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论文(热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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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论文篇一
我国的金融管理的第一大层面,是思想管理,这是一个基础层面,也是一个软层面和织力支撑层面。
思想又称“观念”,是思维的结果,属于理性认识范畴。它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与社会实践,并反作用于实践,即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虽然“政治挂帅,思想先行”、“政治是灵魂,思想是统帅”等口号,因其提法的不够科学与精准,早已成为历史用语而被淘汰出局,但是如同倒脏水不能连同婴儿一起倒掉一样,我们并不能也根本不可能从本质上彻底颠覆与否认思想对于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例如“转变观念是改革开放的先导”的提法与做法,实际上就正是思想指导行为的新提法。
当然,一切事物都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取得实效。金融管理的思想管理,也不能走政治说教、硬性灌输、耳提面命的老路,而要创造出新时代的新思路、新内涵、新方式。
一是创新管理。要千方百计使金融人具有创新思维、创新行为、创新作为,为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繁荣与发展多做贡献。正如胡锦涛所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支撑。”创新已成为21世纪全球的大主题,我国同样把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并确立了建设新型国家的目标。这也是金融思想创新管理重要性之所在。
二是人性化管理。21世纪又是一个人性化时代,“以人为本”也成为全球大主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金融管理中的人性化管理,要实行人文关怀,以金融人的人格自塑、人性自铸为中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融观,自觉抵制金钱诱惑,提高自身抗腐蚀能力,做到“常在水边站,就是不湿鞋”。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是服务化管理。金融管理要实行服务化管理,管理人员要树立并践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与广大金融人共享金融服务,共享金融管理,在金融管理中双边互动、共促双赢。
2、组织管理。
我国金融管理的第二大层面,是组织管理,这是一个保证层面,我国的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到各商业银行,要进行逐层级的组织管理,从前沿的柜员到中层的信贷员,再到高端的管理人员,要层层落实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分层次进行组织管理。
所谓“组织”,指的是“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金融的组织管理,重点是对各层级金融人员做到责、权、利三位一体的综合管控与治理,形成严密的组织网络,并形成强大的群体优势与团队精神,塑造好金融形象。
3、制度管理。
我国金融管理的第三大层面,是制度管理,这是一个上硬层面和主体层面,也是一个具体层面。
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我国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已建立健全了各种配套的规章制度。例如金融市场管理制度、金融债券管理制度、存贷款管理制度、金融产品管理制度、金融服务管理制度、金融投资管理制度、金融创新管理制度等等。
实行制度管理,是金融管理具体、有效的途径。但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洗钱外逃等恶性案件,从负面证明了制度管理的疏漏与缺失,这一点必须引以为戒。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务必做到一丝不苟、惩罚分明;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和金融稽查力度,充分发挥银监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4、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对策。
在金融业面临着那么多风险和挑战的今天,如何从实际困难中寻找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办法,从而能够不断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方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以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份十分艰巨的任务。笔者总结以下几条,用以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一,改变传统观念,用现代的眼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所谓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主要指金融行业为客户提供的价值凝聚形态,包括种类用于投资、避险,或者金融操作便利工具,以及附加在这些产品上的其他劳动价值。”传统的金融行业主要通过提供传统的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帮助,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机构能够积极利用咨询、信息服务等方式,通过银行卡、股票、支票、债券、汇票、期货、保单等新型金融工具,促进服务的现代化与文明化。另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的环境,包括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都要更加人性化,更让人赏心悦目。
第二,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加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目前,对金融风险的防控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实行的问题,而是一个要通过什么方式实行才更有效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金融立法的完善,从法律层面上规范金融机构及金融主体的合法化行为。另外,要加强金融监管能力。
第三,从准入制度来看,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体现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准入既是管理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建构的基础依据。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对各种金融工具、交易机构等注册、审批以及交易的资格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使那些不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都不能进入金融市场。
第四,从管理本身来看,要创新金融管理。进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是优化金融机构发展,保证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要加强本单位激励机制建设,在人事的组织、岗位、流程、培训、考核、市场营销方式等方面积极创新。特别是在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的今天,要对员工的个人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方面进行培训,以获得良好的口碑,增强本单位的软实力。
5、结语。
随着我国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利率和汇率等系统性风险逐步加大,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对能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总体看,尽管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但债券市场利率风险较大,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将继续加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部门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
国际金融论文篇二
国际金融危机是货币危机、信用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和股市危机等的总称,一般指一国金融领域中出现的异常剧烈动荡和混乱,并对经济运行产生破坏性影响的一种经济现象。
国际金融危机是指一国所发生的金融危机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其他国家从而引起国际范围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种经济现象。
国际金融危机是货币危机、信用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和股市危机等的总称,一般指一国金融领域中出现的异常剧烈动荡和混乱,并对经济运行产生破坏性影响的一种经济现象。他主要表现为金融领域所有的或者大部分的金融指标的急剧恶化,如信用遭到破坏,银行发生挤兑,金融机构大量破产倒闭,股市暴跌,资本外逃,银根奇缺,官方储备减少,货币大幅度贬值,出现偿债困难等。
货币危机。
国际货币危机,即一国货币汇率短时间内出现异常剧烈的波动,并导致相关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性的货币支付危机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
债务危机。
国际债务危机,是指在国际债券债务关系中,债务国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债务契约规定按时偿还债权国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从而导致国际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陷入金融危机,并严重地影响国际金融和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一种经济现象。
银行危机。
国际银行危机,是指由于国际银行也出现信用危机,从而导致地区性或全球性银行也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发生银行破产的一种经济现象。
国际金融危机的基本特征:金融领域所有的或大部分的金融指标的急剧恶化,以至于影响相关国家或地区乃至全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3、正常银行信用关系遭到破坏,并伴随银行挤兑、银根奇缺和金融机构大量破产倒闭等现象的出现。
4、官方储备大量减少,货币大幅度贬值和通胀。
5、出现偿债困难。
很多人感觉到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都在问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很多经济学家通过各种理论、模型,以专业的角度向大家长篇大论地讲解,可是很多人听过之后还是弄不明白金融危机到底是如何发生的。
通过《两兄弟种粮》的故事通俗地讲解一下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原理。
很久以前,地球上有一块不为人知的荒岛,后来探险家们前往世界各地探险,无意中惊奇地发现这块荒岛地域辽阔,地质肥沃,环境也还不错,这一消息传开后,人们不远万里竞相前往这块被誉为宝地的荒岛圈地、抢地。有一家哥弟俩人也结伴前往,好不容易圈占了一处肥沃的土地,与此同时,其他一起赶来到邻居、同行人也抢到了划归自己名下的一块地,就这样,这块荒岛很快就被人们瓜分完毕了。
两兄弟看到眼前这么大块地,激动无比。哥哥说:“弟弟,我们把地划分为两半,一半由我种植土豆,一半由你种植小麦,怎么样?”。弟弟听后说,“分成两半地可以,但是我喜欢吃土豆,不喜欢吃小麦氨。哥哥说,“没关系,等我们各自种植丰收后,我把我收获的一半土豆给你,你把你收获的一半小麦给我,这样我们俩吃的还能够丰富一些,生活不是很好吗?”弟弟一听,觉得哥哥说得很有道理,于是就采纳了哥哥的建议。这一年,哥哥用新圈占土地的一半种上了土豆,弟弟用另一半土地种上了小麦。第一年风调雨顺,两兄弟在各地的田间辛勤劳作,土豆和小麦都丰收了,哥弟俩人按事先的约定交换了粮食,每人都有土豆和小麦,生活过得很美好。
可是第二年岛上的气候发生变化,不再风调雨顺了。哥哥种植的土豆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没有了收成,但是弟弟种植的小麦基本未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依旧有很好的收成。这时候,哥哥为自己的生计而犯愁了,但是想到弟弟种植的小麦还是有收成的,自己也不能在这块岛上挨饿,于是和弟弟商量,说自己先写一张借条,借弟弟的小麦先把生活问题解决了,等自己种植的土豆丰收了再多还一些土豆给弟弟。弟弟想到,都是自己的亲兄弟,不应该让哥哥饿着啊,而且哥哥一向说话算数的,所以就把自己收获的小麦分了一半给哥哥,自己手里拿了一张哥哥坚持要给他的借条,并存放到了床头的箱子底下。
春去秋来,转眼就到了第三年,哥哥本来是要把土豆种出来还给弟弟的,但是第三年天公还是不作美,气候条件更恶劣导致土豆颗粒无收。没有办法,哥哥只好厚着脸皮再次向弟弟借小麦,自己仍然写了一张借条给弟弟。
当哥哥从弟弟那里拉回小麦,走进屋子时脑子里瞬间想到:原来这一年我不忙关系也不大啊,我没有吃的时候弟弟是会借小麦给我吃的。就这样,从第四年开始,哥哥就不再用心种土豆了,心里盘算着大不了到时候打一张借条。尽管第四年气候很好,但是哥哥仍然没有用心去打理自己的田地。不过这时候哥哥也在琢磨:要是弟弟不再借给我土豆怎么办?哥哥开始为自己的生活准备后路。想到周围几年前一起到岛上来的人,哥哥就在岛上周游看了一圈,看到周围的邻居种着大豆、梨子、苹果等等,都呈现出一派丰收景象。哥哥灵机一动,对一个种苹果的邻居说:“你看我家有小麦,我弟弟种植的小麦产量更是丰盛,你能不能借些苹果给我,我给你一张借条,以后用小麦交换?”种苹果的邻居不知道两兄弟是独立经营,只知道他们家的小麦产量的确很多,想到小麦还是耐以生存的主要粮食,所以就借出了苹果,自己留下了一张哥哥写的借条。哥哥见到此笔交易做成,迅即如法炮制,结果是周围的邻居各自都收到了借条,哥哥想到即将到手的满屋子食粮,心想自己不用种粮也能够过上富足、自由的生活,心里乐开了花。
哥哥由此没有了种庄稼的心思,心里面打起了各种算盘。他盘算着要是弟弟不给小麦怎么办?这可是要用来和周围人进行交换的。这位哥哥的脑袋瓜的确异常敏捷,心里一合计,干脆就不再想种地的事情了,索性在本应用来种土豆的土地一角搭建了一个炼铁的炉窑,制造了大刀,并将第一把制作完成的大刀挂在自家门口。
很快第五年就到了,弟弟要来向哥哥兑现借条,取回自己多年想要的土豆了,到了哥哥家的门口,看到此处门庭若市、人来人往,走过哥哥家挂着大刀的门,继续往屋子里走,看到房屋内壁都挂着寒光闪闪的大刀,越往里走心里越是感到害怕,到了屋子大厅一看,厅里虽然小麦不多,但是其他的谷物粮食倒不少,弟弟本来是想要回土豆的,但是看到杀气逼人的大刀和其他粮食,心里想,“哥哥虽然没有土豆,但是还是有其他粮食,应该还得起”。由此作罢,弟弟也就不再向哥哥提及自己的土豆,还收到了哥哥给自己的又一张借条。以后的日子,弟弟手上的借条越来越多,哥哥的日子越来越舒服。
空闲下来的哥哥后来想,这样做还是不行,索性就在种土豆的地上盖起了房子,开了一家酒吧,提供了一个邻里、路人可以饮酒、喝咖啡的休闲、娱乐场所,于是,越来越多的邻居到了哥哥开设的酒吧里喝啤酒、喝咖啡、拉家常。
一天,前来饮酒的一位邻居喝得起兴,有些醉了,就对同桌的伙伴说:“喝酒真是享受啊,我手里的借条这么多年了,怎么就没有为我带来享受生活的机会呢?”同桌的伙伴一听,就问,“你也有借条?你的借条哪来的啊?”这位喝醉酒的邻居开口就说,“就是这位开酒吧的、这家老大借我东西之后留下的呀。”这一下关于借条的信息曝光了,大家把自己的借条拿出来一看,全是哥哥欠的。这还得了!
故事发展到这一步,问题就出来了,当大家都想要把手上原本认为有价值的“借条”变成自己应当享有的“果实”的时候,事情就闹大了。
(1)经济过热导致生产过剩;
(2)贸易收支巨额逆差;
(3)外资的过度流入;
(4)缺乏弹性的汇率制度和不当的汇率水平;
(5)过早的金融开放。
国际金融论文篇三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正在逐步走向复苏,但由于其经济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其会对全球经济的复苏过程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针对于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环境所发生的主要变化展开了探讨,并对未来国际经济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国际贸易;国际贷币。
一、全球经济逐步复苏,但时间漫长。
就目前的态势来看,金融危机后的全球经济正在逐步走向复苏,但是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其要完全复苏所需的时间将会是十分漫长的。首先,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其自身流动资金短缺或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而另一方面,由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剥离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因此急需重新注入大量的资金以弥补其亏空。其次,全球经济的复苏还会受到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例如美元的贬值、经济的失衡及失业率的攀升等等;美元的贬值极有可能造成在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中出现新的泡沫,严重影响了经济或市场的稳定性;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失衡会影响全球经济复苏的速度,其要达到再平衡的态势又需经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才能得以实现;此外,失业率的攀升、就业压力的增大等非经济因素则会从另一角度制约和干扰全球经济复苏的过程。
除去上述所提到的不利因素,诸多有利的因素将从正面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而且从目前的态势来看,其形势还是比较乐观的。首先,针对于日益严重的金融危机,各国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及措施,这对刺激经济的不断增长、恢复当前的市场信心、扭转经济的下滑态势、促进经济的快速复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为了应对本次金融危机,刺激本国经济的增长,从国家财政上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并对其他领域也加大了其投入的力度,积极培育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政策或措施都将大大的推进全球经济复苏的进程,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其次,科技的创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将从很大程度上促进全球经济加快复苏,在长期内会决定全球经济增长的总趋势。因此可见,在上述有利因素的作用下,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仍将会在整体上实现复苏,但需经过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期。
二、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产业转移加速。
从另一角度来说,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实质上是对早先全球经济增长模式的一次强制性的调整,其调整的原因是该模式无法维持全球经济的持续曾长;经过这次强制性的调整,可以使全球经济重新回到再增长的良性循环之中,但其调整的成本却是极其高昂的,导致了全球经济的一次重大衰退。
为此,从全球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出发,必须对早先全球经济的增长模式进行一次根本性的调整,例如发达国家必须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遏制超前和过度消费,减少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执行稳健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等等;而发展中国家则需重新调整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扩大内需,刺激?肖费,以实现从内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或拉动,防止因外部不稳定性所导致的经济增长乏力。
经过本次金融危机,全球产业将加快向具有低成本、市场潜力大等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或其他新兴市场转移的速度,并在此基础上尽早实现对产业的转型或升级,以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全球经济的早日复苏以及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有望引领全球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在本次金融危机过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其在新能源和环保节能等领域的.技术研发投人力度,努力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引领全球产业结构的再调整,使其拉动新一轮的全球经济增长。其次,作为全球经济的主要载体,西方发达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分工中处于领先地位,其在大力发展新能源、环保节能等绿色产业和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同时,仍将继续发展金融、保险、信息、科技、法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优势。由此可见,全球产业转移将呈现出多层次、多梯度和多向性,横向与纵向相互交融,从而形成更加复杂的全球产业格局。
三、国际贸易投资加速,但受保护主义制约。
随着全球经济逐渐走向复苏,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投资将会再次活跃,并从很大程度上推动全球经济加快复苏。首先,全球产业转移将在更广范围、更大规模和更深层次上进行,从而大大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拉动了全球范围内相关服务业的增长,创造出了愈来愈多的就业机会。其次,国际贸易投资的加速还会对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区域内其产品、资金、技术、人员等要素的流动会更加便捷,其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或空间。最后,新能源、环保节能等绿色产业的迅速发展,也会带动国际贸易投资的发展,从而创造出对绿色产品、环保节能技术及设备的更多需求,拉动全球经济和市场的复苏。
但是,在全球经济复苏的过程中,各国由于大多是从自身角度出发,为加快本国经济的复苏,将采取一些对本国经济或市场的保护主义政策及措施,这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首先,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尽快恢复经济,保持经济的平衡,将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超前消费、扩大国内需求、降低进口需求,因此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尤为不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贸易投资的发展。其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就业压力增大的现象,也将会对西方发达国家带来一定的冲击,其必然会采取相关保护主义措施,恢复就业市场,降低失业率。最后,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企业破产率的增加,各国必然会采取相关保护主义措施,通过设置相关障碍防止过多的本国企业被兼并或控制,尽力降低其投资或兼并活动给本国经济所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从而弱化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限制了国际性投资活动的发展。
四、国际货币体系出现新变化。但仍将以美元为主。
在本次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国际货币体系也将会发生新的变革及调整,以美元为主导的旧体系将会遇到较大的挑战,但是在短期来看其主导地位并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首先,本次金融危机重创了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体系,其以美国损失最为严重,因此使各国对于美国在恢复世界金融体系稳定性过程中所起的主体作用产生了质疑,其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或手段降低其对美元的依存度,以规避美元贬值所给本国带来的货币风险。由此来看,美元在:国际贸易结算、金融市场交易和各国外汇储备中所占的比重会被降低,但就目前来看还没有任何一种货币可以在短期内将其取而代之。其次,受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地位提升以及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人民币和欧元将会逐步增加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话语权,从而使美元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制约。由此看来,多元化将.会成为未来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要趋势。
但是,虽然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受到了弱化,但是无沦是人民币或欧元都无法在短期内将其取而代之,成为全球的“主货币”,因此多元化将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未来变革或调整的主要方向。就目前的态势来看,国际储备货币将极有可能走向多元化,从而形成以美国、欧洲、中国三大经济体货币共同主导的格局;而从长远来看,未来世界各国极有可能效仿欧元区的做法,探索建立世界中央银行和全球统一货币,彻底打破美元主导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运行的不合理格局。
国际金融论文篇四
内容提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的研究。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主要有三个特点。
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3、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理论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取不到货,或者取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品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
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信用证已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论商业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应与该信用证据以产生或作为该信用证基础的其它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这种分离和独立的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它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
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虽然信用证的独立性非常重要,但独立性原则并非一项无例外的原则。首先,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109条和其他国家的判例、司法解释,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欺诈,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除了欺诈例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有别于欺诈例外的第二种例外--“违法例外”,即指因基础交易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停止或免除开证人履行其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目前的立法对违法例外尚无明确的规定,但ucc5-103(b)规定,本编中任何规则之规定,其本身并不要求,也不否认,同一规则或相反之规则适用于本篇未加规定的任何情况或任何人。有人认为这规定意味着ucc允许以基础交易中的欺诈和限制排除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原则,并不排斥和否认以基础交易中的刑事违法为由去突破独立性原则,从而创设ucc未加以规定的违法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3、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
(一)有欺诈存在。
ucp500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同样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专门的定义。美国的判例一般倾向于就事论事,而不倾向于下定义。美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通过判例确定下来的。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来自于普通法的传统判例中关于欺诈的一般定义和界定,即“任何故意的误述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的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信用证欺诈就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由不法行为人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从而骗取所支付的货款的商业欺诈行为。
关于信用证欺诈是指单据方面的欺诈,还是也包括基础交易方面的欺诈,狭义的观点认为,“交易仅指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规定仅适用于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广义的观点认为,欺诈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这种解释较为合理,《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2)明确规定包括单据方面的欺诈,又规定交易中的欺诈也可启动该条规定的抗辩。
(二)信用证欺诈的程度标准。
关于欺诈的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标准定的太低就会严重损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保障就会失去价值,法院一般采取严格的标准。在美国的判例中,主张信用证欺诈而给予禁令救济的条件是,欺诈必须是“主动的欺诈或过分的欺诈”。在许多案件中,法院给予禁令所要求的欺诈应达到的程度是“该欺诈的程度如此严重地违反了整个交易,以致于坚持开证人付款义务的独立性所谋求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的欺诈只有达到极其严重,太过分或令人无法忍受,或受益人提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没有一点理由,以致于如果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不但不会实现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可靠手段的目的,而且反而会被不道德的商人用来作为实施不道德欺诈的手段,同时法院也无法容忍自己的程序被该不道德的人利用,法院才会给予禁令。仅仅是欺诈的指控或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一般抗辩是不够的。”
最近美国有关的判例表明,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欺诈对于单据的购买方或欺诈行为对于基础交易的参加者而言是否是决定性的,对于法院判断是否给予禁令十分重要。”因此欺诈例外原则必然要求:如果有人主张实质性欺诈而提出止付信用证,那么法院必须检查基础交易,因为只有检查该基础交易才能使法院确定某个单据是否是欺诈性的或受益人已经进行了欺诈,同时,还要决定该欺诈是否是实质性欺诈。
欺诈是否具有实质性是一个留给法院去决定其深度和广度的问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
1、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被指定人,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
2、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已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
3、该人是信用证项下开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而该汇票已经经过开证人或一个被指定银行的承兑。
4、该人是负有延期付款义务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受让人,该信用证权益的受让人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付款义务发生后支付了对价从而获得了单据且没有得到有关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实质上是欺诈的事实的通知。
然严格限制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提出各种基础合同项下抗辩理由,或者主张抵销的理由。
2、有效地保护信用证下善意的付出对价的交易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当事人采用信用证交易,使其真正成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四、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对信用证欺诈的最有效防范手段是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首先,应该认识到,绝不应当指望银行来承担这项防范工作。银行在标准条文下没有任何责任,而且它也不具备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知识。因此,只能由买方自己来承担此项工作。其次,买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欺诈,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是慎之又慎,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另外还要对贸易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第二,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而退。
第四,及时调查货物航程与行踪。除国际海事局外,劳埃德船级社调查中心定期出版《船舶动态参考资料》,供查找分类船舶的航运动态和有关船舶的情况。通过此种调查可了解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是否伪造或有欺诈性陈述。
五、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是指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办法。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济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其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救济措施。在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欺诈人追偿。
(一)禁令的颁布依据和条件。
1、法院颁布禁令的法律依据: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ucp500号不具有法的性质,仅是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制定ucp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而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普遍认可,制定的目的仅是统一信用证交易中的习惯做法。ucp中也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依该惯例开立,当事人才受其约束。
(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适用。
2、禁令的给予条件:
禁令起源于英国,法院一般不轻易给予信用证以禁令,只有特别的情况下作为非常重要的例外才给予主张信用证欺诈的一方以禁令救济。
(1)实质要件:
a.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具体判断标准如前所述)法院不应随意发布禁令,如果从单据中看不出欺诈,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可以认为法律并未赋予开证申请人限制银行付款的权利。禁令的发布不应以商人们对信用证丧失信赖为代价。
b.有颁布禁令的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损失):禁令的颁布必须有保持现状的必要性,否则将失去其本来的目的。因此如果申诉人不能举出将对其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凭此拒发禁令。
(2)程序要件:
a.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自然不可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去,须有原告,主要是买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作出颁发禁令。
b.颁布禁令的时间限制。禁令应在开证行实际支付或承兑之前发出。在远期信用证下,银行已对外承兑,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
c.其他救济方式的不充分。当法院发现,申请人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济时,法院也会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对法院在认定欺诈和给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因为“信用证所作出的保证在商业上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法律上的确定性。”同时由于给予禁令将会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所保证的法律确定性丧失殆尽,法院在考虑给予禁令救济时必须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买方如果已经受到欺诈,则应尽快寻求法律救济。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均规定在卖方(受益人)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这样,不仅买方可以暂时不履行向外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也减轻了银行对外付款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申请法院禁令也存在着困难,这是因为受益人可能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买方违约,那么对于买方来说为了禁止受益人向银行要求支付,证明这不是纯基础合同的违约,而是信用证欺诈是很困难的。在单方申请禁令的情况下,法院会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无法先去惊动被禁止方而先出具一个暂时性的禁令。此外,中国法院也要避免滥出禁令来干预信用证,在实践中,如果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会影响银行的信誉。外国银行也会由于受到损失而必然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
第二、起诉承运人和卖方。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那么买方在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贷款的同时,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按照国际惯例,在托运人出局保函后,承运人违背事实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必须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无法再向托运人索赔。在此类欺诈案中,尽管买方要找到充分的证据实属不易,但是从航海日志中还是能查处是否属于倒签提单或者预借提单。但是在实践中,起诉船方也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去向船东索赔,一般是在适合地点对物诉讼并扣押船舶且取得诉前保全。因为如果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向一般的船公司索赔一般不易成功,因为如果船东没有经济实力赔偿如此大的金额,贸然采取行动只会迫使船东宣布破产,之后船舶被拍卖,船舶借贷银行插手进来,把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拿走,最后也不会留下太多的东西给提单持与人的索赔。而起诉卖方也可由于卖方可能是皮包公司而在事实上无法得到货款索赔。
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并不负责审查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者法律效力。但是,一味固守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显然有悖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提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以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足。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当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犯有欺诈,开证行在付款之前得知这一情况时,有权拒绝支付。(刘京柱)。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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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柠:《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理论探讨。
国际金融论文篇五
法01s-1曲田。
摘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领域广泛采用的重要支付手段。我国有关信用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本文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借以探讨中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1信用证的欺诈。
1.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首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个可怕的尝试。”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因而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信用证欺诈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定义。
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在black’slawdictionary(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有时欺诈和恶意(badfaith)是同义词。大陆法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
1.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21由受益人做出的欺诈。
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单据是指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损失。而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在保守的英国的判例中严格的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上说只有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才是信用证的欺诈。
1.22由第三方所做出的欺诈。
对于第三人做出的欺诈,在法学界有着很大的争议。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第四篇的规定可知,因伪造和变造产生的风险应由从伪造者手中拿到该流通票据的一方承担。据此可以类比认为,在信用证第三方伪造和变造进行欺诈时,正是因为卖方(即受益人)从这些第三方手中拿到了单据并递交给了银行,因此卖方理应承担欺诈风险。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卖方比买方先接触到单据,可以更早的发现单据异常。而且买方有对所提交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有一项默示的保证责任。所以卖方应承担欺诈的风险。
在英国的判例中,则有着不同的观点。英国的法官和学者认为如果欺诈由第三人做出且受益人或交单人不知道单据中含有欺诈,则不适用于欺诈的例外。但是如果受益人知晓或参与其中,则可能适用于欺诈例外。有学者认为英国这样做导致了欺诈危险的增加,因而对于打击欺诈是十分不利的。
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法律基础和欺诈例外的目的分析,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是可取的。从欺诈例外原则创设的目的来看,它旨在保护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不受表面相符而实际存有欺诈的单据侵害。然而,无论是受益人欺诈还是第三人欺诈都会对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同等的损害。所以如果仅对受益人的欺诈适用该原则,而对第三人的欺诈置之不理,则显然不符合上述目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但是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调查和举证角度来看,对于受益人是否参与其中或暗示第三人做出欺诈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在司法的操作上很有难度。
1.23买方的欺诈。
从买方的角度而言,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的主要手段是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根本无法得到的单据,从而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骗取货物。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觉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众所周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买方利用卖方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经验不足等缺点,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se)或称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软条款”信用证究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让受益人对货款的权利毫无保障可言。
而对于非单据条款的软条款,在ucc中明确的说明信用证的承诺中包含有有一些非单据条件,开证人对于这些非单据条件不予理会,且认为未明列这些条件。
2利用信用证独立性进行的欺诈。
2.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是其作为国际贸易组要支付机制的根本原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支付所要求的迅捷性(promptness)和确定性(certainty)”。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论商业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应与该信用证据以产生。
或作为该信用证基础的其它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这种分离和独立的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它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独立性原则还有一项重要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例如,从专业分工角度来看,作为贸易双方的商人对买卖的商品十分内行,他们擅长于货物的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包装、装运方式等事项。然而,商人们对信用证付款条件和各种付款单据的审查以及如何实现用本国货币向外国卖方付款等事项则不够熟悉,这些单据和金融事务的处理则是银行的专长。正是由于独立性原则的存在,使得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等基础交易隔离开来,并保证银行只负责处理信用证下代表着货物或服务的单据和付款事项,而将基础交易中的货物或服务本身的问题留给商人们负责和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信用证交易中的专业分工原则和效率原则。在herbertmennen,etalvj.p.morgan&co.inc,morganguarantytrustofnewyork一案中法官说:“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那么适用其他原则就会破坏信用证作为商业中不可缺少的支付手段迅疾性的特征。
2.2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的相互独立。祥而言之,信用证的开证行一旦开立信用证给受益人,只要受益人交付了和信用证条款或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负有一项无追索权的对收益人的付款义务。而信用证的欺诈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提出了挑战。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而所有单证文件都可以伪造。ucp400与ucp500第四条中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因此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的.但是单据文件及其容易伪造,银行职员中具备航运专业知识的人又极少,只凭借检查单证一致后即付款,很容易被诈骗成功。ucp中没有规定银行除审查单证一致以外的其他义务。在ucp之下,银行没有任何审查假单证的义务.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是假单证,但是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ucp400第17条或ucp500的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正是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上述内容,为欺诈者留下了可钻的空子。特别是对买方而言风险更大。当买方发现卖方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事后,只能依照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向卖方追索贷款,与银行无关。而事实上行骗者早已销声匿迹,索赔很难成功。
3.1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由于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日益猖獗,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而银行也会面临着两难的处境:如果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就会造成损失,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则严重的损害了银行本身的声誉,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支付手段可靠保证的机制。对于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但又不得不做出平衡。在著名的sztejn一案中,法官说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扩展到保护通过明显的欺诈求得支付的肆无忌惮的卖方。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109条和其它国家的判例、司法解释,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欺诈(materialfraud),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fraudexception)。
3.2信用证欺诈例外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有三点,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里,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句古老的罗马法格言。英国1977年对信用证欺诈以应该给于马立华禁令的救济。就是依据其做出的。“欺诈使得一切无效”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l/c欺诈也不例外。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根据其德国民法典的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一以及受益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这样就可以排除ucp500没有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的规定,从而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4.1欺诈程度的界定。
支付要求,那么开证行就有权冻结兑付。同时法院给于禁令也是正确的。
4.11ucc的实质性欺诈标准。
在修改后的ucc(《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规定欺诈必须是是“实质性(material)”的。而且欺诈的行为对整个基础交易来说是决定性(significant)的。ucc1995年正式文本第5-109条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作的规定是:“如果一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和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但是其中所要求的一张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forgedormateriallyfraudulent),或者兑付该交付的单据将促成受益人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上的欺诈(facilitateamaterialfraud),那么……”。本文认为,界定“欺诈”的含义,对于公平合理地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致关重要的,而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首先,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提出的原则性标准“实质性欺诈”是把握“欺诈”概念的关键。ucc5-109的“正式评注”(officialcomment)并未对什么是实质性欺诈作充分说明,只是对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作出要求即“对于基础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欺诈行为是严重的(significant)”;对于单据中的欺诈,“正式评注”要求法院必须同时“审查基础交易”。可见“实质性欺诈”这个标准比较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也不难得出一些结论。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须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开证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其次,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故意”的。《布莱克法学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这种通用的欺诈定义同样适用于信用证欺诈,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欺诈时是“有意”的。虽然举证责任归于开证申请人,似对其不利,但严格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于整个信用证制度来说是有好处的,毕竟它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种冲击与突破。
5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态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接受了上述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将其法典化,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英国法院在一些涉及到欺诈的案例中也明确承认了美国有关判例的说服力.可见,英美判例与法律基本上已形成共识,承认了受益人欢诈构成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例外。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强调,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mustpay),可见它坚持了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这一原则。《统一惯例》的这些规定,主要是维护银行的利益,使银行不致卷人买卖双方由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但其客观上造成了在银行已经明知的情况下,让买方独自来承担可能遭受卖方欺诈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同时也是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国际商会仅仅是一个民间组织,并不代表法律。但它是《统一惯例》的拟定人,而《统一惯例》又是目前世界上为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接受的商业习惯和做法,因此国际商会对此问题的看法肯定具有分量。而国际商会显然也意识到了过分严格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合理性,尽管由于存在着两大法系调和之困难,使之未能在《统一惯例》中明确规定“欺诈例外”,但它的一些非正式意见已是以说明其倾向性。在被一孟加拉国银行问及在一份假提单下,付款行与开证行的偿还责任时,它说“本商舍认为,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一份已被证实为伪造的提单时,受第9条的保护,除非其自身参与了欺诈,或其在单据提交前已知晓欺诈情形,或在单据表面即表明具有欺诈时未尽合理注意之义务。本商会注意到,这一点于多数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
6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6.1禁令。
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各国一般是通过禁令的方式解决的。关于给于禁令救济的具体理由,英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不相同。英美法是根据欺诈使得一切无效的古罗马法格言同时根据衡平法的公平原则给予衡平法上的禁令救济。而大陆法国家根据欺诈和权利滥用原则,而后根据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根据民事程序法典中有关在紧急条件下法院应采取的措施等条款,来给于相应得司法救济。比如德国是根据民法典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的,关于司法救济的程序是根据民事程序法典第916条和第935条有关扣押令和禁令来处理。
6.11法院颁布禁令的法律依据:
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来说,ucp500号不具有法的性质,仅是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制度ucp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而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普遍认可,制定的目的仅是统一信用证交易中的习惯做法。ucp中也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依该惯例开立,当事人才受其约束。另外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适用。
6.12禁令的法律性质:
在美国,禁令是由法院发布的禁止或强迫某人做某事的命令。他仅是一种救济手段而非据以提起诉讼的诉因。可以分为命令性禁令和禁止性禁令;初步禁令和临时扣押令。一旦法院签发了禁令,则银行在有效时间内就不能付款。
6.13、禁令的给予条件:
(1)实质要件:
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而且欺诈是实质性的,在一宗广为引用的判例中,法官给于禁令所要求的欺诈程度是“该欺诈的程度如此严重的违反了整个交易,以至于对开证人的付款义务的独立性所设定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而仅仅是欺诈的指控或者基础合同下的违约是不够的。法院不应随意发布禁令,如果从单据中看不出欺诈,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可以认为法律并未赋予开证申请人限制银行付款的权利。禁令的发布不应以商人们对信用证丧失信赖为代价。此外禁令的颁布必须有保持现状的必要性,否则将失去其本来的目的。因此如果申诉人不能举出将对其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凭此拒法禁令。
(2)程序要件:
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自然不可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去,须有原告,主要是买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作出颁发禁令。
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
其他救济方式的不充分(inadequacyofotherremedies):当法院发现,申请人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济时,法院也会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对法院在认定欺诈和给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因为“信用证所作出的保证在商业上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法律上的确定性。”同时由于给予禁令将会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所保证的法律确定性丧失殆尽,法院在考虑给予禁令救济时必须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
6.2禁令之外的其他相似的救济。
尽管成文法仅仅的对禁令的问题做出规定,但是法院一也提供相似的救济。其中法院更愿意给于扣押令(tro)的救济方式,其他的相似救济方式还有扣押(attachment)、扣押第三人手上的财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等。这些救济的给于将会面临相同的阻碍即其结果是禁止开证人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
6.21扣押令。
根据中国关于信用证冻结的司法实践上看,中国所谓的信用证的司法保全往往就是财产的保全,采用的方法往往是冻结或扣押款项。冻结相当于美国同类信用证诉讼中的扣押救济(attachment),而不是禁令。该救济实在提起诉讼前采取扣押被诉人的相应的财产,为了保证提起诉讼一方在判决诉讼胜诉后能马上收回款项。
6.3银行的拒付。
通知付款银行,希望银行拒付。当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发现受益人(即买方)具有信用证单证的欺诈行为时,往往请求银行停止向受益人付款。在实践中,由于银行操作的规范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在《统一惯例》中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和例外,也中没有规定银行除审查单证一致以外的其他义务。在ucp之下,银行没有任何审查假单证的义务.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是假单证,但是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如前文所述ucp400第17条或ucp500的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所以银行在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时是非常慎重的,常常附之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银行在拒付之前必须查清是否有信用证欺诈的事实,如轻率为之,不仅对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将影响银行的声誉。而就一般情况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怀疑或缺乏足够的证据时,银行不会听信买方一方之言予以拒付。
6.31银行拒付权的探讨。
有关银行的拒付权,有的学者认为在信用证欺诈中,赋予开证行拒付权,既符合诚信原则,又有利于遏制信用证欺诈愈演愈烈的现象。根据信用证欺诈大多表现为单据欺诈这一特点,以及信用证交易的单据特性(documentarycharacter)提出了默示条款理论作为替代办法,以解决欺诈例外理论面临的种种难题。他们认为付款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中包含一项默示条款,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不含有虚假内容的;如果违反这一条款,银行有权拒收单支付货款。
本文认为银行并没有拒付权,原因在于在国际上银行的通行准则ucp中并没有规定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也没有给银行查证单据虚假性的义务。且ucp极力的保障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以维护银行的商业信誉。其次如果买方请求银行拒付,那么银行则必须去跨过单据去审查其背后的基础性交易。但是作为商业流转机构的银行,是没有权利去审查基础性交易的,而且欺诈的程度标准银行是难以界定的。如果银行能去越权审查,那么将彻底的打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这一信用证的最基础的原则,这对整个国际贸易和商业的影响也是毁灭性的。
7中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7.1中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
纵观我国关于信用证交易及欺诈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引人关注、影响较大并有待解决的。我国关于信用证交易欺诈及欺诈例外的立法过于苍白,有待补充此方面的立法或制订相关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有所规定,因是针对刑事犯罪而作用有限,其他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不是过于抽象,就是不具有直接针对性。权威性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发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充分肯定了信用证独立原则,要求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结证下款项的几项要件,包括:(1)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2)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3)买方提出请求;(4)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中国银行尚未承兑汇票。如此便充分体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然而,该《纪要》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由于它只是一个立法层次相对较低的司法解释,法律效力也不高,相对我国日益增多的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而言,显然是不够的。另外,它对于许多在法官实际的具体操作中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未作详细规定,如“欺诈”如何认定,如何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等等。
7.2我国现阶段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而目前我国信用证交易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一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的扩大,信用证欺诈问题尤其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国内当事人的利益,健全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救济制度是极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在对外贸易实践中随意冻结我国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的现象一直以来呈有增无减之趋势,这固然与法官素质不够高有关,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未与国际接轨。若长此以往,这对于我国的对外交往是易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的信用证的现象是较令人担忧的。它不仅使我国的银行信誉遭受巨大伤害,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法院的形象。司法操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冻结国内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的随意性太大,往往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欺诈的界定也缺乏统一标准,易将一般的有关质量或数量上的纠纷与信用证欺诈同等对待,造成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
国际金融论文篇六
在当前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人们对计算机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所以说把计算机引入到高中的学习中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我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中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是因为教育普及的程度不同,导致国人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程度也不相同。所以我们必须在教学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加强学生对计算机技术的学习。
1.我国当前高中计算机教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在高中阶段实现计算机的具体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单一的计算机教学模式使得学生的计算机技术难以取得较大的进步,也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目前的教学模式一般都是将计算机理论灌输给学生,没有让学生去自行实践。这种方式不仅不利于学生增加计算机技术的知识,也没有激发学生对计算机学习的兴趣,但不能很好的培养学生的自主些和创造性。如果现象没有进行及时的纠正,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的效果。
第二,学校的`教学设施落后也无法达到学生发散思维的目的,拓宽学生的视野。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的大部分高中都没有完备的教学设施。因此学生在上课的时候都采用的是老式计算机,学生无法掌握关于计算机的新式技术。是因为计算机过于陈旧,在上机时就会出现死机、延迟卡屏、自动关机等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因为学校没有对计算机进行很好的维护和保养,另一方面是因为计算机过于陈旧和老化。这个问题相对于其他来说还比较容易解决。
第三,老师的专业技能和对计算机的熟悉程度不过关,也无法让学生更好地掌握计算机知识。当前聘用的老师,一般都是经过。短期的培训就直接上岗的,所以他们不具备专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老师也是通过具体教学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学经验,所以在教授学生的时候无法找到教学的重点和发现学生的具体需求,对学生的问题也不能很好的解答,使得学生的计算机知识出现断层,同时也为后期的学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第四,高中的学习压力过大,学生无法集中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计算机。高中是整个学习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所以学生都集中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其他课程,导致学生学习的压力过大。因为计算机不是高考的重要科目,所以学校就不可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完善教学设施,所以计算机不可能得到高度的重视。我们在高中教学是应该强调的是计算机的应用性,而不是理论性,并且将计算机作为一种教学的辅助工具。另外,在计算机教学中也要注重去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达到发散学生思维的目的。所以,如果计算机的重要性没有受到重视,那么计算机的教学效果就不可能达到,也不可能培养更为专业的计算机人才。
2.我国当前高中计算机教学中存在问题的相应解决对策。
第一,加强学校对计算机课程的重视度,同时还要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比如说课程内容安排、上课时间等等。注重教学方式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尽可能的提高学生对计算机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高中教学中的地位。
第二,及时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同时也要对计算机软件和系统进行更新。同时也要做到计算机知识和实践教学与教学内容相匹配,尽可能的使用最优质的资源实现对学生的具体教学。这种形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增加他们的理论知识,还可以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实现全面提升学生计算机技能的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和目标。
第三,定期对老师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进行培训和考察,提高老师的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具体操作能力,促进计算机教师思维和观念的转变。对老师进行考察,不仅可以激发老师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模式,还可以促进他们教学思路的转变,实现最初的教学效果。
第四,可以根据学生对计算机的技术需要能力构建一些考察制度。在课堂上,注重培养学生课堂的参与度和动手操作能力,可以设计一些考核环节去代替原有的考试制度,也可以出一些开放式的题目让学生自行的探究和解决问题,这种形式既可以加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这就要求学校要不断的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不断加强学校对计算机课程的重视,还要改变原有陈旧的思想观念,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改变、另外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察制度对学生的效果进行检验,还要加强对计算机老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具体实践能力,让其不断适应计算机教学发展的需要,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全面的高素质的计算机人才。
3.小结。
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对现阶段高中计算机教学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我们的具体计算机实践教学需要在教学方法和模式、计算机设备、教学考察方式等方面做出改进和调整。在教学过程中也要不断汲取教学经验,注重提高学生对计算机学习的兴趣,以及课堂参与度,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同时还要把一些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起来完成对计算机的教学,有时候也可以开展一些实践活动激发学生自主完成任务的能力,也可以为学生设计一些选题取代原有的考试模式,减轻学生学习的压力。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增加学生的专业知识,还可以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3]吴彬.浅析高中计算机教学中excel中公式和函数的使用[j].中国新通信,2015,(03):91.
[4]吴彬.探究现代高中计算机教学[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15):255+257.
国际金融论文篇七
(一)众多乡村人口与农产品供求。
中国农产品价格自以来出现连年下降,从而导致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也出现连续4年的持续下降。19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4.5%,下降8%,根据当年农村住户调查的资料反映,19农民出售的15种主要农产品中有12个品种的价格下降,而肉类价格跌幅最大,达12.7%。情况更加严峻,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12.2%,创改革以来最大跌幅。统计的11种主要农产品价格,除木材上升1.4%外,其余10类农产品价格均出现大幅度下降。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所反映的情况更加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农产品价格虽然略有好转但尚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价格下降的颓势。
表11994~20主要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年=10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
“九五”期间,我国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逐年递减: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为9.0%,年为4.6%,1998年为4.3%,年为3.8%,2000年仅为2.1%。在“九五”后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3.4%,尚不及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7.2%的1/2。在目前的统计中,农民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报酬收入、家庭经营农业(农、林、牧、渔)收入、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2000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701元,比上年增加71元,增长11.2%,是纯收入增量的165%,如果加上农户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338元,则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达1039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6%。工资和非农经营收入的增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208.3%。通过上述对农民收入特征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乡镇企业及农民外出打工等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支撑。尽管20农民收入增长有所回升,达到了4.2%的增长速度,但是收入的来源构成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同时与城市收入的增长速度相比仍然相差悬殊。
[1] [2] [3] [4]。
国际金融论文篇八
内容提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的研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治法律救济禁令违法例外欺诈例外。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主要有三个特点。
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3、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理论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取不到货,或者取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2][3][4][5][6]。
国际金融论文篇九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企业不再满足于本地市场,开始收购国外企业或到国外建厂或到其他国家融资,国际化的结果,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暴露在全球的金融风险之下,特别是外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风险日益高涨。企业国际化的结果使现金的收支,可能包含许多不同币种,产生了所谓的“汇兑风险”。同时,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其成本,扩大了财务风险。有效规避“汇兑风险”和生产成本就成了企业的重要事项。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其盈亏主要由原材料采购、生产和销售以及一般的管理与经营决定。但国际化的企业,大幅的汇率或原材料价格变动会影响产销成本,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企业需要安排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便在汇率,原材料价格变动时,增加这类“营业外收入”和“汇兑收益”,或者进行适当的操作,尽可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金融风险分类。
1、生产销售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或生产据点在国外或公司产品的市场在国外,或上述同时具备。目前国内很多制造和矿产企业的国际化就属于这种情况。如五矿收购外国的矿产,海尔在美国建立生产基地等。
2、融资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发行全球承托凭证gdr、美国承托凭证adr、欧洲承托凭证edr等国外存托凭证;或公司股票在国外市场上市;或公司在海外市场发行公司债。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92家公司在美国发行美国承托凭证adr,还有部分公司在新加坡和日本发行证券进行海外融资。
对于上述国际化公司,其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的风险。
由于以外币计值的应收、应付款项在收付的金额及时间上不一致,导致汇率风险的产生,使得未来的现金流量兑换成本国货币的价值不确定。具体又可以表现为:。
(1)换算风险。国际化企业按照会计原则编制合并报表,将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折算成母公司本国货币来表示。如果汇率变动,将影响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早前计划买入的原材料或卖出的产品,因为汇率变化最后收到的货币有可能缩水。
(2)交易风险。国际化企业在汇率变动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或债务,当在汇率变动后清算时,有可能导致损失。如通过在海外融资偿还国内债务,但人民币一直在升值,导致成本增加。
2、利率波动的风险。
产生利率风险的主要是由于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不一致、计息基础不一致,或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金融合约引发将来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全球市场上,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利率调整频率比国内市场要高。利率风险是值得国际化企业关注的问题。
3、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使得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高价格可能导致最终产品和年度生产计划成本差距甚远,影响成品销量和收益。
三、金融避险工具和方法的选择。
从上述国际化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看,企业避险不仅影响财务报表上的盈余,甚至会决定该公司的生存与否。随着国际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日益频繁,以及跨国资金流动规模的增加,国际化企业面临的财务价格风险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开始寻求金融工具以避险,美国财政部的调查结果表明:在2000家国际化企业中,有高达85%以上的企业利用外汇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对风险进行规避。从全球角度看,根据已有金融工具,企业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未列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金融工具,即表外工具;二是会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的自然避险的方式。
1、表外(off-balance-sheet)工具。
从国际会计标准看,表外工具主要指有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标准衍生品工具以及由上述工具组合成的结构性产品。表外工具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或合约,其价值由标的资产价值决定,交易基础建立在另一标的物之上。一般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可分成下列四大基本类型:。
(1)期货(future)。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一种标准化合约,买卖双方通过做市商或经纪公司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合约。期货是公司锁定原材料成本,规避价格风险最方便的一个工具。如果公司认为原材料价格要上涨,公司可以提前通过期货买入该原材料;反之,生产原材料的公司如果担心原材料价格要下跌,则可以先通过期货卖出他们将来的部分或全面产量。期货还有一个便利之处是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对合同进行反方向对冲平仓或用现货进行履约。
(2)期权(option)。比期货要显得复杂,在支付权利金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或期间,期权的买入者有权利以约定成交价格从交易对手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而前期卖出者有业务卖出或买入。期权的优点是买入期权可以锁定最大损失(权利金),期货则不能。
(3)远期合约(forwardcontract)。与期货类似,但与期货不同的是它不是标准化合约,交易数量、交割日期、信用条件等可由买卖双方决定。远期合约在规避外汇风险方面较为常见。美国财政部调查数据显示:在外贸型企业中,有93.1?的公司使用远期外汇合约。
(4)互换(swap)。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经过谈判,在一定期间内,根据合同规定进行金融标的的交换。如不同公司间的利率互换或外汇互换。这种合约最大的好处可以利用处于不同经济体的公司间的相对优势,使双方的金融成本下降。
2、资产负债表(on-balance-sheet)法。
另一种避险方法是根据公司的风险暴露情况,利用风险管理软件计算可以互相抵销的风险,通过持有适当的资产与负债对利率、汇率等风险进行规避。与表外业务相比,这种模式在新兴经济体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是新兴经济体中缺乏上述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导致了其成本较高、缺乏弹性和避险效率低等缺点。基于上述工具,不同的国际化公司由于相关主管偏好,所处海外经济体的工具可用性等原因,避险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放任策略。公司认为当前财务状况已经有效分散风险、或认为价格走势对自己完全有利、或认为风险规避效率不高,公司不做任何避险措施。在新兴市场中,由于很多国际化公司无法得到合适的工具进行避险,经常不得不让风险处于暴露之中。
(2)完全避险策略。基于对金融行情的判断,认为将来的价格将使公司出于完全不利状况,采取完全避险的策略。
(3)选择性避险策略。由于对将来走势不能完全确认,公司只对部分资产避险,即采取选择性的避险策略。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倾向于采用选择性避险策略。
四、给国际化企业的建议。
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风暴,不仅东南亚地区国家金融和企业受到影响,同时也波及到其它国家,许多企业因没有做好风险管理和避险措施,导致企业毁于一旦。如何妥善做好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使企业能免于金融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而能专注于正常的产销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国际化公司而言,汇率的波动,不仅要影响到公司盈利,甚至可能波及到企业生存能力。先进的生产技术,低廉的劳动成本,良好的营销表现未必就能使公司立于不败之地,汇率的大幅变化,有可能让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一夜之间陷入危机。
1、尽量利用有限的工具进行避险。
由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实证显示,企业进行金融避险有利于降低其金融风险,特别是国际化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民币远期市场的总成交额占贸易总额的比例还不到2%,就是说大量的进出口企业的大量外汇头寸都没有进行避险,任由汇率波动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随着近期人民币汇率创新高,大量没有避险的公司面临巨大的损失。虽然国内目前缺乏外汇期权、期货等人民币避险工具,企业仍然可以用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人民币汇率风险规避。
另外,对于在金融不发达,缺乏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的国家设厂或贸易的国际化公司,可以通过境外账户寻求在美国或欧洲发达金融市场进行避险。
2、培养或招聘专业人士进行风险管理。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和风险控制比较复杂,加上大部分都是保证金交易,操作不当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比较知名的衍生品风险事件包括: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1997年著名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破产事件;2005年中航原油期权导致的巨亏等。国际化企业必须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或招聘能够胜任的员工。
至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猛,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纷纷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丑闻和风险事件,这些衍生品风险事件使得衍生品在投资市场名声不佳,参与衍生品投资的投资者或公司,甚至机构都被视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上述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面出了问题,而非衍生品本身的问题。大部分实证研究和具体案例说明,国际化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避险后,总体风险是下降的。
在适当的监管和科学的风控之下,衍生品并非洪水猛兽。在资产价格波动频繁的现实下,衍生品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还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利,合法融资等。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从产业结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队伍建设、环境规划、环境投资等方面对当前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经济发展在给人们提供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享受时,也给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近几年来,通过环境保护与治理,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但环境保护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环保工作任重而道远。
环境保护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过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既矛盾又协调统一,是相互发展的整体。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环保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将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1、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目前,中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产业结构非常不合理。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提供的经济数据显示。中国gdp中三次产业构成是14.8%、52.9%、32.3%,低收入国家的三次产业构成平均为24.8%、25.1%、50.2%。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少于中国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中国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对资源的粗放利用,导致原材料和能源资源的消耗巨大,生态环境透支十分严重。20中国消耗的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和水泥分别约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27%、25%、40%,而创造的gdp仅相当于世界总量的4%。可以说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增长付出过高的环境代价,是大气、水资源等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
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一
摘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领域广泛采用的重要支付手段。我国有关信用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本文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借以探讨中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1信用证的欺诈。
1.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首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个可怕的尝试。”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因而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信用证欺诈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定义。
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在black’slawdictionary(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有时欺诈和恶意(badfaith)是同义词。大陆法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
1.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21由受益人做出的欺诈。
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单据是指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损失。而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在保守的英国的判例中严格的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上说只有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才是信用证的欺诈。
1.22由第三方所做出的欺诈。
对于第三人做出的欺诈,在法学界有着很大的争议。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第四篇的规定可知,因伪造和变造产生的风险应由从伪造者手中拿到该流通票据的一方承担。据此可以类比认为,在信用证第三方伪造和变造进行欺诈时,正是因为卖方(即受益人)从这些第三方手中拿到了单据并递交给了银行,因此卖方理应承担欺诈风险。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卖方比买方先接触到单据,可以更早的发现单据异常。而且买方有对所提交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有一项默示的保证责任。所以卖方应承担欺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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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论文篇十二
涵盖了国际收支、外汇、外汇市场、汇率、汇率制度安排、外汇管制、国际储备制度、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国际金融危机、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概念、形成原理、控制方法、时滞效应等,具有内容多、理论深、范围广的特点,学生学习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二)课程时效性强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新的现象、新的事件、新的问题在国际金融领域中层出不穷。
近年来,国际金融理论得到了快速地发展,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市场理论、汇率决定理论和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因此,国际金融课程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新的现象进行分析,并时常借鉴国内外在国际金融研究方面取得的新成果。
(三)课程实践操作性强国际金融课程的实务操作部分主要涉及到汇率的折算、进出口报价、外汇风险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套利套汇等业务。
汇改以来,人民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不断进行调整,汇率风险怎样防范以及在进出口中如何报价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重要。
不少学生反映这个部分的内容很难理解,在具体操作中有难度。
实务操作部分的教学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往往受到学生基础薄弱、课程自身复杂等方面的制约。
正是由于国际金融课程实务操作部分的“难理解”与“难操作”的特点,教师就必须依据工作内容和流程设计教学内容,选取来自于企业真实工作内容的案例,结合现实的国际金融现象进行讲解。
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适合高职学生的特点,摒弃纯理论式的计算,计算内容要与实际工作相关,计算的难度要循序渐进,同时要加大学生自主练习的力度。
二、教学改革的方法与手段。
(一)课堂教学课堂教学在注重多媒体教学手段与传统教学手段的有机结合的基础上,主要采用以下教学方法或手段。
1.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讲授作为传统的教学方法,老师可以在讲授中突出重难点,把大量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是一种常用的教学方法,所以同样适用于本课程。
2.多媒体教学法把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其他信息,通过图文并茂的教学方式表现出来,达到立体教学的效果。
运用形象、直观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创造出一个生动有趣的教学情境,以其独特的形、声、景使学生进入一种喜闻乐见的、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从而使学生产生极大的学习兴趣。
多媒体教学对解决系统的理论问题,理解复杂的逻辑关系和课程结构的展示效果很好。
特别是在需要丰富的数据资料、图表来说明和论证时,效果尤其明显。
如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析中,多媒体的教学具有独特的优势。
3.设问启发式教学法对一些国际金融热点问题,可以采取设问启发式教学法。
例如进行“人民币升值的利弊分析”等热点问题的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政策效果分析等等。
可先由教师针对知识点或金融现象提出问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最后由教师分析、点评、总结。
设问启发式教学法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将所学知识和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4.课堂互动教学法教师和学生通过经常性的交流沟通,相互促进,使教与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课堂45分钟不全由教师进行填鸭式的教学。
每一章节授课后学生和教师分别进行总结,学生先提出自己的问题或不清楚的知识点,或者是现实中的热点金融问题,教师可先让其他学生为提问的同学解答,之后再补充总结。
教师也可以向学生提出一些基本问题,由学生通过思考、收集资料、课下讨论提出解决方案,教师对学生的解决方案做现场点评。
双向互动式教学方法增加了教师的动力和压力,促使教师勤于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讲课技能;同时,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感受到学习的乐趣和师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增进师生之间的思想与情感的交流,提高了教学效果。
(二)实践教学为了强化学生的相关技能,可以借助校企合作单位的平台及校内的实训室、自主实验室等进行模拟股票市场、模拟期货市场、模拟外汇市场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等仿真实践教学,通过实践,缩短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距离,增强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能顺利进入工作岗位。
(三)网络教学网络学习是学生巩固课堂知识,扩充学习广度的有效方式。
课程任课教师可利用课程主页bbs论坛,腾讯qq,采用网上答疑、讨论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的课外指导。
课外指导通过因材施教,因人施教,能扩展学生的视野,充分满足不同学习程度和学习兴趣的学生要求。
三、课程考核方式。
国际金融课程以往采用的闭卷形式进行考核,考试的内容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形式较为单一,且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
可将国际金融课程的考核进行改革,考核内容分为平时成绩、综合实训成绩和期末成绩三部分。
既要考核基本内容,又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点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的运用能力,占总成绩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