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资源税的改革特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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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改革特点篇一
摘要:资源税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2010年6月1日,对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改革标志着历时3年的资源税改革正式启动。关键字:资源税改革、资源、从价计征
一、产生的背景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水、黄金等或将纳入资源税科目
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但是,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不会增加部分税目,是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黄金、水等,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二)计征方式从“从量”到“从价”
资源税改革除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也成为多年来业界的共识。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从量和从价相结合来提高税负,能够通过价格调整改变资源税,应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量定额征收在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无所谓,可是这几年价格变动很快,煤的价格过去每吨200、300元,现在变成了上千元。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那些资源型垄断企业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税收却没有增加,对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见。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资源品价格尤其是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达到最高时每吨2000元,这样算下来,资源税征收不足每吨煤销售价格的1%。煤炭价格上涨,但是资源税仍然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现有的税率完全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已经到了必需改革的时候了。
三、资源税改革新疆试点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的资源税税率或初定为2%—5%。于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王凤丽认为,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
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实际上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对破坏资源的补偿投入,更好保护环境。
参考资料
1.网易财经 .
2.新华网 .
3.晨网新闻中心 .
4.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成新疆加快发展“造血”处方.
资源税的改革特点篇二
资源税的改革
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
因此,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改革资源税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资源税制改革方案。
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推出对推动新疆发展和全国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这是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一个侧面也充分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一份厚爱。
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为了加快推动该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变当地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此项措施出台后,新增财力将重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众。
中央的这项决定既是对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资源税改革的启动有利于进一步树立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关爱环境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有利于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主要考虑:一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二是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从价计征具有可行性。
《通知》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是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如
何计算:《通知》规定,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免项目作了哪些调整或补充?
考虑到公平税负、便于征管的原则要求,《通知》取消了过去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而改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为了充分保护资源及环境,切实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和利用效率,落实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通知》将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油气资源税的减免税项目和减征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通知》一共规定了三类减免税项目。
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如何落实上述项目的油气资源税的减征政策?
《通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下表执行。
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资源税的改革特点篇三
我国资源税改革问题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 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在我国,虽然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但随着自然资源消耗目益严重,资源税目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因此如何改革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以解决目前经济飞速发展和资源 目益紧张的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从探讨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进行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建议,并分析了改革后将对经济产生的影响,期望能够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理解与推广作出贡献。
【关键字】资源税,改革,经济影响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收的公平原则。
(二)现行课税税额过低。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税率是税制的主导,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
(三)计税方法不尽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依据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源无需付出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四)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建设。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
(五)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税种的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在有限的范围内定补充规定的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二、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建议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历史上,土地曾被广泛的当作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因为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恒久的资源。从世界各国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 资源等,其 中
以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理论上认为,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但是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我 国的地下水水位 日益下
降,地下水的无序开发和浪费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同时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破坏严重、土地资源无序开垦和建设,所以,笔者建议应将水资源、草场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有望改变我国当前资源短缺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改进资源税计税方法。
改变资源税的征税环节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遍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开采时对环境危害 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 的资源”的宗旨,确定资源税税率。对于资源税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 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根据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按照高低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 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率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计税方法上由当前的从量定额征收变为按比例税率征收,这样有利于资源税调节作用 的充 分发挥同时,将对资源的征税依据由自用量或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这样更能体现保护资源、节约使用资源 的政策意图,使开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杜绝损失浪费。
(三)健全并完善我国资源税的分享体制。
把资源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机制落到实处是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这可从以下两个具体层面操作一是在资源税的政策上,由中央统一制定、管理,分配全 国范围内的资源 :二是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上,将现行的所有的资源税收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系统征收改为统一由国家税务局 负责征管,然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具体分成 比例根据各地资源开采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分别确定。这种做法既反映 了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属性,又充分发挥了资源税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 的价值,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
{四)在完善税制层面统筹考虑资源税制度改革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不仅限于资源税一个税种。
要协调资源税改革与完善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如把改革资源税与完善流转税统筹考虑,使消费税和资源税在调整成品油价格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可以通过提高成品油、大排量汽车、实木地板 等产品的消费税,提高税收对资源产品的调控力度:可以把资源税调整与开征燃油税统筹考虑,还可以降低资源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以调节资源的供给等。另外,笔者建议开征环境税,让污染者“付费”,其课税对象是直接污染
环境 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同时对主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就更加的有助于节制资源过度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节 能减排设施。可见,应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税收制度体系,把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提高到新的水平。
(五)对有关资源利用的新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有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进出口及其产品销售,在进出口税收管理、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等方面,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进行 资源勘探取得的收入,应允许差额征税。对政府组织实施 的重大的、基础性的资源勘探收入,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一)资源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对于政府限价的部分资源产品,在政府未调价之前,则完全由开采企业承担税负,无法转嫁。如果市场价格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市场定价,那么资源税的转嫁就不一定会取得成功,因为资源的利用者可能采取进口替代的方式,如果资源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而且具有国内市场定价能力,那么,这样的资源企业将很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为了消化资源税负的影响,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现象。
(二)资源税改革对资源消耗企业的影响。
当资源税改革导致资源采购价格提高后,资源消耗企业短期内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力度,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长期看,随着节能降耗技术的改进,综合回收率提高,替代品(如太阳 能、风能等新型资源)的开发和生产,会刺激新型资源行业发展。这些举措 可加速对高耗能产业 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资源税改革对消费者的影响。
消费者是资源税率上调后资源性产品成本上升的终端承受者,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影响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对资源的征增加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在消费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实际购买力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对资源性产品的购买力减少,这就是收入效应 ;资源税 上调给消费者带来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资源性商品的价格相对上涨,消费者降低了对该商品的偏好,转而购买其他相关但价格相对要低的商品同时,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生活保障制度予 以支持。对于低收入阶层,资源税改革可能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仍有必要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帮助。
(四)资源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资源税改革后,税收收入会有明显提高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2010年8月2日发布新闻稿
披露,7月份,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05.90%。今年 6月,新疆地税局曾对当月开始实行的油气资源税改革做了调研评估,经初步测算,实行“从价计征”后新疆油气资源税每年将增收 32亿元。因此,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 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五)资源税改革对 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尤其以采矿业投资过旺,这种在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并没有大幅提高的前提下粗放式、纯粹的规模过快膨胀,在给相关行业带来短期利益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由于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尚未有显著提高,这必然导致企业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行为,导致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调高资源税,最直接受到影响的无疑就是采矿业,企业成本的提高,利润空间的压缩,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减少对采矿业的投资而转向利润相对较高的行业是可以预的,这对整个采矿业而言,也将是一次降温。此时,政府如果再出台一些有利于计民生的产业扶持政策,引导投资流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六)资源税改革对进出贸易将生一定的影响。以提高税率为主要特征资源税改革可能会给我国的进出口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源类产品价格涨,将会引起国内资源的进 口替代,并高资源类大宗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削我国产品的成本优势,国际大宗资源类品将更多更大范围地进入中国市场。长以来,中国的产品之所以旺销海外,就于其物美价廉,但一旦成本提升,低廉价格被打破,面对的会是产品的滞销和口的恶化,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会趁机
夺这些市场份额。但其影响程度有限。首先,我国每年进口的资源类商品数量大,已接近我国进口总额的 1/3,特别是我国出口贸易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所要的原材料绝大多数来自国外,不会受国国内征收资源税的影响:其次,新的源税税率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国外一些源出口大国,资源税率一般都在 10%上,我国提高资源税,也低于这一水平如,新疆原油、天然气税率为 5%,因此会给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且从长远看,以提高资源税的方式限制缺资源出口利大于弊,它可以促进企业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性产品的附加值而不是一味地出口初级产品。
四、资源税改革还需注意的问题
资源税改革属于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为了减少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负而影响,要特别注意资源税改革时机的把握问题,在带来中长期利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短期的不利影响。从短期来看,资源税改革可能导致的物价水平上涨是最值得探讨的问题。资源税改革无论是在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在经济低迷时期,正常情况下,都会带来物价水平的高涨。从表面上看,经济低迷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小,较适合资源税改革。但事实上可能不是如此。
在经济低迷期,各种市场主体消化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因素的能力较弱,资源企业与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发展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结果很可能是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回暖。最为理想的资源税改革环境是物价水平较为平稳和经济较为稳定的时期。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要等来这样的时期是非常闲难的。现代经济常常是在通货膨胀 与通货紧缩之间不断地进行交替。想来想去,资源税改革还是在经济相对比较景气的阶段推行较好。较好的宏观经济具备较强的改革不利因素之消化能力。当然,严重通货膨胀出现的背景同样不适合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需要谨防资源价格上涨与信贷投放量巨大所带来的通货膨胀的螺旋式攀升作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必须错开较为严峻的物价上涨时期。资源税改革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源商品价格的确定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制约。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生产成本就无法通过资源商品价格 上涨而得以消化,那么资源开采和生产企业的生存就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资源税下调,一般说来,会带动下游产品价格的上涨。资源产品价格上涨,需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可承受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是不合理的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回归过程。而在价格形势严峻的今天,要沣意正常的资源产品价格上涨与通货膨胀的区别,防止因此贻误资源税改革良机。资源税改革之后,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lh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从长期来看,我国还需要改变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的做法,为未来资源税收入提高之后,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力预留必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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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改革特点篇四
资源税改革能否撬动税制改革大幕?
李宁
昨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第一财经日报10月11日)
就在大家关注资源税改革对能源价格以及相关产业,乃至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时候,笔者更为关注资源税改革能否启动新的税制改革的序幕?因为从当前税制对国民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制度影响来看,税制结构很不合理,与经济发展需求不匹配,需要整体推进改革。
首先,间接税比重过大影响产业的升级换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价的走高。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制并存居民,一方面造成重复征税,另一方面这些税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价格高了,税收就高,相反,税收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又反过来推高价格。简单来说,比如100元的商品,价格涨到120元,那么税收也就增加3.4元(按照不含税的增值税计算,不是应税消费品),同样因为增值税的转嫁性,导致物价将在120元的基础上有增加3.4元的税收,变成123.4元。据统计,从1994~2007年期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口税这4种间接税,每年收入平均要占总税收的70%左右,2010年的比例是69.5%。其中,最大宗的是增值税,以2010年为例,国内增值税占全部税收的29%。另外,财政部日前公布数据显示,前8个月全国财政收入74286.29亿元,同比增长30.9%。税收增速30%,在笔者看来,绝不是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带来的结果,而是与当前高通胀水平有很大关系。
其次,直接税、财产性税收比例较小,导致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贫富差距拉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比重低,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课税空白的税制,导致富人的财产性收入规避在税法调节之外。据统计,个人所得税的比例,2010年是6.6%。目前的房产税等财产性税种,在10万亿规模的税收中可以说只是象征性税种。
贫富差距较大,希望通过税收改革来解决问题,可是推动直接税改革,特别是提高直接税比例,无形中就会涉及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阻力较大,今年的个税、房产税改革中民意的反弹就是例子。这样,直接税无法按照税制规律进行改革,但是在直接税无法支撑财政收入的情况下,间接税改革又受阻于财政收入减收掣肘,在决策层面就不能过关。于是改革只能停滞不前,纠结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中。
在当前税制改革停滞不前,冲破通胀压力推出的资源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无疑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改革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决心,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政府积极推动税收改革、建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态度和改革导向。但是,资源税改革仅是一个小布点,而且一定程度上加税改革,对于当前经济发展来说,影响很大但不足以推动经济模式改革和结构性调整;增值税等间接税减税改革,配合推出房产税等财产性税收改革,才是最为根本的税收改革。所以,我们更希望以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推动更多税制改革。
(甘肃省陇西县国家税务局 748100 身份证:***055 联系电话:*** 建行账户:***182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支行东大街储蓄所,备注,如有条件,稿费请打卡号。此致敬礼。)
资源税的改革特点篇五
十二五期间郑州市资源税改革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展望“十二五”,市场化成为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资源税改革从价征收将择机在全国铺开,税目有望扩大。
市场化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根据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由于目前成品油价格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机制不灵活、市场贴近性差等缺点,而且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可控接轨,实施政府上限零售价的管制方式,尚没有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上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早在2010年10月份,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发展改革委拟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更好地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出席2011年全国“两会”时表示,能源价格是牵动经济全局乃至老百姓福祉的重大问题,目前的能源定价机制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要根据宏观经济选择适当时机进行理顺和逐步完善。
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
“推进市场化改革”是成品油价格改革中的新提法,分析人士预计,市场化将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从目前市场的预期来看,2010年第二季度可能推出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调价周期会缩短;定价操作方式有所改变,“自动调价”应是改革方向,成品油零售价将由国家发改委根据既定的规则决定,不在层层上报国务院批准。种种迹象表明,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向市场化靠近,正沿着“市场化改革”道路前进。
资源税从价计征择机在全国铺开资源税征税范围有望扩大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谢旭人3月7日表示,今年将进一步推进资源税的改革,在去年已经在新疆和西部地区进行油气产品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分析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择时在全国进行推广。
资源税改革的时机选择很重要。如我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实行。接着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使得资源税再次搁浅。虽然,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及相关政府官员都提及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但在国内通胀压力较大的背景
下,改革时机的选择将愈发重要,推进的节奏将更加谨慎。
由于资源税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享有的税种,该税种有利于资源富集地区的发展。在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性颇高,但仍面临一些阻力。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主要是一些利益主体还不能接受。
此外,当前,资源税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仍有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十二五”期间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深入,资源税税目有可能扩大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
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业内专家同时指出,国际上理想的增值税模式通常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显示了增值税对经济的中性意义。我国增值税税制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
全面改革资源税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房地产税,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对于是否该开征房地产税,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赞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这种征税方式可让地方政府行为从注重短期转变为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虽然房地产税并不能够完全改变今后几十年中国城镇化历史过程中房价的长期上扬趋势,但在这个制度约束之下,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会表现更“沉稳”,泡沫会更少,整个产业发展会更健康。同时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而不赞同的观点则认为,房地产税根本就不合法。给出的理由是:房地产收税,是要在老百姓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去收,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不创造收入的,这等于政府直接往人民身上割肉。
目前我国征收的是房产税。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房产税收入增速回落。房产税收入646.28亿元,增长9.5%,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10.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