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大全(15篇)
报告是沟通和交流的重要工具,通过报告可以向上级、同事或团队成员传达重要信息。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份较为完美的报告呢?首先,我们需要对所要报告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查,确保我们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其次,要注意报告的结构和格式,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等部分,使整篇报告具有条理性和逻辑性。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用词准确、语言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以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报告内容。考虑到用户需求,我们整理了一份涵盖各方面的综合报告供大家参考。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一
1、1(解释下相关名词,如水资源利用是指...)。
1、2此次社会调查实践目的(说清楚为什么要做此次调查以及调查之后要收到什么样的效果)。
二、调查对象(对哪一类人群或单位进行调查)。
三、调查时间(一般指调查的周期)。
四、调查方式(问卷调查、口头调查、还是组织活动调查,或是其他的调查方式)。
(再或者是几种方式并用,那么下面就分几点下写清楚,这几种方式如何来进行)。
4.1问卷调查(后面附张附表,为问卷的内容,这里只是说明问卷调查如何来进行,可以再分细:如是抽样调查,还是指定人群调查,抽样如何做,指定又如何做,尽量写细。)。
4.2口头调查。
4.2活动形式调查。
五、活动执行小组。
(做一个表格,说明谁负责什么项目,要完成什么目标,以及工作内容等)。
六、活动报告。
(依据上面的调查方式,说明这些调查方式如何来体现调查结果,如:调查结果=问卷调查_20%+口头调查_30+活动调查_40%......)。
七、活动实施计划(做你的这个活动做一个具体的计划,最好以表格的形式,表格第一列一般为:序号、时间、进行项目、工作内容、负责人、备注)。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二
在我所组织开展的国庆、中秋市场集中检查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xx市xx镇xx村现场查获当事人从事音像制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现场检查中该经营场所未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合法凭证涉嫌无照经营。同日该案报经市局立案中心批准立案调查指派xxx、xxx二同志承办此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特报告如下: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三
(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张会锋 747300)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有利用进一步强化对刑事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一、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诠释 批准逮捕案件1,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其不包括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这些案件一般为移送审查或者报请审查案件,处理结果为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案件有逮捕案件、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案件、申诉和控告案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等,公开审查制度是在办理上述案件前,召开听证或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参与进来,将听证结果和反馈意见用于案件结论参考的一种准司法化的办案方式。
2目前已有研究定义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其实批准逮捕案件作为侦查监督三项重点工作(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之首,其公开审查的定义也包含在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控告人、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二、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意义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2月6日第一版,第96页。
2粱田:《应势推进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检察日报第03版,2014年5月26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均明确指出完善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机制、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办案进程、处理结果、理由及依据。这也是检务公开由事务性公开向业务性公开的一个明显标志。司法审查公开,不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且着力解决影响检察执法公正和制约检察监督能力的突出问题和紧迫问题;不仅促进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而且完善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和执法为民工作机制;不仅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民主的属性,而且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侦查监督案件的审查过程更具有可参与性。司法公开审查就是让当事人和公众更直观、更便捷地参与和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增强司法的民主性。
2、实行批捕案件案前公开审查,有利于减少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申诉和复议复核。审查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性质判断上的偏差,要及时地解决在源头上。批准逮捕案件期限短,案件处理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能在期限较短的情况下开展公开审查,本身是一种诉讼资源的浪费,但从公开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来看,它的结果具有既定性和稳定性,不会轻易的改变,反过来就减少了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申诉和复议复核程序,实际上减少了后续的诉讼成本和空间。这也体现了公开审查要处理的重点案件类型,也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有严重分歧,以及社会影响和矛盾纠纷严重的案件。
3、推行批准逮捕案件审查公开,有利于提升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公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包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侦查结果的正确性,但长期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在浓厚的“司法神秘面纱”下进行着行政审批式的办案方式,无法让公众了解逮捕权的运作。导致公众对案件审查的过程无法知晓,严重影响了知情权,也对司法民主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经,让程序运作在阳光下进行,让司法民主深入人心。
4、抓住侦查监督工作公开审查重点,有利于探索成功案件公开审查模式。侦查监督案件有司法化的趋势,作为司法案件审查就应当公开,公开审查是司法的属性,所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公开审查是一种创新的办案方式,对现有办案模式是全新的挑战。要探索出一条合法有效的公开之路,必须秉承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体独大、两翼不张”(即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的“弊端优势”,对熟悉的业务领域优先探索,创新性革命性地开展案件公开审查模式,是有探索成功的必由之路。
三、公开审查应该注意的问题
1、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
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两个概念,要从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这两个基本概念入手。审判公开和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方面。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属性决定的,公开的范围不仅包括实质意义的司法内容,还包括形式意义的司法内容3。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由法律意识和社会意思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有所扩展和限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在变化,那么司法审查公开和检务公开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叶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差序格局》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第80页 务的公开和检察业务的公开5。检察事务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对其内部的人、财、物和权等资源所进行的组织、管理、分配和利用活动。检察业务的公开,是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信息和相关制度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审查公开,是指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入案件当事人、案外无关法律人等参与案件审查过程的办案方式。案件公开审查,不仅是办案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过程,更是当事人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这种参与方式,让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更具有司法效果,同时也体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审查公开在检察机关包括在检务公开的范畴,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公开的方式一般为信息公开,当事人参与等形式。审查公开的重点不是形式的公开,而是实质公开,这种实质公开特别体现在当事人参与、审查去行政化等方面。实质的公开更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司法性。
2、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目前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现已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侦查监督部门关于开展不批捕听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的工作指导意见,但以上工作制度或意见过于简单概括,没有具体的实质操作性,所以规范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同样需要具体可行的工作办法,应该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这种公开的制度必须依法、便民、高效。当然,这种公开审查案件的制度不必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来解决,只要符合公开的原则,操作可行,就能体现公开的真正价值。
四、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实现
1、公开审查的原则
办理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办案制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诉讼经济性,注重实效;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保密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规定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公开范围和程序,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2)便民高效原则。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审查要方便当事人,不能重形式,轻实效,不能浪费诉讼成本,要兼顾办案期限和办案效率双赢,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规范有序原则。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体现了案件审查公开实体性内容,涉及的公开事项可能较为敏感,存在一定的舆论风险。因此,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必须遵循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程序规范,进行必要的风险研判,保证公开的效果。
2、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
为了实效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事人和公安侦查机关均无异议的案件,不予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需要召开科务会议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绝对不公开,对于重要同案犯在逃的,或存在其他重大犯罪,待进一步侦查的;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开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等以上案件一般不予公开,除有其他情形。
2、公开审查案件的启动方式
件,即符合公开审查原则和案件受理范围。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启动公开审查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分管检察长同意。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有必要公开审查的,也可以自行向分管检察长提出建议。
3、公开审查案件的公开方式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公开方式可以是召开听证会、书面听取当事人或侦查机关意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注意在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时,各方只提出申辩意见和理由,但不能进行“法庭”式辩论,以防止意见分歧和矛盾加剧,造成不必要的新的社会矛盾。
4、公开听证的结果
不管是何种方式的公开审查,其内容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形成的以上笔录入检察业务内卷,以便备查。公开意见作为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开意见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一致的,提请逮捕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直接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公开意见与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四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因此报告必须规范、全面、准确,让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看了,对该案便一清二楚。但现在实际办案中,形成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往往没有做到这一点。
一是正文缺项严重。最易缺的有:调查经过,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的计算方法等等。
二是过于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二是不能反映查办个案的全貌。如在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时,就只“现查明,某某在××(地方)从事××经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这么三言两语,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审人员、审批局长看了,不能对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结构过于拘泥。现在多数案件承办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时采用的是三段式写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二段落交待当事人基本情况,剩余的内容全部装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为文要求和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分层次、分段落进行叙述,尤其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应以说明的表达方式概括地交代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注册资金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围绕这些取得的关联证据。
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注意不能一律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方式不同,有时应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如列举式规定。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后引用罚责条款,即依据什么法规,具体条、款、项进行何种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即从重、从轻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逐项说明,并说明计算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当然,根据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适当增减其中一部分内容。如有的案件必须阐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有的则不需要;有的要载明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载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曾经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等。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五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取暖换气照明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
206月11日。
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
三、违法事实。
(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
(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
(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
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07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07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07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六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__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_。
负责人:__男总经理。
联系电话:__。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__年__月__日,收到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函。函中陈述标示__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为080301,经__市药检所检验,该药品不符合规定。经认真仔细调查,该企业负责人___承认该批药品是其公司生产,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经进一步核实,该批药品共生产了__盒,已全部售出,现无库存。每盒售价__元,货值金额__元。该企业总经理承认上述事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__年__月__号本案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核查函、药品检验报告书。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该企业生产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第6项规定。
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__元。
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__元。
承办人签字:
日期:__年__月__日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七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
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
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
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
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
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
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
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
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
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
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
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
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
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
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
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
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
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
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
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
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
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
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
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
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
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
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
的角色是中立横亘。
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
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
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
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
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
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
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
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
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
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
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
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
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
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
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
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
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
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
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
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
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
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
等、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
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
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
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
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
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
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
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
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
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
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
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
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
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
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状态,在人。
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
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八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
月
日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92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01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92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92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91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93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3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发票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99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承
办
人: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九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的领导和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县的工作要求,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狠抓执法监察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现将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三个到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专项行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和效能的落实。二是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强化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执法过错和行政复议案件,确保行政执法案件的及时、准确和有效地解决。
2、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我们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任务、责任和程序进行细化,并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内容、时限、效果进行具体化,明确了执法职责和监察范围、内容和范围,切实保证“谁主管、谁负责”。二是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具体情况与执法监察结合起来,与监察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实际效果相挂钩。三是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过错责任落实到岗,实行“一票否决”。
3、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察执法人员“三重一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例”,坚决查处行为。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我们始终把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干警队伍放在第一位。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监察干警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三是建立监察人员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五是建立各项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检察工作质量。
4、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职责和权利。一是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将行政执法职责、监察人员工作职责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监督,实现“两个责任”。二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职责和范围。三是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将行政执法案件分为“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考核”、“行政执法案件考核”和“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考核”三个方面,并将行政执法案件评比作为检查评比的重要依据。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
2.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并做好笔录。
3.协助公诉科人员的日常工作。
4.跟随检察官出庭并做好笔录。
5.复印、打印、盖章等内勤工作。
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为期五周的实习期已经结束了,这次宝贵的实习经历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所学知识,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来检察院之前我就已经对检察院的结构包括具体科室的一些职能有了初步的了解,这让我在实习期间不会感到太困难,不会感到毫无头绪只是服从支配。
在这实习开始时,我只是做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但通过整理卷宗,我从整理的顺序知道了刑事诉讼的大概流程,整理的同时我还在看卷宗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从中我学到了一些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和大概涉及内容。当然,期间我碰到的一些问题都会询问检察官。
当实习进行到第二周时,我开始跟检查官到法院、看守所去开庭去提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我只是在一边听,学习下具体流程,观察下笔录的记录要点,后来我开始琢磨提问和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技巧,并且开始转由我做笔录。
当然,在实习期间我承担起了复印、打印、盖章等一些内勤工作。
实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我学习到了很多,有很多自己体会。
1.尽信书不如无书,实践很重要,我们从书本上,从课堂上学习到的都有些片面,有些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化,不是说课堂上学到的不够好,只是我们自以为理解到的其实可能都还略显单薄和幼稚。当然,深厚的学识积累也非常重要,厚积方能薄发。稳扎稳打,拓宽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一样都不能少。
2.始皇时代的“严刑峻法”使得暴秦终于在建立后只15年便被推翻,罢黜百家,独尊法家,这就是单独片面的“法治”而不是我们强调和需要的“法治”。不能只是“法治”“人治”都很重要,现在到处都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这是我们人类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大部分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准绳之上的,我们不能盲目的只是紧盯住法律条文,要结合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国家赋予检察官相应的权力,在使用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力求做到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
人却说:年轻人啊…我知道这可能是我们这一代年轻人的通病,我们希望有美好干净的社会,我们摒弃一切肮脏的事物,可能这是我们的阅历不够,是我们还处于“愤青”阶段,我们在象牙塔中还没完全出来。我想说,这就是我们,这就是我。以后,我一定要本这一颗良心,一颗社会责任心去正真进入社会,星星之火定可成燎原之势。
4.法制在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对一些法律的更缔,我们要时常注意,法律的发展还是有迹可循的,首先是公民的权利在变更,法律规范在变更,还有时代在发展,我们的道德准绳变化,法律也在变化。我认为法律可能永远都不会有一个完全面面俱到的时候,只能说在不断完善健全。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0元于。
206月16日。
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
2007年8月14日。
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二
xx年以来,我院在区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和省、市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区委、区的工作部署,围绕“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全年共审核审计发出各类审计报告58份,审计结果为:审计质量为优良,审计项目质量为优良。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
为进一步抓好我区的检察工作,我们成立了审计和我院监督机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为了提高自己的和业务素质,我们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通过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同时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审计的权限,明确了审计责任,为我所审计项目的顺利进行积累了实践的经验,为以后进一步抓好我区审计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认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
审计项目的实施,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审计程序、明确各项审计程序的规定,使我们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约,保证审计项目的质量。为了保证我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今年的审计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审前调查报告制度和审计报告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从审前调查、审中调查、审后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并对审计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整改,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1、加强审计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2、加强审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我们审计科加强了审计项目的的前期管理工作,审计项目的前期管理主要是审计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结论的整理、审计报告的整理、审计工作的实施以及审计结果的核对等等。我们审计科为了加强审计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审计前,我们在审计前先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做了详细的记录,并对审计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记录、核对、审计结论的编写、审计报告的整理、审计结论的整理、审计工作的实施以及审计结论的`整理、审计工作的实施等等。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对审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了整改,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加强了对审计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前期各科室的审计意见的准备、审计工程量的计算、审计工作的实施以及审计结论的整理、审计工作的实施等等。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审计科加强了前期各科室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前期各科室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前期各科室前期准备工作的准备、前期各科室前期准备工作的实施等等。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每一项审计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做了详细的记录,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严肃纪律,保证工作的严肃性。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三
xx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在区委、区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区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四次全会、市第二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以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民政工作大局,认真开展工作,积极履行职责,为推进我市民政工作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院民办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系统xx年工作总结如下:
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制。
1.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系统民政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和民办检察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院内成立了专门的民政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并专门负责民政系统民政工作日常工作,明确责任。各项工作分解到具体负责人。
2.加强民情民意调查研究。
民办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直接涉及民生,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的重点、难点都要涉及到民生。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到社区居委会、居民集体关心的重点问题、民生实际问题和民生实际困难等民生问题。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民生实际问题,我院民事检察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到社区居委会、居民集体关心的重点问题,民意调查涉及到民生实际问题等民生问题,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民生实际问题的重点问题,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到民生实际问题的民生问题、民生实际困难等民生问题。为加强对我院民政工作的领导,我院还多次召开全院民办检察院长、民检专干等会议,学习和讨论了院领导关于民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工作要点及有关民情民意问题的重要论述、民生实际问题的调查,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民政工作制度和规定。
二)抓好民情民意调查研究。
3.民情民意调查工作。
4.民情调查工作。
在民情调查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按照民情、民意和民生为原则的原则,把民情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归宿,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和反对,保持民族团结。一是民情信息调查工作,我们通过民情信息的报送和电子化平台,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二是民情日报工作,民情信息的上传下达,我们还通过电子版面、电子显示屏、电子图文等方式,对我院民情信息进行了及时的收集、整理。三是民情信息的上报,今年我们共整理出各种民生信息近60余条,并在全院民办检察信息栏目中进行了公布,接受了群众的广泛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决策和管理水平。
5.强化管理和决策。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四
关于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审查逮捕阶段已经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对相关瑕疵证据进行了补正。
综上,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具体见量刑建议计算表,略)。
依照《^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五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xxx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
(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公开选拨领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