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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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一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二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
我参加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服刑社区项目,这段时间对我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个社区中,我学到了很多新的技能和知识,认识了一些有着相似经历的人,并找到了新的生活方向。通过这个经历,我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
在服刑社区中,我参与了一些社区服务项目,例如志愿者活动和慈善募捐活动。这些经历使我明白了慈善的力量和影响力。看到我所做的工作如何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让我产生了真正的满足感。我开始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奉献,我可以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段:
除了参与慈善活动,服刑社区还为我们提供了各种技能培训课程。我参加了一些关于职业技能和个人发展的课程,例如计算机技能、沟通技巧和领导能力培养等。这些课程让我学会了如何有效地与他人沟通,灵活运用计算机来解决问题,以及如何在工作中展现出领导才能。这些技能使我在将来的生活中更有竞争力,并为我找到一份好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第四段:
在服刑社区中,我还结识了一些有着类似经历的人。我们相互支持,分享自己的成就和挑战,并为彼此提供帮助和鼓励。这些人的故事让我深受感动,并让我更加珍惜并感激我所拥有的一切。我们一起度过了很多困难的时刻,但同时也经历了许多快乐和成长。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人性和坚持的道理。
第五段:
服刑社区的这段经历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在这里找到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学到了如何成为一个对社区有所贡献的好公民,以及如何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最重要的是,服刑社区经历帮助我重新树立了自己的目标和追求。我决心回到社会后,努力工作,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总结:
通过参加服刑社区项目,我在心理和技能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成长。我不再是一个被囚禁的人,而是一个有希望和追求的人。我深信,通过我的努力和奉献,我将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并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服刑社区的经历将永远铭记在我心中,成为我生命中重要的一页。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四
根据机关党委教育警示月活动的要求,市场中心党支部于6月30日下午13:00-14:30在总行五楼第十会议室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由市场中心党支部书记涂宏同志为支部全体党员进行警示教育宣讲,开展了一堂题为“讲纪守规,警钟长鸣”的党课。结合前期支部组织开展的阅读《人民的名义》一书及《永远在路上》专题纪录片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了当前反腐败斗争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在重温了中央“八项规定”、总行党委新“25条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纪律规矩的意识。
一个多月来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学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了法纪的威严,看到了两种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截然不同的结果,心灵受到极大震撼,思想得到深刻的洗涤。
抚案沉思,纵观警示教育这一幕幕____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因职务而犯罪的领导干部并不是天生的腐败分子,他们当初在走上领导岗位时,也曾信誓旦旦,发誓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干出一番成绩和事业回报组织和人民,回报国家和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加大,诱惑的增强,他们渐渐忘记了当初的誓言,错位了责任和权力,丧失了警惕和防线,从开始忐忑不安地接受小恩小惠,到后来安心自然的大捞大贪,直至锒铛入狱。
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惨痛的教训,怎能不让人深思,不令人警醒。习近平主席在兰考县常委扩大会议上讲话中提到:“干部无论大小,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作为一名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更要努力做到“三个慎”,即:慎独、慎微、慎权。
我们要慎独。慎独既是一种修养方法,体现着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也是一种道德境界,体现着内在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坚定性。我们要时刻用自律磨练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时刻提醒自己要“慎独”,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常常自我克制、自我反思、自我完善,做一个高尚的、有品位的人。一般在公共场合,大家都能约束自己的言行,不会做出有违党纪国法的事情。但在一个人独处时,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怀着“他人所不知,而己独知之”的心理,就会做出一些违法乱纪之事。因此,慎独可以被看做是培养党员干部健康生活情趣的前提要素。
我们要慎微。挖掘各种腐败分子的犯罪历程,往往都是从细微小事开始、最终恰恰在小事面前栽了大跟头。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贪官赃官,一无是处的,也不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看不清楚、想不明白。而恰恰就是在一些所谓“小事”、“小节”的细微问题上模糊不清,重视不够,把握不住,最终使自己的思想道德防线被攻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以此为鉴,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克服上述不正确、不健康心理,对于加强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大有裨益。古语道:“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在对待可能导致腐败的种种问题上,只有对错之分,并无大小多少之分。如果在一些看似小事的问题上不在乎、无所谓,把持不住,往往就会被由此打开缺口,胆子越来越大,胃口越来越高,一发而不可收,欲罢不能,酿成大错。
我们要慎权。官员手中的权是人民赋予的。正确使用,可以谋利于民,谋富于国;反之,不但会害人害己,还会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谋福利,还是为自己谋私利,甚至被坏人所利用,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我们才会慎重用权,正确用权。这既是为官者修身立行的重要体现,更是廉政风气养成的关键所在。在新时期,为官从政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我们要时刻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责任意识和“人微心系民富足,权重不移公仆心”的奉献意识,把掌权为民,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作为用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时候都必须谦虚谨慎,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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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入社区服刑教育的背景和意义(200字)。
社区服刑教育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通过参与各种教育和培训项目,获得道德和技能的培养,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这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有助于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正和再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我有幸参与了社区服刑教育项目,通过亲身体验,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一创新的教育方式的巨大价值,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心态的转变(200字)。
在社区服刑教育项目中,我看到了很多犯罪分子的心态发生了转变。一些原本抵触和冷漠的人开始逐渐接纳外界的帮助和教育,主动学习和参与各种活动。这种心态的转变是社区服刑教育的重要成果之一。通过给予他们理解和尊重,提供适应他们个人特点和需求的教育项目,我们帮助他们摆脱了消极的情绪和行为,鼓励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明确未来的目标。这种转变不仅影响了个别的人,更改变了整个社区的氛围和价值观。
第三段:技能的提升(200字)。
社区服刑教育还注重培养犯罪分子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通过开设各种培训课程,如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为他们未来的社会融入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亲眼见证了一些犯罪分子在接受技能培训后变得更有自信,有能力找到稳定的工作。这不仅有助于他们自己的康复,还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了再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段:社会责任感的树立(200字)。
社区服刑教育还重视培养犯罪分子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参与公益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工作等,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意识到重新融入社会需要为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一些犯罪分子在公益活动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他们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回报社会,为自己的过去做出弥补。这种社会责任感的树立不仅对他们个人有益,也为社区和整个社会注入了一股正能量。
通过参与社区服刑教育项目,我深深体会到它对于犯罪分子的重要意义和巨大价值。社区服刑教育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投入。我希望未来社区服刑教育项目能够进一步发展完善,为更多的犯罪分子提供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机会。同时,我也希望社会能更多地关注和接纳那些经过社区服刑教育的人,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支持,为他们创造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和环境。
总结:社区服刑教育通过心态的转变、技能的提升和社会责任感的树立,为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正和再教育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教育的投资和推广,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为犯罪分子的再次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只有通过改造和教育,我们才能真正助其重回正轨,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刑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服刑制度逐渐成为刑法执行的重要一环。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人员,我有幸亲身参与其中,不仅深刻认识到社区服刑的重要性,更积累了一些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服刑人员的关注和帮助是至关重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是从监狱、感化院等被剥夺自由的场所转移到社区进行改造的一群人。他们不仅面临着失业、家庭困难等处境,还有可能面临社会歧视和排斥。因此,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人员,我们要尽力关注他们的生活、工作和心理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帮助和指导。只有建立起微信群、电话热线等联系方式,积极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交流,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其次,积极创造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环境。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区后,他们所处的环境对其改造至关重要。而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积极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以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首先,要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促使他们通过劳动改造自身;其次,要加强社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包容和支持,减少歧视和排斥现象;还要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各类活动,增进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与理解。只有创造了积极向上的社区环境,才能更好地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与重返社会。
再次,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社区服刑人员一般都有犯罪的心理和行为问题,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作为工作人员,我们需要通过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心理辅导,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避免再次犯罪。此外,我们还要与心理专家合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惑和焦虑,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此外,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管控工作。社区服刑人员虽然在社区里服刑,但仍然需要严格的监管和管控,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履行监管要求。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详细记录他们的行踪动态和犯罪风险。其次,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巡查和核查,确保他们遵守监管规定。同时,要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会脱离监管,继续构成社会危险。
最后,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不仅仅是身体和心理上的改变,还需要逐渐融入社会。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积极协助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各类户籍、教育、就业等手续,帮助他们重建社会关系网,重新融入社会。此外,还要组织各类职业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他们创造了更多融入社会的机会和条件。
通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区服刑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的心得体会。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创造改造环境,加强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做好监管和管控工作,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刑罚改革的进程,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重返社会铺平道路。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段:引言(总述社区服刑的重要性)。
社区服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管制和教育,以实现社会惩罚和矫正的目的。社区服刑是一项重要而有效的刑罚形式,不仅可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更能为犯罪分子提供积极的改造机会。本文将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在社区服刑期间的心得体会,旨在启发更多的犯罪分子能够真正反省并改过自新。
社区服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社区服刑可以使犯罪分子真实地感受到社会的惩罚,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次,社区服刑能够保障社会的安全,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社区范围内,减少了他们再次犯罪的机会。同时,社区服刑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方式,他们可以学习到更多有益于个人成长和社会融入的知识和技能。
在社区服刑期间,我切身体会到了社区服刑给我带来的改变和启迪。首先,通过与其他犯罪分子的交流和互动,我更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通过听取他们的故事和经历,我深感犯罪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努力不再以罪过伤害自己和社会。其次,社区服刑期间,我有机会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活动。通过这些学习与培训,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技能,并且更好地理解和尊重社会规则和价值观。最后,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中,我学会了如何与人相处,如何与他人合作,这些都使我对社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更积极的参与估计。
第四段:社区服刑的影响与启示。
社区服刑对我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以及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态度。社区服刑使我意识到犯罪并不是唯一的选择,通过努力改过自新,每个人都有机会重新开始。社区服刑还教会了我如何正确对待与人沟通和冲突,通过尊重他人、倾听他人并寻求合作的方法,我更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机会发展。社区服刑让我明白,无论过去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只要肯付诸努力,就能够走上正轨,重新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语。
社区服刑是一种有意义的刑罚形式,它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社区服刑,我深刻体会到了犯罪的后果和改过自新的重要性。我相信,只要每个犯罪分子都能积极面对自己的过去,努力学习和改造,社区服刑肯定能够对他们产生积极的影响,让他们焕发新的生活活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九
社区服刑是一种刑罚形式,旨在让犯罪分子在离开监狱的同时接受监管,在社区中重新适应生活。在此过程中,我深有体会和感悟,下面将结合个人经历,谈谈我的社区服刑心得。
首先,社区服刑期间,我学会了自律和自律。在过去,我以为自己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欲望。然而,在社区服刑的日子里,我逐渐明白了自律的重要性。我必须自己设定一系列规则和限制,并且确保自己能够遵守它们。我学会了早起,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不违反规定。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却是我现在的基本素质。社区服刑期间,我经历了一次次的自我反省,意识到积极的自律是实现个人成长和犯罪再教育的关键。
其次,我在社区服刑中体验了真正的改变和成长。社区服刑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方式,更是一种重新塑造和改造的机会。在社区中,我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人,我与他们分享着自己的故事,理解着他们的心路历程。经过与他们的接触,我渐渐地明白每个人都有改变和成长的潜力。在这个过程中,我开始反思自己的过去,思考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学习新的技能,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和社会适应能力。这些努力不仅让我在社区服刑期间得到认可,还让我在回归社会后更好地融入其中。
第三,社区服刑让我重新认识了家庭的重要性。在过去,我忽视了家庭的温暖和重要性,一味地追求外面的刺激和快感。然而,在社区服刑期间,我重新建立了与家人的联系,并深刻意识到他们的支持和依赖。我发现,家庭不仅是一个温暖的避风港,也是自己成长和进步的动力源泉。在社区服刑的日子里,我每天都与家人通电话,与他们分享我的所思所想。这份亲情让我感到幸福与满足,也让我更坚定地走上了正道。
第四,社区服刑为我提供了一个重塑人际关系的机会。在过去,我与社会脱节,与正能量人群少有交集。然而,社区服刑让我置身于一个活跃的社区环境中,与各种各样的人有了接触。我结识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了解到他们的人生和观念,也受到了他们的影响和启发。通过与他们相处,我学会了理解和尊重他人,学会了包容与宽容。我明白了与人沟通的重要性,懂得了与他人合作的价值,这些将成为我未来发展的宝贵财富。
最后,社区服刑经历给了我一次重返社会的机会。在社区中,我有机会重新塑造自己的形象,展示自己的进步和改变。社区服刑使我认识到,犯罪只是我人生中的一个错误,并不代表我终身的形象和未来的发展。在社区中,我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表现出真诚和努力的精神。这些努力和进步得到了社区和社会的认可,为我在社会上重新建立信任和尊重奠定了基础。社区服刑的这段经历激励着我,让我坚信自己可以在未来的日子里做出更多的贡献。
社区服刑是一次呼吸自由空气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审视自己、成长和改变。通过自律、自省和积极的行动,我成功完成了社区服刑的期限,并顺利回归社会。这段经历对我来说是痛苦的,但却是宝贵的。它不仅教会了我如何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更让我明白了真正的自由来自于自己内心的觉醒和成长。我希望我能用自己的经历和体会,帮助更多的人意识到改变和成长的重要性,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社区。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十
服刑是一件令人心悸的事情,但是它对于人的成长和思考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位已经服过刑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了服刑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我想将我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二段:愧疚与自责。
我相信很多人在服刑之前都会感到无比的愧疚和自责,这也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在服刑中,我通过反省自己的错误和犯罪行为,慢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将会大力改正。这个过程让我明白了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首先是要用心想和认真面对的态度去解决,而不是逃避或者拒绝去思考。
第三段:切实改变行为。
服刑期间,我也认识到了一些自己在做事方面的不足,比如说压制情绪、不自律等等。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及成长。所以,我逐渐地控制了自己的情绪,经常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总结,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改进。我相信这些改进是我能够重返社会并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的基础和保证。
第四段:认识自己、认识社会。
服刑的过程中,我还学会了更深层次地认识自己和社会。相信这些认识对于不仅是我自己,还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通过这段时间的深入思考和历练,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社会如何运作、如何与人交往。这些真正的本质知识是课本无法讲述的,也正是在服刑过程中可以获得的独特体验,这些体验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活和成长。
第五段:展望未来。
服刑并不是道不归之路,而是一条很艰难的险路。不少人在服刑过程中都深受煎熬,但是,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同时勇于面对未来,就会能看见美好的前景。我已经体验了服刑期间的一切,深知犯罪行为带来的痛苦和后果,所以我将要更加珍惜自己的生活和人际关系。相信这个经历会是我未来生命中的宝贵财富,让我走得更远、更稳定,也会让我对我所做的每件事情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十一
xx我儿:
你好!
你前段时间写回来的信,我和xxx已经收到了,本来是早就要给你回封信的,可是最近xxx身体一直不好,去老丁医生家那里打了七八日吊针也是不见好转,所以我才一直不有忙得来街上找人回信给你,拖到现在才写给你,还望我儿莫怪。兴山我儿,前两天晚上,xxx说她做梦见着你了,说是你在里边饭也不得吃饱,还要着人家打。这两天她一抬起碗来想着你就哭,不有好好的吃过一顿饭。我劝她好几回了,梦都是反呢!你在劳改队里样样都好好呢,我每回去瞧你,人家你们里面的队长(劳改队里面犯人对监狱警察的称呼)掺我说话也是客客气的,并且人家你们的队长还喊我不消拿钱给你,里边吃的用的都有呢!我这种和xxx说了,喊她不消挂着你,她也不听,催着我赶紧来瞧你,今日我来街上,xxx她还喊我买着几斤三线肉回去,说是要腌点萝卜丝,让我来瞧你的时候带着来给你,另外上个月她还喊我买了三十多个鸭蛋,腌好了,我和xxx一直舍不得吃,要留着拿来给你。
兴山我儿,从你被抓,到进监狱服刑改造,差不多有四年了,你有好多回写信来希望我和xxx妈能去瞧瞧你,不是我们不来瞧你,你认不得我跟xxx有多挂念你,每天都盼着你早点回来。我们也很想能够经常来瞧你,但是,这两年我掺xxx的身体越来越差了,三日两头的生病,前个星期我也感冒了两日,手上钱少也不有去打针,随便买了点感冒药吃吃,好倒是好点了,就是身上还有点酸。昨天晚上xxx都还和我讲,后天着赶七街了,让我请我家门前开农用车的老马来把她从山上撸(抓)来扭好的松毛草团拉去七街卖了么喊我拿着钱么坐着车来监狱瞧你,我说这点钱么要留着买米买药吃呢!还有我们吃的猪油也差不多要完了。可是xxx不得(不同意的意思),骂着叫着的要喊我赶紧来瞧你。
兴山我儿,出于目前家里这种情况呢,我就暂时不来看你了,等过段时间我们栽些萝卜卖卖,攒得点钱么又再来瞧你,希望我儿不要怪我们,今日呢我就先寄一百块钱来给你,这一百块钱是昨日你大表姐来瞧我和xxx的时候给我们留着买药吃的,我拿给你么,你自己省着点用,想吃哪样么买一点吃吃,还有你信上喊我们给你买的鼻炎康,牛黄解毒片,感冒清我一样给你买了三盒连你要的短裤也一起给你寄过来了。虽然我们不能来瞧你,你认得的,xxx她不能坐车,一坐坐车回来就要病好几日才会好,但是我们都很想你,希望你在里边好好地听队长的话,认认真真的改造,争取多减一点刑,早点回来和我跟xxx团圆。哦,另外xxx还让我跟你讲,喊你不消挂着我们,家里样样都好好呢!只消你在里面好好的改造就行了,兴山我儿,今日就掺你说这些了,其他的么等过段时间我来瞧你么又再说,你自己在里边多保重,别让我和xxx担心。
愿我儿:快乐平安,早日回家。
xxx。
x年x月x日。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十二
随着治安形势的严峻,社会对于刑罚的实施不再单纯追求惩罚,而是更加注重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社区服刑人员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是理解和尊重。社区服刑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教育水平。作为他们的社区服务对象,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理解和尊重他们的差异。通过与他们交流和接触,我们发现每个服刑人员背后都有自己的故事和有别于常人的生活经历。我们要以包容的心态对待他们,不去嫌弃和指责,而是给予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
其次是耐心和关爱。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在服刑期间面临着重重困难和心理压力。他们需要我们的耐心倾听和真切的关怀。我们作为社区工作人员,要经常与服刑人员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和需求。有时,他们只需要一个被理解的机会,一个温暖的怀抱,便能获得前进的力量。我们要将他们当作普通人对待,给予他们鼓励和支持,让他们在社区环境中逐渐走向自我价值的实现。
另外是引导和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是被剥夺了自由的人,但我们不能剥夺他们获取知识和提升能力的机会。在社区服刑期间,我们应尽量为他们创造学习和发展的条件。通过组织各类文化、艺术、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求知欲望。我们也要将社区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引导他们与正面人群交流互动,拓宽他们的社交圈子,同时也增加他们与外界联系的机会。只有通过引导和教育,我们才能真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摆脱犯罪的恶性循环。
再次是监督和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化刑罚执行需要监督和评估的机制。社区工作人员要经常与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家属和其他社区成员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动态和进展情况。同时,我们也要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将他们的改造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以便对他们的表现进行及时的反馈和奖惩。监督和评估的目的是推动服刑人员的持续改造,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最后是合作和共享。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需要社区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和支持。社区工作人员要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只有各方的齐心协力,才能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他们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关爱。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共享改造的成果和喜悦,构建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区环境。
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接触,我深刻体会到了理解和尊重的重要性,也体验到了关爱和耐心带来的影响。同时,我认识到引导和教育的必要性以及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性。合作和共享则是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保证和动力源泉。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真正帮助那些需要挽回的人,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篇十三
服刑是指罪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刑,在监狱内接受惩罚、改造和教育的过程。服刑期间,罪犯在与其他服刑人员和狱警的交往中,会有很多的体验和感悟,这些心得体会对于个人的成长和以后的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正确认识服刑心得体会的重要性,写出对于服刑过程的思考和感悟,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第二段:记录服刑中的思考和感悟。
在长期的监狱生活中,罪犯会发生很多的变化和人生追问。在长期的孤独、无尽的日复一日中,生命的真正意义和价值被深深地反思。通过多年的反思,罪犯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错误,而且对本真的自我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样的思考和感慨是罪犯过去所没有的,通过服刑心得体会的记录和分享,让其他人也能够受益,这也是服刑的一个重要意义。
第三段:对于生命的重新认识。
在监狱的日子里,罪犯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生命的宝贵和短暂。他们明白了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知道自己以前的错误给家庭、社会和自己带来的伤害,也对自己的生活有了新的憧憬和展望。在逐渐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命之后,罪犯理解了生命的精髓和本质,对于未来也有了重新的期盼和憧憬。
第四段: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新理解。
服刑让罪犯对家庭和社会的理解也更加深入和全面。通过了解家人的担忧和生动的社会环境,罪犯对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此外,监狱中的各种社团和活动对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也是非常有益的。对社会的认同和责任感的建立,则使罪犯能更快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第五段:服刑体会带来的人生收获。
服刑过程虽然是痛苦而漫长的,但是,穿过黑暗后的人生,罪犯看到了阳光下的美好。他们重新审视自己,对生命和价值有了全新的认知,对于家庭、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些心得和收获将成为其余生的财富和指导,让他们更好地过好每一天。
结论:写出服刑心得的重要性和意义。
服刑心得体会的记录和分享,既可以让服刑人员理解自己的形态,而且让了解他们的人更全面和真实地认识罪犯。对于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促进其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并在人生中得到更加宝贵的经历和人生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