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精选16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的宝贵财富,它能够帮助我们不断积累经验和成长。在写心得体会时,如何抓住核心要点,避免冗长和啰嗦?以下是一些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查阅和参考。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一
城市综合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学习和了解,我参加了一场由城市管理部门举办的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受益匪浅。
首先,讲座开始时,讲师详细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他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城市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强调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各部门之间形成互动协作的合力。通过讲解,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含义和目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讲师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他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可以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的繁荣,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他举了很多实际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力量和效果。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后,讲师详细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他强调了信息化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介绍了一些城市管理系统的应用案例,比如公交管理系统、地铁运营控制系统等。他还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通过这些介绍,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信息化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总结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挑战。他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比如城市拥堵、环境污染、城市安全等问题。他强调了创新和合作的重要性,鼓励我们积极参与到城市综合管理中,为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听到这些话,我深感身为城市居民,我们有义务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明白了城市综合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也认识到了城市综合管理在推动城市文明进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巨大潜力。我会努力学习和推广城市综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为我所在的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美好的城市。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综合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城市的良好秩序和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作为城市的居民,我们对于这些新政策与法规需要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以更好地融入城市发展进程。近期,我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以下是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通过明确规定和要求,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在条例中,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市容市貌、交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此外,条例对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使整个管理体系更加严密和高效。通过这些措施,城市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好的组织和推进,各项任务的完成效率也得到了极大提升。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强化了居民的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在条例中,对居民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例如,条例中规定了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同时要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和市容市貌等。这些规定使居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在实际行动中,居民们纷纷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了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的良好氛围。
再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条例中,对城市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管理机构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条例对城市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其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和规范的管理工作。通过这些措施,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服务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居民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可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帮助,使城市成为一个更加宜居和宜商的地方。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条例中,对城市发展的规划和布局进行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市政府依法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的整体环境和文化质量。通过这些措施,城市的发展将更加有序和可持续,为后代子孙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综上所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规定和要求,条例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增强了居民的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作为城市的居民,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条例,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共同建设一个美丽、宜居的城市。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三
城市综合体是市区中心商业和文化繁华的地区,如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其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灭火被视为城市综合体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城市综合体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因为电器设施缺陷、建筑结构不符合标准、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缺失等。这些原因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就会增加火灾的发生概率。
为了降低城市综合体火灾发生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消防工作。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消防制度,包括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员工的火灾预防意识和逃生知识,以及完善的消防安装和设施管理。其次,要加强火灾预防,对电气、建筑、人员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最后,在火灾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报警、疏散人员、使用灭火器等,切忌等待救援,增加火灾的损失和危害。
虽然城市综合体灭火措施多样,但实际操作的难度也很大。城市综合体内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势易蔓延,一旦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后果不堪设想。此外,城市综合体的地理环境复杂,消防车辆和消防队伍出入不便,消防通道容易堵塞,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城市综合体灭火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实现有效的应对火灾的措施,需要广泛联系社会力量,鼓励各企业和机构共同参与,形成全民消防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建设智能化的消防系统,提高消防队伍和志愿者的专业水平,都是灭火工作的重要内容。城市综合体灭火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不断提升其灭火能力,降低火灾的发生概率,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四
城市综合体是当前城市发展的热点和重点,其规模巨大、功能多样,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危及大量人员和财产。近年来,我国城市综合体火灾频繁发生,对于如何有效实现综合体灭火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探讨从灭火设备、灭火人员培训、灭火演练三个方面的经验,希望对未来的城市综合体灭火工作具有参考作用。
第二段:灭火设备。
灭火设备是城市综合体灭火的基础。一般来说,城市综合体的灭火装备需要包括灭火器材、水源、应急照明等。在选择灭火器材时,需要考虑到火灾的种类和程度,例如有些灭火器对于油火灾效果会更好,而有些对于电器火灾更为适用。此外,灭火器的数量和位置也需要合理规划,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另外,为了保证万一灭火装备出现故障,应当备有备用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所有的灭火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段:灭火人员培训。
灭火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于城市综合体灭火非常关键。一方面,灭火人员需要拥有基础的消防知识,知道如何使用不同的灭火器材、如何疏散人员等等;另一方面,他们还需要具备应急处置的能力,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同时还需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处理和减轻现场群众的恐慌情绪。由此可见,对于灭火人员的培训不仅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长期持续的。
第四段:灭火演练。
灭火演练是培养灭火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模拟真实的火灾场景,可以让灭火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火灾场景和应对方案,同时也可以查漏补缺。在进行灭火演练时,应当考虑到人员的安全情况,确保训练过程安全可靠,并注重提高训练的实际性和前瞻性。此外,还需要定期开展灭火演练,加强灭火人员的训练和磨练。
第五段:总结。
作为当今城市的重要社会化空间,城市综合体的灭火工作不仅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是城市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有效实现城市综合体灭火,除了合理使用灭火设备,开展灭火人员培训、灭火演练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希望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城市综合体灭火的整体水平,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城市环境。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五
综合管廊是一种集电、通信、燃气、水、环保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于一体的地下综合管线。作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管廊对城市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在参与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综合管廊的重要性与潜力。
综合管廊的建设优点多多。首先,它减少了地面上的乱线乱象,将各类管线都整齐地集合在一条地下通道中,不仅美化了城市风貌,也减少了因天然气爆炸、水管破裂等事故带来的安全隐患。其次,综合管廊的建设提高了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使得地面上的道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再次,综合管廊降低了管线维护的成本和难度,一旦发生故障,维修更为简便快捷。总之,综合管廊的建设给城市发展带来了诸多好处。
然而,综合管廊的建设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来说是一大挑战。其次,由于城市地下空间有限,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克服复杂的地质条件和与周边交通等设施的协调。最后,由于综合管廊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关系,需要实现多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这对于政府来说也是一项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综合管廊的建设,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为综合管廊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其次,加强技术研究与创新,提高综合管廊的建设质量和效率,降低维护成本。再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力,加强协作机制。最后,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城市居民对综合管廊的认知和支持,形成社会共识。
第五段:总结。
综合管廊的建设对于现代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但通过全面的规划和合理的安排,我们能够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优势,解决问题,并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综合管廊会在更多的城市中得到广泛应用,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近日,在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起草和实施的过程中,我深感这一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我有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城市是人们生活的舞台,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可以规范城市的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可以有效地减少噪音、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比如,对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对于违规停放、占用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是为了保持城市的良好秩序,促进城市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社会的法制教育和约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居民对于条例的不了解或者是不愿遵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要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更要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增强居民的法制意识。我们开展了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相关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提醒居民要依法行事。随着宣传教育的推进,居民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社会的文明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城市的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再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一部条例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执法力量的配合。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和环保、市政、交警等多个部门进行协调,共同开展联合行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同时,我们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这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城市的综合管理不仅仅是依靠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更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出台只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要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和程序,提升法治水平,使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执行更加有力、高效。
总之,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城市发展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在实施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效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支持。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内的地下管线密度越来越高,各种管线纷纷交错穿行在地下。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这些管线,近年来,综合管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在工作中接触到了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通过这些经历,从中收获了不少心得体会。
综合管廊是一种将多种地下管线整合到一个管道内的综合性工程。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方便管理和维护管线,也节省了地下空间资源。在建设综合管廊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管线的整理、规划和设计,确定各类管线的布局和连接方式,并考虑到后期的维护和更新需求。这个阶段的关键是要充分了解各类管线的特点和要求,合理规划综合管廊的结构和设计。
在建设综合管廊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合理的工期和预算计划非常重要。一方面,经过周密的计划和设计,能够准确估算出建设综合管廊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从而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物资采购。另一方面,管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施工现场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协调,确保工期和预算的有效控制。只有合理、科学地进行时间和成本管理,综合管廊建设才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综合管廊的建设还需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安全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安全标准,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另外,施工过程中还需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在工作中,我了解到一些管廊建设中遇到的环境与安全问题,加强了我对环保和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综合管廊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营和维护。综合管廊的运营包括管线的日常管理、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安全监测与报警等。为了保证管廊的正常运转,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人员进行巡检和维护。同时,要加强对管线设备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运营和维护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综合管廊的使用寿命和服务效果,因此,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至关重要。
在工作中,我还发现综合管廊不仅是一个工程项目,更是一种城市管理的思维方式。通过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可以有效整合和管理城市内的各类地下设施,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综合管廊的建设也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规划,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相互配合,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和多项技术的综合应用。在工作中,我体会到了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面临的挑战和困难。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为城市的发展和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八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考察文章!以下是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参考!
【引言】。
地下综合管廊,是建设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地下综合管廊可有效杜绝“拉链马路”现象,让技术人员无需反复开挖路面,在管廊中就可对各类管线进行抢修、维护、扩容改造等;同时大大缩减管线抢修时间。
【目录】。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6。
年审核批准施行;。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
8.企业投资决议;。
9.……;。
10.地方出台的相关投资法律法规等。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表1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值。
1项目投入总资金万元26136.00。
1.1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万元18295.20。
1.2流动资金万元7840.80。
2项目总投资万元20647.44。
2.1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万元18295.20。
2.2铺底流动资金万元2352.24。
3年营业收入(正常年份)万元36590.40。
4年总成本费用(正常年份)万元23783.76。
5年经营成本(正常年份)万元21954.24。
6年增值税(正常年份)万元2783.61。
7年销售税金及附加(正常年份)万元278.36。
8年利润总额(正常年份)万元12806.64。
9所得税(正常年份)万元3201.66。
10年税后利润(正常年份)万元9604.98。
11投资利润率%62.03。
12投资利税率%71.33。
13资本金投资利润率%80.63。
14资本金投资利税率%93.04。
15销售利润率%46.52。
16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29.32。
17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43.98。
18税后财务净现值fnpv(i=8%)万元9147.60。
19税前财务净现值fnpv(i=8%)万元11761.20。
20税后投资回收期年4.66。
21税前投资回收期年3.88。
22盈亏平衡点(生产能力利用率)%42.05。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1.项目总投资来源及投入问题。
项目总投资主要来自项目发起公司自筹资金,按照计划在203月份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预计项目总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在204月底。
整个项目建设期内,主要完成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备案、土建及配套工程、人员招聘及培训、设备签约、设备生产、设备运行及验收等工作。
项目发起公司拟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用于项目建设用资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资金不足部分则以银行贷款、设备融资,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
2.项目原料供应及使用问题。
项目产品的原料目前在市场上供应充足,可以实现就近采购。
项目本着生产优质产品、创造一流品牌的理念,对原材料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原料供应商进行优选,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项目技术先进性问题。
项目生产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准则,拟采购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引进先进生产管理经验,对生产技术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保证生产高效、工艺先进、产品质量达标。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二)国家产业规划或地方产业规划。
我国非常中国地下综合管廊领域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在最近几年有关该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加强,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稳定国内外市场;。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4)淘汰落后产能;。
(5)优化区域布局;。
(6)完善服务体系;。
(7)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8)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三)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
(一)……。
(二)……。
(三)……。
(四)……。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本项目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方案,为保证工艺先进性,关键设备引进国外厂商,其他辅助设备从国内厂商中优选。
该公司始建于19,20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实践,公司创造出一流的地下综合管廊工艺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完全能够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其新技术方案的引入,将有效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
(四)模式可行性。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实施由项目发起公司自行组织,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土建工程由公司自主组织建设。
项目建成后,项目运作由该公司全资注册子公司主导,项目产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目前,国内外市场发展均较为迅速,市场空间放量速度加快,市场需求强劲,可以保证产品有效销售。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
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
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近年来,项目所在地多元产业经济迅速发展,第一产业基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新兴产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新的带动力量;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等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一大批改制企业充满活力,民营经济发展发展步伐加快。
重点调产工程扎实推进,经济多元化支柱产业结构正在形成,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项目运作立当地,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项目建设地交通运输条件优越,目前已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等立体方式的交通运输网。
公路四通八达,境内有3条国道、2条省道,高速地下综合管廊步伐进一步加快,将进一步改善当地的公路运输条件,逐渐优化的交通条件有利于项目产品销售物流环节效率的提升,使得产品能够及时投放到销售目标市场。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段:介绍城市综合执法的背景和现状(约200字)
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对城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综合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由于执法部门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对城市综合执法进行反思,寻求改进的方法和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段: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约300字)
城市综合执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腐败问题。其次,执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执法决策的不公正。再次,执法手段和技术相对滞后,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城市治理需求。最后,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少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情况,引发了大量的投诉和舆论关注。这些问题和挑战直接影响了城市综合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
第三段:对城市综合执法的反思(约300字)
城市综合执法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反思。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其次,需要加强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纪律建设,确保执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再次,要加大对城市综合执法的投入,更新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同时,还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形成一种共治的格局,共同推进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段:城市综合执法改进的体会和经验(约300字)
在对城市综合执法的反思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改进的体会和经验。首先,要注重执法规范化,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再次,要加大对权责清晰、执法流程简化的改革力度,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繁琐手续和环节。最后,要注重执法结果的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约200字)
城市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品质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城市综合执法的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寻找改进的方法和途径。只有不断完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才能更好地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对策,为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提升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
近年来,我国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城市综合执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城市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挑战,也体会到了自身在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和需要提升的地方。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经历和体会,分享一些关于城市综合执法反思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综合执法应注重科学与法治。城市综合执法的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同时把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工作中。法治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操作,避免超越自身权限,懂得权责明晰,科学决策,确保权威、公正和公平。
其次,城市综合执法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城市综合执法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与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公众的意见和诉求。只有与公众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我们才能更好地调整和完善执法工作。此外,我们还要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通过社会共治的方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城市综合执法不能仅仅靠自身的力量,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同时,城市综合执法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执法规范。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懒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果。因此,我们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能力。同时,还要完善执法规范和制度,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减少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只有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才能树立起市民对城市综合执法的信任,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另外,城市综合执法需要加强协作与合作。城市综合执法的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涵盖范围广泛,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不够顺畅,导致执法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我们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动与沟通,形成效果良好的工作合力。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才能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
最后,城市综合执法要注重创新与改进。城市综合执法的工作面临着日益增多和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我们应高度关注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思路的应用与发展,寻求更加高效和智能的执法方法。同时,也要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改进和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制度和机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综上所述,城市综合执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重科学与法治,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改进内部管理和执法规范,加强协作与合作,同时注重创新与改进。只有通过不断的思考和反思,才能提高城市综合执法的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一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的《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从省级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了解到,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推进,《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目前,西宁市建设管廊一期工程已完成项目可研、环评等所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据了解,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研批复总投资约44亿元,计划今年完成投资10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2.7亿元。一期项目已到位资金5.23亿元,可实施11条道路管廊7742米,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1466米,主体完成回填770米。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管廊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入廊管线要求)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二
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长效综合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长效综合管理旨在通过综合的规划、监督和协调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有幸参与了我所在城市的长效综合管理工作,并从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将根据我的经验,分别从制定规划、加强监督、落实协调、提高效能以及增强民众参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制定规划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基石。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指南针,它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在制定规划时,我们应该广泛调研,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并将其纳入规划的考量范围。规划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力求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在规划的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规划的实施能够真正惠及广大民众。
其次,加强监督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核心。监督是权力的制约和约束,是保障规划实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制定监督法规、建立监督机构和加强信息公开等。同时,要注重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进行监测和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监督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监督,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落实协调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关键。城市发展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作,只有通过协调,才能保证各方面的资源协同利用和利益整合。我们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同时,要注重信息的共享和联动,确保各方能够及时获取所需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协调要灵活务实,推动城市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提高效能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追求目标。城市管理要高效有序,应该倡导创新思维和科学方法,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力度。我们要注重用信息化手段改造和优化城市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能。此外,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以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通过高效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求,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最后,增强民众参与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民众是城市发展的主体和受益者,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被充分听取和采纳。我们要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鼓励民众参与城市决策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民主议事机制。通过民众参与,我们可以增加城市管理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减少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摩擦。
总之,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规划、监督、协调、效能和民众参与对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充分发挥这些方面的作用,我们才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城市将会越来越美好。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三
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综合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综合执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城市的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和权益。然而,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和总结,以期提高综合执法的质量和效果。本文旨在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分享一些关于城市综合执法反思心得和体会。
首先,综合执法的力量来自于团队合作。在我所在的城市综合执法队,我们的队伍由环保、城管、交管等多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但只有通过紧密合作,才能真正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展和问题研究。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完成我们的使命。
其次,综合执法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执行。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职务。在处理案件时,要果断、公正、公开地进行裁决,绝不能因私心而偏袒一方。同时,在对违法行为惩治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把握度,不可过度执法,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增加社会的负担。合理的执法程序和公正的裁决结果,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高综合执法的公信力。
第三,综合执法需要更多地倾听和解决民众的诉求。在执法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抱怨和不满的声音,这些都是民众对我们工作的反馈。我们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虚心倾听民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化解矛盾和纠纷。综合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与民众的交流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理解和沟通,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只有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
第四,综合执法需要更多地加强职业素养的培养。作为综合执法队员,我们的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的。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约束,做到廉洁奉公,端正执法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重规范操作,讲究礼貌待人,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提高综合执法的专业性和技能水平。只有做到这些,我们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综合执法人员。
最后,综合执法需要更多地与社会各界加强合作。作为城市综合执法的从业者,我们应该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包揽所有的复杂问题和矛盾。因此,我们需要与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为城市的和谐稳定工作。警察、社区、公共卫生等不同部门,以及广大市民,都是综合执法的重要参与者和合作伙伴。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共同解决城市的问题,推动城市的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综合执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反思和改进。通过团队合作,规范执法程序,倾听民众诉求,加强职业培养,与社会各界加强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提高综合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为城市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四
(1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5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
2016年5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管廊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维护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费形式、收益及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地铁线网的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八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预留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的地铁线网,除有以下情况外,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九条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管廊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爆破;。
挖掘城市道路;。
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集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是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人民政府和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廊的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环保、人防、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公安、园林、文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意见。
第九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申请挖掘道路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六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线的安全运行;。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
(八)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假公济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的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入廊管线要求)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