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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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xx年xx月xx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xx年xx月xx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经办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xx年xx月xx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二
依法调查认定申请人aa为工伤,并责令被申请人先予支付申请人自受伤之日起的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再次入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3月24正式受聘于被申请人在xx段工程项目部的临时工,主要参与其爆破工程施工。2007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当申请人在工地扩炮过程中,由于导火索超前预计的引爆时间爆炸,导致申请人无法躲闪而致眼部严重受伤,脸部及上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申请人被紧急送往医院,先后于xx人民医院、xx中医院及gg医院救治,由于医院需在3至6个月后才可行眼部手术治疗,申请人现临时出院等待再次住院手术治疗。
综上,为依法维护申请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劳动部门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为感。
此致
xx劳动局。
申请人:aa。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陈在旭,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姚庄村姚东组29号,身份证号码:***336,是慈溪市康威音像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职工。联系电话0***。
被申请人:慈溪市康威音像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石堰工业区。联系电话***(胡主任)法定代表人:张坚能;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1年11月17日早上在单位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陈在旭是被申请人公司冲床车间的检验员,事发时间是2011年11月17日早上八点半至九点的样子。当时申请人在巡检,看到职工刘思伦做的产品又有很多不良品,申请人就向车间主任反应。过了会儿,刘思伦就气冲冲的走向申请人,手里还拿着钩产品的锯条,连续在申请人的脸上划了几道口子。导致受伤至今没能上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2011年12月20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日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了个月,花费医药费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张千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申请人: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七
市劳动局领导:
我叫xx,女,19xx年生,中共党员,职工。20xx年7月武汉冶金建筑专科学校(现武汉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给排水专业毕业,分配至市自来水公司至今。
因工作和项目各项推进需要,长期加班加点熬夜核对设计图纸、整理项目处理方案、编写上报材料、筹备文艺节目方案等,20xx年12月27日终因睡眠不足体力不支晕倒在工作现场,被120送往医院急救。当晚ct检查轻度中风,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脑梗塞,住进丹江口市医院神经内科。20xx年12月31日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关心,送往十堰太和医院神经内科治疗。20xx年1月24日出院在家休养,又出现惊恐、少言、幻觉、社交恐惧等严重精神抑郁,大脑反映迟钝,思维发散,精神恍惚,记忆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显下降,身体体力不接。20xx年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医院急救,范文《职工》。20xx年4月3日,因全身水肿、血压持高再次住进市中医科院治疗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养的近4个月时间里,身心经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说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亏公司领导、同事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但给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经济和护理负担,四个月个人支付医治费用已达1.2万元,而后续治疗的时间、费用及大脑、精神、工作能力的恢复等还遥遥无期。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gb/t16180—20xx《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工伤赔偿管理办法及标准》(一)、(二)、(三)、(五)、(六)(七),本人请求给予工伤认定及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伤残补助金共计60752元。
此致
xx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八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工伤号: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伤号:_________________;。
事情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我公司__________车间工作人员,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下午________点________分左右,在车间工作期间翻动模具时,不慎被模具将右手小指砸伤,当天被送往____________医院进行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右手小指末节组织缺损伤。住院________天,现已出院休养,住院费: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现申请工伤,请给予处理为盼。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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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族,籍贯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街,是__________公司职工。
被告: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招入公司,担任__________工作,在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_____个月,花费医药费__________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十三
*公司:
系贵公司**车间工种。申请人是妻子,特代表全体近亲属提出本申请。在贵公司某年*月*日的事故中,受伤。被公司送往某某医院抢救。经多方努力抢救无效,不幸于**年*月*日去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某月某日作出的**字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因工伤事故死亡,系工伤。”据此,特申请贵公司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我们发放我们应该享有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以及抢救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恳请贵公司能依法审核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年*月*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十四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单位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认定年月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事实情况。
20xx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具体描述受伤经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某(按手印)。
20xx年1月15日。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十五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76年12月进被告绍兴起重机总厂工作,职业为钣金工,现从事工种为油漆工,(是因20xx年11月23日原告职业病诊断一年后于20xx年1月26日调动),在本厂长达29年的噪声环境接触中,近十年来听力逐渐下降并伴耳鸣的情况下,于20xx年7月上旬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当场否定,后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进行申报,但因被告无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工作现场危害评价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再次推脱不进行申报。
经过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投诉及交涉下,最终同意申报。
(绍疾控检字第l-0001号检测报告是原告多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被告才去进行了委托检测,在此之前,没有此类工作环境的检测报告,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
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和药物治疗。
而此时被告又不闻不问,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安排原告进行治疗或给予岗位津贴,在诊断为职业病后长达7个月(20xx年11月-20xx年6月)时间里,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对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始终请求被告能让其停工治疗,而被告始终以“再说”“厂部讨论”等借口推脱。
目的是想让原告放弃停工留薪期(据原告讲: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只是迫于被告用工关系的有利地位而不敢申请职业病诊断或申请被拒)。
原告带病继续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聋耳鸣继续加重。
且在工作中根本听不到吊车的安全指挥铃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后在病情和身心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原告于20xx年5月多次书面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准备弃工的情况下被告才同意于20xx年6月1日休假工伤治疗。
被告当时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疗需要医院的休息诊断证明书才可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看病时出具的诊断书共分八次给被告,总共八张。
到20xx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稳定后工伤治疗结束。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收到律师函一份。
原告无奈之下,于20xx年4月6日(30日变更请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将其中的加班费除外计算得到原告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08.20】元。
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
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
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
(核算清单见证据12)。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xx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
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
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
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
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1月1日。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2】。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一: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x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字[20xx]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
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
(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xx年12月1日经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
”(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工伤补充认定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严某,性别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人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1196905295638。严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1196905295634。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