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5篇)
总结是对已经取得的成绩和进展进行总结和概括的必要过程。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我们需要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进行清晰的回顾和梳理。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1.频谱监测统计报告。全年累计监测时长18000余小时。共召开月报综合分析会12次,上报监测月报12份。
2.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配合成都大公博创公司技术人员完成了广播信号监测设备以及韩正庄、青县、吴桥三个高铁gsm-r监测站的建设工作;二是配合中星世通公司技术人员完成了黄骅港水上监测平台安装调试工;三是配合华日公司技术人员顺利完成xx市区新建河务局测向站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3.设施维护运行工作。一是认真做好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及监测车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全年共上报省局各类使用、管理和维护记录表格72份;二是配合华日技术人员对辖区所有固定站进行了巡检,解决了计算机模块、射频预选器、ups参数异常等硬件故障;三是5月份配合省防雷检测中心技术人员完成了辖区内四座测向站的防雷检测工作,检测指标均合格。四是配合监测铁塔维护人员对韩正庄站、铁通站等5个自建、改建监测铁塔进行了检查维护。五是每月由专人对单位网络机房、局域网、vlan交换机、广域网路由器、监测网的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及时上报、准确处理各种问题,确保信息化系统良好运行,全年上报网络月报12份。全年召开全省视频会议26次,保证了视频会议系统运行正常。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1.财务管理工作。一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日常各项财务行为,完成日常财务工作。二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三是完成2020年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四是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工作。五是精心准备资料,接受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五是完成2020年度专项项目预算工作。六是认真核对2020年预算基础数据,编报送审2020年预算建议计划。七是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业务申报缴纳工作。八是办理新录用公务员工资、社保等相关工作。九是将公务用车纳入市级统一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完成公车改革车辆资产核销申报工作。十是积极开展2020年度渔业电台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十一是开展固定资产盘查申报工作。
3.安全生产和保密。全年召开相应专题会5次,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12次,保密检查和门户网站检查各1次。
4.宣传工作。全年编发工作简报73期,省局网站刊发59篇,无线电工作通讯采用14篇,中国无线电杂志刊发3篇,市委、政府信息刊物登发16篇。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相关信息公开,及时反馈网民咨询事项。
5.收发文工作。全年处理收文670件,其中省局来文177件,本地来文493件。全年发文60件。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今年6月,我委按照市委组织部的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选派由副主任刘海波为队长、第一书记的驻村帮扶工作队,进驻南阳乡卜家峪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入驻之后,帮扶工作队迅速开始走访,对村情、贫困户基本情况进行准确掌握,按照要求,完成继续完善贫困户动态管理信息,认真填写2020年帮扶工作手册。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扫黑除恶等重点工作开展为契机,推动村各项工作持续好转。在村支部建设上,以整治软弱涣散党支部为重点,立足支部实际,规范基层组织生活,健全完善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每月25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整治软弱涣散工作成效明显,党支部及党员工作面貌有了很大变化。如近期驻村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成功选举入党积极分子3名,结束卜家峪村10年未有积极分子的尴尬局面。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为落实工信部无[]702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干扰排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局的要求,年初我处、站集中走访了我市的移动、联通、电信3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就3g网络建设进展情况、基站设置的协调、需求以及3g网络运行质量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征求意见工作。我处根据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今年我们加大了对3g公众网络正确认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与3家运营商联合宣传的方式,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重要媒体上进行了3g有关知识的舆论报道。
为做好监测机房的防雷工作,今年雨季到来之前,对主站监测机房、分站监测机房、主分站所有计算机进行了防雷设施安装,电源避雷器安装了三级,机房的重要监测设备和计算机通过防雷插排供电,有效的预防了夏天雨季的雷击。我站邀请市防雷办技术人员对主站、分站三处的地网进行了接地电阻与防雷检测,还进行了铜铂防静电接地装置,有效的防止了其它物体产生的静电对监测设备和计算机的损伤,取得了有关部门合法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
(1)两年举办一次的全省无线电技术演练竞赛活动暨全省第四届无线电监测技术演练竞赛,在省工信委的领导下,在省无线电管理局和省无线电监测站的精心指挥下,处、站领导高度重视,参赛队员刻苦训练,克服今年历史上少有的高温天气(持续一周37°以上高温),经过参赛队员的共同努力获得团体三等奖的好成绩。
(2)处、站领导认真组织行政执法和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无线电管理局在大庆市组织的“防范组织利用无线电进行广播插播演练”活动,达到了锻炼队伍、提高防范意识的目的。
(3)按上级要求,管理处派一名同志参加了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的td—lte新技术培训班学习,处、站各有一名同志参加了省工信委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
(4)无线电管理处党支部多年来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的各项活动。4月14日,青海玉树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以来,无线电管理处党支部(管理处和监测站)13名党员和群众密切关注着地震灾区的救援情况,我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积极响应市政府办党委的号召,自发向青海玉树灾区捐款1100元。4月21日是全国的哀悼日,我处、站全体职工在党支部的组织下集中收看了中央电视台关于青海地震灾区的报道,心里默默为地震灾区死难的同胞默哀,为玉树的人民群众祝福。在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我支部组织12名在职党员,“六一”前来到齐齐哈尔sos国际儿童村进行主题党日活动,现场向孤儿们无偿捐助图书、文具和生活用品达3000多元,这些物品都是我们每位党员自发出钱购买的,通过献爱心活动增强了我支部党员的组织观念、加强了党性修养,还提升了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齐齐哈尔日报报道了这一消息。8月20日,我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在支部副书记的带领下,向辖区贫困户新考入大学的一名孤儿魏佳悦捐款1000元,资助她完成学业并结成帮扶对象。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一)以监测和频谱评估数据为依托,推进“大数据”建设。积极同政府智慧办公室沟通,在监测数据自动化比对、频谱资源规划、审批等方面开展“大数据”建设。
(二)在抓机关作风上下功夫。通过省局一年作风整顿,xx局的机关正规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工作督导落实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在制度完善、工作管理等方面还需要有较大的提升,是xx局明年重点工作之一。
(三)在抓薄弱环节上要下功夫。今年xx局量化考核工作处于落后的位置。学先进、早谋划、抓落实、常督导是明年这项工作总体开展思路。
(四)在抓创新上下功夫。创新是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也是xx局工作的一个短板,结合量化考核工作,xx局明年在全局性工作和科站工作创新上争取突破,切切实实的抓出有实际推广价值的创新项目。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1.行政许可。2020年共完成行政许可18项,审批台站10805部;全年核发执照4502个,换发执照12个,年检执照50个;完成撤销台站94部。
2.频谱使用评估工作。在省局带领和指导下,xx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圆满完成评估工作。共分析调频广播频率147个、广播电视频率118个、地空导航频率90个。对98座广播电视台站和3座导航台站数据进行核实。利用12座固定站累计监测时长1728小时,采集bin文件1447个,数据累计269g。完成xx辖区内21个县市区建成区车载站路测任务,测试覆盖率90%以上,行使里程3800公里,采集bin文件729个,数据累计135g。工作报告按要求上报省局。
3.台站监管工作。以广播电视、油田、港口、公众网运营商等行业为重点,全年共完成30家设台单位101部各类固定台站监管工作。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完成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和日常无线电监测以及市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依法开展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
上半年,我股新办理了三家对讲机使用单位的用频用机申请,发出频率批文三份(共指配频率四个),办出电台执照35份,初步开展本年度已办证对讲机用户的年审工作,已办理了8家对讲机使用单位共64部对讲机和一个中转台的年审,收取了部分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二、较好地完成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根据市局无线电管理科下达的每月监测任务,按时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共作出无线电监测报告6份,对36个专用无线电业务频段进行监测,统计其占用度、背景噪声电平等情况。并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从今年一月份开始我股按时完成每月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并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
三、较好地开展我县公众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工作。
按市局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上半年,我股对电信、移动、联通等移动通信运营商设置在**辖区内的42个新建基站(其中电信四批共21个、移动09年第一批共10个、联通第二期第一批共11个)进行站址确认。受市信息产业局委托,我们对移动公司2个未报先建的基站进行了查封。上半年,对联通5个新建基站进行验收、检测。
四、较好地完成市局下达的任务。
在开展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局努力配合市局,完成如下各项工作任务:
1、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参加每周的无线电执法小组的联合执法工作。
2、按市局要求完成春运无线电业务保障工作。
3、完成我县无线电小型站建设方案,并已分别到平山镇、吉隆镇开展无线电小型站放置地点的采点工作。
4、配合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我县固定监测站升级改造的初步方案进行调研。
5、派员参加市无线电协会在陈江镇举行的“业务无线电节”庆祝活动,并在无线电干扰查找竞赛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6、派员参加惠州市20xx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7、派员参加惠州20xx年普通高考和中考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8、完成我县5个常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频谱图和统计数据)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由市无线电监测站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上半年,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1、人员紧缺,且业务水平普遍不高;2、监测设备严重老化,且使用年限较长,技术较为落后,不适应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的开展;3、无线电执法力度还不够大、服务工作还不够到位。
下半年,我股将重点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全力加强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
上半年还有11家对讲机使用单位未年审,下半年我们要尽力完成这些单位的年审工作。同时,要在完成市每周执法工作以及其他联合工作任务之余,努力开展本县的无线电执法工作,坚持每周出去执法两次,每月对3家以上的对讲机用户进行清查,确保完成全年500台以上对讲机清查的目标。要结合巽寮旅游开发区和黄埠、吉隆有较多大型酒店落成和珠三角转移工业园即将建成的情况,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无线电执法和宣传工作,并多深入下去为这些单位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服务和通讯保障,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纳入无线电规范管理。
二、全力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除每周一天开展行政执法外,还要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收集相关的数据,完成每月的监测报告,并按要求完成本县自行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
三、全力开展我县公众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工作。
为尽快确保3g移动通信网络的普及使用,我县各移动运营商将在今年下半年建成100多个3g移动基站。为此,我局将把基站的管理工作纳入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在站址确认和基站验收工作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慎重审批,确保我县3g移动基站建设科学、规范。
四、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任务。
在加强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努力配合市局完成无线电联合执法和突发监测任务。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可免收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xx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xx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2021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xx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我县通过x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下发永无委办电[2021]1号《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
(五)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单位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三)使用本系统规划指配的频率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供频率使用批;。
(四)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的,提交与电台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按预指配频段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购买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合格后安装试运行;。
(六)试运行1至3个月,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站)予以验收。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外国常驻本省机构和临时来本省的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等无线电台(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从统一管理。其微波天线挂高,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安排高层建时,应对已建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及电波通道予以保护;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当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因特殊需要,需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的,必须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无线电台(站)报废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原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批,并交回电台执照。停用或报废的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处理。启用已停用的无线电台(站)时,应当重新办理设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或接收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信号。
第十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四章频率管理。
第二十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分配的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频率规划对频率进行合理指配。
第二十一条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使用指配的频率;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更改、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禁止以频率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第二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予以保护。在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对无线电实行管制时,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管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五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填写《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散),须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按照设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设的无线电监测站,为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在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三)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频率实施空中管理;。
(五)测试电磁环境;。
(六)监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凡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禁止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功率、带宽、杂散发射进行检测,凡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四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经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设备,应当按规定缴纳检测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设备,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及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设备,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台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软件无线电(softwareradio)是无线电通信方面的一种新的变革。它的核心技术是用宽频带无线接收机来代替原来的窄带接收机,将宽带的模拟/数字和数字/模拟变换器尽可能地靠近天线,而将电台的功能尽可能多地采用软件来实现。
——最初提出“软件无线电”概念的是jeomitola,1992年5月在美国通信系统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这种概念。很快就在世界各国引起了注意,特别是军方的注意。这是因为现代军事通信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互通性、灵活性以及抗干扰、抗毁性、保密、安全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美国军方与hazeltine公司研制了一种名为“speakeasy”(易通话)软件无线电台,实现了美军通用的多频段、多功能的无线电平台,能兼容军队现有的各种电台,能同时处理4种以上不同的调制波形。这种电台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带有天线的、能进行话音和数据传输的“掌上电脑”。通信的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和视频图像等,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软件无线电的出现,是无线电通信从模拟到数字、从固定到移动后,由硬件到软件的第三次变革。被认为是继模拟通信技术、数字通信技术之后的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
——从已经研制出来的软件无线电台来看,其结构和功能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是未来无线电通信的发展方向。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电台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
(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
(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
(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八)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设在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办法;。
(四)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审核申办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手续;。
(六)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第九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二)除上述(一)项外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下述规定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核发电台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国家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三)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省辖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渔业船舶非制式电台的审批和执照核发单位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电台的执照核发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必须盖有核发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渔业无线电台(站)呼号按国家无委有关规定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并抄送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渔业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船舶电台选择性呼叫号码,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统一指配,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遇有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渔业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停用或撤销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渔业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渔业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规划,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并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电台审批权限指配频率。
第十八条分配和使用渔业使用频率必须遵守频率划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渔业使用频率使用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办理续用手续。任何设台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设置台(站)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渔业使用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渔业使用频率。业经指配的渔业使用频率,未经原指配单位批准,不得改变使用频率。对有违反上述使用规定,以及对频率长期占而不用的设台单位和个人,原指配单位有权收回其使用频率。
第十九条对依法设置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干扰。处理渔业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研制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段和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水上无线电业务频率管理的规定,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生产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按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二十三条进口渔业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我国渔业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场销售的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信号监测。
第二十六条各级渔业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渔业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
(二)查找未经批准使用和扰乱渔业通信秩序的无线电台(站);。
(三)检测渔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第二十七条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下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条例》、本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有权在辖区内对本章第二十七条所列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严格审查,统一报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检查员证。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三十一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必须在检查员证规定的检查区域内依法行使职责。检查区域分为全国,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检查员行使监督检查时应佩戴检查徽章,主动出示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根据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有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无线电注册登计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三十三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农业部及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代收所负责管理的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所收费用按规定分别上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能够及时举报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为渔业无线电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渔业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四、安全工作方针与管理原则。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五、奖惩规定。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专业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2000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六、解释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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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8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