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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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一
市安监局:
一、认真部署。按照工作部署,我局于5月2日印发了《莆田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莆粮检〔xx〕73号),在接到市安监局莆市安监〔xx〕64号后,我局立即以莆粮检〔xx〕135号进行转发,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在市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上进行再动员部署,强调各相关单位要将有限空间作业治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努力提升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要求各相关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治理自检自查,将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位置、数量及重点部位进行表明和统计,完善健全企业基础台账。
二、严格自查。按照工作方案,我局全面加强专项治理的自纠工作,坚持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与“百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以粮油仓储安全为治理的重点工作内容,以库点粮仓和保管作业为重点工作对象,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排查自纠。通过深化排查,我市粮食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范围及危险源,主要是熏蒸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缺氧或磷化铝中毒,出入库机械输送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粉尘爆炸等。各相关单位陆续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落实了粮食熏蒸备案制度、保管员持证上岗制度。但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作业人员缺乏先进的检测监控仪器,保管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企业应急预案还需进一步提高完善等。
三、规范行为。各相关单位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实了安全管理员,基本建立了熏蒸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实施了化学熏蒸审批制度。市局为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知识,还选送11名保管员参加省举办的中级粮油保管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组织系统内员工82人参加市安协安全知识培训,且重申建立健全粮食熏蒸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专项治理落到实处。针对上述企业存在的问题,市局专门下发了8份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督查情况通报,同时指导相关经营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整改率达100%。检查发现,绝大部分企业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状况良好。
四、确保安全。为了切实加强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严防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紧紧抓住安全工作不放松,把安全当作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地方安全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真正做到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切实做好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
针对检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整改、有复查,使各项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环环相扣,不出空档,不留死角,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落实到位,并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在大门口、库区四角、设立警标志、增加照明灯、安装监控探头,确保安全。
通过以上具体措施,增加了各相关单位安全防范能力,确保了粮食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安全生产、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通过开展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排除了安全隐患,做到了安全防盗、防火、防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差距。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动力,在今后工作中,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确保粮食系统全体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二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我处在要求各相关学院和实验中心自查的前提下,于20xx年x月x日、5日联合保卫部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检查的范围: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紫金矿业学院、材料学院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对较多的单位。
2、根据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填报了“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我处对自检情况进行了分析,全面了解了我校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及使用的实验项目。
3、根据相关单位填报的“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学校从制度管理、化学试剂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详细核对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并对存放、回收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要求各单位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4、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单位在本科教学实验中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所用的化学品从购置、使用、管理、回收等方面都比较规范,剧毒化学品存放在保险柜中,并能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部分研究所和科研单位实验用的化学品,大多由各自单位和课题组自行购买,自主管理,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和保管没有一套规范的监管程序,存在漏洞隐患。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给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希望能引起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以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印制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手册》发给学生,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强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防止意外发生,确保“万无一失”。
2、加强研究所和科研小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主体单位和科研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贯彻“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堵塞漏洞,排除隐患,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对于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四
xxx安监局:
根据《x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xxxxx发[20xx]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故对照表1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
3、中心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
7、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8、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9、中心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13、中心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对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充装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8、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中心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五
了贯彻怀宁县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成
副组长:汪国艳。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六
xxx安监局:
根据《x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xxxxx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故对照表1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
3、中心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
7、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8、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9、中心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13、中心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对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充装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8、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中心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21、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22、中心无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对于本次自查,中心领导特别强调要按照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东区安监发[xxxx]25号文件要求,逐项落实,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xxx。
二〇xx年六月三十日。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八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1.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
生物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包含了生物工程教学实验室,制药工程教学实验室,生物技术教学实验室和动物科学教学实验室。共有49个实验室,总面积大约3299平方米。现存各种危化品(易制毒,易制爆,毒性和易燃等)约88公斤(升),使用约39公斤(升)。
2.科研实验室基本情况。
生物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包含了生物工程科研实验室,制药工程科研实验室,生物技术科研实验室和动物科学科研实验室。共有32个实验室,总面积大约1560平方米。现存各种危化品(易制毒,易制爆,毒性和易燃等)约110公斤(升),使用约21公斤(升)。
学院规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为了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生物工程学院对氰化物、有毒重金属等有毒化学试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责任落实到人。
2)有毒化学试剂的购买由实验中心统一负责审批,并派专人负责采购、专人负责保管,为了加强安全措施,有毒化学试剂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要严格限量发放,坚持学生实验需用多少就领多少的原则,每次领用必须做好登记工作,未用完的剧毒品要及时收回,领用人与保管人每次均要签字备查。
4)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防护知识,同时对学生进行有毒化学试剂的安全知识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有毒化学试剂的存放点要定期检查,采取得力措施,加强防盗工作,切实保证全院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年度是并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还在实验室管理处官网实验室安全教育一栏中设置了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的考题,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安全准入考试平台上进行学习,并进行最终的安全教育考试。最新的培训针对的是2019级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培训人数36人,通过人数36人。
最新一次自查情况是10月11日上午10:00—11:30,学院实验中心主任黄亮老师、安全员田海龙老师在惠明副院长带领下对全院实验室进行了抽查安全排查。本次重点抽查科研实验室及本科公共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学院严格要求危化品均统一放置在只能安全柜中,危化品使用完必须及时放置在安全柜中;每个实验室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危化品废弃物统一放置在学校发放的废弃桶中,并贴好分类标签,填写药品信息和负责人;学院在各楼道和主要危险源以及高危风险点安装了实时监控系统。
实验室逐渐配置了智能安全柜等危化品储存装置、通风橱、灭火器以及喷淋设备。每次检查后,学院都做了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依据台账管理和监督实验室整改落实情况。
总体上,全院大部分老师及研究生已经能够重视危化品的存放安全,清单所列的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均能存入智能安全柜,部分钢瓶也得到了妥善安置,实验室整体上有明显的改善,在检查中未发现剧毒类化学品及生物毒素类产品。只是部分实验室老师实验室安全管理意识依然淡薄,实验室内属“易制爆化学品”的硝酸盐(金属盐)等仍存在随意存放现象。针对这些现象,学院采取的整改基本措施:
1.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学院逐一通告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2.对相关实验室及其责任人在学院网页上曝光,在学院教工网络群中进行通报批评。
3.对没有按期整改的实验室进行关门整顿,如再置若罔闻,取消其实验室负责人资格,将实验室收归学院统一管理。
4.建议学校积极解决学院实验用房紧张,安防设施不到位,监控系统不健全,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足,实验室专职安全员缺乏,维修资金短缺等棘手问题。
不定期对全院本科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进行抽查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制定相应比较严厉的处罚规章制度。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九
为了贯彻县教育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精神,学校深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进行了综合治理,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我校危险化学品主要用于九年级化学实验教学,现有六个教学班,三名专任教师,一名专职实验员,两间化学实验室,药品室、仪器室、准备室各一间。有危险化学品专柜一个,用于储存易燃易制爆品、毒害品、腐蚀品等,实行双锁管理。
2、对照易制爆危化学品名录及相关目录,我校化学实验室目前有危险化学品25种,其中易燃品8种,氧化剂6种,毒害品1种,腐蚀品10种,没有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对于腐蚀性极强的盐酸、硫酸,毒害品氯化钡及部分易燃品,放置危险化学品专柜中保管。有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保管、使用、销毁有明确的要求,有使用领出、交回登记账。
3、为确保化学实验室的安全,学校特地为化学药品室安装了防盗网。下一步还将为化学实验室安装电子监控。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成立以校长马xx为组长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实验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由实验员负责,小组成员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任课教师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如实填写所需数量。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交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登记上注明交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危险源风险点的摸排。
化学实验室里存放里面的易燃、易爆、腐蚀品、毒害品无时无刻都是一个安全隐患,它所涉及的风险由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储保管环节的防盗防丢失,危险化学品流向社会,其危害影响是巨大的。其次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教师在演示实验时的安全使用。三是做学生分组实验室,学生的正确操作及防丢失问题。由于这些危险源的存在,在开展实验的各项工作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火灾、毒害、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危险源风险点的管控。
针对防盗窃、防丢失及实验中的安全事故两个方面的风险,对实验室建设的安全要求更高了,要做足防盗防丢的措施,如学校为化学仪器室、药品室安装了防盗网。其次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往往都是人息息相关,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程管控,这无疑不是对我们实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要求更高了。
4、应急预案管理。
学校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专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做经常性检查。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品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精心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实验室做到人离门锁。
实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集中存放,由实验管理人员处理或销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5、安全教育宣传普及。
对教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加强正面主动引导,让教职工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采用宣传图片及应急演练等对学生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校园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6、工作进展情况。
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开展对学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试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安全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
我校化学实验室位于一楼,离运动场很近,学生做操或上体育课的休息期间,很喜欢来实验室找水喝或乘凉,老师在里面准备实验,学生就串进来的事时有发生,这无疑不是一个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因危险化学品专柜的容量问题,不能按中小学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及的药品全部入柜保存,其它药品柜目前没有安装柜锁,在防盗放丢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1、进一步强化实验室管理员及实验教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教育。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学校领导,相关教师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及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2、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提高实验室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责任,杜绝了责任事故发生。针对目前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要在实验室建设的安全上下功夫,另外就是要教育学生不要经常来实验室围观,甚至无故进入化学实验室。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十
为了切实加强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增强师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生快乐健康成长,根据教育局安全工作通知的指示精神,我园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详细周密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认真学习教育局下发的平卫教[20xx]135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教育中心成立了安全组,由校长亲自担任安全组组长,教师代表及班级一名教师等担任组员,分清职责,制定措施,校长带头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目标以及奖惩条例等,强化安全责任心,按时进行例会,每月进行一次大型安全情况总结分析会,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使安全工作做防患之未然。 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开展排查活动。要求教师提高责任意识,增强安全常识,切实认识到幼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此,我中心组织安全组成员针对工作中实际情况,将安全工作归纳出“四个第一”、“三个到位”、“三个落实”、“五不动摇”和“四不放过”,要求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积极领会,并贯穿于行动中。其中“四个第一”是指:(1)安全第一,第一安全(2)第一把手要以主要精力抓安全(3)负责安全的教师要全力以赴抓安全(4)每周园务会议第一项议事议程是研究安全。“三个到位”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要思想到位,精力到位和工作到位。“三个落实”是指:安全工作要落实到班级;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管理,严格规章制度不动摇;抓好安全负责人工作“三到位”不动摇;对发生的问题坚持“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不动摇;坚持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动摇。“四不放过”包括: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不采取措施不放过;不严肃处理不放过。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满意,社会放心,领导无忧。
根据教育局消防安全指示精神,学校集体对活动室、午休室等重点防火场所进行排查,对电源、电线进行改装处理,对教室内的插座进行“不用即封”处理,将墙面外漏的插座用胶带封住,将拖线插座放在高处(孩子够不着的地方)使用,消除一切不安全的隐患。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并对幼儿及教师进行应急预案知识教育,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和教职工能够有秩序地安全撤离、疏散。
并且检查灭火器材的合格期限,该更新的及时更新。监控录像设备增添高清设备。
坚决不用”小太阳”电暖气,用空调电热取暖或暖气片水蒸汽取暖。备齐备足必要的取暖设备,下学放学开窗通风或抽风换气。检查门窗玻璃是否有破损及时更新。确保学校采暖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师生因寒感冒或在校冻伤。
学前班大型社会活动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准通过方可举行,并要求组织教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活动应急预案,专人跟班,确保幼儿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做好入校带药等不安全隐患的记录工作,防止漏失。对于不熟悉的学生接送者要谨慎对待,不能有一点失误。违反规定交接学生接送的要严肃处理,严格控制接送人员常规管理。对于未到校的学生,教师要及时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学生午睡值日教师应尽职尽责,根据季节变化和学生具体情况做好保育保教工作,让每个孩子健康安全地成长。
定时消毒以防各种大的传染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蔓延。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汇报,有异常情况应马上请示上级领导。对学校卫生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地检查,彻底清除卫生死角,对于各种不卫生的隐患和习惯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所购食品和原料卫生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存放食品和原料的场所有专人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接近;严格执行饭菜当日制作,当日食用制度,以防隔夜饭菜对幼儿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对学校进行灭鼠除蟑,清除各种寄生虫,防止各类传染病的发生。灭蝇药专人专点妥善保管,单独存放,严格执行用药、清理和管理制度。
结合本次自查活动,对园舍、室内设施玩具,寝室用品,进行了一次彻底地检查。将各种游乐设施进行加固处理,对教具和玩具进行消毒和检查,将不合格的玩具进行销毁。室内桌椅和寝室床具也整体进行了一次维修,彻底检查了班级的物品摆放,消除了隐患。
教师结合课堂教学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的渗透,让学生具备简单的防火、防电、防滑冰溺水、防病、防骗常识,并利用接送学生的时候与家长进行沟通,让家长配合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结合本次自查整改工作,我校在管理制度、校园设施、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教师的安全意识也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理办法有了更深入地了解,学生将会在一个安全的、活泼的环境内健康、快乐地成长。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十一
根据《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校于9月开学后,组织专人对学校科学实验室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校现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科学实验室一个,科学实验专用教室一个,兼职实验室管理员一人。学校能够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全开足科学课,科学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化、经常化,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教育局的安全工作要求,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学校经过研究,完善并重申了实验室管理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心,时刻提高警惕,积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房间,每个药品柜、每个实验台,不留死角。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危险药品、实验室“三废”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对自己分管的实验室、药品保管室、准备室、仪器室等严格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爆、防触电、防污染、防中毒、防传染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4、坚持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并在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实验室秩序,不私自转让、出借危险化学品,防止学生将危险药品、器具带出实验室。不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能熟练使用灭火器,一旦本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能迅速实施应急救援。
6、实验室中暂时不用的危险药品要及时归橱上锁,长期不用的危险药品及时退库,标签不清的及时更换标签、容器破损的药品及时更换容器。
7、节、假日前,对自己分管的所有房间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关好水管、门窗、电源等,妥善放置各种实验室危险物品。对化学性质不稳定、不相容的化学品重点管理,确保假期期间不出安全事故。
8、确保实验“三废”达标排放,对自己处理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实验“三废”,分类收集、妥善保存,按学校要求及时统计上报。积极探索实验“三废”的科学处理方法,防止污染环境。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十三
根据市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组织教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使用、储藏进行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牵头的危险品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我校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了合理的制度,严格要求实验室、实验仪器使用规范,制订了《科学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科学实验室安全制度》、《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实验室仪器借还赔偿制度》等制度,明确要求、责任,杜绝了责任事故发生。
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消耗情况,制定购置计划,及时上报校长室批准,进行采购。
要求必须两人以上验收、核对、入库,并及时登记到账册,保管好账册、领用记录册等。实验室管理员对危险品的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详细记录,严格流向登记制度。有专柜存放危险化学品,标签明确、清晰。
学校组织相关教师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及应急知识的学习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实验教师在演示、分组试验前,必须先试做,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进。在学生实验前,必须讲清操作要领、注意事项,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本次自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也提高了实验室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保障师生安全。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十四
学校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学校对此十分重视,平时学校结合自身实际,作了大量细致工作,近几年学校没有出现任何事故,保障了师生的身心健康安全,马庄小学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一、制度健全,责任到人
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了安全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午睡期间都与家长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与村委、班主任、保卫人员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明确到人,并制定措施,层层落实。
二、多渠道进行安全知识宣传
学校利用课外活动时间,集中学生进行安全自护自救知识的学习,包括:学庭生活安全、家庭急救常识、户外活动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社会生活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的自护自救、意外伤害、急救电话等基本知识。各班也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主题班会、手抄报、黑板报、安全知识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为了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一些突发事件的自救知识,学校集中学生观看了“热爱生命——逃生与救护知识”录相,并利用学校广播站、宣传橱窗、手抄报展评、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学生了解了一些安全常识,如:家庭生活中如何使用电器、厨具,使用时应注意什么,烫伤烧伤时应如何处理,怎样注意饮食卫生。户外活动,如:郊游、游戏、游泳、滑冰应注意什么,上游乐场、活动课、体育课时应注意什么,整改报告《马庄小学安全管理自查报告》。交通安全,如:过马路、骑自行车、乘车、乘船时应注意什么。消防安全,如:如何防火、发生火灾时怎样应急、如何脱险等。社会生活安全,如:遇到不法分子如何自我防范、如何报警等。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龙卷风、雷击等如何自救脱险等基本常识。
三、··集中排查并治理校园内的安全隐患。
(一)···进行了校舍维修。
去年暑假期间维修了教学楼,楼顶进行了防水保护,并安装了避雷针,厕所更换了上棚,并对特种教室的门、墙围进行了油漆,去年八月份又维修了车棚。今年4月份又对整个校园铺设了花砖,解决了下雨路滑的难题。各室有专人管理,各种制度齐全、上墙。现在学校校舍已无安全隐患,确保了师生汛期及平时的安全。
(二)···加强了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设校工一名,24小时值班、巡逻,并在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设置了消防设备,有分管各室的人员负责,责任到人。并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通过观看录像、橱窗宣传,向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加强了卫生管理。
学校无食堂,无小卖部,但各班主任定期向学生进行食品卫生教育、健康教育,并把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纳入学校一日常规检查的重要内容。学校饮用水系自来水,质量合格。厕所卫生良好,校工打扫及时,做到无粪便,无蚊蝇,以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并定期对学生进行传染病、爆发病的预防教育,打好预防针,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
(四)···加强了交通安全及学校周边安全的管理。
平时学校、各班班主任定期向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节假日学校领导、老师轮流值班,大型活动时,校长亲临指挥,以确保师生安全。
今后,学校将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常抓不懈,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进一步增强活动的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吸引力,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促安全,形成向心力,强化安全意识,促进各项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实效、立足创新,确保师生安全。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篇十五
一、我校实验室现存的危险化学品统计(略)。
二、我校的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主要做了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部署阶段。
从20xx年5月起进行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理化生任课教师会议,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强调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规范要点,再校园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
从20xx年5月至今持续开展深入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校长室牵头的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及时摸排统计学校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按照xx派出所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报。
1、细致排查安全隐患。针对理科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好台账资料,避免出现盲区和死角。
2、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购买、领用、登记等制度,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要求,并加强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全面强化防范措施。我校对照《学校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相应手段,完善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