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支付工资合同(通用18篇)
合同是一种写入约定的法律文书,用于明确双方权益和交付条件。在起草合同时,应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或公证人员),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合同范文,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支付工资合同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障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同意在甲方开设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内按规定足额缴存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整。
二、甲、乙方在保证期内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或提取该保证金。
三、乙方保证在从事施工建设过程中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应由乙方负责支付的赔偿金和其他费用;若乙方不支付,经甲方调查协调后,乙方仍不支付的,甲方从其缴存的保证金中代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地企业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乙方必须在甲方向农民工代付相关费用后的七天内及时在甲方的专用帐户内补足保证金。
四、乙方的.在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工程结算审结之日起1年后,经甲方核实并出具书面同意函,即可提取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全部金额。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保证金存入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提取专用帐户内的全部金额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将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v^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二、甲方招用乙方担任项目部零工。
三、乙方上岗前经甲方安排进行安全教育。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相关责任。
2、乙方必须完成甲方安排的日工作量。
3、乙方不经甲方同意随意接触电、机械等。若出现事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甲方有权扣除一月工资外,并解除合同。
五、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食宿。
2、甲方保证乙方工资到位。
六、工资待遇
1、乙方按日工作制计,每天元。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在月日前付清。
七、乙方上岗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常用电话号。
八、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若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住址
根据《_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深圳劳动合同范本。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或按执行。
(三)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合同范本《深圳劳动合同范本》。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____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四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律师解读: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之一,也是计算员工加班费用的基准,此前劳动合同未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不少地方仲裁机构和法院存在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的做法,条例修改后,劳动合同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风险将显著增加。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律师解读: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用人单位1-2个月工资很常见,条例修改后,未按规定限期支付工资的,将面临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约定的日工作时间确定,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反向计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时、按日或者按件计薪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折算支付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六、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律师解读:此前出现用人单位欠薪情形,如果公司无力支付,政府将承担部分员工工资的垫付义务,政府不堪其负,条例欠薪保障条款如修改通过,无疑将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发包的组织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解读:现实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将企业的业务承包给个人,这种做法不能规避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风险,用人单位必须注意采取多事,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八、第四十条“七个工作日、六十日”分别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第二款删除“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九、第四十七条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十、第五十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罚责任。“第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二个月以上的;
(三)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四)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律师解读:条例修订通过后,欠薪不仅面临承担支付工薪的责任,还要面临较大的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
十一、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十二、将“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由:规范行政部门的名称。
支付工资合同篇五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如下各条款:
一、甲乙双方的确认
甲乙双方再次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其年龄为岁。甲乙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解除之日起解除。除了本协议约定以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于解除之日起终结,双方不再向对方履行有关义务,同时也不再追讨对方返还相关款项。
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乙方确认已经清楚了解了我国以及江苏省关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双方确认,本协议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详见本协议第二点)是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工资、精神损失费、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整容费等),甲方没有承诺另行支付。
二、甲方的赔偿项目及金额
参照工伤伤残标准,双方仅仅核算以下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得将本协议有关内容透露给协议以外的任何人,协议双方保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四、其他条款
1、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之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支付工资合同篇六
工程承包人(甲方) :
劳务分包人(乙方) :
劳务施工作业队依照 《^v^合同法》《^v^建筑法》 、 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工程所在地
三、承包方式: 工程的劳务人工费(清工)
四、承包范围、 工作内容、 计件承包单价。
1、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设计规定的北流市二环路工业大道项目砌体及抹灰工程。
2、工作内容:
3、工程量计算及费用单价:工程量计算以 为准;砖砌体工程按每立方米 90 元(包括大小砖:240×115×53、240×240×90)结算时按实际体积结算;抹灰不分内外墙、柱按每平方米 11 元计。施工所用脚手架按定额规定予以结算,钢筋植筋每个 2 元计。12转运楼砖砌体每立方米 120 元,抹灰不分内外墙、柱按每平方米 16 元计。
五、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自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止 年 月 日或工程停工日。
六、结算办法
1、构筑物 36 元/工日,非构筑物 38 元/工日,计时工 45 元/工日(一天) 。
2、每月 20 日前由甲方技术人员出具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单,由甲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乙方代表签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予以结算,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交甲方财务挂帐。 付款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 到甲方帐户后五天内按结算进度予以支付。
3、乙方招录的人员,必须在到工地当月向甲方上报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考勤人员和用工单位的考勤员在一起, 每天对劳务工进行考勤,详细记录每天工地的出勤、工种、人员及人员的流动情况。每月劳务结算时必须上报当月农工使用考勤表(甲方项目部负责人与乙方共同签字)与工资表(乙方上报、甲方项目部审核) ,并在农工结算清单上(详见附表二)签字;否则工程结算不予办理。
4、每月结算款由乙方合同签订代表集中领取,按照工资表及考勤表,由甲方项目部派专人监督发放(发放完毕后工资表由甲方项目部保管) ,乙方不能对劳务工资出具欠条(出具欠条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对无工资表、克扣劳务工及手续不全等引起的争议、诉讼聚众滋事、上访等造成甲方企业声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乙方将以结算劳务人工总额的 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施工所租房屋的租赁费用由甲方按乙方完成劳务结算额的 在每月的结算中给予结算,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6、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 10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结束后,甲方除扣除代缴的总结算费用 2%的个人所得税外,一次付清余款。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 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如不扣除保修费,则结算总额按工程总造价的 95予以结算,2%的个人所得税甲方按正常支付程序予以扣除代缴,一次付清余款。
七、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优良品率 90以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100。
2、严格按照审核的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安全交底、设计变更单、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过与甲方质检人员及业主或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每发现一次视情节给予一定 500元以上的罚款。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果乙方对工程进行施工中,质量达不到标准必须返工达到标准,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没收保修金,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九、乙方责任:
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3、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甲方损失及业主罚款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 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 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6、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7、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自检结果。
十: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认真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 ,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安全施工要求达到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组织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乙方对有残疾及智力障碍的劳务工一律清退。 如果乙方使用有健康缺陷的劳务工在工地现场出现意外及安全保护不当或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施工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在任何条件下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某种原因造成本因由乙方承担的责任而归责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施工中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及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绝缘手套、胶鞋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3、乙方必须服从用工单位施工人员的指挥,自觉接受各级单位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执行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施工工序和操作规程操作。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治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偷盗工地任何材料及物品,一经发现,扣件每个按 500 元,架管每根按 1000 元,其他物资按照损失物资价值的 5 倍予以罚款,费用从总结算中扣除,相关人员立即清退出场。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生治安案件的由相关人员自己承担。
7、乙方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含在调高的定额单价中) 。
十一、事故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发生事故后不积极主动组织抢救,致使事故扩大,则甲方按事故处理费用的 倍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二、奖与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 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 如期按时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罚金 1000 元。
十三、其它有关事宜
1、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3的违约金。
2、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收无法履行的行为,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进入该工程的所有人员都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4、乙方必须保证该工程的所需劳动力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瓦工 人;木 人;钢筋工 人;砼工 人;架子工 人;普工 人;及其它工种人。
5、乙方劳务工必须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缴纳有关费用。
6、爱惜用人单位的一切机械设备和机具, 承担所使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和机具的维护与保管。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机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 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8、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后附:一公司农工结算清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支付工资合同篇七
(下称“本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年月日在地区签订。
甲方:(我分公司全称)
乙方:(经销商全称)
丙方:(代付款人全称)
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丙方代为支付乙方所欠甲方款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付款协议:
一、丙方代替乙方支付款项,丙方同意在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二、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款项后,即视为乙方对甲方履行完毕相应金额(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收到的丙方代为支付的款项为准)的付款义务,甲方将根据实际收款情况,向乙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
三、因丙方代为付款而导致乙丙双方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发票关系,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无须向丙方偿还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款项,亦无须向丙方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
四、本协议仅就代付款事项进行确认,不免除乙方对仍未支付货款(即到期货款本金-丙方代乙方并实际支付至甲方的金额)的付款责任,不免除乙方就全部到期货款本金(包括由丙方代为支付的金额)应承担的延期付款违约金等责任,乙方仍对全部到期且未支付的货款及因延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
五、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丙双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字:签字:签字:
支付工资合同篇八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支付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 通过甲方的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代理支付。
1.2 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服务(支持ssl合同)。
1.3 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4 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网上银行支付网关接入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商户。
维护服务年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甲方在收取接入费及维护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____%,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_________元。
b.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______元。
双方资金清算的清算周期为一周,甲方于每周四(节假日顺延)将乙方前周一至周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本合同2.2条所列乙方的银行账户中。如果乙方在一个清算周期中的清算款项少于人民币__________元,甲方将该部分清算款项并入下一清算周期一并清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清算周期必须清算。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网上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5.4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
5.5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间及终止后的二年。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8.1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侵犯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8.4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9.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9.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合同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
b.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上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选或多选的视为选择b方式。
11.2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续签本合同的,须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不再续签;双方需续签本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13.1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合同,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合同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13.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3.4 签约方保证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工资合同篇九
甲方(担保人):。
乙方(担保人):。
本保证合同由上述各方在。
鉴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建设项目业主达成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为保证乙方在合同号为的施工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愿意根据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在甲方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如下一项或多项反担保:。
(1)经乙方要求,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正式出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反担保..
(2)将该房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双方已分别订立“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的相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甲方批准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2.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处分上述抵押物,以抵消甲方追索乙方担保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当承包人按照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文件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为乙方履行保证义务向承包人付款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有绝对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或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第五条:甲方有权赔偿乙方的费用,并按赔偿金额乘以赔偿日起的实际赔偿天数向乙方收取赔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催款通知后_____天内无条件付清所有应付给甲方的款项、费用和赔偿金..
第6条:担保条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保函内容时,必须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银行的书面修改批准文件。如果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增加,乙方也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担保,否则甲方将不接受乙方的变更申请。
第七条:担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收费通知):。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础,按年利率____%收取。
(2)担保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在出具保函时收取一次。
2.其他费用:。
甲方因出具保函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甲方因检查乙方而发生的费用等。),高于正常情况下的,由乙方支付..
3.履约保证金:。
第8条: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9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承担。
(2)如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不履行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条:有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一方持有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
乙方:
因乙方承包甲方酒店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付款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商定工程价款:
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核定乙方承包的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大写):(小写:)。
二、工程款付款方式:
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11年月日付给乙方工程款,剩余欠款待甲方试营业(拟定10月1日试营业)一个月后的十日内支付(扣除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承包的工程运行一年后的'十日内将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三、工程款付款形式为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四、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付款,甲方除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0.02%/月的利息外,并按所欠工程款的0.5%/日支付逾期金。
五、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所承包的工程在甲方不违约的前提下,必须无其他附加条件的按甲方进度要求施工,并确保按期交工验收、试机运行。否则,由乙方原因照成工程延误(含配合其他单位施工)及不能按期验收所行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在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扣除款项不属甲方违约支付工程款。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确定办法;
(二)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正常增长办法;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二
发包方: (下称甲方)
承包方: 身份证号: (下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乙方的员工能及时从乙方按时领取应得的工资,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乙方严格按照与其员工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按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乙方为其员工发放工资应制作工资发放清单(格式见附表),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如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每笔付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等)后将该笔款项中关于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需经每个领取人签字),并在申请领取下一笔付款前将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甲方施工处、专业公司等)审查后报计划经营部门备案。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报表时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各类付款。甲方每发现一人次员工工资支出与事实不符,对乙方罚款100元,并以此类推,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三、当甲方在工程完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非质保金)或年终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财务部门先支付该笔工程款的 %,专门用于乙方给其员工发放工资。乙方应制作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审查后提交甲方财务部门。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后再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四、如果乙方没有按本协议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并交报发放清单,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发放清单。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五、乙方保证坚决杜绝发生其员工到甲方处讨薪、对甲方及其员工进行工作干扰、人身胁迫、人身伤害事件。当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时,每发生一人次,由甲方对乙方处以200--20__元的罚款;甲方认为对甲方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甲方对乙方给予5--50万元的处罚。上述处罚乙方无条件接受。
六、如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小时内到讨薪地点予以处理。如不来处理,甲方将从对乙方未支付的款项中代乙方予以支付,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工资扣除事项;
(六)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及时将工资存入劳动者帐户。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的时间备查。
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依法出庭作证;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六)依法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九条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三十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全面收集、分析、处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侵犯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
(二)不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四)拖欠工资并且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
(五)其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条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
对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帐户,由企业预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设立工资预留帐户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工资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由企业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五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与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四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第四十五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用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协助用人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未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六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按劳分配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由于中国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通过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
建立与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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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合同篇十七
兹有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 款项计 (大写:人民币 )支付该公司账户名 ,账号:________________ .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违约责任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何一方因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委托人提供伪造的文件,或隐瞒事实,或在
2、如果被委托人故意拖延追偿,损害委托人利益,其责任由被委托人承担。
三、生效时间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人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撤案要求。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代理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
日期: 年 月
公司 被委托人(盖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八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网站名称:_________
域名:_________
(每一方称“一方”,合称“双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共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_________支付服务: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服务。
“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指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_________”服务时,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一个唯一的编号,即帐号,并由乙方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乙方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乙方用户:在乙方网站(_________)完成会员注册的用户。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1安全加密
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2.2支付服务
为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以及乙方与乙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用于后者即时查询双方项目合作中乙方的预付、应收和应付款的余额。乙方可不定期申请将由甲方保管的钱款或乙方的应收款“退返”乙方,由甲方在收到申请且确认金额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银行帐户的汇款。
2.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乙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用于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负责“_________”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乙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1.2甲方负责受理涉及“_________”软件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甲方只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乙方与乙方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相应纠纷。
3.1.3甲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中的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资料,包括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业务介绍、企业邮箱(非个人email信箱)等。乙方应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3.2.2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在互联网上开展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并提供各项服务。乙方不可以将甲方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作为乙方的客服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刊登在乙方的网站上以致误导消费者,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
3.2.3乙方承诺甲方无需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
3.2.4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娶再造甲方网站上内容。
3.2.5乙方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管理系统,按照系统及服务流程,制定出相应的订单处理、发货或提供服务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服务程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3.2.6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相应客户投诉或相关法律责任。
3.2.7乙方应在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的软件系统及服务内容,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甲方或甲方用户的任何信息,或以乙方名义为他人提交各类申请。乙方需要通过乙方网站引导乙方用户进入甲方软件系统提交申请。
3.2.8乙方终止某项服务或某项业务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3.2.9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帐号及密码,并承担因其帐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在多个一级域名不同的网站上使用同一支付接口。
3.2.10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泄露、转让或无偿让其它网站和企业使用。
3.2.11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3.2.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在其网站的合适位置,免费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3.2.13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在其网站页面下方放置_________支付服务图标,并通过链接指向支付服务网站(_________)。
3.2.14乙方将在其网站的合适位置增加“_________支付服务介绍和如何使用支付软件系统”的页面,指导用户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购买乙方商品或服务。
3.2.15乙方在登录交易商品页面须嵌入“_________支付服务”使用功能。
3.2.16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3.2.17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不会损害甲方之形象及品牌。
3.3无保证、责任、限制及赔偿
3.3.1甲方提供予乙方之支付系统及服务不构成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之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网站上交易信息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之保证。甲方亦不对违反《_________交易服务条款》、《_________支付服务协议》及其他_________支付服务正确使用说明之使用及其使用结果之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证、担保或声明。乙方对于依赖_________支付服务及其结果独自承担风险,惟乙方有证据证明_________支付服务出现错误或故障,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除外。
3.3.2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或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间接或偶然性损失负责,无论其如何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而产生,或如何导致,无论是违反保证、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
3.3.3特殊条款: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插件、分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乙方的会员或者其他网站推介其它的网上支付服务及相关网站(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及其相关网站等)。
第四条服务费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支付平台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但甲方保留随时向乙方收取支付平台使用费的权利,甲方需提早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收费标准,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后终止提供服务。
如双方对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则可另订立收费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后实施,也可另立合同后实施。
第五条结算和退款
5.1甲、乙方结算的依据是“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提供给乙方的查询系统和乙方自有的查询系统,乙方可将查询结果进行打印备案,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5.2结算方式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络系统进行申请,要求甲方将其保管或受托管理的乙方预付或应收款汇入乙方的指定帐号。该帐户信息应准确且限合法的银行帐户,乙方将承担因帐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5.3结算周期
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乙方如未收到转帐款,可根据银行对帐单要求甲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乙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得到款项。
5.4关于退款
对于网上交易流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为乙方用户提供服务而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甲方将根据乙方指示将相关交易资金从乙方的预付或应收款中扣减,若乙方在甲方处的预付或应收款资金不足支付退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资金,以使双方合作能正常延续,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资金所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甲方从乙方的预付或应收款中扣减退款不向乙方收取服务费,但如乙方向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5其它
5.5.1乙方(乙方用户)的交易数据在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内保留一年,一年以上的数据查询可与甲方结算人员联系,但甲方无保存义务。
5.5.2当一方以传真方式向另一方确认有关业务时,一方需在传真后电话通知另一方对应工作人员,另一方应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传真回复。如逾期回传或不回传均视为另一方确认该传真的内容。传真件作为甲乙双方联系业务的主要方式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5.5.3如果协议中止,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乙方用户)支付乙方(乙方用户)在甲方处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知识产权
甲方拥有本次合作中自有网络服务内容的一切权利。该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等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甲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为其用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2因甲方过错致使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8.3因非本协议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共同向过错方寻求赔偿。
8.4如乙方违反了3.2.18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九条协议终止
9.1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9.1.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
9.1.2乙方未能就退款及时足额提供本协议第5.4条款所述的相关款项。
9.1.3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9.2发生下列情形,乙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9.2.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
9.2.2甲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9.2.3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给乙方货款,或“_________”软件系统经常性不稳定而造成用户投诉等问题。
9.3甲方依法或依本协议终止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及服务后,如因此给乙方用户造成任何损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附则
10.1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在主题事项方面的全部协议,取代之前的任何讨论、商议和相关协议。
10.2无弃权
除非双方书面协议,一方行使本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下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失误或延迟都不构成一项弃权;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方或部分行使亦不排除将来的权利。
10.3可分性
本协议是可分的,本协议任一具体条款的无效性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0.4转让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予以转让。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