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热门19篇)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如何编写一份合同,是每个参与交易的人都需要了解的基本技能。合同的保密性对于商业交易的成功非常重要,务必妥善保护。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一
2004年3月,河南某高校与深圳某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约定某监理公司作为新校区项目的投资监理,服务范围定义为“业主的投资顾问”。签约后,某监理公司派出投资监理团队开展投资监理工作。该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监理费,尚有余款未付。期间,新校区建设工程多次因故停工,双方亦因此发生纠纷。
2009年12月,该高校向郑州开发区法院起诉,称被告某监理公司未履行投资监理合同义务,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理、监控,导致出现转包,使得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没有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审查,造成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产生变更;被告承诺的监理人员与实际派驻人员不一致。原告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投资监理合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9.88万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监理文件及材料。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二
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5109.01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扣除。
被告陈x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张x林辩称,我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为了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将一个非常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变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毫无根据地随意编造谎言,不顾客观事实,是经不起推敲,是站不脚的。原告在诉讼中把陈x男列为共同被告这无疑是对的,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毫无法律根据,综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被告张x伟辩称,原告所写的诉状前后矛盾,我的车是从孟家岭到石岭子而不是从三家子到石岭子,我们没有要求乘客下车,而是原告自己下车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实各自的主张或辩解,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双方对原告乔x凤的伤是被被告陈x男的车撞后所致,对这一事实和被告陈x男给付原告乔x凤药费8400元及原告乔x凤的伤是构成八级伤残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该起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被告陈x男、张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3.原告乔x凤是否有责任?现根据双方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9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35886.27元。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三
答辩人: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原告李么勇诉被告钱永涛、被告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答辩人并未雇佣原告运输电动车,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贵院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钱永涛向答辩人购买电动车,且双方采取的是“即时清结”的买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当答辩人收到被告钱永涛货款、答辩人将电动车在公司内交付被告钱永涛后,标的物的风险即由被告钱永涛承担。本案中被告钱永涛雇佣了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货物运输协议书》也非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据答辩人调查,签署协议书的.“王惠琴”系货运单位人员,且经王惠琴辨认,协议书上“王惠琴”也非其本人签名。故原告认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于法无据。况且原告认为与被告钱永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认为与答辩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又诉请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本身就混淆了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竞合,更不符合可以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
二、答辩人在配合原告、被告钱永涛在装车时已尽安全义务,且本案并非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
1、在东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明确指出:“火灾起火部位在放置16辆电动车的车厢右前部,具体原因不明”。但该认定并非指明是答辩人装载电动车原因引起,其认定更没有排除是否驾驶车辆不当的原因或随车人员吸烟的原因或其他可能产生的多种原因,据此原告认为系答辩人“在装车时未尽安全义务”无事实依据。
2、在东台市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造成的。答辩人电动车都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答辩人生产的电动车在江苏省任何区域均能依法领取牌照,且电动车本身不可能发生自燃(原告也称从未遇到过)。在答辩人经营的这么多年中,也没有发生过电动车自燃事件。本案中不管是从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还是火灾原因认定书等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火灾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的,况且装运车辆时由原被告、货运部等共同完成。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四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根据甲方接收货物签收的数量结算。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规格以米计量。
3.乙方必须每天保证供应甲方米管道(包括技术监督管理局的检验合格证)。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乙方按着甲方计划安排送货。
3.到货地点:根据甲方施工要求卸至指定地点,甲方保证道路畅通。 。
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及时供货,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为了防止管道失窃,乙方不能超出甲方计划要货量供货。否则,甲方不收货,也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详见下表。
2、结算方式:甲方预付定金,每月结算一次,涵管工程经验收合格完工后甲方扣取乙方质量保证金10%三个月,乙方提供全额正规发票。
第六条验收方法。
1、卸货后,甲方依据执行的外观检验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未对产品外观质、量提出异议,签收后乙方不再对外观质量承担责任,检验出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调换合格管材。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供货,因此造成甲方施工延误,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的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即时向其他供货商进货。
2.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照规范覆土,如由于乙方提供材料质量问题影响道路上层结构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路面、人行道结构的破除、沟槽开挖、管道混凝土、管道、沟槽回填、路面及人行道的恢复等一切费用)。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所有材料款付清之日失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
(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五
甲方:签订日期:
乙方:合同编号: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需方向供方订购下列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供货清单:
二、费用总计:(人民币)。
费用总计:人民币:元整。
二、运输方式及费用:
1运输方式:2甲方货运详细地址:
三、付款方式:
1货到付款。
2支付方式为:电汇至供方指定账户或支票。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
五、货物验收。
1
2验收方式:从货到之日起,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乙方派技术人员配合验机,逾期视为需方已验收。
3在承运商为乙方所指定的前提下,如货到甲方时发生货运破损,甲方应立即与承运商签订货物破损证明,并将此证明在甲方收到货两个工作日提交乙方,否则乙方将不负责向承运商办理索赔事宜。
六、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所有货物均为原厂、原保、全新产品。
鉴于本合同供货清单中第一项,此项产品甲方在享有两年保修后,乙方向甲方承诺第三年免费保修,保修时间为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计三年。
享受原厂所规定的售后服务。
七、保修条款:
按原厂商标准。
八、所有权:货物所有权在甲方未全部支付货款前仍属于乙方,如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将货物收回,同时甲方须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货物收回所产生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风险转移:货物损毁的风险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到甲方。
十、违约责任:
1乙方责任:乙方如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交货的或逾期交货,乙方需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须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责任: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须按合同总额。
的千分之一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本合同清单中所列为原厂正品,如有不符,在无偿退货的同时,乙方。
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十一、不可抗力:因台风、地震、水灾以及其它非需、供方责任造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不可抗力。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提供事件详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
十二、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十三、合同担保:如需提供担保,另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四、合同变更: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必须在供方发货前3日提出,在双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贰份。
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市区。
需方:供方:(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传真:邮编:传真:邮编:开户银行:
帐号:
经办人:开户银行:帐号:经办人: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六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七
答辩人:盐城市ht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开放大道***号##物流园2、3号,法定代表人:zh。
答辩人就zbl诉我单位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首先,通观原告的诉状,我们不难发现,原告可能混淆了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在此,我们愿意向被告郑重声明,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为公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保险合同关系。
因此,我们愿意按照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想,人民法院绝对不会按照原告所提交的诉状中的请求,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判决我们承担。
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风险无处不在。
仅就大宗货物异地买卖而言,我们扣除市场行情被动、政策变化等外在因素外,仅就其本身而言,还存在双方支付风险、货物质量风险、数量差异风险、运输风险等故,相关的应对和规避措施就显得尤其重要。
如今我国的相关法律也为此提供法律保障手段,比如,信用证制度、保险制度,等等。
体现在货物托运、运输、接收上,就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依法为所托运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以防范有可能因货物运输过程因种种意外而致的货物损耗甚至灭失。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投保该货物的运输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交易习惯,应认定为其本人主观存在严重过失。
而一旦相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万一真的出现了意外的损毁灭失,那么,其因自身的严重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严重后果。
我们知道,承运人的责任是运输货物,当然包括安全运输的义务。
如果承担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法律所规定的“与其过错相适应”一词的限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这是我国民商法律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上的具体体现。
至于本案,ht公司收取运费,而且收取的仅仅是运输货物的费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仅承担因运输不能或者由于主观因素而致过分迟延交货或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原因而致数量严重减少等方面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为本公司收取的仅仅是运费,故本公司无义务为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即使要求本公司为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那么,本公司作为承运人也只能是在收取了托运人的保费后代为办理货物保险!总之,我们没有义务为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故,依法不能要求我们承担只有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承担的保险责任,即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即使保险责任,也只能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限额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大家知道,保险具有一定的风险规避及补偿功能。
我们同样知道,在我国,甚至在世界各国,也只有保险具有这种风险规避和补偿的功能!换句话说,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其它所有合同均不具有风险规避及补偿的功能!
我们提请原告注意,你20万元的货物不投保,难道一点过错没有吗?
我们想进一步请教原告,如果你上述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请问: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运输企业还有存在的可能吗?!更不要说运输行业的发展了。
如果真的像原告所理解的那样,即使是像中国国际海运集团这样的巨头也将承受不起!!——收了你200元运费,却要承担高达20万元的赔偿责任!真是岂有此理!
原告应该知道,在本案事故中,事故的发生是车辆发生火灾,而火灾是意外事件,并非人为原因,故作为承运人,本单位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无任何责任。
恰恰相反,我单位也是事故受害方。
如果原告坚持往我单位推责任,说我单位未尽安全维护责任,那么,请原告注意,我单位的车辆,我们比谁都爱惜!我们不但坚持例行维护,而且我单位外聘了车辆专职维护人员,对车辆的维护,我单位是维修单位维护和本单位专人自行维护相结合。
但是,尽管如此,谁能够保证机器运行会一点故障不出?!所以,发生事故,那纯属意外,所以,我们没有过错,而我们没有过错,凭什么要我们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难道我国合同法上规定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赔偿责任不成?!
有一点,我们提请请原告正视,————在本案中,我单位在与托运人所签订的《货物托运协议》中第3条中,明确约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已参加保险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按保险条例规定理赔;如不投保险,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由承运人按单位运费的1-3倍赔偿。
由此可见,我单位已尽到了作为承运人应有的善意的合理的提醒义务。
我们不知道,你托运人及收货人未依约定投保,反而向我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有何道理?
因此,在本案中,ht公司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仅仅是货物运输合同,而并不是保险合同,所以,因意外事故而致的该批次货物的意外损毁,我单位只能承担依法依约规定和约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而本案中,ht公司在与托运签订的协议中的上述约定,不仅仅是签约双方的约定,更是完全按照货物运输的交易习惯确定的。
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情形,原告不能否认,——原告作为一名久战商场的老板,理所当然地十分清晰地知道一个众所周知的商业习惯,就是你所托运的货物如果价值较大甚至巨大,那么,即使你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但是,你如果想要承运人承担运输安全及对所托运货物的价值的保证责任,那么,你就必须与承运人另外签订货物保价协议,或者在托运单据上的保价栏中填写保价款项,并实际交付保价费,那么,一旦承运人因运输意外而致货物毁损灭失,那么承运人就必须依保价协议或者保价条款或者托运单据上的保价金额约定承担约定的赔付责任。
这种运输形式,就是保价运输。
而在本案中,按照商业习惯,保价的费率正常为5%。
我们可以计算出,在本案中,如果搬运人将其20万元货物进行保价,那么,他就应该向承运人支付10000元保价费。
你搬运人未向我单位进行保价,凭什么我单位承担保价责任?!你托运人没有向我单位进行保价,凭什么要求我单位在没有过错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赔偿你的全部损失?!我们之间仅仅是普通公路货物运输,没有保价,你凭什么要我单位承担保价运输项下的责任?!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
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
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一般保价费率为5%。
大家知道,本案中的货物运费为570元。
我方实际收取200元(这200元,还不够实际油耗和过路费!——你托运人和收货人并未按照约定缴纳全部运费,那么,如果你要我单位承担某种责任的话,我单位顶多只能承担所实际收取运费与约定运费之比例相适应的责任!难道不对吗?)。
故按照约定和交易习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原告接受调解,那么,我方愿意以签约运费、货运合同约定赔偿比例的上限的双倍数额进行赔偿,也即570元×3倍×2倍=3420元赔偿原告,对于超出此数的赔偿金额,我方不能认可,更不可能接受。
我单位愿意在最后再次善意地提请原告注意,按照本案中的运输合同所约定,我单位的最高赔偿责任为570元×3倍=171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在离谱,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情不符。
我们相信,人民法院会坚持法律规定,不会支持原告的不合法的诉讼请求,而会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
此致
射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盐城市ht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h。
代理人:朱宏炜宗潜。
2xxx年8月30日。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八
供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现行国标。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公司仓库,供方于合同指定交货日、交货地点一次性全批量交清货物,货物途中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港:供方代送。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按国标、理计。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提货时需方派人员验收。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款到发货。
八、违约责任:
(一)供方不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的该货款的___________%偿付违约金;。
(三)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办理。
九、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注:
1、本合同依法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
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九
下面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做一下简要的回顾:
一、确立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目的。
要想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要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只有明确了管理目标才知道安全生产工作怎样做,做什么。只有明确了管理目标才能够更好的完成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更好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
面对当今安全生产工作上管理的难度,认真制定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重点;。
1.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抓住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根据施工现场的进度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不是说只抓重点就不管其它,其重点工作是在做好正常的安全管理的同时而制定出来的,这一点必须要分清。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时必须要掌握施工动态过程中和关键施工部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特别的要求施工单位有针对性的写出具体的安全方案、预案和措施来保证其关键部位的安全生产和施工。
3.做安全管理工作不能管进度,就管安全生产。无论施工进度要求的有多紧张,但是必须要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更好的协商与沟通机制。
1.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要想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搞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并且要搞好监理单位的内部沟通,每个问题在经过三次的协调、沟通后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处理的,必须将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的向上级领导进行反馈,包括资料管理和现场管理,让各单位的上级领导知道现场存在的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危险程度。要强调的是,如果施工中发现严重的隐患和危险,是没有协调、沟通余地的。
2.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能协商沟通解决的最好在会下协商解决,会下解决不了的要在安全专题例会上解决,安全专题例会解决不了的,要在监理例会上解决,最终解决不了的要拨打12315电话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3.做好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一旦出现事故的情况下做到有据可查,尤其是监理日志、安全工作联系单和安全监理通知等,记录一定要齐全。
1.必须认真的学习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法律、法规和标准,用国家规定的有关内容来审核施工单位报过来的方案、措施等,做到一步到位不做重复的工作。真正的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心服口服。
2.利用自己掌握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影响从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增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意识,也便于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要记住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与坏,不是只靠一个人的努力就能达到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由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全体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
四、制定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重点。
1.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抓住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根据施工现场的进度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不是说只抓重点就不管其它,其重点工作是在做好正常的安全管理的同时而制定出来的,这一点必须要分清。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时必须要掌握施工动态过程中和关键施工部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特别的要求施工单位有针对性的写出具体的安全方案、预案和措施来保证其关键部位的安全生产和施工。
3.做安全管理工作不能管进度,就管安全生产。无论施工进度要求的有多紧张,但是必须要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五、参与并配合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1.监理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保持好沟通与配合,及时的了解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意识及重视程度,了解施工单位所有管理人员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尽职尽责情况,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2.现场存在的不易解决的问题,要与经常来现场检查巡视的上级安全管理人员沟通,使其能理解我们工作的难度,并及时的反应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借助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力度来处理现场存在的且施工单位又不重视的安全生产问题。
3.与建设单位配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必须有监理、建设、施工、分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并且要分组进行,防止施工单位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反馈,造成检查过程中的漏洞。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
原、被告于2000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00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00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00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00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00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00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今宣判人保败诉
今天上午9时20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4万元。
法院认定,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故车祸原因无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4万元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办法将于20**年1月1日施行。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一
20年仓库管理工作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较大成绩,仓库管理工作较之去年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库容库貌也得到有效改善,服务生产的效率也得到了提高。我们用心思量总结工作当中的利弊、得失,从教训中得出经验,为以后的工作做好更充分的计划准备。年仓库管理年终总结报告如下:
一、仓库管理工作主要是从整理入手,根据型号规格进行归类摆放,使仓库凌乱不堪的状况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同时也为后续物资清查工作奠定了基础,干净整齐的库容库貌成为仓库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全力组织仓库人员摸清仓库物资,并在此基础上对仓库库存进行逐步的修整与完善,逐步建立原材料物料卡,使账、卡、物相符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对生产技术部下发的所有对库材料表,及时准确的核对库存数量,并将需要采购的原材料数目,以的形式转交给部。
四、对所有购进的元器件,严格执行原材料送检工作,并按照工程项目及时的送达质检部,对于质检不合格的元器件不得入库。
五、严格按照生产材料表上的数量、型号,下发元器件。对图纸与材料表不符合的情况,必须与技术部工程师沟通后,追加或更改材料表后再发放材料。
六、产成品出库严格按照流程办理。有产成品领料单才能领取货物并做好登记工作。对需要送货的产成品,送货清单要详细,注明附件(排、螺丝、手柄等),并由收货方签字认可。
七、供应商所开发票,认真核对数量、型号及金额。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注明工程项目转交财务部。
八、常用材料及元器件达到最低库存,及时向生产部报告物资,并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
20年的仓库管理工作有所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漏洞:
第一,在以后的工作过程当中,仓库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有效沟通,为仓库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局面。
第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较频繁的领料程序工作做的还不够认真细致,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加精益求精,目前废品入库流程还不是很流畅,包括废品拆分,回收,再利用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回顾20年的仓库管理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展望新的一年,仓库管理工作还很重,特别是库存物资帐、卡、物相符工作还要付出很大努力,所以务必要将戒骄戒躁的心态保持下去。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二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_____楼_____门__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__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三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张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他的头上,张某当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是从楼上掉下来的。张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是从上面掉下来的。张某妻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张妻报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张某在医院,至尽昏迷不醒.张妻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笔者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1][2]。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四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纠纷,那么,通常情况下,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货物运输中产生纠纷其中不仅牵涉货物运输法,还往往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
解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运输合同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会考虑到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但也会有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协商还是无法解决的,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的途径。运输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托运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格式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参考文本。在具体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时,各种运输单证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
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往往涉及第三国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及纠纷处理方式等问题。另外,运输单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应当按照单证记载的要求,认真填写,避免因填写不清而导致纠纷。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五
被告:傅xx,男。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应被告(外号:“黑欢”)的要求,驾驶自有吊车到被告经营的'沙场搬运沙机及其他生产设备,并就设备搬运费用进行了约定。现被告共结欠原告设备搬运费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欢”的名义签字及被告经营的沙场的相关管理人陈兴化签字的确认单据为证。上述费用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
有鉴于此,原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六
管道运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大众化物流方式。而且,管道运输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管道运输的输送效率非常高,可以达到百万吨级别的输送量。其次,管道运输的运输成本非常低,因为它可以借助天然重力、流体动力、压力和重力等自然能源而不需消耗运输所需的能源。因此,笔者在大学期间学习了物流专业后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管道运输的经验和体验,它们对我来说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管道运输的优势之一是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非常高,他不会像其他运输方式那样受到环境因素的限制,例如气象条件、交通流量、路径选择等。其次,管道运输被广泛应用在石油、天然气、水等各种物品的输送过程中。特别是在跨越国界的运输中,由于其安全性、稳定性和效率超高,管道运输在很大程度上被高度重视和重视,已经取代了其他运输方式。
当然,管道运输也有自己的劣势。与其他运输形式不同,管道运输是一种固定的输送方式,输送线路通常是固定的直线,这意味着如果输送目的地发生变化,就难以调整运输方式,包括管道迁移、液压站改造等,这可能会导致非常高的成本和投资持续时间。因此,在管道运输的使用过程中,需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规划和设计,以便适应生产和市场的需要,并防止设计缺陷和操作错误。
在管道运输中,对于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同样非常重要。很多管道运输设备和系统都要依靠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操作和维护,这也需要我们在工程师的选择和培训上下足功夫。此外,在管道运输的日常操作,安全管理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操作人员如果在工作时疏忽大意,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和社会安全隐患。
5.总结。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管道运输虽然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局限性,但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今后的物流发展中,管道运输仍然会继续被大量使用,并更好地服务于各个领域和行业的发展。在管道运输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理性看待其优点和劣势,并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顺畅、安全和快速的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七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按照区政府20xx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和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及时汇总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消息数据,对已经查明并登记建档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积极督并制定治理计划和措施。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的进行通报,并帮助提出防范措施和治理意见,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消除。
3、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二、以开展宣传教育为突破点,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由街道安监站、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主办。通过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在活动中:
一是举办了“安全生产咨询日”,深入一线,让安全知识进基层活动,邀请安全生产有关专家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开展安全咨询、解答疑难问题,帮助企业排查隐患。
二是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周”。在主要街道、大型商场、市场、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娱乐场所、工业区、机关、学校等重点地点竖彩旗、悬挂宣传标语、图片、发宣传单、讲解演说、设立咨询点、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做好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在活动^v^发放宣传材料4000多份,悬挂宣传画50张和宣传条幅16幅,张贴标语80余张,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并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范围。通过此次活动,强化了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素质、提升了安全技能。
三、以安全生产应急分队建设和演练为抓手,提高应急防范水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作为关键点,成立办事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下设应急救援小组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协调作战、必要时协调民兵参加抢险、共同完成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有效提高了应急救援小组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创造“平安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提高预防火灾意识。
20xx年,xx街道加大安全生产排查力度。
一是负责对辖属6个社区区域的“三小”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当场责令整改。对于重大隐患者,及时报街道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整治。
二是负责对辖属6个社区区域的“三小”场所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向业主和从业人员传授正确使用灭火器等安全知识。20xx年,xx街道安全生产巡查队共检查“三小”场所180家,发现安全隐患10家,同时并按要求在限期内依法整改完毕;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演练。
xx街道结合各社区实际,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各种类型的宣传工具深入扎实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此同时,xx街道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八
尊敬的领导:
我叫-x,男,现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现将一年来的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论素质。
在一年以来的工作中,力争能更多的学习一些业务、理论知识,有效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论水平。一是始终坚持参加单位组织的每星期半天的理论、政策、法规、业务学习;二是认真自学了《中国^v^章程》、《公务员法》、《中国^v^内监督条例》、《中国^v^纪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九大关惩治腐败方面的内容;同时学习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县20-年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深刻理解上述党纪、党规及会议报告的意义和精神,为自己今后在工作中,把握正确方向打下了基础,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根基。
与上级党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偏离正确方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三是为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认真自学了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规范和标准,同时,还进一步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范性文件。通过自我加压、深入学习,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利益观,自觉防止滥用手中权力的行为,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急群众之所急,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立志做一个清正廉洁的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党的宗旨和信念,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了在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水平。
二、加强党性修养、搞好廉洁自律。
在一年来的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用党章、准则、党纪、党规、公务员条例及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规范》、《党风廉政手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文件选编》,认真对照自己的语言和行为,把“扎实工作、多做实事、少说空话、清清白白做人”作为自己工作和做人的原则,处处对自己严要求,时时敲警钟,常思贪欲之害,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坚持廉洁自律,克服贪图享受、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功推过等有悖于党规、党纪的腐败行为,不谋取一切不合法收入,不搞特殊化,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做到。对自己严格要求,在工作、办案过程中,坚持不接受有影响工作的宴请和礼物,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作为领导干部在抓好自身廉洁自律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一岗双责,教育和管好分管科室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工作,一年来,自己分管科室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三、存在问题和纠正措施。
今年以来,自己和分管科室的职工没有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但是不等于今后就一定不会出现。我们一定要以预防为主,时刻要牢记党的宗旨,强化拒腐防变措施,特别自己是作为一名部门副职领导干部,今后一定要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工,服从大局,认真学习党纪党规,时刻敲警钟,管好自己,并正确处理好工作与个人私事的关系。同时要坚持“一岗双责”,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组织和加强自己和分管科室职工,对党的政策以及党纪、党规、国法的学习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发现矛头,及时教育、整改,切实做好既对自己负责,又为组织负责,把好拒腐防变的关口,使自己和分管科室职工保证能够一如继往地廉洁从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完成好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九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张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他的头上,张某当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是从楼上掉下来的。张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是从上面掉下来的。张某妻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张妻报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张某在医院,至尽昏迷不醒.张妻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笔者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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