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精选19篇)
报告要求清晰明了地陈述问题、方法、结果和结论,以便读者或听众能够理解和利用其中的信息。报告的结构应该清晰,具备引言、主体和结论三个部分。通过阅读这些报告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写作风格和结构的表达方式。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一
调查地点:学校附近。
调查目的:了解蛇的现状,提高全民保护动物的意识。
调查人:
调查记录:蛇是爬行动物,身体圆而细长,有鳞,没有四肢,也没有用来咀嚼的牙齿,它吃食物就靠吞。在蛇的头和下巴之间,有一条韧带连接着,松松软软的韧带就像一根橡皮筋能胀大能缩小,所以能吞下比自己身体还大的东西。蛇的种类很多,我们这里常见的有:水蛇、腹蛇、赤练蛇、黄烽梢、乌烽梢、菜花蛇等。
现在,我们这里来了很多外地人,他们没什么工作,为了生存就去捉蛇。他们到处布网,一天下来,收获很大,就可以拿着蛇到处去卖。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庄稼地里的蛇就逐渐变少,于是庄稼地里的害虫、老鼠越繁殖越多,使得庄稼得不到好的收成。
另外,同学们还调查到,我们这儿猫头鹰、刺猬、乌龟等野生动物的前景也不容乐观。由此,大家认为野生动物的锐减与我们人类有密切的关系。并且大声地呼吁:我们人类也应该醒悟了,不要再捕杀野生动物了,也不要再破坏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了。
同学们决定从自己做起,拒绝餐桌上的野味;并劝说亲朋好友一起来保护野生动物。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二
调查地点:学校附近。
调查目的:了解青蛙的现状,呼吁人类保护青蛙。
调查人:
调查记录:青蛙是水陆两栖动物。它们一般被视为环境卫生的准确的晴雨表或指示器。青蛙小时称蝌蚪,尾巴修长,全身黑乎乎的,经过一个星期左右长出四条很短的腿,再过几天尾巴就没了,身体变壮了,身上出现青黑相间的条纹,从原来的水域移居到水田里,开始捕捉害虫。
在上个世纪,那时的青蛙有很多,可是由于我们本地人为了一时的口鲜,竟然大肆捕杀青蛙,并且不注意环境保护,使得青蛙的数量逐渐减少,稻田里的害虫大量繁殖,于是人们便使用农药,而我们吃了有农药残留的农作物,影响了身体的健康。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三
在城市中,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宠物被遗弃,它们游走于居民区、公园、路边、垃圾场……过着居无定所的漂泊生活。
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近日发布的一组抽样调查数据称,目前,本市流浪猫狗总数已超过200万只。
[调查]本市大概有多少流浪猫狗?
机构推算:或超200万只。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流浪动物,但是,天津市到底有多少流浪动物,其实大家并不清楚。”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会长周冰对记者说,为了解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和群体规模,今年初,他们组织了20多名志愿者,历时两个多月,采取抽样统计和估算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流浪动物总数进行了一次摸底。
据了解,调查人员首先抽取河北区作为样本,蹲点统计流浪猫狗较密集的地带,经核算,该区约有流浪狗12万只。“按这一数字估算红桥、南开、河东、河西这四区每区平均约有10万到12万只流浪狗,而由于和平区商业设施较多,流浪狗数量约在6万只。”周冰说,初步统计市内六区流浪狗在66万只左右。
“除了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远郊区县、滨海新区的流浪动物总量也不在少数,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这里很多平房拆迁,由于原住户迁入楼房,大批原本承担着看家护院职责的狗被遗弃。”周冰介绍,通过调查,这些区域至少有85万只流浪狗,这样一来,全市流浪狗总量超过150万只。而据测算,猫总量是狗的三分之一,因此,流浪猫总数约有50万只。累计推算,全市流浪猫狗总数可能超过200万只。
对于这一数字的准确性,天津农学院动物科学系繁殖科教授马文芝告诉记者,一对流浪猫狗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一般出生1年后便具备生育能力,平均每年的繁殖率是一到两胎,每年2到8只左右。“以目前本市超过200万只的流浪猫狗为基数,按狗、猫3比1的`比例,公母平均分布来算,除去动物疾病、死亡、无配偶机会等将近50%的概率,从理论上讲,年新增流浪动物幼崽至少在100万只左右。”马文芝说。
[分析]哪儿来的这么多流浪猫狗?
多数“流浪儿”因人为丢弃。
那么,如此多的流浪动物来自哪里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流浪动物其实多数都曾是家养宠物,之所以成了“流浪儿”,除了宠物自己走失,更多的还要归结于人为因素。
“有养宠的家庭、工厂搬迁,主人可能不想带走它们,也可能迁入的新环境不适宜养小动物,就遗弃了。还有的人想更换新品种,或是最初养宠只是一时的兴趣,后来发现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就不想再继续承担这份责任了。”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副会长谢怡介绍说,还有的情况是宠物生病难以医治,主人就放弃了,任由它们自生自灭。当然也有因为经济条件受限,饲养者不得不忍痛割爱。
不仅如此,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由于有些人习惯散养宠物,这就给了“有心人”可乘之机,这些人抓宠物去贩卖,如果没售出,往往将其遗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流浪动物数量增加。此外,无序繁殖也直接导致流浪动物规模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在流浪猫狗泛滥的背景下,本市各区域、街道相继出招应对。不过,记者走访发现,这其中的“招法”却不尽相同。
救助组织:为流浪动物绝育。
目前,本市流浪动物救助组织和社会救助团体都坚持推行给流浪动物绝育的科学救助方法。在他们看来,除了增强养宠人士对宠物的责任意识,控制流浪动物数量增长的最好办法就是绝育,而且绝育后的动物不仅患病几率减少,性情也更温顺。
“我们从开始从事流浪猫狗保护和科学救助工作,关于救助流程,一般是由流浪动物第一救助人将动物送到协会,或者由专业人员到现场将其带回,然后进行体检、隔离观察、驱虫、打疫苗、绝育。”周冰说,今年初,他们还成立了救助流浪动物公益基金,基金来自宠物爱心机构和爱心人士的捐款,主要用于为流浪动物绝育。针对绝育后的动物,协会还定期举行“小保救助日”和“天津爱宠日”公益活动,为它们找新主人。“我们提倡以领养、助养的方式替代购买。”周冰告诉记者,8年来,他们已经救助了上万条流浪猫狗。
给你提醒。
家门口喂流浪动物惹争议。
你行善举也得顾他人。
在倡议建立动物保护法规的呼声中,记者注意到,不少志愿者都提到了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在自家门口或小区固定地点喂养流浪动物其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支持者称:“流浪猫狗需要被关爱,投食喂水这种善举值得提倡。”而反对者说:“定点儿喂养会导致流浪猫狗成群,对小区环境构成危害”、“如果流浪猫狗伤人,谁来负责?”
其实,早在去年,在自家小区喂养流浪猫的北京市民乔女士就因这只猫抓伤邻居肖女士而吃了官司。事发当天,肖女士未拴狗链遛狗时,家狗与流浪猫展开大战,肖女士在护狗过程中用脚踹猫,并被猫抓伤。随即,肖女士向喂养这只流浪猫的乔女士提出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乔女士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和交通费共计900多元。
“这个案例中,法院虽然明确了喂食流浪动物并不构成对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但同时给爱心人士作出了法律风险警示,那就是献爱心要考虑是否会影响他人,是否会对公共环境造成潜在风险。”周冰建议,爱心人士可以考虑将流浪动物送到附近救助组织,帮助其找领养家庭,或每月支付300元左右资金进行助养。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四
1、做好第四季度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屠宰厂监管工作,严把屠宰检疫质量关,做到依法检疫,践行承诺。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2、做好第四季度城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县境申报检疫工作。
3、做好第四季度城区产地检疫管理工作。
4、完成省下达第四季度动物卫生监督报表的填写上报工作。
5、加大检疫监督力度,抓好秋季动物疫病高发时期动物检疫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杜绝逃检、漏检现象发生,防止病死害畜产品上市流通。
(二)外来动物产品报验工作。
(三)监测工作。
1、完成市局下达的第四季度动物疫病和畜(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结果。
2、完成国家、省农业部门下达的第四季度动物疫病和畜(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任务。
3、积极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外来生猪抽样检测力度,进一步加大重大节日期间的抽样监督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做好新实验室的布局设计和实验器材招投标等工作。
(四)犬类免疫管理工作。
1、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检查动物诊疗市场和动物交易市场,规范动物免疫行为。
2、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宠物免疫工作宣传,提高宠物免疫率,切实做好冬季狂犬病高发时期防控工作。
3、做好一年一度城区免疫点资格审查和布局合理性认定。
(五)畜牧防疫工作。
1、做好第四季度我市动物强制和计划疫苗的订购、管理和发放工作,以及动物免疫标识(耳标)、免疫证的组织申报发放工作。保障我市动物疫病秋防工作顺利进行。
2、开展我市四季度畜牧生产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汇报工作。
3、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应急储备工作。
(六)水产工作。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五
调查地点:学校附近。
调查目的:了解麻雀,让我们提高保护动物的意识。
调查人:
调查记录:麻雀本来是我们这里最常见的鸟类,据长辈们说在他们那个年代,麻雀停留在电线上,把电线都压弯了。但是近几年人们大肆捕杀它们,使它们的数量急剧减少。
有人认为麻雀是害鸟,所以就拼命捕杀。但是有一个事例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真相:那是一个偏僻的农村,他们看见有麻雀吃稻子,所以就拿网捕捉麻雀,消灭了这些馋嘴的麻雀。可没过多久,害虫成灾,粮食也颗粒无收。可见,麻雀并不是害虫,只是在找不到虫子时,会吃些庄稼,但它们的功大于过。而如今,麻雀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准私卖和捕捉。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六
1、确定有代表性的动物的伪装作为具体研究对象。
2、搜集变色龙等会伪装的动物的伪装方式的资料。
3、整理,归纳搜集到的资料。
(2)章鱼碰上敌人,会喷出黑色的墨汁,以便于脱身;
(3)羚羊跑得飞快,用来躲避强大对手的攻击;
(5)刺猬碰到敌人,就缩成一团,以防御敌人;
(6)河马以自己的大嘴巴,来吓跑敌人;
(8)蛇伸出舌头,来吓唬敌人;眼镜蛇碰到敌人,会喷出毒液,保护自己;
(9)马站着睡觉,是为了保护自己,因为它一遇到猛兽来袭击,能快速逃跑;
(10)黄鼠狼遇到敌人,会放臭屁,掩护自己逃脱;
(11)壁虎遇到危险,自断尾巴逃走,不过几天就能长出新的尾巴了;
(12)螃蟹在争斗中,会脱落钳子,但过一段时间会长出来;
(13)斑马身上的花纹能起到保护作用,使猛兽在草丛中难以发现;
(14)鱼靠身上美丽的色彩来伪装自己,适应环境,迷惑水中的敌人;
(16)小野鸭通过装死,来逃脱猛兽的追捕;
(19)竿竹虫把自己伪装成竹竿一样,别人很难发现这是虫子;
(22)角蝉(也叫棘刺虫),可模拟玫瑰刺而取食;
(23)食蚜蝇吸食花蜜,飞行时可在空中停住身体,酷似蜜蜂;
(24)竹节虫模拟竹的枝条,神态逼真,惟妙惟肖;
(25)尺蠖停止不动时,样子呈干树枝状;
(28)蝇类和蛾类模仿蜜蜂和黄蜂,可逃避鸟类的.捕食;
(29)一种适合捕食者口味的蝴蝶模仿另一种不适口或不可食的蝴蝶亦能逃生;
(30)巴西丛林中一些亲缘关系很远的蝶类之间在色斑上的相似性,有些不可食蝴蝶与另一些分类地位相距甚远的可食性蝴蝶(粉蝶科)具有相同的色斑。
4、为了更好的研究,我制作了一张图表:
代表动物食蚜蝇鲮鲸鱼马。
生活习性吸食花蜜吃以海藻为食的小鱼们站着睡觉。
如何伪装由于酷似蜜蜂,可以躲避敌人袭击。背鳍经过拟态成为了海藻的样子,可以用于吸引以海藻为食小鱼前来美餐。
一遇到猛兽来袭击,能快速逃跑。
动物是多么地聪明啊,能够以自己的样貌和生理习性来伪装自己,这是人类想做却做不到的啊!我们了解了动物的这么多伪装的知识,帮助了我们进一步走进了这神秘的动物世界!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七
国际救助方法:“抓捕—绝育—放归”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际上目前最有效的救助方法是“抓捕—绝育—放归”。具体来说,救助人发现流浪猫狗,可以先观察它们是否让人接近,然后尝试给它送食物,引诱其上前,待逐渐接近后,把它们放入事先准备好的笼子。如果流浪动物警惕性较高,可以联系动物救助组织,用专业工具抓捕。接着,把动物送至宠物医院体检、接受绝育。最后,为它们寻找领养主人或放归至安全的环境中。
给宠物植入芯片。
西方国家的猫狗在出售时,会被植入记录购买者资料、价格低廉的芯片。芯片植入接受动物保护协会或有关监管机关监督。一旦猫狗被遗弃,只需扫描该芯片,便可查询到主人,而主人会因遗弃动物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国外还有很多流浪动物收容站,专门从事流浪动物清洁、驱虫、免疫注射、做绝育手术、寻找领养。
美国和加拿大。
流浪动物由民间救助组织负责收留。两国均有全国性的民间救助动物组织,经费来自政府资助和民间捐款。美国和加拿大约有7000个动物之家,每年收留1500余只流浪猫狗,其中约4%的流浪猫和16%的流浪狗能和主人重新团聚。
英国。
历史悠久的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员,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多个分支机构。其中,监察员负责接受虐待动物投诉和调查,同时收容生病、受伤的动物。在英国,虐待动物的人将禁止饲养任何动物,而遗弃宠物将被判虐待罪。
公安机关提示:不得随意弃养犬只。
事实上,对于流浪动物的治理,天津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通过日常摸查,加大对街道、里巷、社区巡查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告知养犬者不得随意弃养犬只,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且针对违规养犬问题,执法人员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纠正遛犬不牵领、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烈性犬问题。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八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畜牧兽医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现代畜牧业、推进健康养殖、提高动物管理水平、推进我国畜牧业发展与国际接轨进程的一项新举措.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工作程序严谨,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才能有条不紊地推进.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各地都进行了试点工作,目的是通过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实施打好基础.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动物免疫档案的完善、二维码耳标质量、识读器改进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作者:罗增辉冯光彩普进方白马伟彭庆明作者单位:罗增辉,冯光彩,普进方,白马伟(云南省蒙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蒙自,661100)。
彭庆明(云南省红河州农业学校,云南,蒙自,661100)。
刊名:湖北畜牧兽医英文刊名:hubeijournalofanimalandveterinarysciences年,卷(期):“”(2)分类号:s851.31+3关键词:动物疫病标识可追溯体系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九
“告诉你的孩子们吧,世界上有很多存在过的,却不被他们知道的,已经灭绝的物种,这个就是,这个也是。他们花了几百万年进化,却仅仅在几十年间就灭绝。一共有多少物种灭绝了呢?现在又有多少处在濒临灭绝的危险之中?灭绝还会不断的继续下去么?正是因为人类的漠不关心才造成了物种的灭绝,现在我们有义务保护这些生命”这一段话是摘自的法国电影《海洋》。这一段话深刻的指责着人类的出现对于动物大量灭绝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强烈呼吁人类应该在此时此刻负担起对生命的保护的职责。
中国动物保护现状。
生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生物圈中,对人类具有一定价值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它们所组成的生物群落。虽然野生动物是国内唯一受到法律保护的动物,但它们也时刻面临着厄运。在可可西里藏羚羊保护区里随时可以见到被人捕杀后的藏羚羊的残缺不全的尸体;在广东那里的人们至今还在食用在国家保护范围内的蛇、山甲、果子狸等等野生动物;最近辽宁省沈阳市野生动物园里又发生了饿死11只东北虎的事件。
至于驯养动物在我国的保护根本谈不上,近年来一系列的有关人类危害动物的丑闻频繁出现,虐待动物的现象更是怵目惊心:刘海洋泼硫酸烧伤动物园的熊;某女子用高跟鞋踩死小猫;动物园“克扣”大熊猫的食物;某野生动物园杀了老虎卖虎骨酒;以及令人震惊的“活熊取胆”事件,等等,这些个事件层出不穷,不断被曝光,引得读者们当下的感慨、深思,更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希望用法治来推进社会道德的建设。
引起现状的原因。
1.文化传统。
我们经常说“吃什么补什么”,吃胆补胆,吃肾补肾,吃血补血,大量的动物被我们当成食材,更有一些人是什么稀有吃什么,什么昂贵吃什么即便是国家明令的珍惜动物也要吃,这当中常见的就是蛇胆、熊胆等,像是上文提到的“活熊取胆”。
2.经济利益。
为了压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养殖动物场所残暴虐待动物,包括给活猪,活牛上市前活生生地注水;活剥动物皮毛。甚至不是农业动物的家猫,流浪狗被偷走贩卖,在市场上活活被热水烫死,用棍棒打死。还有在商业利用动物的驱动下滥建动物园和所谓的'野生动物园,发生广泛的虐待动物问题,大部分动物园急于引进动物牟利,使绝大多数动物被囚禁在条件极为低劣的环境里。又因亏损或经营不良,使大批动物常年处于饥饿和疾病的痛苦中,慢慢地在死亡。更有甚者,很多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开办马戏表演,用毒打和饥饿强迫动物做把戏,走钢丝、钻火圈。老虎被拔牙、拔指甲后用铁链拴在水泥地上让游客拍照。
3.法制缺陷。
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很不健全,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环境状况公报结果看我国仅保护濒临灭绝的稀有野生动物,没有普通动物和养殖动物,并且没有考虑到动物的基本利益其次对残害动物的制裁不足,因而导致极多故意伤害动物的事件。例如,尽管亚洲黑熊在野外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已列入附录i受到严格保护并严禁国际贸易,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却只将亚洲黑熊列为二级保护动物,并允许养殖和利用。这非但未能减少野外盗猎的发生,而且造成了国内归真堂“活熊取胆”为目的饲养场的泛滥。但尽管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以遭到广大公众的谴责和国际社会的反对,近年来这些活熊取胆场中黑熊的数目却仍是有增无减。
4.观念问题。
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的工作开展较晚,国人在这方面的观念浅薄,还是有大量的乡村城镇人认为人是动物的主人,人可以利用,猎杀,关押动物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动物保护现状的完善。
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相关动物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并可以在相关地区制定相关制度,严格保护动物切身利益,让人们树立起对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我们应加强动物保护工作经验的国际间交流和合作,与世界同步,大力在社会上宣传保护动物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要给偏远地区的人们普及动物保护知识;最后一点,我国要坚决严厉制裁偷猎和贩卖动物者,严厉打击因自身商业利益猎杀动物、利用残忍手段从活体上取皮、取角、取药等严重行为。
总结。
人和动物理应和谐相处,但却因为人们的各种欲望,使得动物不断地走向灭绝和濒临灭绝,就像《海洋》的导演在访谈时说的“我觉得人与动物有着很紧密的联系。在很多年前,人类很害怕大型的食肉动物,但是现在这种关系好像反过来了,因为人的存在,大型的食肉动物变得越来越少,我们不再害怕它们,甚至要把它们灭绝。其实,这真的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我记得有一位名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什么比只剩下人类的世界更不人道的了。”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切实抓好我镇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确保20我镇夏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市年夏季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免疫目标。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家禽实行禽流感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牲畜口蹄疫。对所有猪实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的牛、羊实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均要求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要求达到70%以上。
3、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和高致病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4、鸡新城疫。对所有鸡实施鸡新城疫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5、狂犬病。对所有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二)免疫建档目标。
在做好动物免疫工作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免疫的登记工作,建立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动物免疫档案,建档率要求达到100%。对畜禽饲养专业户、规模饲养场(指家禽存栏量1000只以上、家畜存栏量40头或母猪存栏10头以上)严格按照免疫工作要求,采取分类建档的方法,切实抓好免疫档案管理。对免疫的猪、牛、羊佩戴二维码新耳标,并建立档案。
二、免疫原则及免疫程序。
(一)免疫原则。
1、规模化养殖场按规定的程序,以常年免疫为主,并积极创造条件对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根据抗体水平的消长规律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2、散养的家畜以集中免疫为主,常年补免为辅。
3、家禽饲养周期短,出栏时间快,宜采取常年免疫、月月补免的方法。
4、对各种疫苗免疫接种,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剂量和方法执行。
(二)免疫程序。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1)种鸡、蛋鸡免疫。7-14日龄雏鸡(雏鸭和雏鹅14-21日龄)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一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1-h5株)初免,3-4周后再用以上方法加强免疫一次。开产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原则上避开产蛋高峰期免疫)。
(2)商品肉鸡免疫。雏鸡7-10日龄时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1-h5株)免疫一次。优质地方品种鸡在首次免疫后2周和3个月时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强化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避开产蛋高峰期)。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雏鸭或雏鹅7-10日龄时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肉鹅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快大型肉鸭一次免疫即可,饲养期长的肉鸭3-4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
(5)农村散养禽免疫。在夏季集中免疫时对7日龄以上的鸡、鹅和鸭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全面免疫。此外每月应定期对新增家禽补免。
2、鸡新城疫免疫程序。
(1)种鸡、蛋鸡免疫。7-14日龄雏鸡使用鸡新城疫弱毒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1-h5株)初免。隔3-4周后和开产前用鸡新城疫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鸡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肉鸡免疫。快大型雏鸡7-10日龄时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1-h5株)免疫。2周后再用以上方法加强免疫一次。优质地方品种雏鸡7-10日龄时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1-h5株)首免。免疫2周和3个月龄时用鸡新城疫灭活疫苗或新城疫i系疫苗强化免疫一次。
(3)农村散养鸡免疫。在夏季对7日龄以上的鸡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1-h5株)或鸡新城疫灭活疫苗集中全面免疫。此外每月应对新补群的鸡定期补免。
3、家畜口蹄疫的免疫程序。
(1)种畜场和规模养殖场免疫。28-35日龄的仔猪、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羔羊和90日龄的牧场犊牛用o型-亚洲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仔畜使用剂量分别为成年猪、羊、牛的一半(ml)。初免后一个月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夏季对所有应免猪、牛、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应对应免家畜定期补免。
4、猪瘟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猪瘟免疫。种用或肉用仔猪20日龄时用猪瘟弱毒细胞苗实行首次免疫,60日龄时加强免疫一次。种用猪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夏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增猪补免。
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程序。
对所有20日龄以上的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实行免疫。60日龄时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每月对新增补栏猪补免。
6、狂犬病,对全镇所有犬进行免疫且发免疫证明。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夏季集中免疫时间短,接种的疫苗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应科学安排猪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等各种疫苗的接种时间,避免在短时间内连续注射疫苗免疫,造成动物机体免疫应激反应现象发生。我镇秋季免疫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
在2月下旬召开的秋季动物免疫工作部署会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社会广泛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疫苗组织、器械购置、人员组织等工作,抓紧时间举办夏季以会代培免疫操作技术培训。
(二)集中免疫阶段。
按上述的免疫原则和要求,对所有的家禽和家畜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病接种免疫,并在规定的.免疫时间后抽检免疫抗体。
(三)补漏复查阶段。
对集中免疫中漏免的动物进行查漏免疫,并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
(四)总结阶段。
夏季动物免疫工作全部结束,认真做好夏防总结,档案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动物免疫工作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各村和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夏季免疫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今年夏季动物免疫工作。镇成立2016年夏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领导小组。
(二)组织免疫队伍。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防疫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是动物免疫的主力军,各村要在市畜牧兽医局的业务指导下,积极组织免疫队伍,分片、逐村、逐户、逐场全面开展免疫。各村应及时将免疫队伍人员报镇政府。同时配合市畜牧兽医局抓好村夏防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经费保障。镇农业服务中心应采取多种办法和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免疫器具、消毒药品、急救药品、检测试剂、业务培训、冷链维修运转、村级畜牧兽医员补助经费等。
(四)疫苗组织和供应。严格执行《省动物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贮存、运输与使用技术规范》。镇农业服务中心疫苗储存发放的冷链设备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疫苗安全存放,有效使用。防疫人员须检查携带式冷藏箱的保温性能是否良好,有问题的冷藏包应及时维修处理。保证在每个环节不影响疫苗的使用质量。
(五)建立免疫示范村。每个村委会要建立3-5个以上免疫示范村。在免疫示范村范围内,强制免疫动物的免疫率、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和动物免疫的建档率均达100%。非免疫示范村的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和动物免疫的建档率至少达70%以上。以后各村的免疫示范村以每年2个村以上的基数递增。
(六)建立规模养猪场二维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月报制度。按照《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17号)要求,必须督促做好以下强制性工作。一是在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建立二维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每月报送制度,数据报送终端由规模养猪场自行配置。二是建立动物标识及溯体系建设的检查验证制度,今后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场出栏的生猪,没有佩带二维码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不得上市和进入消费市场。
(七)免疫效果监测。免疫效果监测是免疫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检验免疫成败的重要手段。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配合市畜牧兽医局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常年监测、集中监测和随机抽检监测,确保我镇禽畜产品质量安全。
(八)检查、督导、验收和总结。免疫工作开展期间,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组织有关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下到各村检查督促和指导免疫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阶段汇报。夏季免疫工作结束后,每个村首先进行自我验收。镇政府将组织农业服务中心的业务骨干组成若干个夏防检查验收组,深入各村、组、农户、养殖场进行抽样检查,并将全镇的夏季动物免疫工作认真总结和评比,表彰夏季免疫工作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有关要求。
(一)免疫结束后,镇农业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免疫档案的统计、上报、整理归档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免疫档案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二)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有关疫苗、耳标、证明、文字表格和其它免疫用具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确保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免疫员要严格按照免疫操作技术程序进行注射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一
近几年来,有那些动物品种从世界上消失?又有哪些接近接近绝版的动物从此新生?
二、解决方法。
乘坐网上直达车,画出统计图得出解决方法。
三、统计图。
名称情况寿命。
北美白狼19灭绝十二到十四岁。
亚洲猎豹1948年灭绝六点九年。
西非狮1865年灭绝十八岁。
四、小结。
通过调查,我发现有很多动物已经灭绝。凡曾是国家及保护动物的.作文,都灭绝过;通过以前的新闻,我知道动物也有一个墓碑,国家及动物都埋在这里,藏羚羊、恐龙鸟等曾经埋在这里过。临近死亡的动物有中华鲟、穿山*、鳕鱼、娃娃鱼等。让我们爱护动物,不要让它们的食物链断开!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二
摘要:天然掩护区是自然的基因库和试验室,个中散布着成百上千种野活泼物,它们具有异常高的不雅赏价值、文明价值和科普宣教价值。树立一套实用于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评价的目标系统和评价模子,并以此来评价在天然掩护区展开野活泼物旅游的合适性,关于将来天然掩护区的可连续成长具有非常严重的意义。本文经由过程文献查阅、专家征询和数学剖析等办法,以现实案例联合实际研讨,经由过程层层剖析与商量,慢慢提出了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价值评价的目标系统和评价模子,旨在弥补国际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评价这一范畴的空白。本文得出的结论以下:(1)界定了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评价的主体,即兽类、鸟类和虫豸类这三方面上。(2)构建了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的评价目标系统,个中不雅赏价值位列第一,权重值为0。65;文明价值位列第二,权重值为0。25;科普宣教价值位列第三,权重值为0。10。并提出了美感度、独特度、汗青文明内在、平易近俗文明内在、珍稀性和科普性6项评价目标。(3)初次提出了实用于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评价模子,并为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划分了3种品级,即特等级、优秀级和通俗级。(4)评价了陕西太白山国度级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的总价值。共挑选了其野活泼物238种,个中脊椎类植物挑选了兽类野活泼物30种,鸟类野活泼物141种;无脊椎类植物挑选了虫豸类67种。经由核算、评价,得出兽类野活泼物旅游资本价值70分,鸟类野活泼物旅游资本价值59分,虫豸类旅游资本价值56分,对其加权后得出陕西太白山国度级天然掩护区野活泼物旅游资本总价值64分,其资本品级属于优秀级(60≤s《80),解释了其野活泼物旅游资本具有较好的竞争力,具有了较高的野活泼物旅游价值,具有较为辽阔的野活泼物旅游开辟远景。
摘要3-4
abstract4
1.引言7-14
1.1.选题背景7
1.2.研究目和意义7-8
1.2.1.目的7-8
1.2.2.意义8
1.3.研究方法8-9
1.3.1.文献查阅8
1.3.2.专家咨询8
1.3.3.数学分析8-9
1.3.4.案例分析9
1.4.基本概念9-14
1.4.1.自然保护区9-10
1.4.3.生物旅游资源11
3.1.评价对象分类20
3.1.1.野生动物类型的筛选20
3.3.1.观赏价值21
3.3.2.文化价值21
3.4.1.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22
3.4.3.评价指标体系结构的确定23
3.4.5.构造判断矩阵25
4.2.4.野生动物旅游资源总价值44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三
按照全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总体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县动物疫病科学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我县开展了从3月20日至4月25日为期一个月的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现将工总结如下。
春季是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在国内外疫情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提高防控意识尤为重要。在本次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中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传达“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动防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春防工做为当前农业农村工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集中免疫是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的重点和难点,在本次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中,通过近10天的彻底调查和走访,我县目前存栏家禽18953羽,生猪3246头、山羊661头;应免家禽14316羽,生猪1500头,山羊250头,在本次集中免疫中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13000ml;猪瘟20xx头份、猪口蹄疫1500头份、兰耳疫苗1000头份、链球菌200头份;牛羊口蹄疫疫苗300头份。全县牲畜口蹄疫防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达到100%。
为了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县畜牧兽医局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增加了生猪尿样检测频率,通过对调入我县的生猪尿样的检测,确保调入我县的生猪的安全性。同时为了确保本地生猪瘦肉精生猪运入市场,县动防所在每次生猪产地检疫的同时加入瘦肉精检测项目,将瘦肉精检测项目为产地检疫的附加项目,提高生猪进入市场的门槛,确保肉品质量,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疫苗免疫的效果,加强检测刻不容缓。4月26日接到省里飞行检测的'通知并进行检测,经检测我县生猪血清口蹄疫抗体合格率、禽流感抗体合格率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立刻组织人员对所有应免畜禽进行补免,同时分析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以防止下次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是动物疫病防控工的重头戏,是保障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我们时时刻刻都不能懈怠。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和生产、经营的动物产品进行防疫的活动,以及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各类动物。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原绒、精液、胚胎以及未经熟制加工的蛋类、肉、脂、脏器、血液、头、乳、蹄、骨、角等。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水产、园林、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能力。
对在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执法监督、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第六条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管理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动物疫病预防规划、计划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免疫所需疫苗,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专门渠道供应。
第九条对列入国家和本市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的动物,必须实施强制免疫。已经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
动物所有人应当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免疫不合格的动物,进行免疫。
第十条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疫标准,制定本单位动物疫病预防制度、措施和办法,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疫病净化、消毒和驱虫等工作,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防疫质量的监测。
第十一条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种用、乳用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并为动物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给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
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种用或者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或者乳用。
第十二条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飞机和其他装载工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在装前卸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清出的粪便、垫料、污染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或者在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粪便、垫料、污染物品不得沿途卸下或者丢弃,必须在指定地点或者到达地的车站、港口、机场卸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动物的车辆、船舶、飞机不得在疫区的车站、港口、机场装添草料、饮水和其他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物品。
第十三条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疫病诊治的单位和个人,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
将实验动物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和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对使用后的动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关物品和场所应当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或者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病。
第十五条发生动物疫病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集病料,诊断定性,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需要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的,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第十六条对疫点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
(二)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点内的动物圈舍、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动物产品运出;。
(三)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
(五)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场所、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在受威胁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疫病传入;。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随时监测动物疫情,注意疫情动态;。
(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
第十九条在封锁的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决定解除封锁。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将疫情及时通报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动物防疫临时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二十一条扑杀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同群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动物所有人承担,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二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离开产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对屠宰的动物,必须进行屠宰检疫。
第二十三条种用、乳用和役用的动物在离开产地十五日前,其他动物和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三日前,动物和动物产品所有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疫。
第二十四条从外省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从境外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的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疫病跟踪监测。
第二十五条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捕获人应当到捕获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饲养。
在外地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在本市出售、饲养的,未经检疫的,货主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已经检疫的,应当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组织者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屠宰厂(场、点)的待宰动物,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其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准予出厂(场、点)销售。
屠宰厂(场、点)不得收购和屠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
第二十八条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羊、牛及其他大牲畜,在屠宰前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检疫。
第二十九条祖代以上种用动物饲养场、有出口业务的大型屠宰加工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应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出具消毒证明。
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和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补检;对检疫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应当进行重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所有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时,应当将大额检疫合格证明换成小额检疫合格证明。
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动物产品时,应当将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悬挂在显著位置;分割包装销售的动物产品应当有检疫合格标识。
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以及从事肉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存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有病理变化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向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情况,索验相关资料、记录、证件,按照抽样标准无偿采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饲养、出售动物的数量、计划免疫情况以及饲养期间病、死动物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出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后,方可承运;运进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驻铁路、港口、机场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动物的饲养场、孵化场、中转场、屠宰厂(场、点),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产品冷藏场所、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场所、动物诊疗所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其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八条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第四十条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在发生紧急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指挥,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可以采取隔离、封存、扣押等措施。对封存、扣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不得超过三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购买、销售和使用动物预防疫苗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无健康合格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强制检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动物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悬挂显著位置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报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及药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检疫、备案或者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防疫、检疫、疫病监测、无害化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或者延误报告疫情的;。
(三)伪造检疫结果的;。
(四)买卖检疫证明、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的;。
(五)违法封存、扣押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免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五
动物疫病是世界性的事情,其对于人类的生命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都是很大的。自从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更加让大家深刻地认识到了疫情的破坏性。在动物领域,疫病同样也是一个要时刻防备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探讨动物疫病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疫情的基本知识。
在动物疫病的防治过程之中,充分了解疫情的基本知识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类型的病毒会对动物体内不同的器官和生理系统造成影响,同时也有不同的传播方式。所以必须对于不同的疫情了解其基本知识,并做好信息整合以及不断更新。同时,也要不断了解疫情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的防控经验,制定相关的预防工作措施。
第三段:落实预防工作。
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是长期而紧张的工作,必须严格把控各项环节。一方面要对动物饲养管理严格规范,定期做保健措施保证动物健康,另一方面也需要做好环境管理器材消毒等基本预防措施,确保营造出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预防更多的病例发生,是我们抗击动物疫病的必要措施。
第四段:发现和控制疫病。
当动物出现疫情时,必须及时发现和控制病源,以免疫情扩散严重。其实,在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每一个角落,都需要我们时刻关心动物的健康状况,并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另外,针对已经出现的疫情,要进行有效的治疗措施。舒缓动物疼痛,规范背景细菌的生长,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第五段:总结。
从上述的四个原则来看,在动物疫病防治的全过程中,预防工作是最为重要的,而发现和控制疫病也是非常关键的。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了解防疫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抵御动物疫病的袭击。在防控过程中,各类机构和个人应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在有效防疫的同时,更要强化信息公开与透明,防止病情恶化。我们相信,只要大家拧成一股绳,一定能在防控中实现完美的壁垒。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六
动物疫病是人类和动物社会都不愿意面对的问题,它不仅危害着动物的生命健康,同时也对人类自身安全构成威胁。最近,随着新冠病毒的全球大流行,动物疫病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更加显著。通过对动物疫病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防范和应对这些疾病。在此,我将分享我对动物疫病的学习和实践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学习中的感悟
我学习动物疫病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疫病的危害和传播方式。我了解到,动物疫病往往是由微生物、病毒等病原体引起的,传播途径多种多样,如食用受感染的动物食物、接触被感染的动物、饮用被感染的水源、通过气溶胶传播等。同时,疫病传播速度也十分迅速,容易对农业生产和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疫。
第三段:实践中的收获
在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实践过程中,我意识到防疫需要注重细节和团队合作。在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合力下,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得到不断积累和提升。在疫情泛滥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尽可能减少感染风险,而这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和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保持清洁卫生,有效运用科技手段等等,细节才能有所把控。相信通过实践的学习和团队的协作,我们将能更加理性地处理疫情,赢得防疫战并最终消灭疫病。
第四段:对未来防疫的思考
通过对动物疫病的学习和实践,我对未来防疫工作有了一些思考。首先,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早发现疫情的发生和变化,并在第一时间采取针对性措施。其次,加强防疫技术研发和推广,促进兽医、农业从业者的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最后,加强农业生产的综合防疫和健康监管,建立完善的农业生产管理和防疫体系。相信我们广大农业工作者在未来防疫工作中能大显身手,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五段:总结体会
通过对动物疫病的学习和实践,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防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家的高度重视和配合,同时也需要广大农业从业者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参与防疫和健康监管工作,为共同建设健康有序的农业生产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而我也将会在未来的执业工作中坚持不懈地探索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为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人民健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七
我站植物防疫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全站职工和村级防疫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接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防疫法》、落实市局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搞好以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狂犬病等为重点的植物疫病防治工作,较好的完成了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植物防疫工作。
植物疫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社会稳定,事关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我站要求全站职工和村级防疫员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控植物疫病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好,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及时查找防疫漏洞,采取综合防控措施,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地防范重大植物疫病的发生。
(一)预防注射。
这次的预防注射工作,采取以集中注射,各村同时进行的方式,到目前已全面完成防疫任务。其中口蹄疫免疫(猪、牛、羊)2.9万头次,密度100%;猪瘟2.495万头次,密度99.8%;蓝耳病免疫2.475万头次,密度99%;禽流感免疫30万羽次,免疫密度100%;狂犬病注射0.3万只。
(二)采取的措施。
根据《滕州市重大植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秋)季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局重大植物疫病防疫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及时向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回报,镇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责成分管领导亲自指挥,成立了由镇长任指挥的重大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并制定了防疫预案和文件下发到各村。对我镇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工作作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强化培训。
为确保我镇各项防疫工作落到实处,对全镇83个村的防疫员进行了集中培训,重点是疫苗的使用和保存、注意事项、注射技术要点的掌握、各类畜禽传染病的主要症状和病变、畜禽普查表格的填写。并给村级防疫员下达了防疫任务和完成时间,在工作中对村级植物防疫员严格考核,实行绩效挂钩、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2、加强领导。
工作中,镇明确一位分管领导领导具体抓植物防疫工作,每村指定1名村干部带队参与宣传,并督促、指导免疫注射、建档及挂标工作,乡镇技术干部分片指导。
3、落实责任。
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防疫员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
4、加强督查。
为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镇政府安排,成立了督查指导工作组,对防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村在开展工作中,真正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使植物防疫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到位、免疫密度低、畜禽标识工作开展不好、防疫物资管理差而引发疫情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防疫经费落实情况。
今年我镇投入防疫经费1.5万元,其中狂犬病专项活动经费0.5万元,用于人员培训、药品、物资采购等。
(四)应急物资贮备。
目前储备的应急物资如下:
1、生物药品(疫苗):猪口蹄疫、牛口蹄疫、猪瘟、蓝耳,禽流感,狂犬疫苗等能随时满足应急需要。
2、消毒药:粉剂260包。
3、消毒器械:18喷雾机5部、一次性隔离衣20件、中筒水靴30双。
我站今年的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采取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到目前为止,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猪蓝耳病等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做法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社会稳定,事关畜牧业拔展和农民增收,镇党委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好;根据我镇防控工作具体情况,及时查找防疫漏洞,采取综合防控措施,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止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加大疫情排查与监测力度。
组织部分村级防疫员开展以养禽场(户)、农贸市场、养殖密集区为重点的重大植物疫情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科学处置。对抗体水平较低和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水平。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全面开展强免工作。
(三)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把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各项防控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镇政府主要领导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植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靠前指挥,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包干”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引起疫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调与沟通,建立完善的联防联控机制。
充分发挥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协调作用,明确各单位职责。有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技术协作,研究制定我镇人畜(禽)共患病的联防联控机制,有效控制我镇人畜(禽)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
三、网络信息。
我站的植物疫情网络信息,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每月严格按照规定定时上传疫情信息和疫病监测情况。在植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工作方面,我站按照各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完善的网络机构、人员信息,协助植物卫生监督所,100%完成耳标的按时申购、签收、发放工作,并登记备案,为植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工作在我镇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八
为尽快掌握当前动物疫病流行状态,进一步强化防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泌阳县畜牧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等对全县畜禽发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调查情况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二、调查结果。
(一)基础情况调查。
目前,全县牛、羊、猪、禽存栏分别为:71万头、万只、万头、470万只,规模养殖比例分别为45%、62%、75%、80%。
(二)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1、出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点1个,发病点为*乡*村委吴庄组*养猪场,发病数为76头。
2、出现猪瘟疫点6个,发病点分布在*乡*村委、*乡*村委、*乡*村委、*乡*村委,发病数共为114头。
3、链球菌病散发点6个,发病数为23头。
(三)调查结论。
经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目前我县疫情形势基本稳定,只是有几种疫病在相对短的时段散在发生。但我县畜禽养殖量大、流通范围广、交易频繁,春季集中免疫抗体水平已有所下降,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动物疫病调查报告篇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委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201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