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考核规定心得(模板12篇)
描写是一种文字表达方式,通过细致入微的描述来展现事物的外貌、特征、动态等。如何写一篇精彩的文章?这是许多人心中的问题。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精华,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一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推进管理制度的改革和诚信建设,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其中,政治考核是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一种评估方式。最近,政治考核出现了新的规定,我和我的同事们都接受了考核,这里简单谈谈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一、认真对待政治考核。
政治考核是对我们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一种严格管理方式。我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政治考核,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和职责,以践行诚信、努力工作为基础,去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人生规划。我们应该时刻关注制度的更新和完善,做好自我修炼和提升,不断深化政治认识和思想觉悟,善于思考和研究工作中的课题和难点,提高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和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在政治考核中提交优异的成绩单。
二、关注自身问题及时解决。
除了政治意识的提升,平时工作中的表现也是决定政治考核成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每个人要怀着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本职工作,并且要时刻关注会客观、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坚持不懈地学习,时刻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特点和工作流程,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如果发现自身存在疏漏和问题,要及时改正和调整,保证自己的工作规范与高效,为更好的履行职责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强化团队合作。
企业发展不仅仅是个人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团队合作,同舟共济,协力前行。政治考核的规定鼓励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之间的互动和互助。在工作中,要时刻关注环境和团队氛围,互相之间协作配合,工作相互帮助,相互支持,以保证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品质。团队合作不仅能够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感,同时能更便捷、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益求精的企业精神。
四、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品德和道德行为是高品质企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行为和言论必须符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且积极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行为必须是真实的、诚实的、可持续的,确保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强盛原则。我们会根据不同的行为和言行来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如果我们消极怠工或缺乏诚信,不仅会影响工作的推进,也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五、总结感受,不断提升自己。
在完成政治考核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对自己的锤炼和淬砺,同时也是对制度的考量和反思。作为一名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我们应该以高度的认真用所学和工作的经验去优化和改进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和运行效率,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目的。总之,我们始终应该时刻关注制度的完善和更新,关注行业环境和目标需求的变化,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好的精神状态面对未来发展。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的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三
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四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被重视的程度也日益提高。为了更好地培养和考核大学生的政治素养,近期出台了新政治考核规定。在新政治考核规定的实施过程中,我切身感受到了一些变化和启示,同时也获取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验。
首先,新政治考核规定意识到了大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性。以往的考核模式更注重书本知识的记忆和推理能力的发挥,而新政治考核规定更加强调大学生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并且将其作为政治素养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参加了校园政治讲座、社团活动和公共事务等多个方面的实践,并将其总结为一份个人实践报告,这些活动丰富了我的社会经验和政治见解,同时也增强了我与他人沟通合作的能力。
其次,新政治考核规定鼓励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服务。传统的政治考核多是以笔试和面试的形式,回答政治理论问题,但无法真正考察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服务意识。而新政治考核规定以项目作业和社会实践为主要考核内容,并将实际行动情况作为评定标准。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和服务,我亲身体会到了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培养了自己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更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此外,新政治考核规定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大学生的能力培养。在政治考核中,不仅要求学生熟悉国家、党的方针政策,还要求学生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我在准备政治考核时,经常参阅最新的政治文献和学术研究成果,关注国家和社会的最新发展动态,逐渐培养了对政治问题的独立思考和敏锐观察的能力。这让我意识到,政治学习不仅要掌握知识,还要注重发展自己的创造思维和批判性思维,从而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最后,新政治考核规定还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在政治考核中,综合素质成了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将学生的道德、思想品质、领导能力、组织能力等纳入考核范围,并且将这些素质的培养纳入到学生日常的教育和管理中。通过参与各类团体和组织活动,我锻炼了领导和组织的能力,也培养了自己团队合作和协调的能力。通过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我相信自己将来在工作中的竞争力也会更强。
总的来说,新政治考核规定给予了大学生更多的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与空间,并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这一考核规定的实施,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政治素养在大学生教育中的重要性,也真正感受到了政治学习的魅力和价值所在。通过这次政治考核,我收获了许多,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素养,也培养了更多实际应对问题的能力和经验。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将这些宝贵的经验运用到实践当中,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五
化工厂是一个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为了确保工厂的正常运营,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化工厂安全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多年,多次参与了安全考核,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核心得体会。
第二段:设立目标。
化工厂安全考核的第一步是设立考核目标。目标明确了考核的重点和目的,能够引导各部门和员工在工作中更加重视和关注安全。在设立目标时,应该考虑到化工厂的具体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标的设立应该具体、可衡量和有挑战性,可以通过统计数据和员工意见来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三段:加强培训。
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培训,员工能够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防护装备的使用等知识和技能。化工厂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演练和训练,提高员工的应对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能力。培训内容应该全面、系统,不仅针对新员工,也要对老员工进行常规培训和再培训,保持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段:建立监测机制。
监测和评估是化工厂安全考核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发现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化工厂应该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通过安全设备、摄像头、巡检等方式对关键环节和场所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同时,化工厂应当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监测机制应当及时、准确,能够迅速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提高安全考核的效果和实效。
第五段:完善激励机制。
化工厂安全考核不仅考察了各部门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也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措施的有效性。为了激励各部门和员工重视和参与安全工作,化工厂应该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设立奖励制度,表彰在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部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建立责任制度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和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追责和惩罚,形成严明的安全管理氛围。
结尾段:
通过多年的参与和体会,我深切理解到化工厂安全考核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设立目标、加强培训、建立监测机制和完善激励机制是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核心要点,能够使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化工厂应该以安全为重,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考核制度,确保厂区的安全稳定,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政治考核成为了衡量一名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推进政务能力的提升,近日我所在的机关出台了新的政治考核规定。作为一名公务员,我对这一政策进行了深入研读并参与了相关培训,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新政策的重要性和影响,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新的政治考核规定中,注重了公务员的政治意识和品德修养的培养。作为一名公务员,政治意识和品德修养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政治意识是指我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和坚定信仰,品德修养则是指我们的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通过本次培训,我认识到只有具备正确的政治意识和良好的品德修养,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我将加强理论学习和道德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
新政治考核规定中还强调了公务员的职业能力和工作效能。作为一名公务员,我们承担着服务人民的重要职责,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和良好的工作效能。职业能力包括业务技能、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而工作效能则是指我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通过参与培训,我意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求。因此,我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也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来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外,在新政治考核规定中,还加大了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力度。反腐倡廉是整个社会的迫切需要,这也是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素质。新政策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公务员不得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等行为。通过本次培训,我深入了解到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为社会作出表率。
最后,新政治考核规定还加强了对公务员的考核管理。这体现了对公务员工作的规范和有效管理的要求。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公务员才能够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并通过考核来体现自身的价值。通过本次培训,我清楚认识到考核对于我的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性,将会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考核,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之,新政治考核规定的出台对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参与培训,我深刻认识到政治考核对我们个人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并将立足本职岗位,主动适应新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劳动合同。
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八
1.运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吊运产品,防止磕碰,防止摔断、摔裂管桩。
2.挂钩工应正确指挥行车运行,信号明确;挂钩前先检吊钩、吊环、链条、钢丝绳等吊具是否合格,挂耳是否牢固,防止重物掉下来。
3.挂钩安全操作五要点:a.面对行车工,便于行车工看清挂钩情况;b.手握链条的位置要高出模具边板,防止夹手;c.要正确站位,注意远离模脚或踩住模脚(模边)挂钩;d.挂钩时,宜先挂近身处吊钩,再挂另一侧吊钩;e.挂钩(脱钩)后,迅速避让所吊重物(吊钩),模具脱钩后把吊钩置于模具的正上方。
4.任何人(尤其是蒸养池挂钩工)不得在重物上或手抓吊钩,随所吊重物或手抓吊钩行走,否则,对当事人及行车工各罚款10元,第二次发现各罚款20元,依次加重处罚。
5.蒸养池挂钩工,不要站在空池旁边挂钩,防止摔下养护池。
6.吊车“十不吊”规定:
6.1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6.2吊钩没有挂到位,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6.3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不吊。
6.4吊挂重物直接进行作业加工的,不吊;。
6.5歪拉物品、斜位物品不吊;。
6.6起吊物上站人或起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浮放物件,不吊;。
6.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件不吊;。
6.8有棱角、缺口易割断钢丝绳的物品,未垫好刃口、缺口时不吊;。
6.9超长,超大重物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6.10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不吊。
违反上述规定酌情罚款20到100元,不听从劝告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发生工伤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九
1.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检修输送链、布料车、螺旋管道、分料车、切断机、压型机、编笼机等传动设备时,应停机挂牌并通知操作工,隐身时应有人陪护和监护。
2.机电人员上行车检修时,必须要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或互相照应。要停机更换配件时,必须通知两边的行车,防止碰撞并注意掉物砸人,地面派人监护,维修正下方行人不得通过或设“严禁通行”的警示牌,高空作业或在轨道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严禁行车运行,采取断电和挂牌措施并与相关人员沟通协调。
3.金属切割应带防护眼镜,车工作业时应带防护眼镜,电焊或切割时应与氧气、乙炔瓶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动火点不小于10米,气管不得破裂泄漏,以防发生回火造成事故;用完后关闭阀门并不得在太阳下暴晒。
4.电工应经常检查设备线路及其它用电线路,确保电线保持完好无破损,该接地的必须接地,裸露线头应包好,老化的开关、插排、电线必须及时更换,电控箱、柜应关好门,防止发生漏电和触电事故,正确指导操作工正当操作。
5.机修或电工维修设备或电气时,应在设备或电控柜挂上“正在维修,禁止合闸”等字样的维修标牌,并安排专人看护电控柜、或设备控制开关。
6.使用千斤顶时,一定要摆放平稳牢固,防止重物倒下伤人。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考核。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位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90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选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的题目作为考核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特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发证。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各二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录、编号,并统一转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证件一律无效。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省境内跨地区的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审查制度,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第三十二条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十一
1.所有电杆应能承受在断线情况下沿线路方向导线的拉力。(错)。
2.电杆埋设深度约为杆高的怕,但不得小于1.5m。(对)。
3.变压器台电杆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1.5m。(错)。
4.居民区10kv架空线路所采用铝绞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35mm2。(对)。
5.普通拉线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0。(错)。
6.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的导线截面相同时,其安全载流量也相同。(错)。
7.不同金属、不同截面、不同绞向的导线不得在架空线路同一挡距内连接。(对)。
8.架空线路同一挡距内,同一根导线上最多只允许有一个接头。(对)。
9.接户线挡距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错)。
10.施工现场采用tn―s配电系统的架空线路,面向负荷时的导线排列顺序为u、n、l2、l3、pe。(对)。
11.架空线的弧垂越小越好。(错)。
12.检查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时,应按静态最小距离考虑。(错)。
13.10kv接户线所用绝缘铜线不得小于16mm2。(对)。
14.电缆敷设中应保持规定的弯曲半径,以防止损伤电缆的绝缘。(对)。
15.直埋电缆必须选择带铠装及外护层的电缆。(对)。
16.按导线安全载流量选择导线截面能满足导线发热的要求,也一定能满足电压损失的要求。(错)。
17.按照机械强度的要求,单芯铜绝缘导线穿管配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mm2。(对)。
18.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绝缘软护套线。(对)。
19.导线连接不良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
20.导线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不得低于原导线机械强度的50%。(错)。
21.导线连接处的绝缘强度不得低于原导线的绝缘强度80%。(错)。
22.导线接头部位的电阻不应大于等长度导线电阻1.2倍。(对)。
23.雷雨、大雪、大雾天气后应对架空线路进行特殊巡视。(对)。
24.电气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强烈腐蚀性物质。(对)。
25.建筑工地临时线路的每一支路都应装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对)。
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篇十二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2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