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频率申请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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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频率申请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篇一
一孩生育免费登记和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1、一孩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免费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一孩登记对象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大桥镇户籍或一方为大桥镇户籍,属于大桥镇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外镇户籍,且在大桥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长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2、二孩生育证申办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到大桥镇计生办依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首先,育龄夫妇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无异议后,到大桥镇便民服务大厅参加培训,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参加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乡镇应当对公民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上交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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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频率申请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篇二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还建的项目;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好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l、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l)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 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
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
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
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
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
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
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们、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l、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
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
应可能。
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瓜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合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干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作简要的阐述,其中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总体布置方案的倾向性意见、项目定址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和实施
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
程。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它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材料设备定货、土地征
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l)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
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l)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
(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
(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已订货,并已准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3、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按开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
(2)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开工报告转报本划委员会。
国内投资房地产项目办理程序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抄送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13号文规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对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步合并一步报批,按报送可研报告的要求报送文件及附件。
(三)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的文件及附件
l、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省建设厅审查意见;
3、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4、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5、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手续;
6、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7、银行贷款额度承诺函;
8、《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要求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的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o%及以上。
2、房地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建筑规模或总投资若超过原批准10%时,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报批时主要应附规划部11和省建设厅的审核意见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部分(含回迁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除百积部分),应单独按自筹基建项目报批,列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并照章办理有关手续。
无线电台频率申请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篇三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发改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
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编制设计文件。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啬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四、建设准备阶段
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通讯等工程;
3、通过设备、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订货;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主要是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存入银行专户等进行审计。新开工的项目还必须具备按施工顺序所需要的、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图纸,否则不能形式建设。
建设准备工作完成后,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按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五、建设实施阶段
1、新开工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建筑物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铁道、公路、水库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
2、基本建设投资额。基本建设计划使用的投资额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基本建设工作量,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规模的综合性指标。
3、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内容有:
(1)招收和培训人员。
(2)生产组织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
(4)生产物资的准备。
六、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3)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2、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整理技术资料。
(2)绘制竣工图纸。
(3)编制竣工决算。
(4)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和投产日期。
各建设项目视其重要程度,可对其中审批内容和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省发改委确定。
无线电台频率申请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篇四
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基本程序和手续
1.申请和受理
(1)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设台单位或个人的署名并加盖印章。设台申请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台的主要目的和理由;②拟设台(站)的主要用途和工作方式;③拟设台(站)的位置、发射功率、天线高度;④申请的频段和所需的频率数量;⑤拟选用的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指标;⑥设台具有的基本条件等。
(2)申请设台单位或个人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台申请书及申请表,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到设台站现场了解情况。
(4)对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要求
固定无线电台(站)一般功率较大、耗资较多、质量要求较高,涉及到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问题,而且建成后改变其台址和其它特性比较困难,因此要求申请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前,先报请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业务的需要、立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人员编制等方面予以审查提出同意的意见,尔后无线电管理机构方可受理设台申请。
2.行政审查
(1)无线电管理机构综合申请书、表及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设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②申请的频段和频率是否符合国际国内频率划分表,是否有可供指配的频率;③拟建台(站)址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④设台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设台的基本条件。
(2)必要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进行台(站)址协调。(3)无线电管理机构给申请设台者下达批复,批复应明确“不同意设台”或者“原则上同意设台”。不同意设台的,应说明原因,原则上同意设台的,可同时预指配频率,并通知申请设台者继续下项工作。
(4)申请设台者组织台站或网络的设计,并准备相关的技术资料。3.技术审查
(1)申请设台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表”,并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网络、台站设计资料和拟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
(2)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及技术论证工作,通常包括: ①审查“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②审查台站、网络的设计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③审查拟用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④进行电磁兼容计算和分析;⑤必要时与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频率协调;⑥对预指配频率进行占用监测和电磁环境监测。
(3)如上项顺利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给申请设台者下达同意设台及指配频率的文件。
4.施工和试运行
(1)申请设台者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复购买有关无线电设备,需从国外进口设备的,须按规定到国家或省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办“无线电设备入关审查批件”,凭上述证件办理进关手续。
(2)申请设台者将购置的设备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的监测站检测,已获得型号批准的设备的除外。
(3)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通知申请设台者更换或者修理。
(4)申请设台者组织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
(5)申请设台者对建成的网络组织进行一至三个月的试运行。(6)申请设台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送“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单位及施工起止时间;②台站名称及位置;③主要测试数据及测试方法。主要测试数据应包括:发射机频率稳定度及偏差,发射功率,杂散辐射,占用带宽,接收机灵敏度(门限电平),选择性,台站、网络服务(覆盖)范围等;④设备型号及出厂号;⑤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情况及通信质量分析;⑥受外部无线电干扰及对其它无线电设备的干扰情况;⑦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③试运行结论。5.验收和发证
(1)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试运行报告。
(2)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①检查设台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②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各项指标建台组网;③必要时测试台站、网络的主要指标;④核对设备参数、型号、出厂号和生产厂家等。
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定时进行再次验收,直至合格。
(3)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注册登记费、设备检测费和频率占用费。
(4)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至此,设台的审批手续全部完成。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成为合法的无线电用户,设置的台、站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综合起来,在办理审批手续中,设台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的报表、资料有: 1.设台书面申请书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工程设计书(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示意图、组网方案);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4.试运行报告;5.设备技术资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颁发的证件、资料有: 1.设台批复;2.准予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批准文件(进口设备的同时发“无线电设备入关审查批件”);3.无线电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4.无线电管理收费通知和收据;5.“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频率申请流程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篇五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1日】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需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如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
(1)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2)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3)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4)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7、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如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权限划分从《条例》规定]
1、申请函及填写申请表;
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
4、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5、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6、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
7、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程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延续、注销和被撤销程序
(一)变更台站使用频率、台址、设备、天线重要参数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二)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到期,要求延续使用频率的,应在频率使用期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
(三)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被无线电管理机构撤销的无线电台(站)的,应当自被撤销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批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报告其无线电设备的处理情况。
上述变更和延续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及审查程序和期限与初次申请相同。
备注
无线电台站许可有效期不长于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