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人民政府(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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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人民政府篇一
(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
(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较复杂的议题,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 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查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复核。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秘书长复核确定的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三条 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20分钟。附起草说明的议题,汇报单位只汇报起草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提前安装调试。
第六章 会务工作及会议纪律
(一)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场布置。安排座席、安装调试多媒体等。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后检查。常务会议材料由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十六条 列席常务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一科书面说明缺席原因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职出席。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签到候会,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员指引入座。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在签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会议进行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及书面意见等情况。在会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一般二人记录,并对会议进行录音或摄影保存。除被邀请的记者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本设正本、草本,草本为当天会议的记录用,经过整理后抄入正本。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正本的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初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收集、整理、存档。会议记录本在每年年终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送保密室存档,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并通过简报等方式将各部门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2009年7月3日颁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暂行)》(三府〔2009〕87号)同时废止。
垦利区人民政府篇二
(2011年9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协的认真监督和提案委的大力配合下,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督查和办理省、市政协提案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办理省市政协提案,切实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基本情况
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c类)有1件。五年来,省市政协提案办复率达到100%,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正在解决的占全部提案总数的92.3%。从政协委员反馈的意见看,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二、基本做法
我们在提案督查办理过程中突出“四个到位”,完善“四项制度”,做到“五个结合”,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工作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办理工作做到了交办有人接,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件件有落实。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加强协调,承办单位密切沟通协商,共同抓好落实。四是工作到位。省人代会召开之后,我市立即着手交办人大代表提案,努力把省人大代表提案反映的问题纳入全市当年重点工作计划,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力求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排危改造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城乡户籍一元化改革试点、沙中工业园建设等其他提案提出的问题正在加紧推进。三是集中会商和督办制度。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采取集体座谈、个别约见、电话联系等形式与代表交换意见,主动与代表加强沟通,深入了解提案的背景和意图,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共同协商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同时,采取集中督办、重点督办和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督办以及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督办等多种形式,每年列出省人大代表提案办理计划并进行重点督办。四是考核和评价制度。市委、市政府把是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办好提案,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坚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行政效能建设考核体系,对提案办理工作任务落实不好、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按照考核规定进行扣分,严格进行考核。同时及时向人大代表征询和了解办理意见及评价,虚心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反馈的意见,坚持做好办理 “回头看”工作,力争使代表满意。
制机制、深化区域合作和扩大开放等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和重大任务,在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重点做了参考,一些提案已计划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对兰州市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将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看,我们在提案办理工作中,态度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是扎实深入的,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办理工作得到了省上的肯定,近年来兰州市政府连年被省政府评为“甘肃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但由于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市财政状况比较困难,提案办理工作还与上级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抓好办理工作各个环节,突出办理重点,注重办理实效,切实提高提案办理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垦利区人民政府篇三
郑政文[2007]10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垦利区人民政府篇四
一、凡从外省、市(区)进入河北省境内的(过路车除外)所有人员都要接受健康申报登记,并测量体温。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进行防疫检查并设立留验站,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为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省界的各市、县交通道口要设立防疫检查站,对进入我省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要求出示有效健康表或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非典”防治部门处置。
二、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收旅客入住登记时,要请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来自重点疫区的旅客要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马上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
三、街道居委会、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建立责任明确、专人巡视、每日一报的防治“非典”网络体系和发热病人零病例报告制度。对从有“非典”病例地区返乡和探亲访友人员,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并落实流行病医学观察。
四、各用工单位要对当地务工人员负起责任,一旦发现“非典”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就地救治,不得推回原籍和推向社会,更不得大范围疏散民工。对已返乡的民工,当地市县、乡镇政府要负责跟踪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
五、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防疫工作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采取果断措施,扑疫救治。
六、近期特别是“五一”期间,各地不再举行群众性集中活动,不组织大型的客流集中的商务活动,不召开大型会议。
垦利区人民政府篇五
甲方: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卞钟鼎项目部
乙方:
1、承包范围:溧水体育公园体育馆的所有土方工程、临时道路工程及场地平整、毛石块。
2、承包价格:开挖土方以4.5元/m3、回填土方以4.5元/m3、毛石块290元/车、平整场地500米以内10元/m3,如遇开挖超深、超宽或其它因素需二次翻土以4.5元/m3,计算依次类推。(以上单价不含税金)
3、质量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施工,质量必须到达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否则造成返工的一切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4、安全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如违反规定所造成一切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部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工期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进度计划和项目部下达施工任务单进行施工。
6、验收方式:甲方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质量不合格,不仅要返工,乙方还必须承担所有损失费用。
7、奖罚措施:班组完成的所有土方工程、临时道路工程量及场地平整、毛石块必须达到合格标准,经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验收,如达不到合格标准由施工员、质检员下达处罚单,报项目经理复查后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安全、质量和工期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有权辞退乙方,终止协议。辞退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甲方正常施工,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结算方式:土方开挖、场地平整、毛石块以项目部施工员及材料员签字核算价格,经验收后,2009年春节之前付总产值的65%,其余工程款2009年付清。
9、违约责任:如乙方达不到协议约定条款,乙方亏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持一份,双方签字协议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月日
垦利区人民政府篇六
耕还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31 12:04:3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科学种植,讲求成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山川秀美的现代化生态城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原则;坚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适地适树,适度混交的原则;坚持造管并举,封造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集体、农民三方受益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力争用6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任务。每年完成宜林“四荒”造林9万亩,疏林补植2万亩,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3万亩。
二、突出重点,科学规划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绿线”划定工作,制订本区市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建档建卡。市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要根据市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规划和实施计划,对各区市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各区市在实施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重点做好城镇周边可视山丘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旅游沿线和空中航线可视范围内的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做好主要河流两侧以及大中型水库周围等主要水源地的造林绿化。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植被恢复方式,退耕还林全部采取人工植苗造林的方式,宜林“四荒”造林以人工植苗造林为主,植苗造林难度大的地方可采取直播、飞播等方式造林,疏林补植要坚持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相结合。
三、完善政策,加大投入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将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所需建设资金主要由林地所在区市筹措,具体标准和建设期限由各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各区市要加大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市财力将视各地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补助。乡镇政府和村负责组织做好整地、植树和管护等工作。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对个人进行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要求贷款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扩大面向林业经营者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权证》或林木资产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三)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宜林“四荒”造林和疏林补植。凡有开发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均可单独或合伙参与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种国内外资本投资宜林“四荒”造林和疏林补植项目。
(四)做好宜林“四荒”地、疏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权属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均可在限期绿化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宜林“四荒”地、疏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权属的流转。要加强流转程序管理,上述土地在流转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流转后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性质,并相应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拍卖、租赁和承包宜林“四荒”地、疏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使用权等方式收取的拍卖金、租赁费和承包金等,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专户存储,实行帐目公开,专项用于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
四、因地制宜,加强管护
要因地制宜,确定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经营模式。对宜林“四荒”地、疏林地和目前仍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的25度以上坡耕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四荒”地、疏林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对已承包到户的25度以上坡耕地,鼓励承包者进行退耕还林、还果。对从事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市政府或其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与之签订绿化合同,限期绿化。
要加强造林和退耕还林后的管护工作。严格执行森林资源发展与保护目标责任制,搞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征滥占(建)、乱捕滥猎、非法移植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绿化成果。同时,要做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民林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加快宜林“四荒”地、疏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对于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将其纳入考核和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土地、规划、农业、水利、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宜林“四荒”造林、疏林补植和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