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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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一
摘要: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转变的新形势下,为了免除重复征税制约而在总体上减轻税负,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服务水准,进而有利于改善民生,并助益于扩大内需、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产方式。本文就营改增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进行初探。
关键字:营改增,工程勘察设计,营业税,增值税。
这次试点包括1个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率分别为交通运输业11%,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工程前期咨询(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招投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分别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监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6%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税负影响如何?影响多少?本文作简单分析,拟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500万元以下的部份乙,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设计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为5%,,税率下降40%,税收基数减小(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交相应城建教育等附加费也减少,按照设计收入400万元成本费用350万元的事务所为例:应纳营业税为400*5%=20万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费(按营业税14%)20*.14=2.8万元,所得税为(400-350-20-2.8)*25%=6.8万元,总税负为(20+2.8+6.8)/400=7.4%.改征增值税后,应交增值税为(400/1+3%)*3%=11.65万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费(按营业税14%)11.65*.14=1.631万元,所得税为[(400/1+3%)-350-11.65-1.631)]*25%=6.27万元,总税负为(11.65+1.631+6.27)/400=4.89%,下降了(4.89-7.4)/7.4=33.3%,充分享受到了税改的好处.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二
摘要:以“结构性减税”为出发点,2011月17日下午,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总局正式发文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成为自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又一重大举措,虽然试点在上海,但备受各界关注。
试行至今已将近4个月了,可谓是有人欢喜有人愁,但我们还是应该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此次改革,要以整体的思维来理解这次改革,受到弊端影响的同时更应看到它给我们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的一面以及它的先进性和时代性。
2011年11月17日下午,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发文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明确提出从1月1日起,以我国上海为试点,对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开展。
这是自20增值税转型后税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和改革亮点。
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6%,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
而选择上海作为改革试点,一是上海服务业广泛齐全,现代服务业发达,与国内外各大城市业务往来频繁,联系密切,这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二是上海经济发展迅速,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万一改革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都有足够的能力解决。
目前为止,该项税制改革已经进行将近4个月了,在这过程中,有听到叫好的声音,因为他们能真正地从中受惠,达到减负,同时也听到多多少少的怨言和困惑,因为觉得自己的税负没减反增,跟改革初衷相悖。
其实,纵观历史,任何一项体制改革过程中,都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不能被每个人看好和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新体制始终有它的先进性和时代性,都会慢慢地诞生并成长壮大。
那么这一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改措施,究竟是利还是弊,最后能否达到“结构性减税”这一初衷,能否被大众所接受,能否成长壮大起来呢?在此主要从以下各类型的企业心声来谈谈此次改革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以及它的前景:
1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上海共有12.6万户企业参与试点,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超过40%,由此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一件喜事。
这主要来源于税率的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如果是交通运输业,改革前后都没变,如果是现代服务业,由原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税率上大大降低,从而有助于减轻税负。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的进项税抵扣,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较扩大该类型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益,并最终向一般纳税人迈进,提高自身的声誉。
2交通运输企业。
而对于运输企业来说,改革后,税率方面,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调整到改革后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上升了8个百分点,由此看来,改革会加重交通运输业的税负。
但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此外,改革后,客户从运输企业接受的应税劳务得到11%的进项税抵扣,抵扣率较原来要高,这样也会较改革前更吸引客户,从而增加市场份额,所以说,总体上看,长远来看,实行这样的体制改革还是有好处的。
3租赁业。
此次改革实施后,试点租赁行业的经营者大叫好,究竟为何呢?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税率为17%。
但由于租赁行业缴纳的是营业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如果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从租赁公司处租入固定资产,便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形中增加了承租企业的税负,这样的事情谁愿意干呢?所以长期下去,会阻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会降低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扩大企业投资规模的积极性。
但是实施这次税改后就不一样了,因为租赁业务已经被列入了增值税应税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承租企业就可以相应地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较改革前对承租企业的吸引力不就更大了吗?另外,虽然租赁有形动产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7%,较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要高很多。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税负会得到减少,且由于其下游企业得到税额抵扣,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其业务范围。
由此可见这样的税制改革使到这些企业的双方双重受益,达到双赢的局面,大大促进租赁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规模的积极性。
比如,a公司需要租赁一套生产性设备,是向上海公司租赁还是广州公司租赁呢,假定所支付的价款一致的情况下,很明显,上海公司会更具竟争优势。
4服务贸易进出口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的应税服务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应税服务的出口则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应税服务是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过价格优势提高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国内的企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调整完善我国的出口贸易结构,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另外,根据权威部门数据统计,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业、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以上各类型企业受到的影响和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增值税改征营业税给我们带来的积极性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并不会与“结构性减税”这一初衷相悖。
此项改革已经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项目纳入到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中,并力争于“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展开并普及。
另外今年备受大家关注的北京两会,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准备、抓紧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所以,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此次改革,要以整体的思维来理解这次改革,因为结构性减税并不单单是看收入的增减,也不只是着眼于一个行业税负的减轻,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的整体税负的下降,减少重复纳税,是整体性、全面性的、系统性的。
因此,试点纳税人应及时调整、转换好自己的角色,抓住机遇,以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深入了解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创造条件对企业的管理团队、财务人员等全体成员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培训,促使他们尽快了解新法规、新政策。
同时深入分析此次改革带来的影响,及时做好税收筹划,让企业真正地从中受惠。
而上海以外的其他各个地区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接下来的时间都应做好思想准备抓住机遇并做好各项业务的系统安排,比如,有些服务型企业在上海业务较多,但暂未在上海设立经营机构的,应抓紧时间创造条件完成上海经营机构的设立,以试点改革带来的实惠。
而有些企业准备在上海建立并开展受试点改革影响的业务(如: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可以考虑积极创造条件以加快开展的步伐,尽快感受此次改革带来的利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举措,再一次地体现出我国政府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根据当前国内外的经济、政治形势,以高度的统一的、民主的思想以及强有力的市场驾驭能力去解决实际中碰到的难题。
以“结构性减税”为出发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稳定税收收入来源的同时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负担,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所以,我们不能用“一到切”的态度、不能用短期的目光来看待这此改革,我们应该相信政府,相信改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崭新的、适应时代要求的税制会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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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三
摘要: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收制度衔接、税收征管以及财政分配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进行了浅显的探析,并提出建议。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税改;难点引言,我国营业税改正增值税方案提出,20,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部分行业交通业和现代服务业部分试点。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日益深入发展,诸多行业和试点的税负得到极大的改善,不仅有利于营业税重复征税,促进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发展,而且有利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融合,同时对我国出口税收环境的改善也大有裨益[1]。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收制度衔接、税收征管以及财政分配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进行了浅显的探析,并提出建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1.1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营业税的征收涉及的行业较多,比如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建筑安装业等,在这些行业中,其中的流通环节繁杂,而营业税在征收过程中是针对这些行业的各个环节,其计税依据就是各个环节的营业额,这样的征税方式就造成对同一劳务的多次重复征税,加重了行业运行的税负,使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2]。1.2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的是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方面,而营业税征收范围涉及的是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劳务,其中就涵盖了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作为生产、销售的中间环节,与增值税所涉及的生产、加工、销售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交通运输业加收营业税,则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受到影响,对于抵扣链条不完整部位的征收范围难以明确,从而造成税企之间的分歧,使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再加上,我国营业税税负水平因地区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相对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营业税税负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的税负水平则较低,使得营业税税负总体不公。1.3增值税抵扣不彻底虽然增值税通过允许抵扣生产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但是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圈定在同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而在圈定范围之外的固定资产则不能进行抵扣,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不彻底,使得实现消费型增值税的目的难以实现,也导致因抵扣不彻底而形成间接的重复征税现象。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有效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进而促进市场分工细化和协作发展,同时有利于完善和延生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能够很好的融合发展,此外,对建立起货物与劳务领域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大有卑益,有利于我国出口税收环境的全面改善。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2.1中英与地方的财政体制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赖营业税,据相关数据统计,营业税正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比重,约达地方财政收入的2/5以上,同时也是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会使地方税收大大减少,从而使地方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风险,同时由于财政预算的减少,也会导致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大为消弱,从而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降低,最终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膨胀,导致乱收费现象严重。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否在全国推行,需要考虑地方政府支持的这一政治因素。2.2特殊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推进难点在实行增值税的多数国家中,对于金融服务行业会实行不同程度的免税。相对来说,发达国家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免税相对较多,而发展中国免税较多。我国税法中规定,对金融服务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修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然而,目前,我国增值税覆盖范围较窄,尤其表现在金融行业和公共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用巨大,但并不能全部解决行业发展的问题,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完全免税也并非最优选择,因此,在对特殊行业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处理,还需要同我国的具体国情来深入分析。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应对于未解决的难题应统筹考虑,力求稳妥推进,避免贸然全面铺开[3]。2.3部分行业税负加重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从而使企业的税负得到缓解。而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显示,虽然从总体上看,税负水平下降了,但是部分行业如物流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负水平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呈现上升趋势,这就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衷相违背。相关调查显示,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及时货物运输企业发生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增值税的税负水平也相对较高,其税负率为4.3%左右,相对营业税税负来说,增加了1.2倍左右。这种因抵扣链条不完善而造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部分行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需要进一步全行业覆盖增值税。3.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措施3.1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建议首先,税收收入归属上,税收改革地区仍实行现行财政体制,改征增值税仍归属改征试点地区,因地区试点导致的财政减收,应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其次,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使地方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的,则取消营业税,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仍可以延续,针对具体情况,试点地区应采取相应的过渡政策,从而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得以顺利推进。再次,对于跨地区的税种协调方面,对于税改试点地区,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减,而非税改试点地区,则按照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上,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抵扣进税额[4]。3.2对特殊行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一般情况下,政府鼓励的行业和产品才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为了鼓励部分特殊行业发展,适当选择少数项目事项零税率或免税,显得十分必要。对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事项增值税零税率,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交通、公立医院和学校等,避免对社会资源的虚耗。3.3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为了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顺利推进,应重视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弥补地方收入损失方面的作用。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无法解决问题的解决,而一般性转移具有灵活性,政府加大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使用效率的提升,有利于专项转移支付。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应科学合理,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应加强监督,从而使我国公共财政目标得以实现。4.结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和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我国经济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等都有诸多深远影响。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推进,我国相关产业竞争水平必将得到极大提高。(作者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调查院)参考文献[1]卢佳颖,息明东.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和改进方法[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04):105-106.[2]杨启浩,邹小康,施长友.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12):331-332.[3]邓奕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问题文献综述:1994―[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03):133-136.[4]王,徐潇鹤,郑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解读[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04):261-26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四
【论文摘要】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在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面临诸多困难,本文将梳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所面临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如何体现税收差异优惠、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解读:全面营改增四大细则出炉减税规模将超5000亿元。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二手房税收政策。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针对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营改增对于市场而言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他表示,“它能够有效地推动税收方面的改革,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七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八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工作,但是营改增的试点效果还并不十分显著,还需要针对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加以充分地探讨,着力找出影响营改增推进的关键因素,全面提升营改增的推进效率。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意义;配套措施。
本文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营改增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找出有效的营改增推进策略,从而为我国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指明新的方向。
1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具体原因。
1.1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沉重。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不仅经历着转型的阵痛,同时还要面临沉重的税负负担,改革纳税方式不仅可以提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效率,而且形成良好的产业链供应模式。首先,现代服务业税率税种复杂,这与服务行业实际经营状况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不同类型服务企业税率差距影响了行业发展整体趋势,导致现代服务业缺乏良好的循环机制,某些高额的税率甚至直接影响了其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其次,从我国现代服务业整个纳税情况与其他的行业的对比来看,营业税纳税率也普遍较高,实际上突显了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税务负担过重问题。
1.2现代服务业的现代需要。
我国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比例较高,大多数现代服务业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征收营业税的现实情况下,不仅企业可用于发展的资金较少,而且发展的速度相对较慢,在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的前提下,再加重其营业税负担,会给现代服务业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首先,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必须试点改革增值税,走出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新路径,实现轻装上阵的目的。其次,改征增值税后可以使资本列好的涌入我国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当中,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达观调控有重要价值,可以实现良好的调控目的。最后,可以有效的应对来自国际市场的冲击,是维护我国经济稳定的重要武器。
1.3试点是全面推开的基础。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是推行营改增的基础,当前我国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营改增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有很多问题没能解决,必须通过试点的方式来积累经验。首先,服务行业在我国历史上就是税制改革的先行行业,目前服务业企业的税负比例不同,税负负担较发达国家更为沉重,有强烈的税制改革的愿望,而且增值税良好的弹性政策更适宜在现代服务业铺开,实际问题还须通过试点解决。其次,增值税税种适于解决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克服增值税自身的问题,有效松绑一般纳税人身份现代服务业企业,降低过高的征税比例,同时出台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这样才能发挥增值税服务现代服务业优势。最后,当前在增值税试点地区还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冲突,如何有效的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仍是试点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的。
2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主要意义。
2.1降低服务业企业的税负。
我国现代服务业行业的微小企业众多,这些企业普遍的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在整个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减轻这些中小企业的负担,全面提高服务类企业的市场适应性,促进企业在较轻负担下的快速发展。首先,现代服务业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主要以微小企业为主,不仅减轻了对微小企业的负担,同时给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竞争空间。其次,可以解决微小企业的重复性征税问题,可以实现对企业税收内部的全面细化,进一步提高现代服务业企业水平,有助于促进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从而对企业的发展和优化结构起到重要的作用。
2.2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现代服务业企业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上满足了消费者的利益需求,减少了企业的成本,同时对促进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税制的松绑,意味着资金流通的提速,原料成本的降低,意味着新技术可以被现代服务业企业投入生产,更多的资金将被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把利益部分让渡到消费者。其次,增值税是流行的纳税方式,是当前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的方式,企业可以更好使用以往被占用的税金,可以满足现代服务业企业与国际企业合作的接轨需求。
2.3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现代服务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税务负担过重,报税程序繁琐和税务成本较高的问题,吸引现代服务业企业试点营改增的优势就在于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看到因为税制改革带来的增速提效的新优势。首先,营改增解放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手脚,对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降低资金占用率有重要价值,为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树立了信心。其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减少科技开发费用和科技转让旨,把科技费用转化为无形的资产,全面提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科技力量,有助于带动服务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同时也加速了装备的折旧率,推动了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真正加快企业发展速度,加快企业发展进程。
3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配套措施。
3.1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范围。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成为营改增的倡导者与执行者,这样必须发挥地方政府在现代服务业企业营改增中的作用。为了缓解矛盾应当采用以下措施:首先,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采用积极的办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获得地方政府支持营改增的积极性。其次,现代服务企业的营改增可以与地方政府配合实施,可以着力把地方企业营改增的收入划分至地税系统使用,税款以分别入库的方式弥补地方税收的实际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地方政府营改增的积极性。最后,国家可以给地方政府和服务业企业出台相应的试点优惠政策,不仅要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应推出辅导过渡政策,并且实行跨区域的税种协调方法,对试点区域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在其他地区仍有效,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现代服务业企业推行营改增的积极性。
3.2科学合理确定试点的时间。
为了发挥营改增的实际作用,提供试点活动的质量,在小范围总结清营改增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应当保证现代服务企业营改增的时间。首先,在较短的时间内要建立起完善的抵扣链条,使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相当区域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并且让企业看到实惠。其次,在不同的消费区域内实现统一的消费增值税,要尽可能地缩短同步试点的`时间,这样才能扩大试点的范围,使试点的政策无阻碍地推行下去。最后,对具体推行情况做出分析,根据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调整试点行业的相关政策,要科学的协调和准确的完成抵扣过程,减少增值税抵扣过程对纳税人的影响,全面提高抵税的质量。
3.3营改增应与体制改革同步。
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采用相配套的经济和行政措施,形成完整的纳税政策改革方案,全面系统地提高营改增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首先,政府应当围绕试点行业出台相应的监督检查和优惠补助措施,助推营改增的顺利实施,保证现代服务企业营改增的全面落实。其次,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基础是我国现代服务业水平的不断升级,是现代服务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求。只有带动整个产业链在税务制度上贯彻营改增添要求,才能实现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的顺利推进。最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需要税务人员的专业化,意味着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综合水平的提升,只有围绕营改增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才能满足现代服务业营税务操作的需求,才能推动该项工作的实施。
3.4在信息化环境下实现营改增。
信息化的营改增是现代税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注重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营改增的顺利进行,可以降低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推进的成本,而围绕着网上申报和网上抵扣系统的建成,可以加快推进营改增的试点工作。首先,全面依靠网络税务系统推行营改增申报和具体业务操作工作,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这样可以提高营业增的工作效率。其次,税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对营改增的现代企业进行全程数据监控,可以实现在大数据支撑下的营改增企业的数据分析,为税务部分服务企业找到了新的着力点,同时有利于发挥新税务政策的实际作用。最后,全面依靠信息化的操作方式,树立起服务业企业全新的纳税理念,引导现代服务业走上规范化纳税的道路,这样可以促进服务业更健康地发展。
4结语。
推进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深入落实,是提升服务业竞争要求,适应供给侧改革和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详细阐述了现代服务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只有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现代服务发展的趋势,推进正确的营改增步骤,才能吸引企业的注意力,促进营改增的高效实施。
参考文献。
[1]邸光才.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意义及相关措施[j].中国外资(下半月),(10).
[2]张逸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税负的影响[j].时代经贸,.
[3]齐文婷.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影响[j].中国经贸,201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九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生活性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在年底前出台,而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最早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备受关注的税率方面,包括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或定在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则为3%。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或定在11%。
这意味着,以前营业税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改增后,税率明显降低。而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5%)的税率明显提高。
安永税务部合伙人李雁告诉本报记者,税率高低变化仅仅是“营改增”中企业关注的问题之一,更多问题在于“营改增”后诸多细节操作问题,这些细节甚至会带来企业营业模式的改变。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曾告诉本报记者,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负最后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营改增”将密集启动。
继去年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今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后,仅剩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未纳入“营改增”。
国务院曾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因此,四大领域“营改增”推进时间仅剩下一年多。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活性服务业在2014年底前启动“营改增”。李雁告诉本报记者,财政部、国税总局在推出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时间表上,是朝着年底前出台政策的目标前进,但是否一定能推出还不确定。
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包括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会依据此前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而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能采用6%的税率。
北京营改增小组成员、gt税务专家陈志坚向本报记者透露,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或通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方案,建筑业的税率定在11%,房地产业的税率则不方便透露。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实施时间最早是2015年1月1日。
而对此时间表,一位财政部人士称基本按此推进,但若没准备好会延迟。
李雁表示,虽然房地产业增值税率未定,但为11%和17%两档税率之一,而业内人士更倾向11%的税率。
陈志坚表示,税负高低不能仅仅盯着进项抵扣,还与公司的管理以及对下游的税负传递等有关。“比如没有进项抵扣,但可以把税负传递给下游,那税负也不会提高”。
挑战重重。
作为“营改增”最难啃的几块骨头,三大行业“营改增”推进依然困难重重。
在生活性服务业,娱乐业税率突然大降让一些人疑惑。而其中酒店业税率如何确定也是一大难题。
另外,李雁称,中国的服务型公寓是算酒店还是房屋租赁呢?按哪个税率征收?一家房地产企业人士对她表示,服务型公寓商家肯定会按照税率低(酒店)的标准,如果依据营业执照来判断,一些商家由此可能改变自己的营业模式。
餐饮业和酒店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也可以向其他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不仅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挑战重重,房地产业更是复杂。
“比如,一个房地产项目完工了,但销售还没结束,若突然实行‘营改增’,税率从5%增加到11%。企业基本完工了,基本上也没有进项税抵扣了,而且它的销售合同都出来了,价格也不能改,那这对企业影响大了。”李雁表示。
另外,房地产商在发包项目时,发包商能否提供增值税发票来抵扣也是难点之一。而建筑行业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业也是很多房地产商头疼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方案。
本文简单从税负影响、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甲供材料税收政策、混合销售业务税收政策、执行过度期政策、财务管理等方面,谈谈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本条是对税收减免处理的规定。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先征后返(财政部门负责退税)等形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9]106号附件3,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9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9〕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中国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中国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中国台湾的航运公司。
中国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中国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9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
合同。
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19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二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国家财政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我国服务业的转型,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在这项税制改革中,也可以消除税收体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给制造业、服务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减轻这些行业的税收压力,进而降低我国整体企业的税负。在税收改革还没开始之前,因为企业的营业水平普遍比较高,促进很多企业把很多服务项目纳入到税负较低的增值税的范畴,以减低税收的压力。但是,在税制改革后,取消了营业税,新增了增值税,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必须对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的目的。
实施税收改革后,不同的行业因为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同,税改对企业负税的影响也不同。比如,对于有形的动产服务来说,税改前该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用来购置设备、机器所产生的增值税不可以用来抵扣的,给企业增加了税负。但是税改后,在增值税领域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相关的文件,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也可以抵扣大量的进项税额,所以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也有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这些企业主要是人力成本比较高的企业,因为企业的主要收益是靠知识技术带来的,销税额多而进项税额少,比如交通运输业,虽然企业购置的运输设备、燃油和加工修理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大部分企业很少更换设备,所以产生的燃油费只能在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才能完成抵扣,这样一来,企业的税负没减反而增加了。
2.3对企业发展能力产生的影响。
此次的税制改革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原有的税制改革也能给予这类企业一些优惠,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问题。在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中,只要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就可以执行3%的增值税税率,这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税负压力。同时,由于很多中小企业自开发票,经常做出一些特殊化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身议价能力,这部分企业很容易受到税制改革的不良影响。
以这次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例,可以发现,从改革最初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建立新的税收制度,但是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服务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模式的调整。上海试点的税收方案,提高了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的营业税,物流的配套服务也在原来的营业税的基础上,转变成增值税时,提高了1个百分点。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调整后的税率大大提高了。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实行税改后,占运输企业总成本35%的人力成本、路桥费等,这些费用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的实际税率大幅增加,有些企业甚至要承担2倍以上的税收负担。
3企业应对税改之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可以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不合理的问题,还可以实现第三产业的结构性减税,降低产品的资源消耗,节省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消费。企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企业的发展能力大大增强了。面对此次税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1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在税制改革后,企业要开展市场调查工作,研究同类行业的产品情况,了解竞争产品的定价、服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负税情况。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预测企业的成本,以此为依据,确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价,充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制定出符合消费者愿望的产品价格与投入数量。加强企业的稳定性和抢占市场。
3.2选择信誉好的供应商,重视潜在客户。
企业一方面需要维持和以前长期合作的对象的关系,共同制定互利共赢的合作方案,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开展新的合作关系,对业务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审定。在新的合作关系中,企业应该考虑到合作对象的信誉,选择信誉好的增值纳税人作为新的供应商。同时,在和小规模的纳税人合作时,应尽力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此加大进项税额,增加抵扣的金额数量。最重要的是,企业管理者应该具备长远的眼光,发现潜在的客户并及时进行开发,采取多种市场营销政策,以此增强企业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
4加强成本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
传统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企业的要求。企业应该突破传统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以适应税改的需要,增强自身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做好成本的`预算工作,制订成本效绩考核目标。在完成目标制订后,对其完成的效果进行验证和考核。采取客观的评定方式,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比如,对顺利完成成本目标的管理人员进行物质奖励,对没能完成成本目标的管理人员进行降职处罚。通过严格的奖惩制度,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控制成本的费用,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
5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工作。
营业税改革对企业税负、经营架构产生一定的有力影响,为了让企业在税改中减轻税收压力,可以通过积极进行纳税统筹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在税改背景下,许多企业采取混合销售行为,对这种行为一般采用高计税收的征收方法。企业应该积极进行纳税统筹工作,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进行分别核算,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达到细化业务板块的效果。对于即将面临改革企业来说,可以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等到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后。但是,对于原本就归入到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税改后再购买试点的应税服务。以上海某一物流公司为例,在此次税收改革中,被归入了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因为该企业存在较多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装卸搬运、代理报关归入到物流辅助业服务的业务版块,并且进行分开独立核算,降低了增值税适用率,也减轻了企业负税。
6结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收的税收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我国经济最好的选择。本文通过上海试点的改革情况,分析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在传统的税制中企业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有:对企业经营架构、企业税负、企业发展能力的影响,以及从短期试点看税改对企业的影响。企业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对策,充分利用税改的契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减轻企业税负,重新确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选择信誉好的供应商,重视潜在客户;加强成本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等方法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6]向爱兵.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评述[j].中国市场,2014(49).
[7]陶成,张悦,袁经纬,等.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4(10).
[8]李雪.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3(3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三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四
答:根据财税〔〕36号规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纳税人信息确认工作如何进行?
答: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请纳税人关注国税部门通知(电话、短信等),主动配合完成信息确认。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携带:《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营改增后有哪些税收暂由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部门暂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营改增后,我市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改增纳税人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纳税人请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有关营改增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省财政厅网站(/)、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全省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联系。
应纳税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五
营业税主要是按照营业额收税款的税种,主要适用于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的个人或者企业,营业税的征税不受费用成本的影响,存在着重复纳税行为。而增值税的主要特点就是可以扣部分税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劳务或货物的增加值作为税基,能够用于抵扣外购劳务和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款。通俗地讲,“营改增”就是我们所说的将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即将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
二、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积极利好影响。
(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情况,提高企业利润。
从我国的税制结构来看,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二者分立并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这种情况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积累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了其不合理性,如营业税流转环节非常多,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同时,由于征收范围不同,征收增值税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同样导致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并且提高了企业的利润。
(二)有助于提高企业积极性,升级企业设备。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企业的资产中,很多资产都是大型的生产设备,价值相对较高,“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无法使用增值税进行折扣,企业不得不最大限度地使用资产,尽量减少固定资产折旧,而企业对设备升级改造比较抵触,积极性不高,这就造成了老旧设备24小时运转,高污染、高能耗问题严重,从整体上看,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度。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这样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得到解决,企业的积极性逐渐提高。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不断推进,很多目标按照既定的规划实现了,但是由于税制不合理,导致第三产业受到影响,不能能够顺利发展和壮大,因此,调整税制结构,进行“营改增”工作势在必行。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大力推行“营改增”政策是正确的,对于优化产业结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服务业的稳定发展。
三、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弊端。
(一)实施“营改增”政策可能造成建筑业资金链断裂。
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运营过程中,很多的成本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使得建筑业成为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负不降反增的行业之一。对于建筑业来讲,一方面其上游企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使得建筑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建筑施工过程中很多材料的季节性比较强,如砖、沙石等,这部分材料大多都是农民进行经营的,同样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使得建筑业资金占用情况严重,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
(二)实施“营改增”政策可能增加交通运输业的压力。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可以为整个社会提供基本的运输服务,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做用,也是人、物、信息传递的物质基础。但是对比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后的情况看,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明显增加,这也就增大了交通运输业的压力,主要原因就是税率提高,过路费及站场代理费等费用不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
四、应对“营改增”政策的举措。
(一)企业需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
从整体上来看,“营改增”政策可以减轻大部分行业的税负,但是也会增加一部分企业的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应对“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从而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确保企业可以从容应对“营改增”改革所带来的税负变化。
(二)企业需要调整具体经营策略。
对于企业来讲,应对“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冲击的最好方法就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并且深入地研究“营改增”政策,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财务、运营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经营管理策略。而具体的操作就必须充分考虑投资和经营两方面。首先,在经营管理方面,企业应当明晰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针对增值税制定有效的可行性税收筹划举措;其次,在投资管理方面,企业应当关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购进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抵扣。
(三)合理运用政策,理性投入资金。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这在客观上对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尤其对固定资产占比高的行业,促进作用尤为明显。“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这类行业的发展,使得资金投入逐渐聚集,进而促进技术设备的升级换代。此时,更应该充分了解政策,运用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理性地投入资金,保证技术设备在升级换代后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效用。
五、总结。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一些行业的影响逐渐显现,如交通运输业、回租业务、建筑业及现代服务业等。从整体上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各行各业健康稳定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负不公平、不均衡的问题,同时也完善了增值税税收链条,保证了增值税税收链条的连续性。当然,“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时间还很短,相关政策与实际情况仍然处在磨合期,对于企业来讲,更多的工作应当是不断地分析自身特点,认真地研究政策,在结合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在逐步适应新政策的过程中,不断地趋利避害,从而达到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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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郝芳芳.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济发展的作用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1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六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国家财政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我国服务业的转型,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在这项税制改革中,也可以消除税收体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给制造业、服务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减轻这些行业的税收压力,进而降低我国整体企业的税负。在税收改革还没开始之前,因为企业的营业水平普遍比较高,促进很多企业把很多服务项目纳入到税负较低的增值税的范畴,以减低税收的压力。但是,在税制改革后,取消了营业税,新增了增值税,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必须对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的目的。
实施税收改革后,不同的行业因为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同,税改对企业负税的影响也不同。比如,对于有形的动产服务来说,税改前该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用来购置设备、机器所产生的增值税不可以用来抵扣的,给企业增加了税负。但是税改后,在增值税领域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相关的文件,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也可以抵扣大量的进项税额,所以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也有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这些企业主要是人力成本比较高的企业,因为企业的主要收益是靠知识技术带来的,销税额多而进项税额少,比如交通运输业,虽然企业购置的运输设备、燃油和加工修理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大部分企业很少更换设备,所以产生的燃油费只能在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才能完成抵扣,这样一来,企业的税负没减反而增加了。
2.3对企业发展能力产生的影响。
此次的税制改革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原有的税制改革也能给予这类企业一些优惠,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问题。在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中,只要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就可以执行3%的增值税税率,这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税负压力。同时,由于很多中小企业自开发票,经常做出一些特殊化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身议价能力,这部分企业很容易受到税制改革的不良影响。
以这次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例,可以发现,从改革最初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建立新的税收制度,但是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服务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模式的调整。上海试点的税收方案,提高了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的营业税,物流的配套服务也在原来的营业税的基础上,转变成增值税时,提高了1个百分点。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调整后的税率大大提高了。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实行税改后,占运输企业总成本35%的人力成本、路桥费等,这些费用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的实际税率大幅增加,有些企业甚至要承担2倍以上的税收负担。
3企业应对税改之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可以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不合理的问题,还可以实现第三产业的结构性减税,降低产品的资源消耗,节省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消费。企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企业的发展能力大大增强了。面对此次税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1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融合的趋势正在加快,促使着我国税收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并且向着国际税收体制看齐。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存在着很多问题,税种设置不合理,重复征税的问题突出,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为了解决传统的税制带来的问题,需进一步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增强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我国从1月在部分地区开始了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逐步地完成了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换。虽然从上海试点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但是也突破了我国传统的税收制度,创新了一种新的税制,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在1994年就颁布了增值税的制度,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里,营业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的税收行为,为我国的税收制度提供了基本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球经济趋势的发展,在当前的税收制度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中的营业税并不能按照增值税的制度自动抵扣,还有营业税纳税人外采的货物所产生的增值税也不包括在内,这就给企业缴纳营业税带来了难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为了振兴服务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我国加快了税收制度的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部联合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个方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并且首先在上海进行了试点,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进行试点,在现行的增值税和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信息技术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方案。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中的税率安排为: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对建筑安装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为建筑业增值税及附加(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税负包含: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建安营业税及附加。
(一)未改前的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通用措施费、专业工程措施费)、间接费(含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营业税及附加)构成。
上述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含税价。
措施费及间接费、利润的取费办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通用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规费(含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相应的费率计列。
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
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
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即材料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其税负是一样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材料甲供与材料乙供在税负上存在差异,因为若材料乙供,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若材料甲供,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举例如下:假设其他工程成本5000万元,材料3000万元;材料甲供方式下,在假设甲供材料不再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则工程总造价为9060万元;材料乙供方式下工程总造为8880万元;材料甲供方式增加工程造价180万元(若甲供材料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则差异更大)。
如何在税收政策上,或在实务操作上规避材料甲供增加税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因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增值税率为17%,所以提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要分别核算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1%、17%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税费。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工期长,合同执行期长,这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如何过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正如本文第二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影响”所阐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工程概预算构成、取费费率调整、工程量清单构成等诸多方面的调整,很难在不改变合同价、不影响合同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合同进行修改。
过度期政策方案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前签订的建安合同,执行旧政策,缴纳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后签订的新合同,执行新政策,缴纳增值税。
该方案的好处是不用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维持原有合同计量、计价条款,不影响合同各方利益。
主要弊端是施工单位要区分执行日之前、之后的建安合同,分别核算,尤其是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及营业额,增加工作难度。
另外,在税务征收管理上,因为一个单位可能就类似业务存在2种税收政策,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过度期政策方案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后,所有建安合同均执行新政策,即均改征增值税。
该方案的好处是便于税收征管,也便于会计核算。
弊端是需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前的建安合同进行修改调整,须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材料及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取费费率、税金计取相应调整,影响合同各方利益,存在执行难度。
(一)以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
因营业税改增值税,计税方法及税负成本有了变化,所以在财务分析及评价中也有所变化。
如上文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较乙供材料增加工程成本,甲供材料是不利的业务模式。
再比如机械作业替代人工作业的财务评价中,增收营业税时,是含税机械费与人工费进行对比,改征增值税后,应是不含税机械费与人工费进行对比,因为机械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要求进行认证、办理抵扣。
因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向要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若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进项税应由对方承担,即采购价应为不含税价。
施工单位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要求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相关事宜,按要求办理增值税进项抵扣。
参考文献:
[2]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十九
论文摘要: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现实中,这项税制改革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我国于在上海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结果显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基于此,文章首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作了简要概述,然后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影响作了深入分析。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在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篇二十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利用郑州重要的内陆交通枢纽的有利条件,加之郑州航空港空域条件又比较好,航线接入较为方便,其产业基础也很良好,形成互动发展的良好态势,因此成为我国首个被列为国家战略一部分的航空港实验区,目前来看,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呈现蓬勃发展、快速前进的态势,但其发展时间比较短,尚处于开始阶段,还需要一系列动力机制的带动,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帮助,还有一些发展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国家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可以通过结构性减税推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有效建设。
(一)总体税负方面。
国家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可以改变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缴的重复纳税现象,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税负繁重且税负分布很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革新。而改革后交通运输行业只需缴纳11%的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部分,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的减负必然会使交通运输行业的流转税总体税负降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高科技产物,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改革的背景下,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正好可以抓紧时机,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好处,积极进行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综上所述,国家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避免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重复纳税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流转税税负,从而推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进一步发展。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购进收入比重过低的情况下,其税负可能会出现不降反增情况,原因则是税费抵扣。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处于建设初期,需要购进大量设备和器材,固定资产的大量投资致使其有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税负减轻。
(二)收入、费用及利润方面。
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费用方面,会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成本费用项目下降,其中包括固定成本和流动成本;在收入方面,会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规模降低。但是就收入和费用降低速度方面,成本费用的下降幅度明显大于收入的'下降幅度,因此会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利润增加。
(三)财务分析方面。
增值税的记账手法与之前的营业税有所不同,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核算内容由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改变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利润率等方面也会受其影响,因此会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财务报表的数据及结构造成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财务分析的数据。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会使航空港实验区税前扣除项目减少,比如像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购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产生变化等,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五)研发和创新方面。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有利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增加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研发和创新工作,可以改善和优化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发展结构,加之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更是增加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研发和创新的积极性和意愿,从而促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向更高层次发展。
(六)纳税申报、会计核算方面。
“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加了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核算难度以及复杂程度,影响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以有效促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加强其会计核算工作,增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有效提高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财务核算的规范性,有利于加强其经营管理,提高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综合竞争力。
三、针对郑州航空港试验区建设的建议。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应当结合当下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抓住机遇,有效利用税收改革后的有利影响,积极像国家政策靠拢,利用国家和政府这一动力机制有效激励技术创新,提高航空港的产业技术水平,优化其产业结构,带动郑州航空实验区建设的更好进行。
四、结语。
笔者在阐述了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本身的发展现状,分析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的主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必须有效结合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方能快速高效健康发展,从而提高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竞争力,进而促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