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批流程(精选17篇)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它具有约束力,保护双方的利益。签订合同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避免纠纷的发生。合同有着广泛的应用领域,例如贸易、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规范各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仔细的阅读和理解。下面是一些合同范文,供您参考。
合同审批流程篇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及内容如下:
一、需要上报国家、省、市发改委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文件后,报区发改局,由业务科室起草上报文件,经局长办公会会签后,逐级上报。办理时限:收到完整的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完毕。
二、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需要提报申请文件,提报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3、有关附件: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d、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需要相应资质的项目,附资质证书;。
f、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对于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的项目,禁止投资,区发改局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由发改局业务科室直接办理,经局长办公会会签后下达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通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由于特殊情况要需延长时间批复的项目,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告知其原因;对不能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并同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其原因。
四、发改局所有批转、核准、备案的文件,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交发改局办公室存档保存。
合同审批流程篇二
一、本表一式2份:其中1份须用16开纸双面打印要归个人档案,其余1份采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
二、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三、“照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四、“近三年以来教学工作量”一栏推荐人选所在学校按每学年课时数填写。
五、“从事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一栏,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如实填写:(1)是否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年限及起止时间;(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的主要业绩;(3)从事其他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情况。
六、有下列情况者,请在“特殊说明”一栏中标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特级教师、中小学班主任、中小学德育课教师、中小学德育工作者、高校辅导员、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
七、工作单位:要填写到具体任教学校的全称。
合同审批流程篇三
一、 参审人员和编制人员职责:
1、 矿总工程师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负全面责任。
2、 生产办公室参审人员对生产工艺规范、采掘技术、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及机电设备布置、维护操作管理条款负责。
3、 驻矿安监处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中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负责。
4、 生产指挥中心参审人员对一通三防、通讯等方面的内容负责。
5、 采掘队技术人员负责作业规程的编制、补充、修改、贯彻签字、考试以及执行等工作。
二、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与审批:
1、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区队技术员具体负责编写。
2、 地测部门应于工作面生产前一个月负责提出《地质说明书》交生产部门。说明书中包括(1)1:2000的平面图、剖面图。(2)井上下对照图。(3)顶底板及煤层柱状描述及煤层要素。(4)地质构造、水文、瓦斯、开采范围和储量、砂层稳定积水线及其厚度、涌水量的预测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的关系等。
3、 编制规程前,应由生产办公室提出新工作面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要求,区队长和技术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 作业规程的初稿提出后,由区队组织初审盖章后交矿生产办公室,由生产办公室报请矿总工程师,会同生产矿长召集有关单位(生产、机电、地质、安监、劳资、通风、调度等)部门参加会审,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后签字将会审意见加入规程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不得以“传阅”的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5、 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由生产办公室起草,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请公司生产部,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待审查批准后,方可试验。
6、 作业规程的修改和补充,要由 队长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7、 所有正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
8、 采掘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经验,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力争体现高起点、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五高”原则。
9、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原煤炭部发《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管理制度》和《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技术规定》。
三、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1、 作业规程审批后,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队全体职工进行学习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采掘作业规程贯彻后,该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3、 对于作业规程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够恰当的地方,队长和技术员研究后要及时补充措施,审批贯彻后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
4、 采掘工作面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工作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不准代用。
四、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格式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和神东煤炭公司有关规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
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扣件式、碗扣式、门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高处作业吊篮;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 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的安装工程。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 水上桩基工程;
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六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3)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总)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 专家组成员;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五)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三) 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三)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15〕35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合同审批流程篇四
1.1物业管理公司非付款类合同应按以下所列顺序,依次逐级审批:(非付款类:经营业务合同文本、各类制度文本)。
a)经办人员签字;
b)经办部门经理;
c)项目经理意见;
d)物业公司总经理意见;
e)物业集团意见;
f)投资集团法务、审监管理中心意见;
g)分管总裁意见;
h)地产董事长。
1.2项目所在公司付款类合同应以下所列顺序,依次逐级审批:
(付款类含:工资、社保、福利、过节费、固定资产、日常费用报销、外包保洁费、物资材料采购、税费、退成品保护费、装修管理费、建渣清运费、公共能耗费)。
a)经办人员签字;
b)经办部门经理。
c)财务部意见;
d)物业项目经理意见;
e)物业公司总经理意见;
f)物业集团意见;
g)地产集团成本控制中心意见;。
h)地产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意见;。
i)投资集团法务、审监管理中心意见;(含合同类付款需签)。
j)地产集团总裁意见。
k)地产集团董事长意见。
1.3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作业,特殊情况下经所属公司总经理或主管总裁同意,各级审批人可并行同步作业,或由总经理(主管总裁)召集会议审批。
1.4审批“签字组合”
1.4.1每一项经济合同的签订,须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完成“签字组合”。
1.4.2“签字组合”是指各部门经济合同的签订时应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在“经济合同审批表”上完成必要的审批签名。
1.4.3当部门经理外出时,受托者应出具部门经理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的事项、委托的权限以及委托的期限。
2.1管理公司审批权限:
2.1.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内。
2.1.2工程类合同。
a)装饰工程、园林环境工程维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内。b)其他单项施工维修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内。
c)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内合同。
2.1.3服务类合同。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内的物业中介、宣传推广、业主活动等服务类合同。
2.1.4其他。
单价在2万元(含)以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及其它类合同。
2.2项目所在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含2万元)。
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审批权限以下的经济合同由项目所在物业公司总经理上报物业集团最终审批。
2.3项目物业公司2万元以上需要上报集团总部审批的合同,应首先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再由集团财务部上报各分管的集团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2.4各部门签订合同时应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禁拆分合同。
2.5.1经办部门将协商完毕的经济合同按“审核程序”上交各相关部门进行“签字组合”时,各级审批人员有责任就其职能范围对合同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b)经济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
c)经济合同中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
d)经济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是否确定和准确;
e)经济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确定;
f)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g)经济合同中是否有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审批流程篇五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于xx年xx月xx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xxx一职,负责x工作。
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
我自*年*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总结一下总结的工作。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合同审批流程篇六
在合同审批过程中有一些问题。现提请负责经办合同审批的同事注意。
1、在填好合同审批单后请将合同文本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审批单后面,否则无法审核将会被驳回比较费时。
2、如果合同被驳回,请将修改好的合同另行发起新的合同审批流程重新审批。
3、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不能是复印件,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授权内容,授权期限。
4、如果合同对方提供的账户与公司账户不一致,需公司出具证明,同意将款项汇至该账户,如发生任何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5、一般合同附件需要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身份证明、产品质量说明书、生产许可证。
6、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手印,在合同签名处按手印。
7.合同审批单上标的金额的单位是“万元”,请在填写审批单时正确填写金额。
8、关于合同相对方应履行的合同内容或义务需要详细描述清楚,比如,制作安装合同中承包内容这一项的填写,应写明哪个小区哪栋楼制作安装哪部分,制作安装多少。如果不便在合同描述,可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合同后面。否则如果发生纠纷无法确定对方的合同义务因此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致使我公司损失。
合同审批流程篇七
一、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片区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
二、农房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用地的资格和用地标准,在新村居民点之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村居民点之内,农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户用地最多不能超过15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房竣工1个月内应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恢复耕种条件,退还给集体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用地预审程序。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效力。
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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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流程篇八
拿到房产证办好土地证,最后一个程序就是落户口了。在南京购房落户简单来说只要三步:办理准迁证,原籍下户,现购房所在地上户。流程虽简单,但是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南京明确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在宁高校毕业生,可落户南京就业创业。这对于新南京人来说是个好消息。就读于南京高校、在南京务工其档案关系在人才市场托管、户口为社区托管者,户口为南京集体户口,可在南京买房落户,不受面积限制。
非南京户口,在南京买房,超过六十平米即可落户。
注意:江宁、江浦和六合等“老五县”与主城区实现了户口通迁,即:购房面积无需达到60㎡就能落户。
(注意:在南京市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可以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1人)。
外地人落户南京四步骤。
1、申请:所购房产地属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2、审核:民警上门核实是否真实居住以批复申请。
3、迁出:回派出所领准迁证去原户籍所在地办迁出证。
4、迁入:拿迁出证明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迁入。
买房落户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问:本人在江宁区买了46平米的单身公寓,属于商业性质,请问能否落户?本人户口现在南京下关区某单位属集体户口!
答:由于你购置的是商业性质的房产,所以不能落户,如果在南京购置住宅产权房可落户。
答:必须是连续缴存满一年以上才可以。
问:我和男朋友在南京买的二手房,是共同所有的,怎么落户?派出所说只能落一个人,如果我现在放弃落户,以后结婚了我还可以在房子所在地落户吗?我们现在都是南京的集体户口。
答:您好,因为你们现在还没有结婚,所以分别属于两个户口,现行规定,同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家庭户,所以你们不能同时在这套房子落户,等你们结婚后,你可以按投靠配偶的政策申请将你的户口迁到你老公的户口下。
问:我的户口是浦口区的,要是买南京市区的房子,落户的要求必须是60平米以上吗?
答:如果您是浦口区桥北区域的,可以移户到市区,房源面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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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流程篇九
贸易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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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流程篇十
1、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发[1997]26号第五条1998年1月1日《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按月发给退休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该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该办法实施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个本人。
(1)《退休审批表》三份,(2)照片六张,(3)职工档案材料或查档证明,(4)养老保险金交纳证明。(5)办理病退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6)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还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
(一)正常退休的:
1、由单位报送职工的档案材料,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填写《退休审批表》。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对拟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退休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病退(含退职)、伤退办理程序
1、对申报病退(含退职)、伤退职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对单位报送的职工档案材料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程序:
由单位报送职工档案材料, 经社会保险科初审, 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 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审批流程篇十一
2、带上房本到呼市房管局(具体位置在金桥汇商广场对面,坐66路到赛罕区政府站下车后第一个胡同走100米即到)开具“查档证明”。
3、带上户籍证明原件、房本、查档证明、结婚证、双方户口、双方身份证、出生证明、申请书(16k纸或b5纸)、居委会证明(或小区物业证明)这些原件都需带,复印件除查档证明、居委会证明外都是b5纸复印件,到呼市市政服务中心(万达广场对面有个农村信用社再往北走1千米左右,东面有个呼市市政服务中心四楼找公安户籍科)领取落户审批表。
4、领上落户审批表后到所管辖的派出所带上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让派出所管辖民警、所长签字,签完后交派出所户籍科盖章。
5、盖完章后再拿上审批表和所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再到呼市市政服务中心让签最后市局的意见。签完字后再市局开具“准迁证明”,有两份,有一份是给原户籍地派出所用来开具“迁出证明”的(开迁出证明需要身份证原件和户口原件),另一份准迁证明是留下办户口的。
7、从原户籍派出所开回“迁出证明”后,拿上所有的证件和复印件,再照2张1寸白底彩照、还有刻光盘交给所管辖的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办理上户手续(照片在户籍科那有指定的地方,大家看一下,记住)。
8、办上户口后,交钱,打印户口本,拿到取身份证证明单,两个月后用原身体证换新身份证,完事。
合同审批流程篇十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核批准。
第七条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第八条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检疫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按照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合同审批流程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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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8850.00吨,单价:2260.00元(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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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流程篇十四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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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一、总则 公章是我公司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我公司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经理负责行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或授权业务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三)公章管-理-员具有以下职能:1、负责公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使用规定
(一)公司的公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专项业务章。
(二)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3、专项业务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章工作用个人名章两枚,分别由公司指定人事行政部、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三)未经股东会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及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 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北京市****局备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使用《公章审批单》。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六)公章使用(公司红头文件除外),必须见《公章审批单》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各专业人员审核并会签(合同、协议会签单),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人事行政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登记。
(十)任何公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十一)对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十二)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三)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章备案单位报失。
合同审批流程篇十五
企业劳资人员根据不同的退休类别,携带下列资料申报:
(一)正常退休
(9)原“事改企”人员提供选择事业或企业待遇的个人书面申请2份;若选择事业单位退休的,需再准备1份《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共需4份)。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6)项与正常退休所需材料相同;(7)《烟台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可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8)职工档案中没有任何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对职工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需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车间考勤表、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提供特殊工种起始月份,期间工种无变动的,每年至少提供两份(1月和12月);工种有变动的,按不同工种各提供变动当年起始月份。提供的资料必须由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因病提前退休
(1)—(6)项与正常退休所需材料相同;(7)《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可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8)统筹病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9)一年以上的住院病历材料1份。
二、受理审核
(一)正常退休
1、审核退休条件。根据单位申报资料由初审和复审岗位共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进入下一步公示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2、公示。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发给《关于 等 名职工退休公示的公告》2份,由单位按规定公示10天(属档案托管人员的,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10天,下同)。公示期满后,单位在公示公告相应位臵填写公示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其他情况)、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批准退休。经公示无异议的职工,人社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并在相应的《退休审批表》上加盖退休审批专章(其中留1份存档),发放《退休证》并加盖钢印。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允许申报单位在组织职工退休公示期间,办理有关社保经办业务。即:经确认退休资格的职工,在其中1份《退休审批表》上加盖“档案已审”小章,并在《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台账》登记,由劳资人员带已登记的《退休审批表》和《审批台账》,到三楼社保大厅按规定办理退休减员、补缴保险费、核定养老待遇等各项经办业务。办完业务后,及时归还《审批台账》。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定期集中会审制度。参保单位应提前1个月递交相关材料,经登记确认后集中保存、适时组织集中会审(部分资料原件确需提走的',经确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可留存复印件)。经会审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办理有关社保经办业务;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告知单位按要求尽快补证后再次申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结论并退回申报资料。
(三)因病提前退休
根据申报资料,着重审核职工在单位缴费年限、统筹病种病历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在1份《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加盖“档案已审”小章,转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三、特别提醒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在此之前不得办理减员业务。
2、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而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社会统筹。从2017年起,每年1—5月正常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业务。
合同审批流程篇十六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如下:
合同审批流程篇十七
文件编号: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退休审批工作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员工退休审批管理,为本行员工依法正常退休提供制度保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劳动合同制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员工退休审批:是指本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届满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协助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办理员工退出工作岗位的各种手续。
3.2缩写
无
3.3分类
员工退休审批按参保类型不同,可分为参保省行业统筹退休审批和参保地方统筹退休审批。
2)地方统筹退休审批:是指在本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地方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地方社保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4职责与权限
共 7 页
文件编号: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到龄退休原则:本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无故不得提前或延迟退休。
2)实事求是原则:本行办理员工退休申报审批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故意虚报员工退休资料、隐瞒不报到龄退休人员。
5.2基本规定
1)本行员工申报退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在省行业统筹参保员工的退休申报工作,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统一组织集中审核申报,按照省社保局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在地方统筹参保员工的退休申报工作,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按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本行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管理岗位工作女职工满55周岁),办理到龄退休手续;本行管理岗位职工是指现任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已经退出领导班子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除此之外皆属业务岗位职工。
4)本行在省统筹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经省
共 7 页
级以上劳动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提前退休其他条件的,可以申报提前退休;本行在地方统筹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按地方社保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行应加强对员工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员工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对因工作疏忽造成职工未能正常办理退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本行在办理员工退休申报审批工作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人事档案中参工时间、工龄、年龄、档案工资等基础信息的核定,一律以个人档案最早原始记载为准,原则上后补材料及各种证明不予认可。
7)本行员工对个人退休信息审核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报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审核认定,员工本人对举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员工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力资料佐证的,应以社保经办机构认定为准。
8)本行应将经社保经办机构最终审核认定的个人退休基础资料按规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重新举证的,均视为已经职工确认。
9)本行经批复同意退休人员,应自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次月停发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手续,并自次月从社保部门开始领取养老金。
10)其他规定:
b)本行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一个星期前应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交接和办公物品移交等事项;
c)本行应积极协助退休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资金的支取手续。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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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监督
8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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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社保局审批退休的范围
1、市属企业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2、部、省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退休审批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规定年限(“中人”10年,“新人”15年)两个条件,方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三、办理正常退休的审批程序
《杭州离退休(供养)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请表》一式两联,经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局审计调研室审批。
四、办理正常退休手续需携带的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男职工则不需提供);
5、办理政策性补缴需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需提供《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
五、报批时间
六、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需要移交社会化管理者
需携带资料:户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档案移交名册表加盖公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盖章。另外支付管理费用(190元/年,交至满75周岁为止)企业单位缴税在各区的可领取一份说明至缴税所在区的财政局盖章免支付此费用。
办理完毕后领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移交通知单》及各类表格的复印件。
七、企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移
八、领取退休证之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后到杭州市社保大楼一号楼3号窗口加盖钢印交给职工本人即可。
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退休条件者,无需单独办理,退休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即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条件者需到杭州市医保窗口办理相关手续(中河中路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