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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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一
案由:
(填写当事人、违法情况、修建项目)。
一、当事人概况及项目情况。
1、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2、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受委托时间:
3、项目情况:
1、(项目核准文件,包括批准内容)。
2、(取得案件调查相关手续时间、情况,按时间排列)。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
4、(项目开工、完工时间)。
5、(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合同价)。
二、调查经过:
案件调查所涉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年月日,经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领。
导批准,准予立案查处,并责成具体承办;。
2、
3、
4、
5、
6、
7、(填写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调查经过)。
5、(填写被调查单位提供手续内容)。
三、调查结果的行为。经调查,该项目存在。
1、(项目如存在超规划建设行为,则应说明规划批准情况,以及实际修建情况);。
2、(项目如存在手续办理前已修建,则应说明办理前修建进度)。
四、证据说明:
1、
2、
3、
4、
5、
6、(填写取得的证据能说明的违法情况)。
五、法律依据:
1、违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处罚法律依据:
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未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列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
(填写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案件处理从轻、从重处罚理由等)。
七、处理建议:。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形成以下处理建议:
1、该项目。
2、该项目。
3、该项目。
4、该项目。
5、该项目。
6、该项目。
注:
1、(项目违法情况,字体加粗)。
2、(列出处罚依据)。
3、(列出自由裁量基准依据)。
4、(涉及平米造价的,应说明平米造价来源或方法)。
办案人员签名: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二
在我所组织开展的国庆、中秋市场集中检查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xx市xx镇xx村现场查获当事人从事音像制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现场检查中该经营场所未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合法凭证涉嫌无照经营。同日该案报经市局立案中心批准立案调查指派xxx、xxx二同志承办此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特报告如下: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三
1、1(解释下相关名词,如水资源利用是指...)。
1、2此次社会调查实践目的(说清楚为什么要做此次调查以及调查之后要收到什么样的效果)。
二、调查对象(对哪一类人群或单位进行调查)。
三、调查时间(一般指调查的周期)。
四、调查方式(问卷调查、口头调查、还是组织活动调查,或是其他的调查方式)。
(再或者是几种方式并用,那么下面就分几点下写清楚,这几种方式如何来进行)。
4.1问卷调查(后面附张附表,为问卷的内容,这里只是说明问卷调查如何来进行,可以再分细:如是抽样调查,还是指定人群调查,抽样如何做,指定又如何做,尽量写细。)。
4.2口头调查。
4.2活动形式调查。
五、活动执行小组。
(做一个表格,说明谁负责什么项目,要完成什么目标,以及工作内容等)。
六、活动报告。
(依据上面的调查方式,说明这些调查方式如何来体现调查结果,如:调查结果=问卷调查_20%+口头调查_30+活动调查_40%......)。
七、活动实施计划(做你的这个活动做一个具体的计划,最好以表格的形式,表格第一列一般为:序号、时间、进行项目、工作内容、负责人、备注)。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四
(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张会锋 747300)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有利用进一步强化对刑事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一、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诠释 批准逮捕案件1,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其不包括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这些案件一般为移送审查或者报请审查案件,处理结果为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案件有逮捕案件、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案件、申诉和控告案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等,公开审查制度是在办理上述案件前,召开听证或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参与进来,将听证结果和反馈意见用于案件结论参考的一种准司法化的办案方式。
2目前已有研究定义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其实批准逮捕案件作为侦查监督三项重点工作(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之首,其公开审查的定义也包含在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控告人、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二、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意义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2月6日第一版,第96页。
2粱田:《应势推进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检察日报第03版,2014年5月26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均明确指出完善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机制、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办案进程、处理结果、理由及依据。这也是检务公开由事务性公开向业务性公开的一个明显标志。司法审查公开,不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且着力解决影响检察执法公正和制约检察监督能力的突出问题和紧迫问题;不仅促进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而且完善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和执法为民工作机制;不仅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民主的属性,而且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侦查监督案件的审查过程更具有可参与性。司法公开审查就是让当事人和公众更直观、更便捷地参与和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增强司法的民主性。
2、实行批捕案件案前公开审查,有利于减少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申诉和复议复核。审查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性质判断上的偏差,要及时地解决在源头上。批准逮捕案件期限短,案件处理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能在期限较短的情况下开展公开审查,本身是一种诉讼资源的浪费,但从公开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来看,它的结果具有既定性和稳定性,不会轻易的改变,反过来就减少了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申诉和复议复核程序,实际上减少了后续的诉讼成本和空间。这也体现了公开审查要处理的重点案件类型,也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有严重分歧,以及社会影响和矛盾纠纷严重的案件。
3、推行批准逮捕案件审查公开,有利于提升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公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包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侦查结果的正确性,但长期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在浓厚的“司法神秘面纱”下进行着行政审批式的办案方式,无法让公众了解逮捕权的运作。导致公众对案件审查的过程无法知晓,严重影响了知情权,也对司法民主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经,让程序运作在阳光下进行,让司法民主深入人心。
4、抓住侦查监督工作公开审查重点,有利于探索成功案件公开审查模式。侦查监督案件有司法化的趋势,作为司法案件审查就应当公开,公开审查是司法的属性,所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公开审查是一种创新的办案方式,对现有办案模式是全新的挑战。要探索出一条合法有效的公开之路,必须秉承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体独大、两翼不张”(即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的“弊端优势”,对熟悉的业务领域优先探索,创新性革命性地开展案件公开审查模式,是有探索成功的必由之路。
三、公开审查应该注意的问题
1、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
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两个概念,要从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这两个基本概念入手。审判公开和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方面。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属性决定的,公开的范围不仅包括实质意义的司法内容,还包括形式意义的司法内容3。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由法律意识和社会意思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有所扩展和限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在变化,那么司法审查公开和检务公开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叶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差序格局》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第80页 务的公开和检察业务的公开5。检察事务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对其内部的人、财、物和权等资源所进行的组织、管理、分配和利用活动。检察业务的公开,是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信息和相关制度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审查公开,是指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入案件当事人、案外无关法律人等参与案件审查过程的办案方式。案件公开审查,不仅是办案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过程,更是当事人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这种参与方式,让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更具有司法效果,同时也体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审查公开在检察机关包括在检务公开的范畴,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公开的方式一般为信息公开,当事人参与等形式。审查公开的重点不是形式的公开,而是实质公开,这种实质公开特别体现在当事人参与、审查去行政化等方面。实质的公开更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司法性。
2、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目前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现已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侦查监督部门关于开展不批捕听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的工作指导意见,但以上工作制度或意见过于简单概括,没有具体的实质操作性,所以规范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同样需要具体可行的工作办法,应该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这种公开的制度必须依法、便民、高效。当然,这种公开审查案件的制度不必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来解决,只要符合公开的原则,操作可行,就能体现公开的真正价值。
四、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实现
1、公开审查的原则
办理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办案制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诉讼经济性,注重实效;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保密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规定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公开范围和程序,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2)便民高效原则。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审查要方便当事人,不能重形式,轻实效,不能浪费诉讼成本,要兼顾办案期限和办案效率双赢,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规范有序原则。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体现了案件审查公开实体性内容,涉及的公开事项可能较为敏感,存在一定的舆论风险。因此,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必须遵循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程序规范,进行必要的风险研判,保证公开的效果。
2、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
为了实效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事人和公安侦查机关均无异议的案件,不予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需要召开科务会议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绝对不公开,对于重要同案犯在逃的,或存在其他重大犯罪,待进一步侦查的;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开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等以上案件一般不予公开,除有其他情形。
2、公开审查案件的启动方式
件,即符合公开审查原则和案件受理范围。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启动公开审查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分管检察长同意。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有必要公开审查的,也可以自行向分管检察长提出建议。
3、公开审查案件的公开方式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公开方式可以是召开听证会、书面听取当事人或侦查机关意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注意在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时,各方只提出申辩意见和理由,但不能进行“法庭”式辩论,以防止意见分歧和矛盾加剧,造成不必要的新的社会矛盾。
4、公开听证的结果
不管是何种方式的公开审查,其内容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形成的以上笔录入检察业务内卷,以便备查。公开意见作为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开意见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一致的,提请逮捕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直接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公开意见与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五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
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
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
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
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
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
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
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
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
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
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
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
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
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
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
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
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
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
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
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
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
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
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
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
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
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
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
的角色是中立横亘。
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
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
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
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
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
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
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
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
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
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
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
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
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
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
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
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
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
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
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
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
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
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
等、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
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
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
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
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
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
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
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
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
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
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
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
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
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
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状态,在人。
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
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六
(20xx)x第号:
兹介绍本所律师到贵单位调取并复印,请予以接洽。
xx。
20xx年x月x日。
延伸阅读。
介绍信注意事项。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优点要突出,缺点不避讳,最好是用成就和事实替代华而不实的修饰语,恰如其分地介绍自己。
2.要态度诚恳,措词得当。用语应委婉而不隐晦,自信而不自大。
3.篇幅不易过长,言简意赅,在有限的篇幅中突出重点,同时文字要顺畅,字迹要工整。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七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取暖换气照明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
206月11日。
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
三、违法事实。
(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
(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
(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
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07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07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07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八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__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_。
负责人:__男总经理。
联系电话:__。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__年__月__日,收到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函。函中陈述标示__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为080301,经__市药检所检验,该药品不符合规定。经认真仔细调查,该企业负责人___承认该批药品是其公司生产,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经进一步核实,该批药品共生产了__盒,已全部售出,现无库存。每盒售价__元,货值金额__元。该企业总经理承认上述事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__年__月__号本案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核查函、药品检验报告书。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该企业生产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第6项规定。
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__元。
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__元。
承办人签字:
日期:__年__月__日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九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的领导和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县的工作要求,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狠抓执法监察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现将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三个到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专项行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和效能的落实。二是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强化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执法过错和行政复议案件,确保行政执法案件的及时、准确和有效地解决。
2、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我们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任务、责任和程序进行细化,并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内容、时限、效果进行具体化,明确了执法职责和监察范围、内容和范围,切实保证“谁主管、谁负责”。二是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具体情况与执法监察结合起来,与监察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实际效果相挂钩。三是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过错责任落实到岗,实行“一票否决”。
3、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察执法人员“三重一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例”,坚决查处行为。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我们始终把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干警队伍放在第一位。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监察干警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三是建立监察人员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五是建立各项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检察工作质量。
4、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职责和权利。一是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将行政执法职责、监察人员工作职责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监督,实现“两个责任”。二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职责和范围。三是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将行政执法案件分为“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考核”、“行政执法案件考核”和“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考核”三个方面,并将行政执法案件评比作为检查评比的重要依据。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
^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根据8月11日^v^绥中农电局党委会会议《关于召开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208月14日局党委《关于召开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全局按党支部划分了23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年8月18日前全部完成。
至2006年7月底,全局共有党员219名,其中预备党员5名,局党委会确定绥中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7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7名。
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未有反映代表人选的来信和来访。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为,全局23个选举单位选出的67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县委《关于召开县直机关单位换届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上审议。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一
一.接到县纪委批转来的检举信,交给办事处领导签字批转后,迅速成立调查组。
组长:某某某(纪委书记)。
成员:某某某(纪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某某(纪委委员)、某某某(纪委委员)。
本次调查的先后顺去如下:
1.调查某某在可耕地违章建房且私自买卖的问题。
2.调查某某利用职权收受计生罚款不开票的问题。
3.调查某某不良生活作风的问题。
三.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即日起进行调查,计划在两周内完成初核工作。
四.存在问题由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由组织进行处理。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0元于。
206月16日。
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
2007年8月14日。
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三
xx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在区委、区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区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四次全会、市第二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以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民政工作大局,认真开展工作,积极履行职责,为推进我市民政工作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院民办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系统xx年工作总结如下:
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制。
1.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系统民政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和民办检察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院内成立了专门的民政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并专门负责民政系统民政工作日常工作,明确责任。各项工作分解到具体负责人。
2.加强民情民意调查研究。
民办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直接涉及民生,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的重点、难点都要涉及到民生。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到社区居委会、居民集体关心的重点问题、民生实际问题和民生实际困难等民生问题。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民生实际问题,我院民事检察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到社区居委会、居民集体关心的重点问题,民意调查涉及到民生实际问题等民生问题,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民生实际问题的重点问题,我院民情民意调查研究涉及到民生实际问题的民生问题、民生实际困难等民生问题。为加强对我院民政工作的领导,我院还多次召开全院民办检察院长、民检专干等会议,学习和讨论了院领导关于民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工作要点及有关民情民意问题的重要论述、民生实际问题的调查,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民政工作制度和规定。
二)抓好民情民意调查研究。
3.民情民意调查工作。
4.民情调查工作。
在民情调查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按照民情、民意和民生为原则的原则,把民情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归宿,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和反对,保持民族团结。一是民情信息调查工作,我们通过民情信息的报送和电子化平台,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二是民情日报工作,民情信息的上传下达,我们还通过电子版面、电子显示屏、电子图文等方式,对我院民情信息进行了及时的收集、整理。三是民情信息的上报,今年我们共整理出各种民生信息近60余条,并在全院民办检察信息栏目中进行了公布,接受了群众的广泛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决策和管理水平。
5.强化管理和决策。
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篇十四
2.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并做好笔录。
3.协助公诉科人员的日常工作。
4.跟随检察官出庭并做好笔录。
5.复印、打印、盖章等内勤工作。
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为期五周的实习期已经结束了,这次宝贵的实习经历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所学知识,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来检察院之前我就已经对检察院的结构包括具体科室的一些职能有了初步的了解,这让我在实习期间不会感到太困难,不会感到毫无头绪只是服从支配。
在这实习开始时,我只是做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但通过整理卷宗,我从整理的顺序知道了刑事诉讼的大概流程,整理的同时我还在看卷宗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从中我学到了一些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和大概涉及内容。当然,期间我碰到的一些问题都会询问检察官。
当实习进行到第二周时,我开始跟检查官到法院、看守所去开庭去提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我只是在一边听,学习下具体流程,观察下笔录的记录要点,后来我开始琢磨提问和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技巧,并且开始转由我做笔录。
当然,在实习期间我承担起了复印、打印、盖章等一些内勤工作。
实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我学习到了很多,有很多自己体会。
1.尽信书不如无书,实践很重要,我们从书本上,从课堂上学习到的都有些片面,有些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化,不是说课堂上学到的不够好,只是我们自以为理解到的其实可能都还略显单薄和幼稚。当然,深厚的学识积累也非常重要,厚积方能薄发。稳扎稳打,拓宽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一样都不能少。
2.始皇时代的“严刑峻法”使得暴秦终于在建立后只15年便被推翻,罢黜百家,独尊法家,这就是单独片面的“法治”而不是我们强调和需要的“法治”。不能只是“法治”“人治”都很重要,现在到处都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这是我们人类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大部分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准绳之上的,我们不能盲目的只是紧盯住法律条文,要结合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国家赋予检察官相应的权力,在使用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力求做到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
人却说:年轻人啊…我知道这可能是我们这一代年轻人的通病,我们希望有美好干净的社会,我们摒弃一切肮脏的事物,可能这是我们的阅历不够,是我们还处于“愤青”阶段,我们在象牙塔中还没完全出来。我想说,这就是我们,这就是我。以后,我一定要本这一颗良心,一颗社会责任心去正真进入社会,星星之火定可成燎原之势。
4.法制在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对一些法律的更缔,我们要时常注意,法律的发展还是有迹可循的,首先是公民的权利在变更,法律规范在变更,还有时代在发展,我们的道德准绳变化,法律也在变化。我认为法律可能永远都不会有一个完全面面俱到的时候,只能说在不断完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