扈。鞠躬尽瘁,当胜贤良孔明;言扬行举,亦效德圣天君。凭金栏而爽朗,饮逍遥而心宽。迷雁长丰,无痕水波;愀然惋歌,霜华叶脱。秋月皎洁,灿然孤泣之屏。碧泪长天,执手锦屏香奢。
启,诗云鄙短,野老常谈。弄法顽文,少伯通之政殿;猖狂短引,唾惟约之鄙贱。醉花月于广陵,敝厢舍于万儡。奏孔儒之聊赖,嗟尧舜之庄明。悲寂江陵,霜华玉润;万山红遍,香烛云溃。鹤启不才,念首阳而悲哉;奏箫饮醴,契痴醉以无颜!
呜呼!遗水流年,佳茗凝噎;兰屏雨已,灯跃珠却。高唐作赋,目娇媚于秋夜;乘兴独往,探丹阙于惊雷。锦江廊雨,变臣悲切。烟霏云敛,星驰江月。更喜双庆,凭栏观水歌曰:。
兰屏秋水兰屏月,孤花曦月孤花夜。
回眸一色层林染,郁郁香芷百花开。
命薄苦恨朱门碧,红尘紫陌嫣然岳。
无限白鹭荡凌殿,万古长青落云间。
【作者简介】。
李燮佯嗔,字鹤启,号郁陵山人,河东舜都蒲坂(山西永济)人,浪漫主义诗人、婉约派词人、儒家人士,代表作《秋日登蒲坂鹳雀楼兰屏缅古伤怀赋》、《绯樱》、《花水月》、《浮花月残梦衰兮》、《逍遥引》《琐玉集[1]》等。
【赏析】。
抒情独特,全篇罕见直接抒情,但处处有景处处有情,抒情不著痕迹。但抒情过于分散,不利于把握。从全文看来,时喜时悲,思绪凌乱。格式上墨守成规,几乎没有突破,这也正成为世人诟病的症结所在。此外,成也辞藻,败也辞藻,文辞华丽但词藻过于华丽而显得晦涩难懂。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五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六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最新3500字国际贸易论文。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中国外贸规模的扩大有着很重要的推进作用。在跨境贸易中,企业才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也是最大的收益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我国外贸的促进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有利于企业有效的规避汇率风险。美欧日等境外企业和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通常是以它们的本国货币进行计价结算,这样由此带来的美元、欧元和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通常主要由境内企业承担。如果能以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则境内企业可以避免承受这类汇率风险。从而当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时,我国和周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的企业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即可部分消除。
(2)有助于企业营运成果清晰化。当我国进行贸易结算时,通常其经营成果较为透明,表现为进口企业的成本和出口企业的收益能够较为清晰的固定下来,这样就有利于企业进行财务核算。
(3)人民币结算节省了企业进行外币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费用。当企业在贸易中以非本币进行结算时,通常为规避汇率风险而委托银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从中资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的收费标准来看,买入三个月的美元按交易金额的2.5,卖出三个月的美元按交易金额的5收取费用。而一般的外资银行这项交易的收费标准则普遍高于中资银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企业进行国际结算主要使用美元欧元和日元等国际货币,因此为控制汇率风险承担了大量的外币衍生产品的交易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若采用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我国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所承担的衍生交易费用即可大幅降低。
(4)人民币结算节省了企业两次汇兑所引起的部分汇兑成本。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之间的贸易大都采用美元结算,而其国内又不能进行美元流通,这样结算通常要经过本币-美元-本币的两次兑换,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的内部交易的贸易之中。若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话,则可减少其中一次兑换并节省有关费用。
(5)跨境贸易用人民币结算可以加快结算速度,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一次汇兑本身就减少了资金流动的相关环节,简化了结算过程,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由于不需要进行外币衍生产品交易,企业可以减少相应的人力资源投入和相关资金投入,这也有利于企业加快运转速度。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人民币用于跨境结算带来了机遇,但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人民币结算也可能会引起境外债权债务关系,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会形成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由此可能引发诸多问题。在外汇管理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结算可能会使当前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出现一系列的.操作性困难。
我们不难看出,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作用也不可高估。当前人民币贸易结算规模的稳定和扩大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1)人民币结算尚处于试点阶段,是否扩大到香港和东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还要根据试点的效果来稳步推进。
(2)即使人民币结算扩大到其他国家,其使用规模既受限于这些国家所持有的人民币规模,又受限于境外客户使用人民币的意愿。此外,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情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的水平主要还是取决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复苏,从这一角度分析,人民币结算对出口的直接刺激作用仍有待观察。
首先,建立成熟的金融市场。我国目前缺乏成熟的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成熟的人民币远期汇率市场以及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市场。只有建立了成熟的金融市场才能提供更多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稳定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其次,在于提高人民币的可接受程度。中国尚未全面开放资本项目,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人民币汇率并非完全由市场力量决定,这就限制了人民币成长成为一种真正的国际货币,但是外资企业仍然要承担汇率风险,所以向外部企业进行宣传也很重要。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七
摘要:蔬菜出口贸易对于山东省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正由于此,对其出口现状进行理性认识,有助于蔬菜产业发展向着质量规范与营销特色共存的发展道路迈进。
关键词:山东省;蔬菜出口;现状。
山东省蔬菜出口一直是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山东省在蔬菜基地建设方面,在农业技术引进方面,积极投入,逐步提升了蔬菜产品质量与品牌声誉。
一、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的国内地位分析。
山东省蔬菜产业一直为外向型发展,并且山东拥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事实上,从开始,山东省蔬菜在行业整体规模、出口总额增长等方面都一直高居我国首位。正因为如此,对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情况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促进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的发展,更能够为其蔬菜基地建设、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依照《中国蔬菜产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来看,我国蔬菜出口额超过l亿美元的地区共10个,即山东、福建、广东、河北、北京、江苏、浙江、辽宁、黑龙江及吉林。无论是出口量,还是出口额,山东省都位居榜首,是中国蔬菜出口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省”。
二、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的国际地位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市场占有率是衡量某一产业发展的重要指数。它主要是指某产业、产品出口总额在世界出口总额中的比例大小。比例越大,表明该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地位越高,竞争优势越明显,竞争能力越强。通过国际市场占有率,我们可以看到山东省蔬菜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地位和整体竞争力。以为例(见表2所示),山东省蔬菜产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为2.11%,虽然比例数值较小,但从其发展变化趋势上看,还是有明显好转,-20期间,山东省出口蔬菜国际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由的1.66%提高到2014年的2.11%,表明山东省蔬菜出口与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度越来越高,贸易地位也在不断加强。山东省蔬菜出口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山东省蔬菜出口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发展,山东省涌现出了如青岛万福、莱阳龙大、山东裕鲁、潍坊外贸等一大批国际型蔬菜产销企业,以品牌带动发展,以明确的目标定位开拓国际市场。同时,这些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了辐射作用,带动了周边中小型蔬菜企业的整体发展。政府不断通过这些大公司来引进蔬菜加工技术,提升管理层次水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带来的蔬菜出口冲击。
三、山东省蔬菜出口结构分析。
从整体来看,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种类与总量在持续加增。以蔬菜种类为例,20山东省蔬菜相关出口种类为124个,而到了2014年,蔬菜及相关产品出口种类达到431个,增长率为248%。山东省主要种植蔬菜类别有大蒜(金乡大蒜、苍山大蒜)、生姜(莱芜大姜)、大葱(章丘大葱)、芋头(莱阳孤芋),以及洋葱、牛蒡、芦笋等名特优新蔬菜。这些蔬菜种类多,栽种面积广,其从种植到技术管理,再到营销出口等,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集中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是山东省蔬菜出口的主要产品和特色产品。其中,大蒜出口增长迅猛,属于山东省特色蔬菜品种,出口额占山东省蔬菜整体出口额的35%以上。占全国大蒜出口金额的比重在50%左右,极大地拉动了山东省蔬菜产业出口。从蔬菜制品出口结构来看,其主要种类有冷冻蔬菜、保藏蔬菜、干制蔬菜和盐渍蔬菜、加工调理蔬菜、蔬菜汁等。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山东省积极适应各国对蔬菜原产品及制成品的卫生检测、技术评价等条令,改善行业状态,提升科学蔬菜种养技术,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开发出一系列直接进入超市的各种蔬菜制品,满足了国际市场对蔬菜制成品的需求。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是我国经济贸易出口的必然趋势,蔬菜出口也不例外,山东省在蔬菜产业发展上已经将目光投向深加工产品,其行业发展空间和市场需求都非常可观,因此,山东省蔬菜商品的多元化发展是重要趋势。
四、山东省蔬菜出口企业情况分析。
从山东省目前蔬菜行业现状来看,其蔬菜加工出口企业呈现“数量剧增,规模缓慢增长”的势头。2014年,国家农业发展委员会专家刘洪在《山东省中小企业农业公司发展解构》中指出,截至2014年9月,山东省拥有蔬菜出口企业3513家。其中,在山东省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的`有442家企业,已通过商检认证的企业则为318家,占全国商检认证企业总数的34.6%。可以说,山东省蔬菜加工出口企业的发展趋向于“区域一体化”和“产业集群化”。长期的规划式发展逐渐形成了山东省四大加工出口集中区,分别是:以莱阳为中心的“鲁东蔬菜工业基地”、以安丘为中心的“鲁中蔬菜工业基地”、以苍山为中心的“鲁南蔬菜工业基地”及以菏泽为中心的“鲁西蔬菜工业基地”。与此同时,在这些加工出口企业中也涌现出了一大批龙头企业,如莱阳龙大食品有限公司、牟平九发食用菌集团、苍山神大有限公司等。整体来说,山东省蔬菜出口加工企业发展相对平稳,且都在积极培养自身的技术优势与品牌优势,这是一个好的发展方向。不过,一些蔬菜企业对不同出口国家的蔬菜检疫要求与限制性壁垒,难以作出针对性的“布防”与“自我改造”,这点对其发展限制较大。综上所述,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近年来稳步发展,无论是在出口总额上,还是出口结构以及市场分布上都在不断地完善,并且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山东省蔬菜出口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为山东省乃至全国蔬菜出口贸易提供更好的发展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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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焕芹.山东省蔬菜出口贸易发展潜力分析[j].甘肃农业,(10):54.
[3]2014年中国山东蔬菜行业市场专项调研报告.
[4]陈新平.我国蔬菜物流的发展研究[j].商场现代化,(26):116.
纺织品贸易论文篇十八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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