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管如何改革(汇总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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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如何改革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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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 13:36 赵凌
他被称为一个真正的理想主义者。所谓真正,是他比通常的理想主义者更多行动而非话语,更多耐性而非雄心,虔诚于过程而非结果
张思之代理部分重大案件:
1980年12月李作鹏“反革命案”;1988年大兴安岭火灾庄学义“玩忽职守”;1991年王军涛涉嫌“颠覆、煽动案”;1992年鲍彤涉嫌“泄密、煽动案”;1995年《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被诉侵权案;1995年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2000年《南方周末》被诉侵权案2003年“郑恩宠案”;2004年“黎元江案”;2005年“聂树斌案”
作为“两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辩护小组的负责人,对这个“政治任务”,司法部事先已对辩护定下调子:定性不能碰;事实不能碰。
而作为李作鹏的辩护人,张思之仍为他的当事人抹掉了两条不成立的罪行:一是另立中
央,二是谋杀毛泽东
90年代初,张思之先后为一批被指控“颠覆政府”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傅可心女士说,“尽管是依法辩护,但在某些至今仍然把法律当作权力的奴仆的人看来,这似乎也有‘对
抗政府’之嫌。”
广东办案,有人放话,您老还是不来为好,张思之去了;山东办案,有人放话,律师来者有去无回,张思之去了。他说,我就不信这个邪。
代理上海郑恩宠案,被几部黑车尾随“护驾”多日后,张思之干脆微笑挥手致意
1993年兰州张思之提供
这是一个温暖的聚会,携着无边的尊敬,几百人在北京的严冬为一位老人祝寿。11月26日,这一天,80岁的张思之频频起身向大家鞠躬致谢。一切尽在不言中。
作为律师,张思之并不特别为公众所知,所办案件也多因敏感而少有公开,更不为媒体报道。他自嘲为“一生都未胜诉的失败者”,可法律界却尊他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青年学者萧瀚说,他的名字应该被全世界所有律师知道,我不知道在世界范围内还能否找到一位像张思之先生一样,几十年如一日地涉险办案,从未胜诉却从未气馁的律师。因为有了张思之,作为中国人的我们或许可以骄傲地声称,世界上最伟大的律师也许就在中国,而不在任何一个法治成熟的国家或者律师完全无以存在的国家。
张思之最为独特的勇气和成就是为异端辩护。2000年,张思之出版了《我的辩词与梦想》,这部集纳了他20年律师生涯的著作为他赢得了北京汉语研究所授予的“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表明了通往自由的旅途中,不仅要做叛徒的吊客,还要做异端的辩护。”
张思之曾在中国历史上那场最著名的审判中出任辩护人。1980年,作为“两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辩护小组的负责人,对这个“政治任务”,司法部事先已对辩护定下调子:定性不能碰;事实不能碰。而作为李作鹏的辩护人,张思之仍为他的当事人抹掉了两条不成立的罪行:一是另立中央,二是谋杀毛泽东。此时的中国刚刚恢复律师制度,端坐在特别法庭辩护组中央的张思之那刻十分瞩目。然而,此时的他已经53岁。之前张思之经历了15年劳改时光,后又在北京垂杨柳第二中学做了5年教师。
“两案”辩护是张思之律师职业的重航,也是他为“异端”辩护的开始。其时张思之是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两案”结束后上面提出让他去司法部做律师司司长,被他婉拒。从此,他以职业律师的身份成为体制外的散兵。“我的性格不适合官场,从小就有人说我有反骨。”说这话时,张思之哈哈大笑。
1990年代初,张思之先后为一批被指控“颠覆政府”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多年跟随张思之办案的傅可心女士说,“尽管是依法辩护,但在某些至今仍然把法律当作权力的奴仆的人看来,这似乎也有‘对抗政府’之嫌。可以想见,办理这类案子,需要何种勇气和忠于法律的公心。”
对于这些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案件,张思之深知结果的无可更改,但仍以熊熊努力博取渺渺希望。他因此被喻为人权律师。
张思之说,作为律师,我认为应当是一个天然的人权主义者。身处封建专制传统绵亘千年不衰的境地,“肉食者”的权利意识历来淡薄,使用法律维护人权恰恰是律师的“正道”。
学者贺卫方写打油诗描述张思之———“休言耄耋入老境,酒后面色如稚童。用不告别公莫忘,奋斗直到法治成。”
虽垂垂老矣,但张思之仍有用不尽的激情——看到河北聂树斌案报道后,他想方设法通过记者找到聂的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他仍有压不住的火气——直言批评律协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你们的初衷是什么?你说是为了保护我们律师,是这样吗?何以见得?哪一条哪一点哪一句能够证明这一点?一个字也没有!所以你的初衷只是口头上的,我领情,但我不信服。”
张思之早年已写好遗嘱之类的东西交给自己的律所,他不惮承认并也时刻洞察随时而来的危险,这危险包括非正常失去生命。张思之最欣赏罗斯福四大自由中的“免于恐惧的自由”,他悲哀于一个律师都无法免于恐惧,何谈让他人免于恐惧。
“他妈的!”气愤时80岁的张思之骂粗口,手中茶杯狠狠一跺。广东办案,有人放话,您老还是不来为好,张思之去了;山东办案,有人放话,律师来者有去无回,张思之去了。他说,我就不信这个邪。
代理上海郑恩宠案,被几部黑车尾随“护驾”多日后,张思之干脆微笑挥手和他们致意。描述这段经历时,80岁的张思之面色顽皮确如稚童。
“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这是张思之的感言。
1988年在为大兴安岭火灾中被控玩忽职守的庄学义辩护时,面对公诉人张思之陈词:有的同志,在庄案上将决心沿着明知是错误的小道走到底了。这就清楚地说明,以法治国,在我们国家还要经历多么艰难的历程。
作为法律工作者,难道我们真的听不到民间的冤情和怨声?尊敬的公诉人同志,冤情一多,民心易失,这才真正是你们说的政治影响极坏的事。
他的辩词曾引来法庭内外的如潮掌声,人群中有人高喊“人民律师万岁”。这一风格却让法官不悦,曾经有法官当庭对他说:“发言不要带感情色彩。”张思之回答:“对不法现象、违法情事不表义愤,不带感情色彩,对律师来说,就是失职。”
然而,被称为精彩缜密的辩护并未能改变终审结果,这也是张思之代理案件多数的结局。如萧瀚所言,张思之所承办的案件几乎都是最高难度的案件,这种最高难度并不是体现在案情本身的扑朔迷离,而是体现在案件所处的现实背景。“张思之的失败不是他个人的失败,那是另一种代表了时代和社会的失败,于他自己而言恰恰是最大的成功。”
即使预知必输必败,张思之仍呕心沥血为下一个案件做好准备。这要怎样强壮的心灵才能做到?张思之说,没有韧性,是战斗不下去的。熟悉他的人评价张思之是一个真正的理想主义者。所谓真正,或许正是因为他比通常的理想主义者更多行动而非话语,更多耐性而非雄心,虔诚于过程而非结果。
张思之耐烦,不慕轰动,对所办政治大案不常提起,却对那些不起眼案子中不起眼的小人物心有戚戚。张思之说,每次想起宁夏那个父女同穿一条裤子的农民家庭,他都想落泪———“底层太苦了”。生日致辞中,80岁的张思之声声感谢那些并不在场的普通人,“向弱势大众表达我绵绵不尽的诚意”。
江平更是提出了“思之精神”的概念,他阐述这一精神内涵:一为当事人高度负责;二将社会良心放在第一位,为弱势代言;三敢于挑战权威。
法律学者邓正来评价张思之有一种“在体制中拒绝主流”的品格。“我以为这是一位有担当的律师和一个有批判性的知识分子都需要的品格。”邓正来说,“张老有一句话我内心极为喜欢——‘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具有这种品格并做这一层事业的人,必能安享一种内心真正的寂寞,我愿张老继续怀着这种高贵的寂寞前行。”
祝寿酒会上作为主角的张思之诚惶诚恐,坐立不安,一副担待不起的样子。闻讯而来的祝贺者远远超越了律师界,也超越了法律界。在这个意义超越祝福含义的场合,张思之说,他被某种说不出的力量感动了。
当道贺者李锐、江平、蒋彦永、茅于轼与张思之并肩坐在一起时,这五位只向真理低头的老人所构成的动人画面将永为经典。
1981年张思之、苏惠渔律师在特别法庭上张思之提供(南方周末)
城管如何改革篇二
大成律师张玉成:江平的召唤
(发表自搜狐财经)一个法学家,浓缩了一个时代的发展历程。而一本书,浓缩了一个法学家的一生
我想起一个历史镜头:一群年轻的美国人聚在一起,签名、演讲、拍桌子、踢凳子,谴责美国政府发动越战,气氛很热烈,而在这群年轻人中间,总会有一个白发苍苍的老头静静地坐着,也表示着谴责与抗议。这个老头就是伯特兰?罗素,英国的大哲学家、数学家与社会活动家,那个98岁高龄还在病床上谴责战争的老人。他心怀大爱,非常睿智,也非常可爱。
罗素这个人,时常让我想起江平。虽然他们不在一个时代,不在一个国家,不在一个活动领域,也有不一样的成就。
江平先生是法大乃至整个法学界的标杆性人物。我对他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一是基于母校法大的感情串联,且在校期间我的一篇论文得到过江老的赞誉;二是因为江老本人的历史贡献与精神特质。由江老口述、陈夏红博士整理,江平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得以问世。可惜未等收到出版社寄出的这本书,我本人已踏上去往西藏的旅途。不然,在西藏纯净而辽阔的天地间,体悟江平本人以及那段历史的沉浮与枯荣,该有一番独特的感受吧。
回来后很快就读完了它。全书共分五卷:似水流年、廿载逆境、我的教与学、大立法时代、为法治呐喊。法律出版社是这样介绍的:“本书不仅忠实记录了江平八十年的沉浮与枯荣,也涉及其亲历的众多历史事件;不仅是江平治学历程的全记录,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缩影。江平先生的八十年,不仅书写了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生阅历,更锻造出一种只向真理低头、绝不向命运屈服的精神。”
阅读之后,稍感意外。也许是口述自传的原因,或是江老已大彻大悟,关于江老波澜起伏的一生的记述,文字竟然如此朴实。全书未经细致的布局,未加任何修饰,没有辞藻,没有色泽,自始至终都是平白直叙,谈什么都是点到为止。也许因为简单才真实。因为真实,所以宝贵。阅读之后发现,以前在法大所听闻的江老轶事,仅仅是江老精彩又丰富的人生经历中的支离片段而已。江老一生既经历过和风细雨,也经历了众多的疾风骤雨,更亲历了众多历史事件,动荡的岁月带给了江平太多的屈辱与荣耀。今年已过八十,出了这本口述自传,满纸的辛酸,还因为言论尺度问题被删除了3万字,使其“人生不够完整”。现实如此,夫复何言。
江平1930年生于大连,早年就读于崇德中学,1949年建政前夕,他还是燕京大学新闻系的学生,当时他们唱着革命歌曲跳着集体舞欢迎解放军进城。江平于1950年成为第一批派往苏联学法律的留苏学生,并在1956年以优异成绩提前一年归国,紧接着1957年被打成“右派”,在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中,经历了身残、婚变、批斗与劳动改造。改革开放后,江平除了醉心于民法教学与立法活动外,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等公共职务。作为一名学者,江平秉持知识分子的良知和勇气,每每在重要关头为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而大声疾呼,被称为中国“法学界的良心”、“时代的法学教师”,法大师生更将其尊称为“永远的校长”。
与外界的褒扬相比,江平对自己的评价却有一番清晰而清醒的认识:“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读过多少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家、法学家。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政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力。”这种认识,满怀诚恳,也不失公允。
马克思?韦伯在《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谈及学者的操守,一再强调一个教师所应当做的,不是去充当学生的精神领袖,不是立场鲜明的信仰灌输,而是尽力做到“知识上的诚实”,去“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关系和数字关系或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因为“没有对手和不允许辩论的讲台,不是先知和煽动家应呆的地方”。中国的环境注定无法形成这样的学术操守,也从根本上无法形成原创性的学术成就,因为中国的讲台上面有高度政治化的“对手”,“不允许辩论”。江平自己也承认没有什么学术成就,环境使然,他只得在学校的讲台上甚至在更广阔的社会舞台上进行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不知疲倦地重复那些普世价值,笔者认为,与其说这是对学者操守的违背,毋宁说这是中国现实的一种迫切需要,也就是马克思韦伯在另一个演讲中所说的“以政治为业”。
江平所做的,正是韦伯所说的“以政治为业”的方式——“为政治而生存”(非“靠政治而生存”)——关心国计民生,关注公共事务,推动国家制度变革。在中国式的政治环境中,在至今连自己的自传都无法完整出版的一个时代,江平已做得足够多,实在难能可贵。江老总有超乎一般法学家的宏观视野和前瞻性看法,这一点应该是江平教授对中国法律乃至中国整体发展所作出的最大的贡献。江平教授的卓越贡献,最终奠定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法治事业的基础(王泽鉴语),江平在中国法治历史中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读《沉浮与枯荣》,总有一种浓郁的沧桑之感,于是把历史镜头拉长,在更远的时空概念中思考种种问题。近代史以来,中国处于一个漫长的转型期。无数志士仁人怀着家国天下梦,为建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中国而不懈努力,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在学术活动中关心国计民生,又在政治运动中饱受磨难与屈辱,在学术与政治之间不停徘徊。江平是法学界的代表人物,他的中国梦是法治天下,他只坐在法律一边,他只向真理低头,他不媚权也不讨好舆论,他所能做的却只能是呐喊。一句“所能做的只能是呐喊”,饱含多少深情与无奈。
《沉浮与枯荣》书名取自江平的《临江仙?悲歌》:“千言万语满胸臆,欲诉欲泣无从。长吁三声问天公,为何射日手,不许弯大弓。翻云覆雨人间事,过耳过目无穷。谁主沉浮与枯荣?欲平心中愤,唯唱大江东。”笔者不清楚该诗词的具体背景,但整篇读下来,那种悲愤、无奈及控诉之情溢于言表。翻遍江平的诗词,这些满怀怨忿的话俯拾皆是。这是江平的真实心境,也是他们那代人在历史长河中沉浮与徘徊的时代写照。
江平在自序中最后说:“剩下的日子不多了,也不那么重要了,希望这本书能够给法学界的后辈们有所启迪,那就不辜负写这本书的初衷了”。读到这里不禁唏嘘不已。江老已经服老了,我们也不再奢望他再去为什么而奔波呐喊。江平的一生,虽然没有显著的学术成就,但他给我们树立了 “以政治为业”的标杆。此时,我想起韦伯在《以政治为业》演讲的最后中这样说道:
“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无悔无怨;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了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
一个法学家,浓缩了一个时代的发展历程。而一本书,浓缩了一个法学家的一生。这无疑是这本书的价值所在。后辈读这本书,当然是有所启迪的。我们听到了江平的召唤,那也是时代的召唤。
城管如何改革篇三
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制
原文载于《中国经营报》,作者是中国经营报记者何勇。本文以达娃之争为案例,揭示了合资公司的诸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问题。因笔者是娃哈哈集团与宗庆后的代理人之一,本篇文章有采访大成张玉成律师的内容,转载如下: 风险之一:商标权之争
达能:合资公司才能独家享有商标使用权。
娃哈哈:依据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合同,对中方使用商标没有限制。
事件过程:1996年2月,娃哈哈和达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并没核准,娃哈哈方面认为有理由理解该协议已经终止,而达能方面却要求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双方以此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商标转让协议》的仲裁。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娃哈哈及宗庆后的代理人钱卫清律师及张玉成律师表示,达娃之间的《合资经营合同》与《商标转让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在两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和娃哈哈商标转让过户的报批过程中,商标转让被国家商标总局驳回。尽管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但娃哈哈商标转让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本案中商标权纠纷提醒企业对外签约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是否有待相关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批准,充分考虑未能获得批准后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方法。
达娃之争中的商标权问题,也给合资公司的商标权的约定及其法律风险敲响了警钟。
首先在商标权出资的风险方面,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用来出资入股,其出资方式一般包括以商标权本身和以一定年限内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
以商标权本身作为出资的主要是商标转让,但这种投资方式存在的问题是:注册商标转让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都确立了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期限内逐步缴足出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也都是在公司成立后才办理转让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已经成立并运营,但在公司成立后办理缴资的过程中,作为出资的注册商标却可能因为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而无法实现出资“到位”。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严重动摇股东或者合资双方的合作基础,使公司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对参与合作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有效的规避方式是,在合资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商标转让不被核准的处理方式和补救手段,通常可以采取改变出资方式,变商标转让为商标许可并视情况调整出资份额,或解散公司并合理处理公司已有经营成果等方式。
其次,以商标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主要涉及的法律风险在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上述三种类型的许可需要通过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只能理解为商标所有人保留了最大权利,即只能作为普通许可看待。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界限上,商标使用许可所处置的内容仅限于商标的使用权,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使商标所有人一次性、永久或不可恢复地丧失支配和使用商标的权利,则该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很可能会被认为超越了商标使用许可的界限,容易被认定为名为许可、实为转让,有规避商标转让管理制度的嫌疑,增加了合同或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风险之二:控制权之争
达能:认为自己作为大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合资公司沦为“空壳”。
娃哈哈:宗庆后宣布辞去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39家公司董事长职务,通过巧设董事会权限掌握公司控制权。
事件过程: 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的报道拉开达娃之争序幕。而在此之前,达能先是谋求董事人数的相对多数,再将任命总经理这样重大的事项设置为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的事项,从而在董事会简单多数的情况下即可控制合资公司。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郑樑律师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成立了很多合资公司,当初很多中方企业为了把项目谈成,合同设置的都很简单,结果经过10多年的发展,这样那样的问题都出来了,在有关合资控制权方面的纠纷中,70%的争议最终都是通过和解达成的,而像达娃这样通过诉讼来解决的占到30%。因此,合资公司在成立之前,就要在公司章程中把自己的权利写得很清楚,争取自己的发言权。
钱卫清律师表示,国际投资模式的成功,至少依赖于两个要素,一是依赖于本土的企业家团队,需要有接受国际投资模式并为之奋斗的企业家团队支撑,而这首先需要企业家团队对国际投资规则的透彻理解和充分尊重。
二是,国际投资模式的本地化成功,依赖于当地的法律环境,这包括对法律(包括合同)遵守习惯,包括企业家团队的激励制度等等。而这几种最起码的要素,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中恰恰是不具备的。这也决定了娃哈哈合资企业中必然存在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错位的公司治理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讲,达能与娃哈哈的争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是国际投资模式在中国特殊环境下的摩擦和震荡。说到底,达娃之争,根源就在于合资企业依赖于宗庆后的个人能力及其所掌握的市场渠道,但同时宗庆后个人又没有可匹配的收益索取权,当合资企业对宗庆后的依赖所产生的宗庆后对合资企业控制权,与其在合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个“经济人”,宗庆后完全有动力在合资公司体外建立自己的体系,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律师也表示,要避免外商设置“预设的陷阱”,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合同谈判时,要找个深谙《合资企业法》、《公司法》的专业律师从对未来公司发展战略上指导进行谈判,并且还要早期介入,要从合同签订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考虑。很多经营者自己从事谈判,结果可能会因为法律技术层面问题造成合同签得不好。当然,出于其他利益的考虑放弃控制权这是另话。
此外,法律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方案,由于各方在合同谈判中的地位不同,企业讨价还价的要求也不一样,产生的合同预期也不一样,合同出现的诉求也不一样,因此,要尽快做出预案,打破僵局。
在合资企业谈判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不一样,有些行业法律可以为企业设置法律保障,例如像金融、证券、保险以及其他垄断行业,国家对外资设置的门槛不一样,对中方设置了天然的控制权保障,而处于市场自身调解的很多企业,企业在销售、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众多话语权的保障则需要讨价还价来保障。风险之二:控制权之争
达能:认为自己作为大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合资公司沦为“空壳”。
娃哈哈:宗庆后宣布辞去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39家公司董事长职务,通过巧设董事会权限掌握公司控制权。
事件过程: 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的报道拉开达娃之争序幕。而在此之前,达能先是谋求董事人数的相对多数,再将任命总经理这样重大的事项设置为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的事项,从而在董事会简单多数的情况下即可控制合资公司。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郑樑律师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成立了很多合资公司,当初很多中方企业为了把项目谈成,合同设置的都很简单,结果经过10多年的发展,这样那样的问题都出来了,在有关合资控制权方面的纠纷中,70%的争议最终都是通过和解达成的,而像达娃这样通过诉讼来解决的占到30%。因此,合资公司在成立之前,就要在公司章程中把自己的权利写得很清楚,争取自己的发言权。
钱卫清律师表示,国际投资模式的成功,至少依赖于两个要素,一是依赖于本土的企业家团队,需要有接受国际投资模式并为之奋斗的企业家团队支撑,而这首先需要企业家团队对国际投资规则的透彻理解和充分尊重。
二是,国际投资模式的本地化成功,依赖于当地的法律环境,这包括对法律(包括合同)遵守习惯,包括企业家团队的激励制度等等。而这几种最起码的要素,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中恰恰是不具备的。这也决定了娃哈哈合资企业中必然存在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错位的公司治理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讲,达能与娃哈哈的争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是国际投资模式在中国特殊环境下的摩擦和震荡。说到底,达娃之争,根源就在于合资企业依赖于宗庆后的个人能力及其所掌握的市场渠道,但同时宗庆后个人又没有可匹配的收益索取权,当合资企业对宗庆后的依赖所产生的宗庆后对合资企业控制权,与其在合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个“经济人”,宗庆后完全有动力在合资公司体外建立自己的体系,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律师也表示,要避免外商设置“预设的陷阱”,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合同谈判时,要找个深谙《合资企业法》、《公司法》的专业律师从对未来公司发展战略上指导进行谈判,并且还要早期介入,要从合同签订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考虑。很多经营者自己从事谈判,结果可能会因为法律技术层面问题造成合同签得不好。当然,出于其他利益的考虑放弃控制权这是另话。
此外,法律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方案,由于各方在合同谈判中的地位不同,企业讨价还价的要求也不一样,产生的合同预期也不一样,合同出现的诉求也不一样,因此,要尽快做出预案,打破僵局。
在合资企业谈判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不一样,有些行业法律可以为企业设置法律保障,例如像金融、证券、保险以及其他垄断行业,国家对外资设置的门槛不一样,对中方设置了天然的控制权保障,而处于市场自身调解的很多企业,企业在销售、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众多话语权的保障则需要讨价还价来保障。风险之四:跨境争端解决机制
达能: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挑起诉讼。
娃哈哈:针锋相对的应诉、反诉。
事件过程:从 至今,达能分别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宗庆后先生个人、宗庆后先生女儿宗馥莉小姐和妻子施幼珍女士、甚至包括娃哈哈的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在全球各地提起数十起诉讼和仲裁。
多达数十起的达娃纠纷案暴露了合资公司目前面临的典型问题,即一旦发生纠纷,接踵而来的便是层出不穷的国际诉讼、国际仲裁。那么,在纠纷发生之前,企业又该如何避免?合同审查方面应该如何尽量避免漏洞?面对多头诉讼的围攻,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如何在合同或诉讼方面做更长久的准备?
陶景洲律师表示,争端解决机制往往是合同谈判过程中的“午夜条款”,很多企业在谈判结束后才发现没有设置将来会出现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到问题出现后才发现,这是很多中国企业在合同成立时的失误所在。因此要在初期合同谈判时“把丑话说在前面”,即预先设定未来的争议解决机制对未来的各种可能性做好预期。如果争端解决机制在合同中没有设定,那么就要靠非合同的机制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地位往往不一样,在磋商或妥协的主动权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发生争端的解决办法,要求谈判的操作者要熟悉国际上各种仲裁机构和他们的规则,并仔细研究这些机构过去的判例。
张玉成律师表示,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以其他模式进行合作,合作过程难免要涉及到各种法律文件,这时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制定,尤其是对合作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到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做一整套详尽而恰当的合同安排。在合作过程中,要了解跨国公司的文化、管理经验、决策过程,学习跨国公司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交易规则,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公司制度。达娃之争历史案件
5月
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先生个人提起了8项仲裁。
6月
达能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宗庆后先生女儿宗馥莉小姐和妻子施幼珍女士提起一项诉讼。
7月
达能分别在意大利和法国针对娃哈哈的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提起两项诉讼。
9月
达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项行政诉讼。
此后
达能又分别于美国和英国法院起诉,并冻结由宗庆后先生及其家人控股的离岸公司对“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股份。在新疆等地法院以宗庆后先生涉嫌同业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城管如何改革篇四
大成律师张玉成:城管体制改革应纳入法治轨道
(发表自搜狐财经)
改革城管制度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摒弃运动式选择性执法的治理模式,舍此别无他途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一副局长日前表示:“目前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由市政市容委代管,可能近期将调整,体制上会有很大变化,可能要由公安代管,但不纳入公安队伍。”这样的表态,让社会各界再一次聚焦城管体制改革问题。
城管,是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集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的职权于一身,为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准行政部门(其法律属性没有准确的界定)。其设立和运行的初衷及现实基础是,一个城市需要市容市貌及各种秩序,而行政资源稀缺,政府于是设立城管进行综合执法。但由于城管自身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其法律地位及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等,城管制度已经成为城市管理制度的败笔。全国范围内的城管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案例层出不穷。2006年的崔英杰案还记忆犹新,城管李志强在中关村一带抢走了商贩崔英杰的生产工具——一辆刚买的三轮车,崔英杰夺走了李志强的生命。在政府与民间各种势力的博弈中,崔英杰有幸被判为死缓。如今城管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性职业,城管与商贩都成了制度的牺牲品。更为严重的是,城管往往是选择性的运动式执法,这使得城市里的边缘群体如小商小贩们的日子更加艰难。说到底,城管施行的是一种放水养鱼的做法,养一天,捕一天,既不赶尽杀绝,又不会放过他们,这里有城管部门最为现实的利益计算。而小商贩们呢,一边应付白道,一边面对黑道,为的也只是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生活在这样一个烂江湖,他们时刻徘徊在崩溃的边缘。
以运动方式解决问题,对中国人来说是最熟悉不过的事。人们常常从各种媒体上看到像“扫黄打黑专项斗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整治”、“零点行动”等等新闻报道。这是中国一贯盛行的治理模式,通过政治动员,自上而下地调动行政资源及其他社会资源,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的久拖不决的社会疑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通常情况下,这种暴风骤雨式的执法行为的流程是:事件出现→上级重视→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治理→检查反馈→总结评估。
运动式行政执法作为临时政策,逐渐架空甚至替代长久生效的法律,使得法律变为可松可紧、可宽可严、可硬可软的橡皮泥,这不但助长了执法者的选择性和随意性,也容易使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及信用产生怀疑,甚至激起群众的暴力抗议行为;而由于事先缺乏全面性、科学性研究,盲目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运动式行政执法必然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执行成本高昂;运动式行政执法期间,一切工作都围绕着特定执法任务展开,而其他执法任务和日常管理事务被暂且搁置一边,这可能会产生其他违法行为泛滥和某些市场秩序被破坏的代价;运动式治理是中国政治生态及管理模式(非法治模式)的真实写照,而不得不指出的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包括各种各样的运动,都是运动式治理的典范,可见这种治理模式的深刻历史背景和巨大惯性。
从本质上讲,城管制度是典型的控制型运动式的治理模式,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权力行使的便捷和规避法律,这是城管制度的症结所在。但遗憾的是,有关部门似乎对此缺乏必要的反思,没有考虑到或不愿意去思考城管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反而认为主要在于对城管制度的保障措施不到位,因此一味地要强化这一制度。
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支配下,有的城市为加强城管的“综合执法能力”,专门为城管执法人员配备了各种警械等以对付“暴力抗法”;还有的城市花费巨资在街道上安装摄像头并设置统一的监控中心以彻底清查“无证摊贩”;甚至有人大代表建议,“城管部门应当被赋予像公安一样的刑事执法权,以应对暴力抗法者”。
事实上,以上做法和建议都没有认清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也没有认识到法律之所以有效,其根本不在强制,而在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对法律自觉的服从。这类做法和建议,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只能使现行的城管制度更加非理性和暴力化,从而加剧底层群众的反感甚至敌视情绪。改革城管制度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摒弃运动式选择性执法的治理模式,舍此别无他途。
城管制度及运作模式有违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将城管归市政市容委名下,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将城管交由公安代管,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解决城管制度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城管统一的立法,使城管制度走出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的困境。
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类似事项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可值得以参考。例如,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机构内部设专职城市管理的“小贩科”,由民事警察直接负责城管执法,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也大都采取的是这种模式。在我国,警察执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有相应的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相对的救济途径也比较完备,将现行城管制度纳入警察系列是可以考虑的一个途径。
城管制度改革早已引起法律学界、实务界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这次城管体制的调整能否纳入法治化轨道?城管制度离法治化还有多远?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