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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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绩效考核篇一
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公司高层、部门负责人、基层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公司各层级各类别的员工,分别需要用什么样的考核表、考核什么内容、考核周期、考核办法等等。对公司经营业绩负有决策责任,并具有较为综合的影响力。针对这样的特点,对管理层人员的考核,建议采用:量化成分较多、约束力较强,独立性较高,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方法。
绩效考核也称成绩或成果测评,绩效考核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承担生产经营过程及结果的各级管理人员完成指定任务的工作实绩和由此带来的诸多效果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
2、行为考核
如果要问实施绩效考核的目的是做什么?相信,十个人有十种答案。有人会告诉你,别的企业都在做绩效考核,我们当然也要做,不然我们就落后了;有人会告诉你,我们实施绩效考核就是要在工资上拉开差距,打破平均主义;有人会告诉你,我们实施绩效考核就是要淘汰掉那些表现差的员工,实施末位淘汰;也许还有人会说,实施绩效考核是公司领导安排的任务,必须完成,否则饭碗就难保了。总之,不同的人对绩效考核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人对绩效考核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1、按时间划分
(1)定期考核。企业考核的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考核时间的选择要根据企业文化和岗位特点进行选择。(2)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组织中对人员的提升所进行的考评,另一方面是指主管对下属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纪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也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
2、按考核的内容分
(1)特征导向型。考核的`重点是员工的个人特质,如诚实度、合作性、沟通能力等,即考量员工是一个怎样的人。(2)行为导向型。考核的重点是员工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行为,如服务员的微笑和态度,待人接物的方法等,即对工作过程的考量。(3)结果导向型。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如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劳动效率等,侧重点是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生产的产品。
3、按主观和客观划分
(1)客观考核方法。客观考核方法是对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标体系所进行的考核,如生产指标和个人工作指标。(2)主观考核方法。黄老师认为,主观考核方法是由考核者根据一定的标准设计的考核指标体系对被考核者进行主观评价,如工作行为和工作结果。
实行绩效考核体制之前,应先对公司的管理层做一个调整,做一个考核,这个考核分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团队意识、沟通能力、配合能力、员工印象几方面,只有先将管理层考核清了,调整到位了,员工才会相信您的绩效考核体制,才会配合您的工作,也才会再次调动起积极性。
首先,要建立企业内部申诉机制,让员工在遭遇不公正、不公平待遇时有一个申诉与解决的通畅途径,避免因领导者情感因素伤害职业打工者的权益。其次,企业内部不仅要确定不同部门或岗位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必须采取自上而下的岗位描述,明确细化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避免将考绩沦为一种粗放的能力“审判”。
近年来,绩效考核方法引入国内之后,真正创新的少,照搬照抄的多,结合企业实际的少,千篇一律的多,为了扣工资扣奖金的多,为了激励鼓励员工的少,离不开专家指导的多,企业能独立操作的少……导致绩效考核成了hr们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绩效考核原本应该与具体工作的员工息息相关,结果却成了企业少数“精英”才能理解才能使用的“奢侈品”,仿佛没有复杂的公式就不能进行绩效考核,似乎离开了希腊字母就无法表述计算依据。一句话,脱离具体企业的格式化考核害人不浅,导致今天国内的企业不是考核过度,就是考核不足,不是过左,就是过右。
总之,企业战略和高层决策团队直接影响组织绩效,部门绩效部分影响组织绩效的达成,个人绩效影响部门绩效,三者综合构成了企业绩效。自上而下看,人力资源管理是最基础的工作,对企业整体绩效影响是间接性的,希望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企业整体绩效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很难奏效。面对现实问题,一定要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希望我们的管理者重视绩效考核,做好绩效考核!
国税局绩效考核篇二
(一)为了充分调动全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规范管理,切实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完成工作绩效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县局各科室、中心、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全体在职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考核评估,履行考核评估相关职责。
(三)县局成立绩效管理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考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修订、决定重大考评事项、受理考评事项申辩复议、确定考评结果及考评结果应用与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考核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分管考评工作的局领导兼任考评办主任,人事教育科科长、机关党办主任为副主任。考评办负责机关绩效考核评估的具体实施,按时(月、季、年)向领导小组提交考评报告,收集本办法修订意见并及时提交领导小组。
(四)绩效考核采取“两级”立体考核模式,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权责相当、注重实效、便于操作”的原则。“两级”即县局考核科室(分局),科室(分局)考核到岗位和个人。立体考核就是考核采用立体交叉的办法,考核部门负责全局性考核工作的牵头、协调、监控等工作,科室之间相互考核有关工作,并按月将考核结果报考核部门。
(五)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按月组织考评并通报结果。
(六)考评实行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七)机关绩效考评工作需要机关各单位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机关各单位均为考评办成员单位。
(八)机关党办负责考评办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地考评抽查、组织考评领导小组会议、召集考评办成员单位会议,负责起草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评估报告。负责收集各单位意见,受理和处理异议申辩。负责建立单位和个人考评档案,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管理。负责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项目的考评。
(九)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事项、信息调研、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税收宣传、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社会综合治理等项目的考评。
监察室负责内控机制、廉政文化、纪检日活动开展、廉政建设、网上评廉、行风建设等项目的考评。
征管科负责税源管理互动机制落实、征管质量、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管理、窗口开票、纳税评估、个体税收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普通发发票等项目的考评。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监督、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管理、金税工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口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转让定价价调整及反避税调查等项目的考评。
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考试、国税文化建设等项目的考评及市局年度考评县局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收入核算科负责税收收入目标、税收数据质量、税收收入风险控制、税收票证、减免税调查、税收资料调查等项目的考评。
纳税服务科负责纳税服务、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考评。
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等项目的考评,财务科负责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考评,妇委会负责计划生育、妇女工作等项目的考评。
县局领导指定相关科室对有关工作项目的考评。
各单位应及时向考评办提交考评报表。
(十)考评办分别按季度(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按年度(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季度(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对全局绩效管理进行总体评估,详尽分析绩效管理新动向,提出改进建议。同时按月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结果通知单》,就该单位考评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提出预警信息和整改意见。
(十一)考评办在收集各单位意见,综合平时异议申辩处理的相关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牵头科室按工作职责负责的工作事项,因相关制度制定不到位或建议修改的本考核办法与制度不匹配,使考核无法落实到位的,相关责任全由牵头科室负责。
(十二)考评结果以考评通报的`形式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进行公开。
(十三)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十四)县局设立绩效奖励基金,人平基数700元。县局党组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绩效考核奖基数。严格按照考评结果核发考评费(或者绩效奖)。局领导按月对科室负责人综合点评打分,科室主要负责人按月对所在科室干部进行点评打分,科室主要负责人全年在县局综合排名倒数三名以内的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干部在所在科室的排名按20%的人员比例的倒数名次不能参与县局评先评优。科室负责人对干部点评得分不能连续两个月全部人员分值同等,如同等则视同未考核,特殊情况由党组审定。经党组书记或局长批准,当月可暂不综合点评打分,该项分暂按满分计算,年底调整。
计算公式:绩效考核奖(岗责考核奖)=(当月科室或个人专项考核得分/100)*科室或个人绩效考核奖基数。岗位调增系数和岗位特殊津贴要纳入绩效考核奖基数,专项量化计酬不纳入。通用考核部分采取按每分20元的标准直接扣款,不进行分值换算。
因私外出累计每10次,记为事假一天。
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不计发当月绩效考核奖(岗责考核奖),并视情况扣减年度绩效奖。
(十五)通用(含出勤)考核处罚款不设上限。
(十六)需要考核的事项,未纳入本办法考核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确定归入其他事项。
(十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国家税务局党组。
(十八)本办法从修订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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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绩效考核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http://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2015网名大全 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xx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2000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三)支持性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 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 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重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特别加分、特别扣分和考核责任连带及年终一次性考核指标以年度考核期为准,其它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自第二季度起施行,此前执行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