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精选16篇)
合同是建立和维护各方权益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要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意图和要求。以下是来自专业律师的合同参考文本,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v^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至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_______。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天,每天_______小时工作制,每周最多不超过40小时。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转正后工资为_______元/月。
二、甲方每月_______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所扣缴款项在工资单中列出。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病假工资。
第八条、劳动纪律。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二
目前政策、玩法都已趋于成熟,同质化严重,天花板也显而易见,各路人马都在追求新玩法和新的突破点,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仍然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新的临界点在于政策的收紧与调整。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对比一下“支付”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大概揣测出未来的发展趋势。
国家是不会放任不管的,随着税务系统打通及业务增长,很快国家将会清理业界不合规现象。
一大部分企业会被淘汰,主要体现在发放标准不严格、无证据链存证、风控体系薄弱等方面,在这些方面也是未来各企业应加强建设的核心点。
听说某社保直接给c端发钱,不要任何存证或工作量证明,甚至连灵活用工协议都不签,直接发钱后补协议,被查以后也是难受的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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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单一模式是不行的,要兼容多种客户类型,但多种客户类型带来的弊端就是要求产品和服务有极强的可扩展性,这个就有点难了。
但这是趋势,单一模式+客户已经很难在市场中占据竞争优势。所以,场内的玩家看自己情况来吧,能力多大就赚多大的钱。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三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年月日生效,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位.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
第三条甲方采用以下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月工资元,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六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第七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合同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
乙方(劳动者)xx。
住址: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_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路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x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xx乙方(签字)xx。
签约代表(签字)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五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姓名):合同书编号:
xx公司印制。
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选择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为本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时止。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从事工作,并按照甲方对本岗位工作(生产)任务和职责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目标。
因工作(生产)需要,经协商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乙方工作地点在,在本合同期内如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工作地址,乙方同意甲方安排。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社部函[xx]150号),甲方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等工时制度。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工时制,确定调整乙方工作时间。
甲方应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利,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有薪假。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加班。
4劳动报酬。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月工资为元(且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应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因工程计价、结算等原因导致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暂时无法支付或全额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工会和乙方说明情况,并采取措施,减少延迟支付工资的时间。延迟支付工资期间,必须发给乙方基本生活费。
5社会保险。
甲方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为乙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如果乙方属灵活就业人员,已经以个人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或者以其他方式参加了社会保险,甲方不再为乙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甲方可凭乙方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报销企业应负担部分的费用。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按照岗位(工种)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做好防护措施,并。
对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7职业道德、保密和竞业限制。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乙方必须参加并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鉴定,遵守职工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乙方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因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乙方从事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甲方的必须保密信息的资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继续为甲方守密,两年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
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密和竞业限制另行订立协议。8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期中试用期为个月,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本职岗位按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任务。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
2、甲方适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4、乙方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制度,可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操作的指挥。
5、从事特种行业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2、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1、甲方每月___________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_元(其中财政补贴350元,用人单位支付___________元),乙方在试用期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作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甲、乙双方应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县财政按规定进行补贴,乙方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应缴纳部分可由甲方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工伤责任。
1、根据生产需要,甲方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甲方、乙方终止、解除或变更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监制的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内容执行。
甲方:
乙方:
日期: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据《^v^劳动法》和《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根据工种的特殊性,维修人员无固定上下班时间,公司不做个人出勤文字备案。
2、工作人员应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维修,保证店面正常运转。
3、接报修电话后做报修记录,必须告知分店负责人什么时间处理。
1、企业旗下品牌店面、员工宿舍、总办公室电源、照明正常维修。
2、强电、送排风机、冰柜、冰箱、微波炉、灶上下电源、压面机、空调、鱼缸、热水器、开水器、蒸饭车、消毒柜等电源处理、照明维修、电源改动。
3、弱电、电话线路故障处理、消防设备安装和事故处理,
4、负责所有线路、空气开关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每年不低于二次以上大型检查工作。
1、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证件(特殊工种电工证)并做到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要求规范作息、工作中不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维修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订休息节假日。
2、维修工作人员享受企业外派学习,进级升职。
3、维修工作人员享受企业统一规订一切福利待遇。
2、未按要求完成维修维护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3、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企业一份、维修人员分别保存一份。
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企业用工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八
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19〕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法发〔2019〕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劳务合同纠纷”取代。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雇佣合同纠纷案由。这表明,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就用工主体而言,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私人保镖等等,而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在用工方式上,劳务合同中的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此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能否成为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v^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系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由此可知,居民委员会与其成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相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于不脱离生产村委会成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因此,村民委员会与其成员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有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其所聘用的工勤人员之间系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因此,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畴,其与所雇佣的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应按劳务合同处理。
3、借用关系中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适用意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劳动者存在借用关系时,原则上出借单位是用人单位。
4、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董事一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1)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该通知虽然主要针对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判断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2)从董事的产生来看,对于设有股东会的公司,一般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出的董事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于不设股东会的公司,一般是由股东委派或任命产生,该董事对股东负责。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提供劳动形成劳动关系。(3)从报酬来看,按《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报酬是由股东会决定的,其获得的是“董事报酬”,并非《劳动法》中的“工资”。(4)从判断法律关系的依据来看,确定董事身份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委派文件,而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总的来说,从董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任职年限、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均适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适用《劳动法》,因此,董事一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5、建筑行业中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应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发包方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理解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鲁法民一字第6号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20号司法解释和劳动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中遭受的伤害事故,系由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推定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上述规定,不能认定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未享有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故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劳动者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由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这种行为属于挂靠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引起劳动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劳动。在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劳动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经营,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对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生争议如何列当事人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仅系程序性规定,并没有就此情形下劳动者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认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这三种情况。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只要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当纠纷发生时,就可按照法律倾斜于劳动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予以承担责任。具体来讲,第一,不具备合格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免责,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第二,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其招用劳动者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该行为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决定的,且有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因此,由出资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第三,如果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或不存在,则应由出资人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其次,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已明确将其界定为“非法用工”,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v^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均对此进行了规定。既然非法用工单位不能构成用人单位,其与所雇佣人员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应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主要是逻辑之争,第二种观点实际上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因此,两种观点在处理结果上并无本质不同。但是,从逻辑上看,第二种观点更为妥当,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若继续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明显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的,应当列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为当事人,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责任。
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用人单位招用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为劳动关系未作规定。从该条的文义上,似乎是区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予以不同对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系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当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劳动合同均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均为劳务关系。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即享有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社会权。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以及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均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原单位工作的情形,这种情形应视为双方放弃自身权利,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将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上市,剥离原来不良资产和富余人员进入存续企业,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存续企业和存续事务人员。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1993年,^v^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v^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由此可见,“内退”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劳动关系的一种调整或变更。由于内退工资大多低于退休金,基于对内退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内退职工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在一些老企业、国有企业中存在着类似情形,但具体情形并不完全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用人单位继续给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二是长期“两不找”,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既没有给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长期未主张权利;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仍支付了部分生活费,此后不再支付生活费。总得来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届满后,劳动合同当然终止,不因是否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不同。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但是劳动者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对于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下岗、待岗离开工作岗位,双方未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的情形。对此,若属于群体性纠纷,应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12、如何确认涉外劳动关系?
外国人、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外国人、台港澳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有关用工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中国境内企业、高校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规章制度。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与总公司相对应,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被称为分公司。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时是否另行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对此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本身属于用人单位,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分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对于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的分公司,因其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则可以不需再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接可作为分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可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还是受总公司委托签订合同的分公司,其本身并非独立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分支机构众多的大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提供便利,而非使其成为独立的用人单位。故对于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无需按照法定程序另行通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分公司在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时是否需要另行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应当考虑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否有分公司职工的参与或者征求听取了分公司职工的意见,以此作为判断分公司是否应当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标准。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1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经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该按照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未经上述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根据2019年1月15日公布的《^v^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v^令第516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废止。故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条例》第十二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罚款、除名。《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能否将这些处罚方式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继续适用?或者说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很清晰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要兼顾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确保二者的平衡。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就必须保障其权利有救济途径。基于这样的思路,由于目前一般劳动惩戒未纳入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故能够在规章制度中采用的处罚方式主要应该是“变更工作岗位、降薪、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且劳动者对这些处罚方式无法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救济,故不得采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将这些处罚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转换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依此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只要单位不再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处罚的依据,即认可这种管理的效力。但是,对公民财产权、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剥夺,只能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采用罚款的处罚方式。扣发工资与罚款性质并无二异,原则上不可采。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该规定,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未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具有普通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用工并不等于实际提供劳动,如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也属于实际用工。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此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存在过错,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一是若采用第一种观点,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用工之前强迫劳动者写其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证明,使书面劳动合同强制制度落空;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表明,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该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补充,表明立法者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持从严的态度。
未经劳动者同意代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且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而未作反对的除外。
第一种观点认为,“必备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了这些条款中的一项,即应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者得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理由如下:(一)从《劳动合同法》本身的体系看,缺乏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无效。法律的解释不仅要看法条文义本身,也要看法律的内在体系,应结合该法条在该部法律中的地位对其含义进行理解。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同时第十一条规定“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可见欠缺劳动报酬条款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补正。参照此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并不认为缺少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条款即导致合同无效。(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当违反该条款时,主要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若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三)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往往劳动关系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如果仅仅因为劳动合同欠缺了某项必备条款即认定其无效,不利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并非欠缺所有的必备条款,而是欠缺某一项或者几项,如欠缺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条款,但其他必备条款均约定明确。一旦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也会违背了劳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四)劳动者并不能因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得到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此条规定,第一,即使劳动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并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此条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可滥用,仅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欠缺了某项条款即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既然欠缺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当劳动合同出现欠缺必备条款的时候应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欠缺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必备条款。应该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对待:第一,如果劳动合同对该二项内容的欠缺,致使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缺少起码的成立要件,应认定该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如果只是欠缺其中的部分,比如缺少劳动者的住址,而该部分缺少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则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
(2)欠缺劳动合同期限。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少终止日期,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其次,实践中劳动合同的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的周密负注意义务。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欠缺时,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明确约定没有终止时间,此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未进行约定完全不同。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能推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欠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此时是否应认定双方合意为无固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而导致用人单位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权利,颇有争议。我们认为,此时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理由如下:尽管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但劳动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此时应认定为双方以实际履行方式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达成了补充协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其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擅自变更,会导致用工管理权的滥用,劳动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4)欠缺第十七条第(五)、(六)、(七)、(八)项必备条款。该四项必备条款所涉及内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比如关于工作时间有《^v^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劳动部关于贯彻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关于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其它内容也各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相关的规定,足以确定以上欠缺内容。
总之,欠缺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应针对所欠缺必备条款的类型不同,按照公平原则,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于以上观点,我们总的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于缺乏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我们也倾向于其中的第二种观点,即不能推定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一种观点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宜强制裁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诉讼中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具体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完全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国家无权对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进行干预。《劳动合同法》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宜直接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解决目前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创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同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不能强制双方建立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即使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也难以保证裁决的执行。因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争议不应当属于法院调整的领域。但由于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该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实际上赋予了劳动者强制缔约请求权,当符合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约时,用人单位即负有强制承诺的义务。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在相对人需要缔约,责令缔约义务人缔约又不违反现代伦理的情况下,应当强制缔约义务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因此,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劳动者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强制缔约本身就是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限制,属于合同自由之例外,因此若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违合同自由来立论显然难以成立。其三,从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并非一概否认强制订立合同。从法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而拒绝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为单纯的损害赔偿。至于当事人是否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合同的成立,依1986年12月1日命令之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应由高级法院首席法官或商事法院首席法官酌情予以决定。在德国,针对“罗西诺案”和“诺德门德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强制性的要求分别占据8%和11%的市场份额的罗西诺滑雪器材商和诺德门德彩电制造商,向提起诉讼的商行提供货物。《意大利民法典》第2932条规定:“如果有缔结合同义务的人未履行义务,在有可能且不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获得使未缔结的合同产生效力的判决。如果涉及以特定物所有权的转让或其它权利的设定或转让为标的的合同,在提议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给付义务或未以法定的形式给付时,则诉讼请求不得被接受,除非给付尚未届满履行期。”从上述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在强制缔约义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相对人的订约请求时,所承担的责任除损害赔偿外,还包括强制性的要求义务人订立合同这一形式。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当强制缔约义务人拒绝缔结合同时,相对人可以强制性的要求其缔结合同呢?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义务人拒绝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属于一时性合同时,再强制其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可能已经没有必要。但是,若义务人拒绝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属于继续性合同,尤其缔约内容涉及的是生存和生活必需品时,为保障相对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以充分贯彻强制缔约的立法意旨,法院应该强制义务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此外,依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强制义务人与相对人缔结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时,在相对人提出请求时,应该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强制义务人与相对人缔结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请求订立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意订立,应当是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确认之诉的判决。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符合该款所列的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法条只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当劳动者主张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订立,但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立。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又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不是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我们认为,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并不考虑谁最先发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约签。因此,即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的三种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在此情形下,无论劳动者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条款规定了我国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类型,是对特定情形下双重劳动关系的肯定。在该解释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的多数人意见是否认双重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得该观点有所松动,但是双重劳动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因此,此前实践中对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所列情形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必然会出现按照劳动关系主张权利的情形,如要求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加班费、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等等。对于此类纠纷,实践中如何把握颇值研究。司法解释,究其本质是对法律的解释,当然是有溯及力的,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若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以前的行为一并清算,对于用人单位有失公允。同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目的是给予下岗待岗人员等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但是双重劳动关系与单一劳动关系毕竟有所不同,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若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严格按照单一劳动关系的法律处理,不仅混淆了双重劳动关系与单一劳动关系,而且,会导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新的就业困难。因此,在劳动者依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主张相关权利时应慎重把握。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要求劳动合同的续签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若不配置一定的法律后果,那么劳动合同续签的要求则会落空。同时,若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话,不但会使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落空,也会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落空。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界定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将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条件界定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从这两条的字面含义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仅限于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双倍工资罚则不适用续订劳动合同。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续签的情形呢?我们认为,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续签的情形也应适用该条款,否则,不仅会使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落空,也会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落空。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者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届满与正常情形下劳动合同届满并无本质不同,故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即使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也不能推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待岗状态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使用人单位继续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理解应限于用人单位用工情形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之例外。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延长,属于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此与正常用工情形下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完全不同,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高院2019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9〕243号)的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在劳动者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并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对于双倍工资的主张一般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删除)。
我们认为,山东高院的意见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前出台的,因该意见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冲突,应适用条例的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前段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从文义上来看,既然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时,也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外,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应是为了克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的短期化问题,而非作为第十四条之例外规定。也就是说,从文义上不能得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第十四条的例外规定的结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应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原因在于劳务派遣属于特别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的一般订立规则。此外,劳务派遣的目标是实现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劳务派遣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派遣单位的生存方式要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而发生变化,若派遣单位仍然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其用人的灵活性会逐渐丧失,劳务派遣这一行业也会最终淘汰。劳务派遣起源于国外,对于这一制度的优势应尽一步考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尽可能的使这一制度与国际接轨。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四、试用期。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解决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的问题,是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合同中解除合同的限制,但是当发生经济性裁员时,试用期员工并不享有豁免权,否则就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确定的优先留用长期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立法原则相悖。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九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型劳动争议案例不断出现,而一些争议案件的解决则因为新法新规定而有了变化。这里我们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而和解,有的通过裁审才使争议得以平息,但这些案例的解决无一例外地告诉我们,新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和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获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卡夫公司当初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新法的这条规定大大拓宽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苍县某企业在劳动保障局的主持协调下,一次支付职工奉云双倍工资8300元。奉云自2007年12月起在企业看大门,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他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随即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企业除全额支付6个月工资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赔偿工资3500元。
新法亮点: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音乐学院乐器厂农民工党义军和李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乐器厂单方解聘的行为违法,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辞退通知的李浩在乐器厂当了19年的油漆工,乐器厂却从来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缴过社会保险。今年5月,劳动仲裁支持了两位员工的请求。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她还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参加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本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单方无理由将其解雇。谢先生6月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遂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即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案关键是在于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裁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月,中国新华航空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对于新华航空要求两名飞行员支付空职成本和管理费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这笔费用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和管理情况自行测算的,在两名飞行员不予认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取消了《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由于两名飞行员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而且根据民航局的有关规定,飞行员70万至210万元之间的“转会费”应由接受飞行员的“下家”而不是飞行员个人承担。据此劳动仲裁认为新华航空不得要求飞行员承担违约金。但此案尚未尘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显示,飞行员跳槽也不都是“零赔付”。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学历造假案作出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协议,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金共计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问题,第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劳动者有如实告知义务。此案中徐女士伪造学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发出本市首例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员工均在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从事铸造工作。对于员工的工资发放,该企业一直采用年初向员工预先发一部分,其余的工资等到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到了2007年,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屡次拖欠其他企业货款,并且被这些企业告上了法庭。由于该企业支付工资能力有限,便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此事被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员工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然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讨薪支付令。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还将民事诉讼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2013年7月1日实施)。
全国^v^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v^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v^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v^劳动行政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
《^v^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十
根据《^v^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______日,每日工作___________小时;。
2、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_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下列第______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2、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酬,标准为______元/(日/项)。
第十条甲方按______(日/周/)支付乙方工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三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特别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v^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___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十二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v^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规定执行。
2.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
(5)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含间内、外实习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自行离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的100%赔偿。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如乙方出境培训,培训费项目包括:
6.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规定办理。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同意。
第九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
(1)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v^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如本合同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标准文本报上级有关部门:劳动局、人事局和总工会备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次签订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十三
根据《^v^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合同期为壹年,其中试用期__壹_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门窗安装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优良__。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基本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2400__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乙方在工作期间请假一天将扣除壹佰元全勤奖,再次请假一天将扣除全部全勤奖。旷工一天将不享受全勤奖并罚款壹佰元。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八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甲公司的规章制度。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
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去其他同类企业服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被发现严重偷产量的。
7.发现偷盗行为的。
8.勾结外人来厂打架的。
9.有以上情况被解除合同的将不结算当月工资。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提前通知者将不结算当月工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___1000元。
五、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阳泉市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十四
因为产品特性原因(业务+支付),所以整个行业玩家分三大领域,分别是支付领域玩家&人力资源领域玩家&税筹领域玩家。
来看整个支付板块(图是借的,能直观展示说明问题就好),目前已知的支付领域玩家有如下几类:
以美团、饿了么为首的本地化生活服务提供商,本身就是需求方,同时也是供应方,很有意思。
第三方支付公司,但这些公司不直接参与搭建平台服务,而是赋予其他玩家不同的打款方式通道能力。
以现在支付、易宝为首的聚合支付/四方支付公司,这些企业凭借着出色的技术能力和银行通道对接能力遥遥领先,做支付的公司做灵活用工业务基本算是如鱼得水。
和人力资源类企业不同,支付公司对支付场景有着更深层次的理解,毕竟灵活用工的本质之一就是“打款”、“代付”。
银行机构比较特殊,在整个灵活用工领域里面充当了通道的角色,本身有薪酬“代发”及“代付”服务。
但说到底,钱还是在银行之间流转,而不同银行对外输出的能力也有所不同。各类银行输出的账户产品、账户体系、代付产品等也为各家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补充了灵活用工领域服务的单调性,为c端提供更多服务的同时,充分提升了灵活用工场景下的业务有效性、时效性。
而凭借着支付公司+银行机构的强势合作绑定关系,必然在产品竞争上会取得更大的优势。而银行本身会给支付公司提供大量的优质客户,个中py关系就不一一列举。
个人比较看好支付公司+银行绑定这一cp,在未来灵活用工市场必将大有所为。
来看下模式布局:
来看整个人力资源版图(图是借的,能直观展示说明问题就好),目前已知的人力资源领域玩家细分分类分别为招聘服务提供企业、兼职类服务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类企业、社保类服务企业、福利管理类、薪酬支付类及绩效管理类企业。
这些企业切入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其本身是有一些客户基础和沉淀的,所以在拓客及业务匹配程度上有一定的优势。
有一些人力资源企业在灵活用工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务内容,也是大放异彩。
来看这类公司的整体情况:
主要是指有一些税筹背景的公司,以税筹为主业务的公司,这部分竞争对手也是现在业界内的一部分主力军,虽然在大额避税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但同时风险也大。
现在业内公认的老大“云账户”,都是属于这一类范畴之内,起步早,业务比较专注,同时因业务单一导致了玩法缺失,现在也是相形见绌,也是在不断地寻找其他业务方向。
看云账户最近的动态,在招聘大量的c端用户运营产品和短视频相关人员,不难看出,业务瓶颈已经显露,很难在现有业务上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向c端流量等方向开始开疆拓土了。
总的来说,人力资源企业和税筹类企业对于实际业务有着更好地理解,但业务本身没有壁垒,随着时间推移业务透明化,业务上的护城河将不复存在。
而人力资源企业和税筹企业在技术和支付领域的欠缺,却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瓦解,支付公司必定是以赶超之势迅速占领更多的市场。
现状来看竞争十分激烈,生死有命富贵在天!愿疫情期间所有企业都可以顺利渡劫!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十五
鉴于: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是一所高新技术企业,已拥有_____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有广泛并深厚的人才、技术的资源背景,多年的经营积累了广泛的市场客户群,取得了_____资质,通过了_____认证,在行业享有一定的品牌。
2.(下称乙方)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较深厚的市场背景和市场能力。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v^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带资经营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委派总经理、提供资金,并托管部分股东股权,乙方全面负责承担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有项目和新增项目的经营运作。
2.合作期限: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双方确认:
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及损益状况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出具的《财务报表》为准。
2.乙方向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解决公司贷款所需的周转资金及担保。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2.有权委派董事____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权利;
3.有权派员担任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聘期__________年。按照公司法和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行使其职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以转账的形式,向__________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
第四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促使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的内容通过相应的决议。
2.协助甲方安排资金投入运作。
3.全面负责承担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有项目和新增项目的经营运作。
4.派出的经营人员遵守《^v^公司法》及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7.保证履行已签署的项目合同、协议;
第五条乙方承诺实现如下第_____种经营目标:
1.目标一: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年内,__________有限公司新增经营利润总额(不包括处置、经营公司原有资产收益)达到或超过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以双方共同委托的__________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目标二: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年内,__________有限公司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万以上,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具备上市条件。
3.目标三: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利益分配。
1.乙方完成目标一的情况下,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年底经审计的乙方经营过程中__________有限公司新增经营利润总额(不包括处置、经营公司原有资产的收益)_______万元可分利润属于原股东享有,超过__________有限公司万元的部分归乙方所有。新增经营利润总额(不包括处置、经营公司原有资产的收益)不足__________有限公司万元的部分,由乙方补足。
2.乙方完成目标二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如下方案获得收益:_______。
3.乙方完成目标后享有受让股权和增资权利,具体方案为:_______。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1.乙方完成目标一的情况下,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年底经审计的乙方经营过程中__________有限公司新增经营利润总额(不包括处置、经营公司原有资产的收益)_______万元可分利润属于原股东享有,超过__________有限公司万元的部分归乙方所有。新增经营利润总额(不包括处置、经营公司原有资产的收益)不足__________有限公司万元的部分,由乙方补足。
2.乙方完成目标二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如下方案获得收益:_______。
3.乙方完成目标后享有受让股权和增资权利,具体方案为:_______。
4.如本协议终止或被解除,乙方派员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及诉讼等,均由乙方派员处理解决并承担责任,未能获偿的债权,由乙方向甲方偿付,经营期间发生的未能履行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由乙方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或者由乙方对甲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投入运营资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投入资金金额的_____%向乙方计付违约金,逾期达到或超过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条合同。
2.乙方未能实现本合同约定目标的,影响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3.除本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v^有关法律,受^v^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另一方及××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向其他第三方披露。该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有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二条补充与变更。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遇有客观情势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双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协议—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镇江灵活用工合同篇十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v^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xx年3月15日起至20xx年3月15日止。
二、以出勤天数为劳务报酬的依据,实行月工资制度。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建筑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实行现金支付,每月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由甲方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暂定。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程完工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