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总结(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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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总结篇一
我县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按照《xxxx》文件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的同时,积极推进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认真结合全县实际,制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掀起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高潮,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开展综合治理行动中,全县出动xx人次,检查危化企业xx家次,发现安全隐患xx处,现场落实整改xx处,限期整改xx处,已全部完成落实整改,清理取缔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xx个,拘留非法经营者xx人,经济处罚共xx万元,现就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实施《xx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从开展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入手,做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家喻户晓,从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使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治理念和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二是认真抓落实方案要求,做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明确目标,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强化标本兼治,坚守安全红线。三是明晰责任,各司其职,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健全建立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措施。严格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强化整改措施,落实闭环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是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控,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二是狠抓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各岗位百分百胜任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四是依法依规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防控工作,不断优化安全环境,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手段,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扎实开展,对存在问题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落实整改。二是严格规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正确执行和规范安全生产作业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切实加强落实管控措施。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人才培训和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四是加大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对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一宗打击一宗,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和指挥专项整治工作,镇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安监所、经发办、司法所、派出所的负责人和各村(居)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监所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为了使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党政办制定了《xx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到时间有安排,治理有步骤,措施有落实,整改有反馈。
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法”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求各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狠抓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深化对全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我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三
按照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检查统一要求,高速c项目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1、项目部储放柴油库房一处,额定储油量30吨,实际最大储油量25吨,安全管理制度、加油操作规程健全。消防责任人明确,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沙,消防用水)齐全,严禁烟火、消防责任牌、安全警示牌等均已安设。储油库经过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合格。项目部于年8月日针对柴油使用、运输、储存过程燃烧、爆炸事故开展了桌面应急演练,明确了相关人员职责,提高了协调沟通及应急救援能力。
2、项目施工现场气焊作业主要集中在隧道钢筋加工房,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氧气、乙炔使用间距大于5米。针对氧气、乙炔堆放不规范行为,已监督作业队对氧气、乙炔挂牌集中储存完成整改。
3、食堂使用液化气瓶安全阀均正常、有效,燃气灶连接管完好,均未发现有漏气现象。厨房范围设置灭火器4具,消防责任人明确,厨师操作规程上墙,作业人员经过消防知识教育。
项目部于年8月日召开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会议重点就天津危化品爆炸事件及最近各级下发相关危化品排查文件进行了学习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了管理人员防范意识;达到了事前防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目的。项目部通过本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监督整改;杜绝违规行为,严格要求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及应急救援小组救援能力;为项目部避免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有领导的重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的发生概率将降到最低。项目部在接下来的安全工作中,把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来抓,做好预防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四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行动工作,我乡及时成立了以我乡乡长x为组长、分管领导x为副组长和我乡安办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分解下达了行动任务,明确了领导小组主体责任和专项行动的任务要求。
开展整治工作以来,我乡对于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部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于存在的疏漏严格按照方案标准要求整改,现各经营户已达到各项安全要求。排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临时销售点,例如灭火器配置不足、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较多、个别网点的烟花爆竹码放不规范、现场管理不严、销售点上有时出现无人的现象等,检查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训诫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通过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乡将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管和整治工作,认真落实上级下发的整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把专项行动工作抓紧抓实;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基本知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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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总结篇五
20xx年,在县安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紧紧围绕《20xx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点》,xx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将4家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加大检查力度,对每个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四次;二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个企业都定期上报隐患自查自改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查督促。
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周期xx的现状安全评价。以申领许可xx为契机,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门会议,传达了换xx的政策xx规定,并逐家签发告知。严格按照标准逐家审核检查,8家经营许可xx到期的加油站已全部换发新xx。
以季度安全大检查、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抓手,深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治理各类隐患,春季安全大检查集中解决安全生产源头xx问题,重点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执行安全“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夏季开展了“防雷、防汛”专项检查,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做好防汛渡夏、人员物资及相关设施监测、预演情况。秋季冬季开展了“防火防静电”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做好预防外因火灾的相关制度的.落实。全年共检查生产企业18家次,经营单位90家次,查出安全隐患249条,现场督促整改59条,限期整改185条,下发整改指令书25份,隐患整改率97%以上。
加强对化工在建项目的跟踪监管,针对不同的建设阶段指导督促企业同步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截至目前,xx煤化90万吨捣固焦项目、xx焦化90万吨捣固焦项目、xx焦化90万吨捣固焦项目全部进行了安全设立审查,xx煤化、xx焦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正在进行,xx化工煤焦油加工项目已通过试生产备案审查。
按照市、县安全培训工作安排,全年共组织培训危化行业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47人次,有效提高了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
1、全力做好安全执法监察,促进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积极参与县xx组织的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行动。
3、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打非”执法活动。
4、做好行政许可资料收集上报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三同时”审查及换xx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六
在20xx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努力作好三个结合:
一是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二是把专项安全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监管环节的专项整治,使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根据《20xx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重点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企业;突出化肥,氯碱等行业,强化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监管,整治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易燃可燃气体,液体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消除各类隐患和缺陷;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进行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逐一建立档案,全市共有重大危险源797处,其中生产企业89处,经营企业708处。
3、加大检查打击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0xx年多次开展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非法力度。全年深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检查指导5000余次,出动检查车辆人员1万多台次,关停并转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罗庄,临沭等县区依法取缔了30多家不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评估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先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建议书1000余份,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些拒不整改的单位,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分别进行了严厉的经济处罚。
4、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为在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有效的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我市制定了《20xx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原则和指挥机构,明确了救援方案,应急救援队伍及经费保障;苍山,郯城,费县,平邑,临沭等县区也都编制了本县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有98个生产企业,1300多个经营单位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组织进行了演练。
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审批,许可,定点,登记等工作程序,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的申办程序,严把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了加油站,农药等经营单位的安全治理,严格经营许可条件。
20xx年已完成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5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000多家加油站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已进行安全评价的有987家,已出安全评价报告的有570家,当前市局已受理县区上报加油站申办材料318家,已上报省局298家,不合格的30家,省局已发证的有189家,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已进行安全评价的有650家,当前市局已受理申办材料13家,出具经营许可或年检证明11家。目前,我市正在积极开展乙种经营许可证换发的前期工作,已在沂南,平邑,莒南,临沭,苍山,费县,沂水等县进行了农药等经营单位的培训。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七
根据《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健康委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专项整治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自查行动,同时制定了自查方案,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并按照方案要求在全系统内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自查工作,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县卫计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组织局本部、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查看二级单位县疾控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情况;查看县藏医、县医院危险物品使用情况(主要涉及酒精),经检查和二级单位自查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各类化学物品设专库保管,单独存放,危险品仓库门上要有安全可靠的门锁,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酒精进入仓库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
3、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自查,经查各单位均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4、局本部和二级医疗单位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5、各二级医疗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疾控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6、局本部和二级医疗单位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县疾控中心、县藏医院、县人民医院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7、局本部和二级医疗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无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对于本次自查,局领导特别强调要扎实抓好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文件精神要求,逐项落实,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八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是公司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
3.1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1.4公司编制了《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承包商管理。
3.1.5自查小组通过询问操作人员结合公司装置《开停车管理制度》、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条件确认意见、运行记录等文件资料,公司检维修工作符合要求。
3.2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2.1编制《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析人的职责以及特殊作业票证的申办流程、相关要求。
公司还编制了《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特种人员的管理、培训及复审工作;通过检查特殊作业证,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作业,未发现违反特殊作业管理情况。
3.2.2制定了《特殊作业操作规范》明确了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控制措施。特殊作业票证的办理、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
3.2.3在作业前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及防控,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明确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3.2.4检查公司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且配备完好可靠;数量充足。
3.2.5编制了《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确保作业安全。
3.3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3.2公司年度检维修作业未涉及外来施工队伍,无此类资料。
3.4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3.4.2自查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泄漏点的存在情况,抽查《泄漏点检查记录》表。
3.4.3现场查看化学品安全标志和储存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查阅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资料。
3.5存在的问题。
3.5.1本次自查小组主要检查出安全隐患3项,由安环部建立《隐患登记台账》,落实整改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主要是:
1)抽查生产一部岗位人员紧急情况处理知识,掌握不全面,应组织相关教育培训。
2)罐区洗眼器水盆积水严重。
3)三甲胺罐区消防沙板结。
4)部分灭火器存在压力不足、铅封脱落等情况,部分消防器材未摆放在规定位置。
4.1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4.3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4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安监局《关于立即在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最大限度发现和消除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xxx安监局立即安排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大检查从8月8日起至10日,对辖区xx、xx、xx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制定整改方案,共提出整改意见10余条。
这次检查,我们主要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规定距离内是否有明火、灭火器配置情况,各气体经营点防火防爆设施及措施,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办理化学品登记手续等多个方面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仔细排查。
从检查情况看,我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总体状况良好,生产、使用、经营秩序比较正常。都能按照其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类别,证照齐全,基本达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业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多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立了配备了安全生产人员,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三是多数单位参加了市、区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并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职工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通过采取现场检查、查制度文本、原始记录和现场管理等检查方式提升了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更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有效地遏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xx安监局为确保不发生一起事故,每月至少要把辖区范围内的危化品企业检查一遍,随时掌握安全动态。目前为止,未发现一家危化品企业有异常安全情况。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十
xxx安监局:
根据《x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xxxxx发[20xx]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故对照表1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
3、中心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
7、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8、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9、中心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13、中心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对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充装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8、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中心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十二
化学品安全是现代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然而,由于化学品对于人体和环境的影响,化学品安全也成为了被广泛关注的话题。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在长期使用化学品的过程中,也深深地感受到了化学品安全的重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使用化学品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该化学品的性质和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例如,一些常见的化妆品、清洁用品和农药可能会对人体产生接触性皮肤炎、过敏等反应,严重的还会导致致癌、遗传突变等影响。因此,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化学品的说明书,了解其使用方法、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
第三段:正确使用化学品。
在使用化学品时,也需要注意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例如,在使用化妆品时可以选择与自己肤质相符的产品,避免涂抹面积过大或过多,同时还需要注意卫生和保质期。在使用清洁用品时,也需要注意避免混合使用、通风换气和配戴防护设备等,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同时,在使用农药时还需要注意防护措施、保护环境和按照产品说明严格使用。
第四段:选择安全化学品。
在使用化学品时,我们应该尽量选择安全化学品,避免使用已经被列为有害化学品的产品。例如,在化妆品使用中可以选择不含香料和对人体有害成分的产品,在清洁用品中可以选择环保、无害的产品,在农药使用中可以选择经过安全性评价和认证的产品。
化学品安全是一个广泛的话题,它涉及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倡导化学品安全意识,提高公众对于化学品风险的认知和理解。诸如公开化学品成分和安全性评价结果、加强化学品管理和监控、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等多种措施都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化学品安全,并为保障人民健康做出贡献。
结论:
化学品安全是每个人都需要关注的话题。通过了解化学品的影响、正确使用化学品、选择安全化学品和倡导化学品安全意识等多种手段,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在未来,也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措施和手段来提升化学品安全性,为广大人民带来更好的生活品质。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十三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列为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全面及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凭证。
2、加强组织领导,各作业队一把手要负总责。各分管班组下属单位的班组长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单位应当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严肃追究行政责任。3、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施工单位要逐级签至各分包作业队、班组,年终严格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无隐患的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毕后要有完整的报告。
5、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体系建设,队伍配齐、人员到位,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工作经费配足。
6、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并抓好宣传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周”、“119消防安全宣传月”、“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安康杯”竞赛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安全氛围,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并做好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特殊岗位人员(包括挖掘机操作手、压路机操作手、装载机操作手、平地机操作手、锅炉工、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持证上岗率达100%。
7、按照“四个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各类重大事故。对发生的事故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结案率达100%,一切安全事故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8、认真完成好内蒙古交通厅、安检局部署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
沿黄线九标项目部责任人签字:路基施工队责任人签字:
xx年x月x日。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各式各样的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中,但人民群众对化学品安全的认识并不够深刻,对化学品的误解或不正确的使用方法无疑会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我谈一谈化学品安全心得体会,以引起大家对化学品安全的重视。
首先,应加强化学品知识普及。化学品的性质和危险性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辨别和识别,但是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人员素质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人员对化学品的正确识别和使用方法。因此,加强化学品知识的普及很有必要,通过开展化学品知识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等,使大众对化学品的正确使用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保障人民在使用化学品时的安全。
其次,应严格管理储存和使用化学品。从化学品的“危险品标志”可以看出化学品在安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危险性,因此,在使用化学品前,应准确地估计其风险和可能带来的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从化学品的分类可以看出化学品的性质各异,因此,在储存和使用时,需严格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产生意外危害事故。
再次,应加强应急救援机制的建设。在使用化学品时,常常会面临突发状况的出现,如泄露、火灾等,此时有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急救援机制中应该包括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只有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才能使潜在化学品安全问题发生时,救援行动得以及时开展,降低化学品危害领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化学品安全管理。化学品管理的重点是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人们只有在参与化学品管理的过程中才能对化学品安全形成完整的认识和理解,并且找到更好的方法来实现化学品安全。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化学品安全的管理和控制中来,多去学习与了解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和举报化学品安全问题,监督化学品企业加强自身管控和监管,形成各方联动,共护生命安全绿色生态。
总之,化学品的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的事情。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该要有意识地学习和教育化学品相关知识,提高对化学品安全的认识和对化学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掌握,有效地保护自身和身边人的安全,推动化学品安全的不断发展。
化学品安全总结篇十五
化学品仓库的位置等有相关的规定的,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人们的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化学品库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 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 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 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 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 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 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 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 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 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 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 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 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 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 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 各货品的储存应 猵? 根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 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特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公司使用化学品的部门以及化学品的.采购。
三、购买、运输
1.化学品的购买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并负责办理相关公安、消防、环保、安监、海关、管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购买、运输、储存、进入加工区相关批文等手续。
2.不符合国家质量、包装、标志规定要求的化学品不得购买。
3.化学品的购买必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
4.采购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须补贴。
5.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担任,并办理相关许可批文,方可运输。
7.在公司内装卸料及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使其熟知装卸料过程及操作规程,以确保装卸及搬运安全将危险化学品放入适当的储存容器或危险物品仓库。
8.操作人员在装卸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四、使用
1.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化学品使用管理条例。
2.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对使用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对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使用安全和应急措施,并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化学品使用部门有义务告知员工所使用化学品的危害性。
5.使用化学品须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操作人员在使用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7.使用岗位上不得存放超过一个班次的化学品使用量。
五、储存
1.各类化学危险品仓库、堆场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并报公司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化学品储存时,要按照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的原则,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的“四定”原则进行保管。小型仓库应分类、分间、分堆存放,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烈性危险品和其它一般危险品,应分别储存。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提供专门的化学品存放仓库,并严格按照库房五距、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储存。
4.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存放仓库符合化学品存放要求(附件: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5.化学品储存仓库须有专人负责看守和检查。
6.化学品使用的部门,须对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化学品使用部门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
六、安全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储存、使用化学品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根据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药剂。
4.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以保证看守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5.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根据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6.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和公司安保部门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7.化学品使用部门,须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8.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各种化学品发生危险的处置预案,并有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及时处置、报警的责任。
9.安全检查报告须记录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存在隐患,并对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方案。
10.安全检查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安全检查报告须报公司安保部门备案。
12.化学品使用部门须定期对化学品装卸、使用和看守的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和体检。
13.化学品使用部门坚持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达到“三懂、三会、三能” 。即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和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附件:化学危险品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会处理事故,会报警:能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14.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必须征得公司安保部门和所在地消防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