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情况报告(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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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情况报告篇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改造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切实保障城区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按照县委的安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成立了专门班子,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一雄同志带队,组织县人大农城环工委、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调研小组,于20xx年3月10日至25日对县城城区供水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规划建设局与县自来水总公司的有关供水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城区供水规划设计和管网布局的有关资料,实地察看了湘江取水口、一、二水厂、输配水主、支管道及原中南药机厂、寿安新村、商业城、百花一小区、邵家岭社区、浯溪三中、王府坪市场等处的用水现场,以及在浯溪镇召开了由部分社区主任、人大代表、联组长、部分居民参与的关于城区供水工作的座谈会,考察了永州市零陵区、冷水滩区的城市供水工作,通过调查,我们初步了解了我县城区供水现状,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对城区供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就调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目前,我县城区供水工作主要由县自来水总公司承担。该公司成立于1975年,现有干部职工886人,经有关部门评估和审计测算,至20xx年底公司固定资产4899万元,净资产1380万元,负债3134万元,资产负债率达65%以上。公司拥有2个水厂,日供水能力5.5万吨,日供水量4.5万吨,供水面积约18平方公里,用水人口约17万人,供水普及率99.56%。供水水质基本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合格率在90%左右。其中:一水厂始建于1975年,先后于1979年和1986年进行了技术改造和扩建。现有取水装机235kv泵房1座、旋流式混凝反应池1座,日水处理1.5万吨的平流式沉淀池1组,容积约500吨的虹吸滤池1座,容积约1000吨的清水处理池1座,加氯设施1套,加压泵房安装供水机组2台,一备一用,装机容量130kv。供水管网总里程近200公里,其中口径100mm以上约40公里,口径100mm以下约150公里。日供水能力1.5万吨,主要负责对民生路以东至黄土岭村以西的旧城区的工厂、机关、学校和居民用水,供水区面积7.5平方公里,分3个区域(即以龙山老县政府为中心的1区,以王府坪为中心的2区,以原氮肥厂、原浯溪机器总厂为中心的东江3区),用水人口约6万人。二水厂建于1991年,分三期建设,于20xx年底全部建成投产。现有取水装机270kv的泵房1座,日水处理1万吨的平流式沉淀池和虹吸滤池2组,日水处理3万吨斜管沉淀池和虹吸滤池1组,清水池3座,加氯设施1套,加压泵房安装3台供水机组,二用一备,总装机容量355kv。供水管网里程约400公里,其中口径100mm以上约60公里,口径100以下约200mm公里。日供水4万吨。主要负责对民生路以西至浯溪路以东的老城区和新城区的工厂、机关、学校和居民用水,供水区面积10平方公里,人口约10万人。
近年来,我县的城区供水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城区用水量急剧增长,城区供水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群众饮水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这次调查来看,近年来尤其是去年下半年来,我县城区供水相当紧张,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百姓用水非常困难,群众怨声很大。据了解,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因供水问题引起的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就有232起1547人次,电话信访天天不断,群众围堵县委、政府大门的事件有11起379人次,特别是柿花园生活小区就有200多人联名集体上访。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也制约了县城城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据调查组分析,目前,我县城区供水工作主要存在如下急需解决的困难与问题。
(一)管网布局不够合理,管网等供水设施未按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据调查,目前的供水管网的建设已远远落后于城市发展。根据县城原总体规划,到2019年预计县城总人口6.5万人,城区面积为9.7平方公里,城区日需水量为1.5万吨。目前,城区人口已达18万人,城区面积扩大到18.1平方公里,城区日需水量已突破7.5万吨,而现有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5.5万吨,实际日供水仅为4.5万吨,供需矛盾十分尖锐。况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网走向很不合理,口径100mm以上的供水管道仅50余公里,并且分布不均,大部分地区如民生路、陶铸路、商业城、柿花园、黄土岭、邵家岭、寿安新村等城中心区或局部地区供水管径偏小。其主要原因一是城区供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相配套;二是在城区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没有按规划施工,尤其在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方面,为减少建设成本,铺设小口径甚至材质低劣的供水管道,因而,许多管道成为供水颈瓶,水量、水压明显下降,造成目前无法正常供水,给居民用水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反响十分强烈。
(二)供水设施陈旧,输配供水能力明显不足。一是输供水设备严重老化。
据调查,一、二水厂的取水泵房、供水泵房的10套机组设施相当陈旧,都属于上世纪-xx年代的机电产品,技术设计落后,功能效率低下。据自来水公司技术人员反映,一水厂供水泵房的2套加压机组、二水厂供水泵房的3套加压机组都很难正常运行,一般只能开启1组电机,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负荷过大,输变送电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区管网老化,无法增大输供水压力。据调查,城区内大部分小区和街道居民住房,平时三楼以上很少能够有水,一二层也水压不足,水量过少。况且,一水厂的机组使用年限已超过30年,属长期超限服役,机器能耗大、故障多、维修成本高,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二是水处理设施严重落后。一水厂的水处理设施,属上世纪70年代设计的,水处理方法基本上物理处理法为主,设施简陋,方式简便,程序简单,这是最原始的、最基本的处理方法,集中表现为电耗高、漏损大、效益低,耗氧量大、氨氮含量高、氯化物多,水质混浊。
虽经过xx年和xx年的两次改造,但也由于当时技术、设施设备、以及财力等方面原因,基本上只在节能降耗上进行了局部改造,而对水处理设施设备、技术方案并没有更新换代。二水厂虽建于90年代以后,分三期完工,特别是一、二期工程,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水处理设施、方法上没有采用新设施、新技术。三期工程在水处理方法上有所突破,但现代化新设备、新技术的运用还远远不够,仅据我们对零陵区、冷水滩区自来水公司的调查了解,我们的设备和技术已落后2019年,而与*、*、湘潭等地相比,至少落后20-30年。因此,目前,我们对城区供水系统的改造再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而必须要下狠决心、加大财力对整个输供水设施(尤其是一水厂)进行系统性规划设计和建设改造。
(三)供水管道老化,漏损现象严重。
我县城区的供水管网自xx年铺设供水以来,经过了xx年的发展建设,据统计,至20xx年底供水管道总长度已达500多公里。但由于大多数管道敷设时间较长,管网老化陈旧,导致爆管事故频发,漏损率极高,严重影响着城区供水。
一是老城区供水管道口径小,影响着城市发展。限于当时的城市现状和供用水需要,在xx年前与生活用水和一般生产用水相关的供水管道口径都比较小。xx年后,城市的发展不断加快,老城区的建设也不断提速,城区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随之大增,但老城区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资金以及外界条件制约,管道扩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旧城改造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和经营。
二是老城区供水管道材质差,影响着供水水质。、xx年代开始铺设的老城区供水管道限于当时的经济实力,因陋就简,大多采用了灰口铸铁管、镀锌管或水泥管,现有供水管网中,灰口铸铁管占50%左右,水泥管占30%。这类管材的通病就是质量差,使用时间短。而且,铁管易结瘤、易腐蚀,容易导致自来水中的铁、锰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浊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压,长期超限运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则,材质低劣的管道,管网余氯消耗大,受压能力弱,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水压。三是管网老化,破损严重,影响着供水安全。老城区的管道经历了30多年的运行,已超过灰口铸铁管通常20年的寿命期,加之当时铺设时并没有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腐措施,因此腐蚀老化特别严重,爆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区供水安全。仅20xx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道和漏水报修次数达到2286次,平均每天达6次之多。据对商业城、王府坪、卢家甸、蒋家园等8个供水区域的不完全统计,20xx—20xx年因爆管停水的事故达147次,因供水管网事故影响高峰期用水达126次,涉及人口达8.6万人,因供水压力严重不足而影响供水涉及人口达13万人。
(四)公司人员多,负债重,运转难。
根据《*省城镇自来水企业升级考核标准》,我县自来水公司合理定员168人,而目前公司在册人员为886人,超编718人,超编率427%。由于人员严重超编等多种原因,导致历史包袱重,供水成本极高。据调查,公司至20xx年底已累计负债3134万元,公司每年的水费收入仅600万元,而生产所耗电费开支就近400万元,所剩200多万元,无法维持公司正常开支,公司已举步维艰,运转十分困难。目前,公司仍按xx年档案工资标准发放上岗人员工资,而且,从20xx年以来,公司已累计欠发上岗职工19个月的工资。从调查反映,目前公司人心不稳,干部职工意见很大,尤其是离退休、内退、下岗、分流职工,他们连基本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都难以落实和保障,对政府、公司非常不满,存在着很大的社会隐患。自来水公司本是最基础的公用事业单位之一,关系到国计民生,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出资单位建设,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国家基本上不再给供水公司注入资金,城区供水全靠公司自我积累和金融部门借贷筹集资金发展。长期下来,公司欠款数额大、负债重。因而,无法更新供水设备,完善供水系统,供水行业发展缓慢、落后。
(五)供水管理不够规范,供水效能低下。
我县供水公司亏损较大,经营效益差,内部职工和社会上反映强烈等问题。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除工程设施问题外,内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突出表现在:
一是水费回收率低。据测算,现公司日供水4.5万吨,水费回收每月不足60万元,水费回收率占供水量的1/3,水损率达50%以上。而零陵区年水费收缴额在1800万元以上,水费回收率达到了90%,水损率仅占10%左右。
二是各项。
规章制度。
难以落实。近年来,公司虽出台一系列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奖励制度),但由于人员多、经济效益差、工作人员换岗频繁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多制度基本上是写在纸上,而无法真正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三是对各项收费的收缴力度不大。尤其是对一些企业用水量大又经营困难的用户,以及一些居民小区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供水不正常、维修质量差、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很多单位和个人长期拒交水费、不交水费的行为,县自来水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收费力度,提高水费回收效率。
四是对供水设施的管理难到位。当前,由于城区建设繁多,一些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破坏供水设备;再则,由于水表入户,对一些死表、坏表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抄表收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甚至一些用户为少交水费,采取私自接水、破坏水表等手段偷窃公共供水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这些行为,县自来水总公司没有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导致该赔偿的没有赔偿,该处罚的没有受到处罚,因而,供水设施被时常遭到破坏,给正常供水带来了严重影响。
五是户表设施改造工作进展不快。水表集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和按户抄表与集中收费已是大势所趋。我县已对部分小区用户实施了水表出户集装和抄表收费工作。但至今,我县还未出台水表出户集装改造和抄表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于没有具体而过硬的措施,实施规范性集装,以及因受到人为性阻挠等缘故,水表集装工作进展不快,供水规范管理仍旧较难,水量漏失依然十分严重。
城市供水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关系到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影响到县委、县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认为,当前,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看到城市供水工作中困难和问题,充分认识到加快城区供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措施,加大财政支撑力度,认真制订供水规划,科学布局供水管网,系统改造供水设施,大力增强供水能力,切实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城区供水用水安全。
(一)科学规划设计,确保城区供水管网合理布局。规划是龙头,加强城区供水管网规划设计是城区供水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和合理布局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要认真调查,全面做好现有管网的普查。县规划建设局、设计院、县自来水总公司要力争在20xx年4月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普查工作,全面弄清现有管网的基本走向、口径大小、布设时间和使用状况,建立供水管网档案,编制现有管网分布明细图。
二是要科学论证,全面做好城区供水设施与管网改造方案,编制城区供水中长期规划。县规划建设局、设计院、县自来水总公司要抓紧时间,组织强有力的技术班子,力争在20xx年5月底前做好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工程技术论证,制订城区供水设施与管网改造方案和城区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施工图。改造方案和中长期规划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布局、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立体推进、量力而行、服务群众”的要求,从我县城区的工厂、企事业单位、生活小区以及人口分布的特点和地势高低的特征出发,科学设计网管布局,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改造,力求做到科学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可行性与实用性的融合,要确保规划和建设30年不落后,50年能使用。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如期完工。
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城区供水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一项利民惠民实事工程。县政府要将城区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xx]188号)的要求,统筹安排县级财力,加大资金投入。据初步测算,我县城区供水设施及管网改造所需资金约3000多万元。我们建议,今明两年县政府要安排2019万元资金,分期投入县城城区供水设施系统性的改造建设。同时,在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每年投入20-30万元,用于城区供水管网的维修和支付城市公益用水费用。
二是要加大跑项争资力度。要抓住今明两年是国家投入改造城市供水管网的有利时机,加快我县城区管网改造工程的立项和项目论证,积极申报国家补助投资的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加大跑项争资力度,争取挤进国家或省里的计划笼子,得到国家和省里的支持。
三是要积极申请国债资金。县发计委、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要通力配合,积极与省、市发计委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力争将我县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列入国家城市供水国债投资项目,安排国债资金,以解决我县城区供水的供需矛盾和紧张状况,为我县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总公司更要广辟筹资渠道,加大对供水管网改造资金的筹措力度。
(三)加强设施改造,确保整个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质量。
从调查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用水难的问题,就必须对城区现有供水设施进行系统的更新改造。改造工作可从我县实际出发,分步实施,阶段推进。今年改造的重点要放在供水设备和民生路以东的老城区的管网改造上。把运行故障多、机器能耗大、维修成本高的取、供水机组,水处理工艺以及运行年限超过20年、严重老化、漏损的供水管网作为改造的主攻目标。一是要加强供水设施的改造。主要包括一、二水厂的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和供水加压设施,要广泛采用新设备,新科技,严格按有关规范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从根本上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供水效益。二是要加强供水管网的改造。要改善管网“瓶颈”,优化管网布局,扩大主、支水管口径,重点是扩大城区主干道(如人民路、民生路、陶铸路等重点骨干道)的主、支水管口径。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提高管道使用寿命,提高配水压力,增强供水能力。三是要实行分区供水。要科学划分城区供水区域,有计划地设计区域管网阀门,提高对主、支管网和区域供水的控调能力。四要加大户表集装力度。要紧密结合城区管网改造,组织专门班子,认真总结前段改造工作经验,采取更加务实而有力的措施,加大水表出户和集装改造力度,以规范城区供水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区供水管网改造有序进行。
建议尽快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人大、政协联系领导、县直有关单位参与的县城自来水设施改造领导班子,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政府要建立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专项帐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总公司认真组织好县城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并确保工程高质高量按期完工;县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县发计委、县财政局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并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供水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县自来水公司要进一步树立“以安全供水为目标、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用户为中心、以用户满意为标准”的服务理念,提高企业管理服务水平,彻底转变观念,积极主动的面对市场竞争。
一是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体制创新。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特点和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改制改组步伐,尽快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减员增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是要利用产业优势,扩大经营范围。要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设备、人员、技术和政策优势,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大力开发和规范室内水管安装市场,积极推动供水主业与辅业同步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要强化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成效。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努力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能力;要积极改革收费方式,建议改上门抄表收费为用户到收费点集中缴费,以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费效益;要积极推广使用智能水表和ic卡等先进计量仪表,以切实减少水损;要加快水价改革,尽快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合理的价格体制。
四是要加强城区水政执法力度,确保安全供水用水。要切实加强城区水政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用水;要加强对城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规范居民自备井的开采,规范供水用水秩序;要加快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建立城区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减少供水故障发生;要加强城区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
五是要加强宣传力度,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创建“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全国性的活动,应当成为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综合利用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加大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实施各类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全面引导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供水情况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卫生、环保、水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供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保证供水安全。
第八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自建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政府组织建设;自建供水工程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条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然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间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并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需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已建住宅建有二次加压设施的,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可以移交给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接收的二次加压设施的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对于自建供水工程的用户,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00综合平面位置图以及内部供水设施系统图,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或永久用水手续。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水、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须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检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方能供水。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供水设施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的取水深井、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修的界限为: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修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不含水表)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修。
总水门至用水计量水表(含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修: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属于业主产权的,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已缴纳维修资金的,维护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其维护费用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立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其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5米以内、地下电缆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3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砂、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二)擅自启闭、改装、迁移、拆除、损毁公共供水设施;。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生产及生活用水所需。
第十九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用户使用的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水表检验申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表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由供水企业承担测试费用并及时更换。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未取得特许经营并未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及水质检测点,以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九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停水后如恢复供水需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检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单位及承担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需要。
第六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方式、水质标准、供水时间、供水水压、供水地址、供水性质、供水水价、水费结算方式,供水设施维护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凡申请用水开户、改变用水性质、临时用水、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等,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开户、变更等手续。供水、用水双方应当根据需要签订供用水合同。
用户申请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更名过户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结清所欠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四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表,并收缴水费。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十七条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向其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无正常原因或特殊理由的,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八条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一)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
(三)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不多于10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
第三十九条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赔付水费。
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损坏时间×水价。
第四十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二)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非火警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盗水的;。
(三)绕越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表盗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五)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六)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量、金额的认定参照本办法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七)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供用水管理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的供用水管理事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水情况报告篇三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6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1000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30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5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5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20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2.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5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10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4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6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3.积极推进“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202月正式开工建设,10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4.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5.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1.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2.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2020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3.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19个乡镇23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20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供水情况报告篇四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省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报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条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类别计量合并征收。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确属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问题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性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坐标。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供水情况报告篇五
摘要兴建城镇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资金可采用bot方式解决。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利用这种投资和融资方式,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发展城镇供水事业。
关键词城镇供水bot水资源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变为供需总量大体平衡、年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为此,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调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无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非自来水用户)人均生活用水量为20~30l/d,而城镇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70l/d以上。同时,要维持一个城镇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少还需要有与整个城镇家庭生活用水总量相等的市政和商业机构用水量。从农村到小城镇,再从小城镇到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的较大城镇,这种人口的机械增长、各项基础设施和各种商业网络的快速发展,都将会使现有的供水规模及水源工程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供水设施建设成为小城镇发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要成为“先导”。
兴建供水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供水属于乙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靠商业银行贷款,尚需要有一定额度的资本金,而资本金的筹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否可以寻求一种方式,不用筹措资本金,又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供水设施建设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这就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关于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是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常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计划、设计、投融资和建设,并经所在国政府特许,在一定时期内运营该项目。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
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利用投资和融资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
特别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进外资无需国内任何担保,不存在增加外债的问题;由于商业运作的色彩极为明显,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费使用的观点,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一种机制,使投资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建设风险,从而提高项目选择决策的科学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效率。为此,这一融资方式引起了我国各有关部门的极大兴趣,自1995年以来,bot项目在我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西来宾电厂b厂、长沙电厂、成都水处理厂等项目先后投入建设,黑龙江省绥棱县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项目日前已与美国普莱姆国际投资财团签署了项目协议,进展顺利。目前仍有许多项目正在招商运作之中,我国的bot项目开展方兴未艾。
二、bot项目实施步骤。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1.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2.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1.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3.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2~3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4.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1.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2.融资。
3.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4.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三、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镇,要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2.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3.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
供水情况报告篇六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供水情况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xxx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协调安排供水。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利、规划、地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体、取水设施的行为,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按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其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的供水企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对其进行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兆帕。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化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各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经营性组织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申请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户增加供水量及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进户总水表示值(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
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总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进户总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按该用户上一收费期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严禁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非消除火灾,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演习、训练等需开启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及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者或投资者所有,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产权人和用户应当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洁、完好。因进户总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或水表维修时,产权人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进户总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用户对进户总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校验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按照计量鉴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当期水费多退少补,由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四十三条发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坏、覆盖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供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
以上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对逾期无故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当期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费;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的,由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供水。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指以本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及附属设施。
(六)用户用水设施,指从进户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的用户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设置用于水量结算使用的计量水表。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供水情况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供水情况报告篇九
第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1: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2: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5: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应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连接处采取必要地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广网系统直接连接。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
为长效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夯实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30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财务交叉检查工作安排,xx公司于x年6月21日对xx公司(以下简称:xy)进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文件精神,x年6月,我公司成立了财务交互检查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张红。
省公司财务主管:余青。
成员:高红、张英。
此次财务交互检查,主要对x年和x年1-5月份财务工作进行互查,通过检查相关文件以及文件的执行情况,翻阅凭证、现场询问、报表核对等方法进行。xy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一)会计机构。
1、xy公司独立设置了财务部门,,目前该部门设财务主任1名、专业会计人员2名、出纳1名;制订了《财务部岗位分工表》。
2、财务人员调动,有工作交接表,签字齐全。
3、办公场所配备符合基础规范要求。
(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1、全面预算管理内部分解执行情况:xy根据省公司下达的x年各项预算指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内部预算分解,年度预算落实到各部门。
2、财务管理制度:经与本公司财务沟通,xy公司按照省通服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内部未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通过对凭证的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会计原始凭证不齐全,如x年6月转账45#中,陕西昊晨建设公司的工程款9万元无风险管理部审计报告。整改建议:根据省公司风险管理部要求,超5万元工程支出需要进行内部审计后方可列帐。会计人员对超5万元工程支出需提请省公司风险管理部进行内部审计后方可列帐。
2、外来原始凭证在编制完记账凭证后,未加盖证明已报销的印章。
整改建议:外来原始凭证在编制完记账凭证后,会计人员应该在外来原始凭证上加盖证明已报销的印章,避免造成附件重复入账等问题。
3、x年6月转账54#的原始凭证中,由“双生通鼎货运部”出具的金额为84870.00的发票中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整改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自x年2月1日起,除金融行业、正规邮政部门收据等特殊票据类型外,合法的发票上只能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4、xy分公司在x年1月27日(省公司发文号为陕x年16号文)由“xx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更名为“服务有限公司中捷科贸分公司”,而x年6月转账47#、转账51#、转账52#、转账53#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抬头仍为原公司名。
整改建议:对外取得的发票,必须字迹清晰,其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外取得发票的审核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
5、银行调节表中存在的调节项无摘要和产生日期,x年6月2833户银行对账单无银行业务专用章。
整改建议:银行调节表中的调节项应注明摘要和产生日期,银行对账单应附原件。
(四)成本费用方面。
1、x年6月银付27#、12月银付4#中招待费发票台。
头为“陕西贸易有限公司”应列支在存续账目,不应该列支x分公司。
整改建议:费用的列支应该尽量做到准确无误,保证账实相符。
(五)存货管理。
严格执行存货管理制度,按规定计价,收发、请领手续齐全,财务部门定期与业务部门对账,对于盘亏盘盈及时按规定手续进行处理。
(六)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现金和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等按照会计制度认真核算,按期与银行对账相符,无悬账和不符情况,财务专用印鉴、钱、支票、账认真执行分管制度。
(七)收入管理方面。
收入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正确核算,无不合理提前和滞后入账现象,无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八)往来帐款管理与核算。
内部交易内部往来核对一致并充分抵销,关联交易核对一致。
(九)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新增固定资产正确计价,入账及时。后期折旧处理严谨合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对于盘点结果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十)税务管理。
1、印花税计提错误。印花税率对物流、仓储收入印花税均按0.5‰计提,而仓储服务费印花税率为1‰。
整改建议:应按不同的税目正确计提税金。
(十一)档案管理。
1、历年会计档案均在企业会计机构处保管。
整改建议: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接收会计档案,对封装整理完毕的会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归档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通过此次财务交互检查工作,可以对被检查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了财务工作质量,降低了外部审计的风险。
在此次财务交互检查工作过程中,我公司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避免在日后工作中出现类似错误,同时,也对被检查单位在各项财务工作中较好的方面进行了学习和借鉴。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二
大学四年,于我而言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四年。在领导的关心和照顾下,我不断进步成长,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都收获颇丰。现将我大学四年的学习和工作总结如下。
学习方面。
我深知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改变命运,因此,我从未放松过自己对学习的要求。在学习上,我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自制力和自主性,使自己无论处于什么环境,都能拒绝*,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学习中。我也非常注重学习经验和方法的总结。我认为好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在时间的安排上遵循科学规律,使学习达到效率化。大学是富含学习资源的地方,所以我积极阅读涉猎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我坚持独立思考,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可以让我们受用一生。
正是凭借这这份对学习的热爱与认真,我大学四年都获得了优异的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3。5以上。20xx~20xx学年度,我获得了校级二等奖学金及“三好学生”称号。20xx~20xx学年度,我获得了“学习优秀生”称号。在英语氛围不浓的生物专业背景下,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了大学英语六级。生命不息,学习不止。
工作方面。
从大一刚进大学校园,我便积极投入到校园工作中。很荣幸地,我被吸收成为系文娱部的一名干事。从此开始了我长达三年的学生会工作历程。20xx年,我参与部长竞选,成为了系文娱部部长,组织构建部门文化,培训指导部门成员,多次组织系内大小型文艺汇演活动,歌唱比赛,舞蹈比赛等,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这极大地培养和提高了我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及独立思考的能力。
20xx年7月,我从多个竞选者中脱颖而出,成为我系学生会团总支书记。除了协助辅导员完成各类通知和工作的上传下达,我还积极协调学生会各部门的关系,加强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学生会的整体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除了学生会的职务,我还是班里的一名班干部。20xx年,在同学们的推选下,我成为了班里的文娱委员,负责班级里的文娱活动,策划并组织班级出游活动、各类知识技能竞赛;参与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和其他班干部良好互动,共同提高班级凝聚力。
大学四年,我既努力让自己成为一名优秀大学生,也不断尝试走出校园,体验社会带给我们的洗礼。这其中,包括各种志愿者工作,学校实习和支教工作。
20xx年的广东省运动会和20xx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我都是大学生志愿者中的一员。在志愿者的队伍中,我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岗位上的事情,也因此,我被评为“省运会优秀志愿者”和“大运会优秀志愿者”称号。我将会坚定不移地走在志愿者的道路上,用自己的微薄之力帮助他人。
20xx年,我积极参与学校发起的义教活动,深入偏远地区的小学进行教学。尽管每个星期都要走一段很长很长的路去上课,但内心是快乐充实的,没有什么比看到小孩的笑脸更让人满足的了!
20xx年,我有幸成为一名生物实习教师。我认真向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学习,请教,他们也非常乐意地为我指点,传授教学经验。尽管只有短短的两个月,但我的教学技能和教学理论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我希望,在教育领域,我可以越走越远,越走越宽广!
思想方面。
在思想政治方面,我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拥护中国*,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以及自身修养。20xx年12月,经过一年的考核期,我成为了一名正式党员,从此,我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党员该有的素养。
以上是我对自己大学四年基本情况的总结。在这即将毕业的时刻,我要以崭新的姿态,走进明天,走向未来!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三
县纪委:
县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后,我局根据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县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结束后,我局迅速组织人员,相继召开了领导班子会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学习***同志的讲话和***同志的工作报告,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并对今后的反腐倡廉和反腐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使每一名干部职工认清形势,克服侥幸过关心理,算好“政治账”、“经济帐”、“家庭账”,绷紧廉政建设思想弦。
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纪国法,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开好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做好述职述廉报告。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把廉洁自律落到实处。
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司法所整体工作。以建设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为契机,将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司法所工作始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做到警钟长鸣。制定学习规划,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每周五下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集中学习,从思想上筑牢防腐防变的防线。
三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人,按制度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制度延伸到工作的每一个角落,使机关干部做到不能、不敢、不愿违背有关廉政规定。
四是建立廉洁勤政个人档案。每月对每名干警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记录个人档案,做为评先树优、提拔推荐的主要依据。
五是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局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签订,党组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签订,股室负责人与股室工作人员签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四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五
中级职称申报“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
在9月5日起至9月21日,我公司符合中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员工魏涛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并提交了其毕业证、职称英语考试合格证、初级职称证、聘书、业绩成果及发表的论文等有关证件和材料。期间9月20日,在申报人**进行公开述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的基础上,我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对申报人**进行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全体员工对我公司2013年度中级职称推荐人**均无异议。
公司于9月21日,召开了中级职称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会议,会上认真阅看了申报人魏涛的申报材料,确认其所报材料属实,如有隐瞒,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申报人**对其提交的毕业证、职称英语考试合格证、初级职称证、聘书、业绩成果及发表的论文等有关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了保证。如有不实,**本人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我公司结合申报人**的述职报告和材料、证件、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了综合研究,推荐**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同时将推荐人**在公司进行了公布,接受员工的监督。
**。
2013年9月21日。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六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供水情况报告篇十七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