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情况报告(专业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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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情况报告篇一
市委市政府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第四大攻坚战高度重视强力推进,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力扭转我市在全省的落后局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市市场主体增幅明显加快,同比增长x%,项目投资额同比增长x%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x%,其中民间投资增长达x%,开创了新高,累计减免企业税额x亿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精心安排部署。市县两级都成立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并推行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及“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各专项行动《实施意见》,推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有序展开。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提升优化措施。制定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工作方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省市营商环境工作简报发布信息,在各类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新闻报道,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电话问询调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营造了浓厚的氛围;按照“十大行动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各专项行动,企业开办时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企业纳税服务、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等改革成效明显,办理时限、流程、成本和资料大幅度精减压缩,“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次办结”的“三个一”模式有效推广。
三是强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市级x个部门单位,x项行政许可事项和x项公共服务事项已全部集中进驻政务大厅并严格执行效能监察;县级x、x等x个县市区“三集中三到位”进展顺利,全市进驻政务中心事项x多项。市级政务网已改版上线并与省政务服务网实现对接,正加快全市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整合优化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县区平台部署正在进行,政务服务环境、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改善;全面清理废止失效文件x件,承接中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x项,取消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x项,下放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x项;再造流程,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改革。
四是加强政府监管营造公平环境。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主体中,试点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人员执法专题培训;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工作监管对象、检查人员数据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诚信失信“红黑名单”披露曝光制度、试点推行“灰名单”管理,加强联合奖惩。
五是夯实工作责任深入督查督办。出台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和《2021年目标工作要点》,将各县市区、x个市级部门及单位纳入考核范围,并细化分解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组织专项督察组明察暗访,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反馈问题,明确整改时限。
供水情况报告篇二
一、质量至上”的主题,以实现“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为宗旨,为全力确保实现“零事故”的目标,我车间于上季度做了如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每天早会以及午间会车间管理人员都会抽出时间向大家分析各种安全事故,时刻向大家敲响安全的警钟,强调全员要具备安全工作是天字号的工程的思想及意识,使大家在现场时时想安全、刻刻念安全,将安全铭记于心、落实到处。在界区内张贴安全标语,在危险区域安装安全警示牌,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在每天午间会时,都会将以往公司下发有关安全的文件重新学习,更深入的领会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每位员工每周向车间上交一条安全隐患,全员参与,共同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我车间全员分批观看了有关安全知识的图片展,组织学习车间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案例分析等。
2、车间每月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理论考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坚持每周一次车间安全例会,学习公司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
4.经常开展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正确使用的培训,要求做到人人会用。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检查。
1、由车间主要负责人带队,车间定于每周三下午对车间各个界区进行安全大检查。
2、车间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人都有安全考核任务,时时刻刻对全员的安全负责,让每位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车间对于正在施工的现场,安排专人监管,将公司提出的“三管五到位”落到实处。
五、开展应急预案演习。
严格按照车间应急预案每月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类预案,使预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供水情况报告篇三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供水情况报告篇四
××社区紧密围绕全市党建工作的重心,坚持党、团建的配套联动,不断创新工作形式,探索工作思路,开创工作局面,通过抓机制、抓组织、抓队伍、抓载体,逐步形成了“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发展”的工作格局,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环境。
社区历来十分重视党建带团建工作,日常工作中区委和区委组织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常过问、了解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情况,定期听取共青团工作的汇报,对共青团工作要点和团的重大活动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出谋划策,解决党建带团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目前,社区已经形成了目标共订、内容衔接、机制配套、相互促进的基层党建带团建目标管理机制,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是职责明确,对党团组织在党建带团建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予以明确;二是指标量化,对完成党委中心工作、团员发展、推优入党和团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内容衔接,将党内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团内的推荐优秀青年人才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衔接起来;四是共同考核,对基层党建带团建实行双轨考核,保证基层党建带团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围绕素质提升,带好队伍建设。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把团岗作为党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积极向党组织推举青年骨干和团干部作为青年后备人才。把团干部的培养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规划,实施基层团干部专项培训计划,采取广泛参与、个别辅导、季度例会、工作研讨等形式实现培训方式的多样化、小型化、经常化,推行团(工)委书记为团员青年和村级、社区团干部上团课制度,切实提高团干部综合素质。
三、强化阵地意识,带好组织建设。
团建工作认真学习借鉴党建工作经验,借助党建工作在基层形成的新格局、新成果,努力使团建与党建在工作空间、内容上紧密结合,有效整合和利用党建资源,以青年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图书室为平台,将党的宣传、活动阵地建设与团的阵地建设相结合,将新农村文化中心建设与团的阵地建设相结合,让团组织把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开展起来,切实提高了基层团组织办公自动化、工作信息化水平。
供水情况报告篇五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6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1000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30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5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5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20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2.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5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10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4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6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3.积极推进“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202月正式开工建设,10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4.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5.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1.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2.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2020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3.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19个乡镇23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20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供水情况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卫生、环保、水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供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保证供水安全。
第八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自建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政府组织建设;自建供水工程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条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然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间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并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需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已建住宅建有二次加压设施的,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可以移交给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接收的二次加压设施的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对于自建供水工程的用户,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00综合平面位置图以及内部供水设施系统图,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或永久用水手续。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水、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须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检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方能供水。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供水设施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的取水深井、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修的界限为: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修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不含水表)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修。
总水门至用水计量水表(含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修: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属于业主产权的,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已缴纳维修资金的,维护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其维护费用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立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其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5米以内、地下电缆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3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砂、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二)擅自启闭、改装、迁移、拆除、损毁公共供水设施;。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生产及生活用水所需。
第十九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用户使用的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水表检验申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表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由供水企业承担测试费用并及时更换。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未取得特许经营并未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及水质检测点,以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九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停水后如恢复供水需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检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单位及承担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需要。
第六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方式、水质标准、供水时间、供水水压、供水地址、供水性质、供水水价、水费结算方式,供水设施维护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凡申请用水开户、改变用水性质、临时用水、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等,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开户、变更等手续。供水、用水双方应当根据需要签订供用水合同。
用户申请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更名过户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结清所欠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四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表,并收缴水费。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十七条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向其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无正常原因或特殊理由的,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八条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一)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
(三)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不多于10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
第三十九条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赔付水费。
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损坏时间×水价。
第四十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二)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非火警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盗水的;。
(三)绕越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表盗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五)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六)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量、金额的认定参照本办法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七)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供用水管理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的供用水管理事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水情况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xxx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协调安排供水。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利、规划、地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体、取水设施的行为,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按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其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的供水企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对其进行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兆帕。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化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各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经营性组织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申请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户增加供水量及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进户总水表示值(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
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总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进户总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按该用户上一收费期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严禁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非消除火灾,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演习、训练等需开启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及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者或投资者所有,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产权人和用户应当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洁、完好。因进户总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或水表维修时,产权人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进户总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用户对进户总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校验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按照计量鉴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当期水费多退少补,由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四十三条发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坏、覆盖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供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
以上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对逾期无故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当期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费;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的,由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供水。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指以本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及附属设施。
(六)用户用水设施,指从进户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的用户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设置用于水量结算使用的计量水表。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供水情况报告篇八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社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供水情况报告篇九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节水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二十条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改造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切实保障城区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按照县委的安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成立了专门班子,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一雄同志带队,组织县人大农城环工委、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调研小组,于20xx年3月10日至25日对县城城区供水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规划建设局与县自来水总公司的有关供水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城区供水规划设计和管网布局的有关资料,实地察看了湘江取水口、一、二水厂、输配水主、支管道及原中南药机厂、寿安新村、商业城、百花一小区、邵家岭社区、浯溪三中、王府坪市场等处的用水现场,以及在浯溪镇召开了由部分社区主任、人大代表、联组长、部分居民参与的关于城区供水工作的座谈会,考察了永州市零陵区、冷水滩区的城市供水工作,通过调查,我们初步了解了我县城区供水现状,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对城区供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就调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目前,我县城区供水工作主要由县自来水总公司承担。该公司成立于1975年,现有干部职工886人,经有关部门评估和审计测算,至20xx年底公司固定资产4899万元,净资产1380万元,负债3134万元,资产负债率达65%以上。公司拥有2个水厂,日供水能力5.5万吨,日供水量4.5万吨,供水面积约18平方公里,用水人口约17万人,供水普及率99.56%。供水水质基本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合格率在90%左右。其中:一水厂始建于1975年,先后于1979年和1986年进行了技术改造和扩建。现有取水装机235kv泵房1座、旋流式混凝反应池1座,日水处理1.5万吨的平流式沉淀池1组,容积约500吨的虹吸滤池1座,容积约1000吨的清水处理池1座,加氯设施1套,加压泵房安装供水机组2台,一备一用,装机容量130kv。供水管网总里程近200公里,其中口径100mm以上约40公里,口径100mm以下约150公里。日供水能力1.5万吨,主要负责对民生路以东至黄土岭村以西的旧城区的工厂、机关、学校和居民用水,供水区面积7.5平方公里,分3个区域(即以龙山老县政府为中心的1区,以王府坪为中心的2区,以原氮肥厂、原浯溪机器总厂为中心的东江3区),用水人口约6万人。二水厂建于1991年,分三期建设,于20xx年底全部建成投产。现有取水装机270kv的泵房1座,日水处理1万吨的平流式沉淀池和虹吸滤池2组,日水处理3万吨斜管沉淀池和虹吸滤池1组,清水池3座,加氯设施1套,加压泵房安装3台供水机组,二用一备,总装机容量355kv。供水管网里程约400公里,其中口径100mm以上约60公里,口径100以下约200mm公里。日供水4万吨。主要负责对民生路以西至浯溪路以东的老城区和新城区的工厂、机关、学校和居民用水,供水区面积10平方公里,人口约10万人。
近年来,我县的城区供水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城区用水量急剧增长,城区供水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群众饮水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这次调查来看,近年来尤其是去年下半年来,我县城区供水相当紧张,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百姓用水非常困难,群众怨声很大。据了解,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因供水问题引起的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就有232起1547人次,电话信访天天不断,群众围堵县委、政府大门的事件有11起379人次,特别是柿花园生活小区就有200多人联名集体上访。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也制约了县城城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据调查组分析,目前,我县城区供水工作主要存在如下急需解决的困难与问题。
(一)管网布局不够合理,管网等供水设施未按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据调查,目前的供水管网的建设已远远落后于城市发展。根据县城原总体规划,到2019年预计县城总人口6.5万人,城区面积为9.7平方公里,城区日需水量为1.5万吨。目前,城区人口已达18万人,城区面积扩大到18.1平方公里,城区日需水量已突破7.5万吨,而现有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5.5万吨,实际日供水仅为4.5万吨,供需矛盾十分尖锐。况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网走向很不合理,口径100mm以上的供水管道仅50余公里,并且分布不均,大部分地区如民生路、陶铸路、商业城、柿花园、黄土岭、邵家岭、寿安新村等城中心区或局部地区供水管径偏小。其主要原因一是城区供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相配套;二是在城区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没有按规划施工,尤其在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方面,为减少建设成本,铺设小口径甚至材质低劣的供水管道,因而,许多管道成为供水颈瓶,水量、水压明显下降,造成目前无法正常供水,给居民用水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反响十分强烈。
(二)供水设施陈旧,输配供水能力明显不足。一是输供水设备严重老化。
据调查,一、二水厂的取水泵房、供水泵房的10套机组设施相当陈旧,都属于上世纪-xx年代的机电产品,技术设计落后,功能效率低下。据自来水公司技术人员反映,一水厂供水泵房的2套加压机组、二水厂供水泵房的3套加压机组都很难正常运行,一般只能开启1组电机,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负荷过大,输变送电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区管网老化,无法增大输供水压力。据调查,城区内大部分小区和街道居民住房,平时三楼以上很少能够有水,一二层也水压不足,水量过少。况且,一水厂的机组使用年限已超过30年,属长期超限服役,机器能耗大、故障多、维修成本高,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二是水处理设施严重落后。一水厂的水处理设施,属上世纪70年代设计的,水处理方法基本上物理处理法为主,设施简陋,方式简便,程序简单,这是最原始的、最基本的处理方法,集中表现为电耗高、漏损大、效益低,耗氧量大、氨氮含量高、氯化物多,水质混浊。
虽经过xx年和xx年的两次改造,但也由于当时技术、设施设备、以及财力等方面原因,基本上只在节能降耗上进行了局部改造,而对水处理设施设备、技术方案并没有更新换代。二水厂虽建于90年代以后,分三期完工,特别是一、二期工程,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水处理设施、方法上没有采用新设施、新技术。三期工程在水处理方法上有所突破,但现代化新设备、新技术的运用还远远不够,仅据我们对零陵区、冷水滩区自来水公司的调查了解,我们的设备和技术已落后2019年,而与*、*、湘潭等地相比,至少落后20-30年。因此,目前,我们对城区供水系统的改造再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而必须要下狠决心、加大财力对整个输供水设施(尤其是一水厂)进行系统性规划设计和建设改造。
(三)供水管道老化,漏损现象严重。
我县城区的供水管网自xx年铺设供水以来,经过了xx年的发展建设,据统计,至20xx年底供水管道总长度已达500多公里。但由于大多数管道敷设时间较长,管网老化陈旧,导致爆管事故频发,漏损率极高,严重影响着城区供水。
一是老城区供水管道口径小,影响着城市发展。限于当时的城市现状和供用水需要,在xx年前与生活用水和一般生产用水相关的供水管道口径都比较小。xx年后,城市的发展不断加快,老城区的建设也不断提速,城区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随之大增,但老城区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资金以及外界条件制约,管道扩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旧城改造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和经营。
二是老城区供水管道材质差,影响着供水水质。、xx年代开始铺设的老城区供水管道限于当时的经济实力,因陋就简,大多采用了灰口铸铁管、镀锌管或水泥管,现有供水管网中,灰口铸铁管占50%左右,水泥管占30%。这类管材的通病就是质量差,使用时间短。而且,铁管易结瘤、易腐蚀,容易导致自来水中的铁、锰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浊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压,长期超限运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则,材质低劣的管道,管网余氯消耗大,受压能力弱,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水压。三是管网老化,破损严重,影响着供水安全。老城区的管道经历了30多年的运行,已超过灰口铸铁管通常20年的寿命期,加之当时铺设时并没有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腐措施,因此腐蚀老化特别严重,爆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区供水安全。仅20xx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道和漏水报修次数达到2286次,平均每天达6次之多。据对商业城、王府坪、卢家甸、蒋家园等8个供水区域的不完全统计,20xx—20xx年因爆管停水的事故达147次,因供水管网事故影响高峰期用水达126次,涉及人口达8.6万人,因供水压力严重不足而影响供水涉及人口达13万人。
(四)公司人员多,负债重,运转难。
根据《*省城镇自来水企业升级考核标准》,我县自来水公司合理定员168人,而目前公司在册人员为886人,超编718人,超编率427%。由于人员严重超编等多种原因,导致历史包袱重,供水成本极高。据调查,公司至20xx年底已累计负债3134万元,公司每年的水费收入仅600万元,而生产所耗电费开支就近400万元,所剩200多万元,无法维持公司正常开支,公司已举步维艰,运转十分困难。目前,公司仍按xx年档案工资标准发放上岗人员工资,而且,从20xx年以来,公司已累计欠发上岗职工19个月的工资。从调查反映,目前公司人心不稳,干部职工意见很大,尤其是离退休、内退、下岗、分流职工,他们连基本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都难以落实和保障,对政府、公司非常不满,存在着很大的社会隐患。自来水公司本是最基础的公用事业单位之一,关系到国计民生,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出资单位建设,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国家基本上不再给供水公司注入资金,城区供水全靠公司自我积累和金融部门借贷筹集资金发展。长期下来,公司欠款数额大、负债重。因而,无法更新供水设备,完善供水系统,供水行业发展缓慢、落后。
(五)供水管理不够规范,供水效能低下。
我县供水公司亏损较大,经营效益差,内部职工和社会上反映强烈等问题。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除工程设施问题外,内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突出表现在:
一是水费回收率低。据测算,现公司日供水4.5万吨,水费回收每月不足60万元,水费回收率占供水量的1/3,水损率达50%以上。而零陵区年水费收缴额在1800万元以上,水费回收率达到了90%,水损率仅占10%左右。
二是各项。
规章制度。
难以落实。近年来,公司虽出台一系列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奖励制度),但由于人员多、经济效益差、工作人员换岗频繁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多制度基本上是写在纸上,而无法真正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三是对各项收费的收缴力度不大。尤其是对一些企业用水量大又经营困难的用户,以及一些居民小区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供水不正常、维修质量差、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很多单位和个人长期拒交水费、不交水费的行为,县自来水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收费力度,提高水费回收效率。
四是对供水设施的管理难到位。当前,由于城区建设繁多,一些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破坏供水设备;再则,由于水表入户,对一些死表、坏表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抄表收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甚至一些用户为少交水费,采取私自接水、破坏水表等手段偷窃公共供水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这些行为,县自来水总公司没有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导致该赔偿的没有赔偿,该处罚的没有受到处罚,因而,供水设施被时常遭到破坏,给正常供水带来了严重影响。
五是户表设施改造工作进展不快。水表集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和按户抄表与集中收费已是大势所趋。我县已对部分小区用户实施了水表出户集装和抄表收费工作。但至今,我县还未出台水表出户集装改造和抄表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于没有具体而过硬的措施,实施规范性集装,以及因受到人为性阻挠等缘故,水表集装工作进展不快,供水规范管理仍旧较难,水量漏失依然十分严重。
城市供水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关系到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影响到县委、县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认为,当前,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看到城市供水工作中困难和问题,充分认识到加快城区供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措施,加大财政支撑力度,认真制订供水规划,科学布局供水管网,系统改造供水设施,大力增强供水能力,切实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城区供水用水安全。
(一)科学规划设计,确保城区供水管网合理布局。规划是龙头,加强城区供水管网规划设计是城区供水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和合理布局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要认真调查,全面做好现有管网的普查。县规划建设局、设计院、县自来水总公司要力争在20xx年4月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普查工作,全面弄清现有管网的基本走向、口径大小、布设时间和使用状况,建立供水管网档案,编制现有管网分布明细图。
二是要科学论证,全面做好城区供水设施与管网改造方案,编制城区供水中长期规划。县规划建设局、设计院、县自来水总公司要抓紧时间,组织强有力的技术班子,力争在20xx年5月底前做好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工程技术论证,制订城区供水设施与管网改造方案和城区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施工图。改造方案和中长期规划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布局、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立体推进、量力而行、服务群众”的要求,从我县城区的工厂、企事业单位、生活小区以及人口分布的特点和地势高低的特征出发,科学设计网管布局,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改造,力求做到科学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可行性与实用性的融合,要确保规划和建设30年不落后,50年能使用。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如期完工。
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城区供水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一项利民惠民实事工程。县政府要将城区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xx]188号)的要求,统筹安排县级财力,加大资金投入。据初步测算,我县城区供水设施及管网改造所需资金约3000多万元。我们建议,今明两年县政府要安排2019万元资金,分期投入县城城区供水设施系统性的改造建设。同时,在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每年投入20-30万元,用于城区供水管网的维修和支付城市公益用水费用。
二是要加大跑项争资力度。要抓住今明两年是国家投入改造城市供水管网的有利时机,加快我县城区管网改造工程的立项和项目论证,积极申报国家补助投资的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加大跑项争资力度,争取挤进国家或省里的计划笼子,得到国家和省里的支持。
三是要积极申请国债资金。县发计委、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要通力配合,积极与省、市发计委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力争将我县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列入国家城市供水国债投资项目,安排国债资金,以解决我县城区供水的供需矛盾和紧张状况,为我县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总公司更要广辟筹资渠道,加大对供水管网改造资金的筹措力度。
(三)加强设施改造,确保整个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质量。
从调查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用水难的问题,就必须对城区现有供水设施进行系统的更新改造。改造工作可从我县实际出发,分步实施,阶段推进。今年改造的重点要放在供水设备和民生路以东的老城区的管网改造上。把运行故障多、机器能耗大、维修成本高的取、供水机组,水处理工艺以及运行年限超过20年、严重老化、漏损的供水管网作为改造的主攻目标。一是要加强供水设施的改造。主要包括一、二水厂的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和供水加压设施,要广泛采用新设备,新科技,严格按有关规范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从根本上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供水效益。二是要加强供水管网的改造。要改善管网“瓶颈”,优化管网布局,扩大主、支水管口径,重点是扩大城区主干道(如人民路、民生路、陶铸路等重点骨干道)的主、支水管口径。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提高管道使用寿命,提高配水压力,增强供水能力。三是要实行分区供水。要科学划分城区供水区域,有计划地设计区域管网阀门,提高对主、支管网和区域供水的控调能力。四要加大户表集装力度。要紧密结合城区管网改造,组织专门班子,认真总结前段改造工作经验,采取更加务实而有力的措施,加大水表出户和集装改造力度,以规范城区供水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区供水管网改造有序进行。
建议尽快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人大、政协联系领导、县直有关单位参与的县城自来水设施改造领导班子,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政府要建立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专项帐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总公司认真组织好县城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并确保工程高质高量按期完工;县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县发计委、县财政局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并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供水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县自来水公司要进一步树立“以安全供水为目标、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用户为中心、以用户满意为标准”的服务理念,提高企业管理服务水平,彻底转变观念,积极主动的面对市场竞争。
一是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体制创新。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特点和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改制改组步伐,尽快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减员增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是要利用产业优势,扩大经营范围。要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设备、人员、技术和政策优势,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大力开发和规范室内水管安装市场,积极推动供水主业与辅业同步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要强化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成效。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努力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能力;要积极改革收费方式,建议改上门抄表收费为用户到收费点集中缴费,以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费效益;要积极推广使用智能水表和ic卡等先进计量仪表,以切实减少水损;要加快水价改革,尽快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合理的价格体制。
四是要加强城区水政执法力度,确保安全供水用水。要切实加强城区水政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用水;要加强对城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规范居民自备井的开采,规范供水用水秩序;要加快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建立城区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减少供水故障发生;要加强城区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
五是要加强宣传力度,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创建“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全国性的活动,应当成为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综合利用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加大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实施各类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全面引导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一
县委转来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求助信》,我镇收悉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20xx年7月6日派出由主管农业的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到xx村实地了解情况,并现场走访了村民小组长xx,村民代表xx等同志,现将有关的情况汇报如下:
xx村小组,位于xx镇xx村西北部,人口xx多人。本村小组距离村委会约6000多米,距离最近的村小组拱仔口也约有4300米,仅有一条宽约3米的泥路可达,每逢下雨天,此路崎岖难行。本村小组因为簸生活条件差,大部分农户已搬迁,其中搬迁到清远的有14户,xx村村委会崀头村民小组的有19户,冲口村小组的有22户(这两处又叫xx新村),剩余12户仍居住本地。村民主要的生产生活来源靠本村开垦的几百亩良田。
该村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水资源,据据村民说,该村的矿产资源有铅锌矿、铜矿、褐铁矿等,其中铅锌矿的储存量比较大,品位可能在10度以上,具有比较大的开采潜力;而林业资源则有经济林1xx亩,生态林xx亩;水旱田xx亩。
(1)由政府帮助移民,剩下良田、土地由政府开发,搞绿色开无污染种植业;
(2)要求政府帮助建设硬底化公路。
2、xx村于90年代进行进行全村搬迁,但当时仍有5户没有搬迁。据村民小组长xx介绍,现经常有村民回迁,在xx村的常住户数比当时向县委求助时的8户还多了4户,其中的原因有村民分家分户和外迁村民回迁。现常住的村民都不愿意搬迁,他们要么是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搬迁;要么是担心搬迁后的后继生活难以维持,还是要回到xx以种植水稻为生,增加了生活的日常开支,生活更加困难。
3、村民的收入比较单一,仅靠种田为生,生活比较贫困;种田还是靠牛耕地为主的比较落后的耕作方式,完全无法实现现代机械化耕作.
5、居住在本村的村民的劳力都比较少,有几户是低收入困难户,甚至有一户是家中有一妇女长年有病,同时带一个在校学习的小孩,仅靠男主人一人种田为生。
级扶贫办的文件精神,已规划该村剩余户数全部搬迁。
2、如上级能对该村村级公路给予立项实行路面硬底化,据村民小组长xx,现全体村民愿意集资xx万元,将于今年xx月到账xx万元,余下x万元将以生态公益林的收入作抵押向银行借款,生态公益林的每年收入为xx万;或以山场的出租收入还贷,山场的出租收入为每5年xx元,已收了一个5年,出租的.期限为30年.据实地行走,有两条路选择,一是xx至拱仔口,该路全长约xx米且陡坡多、坡度大;二是xx至新xx村(由xx村委会xx组经过),该路全长约3000千米,该路段比较平坦,有部分的路段的坡度小,相对第一条路的资金投入较少。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二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范围。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质。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三
为长效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夯实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30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财务交叉检查工作安排,xx公司于x年6月21日对xx公司(以下简称:xy)进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文件精神,x年6月,我公司成立了财务交互检查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张红。
省公司财务主管:余青。
成员:高红、张英。
此次财务交互检查,主要对x年和x年1-5月份财务工作进行互查,通过检查相关文件以及文件的执行情况,翻阅凭证、现场询问、报表核对等方法进行。xy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一)会计机构。
1、xy公司独立设置了财务部门,,目前该部门设财务主任1名、专业会计人员2名、出纳1名;制订了《财务部岗位分工表》。
2、财务人员调动,有工作交接表,签字齐全。
3、办公场所配备符合基础规范要求。
(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1、全面预算管理内部分解执行情况:xy根据省公司下达的x年各项预算指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内部预算分解,年度预算落实到各部门。
2、财务管理制度:经与本公司财务沟通,xy公司按照省通服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内部未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通过对凭证的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会计原始凭证不齐全,如x年6月转账45#中,陕西昊晨建设公司的工程款9万元无风险管理部审计报告。整改建议:根据省公司风险管理部要求,超5万元工程支出需要进行内部审计后方可列帐。会计人员对超5万元工程支出需提请省公司风险管理部进行内部审计后方可列帐。
2、外来原始凭证在编制完记账凭证后,未加盖证明已报销的印章。
整改建议:外来原始凭证在编制完记账凭证后,会计人员应该在外来原始凭证上加盖证明已报销的印章,避免造成附件重复入账等问题。
3、x年6月转账54#的原始凭证中,由“双生通鼎货运部”出具的金额为84870.00的发票中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整改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自x年2月1日起,除金融行业、正规邮政部门收据等特殊票据类型外,合法的发票上只能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4、xy分公司在x年1月27日(省公司发文号为陕x年16号文)由“xx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更名为“服务有限公司中捷科贸分公司”,而x年6月转账47#、转账51#、转账52#、转账53#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抬头仍为原公司名。
整改建议:对外取得的发票,必须字迹清晰,其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外取得发票的审核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
5、银行调节表中存在的调节项无摘要和产生日期,x年6月2833户银行对账单无银行业务专用章。
整改建议:银行调节表中的调节项应注明摘要和产生日期,银行对账单应附原件。
(四)成本费用方面。
1、x年6月银付27#、12月银付4#中招待费发票台。
头为“陕西贸易有限公司”应列支在存续账目,不应该列支x分公司。
整改建议:费用的列支应该尽量做到准确无误,保证账实相符。
(五)存货管理。
严格执行存货管理制度,按规定计价,收发、请领手续齐全,财务部门定期与业务部门对账,对于盘亏盘盈及时按规定手续进行处理。
(六)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现金和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等按照会计制度认真核算,按期与银行对账相符,无悬账和不符情况,财务专用印鉴、钱、支票、账认真执行分管制度。
(七)收入管理方面。
收入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正确核算,无不合理提前和滞后入账现象,无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八)往来帐款管理与核算。
内部交易内部往来核对一致并充分抵销,关联交易核对一致。
(九)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新增固定资产正确计价,入账及时。后期折旧处理严谨合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对于盘点结果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十)税务管理。
1、印花税计提错误。印花税率对物流、仓储收入印花税均按0.5‰计提,而仓储服务费印花税率为1‰。
整改建议:应按不同的税目正确计提税金。
(十一)档案管理。
1、历年会计档案均在企业会计机构处保管。
整改建议: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接收会计档案,对封装整理完毕的会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归档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通过此次财务交互检查工作,可以对被检查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了财务工作质量,降低了外部审计的风险。
在此次财务交互检查工作过程中,我公司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避免在日后工作中出现类似错误,同时,也对被检查单位在各项财务工作中较好的方面进行了学习和借鉴。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四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五
来凤县城市现由二水厂供水,该厂原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现实际日供水量1.8万吨。二水厂主要由取水泵房和净化厂组成,取水泵房装设四台机组,两用两备,装机容量330千瓦,净化厂建有4组斜管沉淀池及虹吸滤池、2座清水池、1套二氧化氯反应消毒设备和一座加压泵房,其中加压泵房装备供水加压机组4台,两用两备,装机容量505千瓦。一水厂因水源污染严重已于停用。
我县城市给水管网于1973年建厂之初开始铺设,最先采用的供水管道为直径100毫米的铸铁管,随后陆续使用水泥管、镀锌管、abs管、pvc管、pe管、ppr管等管材。
39年来,城市人口逐步增加,城市面积逐渐扩展,城市需水能力也不断增长,城市给水管网也逐步延长扩展,由原来的县城凤中片区,发展到现在的精神堡、城南、金盆山、红山、育红桥、万家塘片区,再至目前的接龙桥、沙坨、土堡、桂花树、黄毛坪、大垭口片区等。
由于给水管网规划的严重滞后,加之受当时的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给水管网经过几十年来的铺设仍没有形成合理的供水系统,现有供水管网系统呈现以枝状管网为主,局部环状管网结合的供水现状。
-,我县抢抓各次政策机遇,大力争取项目资金,共改造扩建城市供水管网35.4千米。到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主干管长度达到61千米,城市供水范围由原来3平方公里增至现在的9平方公里。
(三)城市供水企业现状来凤县自来水公司是我县城市供水的唯一企业,也是我县仅存的一家国有企业。该公司始建于1973年,现有在册职工201人,年销水量310万吨,其中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90%,供水面积约9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约9万人,供水普及率达99%,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合格率为100%。
目前,自来水公司内部管理,根据其职能特点和需要划分为行政、制水厂、经营公司、安装公司。各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措施。近年来,企业在生产经营十分艰难、职工工资待遇低、福利差的情况下,公司干部职工发扬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的作风,确保了城市保质保量安全供水,企业内部基本保持了长期的稳定和谐。
近几年来,自来水公司经过艰苦的的努力,在力保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的情况下,还有效地配合了我县城市道路改造、小区拆迁重建、“两违”清理、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抗旱抗洪抗冰冻灾害、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共用水、城市低保户水费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各方面的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用水量急剧增加,自来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水设施陈旧,输配供水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水处理设施落后。二水厂于90年代设计建设,由于受当时技术、设施、设备以及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方法上没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在后期的设备改造中也因资金所限,只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对迫切需要处理的设备进行改造更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输供水设备严重老化。二水厂的取水泵房、供水加压泵房的8套机组设施属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机电产品,技术设计落后,功能效率低下。供水泵房的4套加压机组设计为两用两备,但因用水需求量急剧上升,现在只能是白天满负荷运行,晚上12点过后才进行设备休整调控和检修。机组经过10余年运行,机器故障多、维修成本高,并且能耗增大,目前千吨水的生产电耗超过1000度,无形中增加了供水成本,不能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不能适应现在的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现城市供水出厂水压只能保持在3.2个压力,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负荷过大,配套输变送电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市管网老化,无法增大输供水压力。据调查,部分高楼层、高地势区域水压不足,居民用水困难,部分街道居民住房小区,因管网不配套,平时三楼以上很少有水,一二层楼水压不足,水量过少。
(二)供水管道老化,漏损现象严重。
我县城市的供水管网自1973年铺设供水以来,经过了39年的发展建设,至20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长度为61千米,直径100毫米以下管道在300千米以上。
由于大多数管道铺设时间较长,供水管网老化陈旧,特别是老城区的管道限于当时的经济实力,因陋就简,大多采用了灰口铸铁管、水泥管或镀锌管,现有供水管网中,铸铁管和水泥管占50%左右,这类管材的通病就是质量差,使用时间短,而且,铁管易结瘤、易腐蚀,容易导致自来水中的铁、锰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浊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压,长期超限运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则,材质低劣的管道,管网余氯消耗大,受压能力弱,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水压。经历了几十年的运行,老城区的供水管道已超过材质的使用期限,腐蚀老化特别严重,爆管事故时有发生,漏损率极高,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
(三)管网布局不够合理,供水设施未按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由于城市供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相匹配,而且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受资金等因素所限,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因而,许多管道成为供水颈瓶,水量、水压明显下降,造成目前无法正常供水。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供水能力跟不上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到预计县城总人口30万人,城市面积为30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为11.07万吨。目前,新城区建设日趋加速,预计“十二五”期末,来凤城市人口将达到12万人,城市面积将扩大到12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将达到6万吨,而现有的二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实际日供水能力仅为1.8万吨,供需矛盾将十分尖锐。
二是供水管网的建设已远远落后于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限于当时的城市现状和用水需要,在1995年以前与生活用水和一般生产用水相关的供水管道口径都比较小,1995年以后,城市的发展不断加快,老城区的建设和改造也不断提速,城市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随之大增,但老城区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资金以及外界条件制约,管道扩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旧城改造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和经营,况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网走向很不合理且分布不均,部分区域供水管径偏小。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因转用城市公共供水需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连接。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30米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的;。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供水经营等工作。各区域供水管网应当互联互通,相互转输水量的能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大于实际用水量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因上述情形导致计量器具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费。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因注册水表被占压、堆埋、封锁等造成无法抄表,非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多计或少计的水费在下次抄表时折抵;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计收水费,并告知用户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水表过户手续。
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报装手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自产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注册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
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
(二)用于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8小时计算;。
(三)用于工业、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时计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管理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对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卫生、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防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老旧落后的,制定改造计划,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供水水质应当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息平台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提供便民快捷服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供水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管评价,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进行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对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收取水费等的投诉,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水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重大水质污染、恐怖袭击、重大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城市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洗消毒和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监管不力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其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七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八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