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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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一
本文介绍了法律推理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之匹配的逻辑学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定义、方法、规则、关系,并探讨了(1)从辩证思维方法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考察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2)关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可靠性问题的研究;(3)逻辑学对法律推理的重要意义(这里的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等内容.
作者:印大双作者单位: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2刊名:探索pku英文刊名:probe年,卷(期):2001“”(5)分类号:b81-05关键词:推理法律推理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辩证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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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二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三
“文山会海”是人们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繁杂低效的公务文书和泛滥成灾的各种会议的一种形象贬称。长期以来,“文山会海”如同一种经久难治的顽疾,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公害。当前,党政机关各级会议繁多,八股文之风有所抬头,笔者结合从事机关工作的实践,试就当前如何减少“文山会海”现象,改进会风文风,谈谈粗浅见解。
一、当前“文山会海”现状。
(一)各级会议繁多,八股文风有所抬头,滋长了腐化现象。
1、会议多,文件多。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表明,省、市、县的领导干部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泡在“文山会海”里;某市某个职能部门去年1—7月份.主要领导参加各种会议184次,平均每月开会26次,占时约50小时。最多的一个月参加会议达33次。该部门同期收到各类文件834份,平均每月119份,本部门印发文件141次,平均每月20份,这种现象在其它部门的表现有轻有重,但总的是泛滥成灾。
2、开会发文方法千篇一律,内容空洞,华而不实,八股文风有所抬头。大多的会议,印发了文件,还要照本宣读,然后领导轮着发表意见指示或是有关人员轮着表态,最后主持人小结归纳,会后还安排分组讨论。内容不多,场面热闹,过程冗长,却没有多大的实际内容。本可一小时开完的会议要开半天,半天开完的会议要开一天,似乎会议越长越好。不少部门只重发文,不重实施,或照转、照抄、照套,或脱离实际,闭门造车,做官样文章。不少文件,只重形式不重效果,本可以几行字说完的,却要洋洋大篇,有的内容空洞,没有新意,脱离实际,贯彻措施不明确,缺少操作性,成了新的八股文。
3、开会发文名目繁多,随意性大,事无巨细。有些组织者不考虑实际效果,无论大事小事都开会发文,下面基层的一个请示报告,也要开会行文,层层审议,手续繁杂,办事单位苦不堪言。一些机关部门为了应付检查,汇报工作,收集情况,或者落实某件事情,可以随意召集相关单位开会。甚至有的领导的一般讲话也要多次被印成文件发给有关单位学习贯彻。
4、会议规格高,陪会现象严重。好像会议主席台上的领导级别越高,会议就越重要,出席者非一把手参加,方显参与者重视。于是凡是会议,不管有关无关,都要求和指定那一级主要领导参加。如此“凡会必陪”,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许多本应做的工作没有时间去做。
5、“文山会海”成为社会上不正之风滋生的温床。比如各地方轮流做东举行的经验交流会、联谊会等等,吃住游玩、交通报销、各种补助等等,费用惊人。据有关资料的估算,全国每年用在各种会议的直接间接的花费接近3干个亿,让人触目惊心。
(二)国家针对“文山会海”已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近年来,各级党政部门也认识到“文山会海”的弊端,一些地方三令五申,出台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措施,一些省市下发了关于“少发文、发短文”和“少开会、开短会”的指示或文件,中央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地精减会议,改进文风。党的xx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并要求从中央做起;胡在党的十七x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唯官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
在严令之下,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文山会海”的痼疾总的来说依然严重。
二、公文如“山”,会议成“海”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文山”与“会海”具体表现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二者相伴而生,其成因如出一辙,具体根源在于:
(一)旧的体制造成“文山会海”的“合理”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机构上层次多、部门多、审批环节多,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到处是靠开会发文过日子,浪费时间,效率低下。虽然经过了体制和机构改革,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有很大程度的改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没理顺的地方。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模式,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开会发文在“计划经济”模式中,当然就有增无减。
(二)机构臃肿,冗员过多。我国以往曾对机构进行过几次大的改革,但政府还没有完全从微观管理、直接管理的羁绊下解脱出来,企业没有真正改变政府附属的地位。因而,机构改革步入一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之中。尽管机构臃肿、冗员成堆,“庙”大“和尚”多,但都各负其“使命”,都有一定的责任和权力,而发文和开会便成为其完成使命、行使权力必不可少的“法宝”。
(三)办文办会缺乏一套科学的操作程序和运作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影响了筹划指挥,组织协调、配置资源等职能的正常发挥。机关一些部门也被拖累到繁多的印发传递通知、文件,组织筹备会议等等简单工作之中。再加上有些人员素质不高,协调不力,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传递和筛选有关信息资源的效率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好综合部门的助手参谋作用,整天只能跟着领导转,跟着文件会议转。
(四)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领导,往往把办文、办会多少作为考核下级政绩的一个标准,认为公文发的越多、会开的越多,工作成绩就越突出。一些新闻媒体推波助澜,电视、报刊、杂志用大量的篇幅报道会议、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形成舆论导向上的负面效应。举办会议和起草公文的单位和个人有“益”可图。多发文、多开会,一则对上有“喜”可报,有“功”可摆;二则可报刊留名、电视留影,对外形成“广告”效应;三则可通过多造预算、虚列支出等手段为单位争取财政部多拨经费。
(五)领导工作方法单一,呈现公文化、会议化倾向。目前,一些单位领导工作的方法越来越简单、单一,呈现出公文化、会议化的倾向,即单纯依靠公文和会议来实施领导,并要求下级层层转发和逐级传达,还以此作为考核下级工作的重要依据,结果导致各级转发公文和对口性会议剧增。
(六)唯官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的影响。多年来,工作标准不明确,作风不扎实,助长了“文山会海”的泛滥。有不少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习惯用行政命令,靠开会发文来开展工作,好像只要开会发文就是完成任务,具体如何做是下面的事。于是什么事情都按会议布置,按文件精神去做,自己高高在上,不深入基础和群众,不做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甚至有些领导和机关把开会发文作为全部工作的内容,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标准,开会越多,发文越多,政绩就越大。在社会上给人们一种“文字出干部,干部出会议,会议出成绩,文件出政绩”的感觉。
(七)文风、会风不正。有些人喜欢写长文章,开马拉松会,好像文章长了才有水平,会议时间越长越重要。还有少数人发公文无解决实际问题之心,而实质是满足自己树碑立传之需。一些“候鸟式”轮流坐庄的会议和没有实际内容的所谓学术会议,其实质往往是借会议之名游山玩水,或为主办单位、个人敛财。
三、“文山会海”的巨大危害。
(一)提高了行政成本。
1、造成人力、时间的浪费。如:公文从制发到归档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公文作为处理公务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适当印发是必要的,但产生大量不必要的和质量差的公文,就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再如:召开一个会议,从准备到结束,不但要耗费领导机关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给下级机关和基层造成巨大负担,过多的会议.使领导和机关人员陷入会海之中,牵涉了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大量精力。
2、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公文制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花钱,印发过多的公文,就是一种经济上的浪费。比起公文的经费开支来,过多的会议造成的经济浪费则更是惊人。开会必须花钱,会期越长,规模越大,其费用也越大。会议的费用有些是必需的.但有些没有实际意义的会议,特别是现在不少会议选在旅游胜地召于,以开会名义公款观光旅游,或大吃大喝,或滥发纪念品,就是一种巨大浪费。
(二)降低办文办事效率。
1、造成信息流通的重复。大量照抄照转的公文和层层召开、层层传达的“对口会”、“中转会”贯彻同一个文件、办同一件事情,缺少同自身实际相结合的具体内容.只能是走形式。摆花架子,其结果是造成信息流通的重夏、交足、浪费,滋长事事依靠发文的文牍主义恶习和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
2、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必要的公文、会议,可以促进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公文成“山”,会议成“海”,不仅分散了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精力,而且给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成为各级领导和机关正常工作的障碍,甚至贻误大事。
(三)增加审批环节,为腐化现象提供土壤。
1、增加审批环节,容易助长唯官主义。40多年前,我们曾经发生过为了修一个公共厕所要向北京打报告,盖200多个公章的真实故事。笑过之余,我们应该深刻反省,公文如“山”,会议成“海”,势必增加公文审批环节,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常年陷在“文山会海”之中,单凭发文和开会管理政务,势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成思想僵化、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作风飘浮的唯官主义。
2、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腐化提供土壤。文风、会风是领导和机关的思想作风与工作作风的反映,从根本上讲,是党风的一个内容,也是社会风气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倾向和表现。文风和会风不正,必然污染和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政府和各级领导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文山会海”深恶痛绝,对整天泡在文山会海之中、高高在上的唯官主义和以开会之名游山玩水、挥霍浪费的现象强烈不满。同时“文山会海”势必会增加文件审批环节,在此环节上容易滋生腐化。其次,还有过多的评估检查会议也为腐化提供了机会。
三、医治“文山会海”的措施。
笔者认为,医治“文山会海”这一痼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治理:
(一)加强改革,健全和完善各种体制。
1、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模式造就了中国“文山会海”的现象。因此,只有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还企业经营自主权,才能从根本上截断“文山会海”的源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配套进行。邓小x同志曾经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小平同志的讲话,既指出了加快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指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认真落实小平同志的指示,切实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他,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就能从根本上医治“文山会海”这一痼疾。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四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行政的作用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结构更加复杂,伴随着互联网终端的普及,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本文将简要介绍当下影响行政效率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法。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在当今的人类世界中,社会分工极为复杂,支撑社会良性运转的要素逐渐增多,小型社区与外部社会的链接更加紧密,因此公共行政服务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节约社会成本以及凝聚社会共识等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并且国土面积庞大,加之部分地区的管理观念较为落后,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模极为庞大。受到规模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管理效率通常不高,给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国务院对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极为重视并颁布了相关文件,依照文件精神的指引,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整体效率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发展中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影响我国公共行政效率的因素。
(一)传统工作观念的影响。
我国公共行政工作的管理观念,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我国的公共行政部门通常是由传统的机关单位转变而来,因此当下的部分行政部门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机关作风。在面对群众的需要时,部分工作人员常常出现推诿、拖延甚至恶意刁难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并逐渐拉大了群众与行政部门的情感距离。再有,我国公共行政系统是通过参考前苏联的经验进行建立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重叠,并且行政管理系统涵盖了较多的社会功能。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单位普遍存在部门臃肿、层级繁多以及职权不明等问题。
(二)办公系统陈旧带来的影响。
我国部分行政单位,仍然沿用较为传统的办公方式,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首先部分单位仍然以纸质票据与文件为主要依据,纸质文件的保管与查阅极为不便,以至占用了较多的人力成本与时间,这样的方式严重降低了办公效率。其次我国部分地区的行政单位,在办公的过程中较少使用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以至工作过程耗时耗力,同时依靠人工统计的方式极易出现人为失误,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环境中人为失误往往会为国家带了巨大的损失。再有人工统计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权利寻租提供了温床。还有部门之间的数据格式往往不同,以至信息传输难以有效进行,从而造成了信息孤岛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管理效率难以有效提升。
(三)监督不足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行政管理系统较为封闭,外界监督的影响力较弱,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是信息公开不足,以至外界对于公共行政工作的相关数据难以有效掌握,在反映具体问题的过程中,难以了解到该部门的工作脉络与成本投入。其次是由于考核制度中,外界的评判影响甚微,以至工作人员对于外界的观感不够重视。同时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普遍不够严格,在内部监督的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人仍然保持着同事关系,考虑到自身的人际交往,监督人员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二、提升公共行政效率的措施。
(一)改变传统的工作观念。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机关作风与结构设计的影响,部分行政单位的工作效率难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新时期的工作中,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并因地制宜地开展机构改革。首先部门领导应当从自身做起明确自身的工作定位并开展相关的学习,在学习中可邀请党校教师将新时期的政策与先进的管理方式介绍给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使基层工作与中央的指示高度统一。再有上级主管部门可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缩减机构编制,并通过相关法规明确具体的职责。
(二)提升办公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由于缺乏信息化建设,部分地区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严重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当地财政部门应当拨付专款,用以建设先进的信息化系统。首先办公过程中应当减少使用纸质文件与票据,从而减少人力成本与文件所占用的空间。再有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以减少信息传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还有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动态的信息分享平台,将实施数据及时输入到平台当中,使各部门可以共享相关的信息。这样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信息传输过程中造成的时间损耗,并为管理工作带来了重要的参考。
(三)增强监督管理。
在我国的部分行政部门中,由于监督力度不足使得职工的工作主动性难以有效提高。针对这一问题,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将自身的信息数据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方式将提升外界的监督水平。其次在建立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考评标准,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使员工的工作表现得到量化的评价,并以此为依据与其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再有针对内部考核不严的问题,上级部门应当积极介入,通过巡视组与信访热线,使基层的工作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三、结语。
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由于机关作风与陈旧模式的影响,使得职员的主动性不够。其次是陈旧的办公系统严重降低了办公过程的效率。再有由于监管结构的问题,使得监管的力度严重不足,以至工作重心常常发生偏移。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引进先进的学习模式,使职员的工作观念发生转变。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先进的监督体系,使工作中的错误得以及时修正。
参考文献:
[1]王旭东。新时期中国行政管理改革与公共管理的关系及对策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
[2]关锋。刍议公共行政历史视野中的民主行政工作[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五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淮安市杨庄小学。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六
本文介绍了法律推理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之匹配的逻辑学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定义、方法、规则、关系,并探讨了(1)从辩证思维方法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考察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2)关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可靠性问题的研究;(3)逻辑学对法律推理的重要意义(这里的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等内容.
作者:印大双作者单位: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2刊名:探索pku英文刊名:probe年,卷(期):2001“”(5)分类号:b81-05关键词:推理法律推理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辩证推理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七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八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15。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医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九
多元的社会主体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如何面对和缓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促进法律价值之间的融合,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以"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模式,对如何促进法律价值的融合,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做一番思考。
法律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价值选择。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2、社会客观因素。形形色色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多样化法律价值需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法律必须吸取部分价值观念,来实现社会稳定繁荣的目标。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需求囊括进来,因而在人们看来,法律价值目标就会出现一种现实与预期的冲突。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多样化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价值冲突更明显地引入到人们的视线中。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往往会降低法律价值的认同感。法的价值观念是一种主观意识,难以量化和控制,只有普及法律文化,真正提高民众的法律修养,才能引起社会成员对法律价值的发自内心的认同,才会避免法律价值冲突的愈演愈烈。同时整个社会的法律水平提高,会进一步内化到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去,这对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有着积极的的促进作用。立法者法律水平的提高,便能在立法过程中确立与当代社会最为吻合的法律价值,使得有现实土壤的法律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司法工作者法律修养的提高,便能在司法过程中,做出最为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的判决;而法律水平渐高的执法工作者,便能更好地进行合法执政,合理执政,尽可能降低价值冲突的出现率,如在孙中界事件中,如果执法者有着较高的法律水准,能区分在具体事件中法律价值的先后,能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不会采用"钓鱼式"的不当取证手段进行执法,导致这一连串的不良社会影响;最后,守法者由于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修为,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价值的精髓,所作出的行为和价值选择将不谋而合地同社会普遍法律价值观念达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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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
我是辽宁省葫芦岛广播电视大学99级开放教育金融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2001年,被评为辽宁省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并荣立二等功。2002年毕业时,被评为中央电大优秀学员。荣誉给了他极大地鼓舞。
通过参加开放教育的学习,我丰富了自己的金融专业知识,提高了专业事务判断处理能力。回想起三年的学习路程,心里充满苦、辣、酸、甜,每前进一步,都是老师、同学和工作单位支持的结果,也使我对开放教育这一形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参加开放教育学习的初步成功,让我对开放教育的未来充满了希冀。
一、学无止境,开放教育满足“开放”式学生群体需求。
学无止境,未有穷期。知识经济时代给任何年龄段、所处任何位置的人提出了继续学习的必然要求。对于年龄较大、社会压力较大、自行支配时间较少的“开放”式学生群体来说,参加封闭式教育显然不现实。参加电大开放教育学习后,使我认识到,开放教育,尤其能够满足“学然后而知不足”,继续学习意愿强烈的学生群体需求,给各种从业人员继续学习增强专业知识,提高事业判断处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水平提供了一个广袤学习的新空间。
我决定参加开放教育学习时,已经44周岁,年龄偏大,职务为葫芦岛市审计局副局长,职称是高级审计师,在省中青年审计理论研究会任副会长,并有一定研究成果(如《宏观审计概论》学术专著获国家审计署、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葫芦岛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在一般人看来,再入学读书没有必要,但我认为,现代社会,知识是生存的唯一基础,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学习应当是生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责任感让我总感到自己的知识、能力、水平不够用。认清形势后,决定人到中年在知识的海洋中进行一次苦斗。
对我来说,继续学习所面对的,除年龄偏大,记忆力差外,更有单位上下级之间会议多,业务忙,纷繁政务缠身等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通常,40至50岁之间是人生的爬坡阶段,社会空间(上下级、亲友、家庭等等)压力越来越大。因此,选择学习方式成为一个难题。
在选择的过程中,我通过朋友、同事初步了解了开放教育的形式,同时,因为我曾经毕业于电大,对电大充满了母校般的感情,因此,毅然决定参加电大开放教育学习。选择专业时,根据对有关学科掌握的程度和工作的需要,我选择了金融专业。
三年电大开放教育的学习生活使我感触最深的是,开放教育课程不比正规院校少,结构也很合理。关键在学员的学习态度,真正求真务实,掌握的知识就肯定不比“封闭”式学习质量差。但如果只是为取得文凭,忽视学习,确实不能取得丰厚的知识。对此,我于1983年至1985年在辽宁电大中文专业学习,也曾有过深刻体会。
二、针对开放教育特点,加强自主学习,保证学习质量。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开放教育优势和劣势并存。参加开放教育学习,必须充分利用开放教育形式的优势,克服开放教育学习的劣势,尤其要求加强自主学习,保证学习质量。
针对开放教育特点,我在学习时主要采取了三种学习方式:一是挤时间学习,弥补非在校专门学习的弊端。每逢双休日,除办理工作业务外,我都到办公室读书、做作业,根本不摸麻将、扑克之类的游戏工具。在外出开会时,一般都带有电大发的教科书,利用间歇体会其中的观点,以使掌握贯通。三年间,我把与学习专业有关、与业务工作范围有关的资料,以问题解答、学习体会、法规追踪、报刊文章剪集等多种形式,分门别类,整理研究。以金融专业知识以重点,涉猎哲学、法律、财政、审计、计算机等多学科领域,整理保存了20多万字的学习资料。二是虚心求教,不耻下问。
我所在单位80%以上干部是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所学专业功底较扎实,都是我的老师,每每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虚心向他们请教。我在学习中遇到问题时,他们都予以帮助分析、指导,使我及时得到破解之道。三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自主学习。入学之初,我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较为薄弱。为此,我自费近万元,购买一台电脑,请单位对电脑较熟的同志,为我辅导将近二个月,白天没空,晚上到我家手把手地教,使我从不会开机到计算机课程考试顺利过关。然后,逐步掌握网络知识,探索着利用电大开放网站教辅内容,有效地开展自主学习。
三、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加深理解。
开放教育另一个显著特点,也是相对劣势的是,学生聚集时间、学友之间讨论等形式较少,这样就缺少了一个知识深化、理解和转化运用的过程。因此,在学习过程中,理论联系实践,学以致用显得尤为关键。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复杂经济现象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了使所学的金融专业知识迅速转化为能力,在每次研究审计问题时,我能动地运用所学的部分知识,如在审计某金融系统的贷款风险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所学的贷款分类法,对风险贷款进行了详细分析;在学习票据法后,对现金管理条例与票据的应用进行了分野,利用票据法对有关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在对保险公司、金融系统、国库等部门审计时,运用有关担保法等知识,对查出的违规问题都进行了妥善处理。同时,在校期间,我继续坚持开展理论研究,并逐步从基础理论研究向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并重的方向发展,使审计科研更贴近实际,面向审计实践。学习知识是为了应用,我现在有信心,要从头将金融本科所设的课程重读一遍,细细品味,使其基本原理能融会贯通到实践中去。
几滴汗水几多收成。两次电大的学习生活使我对电大充满了感情,我要以电大作为最好的母校,利用20多年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找准所学金融知识的最佳结合点,永远学习下去,取得更丰硕的成果,回报党和人民,回报社会,也让人们正确理解,电大是一个了不起的院校,开放教育是成功的。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一
摘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是提高学生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主要途径,是电大培养人才目标的需要,它在培养电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智能和技能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是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体现。电大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应用能力的必要手段。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法律;实践;教学。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电大培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它旨在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科研能力,关系到电大毕业生的质量和电大办学声誉。因此,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研究,是我们电大教师应尽的责任。
电大法律专业开办以来,在教学环节上一直较偏重于理论教学和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笔者就电大法律专业实践环节谈谈个人看法。
除毕业作业外,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还可以设置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形式,学校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形式。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它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取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专业课程的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能将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更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方式,使法律教学具体化、生动化,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
第一,结合典型案例抓好课堂教学。由于法律专业名词、术语及法条规定的教学是枯燥无味的,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会照本宣科,学生就会感到厌烦,应付了之;反之,如果教师能把典型案例结合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予以具体化、形象化,学生必然对此感到兴趣,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将自然形成。要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恰当地运用典型案例,就需要教师平时注意收集各种近期发生的、有影响或有争议的典型案例。
第二,组织学生讨论疑难案例。教师可在课堂上或课后布置一些典型疑难案例,让学生经过一定思考后,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理由,还允许观点相反的两方展开辩论,然后由教师进行分析和总结。这样,既活跃了学习气氛,提高了学习热情,又克服了满堂灌的弊病,使学生在讨论、辩论中学到知识、掌握知识,增强应用能力。
第三,在平时作业中适当增加案例题量,以加强实践性操作。从平时作业的一般布置来看,名词解释、填空、问答题占较大比重,而案例题比重较小。客观题过多,学生做作业时只抄一遍就完事,懒得动脑,这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相反,如果加大客观题量,让学生做作业时多开动脑筋思考,由教师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后对作业尤其是案例题进行讲评,就使学生加深印象和理解。
二、庭审旁听法。
组织法律专业学生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是法律专业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经过旁听,对法律的适用和审判实践,要比课堂讲授感受得更直接、更具体,理解得更深刻,记忆得更扎实。
第一、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活动,要密切结合法律专业教学进行。如结合刑法、刑诉法教学可组织学生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民法、经济法、民诉法教学,组织学生参加民事、经济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行政法,行诉法敦学,可缉织学生参加“民告官”案件的庭节旁听。
第二,组织庭审旁听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要精选当地发生的、由当地法院公开审理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影响的案件。这样学生才会收到良好的旁听效果,提高学生认真学好法律的主动性。
第三,组织庭审旁听,应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有较大旁听价值的案件情况,让法院作好旁听安排。同时,要强调旁听纪律和要求。
第四,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后,指导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法,评估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样,就能使学生对法院审判的严肃性、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的体会更加具体而深刻。
第五,指导教师要针对所旁听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焦点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意见,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意见材料及座谈、讨论时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三、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经过整理后发给学生,让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对刑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经过这样的模拟法庭实践,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熟悉检察、审判、辩护、代理等各项法律工作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日后参加法律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一,做好硬件准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应准备好法庭的标志,如横幅、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条桌、桌布等,若观摩人员多、场所空间大则还需准备扩音设备,按标准化要求安排好庭审席。有条件的还可以购置检察官服和法官服,使模拟法庭活动更富严肃性和规范性。
律师事务所搜集,也可以由省级电大统一组织提供。
第三,全体学生都必须参加模拟法庭审理实践,按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成公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组,各组做好开庭准备,然后派代表出庭。第四,每个学生都应写出自己参与实践所做的具体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实践后的,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模拟法庭实践成绩的依据。
第五,模拟审判要由有审判或律师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指导教师。事先由指导教师对扮演各种角色的学生代表进行开庭之前的指导,事后由指导教师当场进行讲评,总结成功经验,指出不足之处。这样才能使模拟法庭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四、法律咨询法。
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学生参加咨询活动,群众向他们提出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租赁、房屋拆迁、侵权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学生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合法合理地予以解答。这项活动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第一,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第二,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法律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第三,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同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咨询记录具体内容进行成绩评定。
五、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调查人针对社会中的某些热点问题或现象,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分析特点和原因,总结经验或不足,提出建议和措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第一,要使学生明确社会调查的目的。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我国当前立法、知法、守法、执法各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改革建议和措施。
第二,社会调查的项目要符合法律专业的要求。调查的问题必须是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且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如妨害公务案上升、离婚率上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当前民间纠纷的特点等等。
第三,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每人要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调查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原因的具体分析、建议和措施等,要有自己的见解。一个好的调查报告,具有参考性价值。
第四,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价并评定成绩。
六、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使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一,要搞好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的建设是搞好专业实习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到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去进行实习,这就需要办学单位要与上述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确定相对固定的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作为电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
第二,要聘好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指导能力是专业实习成败的关键。因此,组织学生实习应聘请有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实践经验又热心指导学生实习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为实习指导救师。
第三,要制定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内容、要求及成绩评定等。
第四,要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实习纪律约束。学生实习时必须按实习单位的工作制度办事,遵守实习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学生要提交书面实习报告,并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作出实习鉴定,予以客观评价,由分校审核。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是检验专业实习水平和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总之,要想切实达到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预期目的,我们必须提高认识,上下一致,加强管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这样才能把实践性教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和提高电大教学质量和育人质量。
参考文献: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二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
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
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
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
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
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
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
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
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
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
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
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
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
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代发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
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
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
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
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
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
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
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
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
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节选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开展教学活动,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激发学生讨论的热情,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创设有趣的法律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探索精神等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教学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实现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三
论文致谢一:
时光荏苒,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是短暂的,不知不觉间,我即将结束两年半的研究生生活,与培养我六年半的母校和恩师告别。,我来到北京理工大学学习法学专业,初到良乡校区的我们都还是稚嫩的,我现在依然记得那两年间我们是怀着多么激动和期盼的心情等待着回到中关村校区的日子。也是在这种心情的陪伴下,我一步一步地踏入法学的领域,开始热爱我所学的专业,形成了法律思维,充实了自己的学习和生活。
终于在大三那年,我们搬到了中关村校区,这边的生活较良乡更加丰富多彩,近在咫尺的人民大学和国家图书馆本可以成为我们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却竟然被我们浪费掉了。如今在中关村校区,我也已经生活了四年半的时间了,对这里,我再熟悉不过。即使马上就要毕业,就算若干年后回来,我也依然能够清楚的记得我住过的宿舍,吃过饭的食堂,学习过的教室。
本科毕业时,由于获得了保研的名额,我对毕业好像没有特别的感触,但现在不同了,这次是真的毕业了,真的要离开北京理工大学了。这六年半的时间是每个人人生当中最美好、最青春的时光,是北京理工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丰富了我们这段青春岁月的记忆。尽管在校期间,我们如何抱怨这个,埋怨那个,但是出了校门,北京理工大学仍然会是我们的家,这里的老师们仍然是关心我们的亲人。
跟随赵秀梅老师学习的研究生阶段,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还从她身上学习到一种认真、踏实的学习精神。毕业论文写作期间,我在校外实习,赵老师在台湾,尽管无法见面交流,但每一封邮件,赵老师都会认真、及时地回复,仔细指导我论文中的每个细节。今天我能完成毕业论文并顺利毕业离不开赵老师这段时间的陪伴和指引,在这里要特别感谢赵老师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对我的包容和照顾。
现在已经是20xx年,我们即将踏入人生新的征程,但在北京理工大学学习的这段时间,将会是我一生当中永远铭记的美好回忆。除了赵秀梅老师,我还要特别感谢学院的其他老师对我的关照和爱护,感谢亲爱的同学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大学期间能有你们每个人的陪伴,我感到幸福,是你们让我在学习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最后,祝愿每位老师和同学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开心、顺利,祝愿我的母校越办越好,明天更加辉煌!
论文致谢二:
时光总是不知不觉在指缝间流逝,转眼就要告别硕士学习阶段。首先,我特别感谢导师江国青老师,他在百忙之中对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悉心、细致的指导。江老师在论文题目的选取以及论文写作过程中引导我对论文研究的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广泛、大量地收集写作资料,并严格要求论文的格式,仔细审查每个标点符号,让我形成严谨的学术研究态度和习惯。其次要感谢我的本科老师李英教授,她对我的论文写作给予很多的指导和帮助。
此外,还要诚挚地感谢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的其他老师在我两年半的硕士学习生活中给予的关心和教诲。在最后,感谢与我共同生活的室友们、国际法专业的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对我提供的帮助。
我坚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只要勇于挑战,世界总会让步。
论文致谢三:
时光飞逝,2年半的研究生生活仿佛我最美好人生里的惊鸿一瞥,一转眼又走进了毕业季。感谢我的导师杨成铭教授。杨老师平日教学科研繁忙,见面交流的机会虽然有限,但每一次都必定被杨老师温和谦善的为人与严谨治学的态度深深感染。本论文的选题、大纲的拟定以及撰写,都倾注了杨老师的大量心血,在各个环节都得到了杨老师悉心的指导。
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障碍,是杨成铭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帮我克服和跨越了这些困难和障碍。在此,我谨向杨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深刻地体会到杨老师给予我孜孜不倦教导的良苦用心,杨成铭导师不仅是我的成长和学习之路的导师,他的身上所展现的名仕之风和儒雅也是我树立人生观和生活态度的坐标和榜样。
在此,我要感谢江国青教授、李寿平教授和王国语老师、李华老师在研究生学业中给予我的教诲和培养,是他们传授给我国际法的专业知识和做人做事的道理。本论文的写作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在求学路上与我一同相随相伴的同学之情,由衷感谢同学们在我的论文撰写过程中给予我的帮助。同学们从论文资料的查找到论文格式的修改都给予了我诸多帮助,同时,也感谢同学们两年多来的陪伴,在北京认识一群同样有热情和梦想的同龄人感到非常幸福和知足。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和亲人。感谢他们这么多年来对我无私的关爱和支持,让我可以心无旁骛的完成我的求学之路,并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幸福和温暖。正是因为他们无私的关爱和支持,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学业,让我在勤奋学习的路途中不知疲倦。父母亲的养育和教导之恩重于泰山,我唯有将感谢和感恩之情化作学习和工作的动力,继续孜孜不倦地学习和探索,以期能回报我的父母、亲人和社会。年轻总是美好的,呼啸而过的都是时间。
我的学生时代终于要划上明媚的句号,回望那尚不遥远的两年半研究生求学之路,于我而言它将定格为我心中最宝贵的回忆。
论文致谢四:
三年前,当我还没我寄出保研材料给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时候,舍友告诉我她收到了面试通知,问我是否同去,就这样,我在没有收到面试通知的时候抱着材料来到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那是来自大草原的我第一次来到首都北京,而很荣幸地被民商法学专业录取开始我的研究生生活。对于北京,对于我的研究生生活并不期待,开始新的学习生活之前一直带着一种不安,因此在此要首先感谢我的舍友,是他们用自己的热情、开朗为我消除了陌生感,让我慢慢在这里找到归属感。而在北理法学院的近三年的时间里,我感受到了各位老师深厚的学术功底以及人格魅力,在北京各个高校蹭课的过程中也了解到了一定的法学前沿问题,而这些在我就业的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
在研究生生活中最荣幸的事情莫过于师从侯仰坤老师,侯老师不仅在学术上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对于我的论文,哪怕是课程的小论文都会进行逐字逐句的修改,与我进行深刻的探讨,尊重我的观点和想法。在撰写硕士毕业论文的时候,侯老师远在国外,仍不忘指导和修改我的论文。在我的论文遇到瓶颈时,侯老师更是给予我充分的鼓励和支持,关于我的论文通过短信、微信充分的沟通,在了解我的观点和想法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即使是有时差的情况下,侯老师仍然坚持第一时间修改我的论文并反馈给我。我想侯老师在国外的工作也并不轻松,然而在我的论文的修改和指导上却仍坚持第一时间反馈给我。除此之外,侯老师也经常教诲我们深刻的人生道理,他曾经说对于研究生阶段的我们来说,更应该珍惜可谓是最后一段的学生生活,实习赚钱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将来会有很大一部分时间去工作和赚钱,而学习生活一去不复返。这段话几乎影响了我整个研究生生活,扎实的专业知识使得我在找工作面临专业笔试的时候能够得到足够的优势。师者,教书育人,传道解惑也。我想我的导师侯仰坤老师,他做到了,作为他的门下弟子感到骄傲。也对侯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在研究生期间有幸和刘毅老师一同前往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交流,让台湾之行变得更加有意义。在访学期间,让我更多的学到了台湾的人文知识,明显区别于旅行。虽然刘毅老师一直不待见80后视为偶像的韩寒,但我认为刘老师可以试图读一下他的杂文,当然这并不影响我赞同王小波先生的书值得一读。我很幸运的在研究生阶段上了刘老师的课,由此养成了很好的阅读习惯,这种广而泛的阅读习惯以及访学期间的学术交流及知识积累也将是我这一辈子的财富。
时光如梭,我的研究生生活,我的学生时代已经进入倒计时,无论我如何不舍我也要离开校园步入社会。而我想社会这所大学还有很多东西等待我去学习。最后,要感谢我的父亲和母亲,感谢他们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财政上对我的支持,最重要的是给予我最充分的信任。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四
第一章案件办理基本情况7-11。
1.1案件基本情况7。
1.1.1基本案情7。
1.1.2法院审判情况7。
1.2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7-8。
1.3检法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分歧8-11。
2.1.1不明确的抗诉再审时限11。
2.1.3否定和排除对非诉讼程序中裁定的抗诉12。
2.1.5调取案卷较难13。
2.2.1检察建议效力的不确定性13。
2.2.3法律规定的监督时间滞后,造成被动监督14。
2.2.4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能未作规定14。
2.3.3办案一体化程度不高导致依赖思想严重和责任不明16。
3.1.1明确再审时限17。
3.1.2解决多次抗诉而不改判问题17。
3.1.4改变审查级别不对等和对待再审不严肃的状况18。
3.1.5关于调取案卷权18。
3.2.2进一步明确可抗诉的范围,适当扩大监督范围19。
3.3.1减少办案环节、缩短办案周期21。
3.3.3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办案责任追究机制22。
致谢25。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五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1.议论文写作格式及写作技巧。
论文的技巧有哪些?
4.硕士论文写作步骤及技巧。
5.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些小技巧分享。
8.护理专业论文的写作技巧。
9.毕业论文写作格式排版技巧。
10.高级经济师论文写作技巧。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六
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大生产取代传统手工作坊生产,机器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加大了对生产过程中的劳工的侵害可能,劳动的危险性与日俱增,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残事故频繁发生。在工业发展中,随着化学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劳动者在化工危险环境中工作,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侵害下,患上职业病的机会相对增大。因职业病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故各国把职业病也纳入到工伤赔偿的范畴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必然会导致其谋生能力的降低甚至丧失,从而使其本人或者供养家属的经济来源中断,生活陷入困境,进而威胁到生存。这种情况的大量出现,必然会形成社会问题。此即国外所称的职业灾害,也成为劳动灾害。广义的职业灾害泛指各种情况引发的妨碍正常职业进行的各种事故,包括损害到人,或者生产设施、财物。狭义的职业灾害,也称为职业伤害,仅指造成人员伤亡的各种事故,此即我国法律法规中所称的工伤。
何为工伤,目前尚无标准统一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工伤即因工负伤,“工”是指劳动者工作、履行职务的行为,并可扩大到与工作、履行职务相关的行为,“伤”是指各种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也包括各种慢性伤害,比如在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粉尘环境下,造成身体患职业性疾病。“工”与“伤”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与勞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相关,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形下发生的事故;而职业病,是劳动者在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环境下,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发生的。此因果关系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中简单概括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1991年版)将工伤事故解释为“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事故”。此概念用了一个但书,将即使不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导致的职工人身损害,也界定为工伤事故。应该说,此概念将工伤事故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扩充。
我国学者杨立新将工伤定义为“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亡,虽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此上下班途中行为是与工作相关的行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此伤亡亦应当是工伤。故为明确起见,工伤定义中的时间、地点条件中,应当加入“以及与工作相关的过程中”这一扩大性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笔者将工伤的定义概括为:工伤,即工伤事故,又称为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
(一)工伤事故是发生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中的事故。
工伤事故存发生于各类企业之中。企业指我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联营组织、合伙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各类企业,称为“用人单位”,凡是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从而使职工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企业,均称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属于企业的范围,但其职工同样受到相应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可见虽然不属于企业的范围,但仍然按照相应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事故是企业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企业组织依靠其职工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各种意外事故难免发生,给职工、企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时这种损害还是十分巨大的。工伤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害是企业职工的个人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职工身体的受伤、残疾,也可能是职工生命的终结。
企业职工,即向企业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用的职工、雇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将职工规定为:“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此规定,在认定企业的职工时,应当以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准。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认定为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客观事实上职工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同样认定为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此即为事实劳动关系。
(三)工伤事故是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受害职工(职工死亡时则为其亲属)与企。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七
一、研究背景7。
二、研究意义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8-9。
第一章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9-22。
第一节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11。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34。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48。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50。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51。
致谢59。
内容摘要4-5。
abstract5-6。
目录7-12。
三、社会效果说26。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27。
一、标的物为赃物32。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33。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34。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36。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38。
后记44。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篇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接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减刑、假释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政策。
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能够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得当不仅不利于罪犯自我改造,还会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稳定。
所以减刑、假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足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有法可依,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制约了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途径和空间,极其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开展。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综合分析如下:
第一,司法部5月1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监狱机关通过逐级程序研究好向法院上报的提请减刑假释对象后方才“通报”检察机关,对于重要的上报环节检察监督却是一片空白。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9月8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法院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属事后监督,很难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法院裁定减刑中的违法现象。
因为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即使检察机关发现裁定有误,提起纠正意见时已是“人去楼空”难以再行收监。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1911月26日的`《关于如何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均为事后救济且程序繁琐,整体上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近乎于乌有。
第三,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如何进行对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对减刑、假释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向监管场所及人民法院提出的正确的减刑、假释监督意见不被采纳怎么办?提请给谁减刑、假释由监管机关拍板,最终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由法院拍板,都是缺乏监督的“一家之言”,究竟如何切实保证检察监督全程充分介入?如何有效制约对减刑、假释的决策权?现行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运行是建国初期的法律确认并沿用至今的。
随着行刑制度的法治化的进程,刑罚变更执行中公开、透明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也在不断创新,听证制度的创立和试行就是明证。
但这些还没有从权力运作的规律来思考问题,忽视了权力运行的制衡。
从效率角度来考虑问题,诉讼的环节少效率就高,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可能与此有关。
但是因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情况,影响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
首先,在减刑的比率上没有必要的调控机制,除重大立功表现必须依法减刑的情形外,“可以减刑的情况”如何控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减刑的比率不尽统一。
其次,减刑的考核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呈报减刑的余地增大,监狱提请减刑权选择余地过大,容易滋生贪腐。
再次,检察机关的监督处于局外监督,只是事后提出纠正意见,没有程序上的控制力,监督也只是劝告式的监督,没有约束力。
在微观上解决以上弊端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拘泥于一些细节上的修补,不能在根本上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有效监督,必须探索宏观上完整的理论模式。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诉讼监督职能发挥较为充分,程序完备,介入及时,监督有力,真正保障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话语权,应该寻求减刑、假释的司法行政审批化向刑事诉讼化转变,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当减刑、假释时,须制作减刑、假释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应当提请减刑、假释,或者减刑的幅度需要改变,或者减刑改为假释,假释改为减刑等,应当提出意见并将考核材料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对于不予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而对于减刑幅度大,以及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开庭时拟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罪犯委托的律师也可以参加。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直接送达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维持裁定,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完整的公诉权应当是有罪的追诉权与悔罪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
追诉犯罪时需要公诉权来启动审判权,裁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罪犯加刑时,需要公诉权再次启动审判权,对又犯罪的罪犯加重刑罚。
当罪犯表现好或者有立功表现需要减刑或者假释时,同样需要公诉权介入,如此,所有刑罚执行变更活动都纳入公诉权的调整范围,使公诉权不仅在增加刑罚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减轻刑罚中也发挥作用。
第二,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法院裁定后,人民检察院才对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定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才能提出纠正意见,不能介入事先的提请程序和审判程序,使得监督滞后。
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诉讼活动,理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且是全过程的监督,绝不能是事后“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需要程序作保障,只有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才能了解、掌握诉讼进程,及时开展监督,否则难以达到立法设计的监督效果。
第三,“监狱上报减刑、假释案件时,法院与监狱实质上是变相‘行政审批关系’,带有体制上的根本缺陷。”为克服这种缺陷,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早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如公示和听证试点。
公示和听证虽然可以解决减刑、假释的阳光作业的问题,但并没有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个人介入并有权对诉讼的进行监督,因此,减刑、假释的实践呼唤检察机关的介入。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通过行使公诉权进行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检察机关在全国的监管单位都设有专职的检察人员,这是一支司法专业化队伍,他们长期工作在监管一线,与监管人员和在押的罪犯接触,便于接受在押罪犯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为检察机关准确行使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提供了人员保障。
当然,此种监督模式可以先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逐步拓展,检察监督由“事后”到“事中”的前移是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的必由之路,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相信通过检察监督理论与实务的不断创新完善,一定能够确保减刑、假释公正有效,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另外,人大常委会已授权“两高”对实施宪法、法律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对下属机关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但是,在减刑、假释问题上既没有“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更无公安部和司法部参与联合制定的法规,因此,由“两高”与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文实属必要。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但是它们几乎是自成一派,各执一词,而且也没有公安部、司法部的参与。
另外,中央五部门《意见》中涉及到“假保”问题,但是,主要规定了对它们的交付执行、执行中的监管及检察监督,而对减刑、假释的适用与制约这一关键所在却只字未提。
现实中,减刑、假释的处理属“敏感区”,常有权力寻租的违法现象产生,因此,“两高”和公安部以及司法部针对实践的需要,应当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常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