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委托书(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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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委托书篇一
我们公司是以下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和使用者:
我特此委托________在产品上印刷商标。所有印刷商标均由客户提供(认可),客户拥有印刷商标的合法权利。客户提供的商标合法使用,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委托方按照委托方提供(认可)的商标进行印刷,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或经济纠纷由委托方负责。
委托方盖章(签字)________:委托方盖章(签字):________。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二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当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标权利被他人侵犯时,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与向工商部门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并且其结果具有终局性,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1.问:对于他人的何种行为,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答:当您发现他人有下列行为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2.问:与行政投诉相比,商标侵权诉讼具有什么特点?
答: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向工商部门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只能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裁定赔偿,而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诉讼请求、侵权证据等裁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2、判决或裁定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工商部门进行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终局性效力。
3.问:发现侵权诉讼,您可以选择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答:当您发现他人的行为侵犯您的商标权利,您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一般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期限。
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出租车已来接您,请您耐心等待……”,不时,耳边就会传出这个熟悉的声音。如今,打车软件好像有种人走茶凉的意思,今年5月,嘀嘀打车宣布正式改名“滴滴打车”,一些品牌在经营思路和市场战略上有了一些调整,经常伴随着logo更换之风,类似苹果、苹果、ibm等行业巨头也先后有过不同版本的经典logo。嘀嘀打车好好的要换商标,商标跟logo不同,这可不是个小事儿。
嘀嘀的改名,事实际上是在5月19日,一家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的公司(也是做打车软件的)就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嘀嘀打车,并索赔8000万元,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又都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实际上嘀嘀打车跟妙影微电子打了将近两年的官司了。在2012年11月28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一般来讲,注册商标申请顺利的话,时间在12-18个月。先后要经过形式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形势审查阶段主要排查商标是否相同和相近,而实质审查就是看是否涉及侵权行为,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嘀嘀打车这个案例,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请求的时间来看,明显问题是处在实质审查阶段。
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其实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可以提取到的问题: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信誉的载体,注册的商标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和加强市场推广和优势。然而,如果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前没有进行一个很好的布局或者风险防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的发展。
针对企业我们该如何保护我们的商标,如何规避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三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代理人:杨xx,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x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xxx鞋业”、“xxx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xx公司“xx”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xxx”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xxx鞋博士”中的“xxx”同样做此含义,另外“xxx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xx”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xxx鞋博士”意指xxx鞋质量好、品位高,而“xx”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xx”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xx”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xx”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xxx”解释,同样出自《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xxx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xx”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鞋业”、“xxx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xxx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xxx”、“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xxx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xxx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xxx全家福的图片、“xxx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xxx的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xxx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xxx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xxx淘气x问》有关,“xxx”、“xxx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xxx淘气x问》中的“xxx”,并非其他的“xxx”,更非被上诉人的“xx”。上诉人将“xxx”、“xxx鞋博士”、“xxx鞋业”等文字与《xxx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xx”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四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郭俊峰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电话:1313103062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女,1960年1月28日生,××业主,住河北省××安洲街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上诉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坂城”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销毁已生产出来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于法无据。
本案另一被告张××的“金坂城”商标是在2月12日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于6月21日核准注册的。而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10月14日注册了“金板城烧锅”和“板城烧锅”商标,张××的“金坂城”商标先于被上诉人“金板城烧锅”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的时间是月1日,而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板城烧锅”商标是在年12月16日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驰是一种个案认驰,与国家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范围、认定后的影响力都有所不同,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力相对来说影响较大。上诉人企业名称变更在先,被上诉人“板城烧锅”司法认驰在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保护在先的权利。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它主要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企业名称是区别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用以区别不同企业,它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流通领域的最终功能都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与经营者。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其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合法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突出使用“金坂城”文字,而是将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整体使用的,也未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所有的“板城”、“板城烧锅”、“金板城烧锅”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论从字形、读音、含义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金坂城”是三个字,被上诉人的商标是2个字、4个字和5个字。“金坂城”三个字中的“坂”是土字旁,而被上诉人的商标中“板”是木字旁。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上无过错,且取得程序合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邯郸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过错的。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底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细究下来,却是分级管理的工商登记与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没有联网进行审查,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所造成的。这个责任不应由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在其加工的产品上突出使用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冲突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时,应综合考虑行业、地域、消费群体、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先权利的驰名或知名程度、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认定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所提供白酒不能证明就是。
2、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提供几份证人证言,但是。
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几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是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常的使用,并没有将“金坂城”文字以区别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的'方式在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以达到商标标识的作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三、被上诉人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是商标侵权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民事诉讼不能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是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四、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商标持有人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上诉人不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1、上诉人接受张××的委托为其生产灌装白酒的,张××是“金坂城”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生产加工委托书,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受张××的委托加工的。一审判决书(第10页),认定该份证据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张××并不否认这份协议真实性,另外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和证据5也可以得到认证。证据4是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该份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受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加工的酒只有张××有权进行销售。上诉人无权销售也没有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河北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冀委托()-3号可以证明,这份证明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非该合同没有履行。
4、上诉人没有参加8月份在石家庄举行的北方糖酒会,更没有销售给苏××酒,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此予以否定,庭审中出示的白酒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生产的。
假设苏××从上诉人购买过酒,应该由购货发票,仅凭几张照片以及几张名片就作出上诉人向苏××销售了白酒的判断,让人匪夷所思。
相反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却没有得到认定,上诉人提供了苏××出示的收据以及图片,证明苏××其实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苏××与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苏××也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被告,对此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从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法律责任来看,显然属于地方保护性的恶意管辖。
五、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金坂城”系列酒是受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加工的,张××对“金坂城”商标享有专有权,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有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上诉人只负责生产加工,并没有销售白酒。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举证,法院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举证。上诉人在2005年12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的,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之日(7月10日)不足三年时间,而一审判决书(第11页)却认定上诉人侵权已达四年多,没有法律依据。
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商标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姑且不论上诉人或其他人是否有商标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承德市均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所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苏××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的第二被告,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图片以及苏××出示的收据),证明苏××其实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被上诉人设计的苏××与其存在共同利害关系,第二被告苏××不可能与第一被告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第二被告与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业务往来,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第二被告苏××改变管辖权,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从而进行地方保护。
最后从判决的结果来看,也印证上诉人的主张,一审判决没有让苏××承担任何责任,这个判决的结果实现了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想在本地法院审理该案的目的,一审法院也全部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而是以保护自已地方企业为目的作出的损害其他地方企业的恶意判决。
七、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作出认定,实属违法。
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11组证据,且都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做出认定,并且没有阐明没有采纳的理由,相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的主张都被采纳,显然有悖《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赤裸裸偏袒地方企业的违法判决。
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1、一审判决书(第2页),204月25日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时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权利再申请追加被告。
2、被上诉人将“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到一审法院已超过举证期限。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交该份证据,而是在08年4月25日开庭时当庭提交的。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月19日,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也应最晚在11月19日之前,而“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3、“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7年10月8日起诉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起诉时,“金坂板”商标是否侵权尚未定论,被上诉人此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民事诉权,为求不法、不当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不侵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是经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也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五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擅自依据仁爱版英语教材编写了配套的《学习总动员》(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等系列侵权教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闻出版总署20xx年8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20xx年2月28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动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著作权侵权赔偿。
本人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解决从20xx年5月份至10月份3个学期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问题。
同时,本人谨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体同仁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及全体员工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以此著作权使用费取得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谅解!同时承诺从今往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开发、编写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产品。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2日。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六
今年将实施新商标法中,新商标法进一步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加大了商标注册专用权保护力度,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行为的,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
“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侵权赔偿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1.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商标注册的商品,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七
(1)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情势。域名的冲突在于,尽管商标的地域性以及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以及平共处,但在com域下,1个域名在世界规模内只能为1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含两种情况:1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者比较知名的商标或者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外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力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没有故意“抢注”,是因为域名的独一性以及“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防止地与知识产权人产生权力冲突。
这类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动的呈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1些极具讥刺象征的事件,如域名轨制创设之初负责全世界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世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二nic)的域名就曾经1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1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出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良多国家,乃至返销中国。近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著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受到抢注。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阅读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份(又称“锚”),另外一个网页或者者网页的另外一部份内容就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公道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由于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然而,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别人注册商标或者驰誉商标设为链接,采取深度链接或者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类行动就有借别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添自己点击率以及阅读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1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写其网站,包含网主的基本情况、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以及商标价值的降低,终究将侵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动人的损害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络。最后要有侵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相对于的短时间内对于现有的触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鉴戒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法子,通过明确推定合用《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尤其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含:休止损害行动;赔礼报歉、解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休止在电子商务流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由于我国并无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动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和产品”的相干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法行动特征的商标侵权行动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换合作因为网络传布的特性,时空以及地域的限制逐步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轨制的制订以及修改基本上都从初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需调和各国韵相干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以及调和,踊跃介入商标权国际维护规则的制定以及修改。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八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订购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承包商)。
鉴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签订了包装和印刷合同,并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购方特此授权承包商使用许可方持有并享有的以下商标。
授权商标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授权期限: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致。
本授权委托书作为双方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九
肖某是经营“幸福商店”的个体工商户。某日一厢式货车司机向其推销“星星”手帕纸。肖某感觉不错就留下一箱卖。几月后,其收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a公司起诉状等材料,a公司对“星星”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肖某销售假“星星”手帕纸已由公证处公证,a公司起诉肖某商标侵权,并要求肖某赔偿5万元。
肖某咨询:
1、是否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
2、若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要赔偿5万元吗?
律师解答:
1、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但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肖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如肖某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肖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肖某是从路过的厢式货车上购买的产品,无法说明提供者,所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处理。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a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5万元,则肖某应当承担。但,若a公司无证据证明,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判处。(本文人、地、物名均为化名。)。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__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__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__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答辩人: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三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嘉善县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启传,董事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__年4月20日和20__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__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四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__)东一法民五初字第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六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xx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已经侵犯了“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
calcium钙尔康?与注册商标“钙尔奇”、“钙尔奇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钙尔奇”与钙尔康有一个汉字不同,钙尔康商标中文与calcium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calcium钙尔康?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善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善存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善存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1月13日,故在20xx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xx年12月,“善存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
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七
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b先生与委托人商标侵权纠纷相关事宜,针对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号的行为,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托人创办,属委托人所有并持续使用,并于x年x月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现已经批准并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托人“”品牌,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与委托人再次洽谈加盟事宜,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公司加盟条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后因加盟合作方式,双方未达成共识,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托人与另外一意向客户c先生就加盟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加盟协议,授权c先生在xx地区加盟经营“”品牌。委托人于近日获悉,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已经私自在xx市开办了“”店,并以“”名义对外招聘,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将委托人置于违约的法律风险当中。
鉴于上述事实,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b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b先生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b先生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诉累!
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八
下面是本站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商标侵权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
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通知书。
(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
公证书。
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3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代理人:杨,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鞋业”、“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公司“”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则无此含义。“鞋博士”中的“”同样做此含义,另外“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鞋博士”意指鞋质量好、品位高,而“”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解释,同样出自《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鞋业”、“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全家福的图片、“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淘气x问》有关,“”、“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淘气x问》中的“”,并非其他的“”,更非被上诉人的“”。上诉人将“”、“鞋博士”、“鞋业”等文字与《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十九
答辩人:王_______________,男,汉族。
章_______________,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王_______________、章_______________因原告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
郑州市________________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__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_______________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章_______________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三、答辩人章_______________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________________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损失赔偿四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仅为人民币290元,原告却诉答辩人承担四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侵权委托书篇二十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商品的商标与其他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它是否涉嫌商标侵权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商标侵权上诉状之侵权认定,欢迎大家阅读。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
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通知书。
(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
公证书。
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