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自检查报告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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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检查报告篇一
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降低在发生校园突发事件时的损失,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学校安全处寻建刚老师、政教处方主任的指挥组织下,我校于12月5日下午14:45分,进行了每学期必须举行的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下午14:45分,随着“应急警报??”铃声的响起,演练正式开始。各年段负责人及各楼层值日老师第一时间迅速到岗,协助学生队伍快速、有序的撤离,各任课教师、班主任正确指导学生,都能按要求弯腰,用小手绢、纸巾或手捂着鼻子,跟着队伍迅速撤离到安全的位置。整个过程师生都能做到有秩序、行动快速,配合默契,没有出现混乱的场面,并且无任何人员伤亡!演练后,各楼层负责人第一时间将应急疏散情况汇报给总指挥,并对各项细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这次的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圆满成功,全校用时1分15秒全部安全撤离!学生经过这次的演练,进一步提高了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自救能力!
在平日的学习生活中,学校还加强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从思想认识上逐渐提高,并全面检查了学校的消防安全设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
安全之重,重于泰山!防患未然,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才能让每个学生茁壮成长!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二
安全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情况作以下汇报:
本学校现有安全出口三道,楼内走廊、双向楼梯及员工通道出口无任何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通向楼外的过道和出口全部安装有“安全出口指示牌”和“应急照明灯”
1、学校楼内共安装15盏“应急照明灯”和17盏“安全出口指示牌”,全部能正常使用,以确保断电时应急照明和指示出口方向。
2、消防栓共安装了9道,且都能正常使用,本学校也曾组织人员对消防栓进行了全面性的认识、了解和实际操作的演练。
3、灭火器,本学校使用的灭火器全部为“干粉”灭火器,总共配备了30个;在此次自查中,现有的30个灭火器都在有效期内。
4、放火门总共安装了两道,前期消防大队的来检查时出现关闭不到位的情况,后期经过整改,现在放火门已全部关闭到位。
5、喷淋和防排烟系统都正常工作,火灾报警控制器也显示“报警系统正常”。
6、消防池、喷淋管道、消防栓管道及开关、阀门全部完好无损。
7、所有的电路管道都以穿管的形式来完成。
在原有的消防知识基础上,对员工特别是管仓库和看包房的人员进行了灭火知识的抽查,对全体员工怎样在火灾过程中疏散人员和自救逃生作了抽查。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三
“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为确保xxx社区居民生活安全,消除辖区内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20xx年12月3日,xx区xxx社区党支部联合xxx社工站、世纪物业开展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社区工作人员入户各楼层、楼顶,以及周边商铺,重点检查了各区域内消防设备器材是否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
在排查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力争做到“零盲区”,对隐患“零容忍”,采取“边检查、边宣传”的方式对商铺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引导店铺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扎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此次排查,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为社区居民营造了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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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四
(七)重要建筑和场所,是否制定了灭火救援预案,并至少一次实战演练。未制定的,限期个月内制定并于年内组织一次演练;已经制定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八)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一经检查发现,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并处罚款或拘留。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五
消防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消防检测机构,规范浙江省消防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我省消防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单位志愿加入浙江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并严格按照检测行业分会制定的《浙江省消防检测行业公约》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在此我单位郑重作出以下保证:
(一)志愿加入浙江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遵守《浙江省消防协会章程》、《浙江省消防检测行业公约》等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分会的工作。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
(三)参加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组织的行业性活动,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检测相关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公正、准确,不弄虚作假、不出具虚假报告。
(五)维护行业公约的权威,严格把守消防检测质量关,并对违反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
(六)消防检测执业人员自觉接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持证上岗。
(七)严格企业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的检查指导与年度考评。
(八)按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和保证金。
保证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六
此次大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内的各大批发市场、商店、商场;
(二)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和医院、学校、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文物场所;
(三)招商引资企业;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批发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清理影响窗子、楼梯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违法占用消防通道,违法遮挡埋压、圈占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七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7月5日至7月6日,吴起县公安局周湾派出所深入辖区重点单位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辅警对辖区内“九小场所”重点部位、监控设备、消防应急装备的配备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企业、九小场所都配备消防器材、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看懂灭火器压力值等常用消防应急知识,对部分存在隐患的小场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辖区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每到一处细心查看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火灾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转,消防器材是否正常,并查看相关消防台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通过本次活动,切实增强了企业单位责任人、工作人员以及九小场所经营者的消防安全意识,为辖区夏季消防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周湾派出所将持续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工作,全力提高辖区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辖区消防形势持续稳定。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八
“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今年11月9日是第xx个“全国消防日”,11月是“消防宣传月”。为全面做好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辖区消防安全,xxx社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辖区消防安全建设管理水平。
行动中,网格员对沿街商铺逐一走访排查,重点针对沿街店铺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用火,用电是否安全可靠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同时,社区采取“边检查、边宣传”的方式对商铺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店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通过此次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辖区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了辖区“九小场所”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九
201x年2月7日早晨,我安全生产装备部安全员张志华在公司餐厅为大家开展了一场生动的安全知识及消防技能培训。参加此次培训活动的有我公司设备动力车间和洗煤车间全体员工。
培训中,张志华向大家细致讲解了各岗位所涉及的相关安全知识,介绍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原理及使用、逃生和急救知识、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方法等。
此次消防安全培训用时150分钟,采用了结合多媒体讲授的方式,激发了全体员工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为实现公司“全年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提供了保障。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决定对全市《消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亲自率检查组分赴各市(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检查分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两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就是查各级消防组织的建设情况,特别是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情况,查市和各市(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消防通道等现状,查宾馆、商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娱乐场所、工厂、学校和住宅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公共消防设施和生产、储存危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同时重点检查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和重大火灾的查处情况等。四市二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检查组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阶段各市(区)检查单位126个,整改问题627项。xx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就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不断提高全体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发表专题电视讲话。1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组织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人大代表视察市消防支队,并观看消防特勤训练汇报表演。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等一起在市区月城广场参加“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万人签名活动。
在市人大常委会纪念《消防法》贯彻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市公安局局长代表市政府汇报了全市消防工作情况。会议对地级××市组建以来消防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有关部门继续在《消防法》宣传教育的深度上下功夫,加快消防装备建设步伐,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全街道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能力,坚决防止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省、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从即日起至x月20日,在全淡水范围内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集中开展以火灾隐患整治、消防执法检查、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着力提升消防执法水平、科学施救水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水平,进一步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提高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街道范围内夏季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由陈燕雄同志任组长,练伟贤同志任常务副组长,邓欣、张尤祝同志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淡水街道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杨志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重点企业。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重点场所。以商市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人员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管理,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按照《淡水街道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检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对省、市、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重点检查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重点单位。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消防监督部门落实“三分三定”情况,消防监督人员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的要求落实对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情况。检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登记培训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4、责任主体、监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的通知》(惠府办函[]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行动,全面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各村(社区)要以地毯式的排查方式,将辖区内各个场所检查一遍,对发现的隐患要坚决依法整治,确保整治一个,验收一个。对无牌无证经营的场所,要书面报告辖区工商主管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未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书面报告辖区派出所处理,并依法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指导检查;督促落实敬老院、社会(儿童)福利院(中心)等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工商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
公安部门要按照《惠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部门直接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要依法查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消防安全宣传。
1、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是全省“消防安全培训年”。党委政府培训层面,省公安消防总队已提请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培训对象、内容、目标以及购买服务等内容。街道办将推进“十(十名镇领导)、百(百名村干部)、千(千名企业老板)、万(万名消防管理人)、十万(十多万名群众)”消防培训计划,推动“全民消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职能部门培训层面,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等形式,对政府及职能部门、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和专兼职民警、社区和驻村民警、消防网格员开展消防培训、轮训。公安消防机构层面,要落实每周半天以上消防培训,将消防培训与监督执法“同步”开展。
2、消防宣传“七进”情况。街道宣传部门要部署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七进”工作。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教育、消防部门要联合编印消防知识教材,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和各校教育计划,明确规定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为每所中小学培养一批“消防宣传大使”,集中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评比活动;全街道50%的中小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必修、选修和校本教材内容,50%的大学新生军训列入消防知识和技能内容,30%的大专院校要成立大学生消防协会。文化、安监、工商、民政等管理部门要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员工“一懂三会”教育培训。各辖区要组织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力量、消防志愿者、“消防宣传大使”进村入户,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联合党政办、组织办等部门推进消防安全教育进“机关”;街道各辖区要按“机关、学校、社区、生产企业、农村、家庭、宾馆、ktv、电影院、商场”等类别,结合实际分别打造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样板”,以点带面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工作。
3、媒体消防宣传情况。各地宣传、文化、消防联合在当地电视、广播、报刊主流媒体至少开辟2个以上的消防专栏。邀请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行业部门负责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派出所消防民警、网格长(员)和微博、微信粉丝等目标人群关注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
(三)时间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x月30日前)。街道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工作方法,明确检查要点。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组织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排查摸底,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资源广泛发动,营造社会舆论声势。
2、全面检查阶段(x月1日前)。街道将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文物、教育、旅游、住建、民政、规划等行业部门,对易燃易爆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消防宣传“七进”工作等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计划和整改任务,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3、总结考核阶段(x月10日前)。街道将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统一组织考核,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建立提升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能力的长效机制。
四、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夏季消防检查作为稳定火灾形势、夯实火灾防控基础、促进源头治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各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检查督导,分管领导牵头研究重点事项,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第26号)和街道《关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淡办[2015]96号)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把夏季消防检查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城乡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重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指导培训,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辖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各辖区应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解决。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该重罚的重罚、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拘留的拘留;对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要提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三)完善治理体系。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积极推动街道和村(居)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综治或城市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实体运行。街道消安委要发动综治、村(居)、安监、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力量,组织人员对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防止失控漏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网格长、网格员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网格人员检查常见火灾隐患和宣传消防常识的能力。各辖区要积极研究适应新常态下消防安全治理的新机制、新举措,探索建立立体化火灾综合防控体系。要切实发挥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力量,探索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探索建立社会单位区域联防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安全互查、联合演练,提高区域火灾防控整体水平。要试点运用消防“大数据”和物联网,推动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监管同步,实现对消防安全状态重点监督和动态预警。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载体、渠道,针对夏季火灾多发、易发的特点,广泛开展针对性强的提示宣传。既要宣传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依法整治火灾隐患的决心和举措,也要宣传各部门服务企业、便民利民的做法和成效,进一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要注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曝光重大隐患,营造浓厚氛围。要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和逃生疏散演练。要利用“96119”举报投诉和消防官方微博,开展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活动,切实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督导问责。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狠抓整改环节各项措施的落实。各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街道消安委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奖惩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二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三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四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五
根据市局《关于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44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紧密部署从2011年8月10日—31日,在我局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保险业务局消防安全检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我局就此项消防检查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传达了《关于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44号),成立了以王增红局长为组长,刘春蕾副局长为副组长的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建了义务消防队,制定了没货应急预案,完善了消防制度,并与上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个人,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减少一般火灾的发生。
2011年我局加大检查力度,以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我局本着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精神,下大力气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彻查到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立即整改。
在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我局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
特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单位的防火条件。督促落实大风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火灾形势。为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我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人工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对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8月15日我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各办公室的消防安全工作,8月17日对我局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制度落实,用火用电仓储安全进行了检查;8月19日对电路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我局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在此项工作中,我局结合市局46条安全大检查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一公布、二明确、三责任、四措施、五联动”的工作方法,分阶段分批次有条不紊地进行治理。在实际操作中,按照此次专项治理提出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人员,落实整改期限,认真彻底整改。通过治理,消除了火灾隐患,建立健全了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项管理走上了规范化道路。
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认真分析工作的薄弱环节,查清工作疏漏,继续深入开展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使我局消防安全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六
为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打牢消防工作基础,我院决定从20xx年5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院范围内集中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全院、全年无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夏季消防工作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夏季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院长王辉、书记高亚丽任组长,副院长苗保平、魏冬、李松辉、院长助理李广庆、刘跃刚任副组长,各科室、病区、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卫科,办公电话:
三、检查范围暨检查重点。
全院行管科室包括建筑、水、电、暖、气、食堂、洗衣房,门诊部、住院部和在建工地等。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深入落实开展检查。
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
1.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营业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对医院和各科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
4.对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临时查封。
5.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6.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7.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8.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销案。
五、工作步骤。
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层层动员,对夏季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动员部署。
(二)综合整治(9月15日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觉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9月20日前)。市卫生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医院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我院将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建立提升火灾防范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5月底前,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研判评估,找准当前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整治措施和计划,限定整治时限,确保工作实效。
2.落实监管责任。5月底前,医院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部署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制定一份工作方案、召开一次部署会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组织一次全员培训、进行一次专项督导。
3.全面开展自查自纠。6月份,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
发现问题,制定计划,限期整改,做到“隐患自查、责任自负”。
4.加强消防宣传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五人一室”责任落实专项治理行动,6月15日市卫计委将组织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保安“五类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实名登记。医院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建立培训演练档案,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医院将夏季消防安全检查纳入20xx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9月份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对因工作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亡人火灾或造成较大影响火灾的严格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七
根据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为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我校后勤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和谐、有序地进行,特向学校总务处递交《消防器材安全检查责任保证书》。
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所负责的校舍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予以报告。
安全工作管理目标:
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校舍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回报,杜绝一切消防安全隐患。
安全工作管理措施:
1、检查灭火器压力表示数,要做好记载,及时向总务处报告。
2、检查消火栓管道、消防喷枪、警报击碎玻璃存在情况、外玻璃好坏情况。
3、检查吸顶灯好坏。
4、检查路灯开关。
5、检查楼梯上下踏步镶边铜条好坏。
6、每周一上午集中检查负责区域的消防设施,于周一及时交送总务处(学校开例会之日于当晚会场上交,不开会之日于当日下午送交)。总务处于周一上午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抽查,若发现各层次消防安全员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平时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本责任保证书经责任人签字后生效,总务处、责任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八
为助力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安全、稳定的消防安全氛围,根据xx区教育局转发《xx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彻底消除校园内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我校综合防灾能力,按照要求,我校成立了专项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工作。
根据文件的通知精神,学校成立了以校长黄xx为组长的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协助抓的工作格局,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确保了长效工作机制的良好运行。
1.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学校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
2.是否存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形,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
3.是否存在电气线路乱拉乱接,超量储存或不符合安全条件储存、等用火用电安全隐患的情形。电器线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与检测,避雷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存在消防通道堵塞、未按要求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不齐、不全等安全隐患。
5.是否存在外窗、疏散通道上设置栅栏、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6.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并完好有效;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7.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安全疏散通道是否被上锁或存放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等临时建筑。
1.学校没有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学校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的现象。
2.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并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制定并完善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师生上、下学行走路线已形成了常态化;学校适时开展了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学校电线无私搭乱建现象;学校对电器线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与检测,学校避雷设施完好有效。
4.校园建筑物规划、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学校楼内应急照明等均能正常使用;疏散指示标志齐全;灭火器不欠压。
6.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设置不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学校无违章搭建彩钢板等临时建筑。
总之,消防安全高于一切,消防工作任重道远,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情况总结的同时,要真正树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真正保证学校安全。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十九
业委会成员于11月03号晚上对小区部分区域的照明状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17-30座路灯,共检查23盏,有2盏灯不亮,点亮率约91%。该路段由于仅一边有路灯,而且由于路灯带有厚厚的灯罩,导致该路段虽然点亮率比较高,但整个路段的光线非常昏暗。
四、31座楼道灯,共检查128盏,有37盏不亮,点亮率约71%。只有极少数楼层亮度比较好。
五、73座楼道灯,共检查206盏,有93盏不亮,点亮率约55%。大部分楼层光线比较昏暗。
六、39座楼道灯,共检查37盏,有7盏不亮,点亮率约81%。大部分楼层光线尚可。
七、每一栋大堂的灯点亮率均非常低。
八、31座共17个楼道的消防应急灯,只有两个灯是好的,其余均是坏的。39座共11个楼道的消防应急灯无一正常。73座楼道没有配备消防应急灯。
九、29座旁边湖上的凉亭无照明;二期半岛十字路口旁边的凉亭无照明。
业委会抽检人员:文福生、何森光、张海波。
物业公司陪同人员:客服王主任、工程部胡组长。
海伦堡花园业主委员会。
xx年11月03日。
附部分照片:
29座湖边凉亭无照明。
31座及39座消防应急灯仅两只正常。
31座一楼反涌现场。
39座一楼大部分灯不亮。
部分灯具损坏。
39座一楼大部分灯不亮。
39座自行车停放处灯不亮。
部分灯具损坏。
73座所有楼层均无配备应急灯。
消防自检查报告篇二十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