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的论文(精选19篇)
在解决问题时,要积极思考和倾听他人的建议,才能找到最佳解决方案。总结的标题应该准确概括全文。这里有一些总结写作的实用技巧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中国传统村落的面临严重的现代化冲击和改造,许多珍贵的传统村落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为了保护这些有着浓厚文化底蕴的传统村落,不少机构和个人投入到传统村落保护与修复的工作中。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传统村落保护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在我从事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我发现只有政府和专业机构的参与远远不够,只有引导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才能真正做到“热点讨论、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共建共享”。通过向社会公开村落保护的信息,征集建设和保存方面的建议,可以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并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使传统村落保护成为一种共识和行动。
其次,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坚持科学规划。在传统村落保护和修复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不能简单粗暴地以“重建”和“修旧如旧”为目标。传统村落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村落的功能、空间布局和建筑风格。同时,要尊重历史的痕迹,保留和修复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让传统村落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第三,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注重保护与开发的平衡。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保存古建筑和宣传民俗文化的层面上,也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找到传统村落与现代文明的结合点,发展以传统文化为特色的乡村旅游,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增加村民的收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第四,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注重教育与传承。传统村落是我们的历史记忆和文化根基,传统村落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他们能世代传承下去。在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当地居民和游客的教育,让他们深刻了解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和意义。此外,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研究和传承,培养更多的人才从事村落保护工作,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使其在当代社会仍然有着独特的价值。
最后,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传统村落的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面临着类似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面对传统村落保护的问题,分享经验与智慧。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成功案例,吸引国际资源和技术,为传统村落的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参考。
总之,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专业机构、社会各界以及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我们齐心协力,共同保护好这些传统村落,才能使他们在现代社会中继续焕发出自己独特的魅力,让传统文化得到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二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是政府职责。政府要主导,组织古村落外部环境整治,内部建筑维修,基础设施配套,村民搬迁安置等。旅游经营可由市场运作,成立保护利用有限公司(股份制),国有控股、村集体控股、社会资金控股均可。为启动新叶古村保护利用,建德市成立8人编制的古村落管理委员会,文体副局长专职负责,财政投入500万元/年,同时落实60万元专项管理经费(12%)。黟县成立遗产办,设专职人员编制,统筹西递、宏村的规划、文物、文化等管理事项。
2)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古村落保护利用,要因地制宜、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实行原地保护与异地保护并举。对于有保护利用条件、街巷肌理尚存、传统建筑较多的古村落,应该整体原地保护;对于散布在偏远村落不便就地保护或即将倒塌急需抢修的古建筑,可通过异地搬移的方法集中保护;在保护措施上,可采取认租、认购、认领多种形式,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传统文化可持续发展。
3)有效利用、文化传承。中国近代史上出现晋商、徽商两大商业主流。深厚的徽商文化底蕴正是从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中得到延续、传承,形成了文化产业链,产生持续的经济效益。当地政府从一开始就从文化层面统领古村落保护利用,把古村落保护利用与建设美丽乡村、小康村、生态旅游村有机结合。如黄山市黟县西递村、宏村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寺平村、杭州建德市新叶古村申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建德市对新叶古村保护开发定位为“游秀美新乡村,览千年古建筑;体验耕读文化,品尝农家土菜”。寺平村在保护利用中将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获得了浙江省特色生态旅游村、小康示范村、美丽乡村等称号。
2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的思考。
1)政府主导。古村落历史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保护利用必须政府主导,成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拆迁安置、资金筹措等工作,在处理好村民生存与发展、保护与利用、近期与长远等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实行企业化运作。
2)规划先行。编制古村落保护利用发展规划。规划要充分体现古村落的主题和特色,包括保护、完善、村民安置、旅游利用等内容,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一经确定,严格实施。古村落保护区内,村民建房必须报批后才能动工。今后的规划修编,也尽可能邀请原编制单位,以保证保护与利用思路、理念、技术方面的连续性。
3)科学保护。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制订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保护利用中应注意古村落周边环境营造,尽可能的保护古村落的整体环境。对于需要新建的建筑,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历史建筑保持传承关系。
4)多元投入。古村落保护利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非单个部门、乡镇、村力所能及。针对财力紧张状况,可建立政府、部门、乡镇、村集体以及民间资金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的前提下,坚持政府扶持、项目争取、部门协作、民间资金和村民投资投劳相结合,全方位多渠道融合资金。
5)利益共享。古村落保护利用必须把村民收益纳入计划,让村民通过保护利用增收。可借鉴安徽黟县西递村、宏村经验,由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村民以房屋、家具、古董等入股,每年从利益中抽取一部分用于古建筑维修和村民参与旅游的补偿。同时,可引导当地村民投资一些“短、平、快”的服务项目,因地制宜地开办原汁原味的农家菜馆、乡村旅店等,让村民真正得到实惠,从而主动参与到古村落保护与利用中,让古村落活起来。
3对祁县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的建议。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三
一是家庭组织的普遍性。以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组织,是传统家族文化的外在构造。旧中国乡村家族组织星罗棋布,构成社会主体的外观形态。xxx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曾经指出:湘赣边界“无论那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xxx对家族组织结构也比较清楚。“家族政治组织是祠堂。祠堂除族长外,还有刑长、传长。”他在广州主办农讲所时,还把祠堂组织及族政情况作为学员社会调查的题目。散布于四荒八野的家族组织本身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系统,其严密性超过不少社会系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xxx在分析中国社会性质时指出,中国社会存在三种权力支配系统:由国、省、县、乡的xxx构成的“国家系统”;由宗祠、支祠及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庭系统”;由阎罗天子、城隍庙以至土地菩萨及玉皇大帝和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xxx使用“家庭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差不多同等位置,足见他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是族权压迫的严重性。这是人们颇为熟悉的一段话: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xxx、族权、神权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支配外,还受男子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xxx、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xxx对“家族系统”的高度重视,从根本上说就在于认为“家族系统”与封建压迫结下了不解之缘。以族长为代表的族权,“借了祠堂公会,欺压各姓贫民”。族员唯他们之命是从,不能违反,否则他们就可以借祖宗的名义随意进行处罚。xxx少年时代在韶山时对此就有较丰富的感性认识。1926年他在《国民革命和农民运动》一文中指出,族长和刑长等家族势力往往利用族规族训这些“被神圣化了的传统”压迫族员。“他们对农民常以破坏族规的罪名动以酷刑。祠堂对同族人很不平等,贫苦农民,妇女不能进入祠堂。”次年,他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再次列举了族权压迫严重的种种具体表现。他把族权形象地称为“四大绳索”之一,正因为这条绳索严重地捆住了农民的手脚。
三是族权与xxx的交融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统治的方法,一是家法,二是王法。家法是地主阶级的家族政治制度。……地主阶级垄断了祠堂,也独占了国家。”在xxx看来,旧中国的族权压迫与xxx压迫联系紧密。地主xxx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村落家族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个对立阶级。家族中的地主豪绅不仅把持了乡政,而且垄断了族政。家族组织大多被本族的地主豪绅所控制,族长多系族中的地主豪绅。把持族政的地主豪绅与帝国主义和军阀互相勾结,成为国内统治阶级与国外帝国主义统治的坚实基础。
四是大量族田的剥削性。旧中国村落家族普遍设有公堂土地,所占土地比例各地家族差异颇大。1930年xxx对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圩一带的土地占有情形进行调查,家族公堂约占当地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十。同年,他在寻乌调查时发现祠堂土地所占比例比兴国更高。“寻乌公田多,成了各区普遍现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xxx认为,这些公堂土地名义上是全族共有,实际为地主富农劣绅所公有。他们“把持公堂,从中剥削”。“公堂亦大部分是剥削主义。”贫苦族员使用族田交纳田租,向公堂借贷交纳利息。一方面是一个能将公共世袭财产变为私有财产的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则是一个毫无地位甚至最后都无权过问那些行使权力者的所作所为的佃农阶级。所以,“那些贫苦子孙往往闹着要分公田,同时富裕部分的子孙却反对分公田,成为一种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正因族田历来不易被分掉,加上有助于扩大原有地产每年租金的积累,大量族田便为族权压迫提供了最稳固的物质基础。
五是小农经营的封建性。村落家族中各姓祠堂的土地及地主阶级占有的大量土地,主要是分散租给小农家庭经营。这种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以农户为单位,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小农经济,生产手段落后,劳动剩余率很低。一个村落,一个家族,一个家庭,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世代相传,聚族而居。在xxx看来这种基本上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自然经济,不仅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且也是包括族权统治在内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它浇注了村落家族共同体的权威基础,因为家族共同体的成员要依靠共同体继续生存,这形成了家族共同体的某种聚合力,使血缘家族和宗法关系得以稳定,使家族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因此,xxx明确指出:“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如此)的基础。”
六是“家族主义”的危害性。村落家族的族员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属性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心理情感,有力地掩盖了家族内部的不平等关系。把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用于其它社会关系中,也最能掩饰这些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所以,家族中拥有特权身份的等级,都必须本能地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特权。旧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法制的长期延续,宗法家族观念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文化心理。被压迫者也易于接受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xxx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就注意到作为“中间阶级”的小地主和富农,往往利用“家族主义”蒙蔽威胁农民,阻止他们起来打土豪分田地。“当革命初期,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则利用他们以前的社会地位及家族主义,恐吓贫家,延长分田时间。”在中央苏区,xxx再次提出要注意“姓氏主义”的危害性。“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土豪,这个意见可以注意。”
七是观念形态的狭隘性。在xxx看来,从农民方面来说,村落家族的经济形态滋育的小农经济所特有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也限制了他们的政治作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xxx针对村落家族社区格局产生的“地方主义”对根据地党的建设造成的阻碍,曾经不无忧虑地指出:根据地的“社会组织普遍地是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个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形下,‘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说xxx不分国界省界的话,他们不大懂,不分县界、区界、乡界的话,他们也是不大懂的。”村落家族共同体生活在相对集中的一块土地上,几百年不变,这种稳定性与封闭性造成了农民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和心态的保守性,思想、眼界的狭隘性。“生产规模的狭小,限制了人们的眼界”,使农民的头脑被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变得保守和狭隘。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xxx已充分认识到村落家族文化与农村的改造、农民的解放关系甚大,由此出发,判定了变革的必要性。
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多重夹击是xxx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实践选择。
村落家族文化作为一种体制与文化的凝结,在xxx看来,既不能在现存制度下通过改良主义方法得以改造,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变革,必须与社会总体的变革联系起来,在社会总体进行革命性变革的进程中,对其结构作根本性变革。在半个世纪的革命生涯中,xxx坚定不移地以新的理想和新的意识形态,冲击这一中国传统而又牢固的社会形式。
一是推翻族长族权的统治。1926年至1927年,以两湖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把家族制度和族权当作主要打击目标之一。xxx曾以热烈的语言赞颂湖南农民打击族权的斗争:“农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欺压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妇女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家族势力昔日的威风扫地。这一进程后来虽没有保存下来,经过一段时间轰轰烈烈的变革之后,族权再度恢复。但是,湖南农民曾经造就的局面,正是xxx的理想所在。在随后的革命进程中,他在把矛头对准农村封建xxx的同时,也无情地对准族权。土地革命中,相当数量的劣迹昭著的族长、房长、族款经管人被当作恶霸势力镇压了,其余的家族势力也受到严厉打击,祠堂被改作他用,族谱被焚烧,家族活动被禁止,族长族权的统治被推翻。
二是建立超家族的乡村xxx和政治组织。建立新型的乡村xxx,把家族成员组织在超家族的政治组织之中,是与推翻封建xxx和族权相对应的。农会、党支部、团支部、民兵营,贯彻的都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不以血缘地位为依据,而以社会地位为依据。合作化运动虽然外观主要地具有经济性质,实际上也是乡村的政治重建。把村民组织在跨家族的组织,而不是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本身意味着一种新型的超家族的权威开始形成。xxx强调合作社要注意经济以外的各项工作,也是意在发挥其行政性功能。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原则表明,这种超家族组织既是行政组织,且超出合作社组织结构,把家族成员纳入到更大的行政范畴中,也进一步限制了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的作用。xxx在世时,公社的基本体制一直保存下来,在乡村成为社会政治体制的基层组织。社会政治体制坚定地渗入家族共同体,并同国家权力相衔接,有着强有力的后盾,成为乡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权威。
三是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xxx在20年代即明确提出,农民要完全推翻族权,还有待于经济斗争的全部胜利。因此,党在领导农民彻底推翻地主xxx后,应“随即开展经济斗争,期于根本解决贫农的土地及其它经济问题。”土地问题的焦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铲除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xxx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亲手制定的几个作为土地革命依据的“土地法”,都把没收祠堂族田作为主要条款。如1931年xxx中央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和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都规定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必须无条件交给农民。1947年至1952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其根据是xxx中央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公布的《xxx土地改革法》。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没收族田族产,同没收的地主土地一起,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经过土地改革,以“公田”形式出现的族田被消灭。
四是建立超家族的集体经济组织。在xxx看来,要进一步消解密切家族血缘间联系的动力,打破“家族主义”和农民本位主义思想根源的乡土观念,必须改变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1944年xxx就提出:农民的家庭是必然要破坏的。要把家庭改造与群众运动联系起来。这种群众运动有脱离家庭远离农村的,“有当地不脱离家庭的群众运动——变工队及合作社。”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虽然各自出于多种考虑,但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发展一种性质不同于村落家族的生产组织,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取消家庭劳动方式。统一经营的原则本身决定必须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建构组织,因而是超出血缘关系和家族体制的。从初级社到人民公社是一个组织规模不断扩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大,集中程度越来越高的进程。规模愈大,“统”得愈多,功能愈齐全,对家庭和家族的生产功能以至生活功能的削弱就愈厉害。xxx对“一大二公”的高度赞赏,对公社初期集体生活模式的肯定,1958年甚至有过废除家庭的思想,也清楚地折射出弱化家庭职能的意向。公社“生活集体化”现象被纠正之后,逐渐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并没有改变。xxx不允许“包产到户”,而“包产到户”势必强化家庭功能和家族意识。
五是用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村落家族中血缘关系的复杂性模糊了阶级意识。xxx认为应通过阶级的划分,造成“村子里的阶级分化”,使农民“在斗争中有了共同的利益”,引导他们起来进行阶级斗争,促进阶级意识形成和上升。民主革命时期,xxx对农村阶级状况作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按经济地位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这种划分方法比血缘关系划分方法界线分明。按血缘关系,不同血缘的人只能属于不同群体。阶级划分方法则从观念形态上超越了血缘关系,不再依据人们在血缘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身份。不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分在同一阶级内,相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在不同阶级内。阶级划分确定了一种新的秩序关系的依据。xxx一再强调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树立贫农在乡村的领导地位,也是以阶级地位作秩序依据的表现。xxx注重阶级观点教育,目的也是强化农民的阶级意识,促使其认识到天下农民是一家,宗族亲不如阶级亲,同宗同姓是分成阶级的,并非真正一家人。阶级意识的上升则意味着家族意识的削弱。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四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
合同。
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20xx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五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恢复的先进技术。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科学考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十六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划定。
第十七条。
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湿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建立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
(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三)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考察报告;。
(四)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经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由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第四章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对种植蔓荆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湿地的,应当予以鼓励、扶持,将其纳入防沙治沙工程。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的生物新品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条。
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其他破坏重要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鄱阳湖湿地保护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鄱阳湖湿地区域,包括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内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围垦、毁草开垦、填埋湿地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提倡采取圈养、轮牧、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牧畜、鱼、蟹、虾、蚌、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
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
第三十七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增加沿湖地区农民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发展生态旅游。
第三十八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旱轮作、改水改厕、生物灭螺、封洲禁牧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鄱阳湖湿地施放灭螺药物,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
第四十条。
在候鸟越冬期,省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候鸟保护宣传活动,制定候鸟保护工作方案,加强候鸟保护,依法打击猎捕候鸟和破坏候鸟生存环境的行为。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湿地保护监测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保护候鸟及其生存环境。
第四十一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应当保证江豚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畅通。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电力、航运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农(渔)业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国际援助湿地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没收捕捞物和耙网,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监测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林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林业、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对重要湿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六
【原题回放】。
顺其自然,岁月静好(25+25+10=60)
筱敏曾在《捕蝶者》中追问:“什么是真正的美丽?是被做成标本名扬天下,还是默默损耗掉美丽终老山林?”其实,不用太多刻意为之的保护,顺其自然未尝不是一种保护手段。顺其自然,保护的是一种原生态。颓态的建筑上记录的是岁月的变迁和沧桑,为何还要去做那重绘重彩,翻旧为新的画蛇添足之举?顺其自然保护的是看不见的人文情怀。就让这些在村落中世代生活的人们,守住那一壶酽茶,在香气氤氲中慢节奏地生活,花开花落,远离喧嚣,一世安然,岁月静好。
那些古老的建筑在村落中静静伫立,远离现代社会的物欲横流、灯红酒绿。没有外部的干扰,或许才是让它长久留存本来面目的最好方法。顺其自然吧,让这份宁静祥和永存,让它从古至今,都保留它原本最初的模样。
一轮明月度你至春秋(22+25+10=57)
现代国人,不是不懂得应该保护古迹,而是肚子里少了几捧汨罗河里屈原的泪水,少了几缸书写华夏春秋的王羲之的墨汁。
少了应有的文化底蕴,你拿什么来保护老祖宗留下的财富?将这些古迹,交给一个国学门外汉来保护来发展?岂不谬哉!
我想起我曾游历古城荆州,那是古时军事要塞兼鱼米之乡,更是一个人杰地灵之地。现如今的荆州,重修围墙,雄伟而森严,再现古都之风。然而,城墙角下一隅,虽赫然立一牌坊道“张居正故居”,其实质却冷冷清清,空无一物。同行者不时嬉皮笑脸地催促“走吧走吧,不就是一个破房子吗?”
心怀对历史的敬畏(23+23+9=55)
一片竹林,一泉水流,一抹夕阳,一个古村。历史留了这些给我们。对于留下来的,是历史的馈赠。但消失了的,是自然的规律。
想起贾岛的“推敲”,忽然好想造访那扇门,在月夜下感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但似乎历史没有给我这个机会,那个地方早就随着朝代的更替湮没在历史的红尘里了。留给我们的只是一个美好的联想。
但或许,这样才是好的,若那个地方还存在着,怕是就算多次翻修如今也只是残破的不堪了吧。见到这样的残垣,那首诗也不免染上悲怆的色彩,没有任何事物经过时间的洗刷还能繁华依旧。
无论是留了下来的,还是消失了的,这只是天道运行的一个变化,从出现到消失,从消失再出现,经历着繁华与衰落。
留下的古村落,是存在了见证了历史的事物,从它出现到繁华到衰落,记下了每一刻,但无论它如今是如何的衰败,那只是历史的痕迹、历史的雕刻,无论是岳阳楼,亦或是黄鹤楼,存在了千年,屹立不倒,我们只是站在上面,凝望江面,感受“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它们存在着,见证着,等待着消失和新的出现。改变历史,强行留下它们,却早已不是原来的它们。
有人说:“只有经得起时间的打磨才有意义。”只有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存在得有价值。我宁愿抚摸破旧的古长城,也不愿在新修的长城上耀武扬威。因为它早已不是那个真正的历史。开发过的古村落,也绝不是当初那个山青水秀,有着沧桑之感的它了。当它变得现代化时,它已经消失了。真正的它只有原本的它。
我们对待历史,对待遗留下来的一切,要保持敬畏的心,就算会消失,也不该强行留下。消失也只是历史的规律与进程。我们不必要去干扰这一切。
该消失还是存在,不该由我们决定,而是,时间。是历史。因为,就连我们,也都只是历史上的一笔而已。
我们应该在它消失之前,感受沧凉的繁华,悲伤的意韵。这是历史的感觉,是历史的痕迹。驴友发现的古村落,就让它在我们的注视中,如同迟暮的老人,缓缓消失,不舍但却也无可奈何,消失只是历史一个微小的步伐。
不做改变,心怀敬畏。
别去打扰古老的美好(58分)
想象一下,苏子与客泛舟,却发现赤壁景区要排队买票;孟浩然登上岳阳楼,耳边充斥着“照相十元一张”的叫卖声;_因人多拥挤而感慨:不排队,非好汉。好像有一种美好烟消云散,有一种意境灰飞烟灭。
是啊,本意在探寻美好的游客们反而破坏了这种美好,本是保护古老的景区建设仿佛贬低了这些古老。余秋雨的文化之旅有“苦”,苦于风景在,文化不在;苦于物是人是情已非。珍珠亦须时间的洗礼方能闪耀蚌胎,所有古老的美好也亟需我们用“心”呵护,而非用脚步来打扰。
-3不要刻意措施,自觉自发的珍视爱护,整个社会树立一种保护传统的共识,这是一种民族自觉,更是一份民族自信。
拥抱传统,才能走向未来。保护,更是责任。
必要的开发才是保护之道(23+23+9=55)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七
(一)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行动。深入挖掘农耕、服饰、饮食、歌舞、家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积极申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23年每个传统村落至少实施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25年分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据库。全面调查文物古建筑、古遗址、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和古路桥涵垣等历史环境要素,2023年完成所有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挂牌保护,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传统村落逐步纳入贵州省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按照原工艺、原材料、原形制、原结构的要求,2022年完成传统村落所有濒危不可移动文物抢救性保护,完成濒临消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整理。保护传统文化依存场所和载体的原真性,严禁将大广场、大牌坊等嫁接到传统村落,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加大行政公益诉讼力度,依法监督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传统村落纳入地方志指导编纂内容,2023年实现地方志编纂全覆盖。严格执行《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破坏行为。
(二)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行动。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传统村落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究实践基地,实施传统村落非遗传承人认定全覆盖工程,每年定期对传统村落内非遗传承人开展专项培训和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认定标准,建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工匠认定制度,原则上传统建筑修缮加固由持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工匠主导实施。对持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工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补贴率达100%。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村规民约、优秀村民评选及宣传活动,延续传承优秀家族文化和家风,规划建设传统村落公益性公墓。支持鼓励所有传统村落定期开展传统文化习俗传承活动。推进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中小学。
(三)实施乡村风貌保护提升行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改造指引图册,鼓励使用当地木材、石材、夯土等原生乡土材料,以微更新、微改造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民居,严禁大拆大建、乱搭乱建。避免大面积使用混凝土、大理石等现代建材,破坏乡土田园风光。实施传统村落宜居农房建设,保持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提升传统建筑采光、通风、防水、隔音、卫生等使用功能。按照宜花则花、宜果则果、宜菜则菜原则,在传统建筑前庭后院和公共空间打造具有乡土气息的“三园”,即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采取生态化、艺术化、田园化方式重点整治传统街巷空间。逐步消除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火柴盒”“罗马柱”等,对规划保护范围内影响整体风貌的现有建筑予以拆除或整体修复,修复方案经县级住房城乡_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规定批准实施。新建农房须使用经县级住房城乡_门批准或审定的通用图集或设计方案,严格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管控要求,每年新建农房乡村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办证率达100%。市(州)政府每半年、县级政府每季度开展一次规划专项执法检查,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四)实施人居环境质量整治提升行动。借助国土调查云系统等手段,强化执法,对传统村落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植被条件的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对传统村落内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因地制宜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2025年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健全传统村落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生活垃圾实现应收尽收。传统村落户厕实现卫生达标,同步实施卫浴改造,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公厕按照旅游星级标准实现全覆盖。传统村落面源污染基本实现有效治理,2023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优先向传统村落倾斜,支持传统村落环境整治申报贵州省绿色生态环保基金。
(五)实施公共设施建设行动。每年组织编制传统村落道路、供电、供水、公共照明、停车场等高质量发展项目规划,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基金优先支持相关项目建设。切实提高传统村落道路通达性,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传统村落率先实现至县级政府所在地或高速公路出口、高速铁路出站口半小时车程。按照应建尽建原则,高标准实施传统村落步道项目建设,全面恢复和修缮已被破坏或覆盖的传统原生态步道,贵州省体育产业基金优先支持原生态步道项目建设。高质量完成传统村落消防队伍组建、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管理、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消防安全智能化监管。每个传统村落配套建设达标卫生室,高质量建设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传统村落卫生室。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5g建设优先向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倾斜,逐步实现5g信号全覆盖。2023年前,推进有实际需求、具备条件的学前教育设施需建尽建。
(七)实施旅游产业提升行动。将传统村落作为发展乡村旅游的重点,有序发展观光、民宿、农耕体验、传统手工艺等旅游业态,促进群众增收致富。组织编制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其落地见效。依托传统手工技艺和特色食品等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创新传统村落旅游文创产品,传承民间手工技艺,完善文创体验设施,打造20个以上“贵银”“苗绣”“黔菜”等特色旅游示范村。完成传统村落房屋产权确权颁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加快推进民宿建设,2021年在传统村落新增标准级以上民宿、客栈、农家乐(经营户)60家以上,到2025年在传统村落新增标准级以上民宿、客栈、农家乐(经营户)200家以上。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民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补齐旅游基础设施短板,培育旅游市场主体,研发旅游创意产品,全省传统村落每年新建30个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将每个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打造成为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乡村精品旅游线路和乡村旅游集聚区。
(八)实施保护示范试点行动。每个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集聚区一个驻村团队,分类打造60个以上传统农耕型、特色产品型、生态景观型、教育科普型、精品民宿型传统村落。以励志超市为抓手,推广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成果,逐步建立村民为主的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保护发展机制,建立项目实施均由驻村专家审核把关制度。在传统村落开展农业农村、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项目资金整合试点,建立项目资金整合和监督机制,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由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实施项目,帮助村民就业增收。传统村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施单列管理,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建设新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报实销,应保尽保。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八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逐渐被现代化的建筑所取代,许多独具特色的文化元素面临消失的危险。对于如何保护传统村落,许多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实践。在参观和学习了多个传统村落保护试点后,我深受启发并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
首先,传统村落保护需立足于文化传承。传统村落是承载着历史文化的宝库,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传统村落必须要注重对文化传承的重视。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准确识别出该村落的文化特色,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这包括对建筑风格、工艺技术、民俗习惯、传统产业等诸多方面的保护。同时,还要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传统村落的认知和重视,激发社区居民的保护村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传统村落保护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传统村落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保护”的程度上,更应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发传统村落的旅游资源,提升村落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带动村民参与旅游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发展传统生产技艺,推动村落的产业升级,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总之,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发挥其多元功能,实现文化、经济和社会的有机融合,以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第三,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传统村落的合法保护。其次,政府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力度,提供财政资金和技术支持,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组织管理,制定出合理的规划纲要和保护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在保护过程中,政府要激发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联合保护的强大合力。
第四,社会参与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不仅依赖于政府,还需要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得到村民的支持和参与,通过激发村民对传统村落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保护传统村落的共识。此外,社会组织也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作用,通过开展相关的研究、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村民之间的良好合作机制,传统村落的保护才能够取得长远和可持续的效果。
最后,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传统村落保护涉及到文化、建筑、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保护工作中,各个部门和群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只有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和因素,形成整体规划和综合布局,才能够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共同参与。只有在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系统工程方面形成完善的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让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保留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九
近几年,流行语中一句“记得住乡愁”,曾勾起无数人的乡土记忆、亲情回味。“保卫乡村,留住乡愁”,对于疾步行走在工业化、城镇化快车道上的中国,更是一个紧迫且沉重的时代难题。
在网上公示7136个传统村落中,已有2555个正式进入国家保护的视野,这意味着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但可悲的是,即便如此,依旧阻挡不住传统村落的濒危和被破坏。过度商业化,正在侵蚀传统村落。
另一个更令人沉痛的现实是,有些传统村落审定了,但村落的人越来越少,空巢化的逐渐渗透让只有外壳没有内核的传统村落丧失了生命力。
村民追求现代化的都市生活,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缺乏认知和意识。另一方面,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专门针对古村落开发与保护的法规条文,加之地方保护缺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时候,都只能忍着疼痛,眼睁睁望着传统村落逐步在城镇化进程中走向衰落。
事实上,保护不是冻结,发展也不止于经济。
在一个拥有悠久农耕文明史的国家,千姿百态的传统村落秉承的`文化底蕴太过厚重。凝结着历史的记忆,反映着文明的进步。乡村绝非城市经济文化的附庸,即便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留住传统村落也是不可遗忘的组成部分。同时,我们更要唤醒栖居于其中的村民的乡愁。
别等哪一天,传统村落濒临或是消失,继而只存在于记忆中时,才蓦然回首,原来我们已然失去寄托乡愁的本体。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
梧林是江苏省张家港市的一个深具历史和人文价值的传统村落。在过去的几年,梧林开始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这次我的参观之旅,我有幸能够近距离的看到和了解这个古老的村落,也深深感受到了其中传统文化的魅力。以下是我对这次参观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梧林的历史意义和文化遗产
梧林是一个历史大村落,文化底蕴深厚。这里的建筑物以明清时期围合式建筑和传统江南民居为主。其中的老街、古井、古祠堂、碑楼等古建筑因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美学价值而备受青睐。我们的导游非常用心地为我们讲授了梧林的理科知识和建筑文化,对于梧林古村的丰厚历史意义和文化遗产,我有了更加清晰而深刻的认识。梧林的历史就如同一部宝贵的文化瑰宝,被大自然、人文、建筑三者完美融合而成。
第二段:古民居和传统手工艺的魅力
在梧林的老街上,我们看到了很多美丽的传统民居,巷道弄堂间的小巷风光秀丽,每一座房子都有一个别具特色的名字,有的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仍能保持完好。走进这些民居,映入眼帘的是棕色的梁柱,白色的墙壁和庭院里的清泉碧绿,让人感受到浓浓的江南古典园林气息。同时我还了解到了古老传统的手工艺制作过程,如刺绣、染色、剪纸等,使我更加感受传统文化之美。在这里体验到了传统手工艺的艺术魅力,非常的惊艳!
第三段:梧林的自然风光
梧林位于太湖水流的延伸部分,这里的自然景观也很有特色。这里的小河幽静,错落有致,让人感觉到宁静、幽默和欢乐。在路旁的红色油菜花田,或远处的绿色小山丘,或者蓝色湖面的镜像,都散发出迷人的气息,赏心悦目。这些与古建筑相映成趣,自然美景和人文景观完美结合,呈现出了莫名的优雅和古朴。
第四段:梧林的文化气息
在参观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梧林的古老文化气息。我看到了梧林古村落中的古迹、碑刻、文物、历史事件的悠久历史,还有民俗风情、文化打造等多元的传统文化元素。从文化艺术、民俗风情到商业、娱乐一应俱全,体现出了梧林密不可分的文化气息。这个村落折射出的是一种优美、和谐、博大、开放的文化环境培育的文化精神,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强烈的感动。
第五段:学习到的人生哲理
这次的参观之旅让我深深领悟到了人生的真正意义。在观赏这些明清古建筑、听闻古老传说和神话故事以及参观文化展示馆之后,我意识到了一个值得学习和倡导的人生哲理--守护和传承。珍视自然、传承文化、不断提高文化素养,靠负责我看到的东西,以此来发扬传统、培育新人、求取协调,这些都是强调“守护和传承”的观念,必须逐渐树立起来,作为一个良好、拥有高度文化素养的现代中国人的共同价值。
综上所述,在梧林的传统村落旅游中,我们感受到了其深厚的历史价值、文化遗产和自然风光,它的艺术魅力、古民居、传统手工艺、文化气息和生命体现所蕴含的人生哲理。这种深受世间推崇的古典园林、人文、建筑三者完美融合的地方,不仅是华东地区的一个艺术休闲胜地,还能成为我们研究传统文化、了解历史、倡导传承的杰出样板。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一
xx村传统村落位于xx河东侧,由6个组村民的聚居形成的一条街道,俗称茶马古道上的“xx驿站”。村落东靠青山,西靠xx河,村落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建于河谷平坝。xx站地形独特,小镇场头小,场尾大,再加上周边河床、地质的相伴,站在后山观看,像个葫芦。场头有一条直通大云寺庙的缓步坡路,不到百米。寺庙门前有一棵几百年的大桢楠树,大树连着路,大路连着xx站坊头,故此有“金钱吊葫儿”之说。
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修旧如故”的'原则,对xx村民居的兴盛店和中和店进行修缮,在修缮过程中保持了原有的外部形状以及构造方式,没有破坏xx驿站的整体风貌。同时鼓励和支持民居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治修缮,但明确要求所有者不能随意拆毁乡土建筑。
该村落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来满足村民饮用水需求,水源来自后山的袁家岩(小地名),污水采用直排的方式,一般用于农业灌溉、清洗路面等等。电力引自大田坝乡的照射平变电站和石龙电站,电力线采用架空敷射的方式,目前能够满足村民的一般生活用电的需求。电信线引自xx县电信局。电信线采用架空敷设的方式。能源主要采用电能。村落内建有垃圾池,垃圾采用转运方式进行处理。村内修建了村道、联户路等,交通更加方便,在主干道安装了路灯。现在正在修建xx大桥,建成后到xx村的交通更加方便。
xx村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即xx站,列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分别为兴盛店、戏台、兴发店,同时还有很多古井、古桥、古碑等并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如村内的古碑两处,一是晒经寺古碑;二是刻有“茶马古道xx驿站”的碑文。村内保存的古井有多处,对曾为饮用水源的古井进行修缮,并清理干净周围杂草;村内仍在使用的石拱桥——平镇桥,已对其进行加固维修。
村落内有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隐患点所危及的人户全部张贴“两卡”,并组织进行应急演练,熟悉逃生路线,在发生灾害的第一时间能够快速逃离危险区,安排专人负责监测隐患点,并要求监测员在雨前、雨中、雨后都进行监测,一旦出现异情,及时上报、处理。建立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对村落内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戏台和兴盛店进行修缮,戏台修缮完成后,在此戏台进行了多次文艺表演,在xx驿站举行长街宴,得到各界人士的认可和好评,使更多的人了解了xx村这个传统村落。
xx村xx驿站紧畔xx河下游,依山傍水,登高远望,蔚为壮观。这一历史遗产将会给人们以及xx旅游事业增光添彩,提供良好平台。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二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无比珍贵和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各族儿女的乡愁,是大美黔东南的名片。目前,我州共四批30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4153个传统村落的7。44%,占贵州省545个的56。70%,位居全国地州市级第一。近年来,我州在强化组织领导、建章立制等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在加大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投入上下功夫,在举办“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打造村落旅游示范村等平台建设上下功夫,着力推进传统村落又好又快发展。
一、保护发展工作现状。
(一)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一是在出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单位职责,规定建设红线范围,制定奖惩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二是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督查、研判,充分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调整州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村寨建设中心人才配置,建立黔东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州级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及组建黔东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联盟。
(二)强化保护发展规划。
一是完成309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和建档。其中,300个已通过住建部技术性审查,9个正在整改完善,273个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二是下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传统村落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是编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传统建筑参考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使用,规范村民建房。
四是出台《黔东南州中国传统村落“十三五”保护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特色产业等工程,加快推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大资金投资。充分用好用活各级资金,启动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民居修缮、文物保护、步道建设等项目,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目前,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共计95451万元,拨付到各县市项目实施部门68709。67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1804。86万元。
二是大力推进传统村落消防改造。针对我州村落为木质结构特点,为有效防控火灾隐患安全,实施消防常高压系统建设,在完成100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改造基础上,20将全面完成209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村落消防安全管控能力。
(四)探索保护发展途径。
一是政府主导的旅游开发模式。通过政府投入对村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通达条件进行改善,引导发展乡村休闲、观光旅游等业态,如西江苗寨、肇兴侗寨保护发展模式。
二是建生态博物馆保护传承模式。通过合作、自建、捐建等模式,将文化遗产原状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在的环境中,如黎平堂安(侗族)、隆里村生态博物馆(汉族)保护传承模式。
三是村企合作保护模式。加强与大企业合作,促进企业资金技术与传统村落资源有效联姻,如以腾讯公司与黎平铜关村、中国西部文化生态工作室与黎平地扪村为代表的村企合作保护模式。四是村民自治保护模式。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促进村寨社会结构、文化结构、产业结构的保存以及村寨风貌完整性,如以雷山上郎德、从江岜沙为代表的村民自治保护模式。
(五)培育产业推动发展。
一是规划建设传统村落旅游示范村,通过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开展村民培训等项目,示范村落得到极大的提升和完善,为我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路径探索上迈出重要一步,20我州规划建设黎平县四寨村等8个示范村,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开展村民培训等116个项目,完成投资6850万元,示范村落得到极大的提升和完善。
二是通过积极发展“互联网+村落资源”,着力打造民族村寨品牌,借助互联网平台将特色农产品、文化产品等进行销售,拓宽当地群众增收的门路,促进村落保护发展的良性互动。如肇兴千户侗寨、雷山郎德苗寨、从江岜沙苗寨等传统村落开发乡村旅游,极大提高了这些传统村落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知名度,旅游等产业成为提高当地老百姓收入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实现了经济社会效益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双赢。
(六)搭建保护发展平台。
“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和年连续成功举办两届,实现了将峰会办成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特色化文化交流盛会的目标,搭建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发展的重要平台,率先唱响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好声音,使黔东南在贵州在全国甚至世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赢得了先发优势,开启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发展的黔东南新篇章。
二、存在主要问题。
我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州村落产业发展和业态培育依然滞后、建设性破坏和破坏性建设依然存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依然不完善、贫穷落后依然是村落的主要标签,等等问题。
(一)保护压力大。
黔东南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设立专门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但没有形成从上到下完整的约束保护体系。如从党委和政府整个层面来讲,从决策到推动执行,没有一套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保护工作还没有真正走向法治化、制度化、机制化。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影响以及交通条件的大幅改善,居住在传统村落的群众期望改善现状,拆旧建新、房屋扩建的现象比较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后借鉴外来现代建筑风格,传统村落建筑形式和布局被打乱;同时,交通条件的改善带动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部分传统村落在旅游发展中缺乏整体规划,导致产业较为低端和同质化;打工潮兴起导致部分农村空心化,民间技师工匠外出打工或改行,传统工艺濒临失传;城市建筑模式向农村蔓延建设性破坏问题比较突出,使得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和压力。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
通过近些年的建设投入,全州村落人居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安全隐患大,一些农村生态环境、消防隐患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黔东南州传统村落90%以上的建筑为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加上大多数村寨分布在交通条件落后山区,房屋依山而建,较为密集,无防火隔离措施,随着农村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器产品不断增多,村民用电负荷剧增,部分村民电线标准低、电线老化、用电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极易引发火灾,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队伍不健全,成为传统村落被毁和消失及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大隐患。
(三)村落脱贫面大。
黔东南州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扶贫攻坚任务重,是贵州省乃至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主战场,是贵州省贫困人口分布集中,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地区之一。我州有16个县被纳入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占国家片区覆盖县数82的19。51%,占贵州省覆盖总县数44个的36。36%。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4个,占全州16个县市的87。5%。我州村寨多分布散,传统村落大多数又集中在“雷公山、月亮山”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通村公路等级低,出行难、运输难,信息闭塞,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难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传统村落大多数以传统农业为主,增收渠道单一,农民增收困难,要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任务十分艰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包括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养老支出、电脑手机设备支出等)的提高,这些依靠传统农业的传统村落,收入不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四)保护资金少。
黔东南州传统村落建设涉及面广,山大沟深,交通不便,公路路况差,通电、通水、通路户均投资高,自然灾害频繁,基础设施遭水毁、塌方等损失严重,资金需求量大,除国家、省投入部分资金外,所在县市均没有配套能力,群众自筹能力较弱。除少数乡村旅游发展比较好的村寨外,大部分村寨没有村集体经济,无力对村寨进行有效保护和建设。而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获中央补助资金每村大概300万元左右,省级少量扶持资金,州级陪一点专项资金,这一些资金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简直的杯水车薪,我们做个详细初算每个传统村落要建成样子,每村至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缺口量大,投入资金少。
(五)产业层次低。
黔东南州80%以上的'传统村落是以传统农业为主,这些村寨多数地处山区,耕地多为梯田,人均田地也较少,设施建设滞后,不便于机械化,大多数农村仍以传统农业为主,产业发展单一,农业产业发展效果不明显、难以发挥产业链的作用。近些年来,农品价格增幅不大,传统农业相对其他产业,受益较低,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因此,单纯依赖传统农业增加收入的空间非常有限。刺绣、银饰、工艺品特色手工艺产品规模和档次不高,产品附加值开发不足,市场开发欠缺,缺乏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不完善,核心竞争力弱。除少数村落因发展旅游而获益外,多数村落的主要产业依旧保持传统农业,农民增收缓慢,集体经济收入低,加上地处偏远、交通非常的不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通村公路等级低,出行难、运输难,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多,原住民文化程度低、素质技能低,村寨内地势较陡,产业发展投入大、收益小,很难形成整体效益。
三、对策建议。
为让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篇章从黔东南掀开,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典范,也要从黔东南竖起。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在脱贫攻坚、全面小康战略背景下,实现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彰显黔东南特色体现黔东南文化价值的发展新路,更好保护发展传统村落、发掘文化价值、提升群众生活,推动全面小康的新路,让黔东南成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标杆和旗帜。
(一)坚持规划先行,抓好综合整治设计。
按照传统村落规划编制要求,加快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继续优化完善前三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抓好第四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力争年底前完成第四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立足于村落实际和大局工作的要求,轻重缓急、统筹实施,对重点打造的传统村落要在原有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和深化,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旅游资源以及生态资源,抓好村落综合整治项目和设计,在传统资源保护、新建项目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基础设施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深化成项目施工图纸或现场指导,真正起到指导项目建设的工程蓝图作用,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效措施。
(二)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村落人居环境。
围绕满足群众增长需求、发展乡村旅游、带动扶贫摘帽的要求,按照《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施方案》(黔东南党办发〔2016〕7号)抓好着力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信息宣传、文物保护、新村安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消防改造、村落清洁、人畜饮水、特色产业、和谐家园等十一大工程,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有计划实施好传统村落项目建设。优先抓好消防设施建设,采用消防常高压系统建设,力争在底完成前三批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改造任务,消除我州农村木质结构连片村寨消防隐患。优先抓好文化保护。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体系,要以建设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抓手,建成一批文化宿地、古建筑群保护维修工程、重大遗址保护工程、文化乡镇、文化村,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示范村,将一批传统村落建成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同时对重点打造的传统村落要按照示范村规划建设要求,实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景观绿化、综合防灾减灾、新村建设、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整体景观、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配套服务项目、开展村民培训等示范项目,积极整合各类资源,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为实现全域旅游,推动农村村貌美起来、农村经济活起来、农民群众富起来。
(三)注重平台建设,促进村落提升转型。
要打造一批传统村落示范点。总结推广2016年打造8个示范村建设经验做法,继续实施中国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示范村建设,抓好中国传统村落的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景观提升、精品民宿打造、配套服务完善等工程建设,利用传统村落文化、旅游、生态等资源,将传统村落打造成旅游精品村寨。争取国家支持建设集中连片地区旅游扶贫示范区和乡村旅游示范区,到建成更多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寨。要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发展平台。继续办好“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等重大节会,承办世界古村落大会等世界级活动,谋划打造一批重大平台支撑载体,推动培育壮大一批精品客栈、精品民宿等产业,以示范带动群众广泛参与,把传统村落相关产业发展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共享经济品牌。
(四)培育特色产业,增强村落发展后劲。
总结推广2016年打造8个示范村建设经验做法,结合各村落自身实际,以“农文旅一体发展”为抓手,充分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旅游资源以及生态资源,大力实施传统村落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有机农村和特色农业,突出抓好林下经济、稻鱼、稻蟹、稻虾等共生体系,着力生产中高端农产品,生产方式上要生态化、绿色化、有机化,注重休闲、体验、观光,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原生态走向现代文明的生态。突出山地旅游、民族文化旅游、休闲观光旅游、健康养生旅游,培育传统村落+农业观光、+森林康养、+手工艺品、+文化体验、+山水风光等业态,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利用的有机衔接,在村落保护的基础上,嵌入旅游服务设施及景观设计,提升村落服务功能及品味,重点抓好月亮山片区和雷公山片区两个片区传统村落苗侗游线建设,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精品旅游村落和线路。大力发展民宿经济,通过鼓励村民出租、转让闲置民居或房屋入股等方式,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示范村按照1个村不低于50间精品客栈+30间精品民宿(简称“5+3”)规模建设,建立村民自愿广泛参与的旅游开发运作和利益分享机制,让传统文化元素变成村民致富的“摇钱树”。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刺绣、蜡染、银饰等民族民间手工业,推广宣传民族特色、地域特色食品、纪念品的生产和营销,高品位的民俗风情歌舞表演、民族竞技活动、特色饮食品尝,打造民族文化消费、体验与传播的新平台。
(五)加强市场运作,激发村落发展活力。
启动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整体景观、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配套服务项目、开展村民培训等示范村规划建设,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方式,由州级目标公司――贵州传统村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各县平台公司合作成立目标公司,明确利益分配,建立起示范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州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依法将示范村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融资,引进一流的团队,承担示范村主要项目的建设实施。在运营管理上,形成目标公司牵头主导,村“两委”、村民积极参与的管理运营机制,引进国际水平酒店管理公司负责酒店运营管理,提升品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坚持国际视野,创新文化体验旅游项目,充分吸引高端旅游客群。
(六)探索共享机制,实现村落脱贫小康。
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目标的要求,坚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坚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为老百姓,充分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老百姓利益相结合,探索脱贫收益模式,调动群众参与保护、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增加老百姓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民宿经济,利用村民出租、转让、置换闲置民居或房屋改建为精品客栈、精品民宿,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列入改造对象,探索老百姓入股利益分享机制模式,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以人口、户头、房屋、田土、生活习俗、民族文化、农耕文化等资源要素作为收益分配,安排一些就业岗位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考虑老百姓利益,让他们共享开发收益,不断增加收入来源。建立精准扶贫机制,通过旅游示范带动,探索“政府+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经营分配模式,在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公司发展利益时,要充分考虑老百姓利益,优先考虑扶贫对象,做好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真正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民、农民变股东,确保村民每年现金收入实现增长,确保贫困户收益率先脱贫。同时,要确保示范村集体保底收入,目标公司在正式运营第一年内要拿出一定资金给予村集体经济,视情况逐年递增,增强村集体自我“造血”能力。
(七)强化法制建设,推动村落和谐发展。
坚持立法引领保护,增强责任意识。加快出台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列,明确村落保护红线及州县乡村四级各级各部门职责,做到事有人抓、事有人管,层层分解落实下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增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法律强制约束力,使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让独具特色的传统居民、民族文化、民族工艺等得到保护和传承发展。坚持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积极引导村寨建立完善村规民约,把立法和制定村规民约结合起来,对传统村落进行严格保护,促进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利用、建设、经营等各方面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文化制度建设。实施“活态文化传承工程”、“创意乡村发展工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科学挖掘、合理利用和创新发展。加强经济制度建设,尊重村民主体地位,调动群众参与示范村建设的内在动力,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让群众获益。强化社会制度建设。抓好宣传,开展村民素质提升培训,强化“家园意识”,形成“人人是村落形象,处处是美丽环境”的良好氛围。抓好引导,积极引导全体村民的理解和参与,目标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保护和奖励资金,鼓励村民对村落开展自我保护。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三
我们这里快要举行第二届国际自行车比赛了,为向国际友人展示中国新农村的面貌,路边村庄可谓煞费苦心。
路两边的旧围墙,用涂料粉刷一新;两边的甬道都用小石子砌好;闲置的空地上载满了五颜六色的草花;陈旧的房屋用彩钢瓦棚上一俊遮百丑。
此外,他们还人为地开发出许多景点:种了几颗桃树就美其名曰“世外桃源”;搬了古书一查村庄原来是一座驿站,于是就有“古驿站”的别称;民间传说也当做史料,了不得了,不起眼的村庄居然跟皇族有关,于是“皇后故里”的牌子也就挂上了;村里还有几处清末民初建造的尚未坍塌的大瓦房,于是申请“中国传统古村落”就当仁不让了。
其实呢,就是一阵风。尤其是“传统村落”的构建,上面要求见效快,出成果早,于是下面一哄而上,建几个小亭子,修一座石桥,弄几面古色古香的墙壁就万事大吉了。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四
根据国务院、省、州、市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特制订如下鱼木村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传统文化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保护与特色保护相结合。对鱼木寨实施整体保护,保护的方法由古寨—古民居—古墓葬—历史建(构)筑共四个层面,严格保护古寨的传统空间风貌,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的空间布局、群体组合、结构形式、色彩材料与门窗细部等。鱼木寨内的寨墙、门楼、是鱼木寨内最有特色的文化遗产,采取特色保护的原则。此外,古寨内的古墓葬是古寨的传统文化的象征,针对这一特色,进行系统的整合。
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古寨的民居根据现存的条件,新湾、学堂以维护现状,适度修复为主。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老房子、六吉堂实施重点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原真性,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历史信息的过程性。
适度修复与合理利用相结合。针对文物古寨及自然环境。
的现状特征,以整治环境为主要方法,对严重损坏的历史遗存进行适度修复,避免过度、过量修复而丧失其中的历史信息。本着合理利用、永续利用文化资源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历史遗产的持续价值,实现将资源转变为产业的目标。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谋道镇鱼木村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以鱼木寨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和利用为核心,以保护鱼木寨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为目标,使鱼木寨成为自然、现代与历史和谐共生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优秀传统村落。
四、项目需求。
除文物局已经纳入实施的项目外,在保护发展规划基础上,提出以下几大类项目需求:
1、学堂古民居改造:
学堂古民居为清代遗址,均为典型的四合院式,学堂,两厢齐备,加有外院朝门,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学堂古民居改造;包含房屋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面积均为平方米。
分三年段完成:(1)完成500平方米的古民居改造;(2)完成1500平方米的古民居改造;(3)。
年完成周边环境,院头防灾的建设。
共需投入资金5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40万元,地方财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加社会赞助。
2、生基嘴古民居改造工程:
生基嘴古民居改造,包含房屋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建筑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
20完成1200平方米的民居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
共需投入资金3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二)防灾安全保障类。
1、防火防灾宣传牌:
鱼木村是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景区,因此务必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加快部署景区防火防灾等各项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森林景区旅游安全管理机制。在景区多处挂警示宣传牌,提醒广大居民和游客进入景区游玩时,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禁止野外用火。不要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火源及危险品上山,也不要在森林里面吸烟、烧烤。要加强防火防灾知识学习,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火情立即报警,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
计划做防火防灾宣传警示牌50块,共需投入资金8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5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3万元。
2、滑坡治理:
滑坡的防治要贯彻“及早发现,预防为主;查明情况,
综合治理;力求根治,不留后患”的原则结合边坡失稳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内外部条件,根据鱼木村的实际情况治理滑坡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边坡人工加固,即修筑挡土墙、护墙等支挡不稳定岩体。
治理计划分三年度完成对鱼木村4、5、6组滑坡地带的治理,砌挡墙等:20完成对4组滑坡带治理;年完成对5组滑坡地带治理;完成对6组滑坡地带治理。
共需投入资金10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8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1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三)历史环境修复类。
1、卡门修复:
门。这些卡门全用规整条石垒砌,长方形门洞,卡门隘墙的外沿一般都有垛墙高出,现三阳关卡门仍是北出鱼木寨的唯一通道,鱼木洞卡门、大岩洞卡门因岩洞内已无人居住使用,更不会再在里边屯兵和制造枪炮钱币,已失去了它的作用,但仍保存较好。兵洞卡门已无存。
三阳关卡门位于鱼木寨北侧三阳关,向北直通张凤坪,是北出鱼木寨的唯一通道。墙高5米,宽4米,门高2.3米,宽1.25米,卡门旁绝壁上镌刻着“三阳关”三个隶书大字。
高2.6米,宽1.42米。
方形门洞,卡门的外沿有垛墙高出。
卡门修复主要是修复墙体和亭子,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2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3万元。
2、寨墙修复:
鱼木寨四周悬崖三迭,崖下稍有缓坡。为保寨内安全,阻断缓坡通路,古人在寨东青岗片、寨西垛子片一层岩下各修了一段石墙和一座卡楼,现卡楼已毁。
局部损毁。
5~6米,全用规整条石垒砌,损毁严重。
鱼木寨墙现需修复长度300米,共需投入资金1000万元,由于所需资金额巨大,基层财政无来源,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00万元。
(四)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类。
1、道路维修及改扩建:
鱼木村为传统古村落,村落道路修建年代较早,现已损坏严。
重,道路狭窄,路面不平。
计划5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分两年度完成,2015年完成3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20完成2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共需投入资金3000万元,由于所需资金额巨大,基层财政无来源,申请中央补助资金3000万元。
2、游步绿化工程。
鱼木村传统村落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每年迎来全国各地不少游客,建好游步绿化工程有助于提高观赏品质,现准备在2500米游步道两边裁树,共需投入资金6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3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3、鱼木寨门楼电线地埋改造:
由于修建年代久远,鱼木寨门楼电线老化严重,现需要挖沟进行地埋改造。全长500米,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4、修建停车场:
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2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5、垃圾清运系统:
青山环抱下的传统村落古朴而美丽,不能因为垃圾的堆积而破坏了这份自然之美。因而提早搞好垃圾治理工作十分必要,现需修建4个垃圾池,长期聘请环卫工人保洁及清运垃圾,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五)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类。
入资金5万元。
五、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的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传统村落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传统村落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
3、开工前由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不定期召开施工现场保护专题会,根据情况特点布置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文管所、镇直相关部门、工作站和村支两委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明确以文物部门为主,乡镇政府配合协调实施各项目。建立健全施工期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传统村落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乡镇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五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传统村落正逐渐消失。但是在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一些保存完好、历史悠久的传统村落,其独特的文化、建筑和生活方式令人流连忘返。作为一名热爱历史文化的人,在不断探索传统村落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传统村落之美,并且也清晰地看到保护传统村落之必要性。
第二段:传统村落的美
传统村落之美是无与伦比的。它们往往位于山间小道或溪边乡间,景色迷人,自然生态保护完好。让人们不由自主地被它唯美的自然风景所吸引。此外,传统村落的建筑风格也各有特色,青瓦白墙、木雕石雕……丰富的建筑文化让人流连忘返。除此之外,传统村落中的文化式样也值得我们品味和欣赏,如非遗技艺、传统习俗等。
第三段:面临的问题
然而,保护传统村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由于受到新城的冲击和旅游业的发展,很多传统村落都被破坏或消失。重建的村落与传统建筑种式大不相同,甚至有的村落成了“仿古村”一样的存在,本质上已经失去了传统村落的美。同时,传统村落中的文化习俗正在逐渐消失,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已经影响了它们的传承。
第四段:保护传统村落寄予着我们的期待
保护传统村落、传承文化,不仅是国家意志和民众的呼声;也是我们对现代化发展做出的一种自我约束。一方面,传统村落的保护,能够彰显我们民族文化和传统艺术生态,使其继续传承和发扬光大。另一方面,通过对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发挥地域特色的经济效益,切实促进乡村振兴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第五段:结语
保护传统村落,既是一种爱国行为,也是一项保存文化遗产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并行动起来。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让传统村落的美得到更加广泛的传递和留存,让这些村落继续被人们欣赏和赞美,也为我的后代留下一份美好而珍贵的文化遗产。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六
近年来,在快速城镇化的浪潮下,传统村落逐渐被遗弃,很多村庄失去了原有的特色和美景。作为一名文艺青年,我深深地意识到传统村落的美,经过多次旅行与拍摄,我认为留住传统村落之美的关键是要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建筑特色、发展旅游产业、弘扬美德、保护自然环境。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重视传统文化
传统村落是一个民族的根,是精神信仰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为了留住传统村落之美,我们需要重视传统文化,回归传统。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习俗、节日、说唱、舞蹈等文化元素,这些元素通过一代一代人的传承,沉淀下来并与村庄的建筑风格、生产方式相互融合。如何才能将这些文化元素传承下去呢?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比如论坛、讨论会、文艺展览等形式,积极挖掘和研究村庄的文化内涵,以保护传统文化为目标,让它能够在现代社会中持续发展。
第二段:保护建筑特色
传统村落的建筑特色是其独具魅力的地方。传统村落建筑多数是以木材、石材、泥土等为主要原材料,风格各异,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但受到现代工业化高速发展的冲击,在现代化建筑的影响下,很多传统建筑材料被逐渐淘汰,建筑特色也渐失。我们必须保护传统建筑特色,力求保持原有特色,重现传统韵味。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划,强化传统建筑材料应用,使传统村落重新焕发生机。
第三段:发展旅游产业
近年来,传统村落的旅游产业越来越受到青睐。游客们通过旅游的方式来了解村庄传统文化、风土民情、古老建筑和老街巷,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因此,在留住传统村落之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发展旅游产业,从而保证传统村落的文化吸引力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也需要好好地考虑环境问题和文物保护问题,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性。
第四段:弘扬美德
传统村落是一个有着健康和美好生活方式的社区,在这里,人们注重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弘扬,如孝道、敬老、尊师、友善、信仰等。在现代社会,我们常常需要许多指导,村庄的文化和美德是我们学习和学习的来源。因此,我们需要弘扬美德,倡导文明乡风、文明村民的进步思想,让文化得以传承。
第五段:保护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传统村落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传统村落多处于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方,如河流、湖泊、山谷、平原等地。我们应该保护传统村落所在的自然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土和空气质量的环境,从而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创造美好条件,增强环保意识。
总之,留住传统村落之美,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建筑特色、发展旅游产业、弘扬美德、保护自然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村落的独特性和文化底蕴的魅力,为我们创造更加美好、和谐的未来。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七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10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10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八
当人们谈到江南,一定会想起那独特的水乡风情。而作为江南地区的代表之一,位于常州市梦泉山脚下的梧林传统村落,更是这种风情的一个缩影。前段时间,我有幸去到了这座传统村落参观,深深地感受到了传统村落的魅力。
第一、农村景色美丽诱人。
在进入梧林传统村落的时候,最先映入眼帘的就是那一片郁郁葱葱的丘陵林地。丘陵绵延起伏,被茂密的绿树和小河间的荷花所点缀其中,别有一番风情。沿着逶迤曲折的小路向前走去,途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玉兰树、麻竹林、黄茅草堆,和一些别有特色的村落建筑,这些景色尤其能够吸引人的目光。
第二、传统村落文化丰厚。
梧林传统村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世纪,由于地处偏处,至今保存着大量传统文化遗产。村子里面58座古建筑均为清朝、明朝建筑,其中的龚氏家庙、杨新庄雕阁、黄家世居、李家会堂等,都是外部设计新颖而内部古色古香、刻满雕花的传统建筑。我也细心地观察了一番,发现每个建筑都传承着中国传统文化,如红砖、灰瓦、正中距、木雕等特点都得到了充分展现。在村落里还有着一些传统手工艺作坊,比如说耿庄木雕和龚家炉坊等,非常受人欢迎。我们可以在这些作坊里看到手工编织、蜡染、陶器制作、剪纸等老传统技艺。
第三、村落配套文化服务设施完善。
一座传统村落不仅要有乡下美景和传统文化,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文化服务设施。在梧林传统村落内,我看到了一些有趣的东西,如特色餐饮、古典茶室、艺术展览等。在吃饭方面,能够在当地小餐馆里尝到正宗的农家菜,非常新鲜美味。而在庙前的茶室则会有老人坐在那里做棋或品茶,而茶室旁边也有许多 bronze,铜器。而在村落内的艺术展览中,我看到了很多青年艺术家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的作品,他们以传统文化为蓝本创造出了许多有趣的作品,非常具有生气和活力。
第四、传统村落文化旅游市场逐渐兴起。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传统文化旅游市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长期以来,梧林传统村落作为重要的传统村落景区,已经逐渐发展起了完整的文化旅游产业链。从传统切叶茶品味,到处置影视剧外景拍摄,再到广场舞表演,时尚旅游主题又上台、水韵古韵夜渔特色旅游体验, 旅游市场上的梧林村再次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而随着传统文化的回归,传统文化旅游也必将成为未来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到这里。
总之,梧林传统村落是一个极具江南风情的地方。在这里,可以欣赏到美丽的自然景色和传统村落建筑,同时也可以感受到悠久的文化历史。作为一个旅游目标,梧林传统村落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也是人们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们带着对这座传统村落的认识和思考,继续深入地了解中国的文化历史。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九
传统村落是中国独有的、历经千年沧桑的古村落。这些村落虽历经时间的洗礼,但是却依然保持着独特的文化风貌。近日,我来到了某传统村落游玩,让我深刻的了解并领略了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与发展。在这次旅行中,我有几点新的体会和感受。
一、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
传统村落对于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传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所去的传统村落便集古建筑之大成,以房屋、建筑的设计与装饰独特而著称,同时与其结构相对应的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倘若我们能够更加了解这些传统文化和民俗背后的历史变迁,便能够更好地认识和继承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
二、传统村落的环保价值
传统村落依托周边的山水和森林等自然资源,村落内建筑之间披草打架,形成了自然的绿色景观。而且传统村落文化与建筑风格的特点是低密度、小尺度、适应于自然的条件下建造。这些古老的传统文化理念体现了一种生态民俗的理念,代表了村落在环境保护和开发方面不断的创新盛行。
三、传统村落的人文价值
在传统村落中,民风民俗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习俗、宗教和建筑风格等方面的特征,使这里呈现出一种独有的风情。在传统村落人文环境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传统文化所散发出来的影响力,进而加强个人对于历史、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并将这些文化价值进行传承,以期能在今天的生活中不断的延续并发扬光大。
四、传统村落的城市规划价值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待传统村落,传统村落还有着城市规划价值。传统村落所制定的空间目标和规划布局,是社会发展与城市规划的源头和历史根据。因为传统村落都是因环境自然成型的,它的城市规划是从地貌、建筑风格、人文特征、道路交通等方面考虑的,不光体现了生态、环保、景观等方面的考虑,也具备即绿化、健身、休闲等方面的价值。
五、传统村落的文化旅游价值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具备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资源,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们旅游需求的逐渐升级,传统村落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通过漫步在传统村落内研究房屋建筑风格、体验民风風俗、品尝当地美食等旅游形态,我能深刻地感受到这片村落作为一种旅游目的地的前景和价值。
总之,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环保、人文、城市规划和文化旅游价值,这些蕴含其中的价值所影响的范畴极其广泛。我们要不断创新、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些有着深刻历史底蕴的文化遗址,为我们的未来散发着深深独有的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