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复核申请书(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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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刑事侦查立案并无罪释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xx市大瑶镇南川社区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在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已经全部进入环城大道且车头已经到达道路中线,其它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辆已经停车避让左转的赣xx车辆时,xx驾驶的湘xx轻型厢式货车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严重超速(该路段最高限速为30km/t,湘xx号车速在60km/t以上)行驶,并在没有任何制动的状况下,直接与申请人驾驶的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xx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显然,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严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车辆转向暂时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请人为了帮助xx家属获得民事赔偿,在制作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对xx驾驶湘xx号车严重超速(超过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车辆已经停车让行的状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xx应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赣xx号车按交规进入左转弯,且车辆第一轴左右二轮已经超过中线,不能预见且无法避让湘xx号车严重超速,并在发现前方不能通行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与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因此,xx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下面,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违规处简要叙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xx号车车速进行确认,显然是故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作为交警,应当知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车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xx驾驶的湘xx号车车速没有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会发生本次这样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确定湘xx号车车速,是确认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标,而被申请人故意回避湘xx号车车速,显然不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xx号车是否采取制动进行确认,仅轻描淡写地认定湘xx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胎面磨损严重,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从本次交通事故来看,如果xx驾驶的湘xx号车没有超过限速,且采取制动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但从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来看,xx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没有对湘xx号车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xx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事实,从而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人没有对与湘xx号车同向车辆司乘人员进行调查,从而隐瞒申请人驾驶赣xx车辆进入左转,同向车辆已经避让的情况下,xx驾驶湘xx号车严重超速且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与申请人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责任分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特依法申请复核,请复核机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依申请人之申请请求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人:
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复核申请书篇二
:(姓名年龄住址与交通事故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请求撤销《长公交认字[20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王xx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一、事故经过
20xx年xx月xx日23时许,杨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同学赵和我女儿陈xx,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x河桥东中国石油加油站处转弯准备进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时,被王驾驶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撞翻,致我女儿死亡,其同学赵和杨负重伤。
后西安市长安区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杨负主要责任,面包车驾驶员王负次要责任,我女儿陈xx无事故责任。
二、复核理由:
首先,王违反交通安全法,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多处过错行为,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王驾驶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速驾驶;
20xx年xx月xx日23时正值深夜天色很黑(无月光),并且107国道由丰裕口环岛向西无路灯照明,该路段属于事故多发路段。然王却在该路段超速驾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因此,王夕应当尽到降低车速谨慎驾驶的义务,而且本路段属于限速路段,及时是白天行驶条件良好情况下也不应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而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超速行驶属于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驾驶陕a871l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路经过加油站交叉路口,违反礼让先行通行规则。杨驾驶的摩托车首先驶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应让杨通行。但王却并未减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时的高速行进最终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王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此行为,王有严重过错。
3、王驾驶车辆未采取制动措施,从而以高速行驶状态导致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未发现面包车紧急刹车的痕迹,这说明王在驾驶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刹车致使该车直接撞翻摩托车,而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4、王驾驶的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道路通行安全标准。
王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种种迹象表明,该车车况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从举证责任讲,王未提供有关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交警部门也未出具有关合格报告。因此,对于该车辆不能认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王之行为严重违法,具有严重过错。
5、王驾驶的机动车严重超载。
王驾驶的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而实际载客人数为9人,超过法定载客人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的规定。而这一事实,交警的事故认定中并没有提到,有意隐瞒,应依法更正。
6、王驾驶机动车与车上人员一直闲谈注意力不集中并长时间接打电话妨碍安全行车。王夕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8条有关确保安全行车的原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关于禁止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之规定。
7、王驾车未系安全带,有过错。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王驾驶机动车却不系安全带,明显违反安全驾驶的通行规定。
第二,杨驾驶的摩托车虽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情形却不完全符合事实。
杨并未违反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前,杨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已经转过中黄线,已经驶到另侧加油站路上,且事发现场显示,面包车撞在摩托车尾部,此足以证明摩托车行驶中被面包车撞击,故杨震驾驶的摩托车未违反直行先通过的规定。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来理解:(1)车速对比:杨摩托车车速18公里/小时,王面包车车速73公里/小时,(2)车辆撞击部位对比:摩托车尾部,面包车车头,(3)车辆位置:摩托车行驶已过黄线至加油站叉路路口。
另外,事故认定认定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显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可了杨驾驶摩托车要行进的方向路段为交叉路口,但在事故认定的事实表述中只字未提交叉路口字眼。在对王的责任划分上把关于叉路口的事实抛开,更把对于杨有利的有关交叉路口通行的交通安全法规全部抛开。事故认定书的理解是滥用了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第三,事故认定在归责事实的陈述上明显有失公正。
1、对于王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有意掩盖,提之过少,过于皮毛。
2、同样性质的过错行为,在认定中的作用却不一样,对于杨未带安全帽列为过错行为的重点内容,而对于王未系安全带接打电话严重超载的行为却只字未提。
3、是非颠倒,理解片面,以致对于同样的事实发生错误的理解。直行先通过之规定并非无条件的不变规则,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经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在通行时,直行车辆应该减速慢行礼让优先车辆通行。本案就是这么一种特殊的情形。综合当时的车速车位置及撞击点情况,可以确认杨震驾驶摩托车没有违反直行车辆通行的规定,在行进到加油站路口时属于优先通行车辆,王驾驶的车辆理应让杨摩托车优先通行。
第四,事故发生后,王施救不力,致陈xx未得到及时抢救。
事故发生后,王受伤较轻意识清晰,活动自如,而陈xx、杨和赵受伤较重意识模糊,无法活动,但王却让120急救医生对其车内受伤较轻人员先行送往医院进行施救,并未让120急救医生对陈xx、杨和赵重伤伤员先期进行施救,致抢救时间延误一个半小时左右,导致陈xx未得到及时抢救。
特别是当时撞击情况,按常理判断陈xx坐的是摩托车没有任何车身保护,而且被撞击甩到远处昏迷不醒,受伤显然严重理应成为救治的重点,而王并未及时救治,有严重的过错。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王的过错情况看,还是从杨的过错看,王的过错都远远大于杨,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依法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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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___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签名:xxx
日期:年月日
复核申请书篇四
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1、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为保证复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师复印事故现场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交警调查情况书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篇五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______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7日______时许,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号大型卧铺车,从____________开往____________方向,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______公交认字[______]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篇六
本人参加了xx大学20xx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并交纳100元/科目的费用。
考生姓名:
联系电话:
考生编号:
复核科目代码及名称:
交纳费用: (元)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申请书篇七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院长对(_____)_______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____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复核申请书篇八
身份证号: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____“20xx年8月6日9时50分许,驾驶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驾驶后载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继而认定:____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的路段并非人行横道路段。
道。
2、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车辆不处在超车状态。
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
3、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4、当事人俞、段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和搭乘,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____“……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定,俞载乘段是违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该规定,段就不会受伤,他们对此应承担此事故相应责任。
5、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但本起事故发生时并非在人行横道上,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当时正超车,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撤销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复核申请书篇九
本人参加了青岛大学20xx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并交纳100元/科目的费用。
考生姓名:
联系电话:
考生编号:
复核科目代码及名称:
交纳费用: (元)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申请书篇十
被申请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复核申请书篇十一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______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7日______时许,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号大型卧铺车,从____________开往____________方向,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年月日____________,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3、xxx驾驶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
申请人认为影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地点正对着创智广场工地门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区,路两边均是公交站牌,平时人流量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况并非事故认定书描述:中心绿化隔离,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实为:机动车道单向两车道,马路两边为绿化带,中间绿化带对着路旁公交站牌铺设有较大面积的方砖,平时行人均从此处过马路。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众”的立法原则,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责任,请求交警支队综合考虑。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预测,导致悲剧发生。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存有过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责任,而且申请人认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况下被撞致如此惨重,让其家人感到万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利于规范行车秩序,稳定社会的。
综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篇十三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复核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篇十五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复核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蔡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李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x区xx大街xx家园x号楼x单元xx室门市。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区xx北路xx家园xx号楼x单元xxx室。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队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李x、李xx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13时05分许,李x驾驶黑rxxxx号金杯轻型货车,从xx市xx区文政街x号旁边垂直于文政街的居住区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车驶入文政街时,遇由东向西蔡xx驾驶的黑axxxx号骐达牌小型轿车及李xx驾驶的黑axxxx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因李x驾驶机动车从道路出入口倒车驶入文政街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未对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避让;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使三车相撞,造成正常驾驶的申请人受伤及三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正常驾驶,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对此事故不负有责任。被申请人李x、李xx分别实施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与两名被申请人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错误,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李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2、被申请人李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驾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措施的安全距离,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交警部门在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二)项之规定,机动车在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为70公里,申请人驾驶车辆的时速远远小于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问题。交通部门在未对申请人的车速进行鉴定,不尊重监控录像反映的客观事实真相,断然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实属错误。且从录像来看,被申请人李xx驾驶车辆的时速与申请人相仿,如认定申请人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过错行为,那么李xx也同样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过错行为,不知交警部门对此为何没有分析认定。
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环境因素。
侧)的人行道上生长有三颗十余米高的大树,大树树干粗壮、枝叶茂密。该树木四周修有高度约为一米的水泥护墙。平行于居住区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护墙长约为3米,平行于文政街、东西走向的水泥护墙长约为8米。位于出入口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宽度约为2米,位于文政街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距离约为1米,立有一路灯杆。事故发生时,有三辆机动车停放在该居住区出入口。其中两辆轿车紧靠该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侧停放,两车车头均向西,垂直于该出入口,车顶高度距离路面约为1.6米,前后车距约为半米。一辆吉普车停放于位于出入口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上,车头向南,垂直于文政街,该车尾部距离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车辆,不足1米。因该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车顶高度距离文政街路面约为2米。事故发生地停放的三辆机动车、人行道上生长的树木以及水泥护墙,遮挡了在此道路上自东向西行驶的驾驶员的观察视线,使之难以观察到此处存在居住区出入口,难以预判此处会有车辆突然驶入道路。
2、事故发生时的经过。
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轿车由东向西以时速约为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侧行车道行驶正常行驶,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右侧距离道牙子约为2米,车前方约20米处一直有一辆货车。被申请人李x在申请人前方货车驶过居住区出入口后,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金杯轻型货车从与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区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车驶入申请人行驶的车道,致使申请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请人车右前部与被申请人李x驾驶的货车尾部相撞。在后面行驶的被申请人李xx驾驶的夏利轿车,因未与申请人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车辆前部与申请人车辆后部相撞。
3、申请人不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错误行为。
与文政街垂直的狭小的居住区出入口,无法观察到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自被申请李玉发开始倒车,到申请人观察到货车的尾部突然从右前方道边停放车辆的车前出现,再到申请人车辆右前部与货车尾部发生碰撞,时间极为短暂。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尾部超过道边停放车辆进入申请人的车道,仅不到两米。申请人在发现状况出现后,迅速将脚从油门踏板抬起,转移到刹车踏板,但还未来得及踩下,两车就已经发生碰撞。在发现状况出现时,申请人也不能采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右侧为停放车辆,无法向右躲避;左侧为同向行驶车道,向左侧躲避,将对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危险,会与左后行驶的车辆碰撞。所以,申请人未向左右躲避。在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并无过错。被申请人李x、李xx实施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造成了申请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此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该认定错误。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