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小论文(专业18篇)
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总结是我们从海量信息中筛选有效内容的重要手段。在写总结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复制粘贴和简单概括,要有自己的见解。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时间管理的APP和工具,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管理时间。
财税小论文篇一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其税收也是我国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之一。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面临着很多的风险。
但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还不强,其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也不高,而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
所以,为了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充分重视税务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手段努力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念。
所谓的企业税收风险即为在企业发生涉税行为时,因为没能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可能会对其未来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其主要会带来以下两种结果:
(1)企业没有享受到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会面临着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2)企业并没有缴足需要交纳的其应缴纳的税金,这样就会因为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面临被处罚或是惩戒的风险。
而所谓的税务风险管理即为企业为了有效避免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而可能要遭受的声誉以及经济上的损失、法律的制裁等相关风险,而采用的识别、防范以及控制风险的一系列行为的管理过程。
在6月,我国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其中详细度阐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等等。
号召企业充分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并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而作为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也是一个薄弱环节,税收风险管理更是应该得到各大企业的充分重视。
二、我国国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前,国企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起着主导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优化,我国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此环境下,由于国有企业长期过度依赖国家的政策扶植,那么就会逐渐丧失其市场竞争力,这样不仅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而近些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地位与作用也日益凸显。
国有企业的经营以及资产状况等会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健康、顺利的发展,并且最终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甚至于一些国企出现了跨国经营的状况。
截止到年底,我国企业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占据的份额约为90%,而其中国企就占据了25%。
而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白热化,一旦国有企业在其税收管理中出现风险问题,那么必然将会影响到其税收管理水平,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
所以,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加强风险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从而充分保障我国的税收收入。
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比较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就一直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国企改革在持续开展,然而改革的主题都是围绕如何理顺国家与企业间的经济关系而进行的。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在其管理模式中仍然会存在而一些政府气息,具有较强的政治行政色彩。
而我国的政府也会利用各种政策命令对国有企业的各方面给予干涉,例如在利益分配方面以及人事任免方面等等。
而长此以往,国企也要会忽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只是会一味地认为企业的资源全部都归国家所有,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取得的税收等都是被国家掌控的.经济资源。
而大多数的国有企业也会认为,交税纳税实际上最终都是属于国家的。
在此心理的影响下,国有企业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就会非常薄弱。
除此以外,我国政府还会通过一些政策与命令,例如合并重组以及国企改制等等,对国有企业的资源进行调配,在此状况下,国有企业的管理阶层就会更加忽视税务风险管理。
2.考核形式不完善。
长时间以来,企业的利税缴纳情况成为衡量一个国企贡献大小的标准。
一个国有企业所缴纳的利税越多,那么其所做出的贡献就会越大。
而受到此考核形式的影响,国有企业的领导阶层就会过于重视利税缴纳,只是为了取得更显着的政绩,而一味地侧重于缴纳的额度,却忽视利税缴纳的过程以及方式。
在通常状况下,国家税务机关常常会要求国有企业进行补税,国有企业也会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却并不会认真区分补交税务的种类与原因等,而且也不会去深入分析在补税后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税务管理风险。
3.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而其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由于国有企业分布非常广泛,这样就会大大增加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
目前,在我国税务机关向国有企业征收税时,会因为信息化水平较低,而造成税收信息得到无法高效的共享,进而出现很多漏收以及重收税务的情况。
除此以外,目前我国税务管理在风险评估系统与电子档案方面的开发水平还比较低,无法充分利用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从而大大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4.缺乏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竞争也越来越白热化,而我国国有企业也会在税务管理方面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与挑战。
然而,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中还缺少比较完善的风险体系,这样就无法有效确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指标。
而由于我国国企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围绕指标而进行的,但是却缺乏对税收风险管理模式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由于无法很好地确认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指标,这样就会影响到我国国有企业对税收风险的及时发现与准确辨别,当然不能很好地防范税收风险。
其次,国有轨企业还缺乏健全的税收风险评估机制,而且对税收风险评估的程序以及标准还只是停留于表面,但是却缺乏实践操作。
同时也没有很好地应用风险管理水平结果,并缺乏积极有效的互动协调机制。
5.缺乏专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人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面临着更强大的挑战,我国的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化,在此环境下,我国国有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
然而,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中还缺乏能力较强、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而当前从事税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质并不高,这样就会严重影响到国国有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水平,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到企业的未来发展。
四、加强我国国有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1.增强国企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有企业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严峻。
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会面临着很多风险,而企业的税收工作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所以,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国有企业要充分意识到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由于国有企业会在纳税方面享受着国家给予的直接或是间接的优惠,那么就会造成其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所以,国有企业要对自身进行明确定位,要从体制上以及组织结构上进行积极地完善与改变,要提倡像民营企业一样依法履行国家的纳税义务,要严格地遵守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
首先,要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税收风险管理意识,使其能够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然后,国有企业还要强化税收风险管理者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使其能够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以及较强的责任心,在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努力提升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2.改变传统的考核模式。
实际上,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常常会影响到国企高层领导者的最终管理决策,所以国有企业要采用更加科学与先进的业绩考核模式,以此来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充分重视。
在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考核制度中,要充分体现出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要在此方面形成科学的考核指标,例如依法申报纳税指标等,利用对这些相关指标的考核来加强企业高层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而且,在完成业绩考核以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以考核结果作为依据,适当地表扬以及奖励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业绩比较突出的企业管理者,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管理阶层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3.创建完善的信息化税收风险管理系统。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也在各行各业中的到了广泛应用,其为各行业的发展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国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要合理地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其的巨大作用。
国企可以创建统一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实时地检测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
在风险评估系统中,可以把收集到的国有企业的相关税务以及财务数据全部录入到系统当中,对这些数据进行评估。
除此以外,在审计稽查系统当中,还能够采集到企业的审计数据,并且将审计底稿录入到系统中等等,这样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效率,进而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建立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国有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由于其风险管理水平会直接关系到其经济效益,所以为了能够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加强风险管理。
要建立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国有企业要制定完善的风险识别体系,要全面地了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努力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
然后,要创建健全的风险指标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以及风险等级评定等,从而及时发现与辨别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此外,国企不但要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而且要对现行的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修改以及补充等。
要及时地找到制度与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并进行完善。
最后,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以及责任制。
以此来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责任心,使其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进而有效提升国企的税收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的良好发展。
5.加强对税收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如今,我国国有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总体的税收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为了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有效提升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水平,国有企业就必须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首先,国有企业要在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养与培训。
不但要为其传授更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培养其专业技能,可以为其提供更多到其他企业与院校学习与培训的机会,也可安排其出国进行深造,以此来全面提升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而提升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其次,企业也要积极地从更多的渠道招收税务风险管理人才,努力从外面引进更多更专业的人才。
财税小论文篇二
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与社会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政府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对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小微企业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装备及技术水平。这样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的保障小微企业生产的安全。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金,免费对企业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采取分散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立足于从业人员自身的实际和行业岗位要求,编写一些一看就懂的教材;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对从业人员实践技能的考核。
2.2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鼓励企业规范发展。
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策加以引导,可以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小微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环保、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应给予指导与扶持;对小微企业要加大信贷、税收扶持力度,促使企业重视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提高小微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3注重方法,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首先,明确责任。可以充分的结合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开发部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制定阶段化目标,并进一步落实好部门及乡镇的安全监管责任。其次,做好分类指导及典型引领工作。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模来分类和分层次的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小微企业,则可以组织去相关企业进行参观学习和交流,从而更好的带动该地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最后,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对小微企业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来加强宣传的力度,及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动态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发布,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增强全社会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2.4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设,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逐步将所有的小微企业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通过镇街安监站所的力量,利用安全生产示范村(社区)的创建,以企业自查、专项检查、聘请专家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小微企业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2.5提高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深入考虑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本着服务原则,多到小微企业进行走访,对小微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遇到的困难进行实际指导。小微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应避免“一刀切”,通过制定不同行业的操作指南、建立事故隐患共享平台等,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3结束语。
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小微企业的实际问题来安排切实可行的安全检查,针对小微企业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及职业健康隐患排查等项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还要督促小微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有效的防范隐患,确保小微企业能够安全、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雯,娄玉双,刘素霞.我国高危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9,1.
[2]许水章.浅谈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能力提升[j].科技创新与应用,,2,28.
[3]王建民,梁军,时孝功.小微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与对策[j].劳动保护,,1,1.
财税小论文篇三
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工作时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企业的资金流通、正常运营的有效依据。在对企业进行盈亏财税处理时,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盈亏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财税处理办法,从而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扩展。文中从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入手,提出企业基于盈利和亏损两种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办法。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要求:把企业年度的净利润,除去由法律、行政法要求的之外,合理进行利润的分配。首先,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盈利处理时,要把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情况加以弥补。其次,在利润之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财务人员必须提取的资金。如果法定公积金提取的累积数值达到企业注册资金的50%之后,停止该基金的提取。再次,在获取的利润内提取规定数额的任意公积金,此次提取的比例根据投资者进行决议所定。最后,给企业的投资人员继续拧利润的分配。在进行分配之前,财务人员要比原来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合并到本年度的利润金额中,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现金流动情况,把利润分配给企业的投资人员。如果该企业是有关行政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出资的,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上缴国有利润,随之并入到相关的财政收入中。不得不说明,原有根据税后利润的5%―10%进行提取的公益金在的1月1日遭到取消,取消了提取公益金这项规定,企业的最后利润就没有员工的事儿,此时会出现员工不再看重最终利润,丧失积极性的员工也会致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受损。税法也比较同意《企业财务通则》中的利润分配的规定,该通则严格提出:假设企业当年无获取利润,通常不向投资人员进行利润的分配。假设是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没有获取利润,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按照不大于股票面值的6%采用公积金进行股东红利的分配。税后利润会出现有利润不分配和变相分配的情况,这些情况大多出现在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变相分配利润最主要的办法是借款,企业的股东以借款的名义从公司取钱,企业处于长期挂账的情况,这会引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借款会牵涉利息的收入问题,从而牵涉企业的所得税及营业税等项目,如果企业不进行账面的处理,被查出来就是偷税行为。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的时间超过1年,可以视为分红,征收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会收取50%―5倍的罚款以及每天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税收机关在不分配利润实际就是利润挂账,不进行处理,以此来躲避自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办法遇到稽查不容易过关。现阶段,税务机关征收税的实际是;对于具有自热人股份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如果挂账的时间超过1年没有进行分配,也会视为分红,征收其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为缴纳。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在进行企业亏损处理时,可以根据规定的税法条例采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这里的所得划分为税前所得和税后所得两种,如此的划分致使进行税收中企业进行亏损弥补也有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两种方式。
(一)税前弥补。
税前弥补是指采用税前利润或者是利润总数额对企业的亏损加以弥补,随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这个优惠政策,满足了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和手续之后享受的权利。不得不注意,采用税前利润进行亏损的弥补,必须经由该企业的相关税务机构主管部门审核之后且还在弥补期内的以往亏损额进行弥补。进行税前亏损弥补必须先对年度的亏损情况进行确认,之后进行税前弥补的审核工作。企业必须对税前的弥补相关规定进行认真的了解,掌握其办理的程序,如果满足税前弥补的条件,最好在税前进行亏损的弥补,缩减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审核税前亏损的弥补。企业在日后的盈利年度采用税前的利润对以前年度的亏损加以弥补,必须具备相关的鉴证手续。当年进行亏损弥补的纳税人,携带年度亏损弥补金额的鉴证报告送至税务机关,以前年度亏损已经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用进行重复的附送。税前弥补的鉴证也依赖中介机构进行完成。企业在盈利之后,想要再税前进行以前的亏损弥补之时,要委托一家靠谱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一份《税前弥补亏损的鉴定报告》,该报告需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送至税务机关。所制定的《税前弥补亏损鉴定报告》必须根据税务机关各年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公告,企业得到批复之后,企业才能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把以前的年度亏损报告中上报的亏损数额当做财产损失在税前就扣除出去。
所谓的税后弥补就是企业才有所得税之后的企业净利润对企业以往的亏损进行弥补。这部分亏损由主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复后不能在税前进行弥补的亏损金额。例如:某企业的亏损金额低于10万元或企业没有进行亏损的签证。企业在当年出现的亏损情况,采用以往没有分配的利润及盈余公积金加以弥补,这也是税后亏损弥补的一种形式。企业的税后弥补税务机关通常不会介入管理,大多属于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
三、结束语。
一个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当运营、资金流通及企业的扩展情况。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进行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确保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水平不断提升,促进企业更快、更稳、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财税小论文篇四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
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避免企业陷入危机之中。
因此对于现代企业来讲,需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全面的了解,在此情形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也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财务中的投融资管理、经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对税收筹划本质的认识,探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利用的原则和特点,重点强调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状况,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现代企业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迎接市场经济发展的挑战和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税收筹划;应用。
税收筹划作为新兴的财务名词,正在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所认识并应用发展。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效的利用税收筹划,能够更好的应对现代经济环境下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所提出的挑战,还可以很好的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策划管理,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
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具有独特性,要求在全面、科学认识其内涵和原则特点的基础上,展开应用。
一、税收筹划的相关内涵。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影响下,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不同,但是其具有最本质的内涵,即企业经营者在基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对企业税收进行策划和安排,从而达到企业经营管理所缴税收的最低化,获得最高的税后利润。
因而在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拥有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经营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总之,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财务管理行为,需要通过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来决定纳税的方式和税收筹划的方式,同时要求在税收筹划以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作为目标。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形式。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
第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第一原则在于合法性,即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基础上实现节税,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具有前瞻性特点,税收筹划是在专业的、科学的财务行为活动下,对法律政策进行主动的运用,展开一系列的策划工作、技术手段和财务管理方式,对后期的纳税活动进行有目的性的管理和规划,实现对收益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
因而说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特点;。
第四,税收筹划具有整体风险性特点,由上文可知,税收筹划是一种前瞻性的策划活动,所以在税收政策和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税收筹划的行为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且税收筹划的规划行为是以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的目标的,因而筹划行为具有整体性,风险也同时成为整个财务管理的整体风险。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的特点是由财务管理工作、税收筹划本质内涵所决定的,在应用过程中,应该充分遵循税收筹划的原则特点,采取一切可运用的手段,有效分配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形式类型,达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提高筹划效率,保证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形式。
随着现代经济模式的改革创新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也随之产生变化,由此也带动不同的企业生产拥有不同的税收筹划形式。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前提下,税收筹划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二是避税筹划,这是对国家现行税法漏洞的有效利用,要求对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的巧妙利用,主要是实现规避税收或是减轻税收。
第三是税负转嫁筹划,主要是企业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手段,通过价格杠杆的方式,将税负转嫁到其他的企业中,如a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提高商品b的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
税负转嫁方式属于经济方式,取决于商品的供需弹性。
这种税收筹划方式是在保证国家税负的总量下实现税负的再分配,因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手段具有较高的需求。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不同,而相应的在具体的应用中,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竞争力、当地的宏观经济条件等来实现。
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通过上文可知,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息息相关,税收筹划是可以实现全方位、宽领域来实现的。
下文以具体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为例,在投资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方式展开论述,达到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其他环节的税收筹划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的目的。
第一,投资方式的不同影响税收筹划的效率。
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通过资金的投放、生产链的扩大来实现,这种投资方式中产生的税收为财产税、所得税等多种税收因素。
间接投资是通过将收益到的资金投放于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
涉及到的税收种类主要只有股息和利息征收所得税两种。
所以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投资形势中,税收筹划更适用于间接投资,其所要考虑的税收种类较少,筹划更简单直接。
第二,投融资行为中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也是影响税收筹划应用的重大因素之一。
接收投资行为的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税收筹划在投资行为应用中,要求根据投资的资金来选择企业的组织规模行为。
第三通过投资方式来实现税收筹划要求考虑投资地点。
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大经济环节、技术手段等都是所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投资行为产生税负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
因而在一定时限内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时,企业就具有较好的税收筹划空间和机会;第四是投资行业的选择也是税收筹划应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能够形成行业优惠,从而有利于节税筹划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主要选择的投资行业为生产性的行业,如对于三废物品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国家实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倾斜。
在未来,可以预测到的是,国家将逐渐减少地区之间的税收筹划应用和效果差异,逐渐加强行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差异,实现经济结构的有效规划调整,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因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应更加全面的认识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税收筹划又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所以说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同时,在风云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影响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而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拥有较高的觉悟,与时俱进调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发展争取利益最优化。
参考文献:
[1]仝书峰.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段磊.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2:236+238.
[3]张国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4]曾琼.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
财税小论文篇五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会计收入涉及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确定,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范。
应税收入涉及一定时期企业应交各种流转税和所得额的计算,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
摘要:中小企业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和税费的缴纳。
由于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分别从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二者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本文结合当前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内容、原则、条件、方法、时间上的差异,为中小企业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收入差异应税收入。
收入确认不仅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纳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的认定标准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别。
因此,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真实和税费缴纳准确的前提。
浅析中小企业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收入强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不作为收入,而作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收入内容的确定上,会计强调重要性原则;而税法则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确认。
例如,财产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
另外,税法中还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说法,而会计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则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
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待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缴税应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另外,对预收账款的处理也能体现这个要求。
当企业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定的期限时,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应税收入调整处理。
此外,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只要应纳税款,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对企业是否重要都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收入。
三、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
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
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
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
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可是在税法中只要求具备四项就可以,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没有在税法中要求。
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就可以按销售凭证缴税。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会计需要考虑确认收入后所承担债务的偿还能力。
只有在经济利益流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才能计算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
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利益角度考虑,要求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需要,不考虑纳税人由此承担潜在负债的影响,纳税人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所出售的商品转移了风险和报酬,即认为应税收入的实现。
所以,在会计上强调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则更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四、收入确认方法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确认的方法上,会计和税法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个别环节两者还是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对收入含义的理解以及确认目的不同形成的。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是在发出商品时按照未来收款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是在未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
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
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
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
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两者也有不同,如果会计认为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要求按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程度确认收入;而税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款风险。
五、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除了在确认内容上存在差异之外,在确认时间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认定收入的风险、确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对于委托代销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则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特殊情况下预收款也作为纳税收入加以确认,这源于税法对支付能力、国家财政收入和确定性的综合考虑。
再如,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即使财务上未确认收入,预收账款也要纳税。
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鲁丽洁.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16).
[2]郑强.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07).
[3]吴瑛.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j].时代金融,(2):54.
[4]胡亚元.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财税小论文篇六
摘要:在企业进行经营的结果非赢即亏,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是企业财务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
由于政出多门、政策及执行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企业在应用盈亏财税问题时,常在程序上出现失误,导致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文中以企业盈亏情况下的财税处理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企业盈利及亏损情况之下的财税处理办法。
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工作时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企业的资金流通、正常运营的有效依据。
在对企业进行盈亏财税处理时,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盈亏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财税处理办法,从而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扩展。
文中从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入手,提出企业基于盈利和亏损两种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办法。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要求:把企业年度的净利润,除去由法律、行政法要求的之外,合理进行利润的分配。
首先,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盈利处理时,要把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情况加以弥补。
其次,在利润之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财务人员必须提取的资金。
如果法定公积金提取的累积数值达到企业注册资金的50%之后,停止该基金的提取。
再次,在获取的利润内提取规定数额的任意公积金,此次提取的比例根据投资者进行决议所定。
最后,给企业的投资人员继续拧利润的分配。
在进行分配之前,财务人员要比原来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合并到本年度的利润金额中,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现金流动情况,把利润分配给企业的投资人员。
如果该企业是有关行政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出资的,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上缴国有利润,随之并入到相关的财政收入中。
不得不说明,原有根据税后利润的5%―10%进行提取的公益金在的1月1日遭到取消,取消了提取公益金这项规定,企业的最后利润就没有员工的事儿,此时会出现员工不再看重最终利润,丧失积极性的员工也会致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受损。
税法也比较同意《企业财务通则》中的利润分配的规定,该通则严格提出:假设企业当年无获取利润,通常不向投资人员进行利润的分配。
假设是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没有获取利润,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按照不大于股票面值的6%采用公积金进行股东红利的分配。
税后利润会出现有利润不分配和变相分配的情况,这些情况大多出现在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
变相分配利润最主要的办法是借款,企业的股东以借款的名义从公司取钱,企业处于长期挂账的情况,这会引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
借款会牵涉利息的收入问题,从而牵涉企业的所得税及营业税等项目,如果企业不进行账面的处理,被查出来就是偷税行为。
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的时间超过1年,可以视为分红,征收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会收取50%―5倍的罚款以及每天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税收机关在不分配利润实际就是利润挂账,不进行处理,以此来躲避自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办法遇到稽查不容易过关。
现阶段,税务机关征收税的实际是;对于具有自热人股份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如果挂账的时间超过1年没有进行分配,也会视为分红,征收其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为缴纳。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在进行企业亏损处理时,可以根据规定的税法条例采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这里的所得划分为税前所得和税后所得两种,如此的划分致使进行税收中企业进行亏损弥补也有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两种方式。
(一)税前弥补。
税前弥补是指采用税前利润或者是利润总数额对企业的亏损加以弥补,随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这个优惠政策,满足了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和手续之后享受的权利。
不得不注意,采用税前利润进行亏损的弥补,必须经由该企业的相关税务机构主管部门审核之后且还在弥补期内的以往亏损额进行弥补。
进行税前亏损弥补必须先对年度的亏损情况进行确认,之后进行税前弥补的审核工作。
企业必须对税前的弥补相关规定进行认真的了解,掌握其办理的程序,如果满足税前弥补的条件,最好在税前进行亏损的弥补,缩减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审核税前亏损的弥补。
企业在日后的盈利年度采用税前的利润对以前年度的亏损加以弥补,必须具备相关的鉴证手续。
当年进行亏损弥补的纳税人,携带年度亏损弥补金额的鉴证报告送至税务机关,以前年度亏损已经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用进行重复的附送。
税前弥补的鉴证也依赖中介机构进行完成。
企业在盈利之后,想要再税前进行以前的亏损弥补之时,要委托一家靠谱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一份《税前弥补亏损的鉴定报告》,该报告需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送至税务机关。
所制定的《税前弥补亏损鉴定报告》必须根据税务机关各年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公告,企业得到批复之后,企业才能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把以前的年度亏损报告中上报的亏损数额当做财产损失在税前就扣除出去。
所谓的税后弥补就是企业才有所得税之后的企业净利润对企业以往的亏损进行弥补。
这部分亏损由主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复后不能在税前进行弥补的亏损金额。
例如:某企业的亏损金额低于10万元或企业没有进行亏损的签证。
企业在当年出现的亏损情况,采用以往没有分配的利润及盈余公积金加以弥补,这也是税后亏损弥补的一种形式。
企业的税后弥补税务机关通常不会介入管理,大多属于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
三、结束语。
一个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当运营、资金流通及企业的扩展情况。
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进行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确保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水平不断提升,促进企业更快、更稳、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摘要: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财务工作,也是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内容。
财税小论文篇七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重点是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这就需要调整国际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夯实其理论基础;注重国际法教学与国际政治的结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教学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1.调整教学内容体系,全面夯实国际法学的理论基础。
国际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一般高校的设置中都是学分低,学时少。以我校为例,该课仅有35学分,共计63学时。而国际法18章的繁多内容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讲解,必须进行精心的安排。国际法学的总论部分,也就是理论基础部分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以往的国际法教学,严格地恪守总论在先、分论在后的原则,不能将国际法学中的部门法融入其基础理论之中。对此,笔者向读者推荐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三个国际法理论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国际法是政治体系的法律。如今的政治体系包括190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在一个多元的、四分五裂的体系中,政治、经济及文化都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国家的自治性决定的。然而,在这样的一个体系中,国际法则是该体系中用以规范表述的共同准则。第二个命题是:国际法的变化,也就是国际政治体系的价值及目标变化。它回溯了人类如何通过体现传统国家制度理念的法律,去追求当代的双重目标,既保障了每个国家选择其体制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又促进了个人的人权与每个社会的福利的发展。第三个命题是:认识法学的发展思潮。即从“概念主义”到“功能主义”,从逻辑推演出的抽象原则到面向现实需求和解决各种新旧问题。亨金的三个命题既全面讲述了国际法基础理论,又将分论部分的一些内容融入其中,让人学会如何把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脉搏。因此,在国际法教学中,夯实理论基础并不等于要机械地讲述总论部分的知识,而是要以总论部分为主线,引入分论部分的内容为例证,去深刻剖析和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实质,并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矛盾。
2.寓国际政治于国际法教学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拓展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1)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二者本属一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
国际法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的法律,它当然会反映该体系中的政治主张和各种价值,并服务于各种目标。因此,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以主权概念为例,传统的主权观念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而现如今人们必须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现代的主权概念表现得更加灵活、丰富和多层次,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和调整;主权与人权成为进步时代的社会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因素;主权成为可以随着国家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
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就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和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始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美国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采用,随后就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纯粹的理论讲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直观性有助于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法律规范是对具事物的概括和抽象,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置身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并体验这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在具体的案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在学习国际法的法律性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用“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美国的虐囚事件”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国际法不是法律,那么美国为什么在侵略伊拉克之前,还要制造那么多的借口?生擒萨达姆之后,为什么还要把他交还伊拉克新政府进行审判?“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国总统为什么要向世界人民道歉?通过案例的解析,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解决在现实中感到困惑的问题,领悟国际法的.本质属性。
(2)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关联性有助于构架全面的知识体系,加固了国际改革的基础。
我们目前的法学教学总是条块分割,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理论与部门法都是分开讲授的,特别是国际法学更显得孤立。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并能够学习相关的学科知识。例如,国际罪行的种类在我国刑法中有无相应罪名,国家的管辖权中的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否有所体现,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的刑事立法有什么关系等,这些在案例教学法中都能互动起来。
2.教学形式和手段多样化。
(1)促进灌输式教学法向启发讨论式教学法转变。
灌输式教学法缺乏有效提高学生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也限制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开教学,学生能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灌输式向启发式课堂讲授方式的转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这两种讨论方式在国际法教学中应交替使用。比如,在讨论国家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举例说明有关台湾的法律地位的一些问题:《美国对台湾关系法》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如果台湾公投独立,符不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等。这样将问题与案例结合的讨论,会使教师的教学收到事半功倍之效。2)在课下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3)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学习小组,增强自学能力,从而缓解教师的课堂教学压力。
解决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的唯一做法,就是分解教学内容。因此,扩大自学内容、增强自学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学习小组。学习小组也是哈佛大学的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小组的成员要经常聚在一起对教师留下的题目进行学习和讨论,在这之中大家互相启发,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3)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无疑是最便捷高效的。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将收集好的各种案例、各种重要原理和规范、各种疑难问题、图表与参考答案做成课件,在课堂教学中使用。采用这种辅助手段,能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又能准确地表达重要概念、数据等,同时又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活跃课堂气氛,可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4)创办教师个人网站,通过网络进行教学辅导。
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这种教学方式已有教师开始采用。之所以未能普遍开展,是因为多数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多数教师只是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答疑解惑,所产生的效应远不及网站广泛。当然,创办教师个人网站对教师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为参与网站活动的人不仅是自己的学生,还会有其他的社会主体,这就会给教师带来各种压力。但个人网站的创办,可使教师将自已的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启发学生对问题进行思索和探究,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5)增加课程实践环节,开通各种学习渠道。
国际法课程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具体而又鲜明。我们无法去参与国际法院的庭审活动,更无法对国家的对外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献计献策。因此,很多学生认定这门课程的设立,缺乏实践意义,没有学习的价值。笔者认为,国际法课程的实践环节应重点放在关注国际时事上。每天国际社会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件,我们的学生要学会用国际法的嗅觉去发现问题。如:泰国发生的军事政变,从国际法的视角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的各方反映及做法符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应规定?因此,广泛开通各种学习渠道是增强实践环节的必要方法。首先,要求学生关注每天的国内新闻和国际要闻;其次,要求学生浏览国际法的网站。通过身边的时事,结合自己的专业,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
财税小论文篇八
第一章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损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八条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第三十条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
第三十七条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税小论文篇九
摘要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在实务中产生很大的差异,本文根据最新的财税法规结合实务着重分析二者的差异及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处理。
关键词开办费范围期间所得税举例。
一、开办费的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期间。
开办期间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我国相关的法规虽然对开办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操作还是有一定难度,比如开办期的截止日期,实务中有些企业按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来计算开办期结束,但是笔者认为一般的工商企业试生产后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作为开办期结束,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从开始动土或打桩时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3.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即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当年的损益来处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因为开办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五、应用举例。
甲公司2010年2月份经相关的部门批准正式开始筹办,至2010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开办期间发生相关的人员工资10万元,办公费用5万元,业务招待费用1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30万元,无形资产10万元。计提累计折旧4万元,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所得税率为25%。假设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工资及办公费150000。
---开办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借:固定资产300000。
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借:管理费用---累计折旧40000。
---无形资产摊销2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累计摊销20000。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31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10000×25%=52500元(因为业务招待费用在2011扣除多少无法确定,暂时不予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贷:所得税费用52500。
下面分一次扣除和分次扣除进行说明:
1.一次扣除,假设甲公司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800万元,会计利润为400万元。由于企业采用一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所以2010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5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2011年按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5‰=9万元,按发生额比例为10×60%=6万元。所以2011年应扣除业务招待费用为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93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32500。
2.分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假设甲企业分四年扣除,则每年扣除的开办费用为310000÷4=77500元。业务招待费用也得分四年列支2011年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0000÷4=25000元,甲企业2011年按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00×5‰=90000元,按发生额比例为25000×60%=15000元。因此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77500+(25000-15000)=3932500元。应交所得税=3932500×25%=983125元,同时要期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4=13125元。
借:所得税费用13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125。
借:所得税费用98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83125。
2012年至2014年采用2011年同样的方式处理,企业在选择采用一次方式扣除还是分期方式扣除时一定要合理预计未来年度的收入,因为采用不同的方式业务招待费用在各年扣除的金额不同,最终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在这里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
财税小论文篇十
摘要:近年来,低碳经济不仅是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标志性的拐点。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率先发展低碳经济,循序渐进实现经济转型。
文章试图通过描述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现行财税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出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创新想法。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经济转型。
一、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实现低碳经济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21世纪以来,若仅仅从总量上来说,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之一。
尽管中国正在大力研发和部署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但中国要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却面临许多问题和考验。
究其原因:
第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步伐迅速的加快,使得中国的能源需求处于不断快速增长阶段,这就使得二氧化碳无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排放,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刚性需求,这种状况还可能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第二,作为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经济要实现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科技水平、技术研发能力的落后是制约实现低碳经济的最大因素。
第三,由于中国自身存在“富煤、少气、缺油”的自然资源条件,使得中国能源结构主要是以煤炭为主,采用低碳能源资源选择余地十分有限。
第四,中国社会经济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客观上使得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是工业企业,而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在整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无疑加重了推进低碳经济的难度。
(二)低碳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总体向好。
早在上世纪末,中国政府就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目标。
其后,在国家确定的第十一个5年计划中,又明确提出了支持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
如,扩大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制定车辆排放的标准、增加森林覆盖的面积、扩展保护生态的区域等等。
同时,又规定在政府经济计划中,绿色支出应占9%,对于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低碳汽车、太阳能、风电、智能电网等)等基础设施,以及废水、废弃物处理等实施必要的财政补贴。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部为推动各地低碳经济的落实,于底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政策”专题报告会,明确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要点、原则。
随后在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西、云南、广东、湖北、辽宁5省和厦门、杭州、天津、重庆、南昌、贵阳、保定、深圳8市展开实施低碳经济的试点工作。
显然,在中国实现低碳经济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过程中。
二、发展低碳经济突显现行财税政策的缺陷。
(一)税收政策方面。
1.税制结构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税收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这种稳定性要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税制结构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就要与时俱进。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在探索中建立过程中,而有关与之相适应的税制结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使得现行的税制结构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如何适应国家推进低碳经济方面。
如,碳税、环境税讨论了多年却一直未能出台,出台的资源税又存在涵盖面过窄和实际税负过轻的问题,对促进低碳经济的效果不明显。
又如,税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而增值税的比例又过高,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为追求高财政收入而忽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致使推进低碳经济便多停留在口头上。
2.税收公平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在部分地方的税收实践中,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实现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在税负上采取了种种税收的优惠措施,使得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不在同一平等的起跑线上。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某些地区为了突出引资的成效,对外资良莠不分的统统“引进来”,使得一些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堂而皇之的进入到我国,不仅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也使得低碳经济步伐难以有效的推进。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为了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成长,国家在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这些产业做出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如对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又如,对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重点扶持的措施,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但实践的效果表明,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成效并不显著。
究其原因,主要是推行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由此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与刺激作用十分有限。
1.财政收入增长缺乏动力。
上世纪90年代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呈现不同的特征,税基广与税源稳且便于征收的税种大多划归中央政府或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而一些诸如车船税、契税等零散、难征的小税种划分给地方。
在某种意义上,这就使得一些工矿企业较少的地区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不足。
在追求政绩和gdp增长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往往以有形的手去干预市场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和市场价格的机制,甚至部分地方还放任“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随意发展,这同国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显然背道而驰。
2.财政支出力度不够。
根据联合国就环境问题制定的研究报告,当一国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比重达到1%~1.5%时,便可在一定程度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态势;投资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就得到大大改善。
欧美一些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该比就达到了1%~2%。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治理环境方面的财政投入目前尚不足1%,财政在这方面支出力度显然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3.财政支出结构失衡。
为贯彻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不少地方往往注重表面文章,关注的重点是“废弃、废水、固体废弃物”的“三废”整治,缺乏长远的眼光与创新的思维,似乎实现“青山绿水”就是实现了低碳经济。
而对于创新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投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殊不知这些正是低碳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2】。
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已经使国家财政的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国家财政逐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本文分析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措施,探讨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经济良性发展财税措施财税政策。
财税小论文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随着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其对国民经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目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的影响,小微企业在经营中困难重重,国家也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层出不穷。
如何精准掌握、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加强自身实力,对小微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税优惠。
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意义。
小微企业的经营品种服务相对单一,规模、产值、人员较少,其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多元化,组织形式和生产销售灵活化,其特点决定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需准确划分三类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而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各种财税,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各有区别。
(一)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标准的企业。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共划分了16个行业。
其中,工业企业其从业人员在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财税〔〕52号)规定:“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左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71号)规定:“自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由此可见,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享受此项优惠,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精准掌握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货物与劳务税收优惠)。
按国税总局〔2014〕57号及最新的财税〔〕9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此优惠延续至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只要各自满足条件,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不要误认为二者不能同时享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此项优惠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在代开期间缴纳的税款,也可申请退还,并不意味着小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就一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照(财税〔2014〕122号)规定,至月31止,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国税总局〔2014〕57号公告,对此增值税及营业税优惠,并没有对定期定额户予以限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用优惠。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可按财会〔2013〕24号规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既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须做纳税调整。
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按通知规定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既然未在会计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无须再做应税收入,不用调增应纳税额了。
在货物与劳务流转税方面给予小微企业的优惠,主要通过各纳税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予以限制。
对于开业之初,月份营业收入额较小(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充分享用。
而对于正常经营期内各应税期间的营业额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的企业来说,如何通过营销筹划,平均各纳税期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项优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对于从事增值税兼营业务的小微企业,一定要严格划分各自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开核算,判断是否分别满足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而分别享受此政策。
另外,对原从事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既有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在营改增后,部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若企业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本身不大,又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考虑将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主业中分离开来,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独立经营,因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大大减轻了税负(若与从事货物销售的主业一并经营,则按一般纳税人17%税率征收),如果月营业额小于3万元,还可单独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最新的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执行时间为20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从开始,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20%税率减半),包括本次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减半征收的实施范围,持续加大了其税收扶持力度。
新政是从本年10月1日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一定要掌握好对政策的使用。
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低税率(20%税率)优惠,而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则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全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某小微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纳税。
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为27万元。
该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月份为9个月,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其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计算如下:
2015年4至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6/9)=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20%=3.6(万元)。
2015年10至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3/9)=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0%=0.9(万元)。
20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6+0.9。
=4.5(万元)。
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
中间临时歇业的,不扣减经营月份。
从2014年开始,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不再受征收方式限制。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也大大简化,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报申报表各项判定指标,而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减税优惠政策,而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减半征收条件时,需及时补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分别从资产、从业人数、应纳得额三个方面限定小微企业的范围。
企业日常应加强其财务核算,定期检查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未处理,存货定期盘点,以免有盘亏毁损未发现,检查是否有应收未收款等重分类科目双向挂账,从而避免虚增资产。
其中从业人数,不仅包括其正式员工,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
对于劳动力密集的企业来说,高额的人工成本,虽然说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也可扣除,但由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就无进项税可抵扣。
企业可以考虑将人工费外包出去,由专业的劳务公司等来提供。
在营改增后,部分劳务如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劳务提供者还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仅可以抵减了应纳增值税额,又能减少本单位的用工人员,为达到小微标准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指标并不等同于会计利润。
企业在保证准确核算会计利润的同时,还应做好各项纳税调整。
对于不仅仅是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其工资在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财税〔〕70号文)、按其安置残疾人数量可定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92号文、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政策等等,小微企业都应考虑是否适用,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除了上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不断加大外,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政策延至2017年底);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予以减免(财综〔2011〕104号)。
近几年来,国家在投融资方面对小微企业也大开方便之门,新三板的挂牌交易为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另辟新径,各地区的政策性资金扶持对小微企业也别有青睐。
这些都可为企业所用。
四、小微企业享用新政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财税小论文篇十二
摘要:当今经济形势下,市场疲软,竞争加剧,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一些印花税案例来谈谈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源广泛,征税普遍;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税,征收简便。虽然印花税的税负较轻,但对于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仍显得尤为重要。
一、恰当签订合同。
依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各类经济合同订立后,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按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订立合同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恰当的签订合同,选择低税率的项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1:郑州市某服装厂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工作服,总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为70万元,配料为10万元,加工费为20万元。
因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5‰,加工合同的税率为0.3‰,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其适用的税率就不同。其纳税筹划方法为:
(1)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未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0×0.5‰=0.5(万元)。
(2)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别记载材料费和加工费的,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80×0.3‰+20×0.5‰=0.34(万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0.5‰=0.1(万元)。
第1种签订的合同没有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因此按加工合同计税,税率为0.5‰,税负最重;第2种签订的合同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适用不同的税率,材料费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合同计税,比第1种的税负轻;第3种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计税,仅对加工费计税,税负最轻。可见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二、降低计税依据。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2: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a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了印花税。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5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于205月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但不对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行为税性质,即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不论该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发生变动。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因此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三、巧下订单。
例3:郑州市开发区一从事家具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甲,月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收到来自国内丙企业的订单,订件a家具,年2月交货,货到付款。
2.收到来自美**公司乙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发货。
3.企业还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法国的丁企业的订货单,订5000件家具c,月底发货,预收订金。
分析有关印花税法规定:
1.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或要货单,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虽然该订单或要货单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其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应视为普通企业之间的业务,均应按规定贴花。
3.在对供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因此对上述第1、2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和要货单都符合印花税法的规定,都应缴纳印花税;对上述第3笔业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程辉.小小印花税筹划有技巧.财会信报。
财税小论文篇十三
通过查阅文献和对比了各国对增值税处理的方法,发现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以税法为导向的“财税合一”的模式。增值税的会计的核算遵从税法的安排。这样对于增值税的日常核算缺乏相关的会计规范,相对来说更加随意。从增值税的现状来看,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一)不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1.同一企业内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的购进抵扣法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控制核心的,由于进货渠道不同,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样的存货,分别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企业对于存货的入账成本缺乏可比性。
2.同一企业内的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对于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的政策,但是实际出口时抵扣或退税的税率要比之前征税的税率抵,这就使得不予抵扣或不予退还的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而我国对于内销货物的销售成本不含税。这个差异导致了出口和内销的销售成本不可比。
3.同一货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对于同样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一样,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将价与税共同计入成本进行核算,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将价格(含价外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价税分离模式。这就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
(二)不符合配比原则。
实行“购进扣税法”对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确认原则不同,而且当期购进的货物在当期不一定全部销售,这就导致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配比。
(三)坏账损失中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恰当。
企业购进的货物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但是企业由于销售货物而发生坏账损失,这部分坏账损失中所包含的销项税额却不予退还。这样会造成企业的坏账和增值税的双重损失。
二、改进方法。
社会上大都比较赞同的观点是:在增值税“费用论”的基础上,建立“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也就是说企业在计量、确认应交增值税(包含各个明细科目)以及申报纳税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而在会计上对于收入、成本、资产、报告等方面的确认与计量不受税法的约束,只遵照会计准则来执行。前者属于税务会计的范畴,而后者属于财务会计的范围,二者相对独立。具体来说,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借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除了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设置“增值税费用”和“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纳入产品销售收入,从而使增值税得以进入利润表。使本期增值税费用与本期销售收入实现配比;期末对增值税的披露内容重新进行规定。对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不仅使一般报表使用者得以全面了解企业的营利过程,而且能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增值税政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可行性分析。
尽管诸多学者包括笔者在内都认为,增值税进行“财税分离”模式的改革,可以使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更具标准化,是会计信息更加明晰,增值税的征管高效化。但是基于我国当前的环境和发展现状,并不能迅速将“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普及开来。具体原因如下:。
1.增值税税制问题如果增值税想要进行“财税分离”,需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进行计算。另外,直接法中的一些方法对增值税的记录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它的征管并不像所得税那样借助会计资料,而完全依靠“发票”制度,以“发票”为基础的方法计算简单,不仅对于纳税人还是征收机关,其都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所以在不改变以“发票”制度为基础的模式下,我国目前的环境下无法真正实现“财税分离”模式。
2.增值税理论研究的偏颇很多学者到目前为止仍然认为,增值税并不属于生产流转环节中纳税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在财务报表中也不赞同将其归为费用支出,企业是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税,代消费者缴税。这种代理说被普遍企业所接受,进企业为了避免成为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会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缴纳税款,进而形成一种纳税人之间的监督。“代理说”更多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企业的增值税负以及由此而体现的纳税人意识。
3.我国法律及制度背景的影响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成文法系,在大陆法系下,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等。从我国现行的体制来看,财政部下设有税政司和会计司,也就是说是我国的税收工作与会计准则制定都是由财政部来完成的。再这样的条件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必然不可能完全脱离税法的影响,两者实现真正的独立也难以达到。
4.国际范围内缺乏借鉴当今国际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国家中,仅有英国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准则,尽管该准则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了统一的规范,但在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它也是将增值税视为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其会计处理也是体现企业是纳税人,也就是代理人,而不是负税人。它的处理同样遵从增值税价外计税的流转形式。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没有对增值税会计进行研究。我国要进行改革,能够借鉴的比较稀少。
5.我国目前的增值税还未稳定相比于所得税由产生到现在经历了百余年,而且“财税分离”模式是在所得税的征管各方面完全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营改增”改革到目前为止没有改革完毕,再这样的不稳定的局势下实行增值税的财税分离势必造成征管混乱。另外,增值税所实行的多档税率使得增值税的征收会对市场运作和纳税人的资源配置决策产生一定的干扰,对“财税分离”模式改革起到了阻碍作用。
四、总结。
“财税分离”模式是目前解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最好的解决方法。但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改革的进行使得增值税并未处于稳定的时期,而且在制度、法律、经验等方面都没有得到全面的统一。所以在当前的环境下,进行“财税分离”模式改革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财税小论文篇十四
摘要:乡镇作为我国政府的基层服务组织,其资金监管是否到位,关系着我国基层服务质量的高低。
本文通过引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概念,着手分析我国现阶段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最终达到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目的,从而优化我国政府的基层服务,提高其服务质量。
关键词: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思考。
在我国,尽管国家在平衡城乡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乡镇仍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进一步平衡城乡发展,造福最基层的群众组织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若要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的生活水平,首要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的经济水平,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经济水平最基础的措施。
一、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乡镇财政部门是最基层的政府财政部门,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中处于最末端。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好坏,影响着我国整个财政管理体系的好坏。
本段主要通过介绍乡镇财政资金的概念,阐述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所谓乡镇财政资金监督,从广义上来说,指的是国家通过监控、检查、稽核、制裁、督促和反映等活动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管理,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财政管理的有序有效性。
实际意义上的监管,则是指监管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人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日常资金监管由县(市、区)财政局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财政所、分局具体负责实施。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人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从而达到更加合理地利用资金、更好地造福乡镇居民的目的。
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不仅仅是提高乡镇基层群众生活水平的需要,更是平衡国家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如果要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进行优化,则必须从问题的根源着手,从我国现阶段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寻找解决并优化这些问题的方法,最终达到加强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目的。
(一)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
尽管我国的城乡发展仍不平衡,对于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仍不完美,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仍然科学合理、规范严谨。
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断推进体制改革。
“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等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给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不断注人新鲜血液,不仅提高了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力度,更强化了我国乡镇财政部门对居民的服务功能。
(2)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所谓“四位一体”,即是指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四大监督手段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进行监督,从而防止财政资金被私自挪用、滥用等,最终使乡镇财政资金能够被最高程度地使用于乡镇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财税小论文篇十五
摘要:业务招待费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的一项费用,如何合理划分业务招待费,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和正确的会计处理,规避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该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
业务招待费的含义就是当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拓展业务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属于公司在缴纳所得税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如何正确的列支,就需要会计对的相关会计规定和税法相关规定都要有全面的了解,在日常财务核算中正确列支了,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要引起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业务招待费范围。
传统的概念中,业务招待费就等同于餐费,实际不然,虽然在会计制度和税法上都未有明确的范围,总结实际业务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如下:
(一)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宴请和工作餐支出,主要是指外部交际应酬的相关费用,区别于员工的午餐和一些个人消费。
(二)与企业业务相关的礼品赠送,主要是指正常的业务赠送,区别于给客户的回扣等非法支出。
(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参观费用、客户的差旅费用等,主要是客户考察和公关过程发生的正当费用,区别于企业员工的差旅费及旅游成本。
(四)跟企业业务相关的当业务员进行出差活动的费用支出,邀请客户及专家产生的差旅费用等。
二、业务招待费与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各种渠道发生餐费的会计处理。
很多财务人员看到餐费就计入业务招待费,其实是不正确的,要根据餐费产生的缘由来分解到对应的会计科目,具体分解如下:
1.职工福利性质的餐费:企业自办的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就餐的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如果是按标准发放的午餐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2.工作餐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工作餐费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员工出差过程中产生的个人用餐费用,应计入差旅费;如果召开会议过程中产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召开董事会产生的餐费应计入董事会费;以上的列举都要非常合理,不能随意归集。
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对大额的餐费一定要补充好原始单据,对招待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等做必要的补充说明,以免时间长了,在年终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时不能说明其用途和真实性,造成税前不能扣除。
3.出差中发生的餐费:正常的出差餐费补贴是可以计入差旅费的,但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宴请客户的费用则不能计入差旅费,只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中可以列支合理的招待费用,但很多企业有意无意的将部分不合理的业务招待费隐藏在会议费中,在近几年的税务稽查中会议费早已成了关注的重点,其中也不乏一些商业贿赂的存在。
在日常核算中,要注意会议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当中第五十二条条例,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时候当纳税人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其中包括会议费用以及出差费用,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需要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不然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需要通过会议的人物、地点、时间、目标、内容、费用要求以及支付票据等材料来证明会议费用。
在进行常规核对的时候要采集相关的资料数据,避免税务稽查时对会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三)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业务宣传费的含义就是当公司进行宣传业务的时候所损失的成本,一般来说就是在媒体外的广告推广费用,其中包括公司在礼物以及纪念品上印有公司标志的费用。
在核算“业务宣传费”的时候包括展销会议、洽谈业务会议的各项吃住费用以及从各合法途径得到的产品作为礼物向客户派发,这就需要在日常核算中对礼品、纪念品等要一个区分,不能一律进入业务招待费。
(一)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从推出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可以看到,当公司的业务接待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时候,招待费根据数额的60%进行扣除,同时不能够高于该年年度收入的5‰。
考虑到筹建规划中的特殊程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条例,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需要扣除其他折扣和销售退回后的净额,其中接受捐赠、体现在资本公积内的'重组债务盈利以及根据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他收入都算作是其他业务收入等符合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入、利息还有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条例,针对企业总部以及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股权的公司,能够根据在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益、利息还有红利,通过一定比例来进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其中,只能计算在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益、利息还有红利,不能算上根据权益法进行核算的账面投资收入,还有根据公允价值来计算的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
3.对收入进行查漏补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20号)第一条条例,对收入进行查补能够抵消其他会计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9号)明确了如何对税收数额进行确定填报。
从条例来看,查漏补缺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跟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类似,所以在补充申报时需要算入“销售收入合计”中,因此能够用于业务招待费计提。
由于从税收的角度上已经把收入进行确认了,所以能够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5号)第五条条例,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广告费用以及业务宣传费用的支出全数算作公司的筹办费用,同时在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当公司在筹办的过程中产生了费用的时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条例处理,也就是在新税法的规定中在不被确定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能够在经营之后全数扣除,也能够进行相关处理,不过不能随意更改方法。
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管理。
(一)合理预算业务招待费。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了双重控制,采用实际发生额60%和营业收入的5‰之间孰小的原则,将这个扣除原则进行数学计算,假设营业收入设为x,业务招待费设为y,将双重控制两者相等,即:5‰x=60%y,得到y=8.33‰x,那么在8.33‰这个临界值上,做到了用足了业务招待费,同时也做到了最少的业务招待费汇算调整。
我们将上述计算公式进行举例来应用,让大家有更直观的感受,假设a公司的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按照8.33‰的临街值来计算,临界值为41.67万元,如果20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41.67万元,调整是一样的,我们通过三组数据来看实际税负:
1.假定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1.67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25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25万元,则调增的为16.67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4.16万元,税负为4.16/41.67=10%。
2.假定2015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36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25万元,则调增的为35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8.75万元,税负为8.75/60=14.58%。
3.假定2015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2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12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12万元,则调增的为8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8万元,税负为2/320=10%。
对以上数据分析得出,当业务招待费超过营业收入的8.33%时,税负在不断加大,如果低于营业收入的8.33‰时,税负始终会保持在10%左右。
在年度预算时,根据预算的营业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临界点,进行合理的预算控制。
(二)业务招待费内部控制。
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主要从报销制度、预算、事前审批、报销审核、监督等方面着手,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要从上到下都要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重视预算执行,财务在日常审核中要加强对票据审核,附件要完整,关于票据开具的明细,要进行事前规范,比如会议餐费将整个会议的费用全部开具为“会议费”、培训中的餐费直接开具为“培训费”、业务宣传中的有限开具为“业务宣传费”等等,从原始票据上来规范,才能在核算时明确计入相关费用,当然一切的前提是真实的费用,而不是为了规避而规避。
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警,做好业务招待的内部控制,不仅仅是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也让员工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敬畏公司的每一分钱,用好公司每一分钱。
五、业务招待费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性是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的前提。
日常涉税管理中,一般都要进行税收筹划,合法性是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根本标志,将业务招待费隐藏在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都是不可取的,包括虚列一些会议费等,一切前提都是要真实的费用,而不是弄虚作假,一旦税务稽查这些问题都会暴露,一旦成立,将面临企业信誉和补税的风险。
(二)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业务招待费的的核算必须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的认可,日常核算中,财务人员拿不准或是有疑问的时候,都需要及时咨询税务相关人员,良好的税企关系保证了与税务的良好的沟通,为降低涉税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公司要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准确的判定是否属于业主招待费,将统计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做好与预算的对比及分析工作,避免业务招待费的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要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要利用:“拉长企业杠杆”,消化超标的业务招待费。
参考文献:
[1]詹奎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税所得政策解析[j].潍坊学院报,2010(03).
[2]戴文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筹划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19).
[3]赵诗云,刘厚兵.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五细节[j].注册税务师,(09).
财税小论文篇十六
摘要: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城市和农村的连接点,在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乡镇财税是我国整个财税体系在基础的层级,乡镇基层单位对于财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对我国的财政预算以及国家政策的落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乡镇财税制度的改革和乡镇行政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更好的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然而,现阶段我国乡镇财税财会方面还存在着制度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对乡镇基层单位的正常运行,基层财税的监管以及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本文从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详细分析了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重要性,阐述了一些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乡镇基层行政单位财税财会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我国乡镇财政出现巨额亏空的说法屡见不鲜。
早在,中国官方就对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虽然至今仍未知确切的结果,但中国基层政府的负债状况惊人应是确凿无疑。
因此,具体到了解我国乡镇财政的实际现状,探讨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的管理水平,改善我国乡镇基层单位财政状况,以促进我国乡镇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就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预算环节缺乏必要的规范性。
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的一个计划性的反应,它体现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对未来一段时间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等。
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
但是,目前很多乡镇财政预算缺乏一套合理的批复、调整及执行的程序规范。
如:在预算编制时,预算资金往往仅限于财政预算内的资金,而忽视非税收入的预算资金,导致预算编制不全面;在预算调整方面,部分乡镇在调整预算时,缺乏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导致很多预算调整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就随意更改;在预算执行上,也并没有根据财政预算制度对预算资金进行合理规范的使用。
(二)财税管理与会计审核不相符。
会计审核作为财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必须要与财税管理相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乡镇财政的正常稳定运行。
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乡镇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而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大多又较为琐碎复杂,财政会计核算的难度相对较大,这就导致财政管理与会计审核不相符,造成账目内容不规范、混乱、不真实等情况出现。
(三)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不力。
所谓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一般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账、单独结算的资金。
然而,由于乡镇基层单位对于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普遍存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出现,在实际工作中,专项资金也未按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多是混在经常性科目中,致使专项资金未能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三、加强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系。
一套健全的乡镇财政预算体系是乡镇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的必要保证,针对乡镇财政预算中存在的批复、调整和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的现象,首先应完善预算组织体系,加强财政预算程序的规范性。
在预算编制上,预算编制政府的税收收入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非税收收入的预算编制,尽可能做到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在预算调整中,应严格界定预算调整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程序,并严格执行,严厉杜绝随意更改的现象;在预算执行上,也要加强监督机制,对预算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予以监督。
(二)将会计审核与财政管理相结合。
制定一套适合乡镇财政管理的会计审核制度,规范财务审核。
在具体的执行上可以实行财务所长复核,会计记账,出纳管钱的相互制约机制,对于票据的统一管理、账户的设置、采购的统办以及集中支付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加强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确保会计审核与财政管理相统一。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
专项资金是政府发挥调控功能,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手段,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所以作为乡镇基层单位应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该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专项资金设置单独的会计账目,并且对于专项资金的去向要设置支出明细,避免将专项账目混在经常性科目中造成核算困难。
同时,要加强专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做到谁使用,谁就要管理负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惩处追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点的问题,这需要不断加强深化我国乡镇行政机构和财政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提高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的水平,改善我国乡镇财务状况,以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霞.浅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1)。
[2]肖丽君.谈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05)。
[3]刘金红.加强县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对策[j].经济师.(09)。
[摘要]乡镇财税在我国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状况并不乐观,并且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乡镇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加强对我国乡镇财税的管理力度在当前阶段是尤为重要的事情。
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乡镇财税管理的现状着手,并就如何强化我国乡镇财税管理进行探究和分析。
[关键词]乡镇财税;国民经济;管理;强化。
我国行政级别众多,各行政级别对其地区的财税管理状况之间关系着我国国家的综合财政和税收管理状况。
在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凭借国家特有权利,遵照法律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我国居民或者非居民强制收取的金钱或实物课征。
乡镇是我国众多行政结构的最低一级,也是我国数量最多、分布最广泛的行政机构。
乡镇财税是我国财税体系中最基础的级别,对乡镇及农村的发展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强化乡镇财税的管理力度,对维护乡镇社会稳定、提高乡镇发展效率,甚至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但是正因为乡镇是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单位,其各项管理也是属于我国行政级别中最薄弱、最不受重视的,因此在乡镇的财税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桎梏着我国乡镇的发展,腐化着基础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相应的解决。
1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乡镇财税管理缺乏完善的相关制度体系。
财税小论文篇十七
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做大做强,而采取以企业改制或者改造企业资产、负债重组以及股权重组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重组。
通过企业重组,能够有效实现企业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现阶段常见的一种企业战略。
在企业重组中,不仅涉及企业资产、负债以及股权重组的会计处理,更涉及企业所得税等纳税处理。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对于企业重组中设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还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重组内涵,探讨企业重组中有关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两个方面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以及企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它旨在实现我国会计行业和世界接轨,促进我国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这对于企业重组中有关会计和所得税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做好重组过程中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工作,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企业重组考虑的重点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企业重组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行为。
它主要指的是经济主体的组织机构变动,企业改制或者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负债以及股权重组的行为。
结合企业重组的性质和具体方式的转变,会导致原公司产权、组织结构以及管理结构的变化,各国经济环境以及企业重组的发展历程不同,对于企业重组的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和成熟,确定了企业重组的地位,主要指的是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实现组织结构以及资源的重新组合分配,为了达到优化企业资源的目的。
企业重组的主要形式是生产要素的兼并和收购,出售甚至整体的售卖以及宣布破产等形式实现企业重组。
根据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企业改造的目的,企业选择不同的重组方式,但是企业的重组模式无外乎以下几种:资产重组、负债重组、股权重组以及管理结构的重组。
资产重组主要是通过新的资产组合形式,企业可以对企业资源进行重新优化配置和重新组合。
负债重组主要是指负债责任转移或者债转股转移,这就表明负债重组和股权重组密不可分。
这一些列的重组行为都面临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等问题。
本文主要是探讨企业重组过程中,资产以及负债重组中所遇到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中有关资产处理,可以是企业原所有者与外部主体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分配和组合的过程,也可以企业内部对于企业资产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实现的形式主要分为,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亦可以是企业的收购兼并。
由于涉及的范围很广,本文对资产置换为例进行说明。
资产置换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其内容主要包括整体资产的置换以及整体资产的投资。
整体资产置换,是在企业双方均保留的情况下,将企业将企业内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机构或者企业全部与其他企业进行整体的交换。
在置换过程中,企业双方要结合交易发生时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资产,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要以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并购过程中,关系到具有商业性质的以及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并进行会计入账,不能进行可靠计量的,进行账面入账,双方在会计处理时,要以资产销售的形式,确定企业双方的所得或者相应的损失。
整体资产投资,是企业保留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前提下,将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投入到其他的企业。
整体资产投资属于单方面的,受资方企业接收到的资产转变为自身的资本公积,资方将这一部分资金计入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关于资产重组的纳税问题,主要涉及免税重组,这也是初期考虑的重点问题。
对于一些不能实现免税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考虑,对于置换和投资方式的资产重组需要按照投资和公允价值销售两个业务来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重组产生的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所得额一般以上的,所得税通过递延税款在5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企业纳税所得额。
2.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问题。
新会计准则中对债务重组进行了重新定义,指的是债权债务在双方经营条件下修改负债条件的活动,其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使其更加具体明确。
其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会计处理的方法变化,以及公允价值的使用的变化[1]。
首先,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在老版的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在非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对于账目的价值大于转让价值时,差额债务方将其算进资本公积科目内。
新的会计准则对其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债权方在让步的前提下,债务方少偿还债务与应偿还债务的差额应计入营业收入内,这里面不涉及所得税的变化,那么在债权人的利润表中,利润的水平也会因债务的差额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二,公允价值的变化,在旧的会计准则中,相对于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偿还,债权方和债务方都需要通过账面价值入账,然而在新会计准则下,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非现金债务偿还需要在公允价值下计量,这样就会产生相应的公允价值和账面债务差额,这部分差额则计入当期的损益。
债务的重组是对于债务方来说是债务的优惠,这部分所得就是债务所得的优惠额,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债务方将这一部分优惠记为营业收入,债权方将这一部分损益记为营业支出。
在新准则下关于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依据发生了变化,而发生的这一变化会导致债务重组中债权方和债务方的利得和损失。
这也必然影响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新办法中规定,企业债务重组收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通过确认能够及时的处理收益产生的所得税问题,大大减少了以前企业债务重组中的纳税调整出现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企业通过现金等资产转债务的债务重组和其他条件的修改重组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财税59号文件出台,企业的期待税收政策为企业实现企业重组打开了一条新的特殊途径,能够减轻企业重组的财务成本以及现金流,但是税收政策以及相关操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2]。
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重组交易中,大多数为非现金交易,和现金交易不同的是,非现金交易的形式是双向的,容易形成一方主体认为可以适用于特殊税处理,而另一方主体认为不符合特殊税处理的矛盾存在。
这种认识的差异使特殊税处理遇到诸多困难,所以在税收政策应早日制定相关规则,明确企业重组的性质。
第二,在企业重组的各种事项中,企业重组资产一般具有的多样性和多元性,并且构成各种复杂的组合关系。
如果当事各方认为对全部重组行为都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会导致特殊税务处理在实践中很难进行。
总之,企业重组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会随着企业企业追去资源的优化配置会进一步推广和扩大,期间在国家新财会准则的框架下,其财税处理是重点内容之一。
企业双方如何是实现加强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重组的效果。
参考文献:
建设生态西藏的.财税对策【2】。
财税小论文篇十八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应该大力尝试利用财政资金构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存放于指定的金融机构并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交由政府部门执行。这样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更有保障,更愿意为农民提供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优惠制度引导民间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服务,对于以优惠利率向农户贷款,或者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应该按照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