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报废汽车合同 报废汽车细则版本(优质14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报废汽车合同篇一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什么是黄标车?
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黄标车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欧1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
什么是国三排放标准(即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三排放标准即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规定在尾气排放物检测当中,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0.66克每公里,一氧化碳不得超过2.1克每公里,微粒不得超过0.1克每公里,氮氧合物不得超过5克每公里。
车主如何知道自己的车是否是黄标车?
1、车主查询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黄标车’查询系统”,根据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即可得到查询结果。如查询系统中无法查到的车型车辆,须在报废拆解前到市环保部门对其查验确认。
2、根据国家实施排放标准的时间,中重型卡车黄标车主要以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3.5吨以上柴油车为主(部分区域为7月1日)。
政府是如何淘汰黄标车的?
1、政府给予一定补贴,鼓励车主主动提前报废黄标车;
2、规定黄标车限时限区域行驶,迫使车主尽快淘汰黄标车;
3、要求车主加装后处理设备,排放检验合格后换发绿标(即黄改绿)。
什么是黄改绿?
目前黄改绿政策只在山东一省进行了实行,政策规定,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二标准柴油黄标车,可以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换发“黄改绿”标志。
进行黄改绿有哪些优惠政策?
“黄改绿”所需费用由政府补贴50%。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报废汽车合同篇二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
(2)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是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f150等美国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
(3)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7)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您可以参考下2011年报废汽车补贴政策:
一、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补贴资金规模,继续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提前报废更新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以及提前报废的重型载货汽车给予资金补贴,以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推动货运质量改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合理调整车辆使用年限。为体现资源节约,适当延长了补贴车辆使用年限,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等补贴车辆的使用年限分别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调整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三、适当提高资金补贴标准。为增强补贴政策的吸引力,参照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的补贴标准分别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调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四、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2011年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继续采用汽车以旧换新和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20号公告的做法,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车籍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报废汽车合同篇三
(2)出租车:报废年限8到12年
(3)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
皮卡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有不少朋友喜欢福特的f150,f250或者道奇,雪弗兰的大型皮卡,现在在国内也有进口,但是一般售价不菲,考虑购买的时候,要注意皮卡是15年的报废年限。
(4)大巴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5)公交车报废年限是13年
(6)校车报废年限是15年
(7)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8)家庭轿车: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只要能顺利通过年审就可以继续使用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各类车辆的.规定报废行驶里程: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报废汽车合同篇四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当属“私家车报废”问题,2011年新规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并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报废行驶里程参考最大值为60万公里。
而据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报废车报废流程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1号楼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叫号后到在用车受理28-32窗口办理: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四)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五)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做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
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0、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1、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如果车主成功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验车和年检,一旦车辆达到报废要求就需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届时报废车辆还可以领取国家政策补贴。
报废汽车合同篇五
申请 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我单位现有 车型一部,资金来源:,牌照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排气量:,登记日期:,已使用 年,因 等原因,现办理报废(过户)手续。请贵单位批示。
单位公章: 财务公章:
年 月 日
报废申请操作流程
汽车报废厂岗位职责
报废汽车公司员工岗位职责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申请单
报废汽车合同篇六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指示。
2、审议通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工作计划。
4、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总结、评比,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整改措施及投资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汇报。
7、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各类违纪现象实施处理或处罚。
8、拟定和修改并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厂长安全管理职责
1、厂长是汽修厂第一责任人,对汽修厂的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承担全面责任。
2、组织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展开爱国、爱企业、爱岗位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思想素质。
3、掌握全厂维修生产的运行状况,了解职工的思想和技术素质,精心组织生产,逐步改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
4、掌握厂财务状况,随时了解款项的进出,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5、负责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观察实施效果。
6、组织每月一次的文明检查,及时汇总并安排整改。
7、组织每月一次的厂务会,总结当月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经济效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8、组织并参与作业事故及维修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9、负责联系业务、对外交涉以及对配件厂商的审核、决定。
10、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的聘用及岗位变动的审批。
技术副厂长安全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汽车维修质量有关的方针、政策,遵守质量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各有光制度。
3、组织和领导企业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相关标准维修汽车,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
4、组织、领导、协调业务、生产、技术、检验等人员,对用户反馈的主要质量问题,关键部位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的维修质量。
5、积极组织职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生产技能和工作能力。
6、瞄准区内、国内先进企业的技术水平,组织实施企业维修技术升级规范。
7、定期检查、考核车间各级人员维修质量责任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
8、对生产安全和维修质量责任事故负责。
安全科管理职责
1、负责全厂的安全、保卫、环保、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2、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监督,检查各班组的管理工作,并对违纪人员及时处理。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全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各职工的入厂前教育工作。
5.负责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6、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监察工作,对生产过程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查,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7、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防范措施。
8、加强对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9、认真完成厂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业务室安全管理职责
1、接待用户、受理用户修车的维修项目,与技术人员联系检测、诊断、确定维修项目。
2、确定维修项目的工期、价格,确定零配件供应方式及价格,签订维修合同。
3、负责车辆的交接登记、车钥匙的保管和传递登记手续。
4、填写综合单,并及时传递工班及有关部门。
5、负责追加项目和配件同用户的联系工作,负责延长工期与用户的沟通工作。
6、负责出厂车验收与用户的交车工作,负责费油的结算工作。
7、建立用户档案,负责用户的跟踪服务,填写跟踪服务表,处理跟踪出现的修车质量问题和其他服务问题。
8、开具完工车的门条,建立进出厂台帐。
9、负责用户的咨询解答工作,做好用户委托的其他工作。
10、受理、解决、处理用户的抱怨、投诉工作。
检验科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3、负责进厂维修车辆的检验、检测、诊断工作;
5、负责维修车辆检测工作,及时进行质量分析,为不断改进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与汽车返修或机务事故原因分析和质量判断;
8、秉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职权;
9、完成厂长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室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分管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正确履行。
2、负责落实工作职责范围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做好当天的现金及时存行,来不及存行的款项要存在有人值班的保卫部门。
5、加强对银行票据的管理,空白票据应存入保险柜,使用时才填制和加盖印章,实行印鉴分管的牵制制度,及时核对银行存款。
6、负责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安全事故费用的筹集。
7、按规定办理事故借款和事故赔款的收支工作,负责扣回事故赔(罚)款,并按月盘存核对。
8、严格审查事故费用开支,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9、加强对各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核查,现金按规定及时入行,保证资金安全。
汽车维修企业材料供应站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汽车材料、原辅材料、油料保管有关知识,做好保管工作。
2、熟知本企业所修车配件名称、规格、用途、存放地点,并能识别所保管的各种零部件、总成、原辅材料,并熟知其保管注意事项。
3、认真做好汽车配件、原辅材料、油料的入库验收工作,把好进料关,严禁“三无”产品入库。
4、各原材料应按材质、规格分类存放。汽车配件按车型、系别、名称、规格、产地分类存放;辅料分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放,并应做好消防和防护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保管好库存的各种配件、原辅材料、油料,防止保管过程中损坏、变质,尽量做到先入库后发出,后入库后发出。
6、发入材料时应反复核对车型,材料名称,规格,产地是否渝需要一致,材料发出后应做好发料记录,做好旧件回收工作。
7、做好收、发料单证的审核管理和材料的记账工作,并随时进行账实核对,定期盘点,做好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8、做好原辅材料、配件的采购计划工作,做到合理储备提高资金周转率。
9、管好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0、对材料的入库保管发放及材料的安全负责。
车间主任安全管理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制度、安全技能和安全习惯教育,负责新职工或转岗职工岗前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情况。 4.组织生产操作技术培训与考核,签发新职工独立作业上岗证。5.组织开展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6.在各生产作业场所悬挂告示牌,向职工如实告知各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督促、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上岗作业。
8.落实车间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对职工开展“三懂三会”基本知识教育。
9.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认真执行公司作出的处理意见。
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辖区职工劳动环境及安全健康负责。
2、组织班组辖区内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班组安全考核。
4、负责组织事故的人员救治、现场保护和事故上报工作,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5、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
6、负责班组安全检查。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
7、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转状态。
8、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9、负责各种安全活动的记录,并保存备案。
主修车间安全管理职责
1、服从班长的领导,听从现场生产技术员的指挥,协助班长搞好班组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主修人与互保对子,要认真执行维修车间和班组安排的检修任务。
3、认真执行车辆维护工艺和汽车修理技术标准,严格自检、互检、专项检验工作,并向班长和现场技术员及时通报检验情况,保证检修质量。
4、在车辆维护和检测数据时,执行谁主修谁负责的质量原则,主修人为主要质量责任人。
5、主修人接到维修任务后,涉及到该任务的相关工种和工序,如拆卸附件、数据检测、机械加工等作业项目,及时向班长汇报,并配合班长、现场生产技术员、生产调度等,共同协调解决。
6、负责维修过程中各项数据的记录、申报,并根据班组长、现场质检员、技术总监的鉴定结果,落实车辆维修工艺和作业项目。
7、负责本主修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提醒安全互保对子,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8、各主修组之间要加强协作,注意团结,确保维修工期,不断提高班组的检修质量工作和服务水平。
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单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2、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情况,组织每月安全检查活动,并根据季节特点和节假日的生产情况,做好安全驾驭工作,对事故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有危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并将情况及时汇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和培训、考核工作。
4、对汽车修理车间发生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勘察现场和抢救工作。
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竞赛活动,接收安全教育。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无操作证者不能进行特殊作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安全环境,做好文明生产和车辆、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现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参与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防止事故反生、促进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3、负责进厂维修车辆的检验、检测、诊断工作;
5、负责维修车辆检测工作,及时进行质量分析,为不断改进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与汽车返修或机务事故原因分析和质量判断;
8、秉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职权;
9、完成厂长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物价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
2、负责维修车辆的工时费用结算。
3、负责依照材料清单和工时清单的费用按规范要求开具发票。
4、负责维修车辆费用结算单据(维修合同、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发票等)的整理、归档工作。
5、完成厂长布置的其他工作。
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汽车维修价格核算的方针政策。
2、负责维修车辆的工时费用结算。
3、负责依照材料清单和工时清单的费用按规范要求开具发票。
4、负责维修车辆费用结算单据(维修合同,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发票等)的整理,归档工作。
5、热情耐心地向托修方解释说明各项收费及其依据。
6、及时掌握汽车维修市场的价格变化信息并向企业做好信息反馈。
7、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汽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正确使用防护器具。
3、坚守工作岗位。做到班组、岗位、现场符合“三标”要求。
4、掌握消防、安全用电知识,熟识机具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做到“四懂三会”文明生产。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维修设备,及时维修保养,排除机械故障,防止人身伤害。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及时准确做好维修记录。
9、努力学习汽车维修技术及维修新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0、对自己修理车辆维修部位的维修质量和维修真实性负责。
采购员安全生产职责
1、指定备件定购计划,并发出备件订单,开展备件订货工作。
2、负责通知财务部门及时结算备件款,审核备件订货发票。
3、负责备件订货资料的存档。
4、负责指定备件的储备定额及最低库存量。
5、负责协调解决维修服务工作继续备件。
6、负责手机备件销售市场信息。
7、准确掌握库存情况。
8、负责到货备件的信息输入,填写本厂业务报表,对市场订货进行预测并将有关信息反馈。
保安(门卫)安全生产职责
1、保持高度的责任心,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岗位、认真负责、严禁脱岗等现象,保证资金安全。
2、做好来人来车的登记工作,严禁混杂人员进入本单位。
2、加强巡逻,确保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每日上下班对车辆、物料、办公场所实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4、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
5、对厂区内车辆、物料和办公场所的安全负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报废汽车合同篇七
2.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3.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4.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5.报废货车,最多可得1.8万补贴
3个周期不合格将强制报废
新规内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报废。”
解读:不少车主抱有侥幸心理,连续数年没有年审。新规实施后,这些车辆将会强制报废。比如,2005年登记注册的'新车,6年后的2011年需要一年一审,如果2011年、2012年、2013年车主均未参加机动车审验,或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那么即使这辆车可能车况良好,也将面临强制报废。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汽车合同篇八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甲方将福田一排半(车号:青h70280)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转让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20xx年5月17日以前车辆凡涉及交通事故(闯红灯)、经济纠纷、盗抢等事故责任的,其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20xx年5月17日车辆交付乙方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被盗被抢等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报废汽车合同篇九
篇一:关于报废车辆的请示 关于车辆报废更新的请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申请***车辆报废的报告尊敬的领导: 公司于***年购置的公务用车—长安奔奔,车号为***。该车从自购置 之日起,先后用于公司财务部、合同部、行政部等部门办公使用。目前,因该车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现申请报废,原因有四:
二、车底盘变速箱漏油经多次维修更换封油阀无效,仍然漏油;
三、车辆方向没有助力,油门、离合太松,在行驶过程中极容易引起 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4〕 号 签发人:
关于车辆报废的申请
市卫生局:
我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车,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年 月购买,行驶里程已达 万公里。因 公务使用频繁,车辆配件严重老化,多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现申请进行报废处置,当否,请批复。
年 月日
报废汽车合同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报废汽车合同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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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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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合同篇十二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___年5月1日起施行。20___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___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___〕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___〕第33号)同时废止。
报废汽车合同篇十三
转让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二、因当废品转让自转让给乙方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非法行为和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时)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因违法而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自签字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字):
购买方(签字):
报废汽车合同篇十四
首先,要回去开一张普通增值税发票,这是全部手续里比较麻烦的一步。因为一般的单位不会有这种4点税的发票,一般都是17点税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挂靠单位有这种发票,那就不需要下面的在国税局与挂靠公司财务之间来回奔波,进行申请、批准、购买、开发票等程序。
如果没有,那就需要继续走下面三个程序:
1.领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并填写提交申请。
首先自己要去国税局去拿一份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这件事财务是不可能为你去做的。税务局的办公室是不大好进去的,需要谦卑一些进到里面去拿到表格。然后拿着申请表一路狂奔回挂靠单位,找财务加盖单位公章,让他填写申请。最后填写完毕,继续狂奔回到国税局,请他们批准,几个人的签字一个都不能少,至少需要1天的时间。
2.买普通增值税发票。
申请完毕,继续回单位带上财务发票专用章,发票登记证,开发票的防伪卡。这是必须带的东西,如果单位财务发票防伪卡和登记证带不出去,你需要好好跟单位财务说下。买普通增值税发票,如果你是在县城,镇级的是没有卖这种发票的,你需要到县城去找国税局买。
3.回单位去找财务开发票。
买到发票后,赶回单位去找财务开发票。在开发票这个环节上,任何一步都是不能缺少的,需要你努力克服中间的各种困难。
开完发票交到回收公司,他们会给你一张支票,也就是你旧车800一吨那个钱。自己是不能够拿的,去开到挂靠单位的账号上的。然后国家的补贴会在几个月内汇到车子挂靠单位的账户上。车子报废解体会有一个回执的,下次还需要再跑一趟去。到挂靠单位,打点关系,免去25%所得税(4500的损失)。
把支票交给挂靠单位的财务,然后告诉他另外国家补贴的18000会打到他们的账户。这时候如果挂靠的单位是有在盈利的企业,他还会要求你缴纳所得税,国家明文规定的25%的所得税,18000的补贴就需要缴纳高达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