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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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一
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近一时期以来,传统村落遭到破坏的状况日益严峻,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迫在眉睫。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我县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省住建厅等六厅局《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14]1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218号)文件要求,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三)主要目标。使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一)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和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河塘沟渠等公共环境。
(三)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
(四)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落实责任义务,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村民和公众参与,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预警和退出机制。
(一)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间的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避免“插花”混建和新旧村不协调。注重村落历史的完整性,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时期的风貌。注重村落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二)保持传统村落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照搬抄袭。注重文化遗产形态的真实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三)保持传统村落的延续性。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注重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一)挂牌保护。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二)制定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抓紧编制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纳入保护发展规划。
(三)加强建设管理。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四)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卫生等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探索建立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
(五)做好技术指导。制定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每个传统村落要确定一名驻村专家,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王永华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毕吉平,县委农工委常务副书记高贵元,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朱晓辉,财政局局长张国平,住建局局长贾彦庭及天长镇、于家乡、南障城镇乡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副局长何秋文、住建局副局长张录荣、旅游局副局长李笑梅、文广新局副局长马佶、环保局党组成员苏吉海。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副局长何秋文兼任。
(二)明确责任义务。县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责任,是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和项目招标人,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并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传统村落项目村集体及“两委”负责人,负责组织村民参与方案设计工作,确定传统村落设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应成为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要与传统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签署日常保护责任协议,明确各方保护权利与义务,按规划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住建、规划、旅游、文广新、文物、环保、财政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项目实施监管。住建局牵头负责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做好与保护规划的衔接,建设单位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机构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内容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工程监理。旅游局负责策划旅游开发模式,打造精品旅游线路。文广新局、文物局负责挖掘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底蕴,讲好“乡村故事”,做好宣传工作。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政府采购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村落各类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记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村内基础设施整治等项目的实施情况。推动建立健全项目库,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选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四)加强项目公示制度。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信息录入一事一议信息监管系统,项目实施主体应公开项目内容、合同和投资额等,保障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为按时完成任务,相关部门应倒排时间、挂图作战。2015年2月底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设计方案,确定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3月15日前,完成县工作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规划设计图并报省、市审核备案;3月底,将省、市审批后项目预算评审。4月份,组织招投标工作。5月-7月,组织项目实施;8月底项目完工,进行工程决算评审,组织专业和综合验收工作。
七、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已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编制的项目设计成果,要在项目村主要位置进行展示和公示,增加村民对规划设计的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新闻、网络、报刊、宣传展牌等方式,扩大传统村落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营造保护的良好氛围。
由乡镇政府牵头,县委农工委、县法制办协调,成立项目执法联动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其他阻挠传统村落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二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于继承和弘扬我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县先进文化建设,立足于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以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为重点,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使我县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历史环境和传统建筑风貌得到有效保护,居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提高,为全县悠久文化的传承、地域文化特色的延续提供保障。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三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做好受到破坏、基础设施问题突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项目建设。按照规划安排,分年度逐步实施。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依据保护规划,制定资金详细使用方案,明确规划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技术方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时完成保护工作任务。
(四)协调发展,持续保护。在完善基础设施和加强环境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貌改造提升等工作,增强传统村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开发利用。
(五)科学指导,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整体推进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充实各级管理队伍和技术人员,并与落实经费、完善装备、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倡导公众参与,着力推进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四
传统文化课程是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之一。开展好传统文化课程对构建和谐校园,文明校园,书香校园,对拓宽学生的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实践领域,对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丰富学生的人生积淀和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传统文化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区教研室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传统文化课程的实施,使学生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吸收传统文化的智慧,提升学生的文化品位,厚重学生的人生底蕴,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通过实施传统文化课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培养热爱传统文化的情感,掌握学习传统文化的科学方法,养成学习传统文化的良好习惯,积极参与校内外的传统文化活动,自觉拓展学习视野。
2、能力目标:通过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培养自省能力,自我批判能力,具备判断是非和初步的人生规划能力,具备在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的能力,具备通过所学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课程的学习,激发学生对学习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爱,形成自觉珍视和传承传统文化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千学万学学做中国人。
传统文化对学生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对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教师要正确把握课程特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开展教学活动,努力提高传统文化课程的教学实效。
(一)备课要求:教师备课是课堂教学的起点与基础,是进行有效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可靠保证。
1、做到学期备课。系统了解学期教学内容,掌握教材的编排体系,科学制定教学进度和教学计划。
2、做到单元和章节备课。掌握本单元和本章节在整个教材中的地位、作用、教学的要求和重点。
3、分析教材的重点、难点、疑点、亮点、特点、焦点、盲点,并确定与学生认知特点,生活现实的结合点,通过对传统文化内涵的充分开掘,创造性地研究和使用教材。
4、认真研究学生的心理渴望,根据学生已有的学习水平和兴趣,分析学生群体特点和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照顾学生个体差异。
5、教师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找到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创设自己的教学设计,做到扬长避短。
6、加强集体备课。以教研组为单位,固定每单元一次在教研活动室进行。
集体备课,每次集体备课都提前安排好备课内容和中心发言人,教研组长做好考勤记录。
(二)上课要求:传统文化课堂共5套教材,每年级各一套。建议每课采用1课时处理,个别内容可以适当增加或合并课时,但不能减少课时,更不能挪用,挤占课时。课时的处理与要求:
(1)要积极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置身于古人的世界,体会古人的情怀。
(2)指导学生通过利用工具书,查找资料,自主解决教材中的疑难。
(3)要通过范读,齐读,领读等多种方法,激发学生的朗读兴趣,同时要适时交给学生朗读的技巧和方法,让学生在朗读中使学生在朗读中感受语言的精妙,领会传统文化的精髓。
(4)在熟读的基础上,要强化学生的背诵训练,让学生对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名句,段落要烂熟于心,丰富学生的知识积淀。
(5)要加强对学生诵读效果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针对问题改善方法。
(6)要依托教材内容进行适当的引申、拓展,开拓学生的视野,要让学生通过传统文化课的学习从古人身上学会认识世界,丰富人生。
(7)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根据所学内容自主搜集资料,进行拓展阅读,并将自己搜集和整理的优秀作品介绍给同学。
(8)要根据学生的生活实际适当开展讨论,反思等活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9)可根据教材内容适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从过参观、访问、游览的形式亲身体验传统文化的社会意义。
(三)教研要求:教学研究活动是教学管理的重点环节,要充分发挥教研组的。
作用,推动学校传统文化课的实施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1、由教研组长负责,每两周开展一次全校性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在传统文化课程实施过程中的新做法,新经验。
2、每学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传统文化优质课评选”和“传统文化课程优秀论文评选”活动,通过活动促进教师教研水平的提高。
1、传统文化课程为学生必修课程,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按时上课,不得随意挪用,挤占课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必须及时填写调课单,报教导处审批后方可调课。
2、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认真备课,不得不带教案进课堂,学校将对备课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每发现一次,扣教师责任制考核1分。
3、教师应积极探索传统文化课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对提供全区公开课和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教师,在评先树优,责任制考核上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奖励。
4、学校将传统文化课程培训纳入校本培训,定期对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教师要按时参加,做好记录,学习结束后,学校将统一组织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要给予责任制扣分处理。
5、教师应积极上传优秀教学案例和课件,丰富传统文化课程资源。学期末,学校将根据上传情况给予奖惩。
6、教师应具有资源开发和利用意识、通过网络、图书、社会文化设施、人文景观等多种途径对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实践活动。
1、评价过程要以过程性评价为主,建立学生学习记录袋,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文化积累、情感体验、活动表现等进行过程性记录;要采用等级制评价,使用口试、观察、访谈、作品分析和活动情况记录等形式,避免笔试形式,要将评价结果纳入《快乐成长》手册。
2、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性原则,要关注学生的每一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不断获得学习的兴趣和发展的动力。
3、要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兴趣、态度和情绪;关注学生阅读兴趣和文化视野的拓展;关注学生把握和内化传统文化精神,形成自己的价值追求和人格内涵的过程。
4、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指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相互评价,还可以请学生家长参与评价,使评价成为学校、教师、学生、同学、家长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
6、要通过“书画比赛”、“传统文化考察”、“传统节日体验”等活动,关注学生参与活动的情感态度以及活动过程中合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五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无比珍贵和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各族儿女的乡愁,是大美黔东南的名片。目前,我州共四批30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4153个传统村落的7。44%,占贵州省545个的56。70%,位居全国地州市级第一。近年来,我州在强化组织领导、建章立制等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在加大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投入上下功夫,在举办“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打造村落旅游示范村等平台建设上下功夫,着力推进传统村落又好又快发展。
一、保护发展工作现状。
(一)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一是在出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单位职责,规定建设红线范围,制定奖惩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二是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督查、研判,充分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调整州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村寨建设中心人才配置,建立黔东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州级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及组建黔东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联盟。
(二)强化保护发展规划。
一是完成309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和建档。其中,300个已通过住建部技术性审查,9个正在整改完善,273个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二是下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传统村落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是编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传统建筑参考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使用,规范村民建房。
四是出台《黔东南州中国传统村落“十三五”保护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特色产业等工程,加快推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大资金投资。充分用好用活各级资金,启动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民居修缮、文物保护、步道建设等项目,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目前,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共计95451万元,拨付到各县市项目实施部门68709。67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1804。86万元。
二是大力推进传统村落消防改造。针对我州村落为木质结构特点,为有效防控火灾隐患安全,实施消防常高压系统建设,在完成100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改造基础上,20将全面完成209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村落消防安全管控能力。
(四)探索保护发展途径。
一是政府主导的旅游开发模式。通过政府投入对村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通达条件进行改善,引导发展乡村休闲、观光旅游等业态,如西江苗寨、肇兴侗寨保护发展模式。
二是建生态博物馆保护传承模式。通过合作、自建、捐建等模式,将文化遗产原状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在的环境中,如黎平堂安(侗族)、隆里村生态博物馆(汉族)保护传承模式。
三是村企合作保护模式。加强与大企业合作,促进企业资金技术与传统村落资源有效联姻,如以腾讯公司与黎平铜关村、中国西部文化生态工作室与黎平地扪村为代表的村企合作保护模式。四是村民自治保护模式。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促进村寨社会结构、文化结构、产业结构的保存以及村寨风貌完整性,如以雷山上郎德、从江岜沙为代表的村民自治保护模式。
(五)培育产业推动发展。
一是规划建设传统村落旅游示范村,通过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开展村民培训等项目,示范村落得到极大的提升和完善,为我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路径探索上迈出重要一步,20我州规划建设黎平县四寨村等8个示范村,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开展村民培训等116个项目,完成投资6850万元,示范村落得到极大的提升和完善。
二是通过积极发展“互联网+村落资源”,着力打造民族村寨品牌,借助互联网平台将特色农产品、文化产品等进行销售,拓宽当地群众增收的门路,促进村落保护发展的良性互动。如肇兴千户侗寨、雷山郎德苗寨、从江岜沙苗寨等传统村落开发乡村旅游,极大提高了这些传统村落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知名度,旅游等产业成为提高当地老百姓收入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实现了经济社会效益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双赢。
(六)搭建保护发展平台。
“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和年连续成功举办两届,实现了将峰会办成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特色化文化交流盛会的目标,搭建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发展的重要平台,率先唱响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好声音,使黔东南在贵州在全国甚至世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赢得了先发优势,开启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发展的黔东南新篇章。
二、存在主要问题。
我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州村落产业发展和业态培育依然滞后、建设性破坏和破坏性建设依然存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依然不完善、贫穷落后依然是村落的主要标签,等等问题。
(一)保护压力大。
黔东南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设立专门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但没有形成从上到下完整的约束保护体系。如从党委和政府整个层面来讲,从决策到推动执行,没有一套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保护工作还没有真正走向法治化、制度化、机制化。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影响以及交通条件的大幅改善,居住在传统村落的群众期望改善现状,拆旧建新、房屋扩建的现象比较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后借鉴外来现代建筑风格,传统村落建筑形式和布局被打乱;同时,交通条件的改善带动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部分传统村落在旅游发展中缺乏整体规划,导致产业较为低端和同质化;打工潮兴起导致部分农村空心化,民间技师工匠外出打工或改行,传统工艺濒临失传;城市建筑模式向农村蔓延建设性破坏问题比较突出,使得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和压力。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
通过近些年的建设投入,全州村落人居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安全隐患大,一些农村生态环境、消防隐患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黔东南州传统村落90%以上的建筑为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加上大多数村寨分布在交通条件落后山区,房屋依山而建,较为密集,无防火隔离措施,随着农村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器产品不断增多,村民用电负荷剧增,部分村民电线标准低、电线老化、用电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极易引发火灾,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队伍不健全,成为传统村落被毁和消失及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大隐患。
(三)村落脱贫面大。
黔东南州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扶贫攻坚任务重,是贵州省乃至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主战场,是贵州省贫困人口分布集中,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地区之一。我州有16个县被纳入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占国家片区覆盖县数82的19。51%,占贵州省覆盖总县数44个的36。36%。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4个,占全州16个县市的87。5%。我州村寨多分布散,传统村落大多数又集中在“雷公山、月亮山”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通村公路等级低,出行难、运输难,信息闭塞,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难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传统村落大多数以传统农业为主,增收渠道单一,农民增收困难,要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任务十分艰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包括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养老支出、电脑手机设备支出等)的提高,这些依靠传统农业的传统村落,收入不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四)保护资金少。
黔东南州传统村落建设涉及面广,山大沟深,交通不便,公路路况差,通电、通水、通路户均投资高,自然灾害频繁,基础设施遭水毁、塌方等损失严重,资金需求量大,除国家、省投入部分资金外,所在县市均没有配套能力,群众自筹能力较弱。除少数乡村旅游发展比较好的村寨外,大部分村寨没有村集体经济,无力对村寨进行有效保护和建设。而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获中央补助资金每村大概300万元左右,省级少量扶持资金,州级陪一点专项资金,这一些资金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简直的杯水车薪,我们做个详细初算每个传统村落要建成样子,每村至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缺口量大,投入资金少。
(五)产业层次低。
黔东南州80%以上的'传统村落是以传统农业为主,这些村寨多数地处山区,耕地多为梯田,人均田地也较少,设施建设滞后,不便于机械化,大多数农村仍以传统农业为主,产业发展单一,农业产业发展效果不明显、难以发挥产业链的作用。近些年来,农品价格增幅不大,传统农业相对其他产业,受益较低,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因此,单纯依赖传统农业增加收入的空间非常有限。刺绣、银饰、工艺品特色手工艺产品规模和档次不高,产品附加值开发不足,市场开发欠缺,缺乏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不完善,核心竞争力弱。除少数村落因发展旅游而获益外,多数村落的主要产业依旧保持传统农业,农民增收缓慢,集体经济收入低,加上地处偏远、交通非常的不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通村公路等级低,出行难、运输难,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多,原住民文化程度低、素质技能低,村寨内地势较陡,产业发展投入大、收益小,很难形成整体效益。
三、对策建议。
为让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篇章从黔东南掀开,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典范,也要从黔东南竖起。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在脱贫攻坚、全面小康战略背景下,实现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彰显黔东南特色体现黔东南文化价值的发展新路,更好保护发展传统村落、发掘文化价值、提升群众生活,推动全面小康的新路,让黔东南成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标杆和旗帜。
(一)坚持规划先行,抓好综合整治设计。
按照传统村落规划编制要求,加快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继续优化完善前三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抓好第四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力争年底前完成第四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立足于村落实际和大局工作的要求,轻重缓急、统筹实施,对重点打造的传统村落要在原有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和深化,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旅游资源以及生态资源,抓好村落综合整治项目和设计,在传统资源保护、新建项目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基础设施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深化成项目施工图纸或现场指导,真正起到指导项目建设的工程蓝图作用,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效措施。
(二)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村落人居环境。
围绕满足群众增长需求、发展乡村旅游、带动扶贫摘帽的要求,按照《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施方案》(黔东南党办发〔2016〕7号)抓好着力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信息宣传、文物保护、新村安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消防改造、村落清洁、人畜饮水、特色产业、和谐家园等十一大工程,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有计划实施好传统村落项目建设。优先抓好消防设施建设,采用消防常高压系统建设,力争在底完成前三批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改造任务,消除我州农村木质结构连片村寨消防隐患。优先抓好文化保护。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体系,要以建设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抓手,建成一批文化宿地、古建筑群保护维修工程、重大遗址保护工程、文化乡镇、文化村,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示范村,将一批传统村落建成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同时对重点打造的传统村落要按照示范村规划建设要求,实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景观绿化、综合防灾减灾、新村建设、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整体景观、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配套服务项目、开展村民培训等示范项目,积极整合各类资源,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为实现全域旅游,推动农村村貌美起来、农村经济活起来、农民群众富起来。
(三)注重平台建设,促进村落提升转型。
要打造一批传统村落示范点。总结推广2016年打造8个示范村建设经验做法,继续实施中国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示范村建设,抓好中国传统村落的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景观提升、精品民宿打造、配套服务完善等工程建设,利用传统村落文化、旅游、生态等资源,将传统村落打造成旅游精品村寨。争取国家支持建设集中连片地区旅游扶贫示范区和乡村旅游示范区,到建成更多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寨。要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发展平台。继续办好“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等重大节会,承办世界古村落大会等世界级活动,谋划打造一批重大平台支撑载体,推动培育壮大一批精品客栈、精品民宿等产业,以示范带动群众广泛参与,把传统村落相关产业发展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共享经济品牌。
(四)培育特色产业,增强村落发展后劲。
总结推广2016年打造8个示范村建设经验做法,结合各村落自身实际,以“农文旅一体发展”为抓手,充分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旅游资源以及生态资源,大力实施传统村落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有机农村和特色农业,突出抓好林下经济、稻鱼、稻蟹、稻虾等共生体系,着力生产中高端农产品,生产方式上要生态化、绿色化、有机化,注重休闲、体验、观光,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原生态走向现代文明的生态。突出山地旅游、民族文化旅游、休闲观光旅游、健康养生旅游,培育传统村落+农业观光、+森林康养、+手工艺品、+文化体验、+山水风光等业态,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利用的有机衔接,在村落保护的基础上,嵌入旅游服务设施及景观设计,提升村落服务功能及品味,重点抓好月亮山片区和雷公山片区两个片区传统村落苗侗游线建设,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精品旅游村落和线路。大力发展民宿经济,通过鼓励村民出租、转让闲置民居或房屋入股等方式,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示范村按照1个村不低于50间精品客栈+30间精品民宿(简称“5+3”)规模建设,建立村民自愿广泛参与的旅游开发运作和利益分享机制,让传统文化元素变成村民致富的“摇钱树”。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刺绣、蜡染、银饰等民族民间手工业,推广宣传民族特色、地域特色食品、纪念品的生产和营销,高品位的民俗风情歌舞表演、民族竞技活动、特色饮食品尝,打造民族文化消费、体验与传播的新平台。
(五)加强市场运作,激发村落发展活力。
启动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整体景观、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配套服务项目、开展村民培训等示范村规划建设,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方式,由州级目标公司――贵州传统村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各县平台公司合作成立目标公司,明确利益分配,建立起示范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州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依法将示范村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融资,引进一流的团队,承担示范村主要项目的建设实施。在运营管理上,形成目标公司牵头主导,村“两委”、村民积极参与的管理运营机制,引进国际水平酒店管理公司负责酒店运营管理,提升品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坚持国际视野,创新文化体验旅游项目,充分吸引高端旅游客群。
(六)探索共享机制,实现村落脱贫小康。
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目标的要求,坚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坚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为老百姓,充分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老百姓利益相结合,探索脱贫收益模式,调动群众参与保护、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增加老百姓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民宿经济,利用村民出租、转让、置换闲置民居或房屋改建为精品客栈、精品民宿,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列入改造对象,探索老百姓入股利益分享机制模式,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以人口、户头、房屋、田土、生活习俗、民族文化、农耕文化等资源要素作为收益分配,安排一些就业岗位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考虑老百姓利益,让他们共享开发收益,不断增加收入来源。建立精准扶贫机制,通过旅游示范带动,探索“政府+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经营分配模式,在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公司发展利益时,要充分考虑老百姓利益,优先考虑扶贫对象,做好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真正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民、农民变股东,确保村民每年现金收入实现增长,确保贫困户收益率先脱贫。同时,要确保示范村集体保底收入,目标公司在正式运营第一年内要拿出一定资金给予村集体经济,视情况逐年递增,增强村集体自我“造血”能力。
(七)强化法制建设,推动村落和谐发展。
坚持立法引领保护,增强责任意识。加快出台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列,明确村落保护红线及州县乡村四级各级各部门职责,做到事有人抓、事有人管,层层分解落实下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增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法律强制约束力,使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让独具特色的传统居民、民族文化、民族工艺等得到保护和传承发展。坚持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积极引导村寨建立完善村规民约,把立法和制定村规民约结合起来,对传统村落进行严格保护,促进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利用、建设、经营等各方面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文化制度建设。实施“活态文化传承工程”、“创意乡村发展工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科学挖掘、合理利用和创新发展。加强经济制度建设,尊重村民主体地位,调动群众参与示范村建设的内在动力,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让群众获益。强化社会制度建设。抓好宣传,开展村民素质提升培训,强化“家园意识”,形成“人人是村落形象,处处是美丽环境”的良好氛围。抓好引导,积极引导全体村民的理解和参与,目标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保护和奖励资金,鼓励村民对村落开展自我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六
海峡两岸之间最重要的、坚不可摧的纽带,是我们共同享有的、从同一个祖先那里传承而来的。它沟通着我们南北两岸,是大陆与台湾密不可分的联系。
两岸文化与两岸,就像血液之于血管一般,是两岸人民团结在一起的有力证据,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而我们,也应当将传承两岸文化视为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应当通过不断的交流与研讨,来沟通两岸情谊,保护、延续我们特有的文化。
两岸文化有哪些?若你真有心,就会发现两岸文化早已浸润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同宗同源,同说汉语,同说汉字,更有着几乎一模一样的习俗。不必说两岸共同的特色美食蚵仔煎、春卷、肉粽等,也不必说两岸基本一致的方言——闽南话。单是那发源于台湾本土,由台湾同胞和福建人民共同培育与喜爱的地方戏曲剧种——歌仔戏就值得我们好好探究。
歌仔戏自诞生后,两岸戏班及艺人演出交流不断,作为海峡两岸人民共同创造、拥有的宝贵艺术形式,它是维系两岸人民的精神文化的一条重要纽带。
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受现代文化艺术形式和流行风尚的影响,歌仔戏的发展空间极快地缩减了。歌仔戏现在主要在中、老年人之间流行;极少有青年人对其感兴趣,这种现状极大地影响了歌仔戏的延续与传承。
在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倡议:
一、多了解两岸传统文化,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二、关注诸如歌仔戏、布袋戏、妈祖文化等传统文化的传承,自觉保护这些文化遗产。
三、多领会这些文化的美妙之处。
两岸传统文化是我们共有的财富,我们一定要自觉地爱护、传承它们。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七
在学校的倡导下,我于2015年2月18日-2015年2月20日走访甘肃省兰州市河口村,以主题为“乡村记忆——走访河口传统村落”展开调查。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前言:中国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的突飞猛进,我国的自然村落数量锐减。传统村落的消失还不仅是灿烂多样的历史创造、文化景观、乡土建筑、农耕时代的物质见证遭遇到泯灭,大量从属于村落的民间文化——非遗随之灰飞烟灭,少数民族的聚集地也濒临瓦解。所以,保护村落文化,势在必行。
传统建筑:民居传统商业祠堂驿站防御非遗名称:铁芯子制作技艺。
河口乡河口村位于庄浪河与黄河交汇处,村庄沿河而建,风景优美。河口村人文资源丰富,现存有古民居40处,200多间,祠堂两座,存有古码头遗址一处,古城池庄河堡遗址等。河口民俗文化丰富,地域特色明显,是兰州文化的发源地之一。
中原的农耕文化与西域游牧文化的交界地,出于对羌戎的防御需要,唐代在此地修建庄河堡,史称广武,元代称庄浪河堡,明清时称庄河堡。黄河和庄浪河在此交汇,创造了特有的河流文化,是古渡又是古道,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河口村曾是古丝绸之路的要塞和枢纽之地,也是古唐蕃道(古甘青道)、甘新道的要冲。古庄河堡在明清时期为重要的码头,凡从青海、新疆、河西等地运往兰州的货物都要途经河口渡口,乘坐羊皮筏子运往金城。在繁华的商业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南、北、西三条主街,街面店铺林立,街头商贾云集,沿街店铺以杂货为主,还有一些烟坊、磨坊、油坊等早期的手工业作坊,其中的主古庄河堡在明清时期为重要的码头,凡从青海、新疆、河西等地运往兰州的货物都要途经河口渡口,乘坐羊皮筏子运往金城。漫步河口,每一步都踩着一个故事。随意推开一扇厚重的大门,房梁上的木雕花鸟,古朴精致的门饰,偌大的花格窗户,考究的用料、精美的雕刻,都让我过目难忘。村里人指点着说,这里以前是码头仓库,这是河口海关,这是磨坊、酒坊、烟坊,这是义学„„院内的梁柱上刻着形态丰富的各式图案,每个图案都有含义。比如老鼠吃葡萄寓意多子多孙,莲花象征着纯洁,松柏表示长寿等。
依山傍水,是古渡又是古道。
房梁上的木雕花鸟。
古朴精致的门饰。
偌大的花格窗户。
祠,南街建有张公祠和张氏天二三房祠,南门建有龙王庙、莲花山建有菩萨庙,东门外沿庄浪河建有三盘水磨坊。东西有各类门店20多处,设旅店、马车店10多处,普济寺前建有货运码头。城内民居多为四合院,都是明清式样的木雕板装饰,院内为前朱雀,后玄武,左青龙,右白虎结构建房,结构合理,长幼有序,很是合理。
古街两侧民居主要分三类,包括古民居,旧式民居和新式民居。其中古民居多为前店后院式四合院,多为砖木、土木结构,以平房为主,装饰以民清木板雕为主。旧式民居多为建国初期建筑,为砖木、土木结构。新式民居建于近几年,多为砖混结构,主房以二层为主,辅助房屋多为一层。
古民居——多为木土结构,清式木板雕装饰。
——砖木结构。
旧民居。
新式民居——砖混结构,二层为主。
河口村(街)为了恢复河口老街的原貌,盘活河口历史文化街区的载体,于2012年,在原鼓楼的遗址上,重新修建起了鼓楼。这座新建的雕梁画栋,石鼓抱柱,古色古韵,沧桑厚重的鼓楼,成为了河口老街的一大景观。这座鼓楼,不仅恢复还原了100多年前的风貌,而且还保持了河口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真实性和文化的延续性。
古色古香的钟鼓楼。
雕梁画栋,文化的传承。
崇祯十六年冬,李自成部将攻破兰州,末代肃王朱识宏的儿子逃到河口村,改名张献龙。为立下脚跟,张献龙拜访张家的族长,说自己要在河口买“一块牛皮地”。族长觉得一张牛皮那么大点地方无关紧要,就答应了,并立下了契约。不料,张献龙吩咐家人将牛皮裁成绳条,在河口村中心地段用牛皮绳条围了一个大圈,沿圈订上木桩为界。族长恍然大悟,却又不得不服。从此张献龙在河口村扎下了根。
这段故事,完整地记录在张公祠里。张公祠始建于清朝嘉庆三年,建筑风格古朴庄重,前门正中书“张公祠”三个大字,左右侧门上分别有“木本”、“水源”字样,意为树有根,水有源。
左右侧门上分别有“木本”、“水源”字样,意为树有根,水有源。
清式雕刻的门楼显得古朴大方。
每家每户的门楼各不相同。
人们就忙碌了,先是在街道上栽灯杆,拉线,搭建牌楼,每隔丈许即设一灯架,这时并不挂灯。正式挂灯到正月初八以后了,每架挂三盏灯,两边挂纱灯,中间挂彩灯。在挂灯的同时,还要给周围的村镇“发牌”(送请柬。
形像极了菩提树,并由400余盏小立灯共同组成的“菩提灯”一起点燃时,下面有人缓缓推动旋转,远远望去犹如一座火塔,无数的灯芯子缓缓落下,绚丽多彩,十分壮观。此时,大佛寺和东城门楼上,也各有一棵“铁树”,在铁树的叶子上置一铜制的立灯,全树燃灯108盏。这个数字也颇有讲究,包括一年有四季,有二十四节气,分为七十二候等。
村民家保存完好的楠木制作的纱灯,四面纱绢上绘有各式各样的图案。
热闹的灯会。
铁芯子是皋兰流传广的一种汉族民俗文艺活动。
皋兰的铁芯子是在清朝时期由华北地区来凉州经商的人传入的,主要活动在城市。其特点是设计奇巧惊险,是高层次的活动形式。把十二三岁的男女小孩装扮成某一故事中的人物,分两层或三层固定在铁支架上,铁支架不外露,而是隐藏在戏装下面,相互连接在一起的,支架根端固定在平台上。铁芯子表达了汉族皋兰劳动人民一种辟邪除灾、迎祥纳福的美好愿望。
传统民俗——铁芯子表演,是村里每年的大戏。
贴对联,请门神,是家家户户的新年传统。
河口人九成以上都姓张。但是,当地人却分得很清楚,有姓张的张氏,还有姓朱的张氏。而这姓朱的张氏却是皇族,乃明太祖朱元璋第十四子肃王后人。
性质用地之间干扰较小。居住用地整体保持了一致的传统风貌,体型及色彩基本延续了传统状态,现存较为完好的传统民居院落无论从技术、艺术、历史研究方面都具有较高的价值。河口村历史地段的绿地系统结构较为明显,分为院内和院外两部分,院内以居民自主规划的花坛、藤架、树池为主。院外自然随机生长的灌木和乔木,广泛分布于各街巷,以黄河岸边居多。
1958年,除民宅、祠堂外,其他建筑全部拆除。由于历史久远,居民保护意识不强,对原有院落居民进行了翻建,政府保护力度不大,保护资金投入少,剩余的民宅、祠堂保存一般,还存在逐渐毁损的危险。
2013年,河口村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列入兰州市华夏文明传承保护创新区项目,村上集资300万元恢复性整修了道路、古码头和黄河堤岸,西固区政府投资300万元修缮了濒危古民居。
在村委会的门口竖立村落的规划图。
政府全力打造,希望河口古村成为陇上民俗一条街(五变迁的村落,永恒的问题。
谋生。老年人或许对村子有着巨大的热爱,但对于流逝的文化和社会进步带来的商业利益也是无可奈何。
经过一天对于河口村的走访调查,我发现这个崭新与古朴共存的村落在建设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村落的消逝步伐或许是在政府的关注和建设中减缓了脚步,但是,政府对于村落的规划有可能会渐渐走向商业化的方向。在建设中或许缺少与村子真正的主人——村民的沟通。重修重建是出于重现村落全貌的好意,但或许过度一意孤行地以新换旧,会让真正有岁月意义的文化消失于崭新的现代文明中。
保护古村落的意义就是留住消逝的中华文明,如果村落对原有传统的古民居大肆拆改,古村落的价值就受到影响,可能也就失去了它原本的保护意义。在我看来,村落的新建设是一种适当折中的方式。一定要让传统村落居民保持原始的、陈旧的、已成过去式的生活方式与生活状态并不可取,也不符合人们始终都在向往更美好生活的本性,更不能剥夺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虽然传统村落有文物建筑,但并不是所有的古民居都是文物。政府可以拿出一种特色民居的标准设计方案,农民按照这种特色翻建自己的新居,改善生活条件,应该享受政府补贴。这样既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又使传统村落的风貌得以传承。
适当、沟通、并存,这是我通过此次调查研究,认为保护传统村落的关键词。也希望在往后的建设中,能够真正实现这样的平衡,让我们中国大地上一个个古朴的村落再次熠熠生辉。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八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恢复的先进技术。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科学考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十六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划定。
第十七条。
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湿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建立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
(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三)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考察报告;。
(四)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经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由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第四章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对种植蔓荆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湿地的,应当予以鼓励、扶持,将其纳入防沙治沙工程。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的生物新品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条。
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其他破坏重要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鄱阳湖湿地保护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鄱阳湖湿地区域,包括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内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围垦、毁草开垦、填埋湿地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提倡采取圈养、轮牧、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牧畜、鱼、蟹、虾、蚌、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
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
第三十七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增加沿湖地区农民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发展生态旅游。
第三十八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旱轮作、改水改厕、生物灭螺、封洲禁牧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鄱阳湖湿地施放灭螺药物,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
第四十条。
在候鸟越冬期,省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候鸟保护宣传活动,制定候鸟保护工作方案,加强候鸟保护,依法打击猎捕候鸟和破坏候鸟生存环境的行为。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湿地保护监测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保护候鸟及其生存环境。
第四十一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应当保证江豚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畅通。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电力、航运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农(渔)业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国际援助湿地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没收捕捞物和耙网,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监测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林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林业、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对重要湿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九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逐渐被现代化的建筑所取代,许多独具特色的文化元素面临消失的危险。对于如何保护传统村落,许多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实践。在参观和学习了多个传统村落保护试点后,我深受启发并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
首先,传统村落保护需立足于文化传承。传统村落是承载着历史文化的宝库,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传统村落必须要注重对文化传承的重视。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准确识别出该村落的文化特色,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这包括对建筑风格、工艺技术、民俗习惯、传统产业等诸多方面的保护。同时,还要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传统村落的认知和重视,激发社区居民的保护村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传统村落保护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传统村落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保护”的程度上,更应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发传统村落的旅游资源,提升村落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带动村民参与旅游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发展传统生产技艺,推动村落的产业升级,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总之,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发挥其多元功能,实现文化、经济和社会的有机融合,以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第三,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传统村落的合法保护。其次,政府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力度,提供财政资金和技术支持,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组织管理,制定出合理的规划纲要和保护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在保护过程中,政府要激发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联合保护的强大合力。
第四,社会参与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不仅依赖于政府,还需要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得到村民的支持和参与,通过激发村民对传统村落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保护传统村落的共识。此外,社会组织也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作用,通过开展相关的研究、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村民之间的良好合作机制,传统村落的保护才能够取得长远和可持续的效果。
最后,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传统村落保护涉及到文化、建筑、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保护工作中,各个部门和群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只有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和因素,形成整体规划和综合布局,才能够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共同参与。只有在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系统工程方面形成完善的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让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保留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十
为切实搞好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巩固农网改造及户户通电工程成果,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我镇配电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线路清理为突破口。严厉打击窃电、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坚持依法管电,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镇党委、各村、居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管理工作。
三、具体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镇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网络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和处理力度,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一方供用电平安。
四、工作重点。
1、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建筑物、构建物等。
2、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3、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收购网点。
4、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5、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电力设施的事件。
五、具体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我镇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管理。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每个组都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2、加大宣传力度。
我镇有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氛围。
3、全面深入推行电力设施保护“三包”模式。
全镇电网线长、点多、面广,管理和维护工作量大,与人民生产、生活联系相关,仅靠供电所管理鞭长莫及,电力设施保护必须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我镇将全镇电网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供电部门的协调联动,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各村、社区要与各组、农户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通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村包片、居包段,户包杆”的“三包”管理办法,进行明确分解,责任到村、到居、到户。
4、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国土资源、电力部门要加强联络,沟通和合作,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建设部门要将电网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在规划中预留电力通道和建设用地。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凡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村、社区不得签批同意兴建或修建的意见。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电力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确保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5、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五个一”专项清理活动。
经过农网改造,配电网络逐步完善,供电质量、供电可靠率不断提高,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线路通道的清理,仅依靠专职电工已不能清理到位,为了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一是我镇与供电部门联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各组、群众集中清理一次线路通道,公安、林业、国土部门要大力支持,供电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现场指挥,确保安全。对危及电网安全的房障、筑障及林木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限期撤出。三是严厉查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作业、取石、取土、修建构筑物或建筑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对在电力杆上安装通信、广播、电视、电话线路或设备、各种标示牌、广告牌等要进行专项清理,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对非法收购废旧电力器材的网点要严厉打击,堵住销赃渠道。
6、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的犯罪活动,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如有线索,村居要迅速行动,严厉打击。不定期经常开展夜间巡查,对有贼心的不敢偷,建立常效机制,常抓不懈,对已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组织专班,抓紧破案,依法惩处,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对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十一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
合同。
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20xx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十二
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古村落所在地镇xxx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浙江)。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x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浙江)。
第十七条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镇xxx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xxx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xxx批准。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xxx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xxx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二十条县级市(区)、镇xxx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古村落所在地镇xxx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xxx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xxx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xxx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镇xxx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xxx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浙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xxx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xx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xxx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xxx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xxx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xxx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xxx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xxx。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篇十三
近几年,流行语中一句“记得住乡愁”,曾勾起无数人的乡土记忆、亲情回味。“保卫乡村,留住乡愁”,对于疾步行走在工业化、城镇化快车道上的中国,更是一个紧迫且沉重的时代难题。
在网上公示7136个传统村落中,已有2555个正式进入国家保护的视野,这意味着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但可悲的是,即便如此,依旧阻挡不住传统村落的濒危和被破坏。过度商业化,正在侵蚀传统村落。
另一个更令人沉痛的现实是,有些传统村落审定了,但村落的人越来越少,空巢化的逐渐渗透让只有外壳没有内核的传统村落丧失了生命力。
村民追求现代化的都市生活,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缺乏认知和意识。另一方面,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专门针对古村落开发与保护的法规条文,加之地方保护缺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时候,都只能忍着疼痛,眼睁睁望着传统村落逐步在城镇化进程中走向衰落。
事实上,保护不是冻结,发展也不止于经济。
在一个拥有悠久农耕文明史的国家,千姿百态的传统村落秉承的`文化底蕴太过厚重。凝结着历史的记忆,反映着文明的进步。乡村绝非城市经济文化的附庸,即便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留住传统村落也是不可遗忘的组成部分。同时,我们更要唤醒栖居于其中的村民的乡愁。
别等哪一天,传统村落濒临或是消失,继而只存在于记忆中时,才蓦然回首,原来我们已然失去寄托乡愁的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