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精选13篇)
作为一个人,我们总是需要不断总结和反思自己的成长和经历。如何从大量信息中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和信息?可以查阅的写作经典案例。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一
现在婚姻问题种种出来,签订好婚前协议书可以对双方处理问题带来好处,那么婚前协议书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婚前协议书相关范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男方婚前有债权xxxx元,债务xxxx元;女方有债权xxxx元,债务xxxx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
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甲方:
(写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乙方:
(写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一.协议总则:
1.甲乙双方相知相爱、情头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现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的共识下,自愿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及公证机关公证后开始生效。
3.如对本协议所列条款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之后可进行修改或删减。
4.该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夫妻双方。
二.婚前财产
1.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这部分尽量写的详细一点,可写上车子的`品牌,型号,购买价,已行驶里程数等。房子的话写明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房屋面积多少,购买价多少,现在的市价为多少。如有创业公司的话写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等问题。还可以写上银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财产有:
(可写明自己拥有多少的银行存款,在新房的购置过程中哪些家电是由乙方购买的,新婚时的嫁妆有哪些等等。)
2.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________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
(ii)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iv)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
(iii)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
(iv)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接受方理解本协议。
(i)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
(ii)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披露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email:
接受方(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email:
披露方单位(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
接受方单位(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3、甲方管理信息: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状况、工资薪酬资料、人事资料、理财投资客户材料、业务投资资料(客户调查审查报告、会谈记录、公证书、合同、表格等)、业务标准规范和流程、业务培训资料等。
4、甲方其他信息:乙方在甲方从业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的所有其它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期限。
1、双方签署同意的劳动合同期内。
2、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依然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保守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含有保密费,其奖金和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及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无论在正常或非正常的情况下,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均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单位内部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外部的)人员泄露自己知悉或持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机密信息。
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参与组织、策划或者参加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项目和活动,不在与甲方经营项目类似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接受处罚或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2、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如乙方未履行对甲方的保密承诺,并对甲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司法诉讼等办法,依法处理。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四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时间】在【地点】签署:
甲方:
乙方:【专业机构】。
甲方因收购【目标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聘请乙方提供专业服务。为保证收购事项的顺利进展,甲方要求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专业机构对于执业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乙方亦同意按照执业准则对该等信息予以保密。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甲方关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计划、进展情况;。
收购的商业条件;。
收购完成后关于目标公司的重整计划、治理结构的调整方案;。
参与收购的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
关于目标公司的所有非公开披露信息;。
收购法律文件;。
其他任何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章予以公开披露前,乙方获知的与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
下列信息不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之列:
已公开的信息;。
义务与责任。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者提供获得保密信息的途径。乙方之雇员、附属机构、分支机构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
保密信息将由乙方以机密的方式持有并对待,并将不会被乙方用于除协助甲方完成上述收购外的其他方面,不过,基于以下两种情形可以披露:
此等信息的任何披露属法律要求、主管部门要求或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同意乙方为介绍本身的业绩,在任何场合提及参与本次收购,但乙方不得介绍任何未经公开的信息。
争议解决。
任何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未能达一致,则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主动履行。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或)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司】(盖章)。
代表: (签字)。
日期:乙方:(盖章)
代表: (签字)。
日期: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在增建通辽北站至建国线路所联络线工程西辽河特大桥施工,原设计是在新桥上设置电缆槽,经局建设处组织图纸审查会审查,决定将电缆槽设置在既有桥人行道北侧,在既有线施工,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要乙方(通辽工务段)配合,为了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协议内容:
1.施工前,由甲方负责施工接电任务,由于用电管理造成人身及行车安全问题,由甲方负责。
2.甲方在施工前通知乙方,必须在乙方派驻地安全监察的'情况下甲方方可开工。
3.甲方在安装电缆槽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及设备安全问题,甲方自行负责。
4.甲方在电缆槽施工中,设置专职防护员,确保既有线行车安全。由于甲方安装电缆槽施工引起的行车事故,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施工地点:
增建通辽北站至建国线路所联络线工程西辽河特大桥。(k10+538)。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电缆槽安装工程竣工后自行失效。施工中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到锦州铁路运输法庭仲裁解决。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20__年6月26日。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六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防止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分包工程施工队(下称乙方)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订出以下消防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安全消防协议书。
如下:。
1、乙方进入现场施工时,必须依法负责安全消防管理,真行安全消防责任制度,并给作业人员从事安全消防知识性教育,未经消防知识教育的不能随便上岗作业。
2、乙方在组织施工时,应遵照消防法规,依据自己承揽的分包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技术措施,协议书《安全消防协议书》。
3、乙方在施工现场,员工的'宿舍和工地食堂煤气罐等为防止火灾的发生应配足相应的消防器材,接受甲方安检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如发生各种火险、火灾事故,本着对火险、火灾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乙方要配合有关人员的调查处理,并使全体施工人员受到教育。
4、经常从事消防安全自查,随时整改,坚决杜绝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力度。
5、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对防火不重视所发生的火险、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本协议以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七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我们不应该为一些小矛盾而闹离婚!但是如果大家坚持要离婚,可以参考北京离婚协议书样本,了解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黄丽,女,1981年4月*日出生,满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胡同*号院*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件号:1101051981040*15**。
黄平军,男,197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件号:空字第**号。
黄丽和黄平军于6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
婚后无子女。
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丽和黄平军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所购基金三万元归黄平军所有。
三、双方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胡同*号院的住房系公房,归黄平军居住使用。
离婚后女方一月内搬出此房。
此房内家具和家用电器等凡是女方陪嫁之物,均属女方黄丽所有。
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女方(签名):男方(签名):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八
一、子女及老人扶养条款:(应明确扶养对象,扶养人,扶养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例如:女儿某某由母亲某某抚养,丈夫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其高中毕业之前所有教育费、医疗费等生活、教育费用的百分之八十。前述每月抚养费按年支付,每年1月1日前付清;其他费用双方协商后及时支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母亲决定支付方式与期限。)。
二、探视条款:(应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费用等问题。如。父亲可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晚上六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四十八小时,于星期日晚上六点送回母亲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协商结果办理。)。
三、除房屋外的原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应该附加财产的分割清单)。
四、住房的处理:(应该明确住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配,在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期限。)。
协议人:丈夫(签名)。
妻子(签名)。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九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日前支付共计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xxxx市路弄号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本协议书范本为民政局统一格式。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来到了华大方瑞。女人是60岁左右的老太太,梳着利落的短发,衣着虽然普通,但浑身上下都透出厉害劲儿。男人30岁出头儿,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员打听:“能不能给胎儿做亲子鉴定?”工作人员说:“如果是胎儿,可以在母体怀孕四个月以后来做。”“我想鉴定的是引产的胎儿。”说着,把一个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这个。求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也不愿意这样,可孩子已经快七个月了,都成形了啊,就这么没了,我们还蒙在鼓里。”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来。
在接案室里,同事问能否取胎儿的脐带血做亲子鉴定。邓亚军摇摇头说:“不行,脐带血有可能混有母亲的样本,很可能影响亲子鉴定的准确性。虽然胎儿没发育成熟,但手部中间的软骨组织可以做亲子鉴定。”随后,邓亚军问老太太:“孩子样本跟谁做比对?”老太太指着旁边的男人说:“这是我儿子,想鉴定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们想快点儿得到结果。”“孩子母亲能来吗?如果有她的样本鉴定的速度会更快一些。”母子俩的脸色都变得不那么好看了。“她来不了,也根本不愿意来。”
按老太太的说法,儿媳妇家在相邻的县,两家情况差不多。儿媳妇小儿子两岁,长得倒还漂亮,性格也开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两个人结婚第五年的时候,儿媳妇终于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儿子家。“一住在一起,没多久我就觉得儿媳妇很奇怪,很少跟我们说话,有时候还闹脾气,跟我儿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说不想要孩子了,说什么怀孕的那几天她身体不好,怕孩子生下来不健康。但之前体检的时候,医生明明说孩子发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劝她,好不容易才让她打消了这个念头。她怀孕六个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饭后说想下楼买点儿东西,可是半个小时过去了还没回来。我和儿子把周围都找遍了也没见到人。后来我想,她大着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医院了,就去医院打听。跑了几家医院,我终于在一家医院找到了她,却发现孩子已经没了。她一句话也不说,我和儿子就找到了医院。医生竟然说她是来申请做引产手术的,手术刚刚做完,还说手术前她的‘丈夫’已经签字了。儿子一看,‘家属签字’后面果然写着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我当时就怀疑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儿子的。”虽然儿子说什么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还是从医院要来了引产下来的胎儿,准备做亲子鉴定。
不出所料,亲子鉴定的结果显示,胎儿的dna数据与父亲并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亲孙子。取亲子鉴定结果那天,老太太和儿子儿媳妇都来了。亲子鉴定结果刚拿出来,老太太就一下抢了过去,看到最后几行字,脸色顿时变得很难看,指着儿媳妇的鼻子痛骂道:“你这个不要脸的!这下还怎么抵赖?!”儿媳妇一言不发。儿子沉默了一会儿说:“这是怎么回事儿?”老太太嚷道:“怎么回事儿,你还问她怎么回事儿?!这还用问呀!”儿媳妇低着头半天没说话,最后眼泪都出来了,低声说:“我没什么好说的。”老太太冲上去要打人。儿媳妇情急之下大声说:“我嫁到你们家难道就是为了生孩子吗?”“女人不生孩子,那还结婚干什么!”儿媳妇对儿子说:“这事儿是我做得不对,咱们明天就去办离婚吧!”老太太拉住儿媳妇说:“你还有脸先提离婚!”儿子面色铁青,一直没说话。
案情:
原告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于1979年10月结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恩爱,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经法医鉴定,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并未因此嫌弃原告,在工作之余,被告除一人承担起全部的家庭事务外,还十几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悉心照顾原告,并为原告四处求医,但原告的病情仍无好转的迹象。被告对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动。原告的父母认为,被告已尽到了一个当丈夫和父亲所应承担的职责,现原、被告的女儿已经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却久治不愈。为不耽误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动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与原告离婚的民事诉讼,其愿意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对原告的监护义务,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的父母在无奈之下,遂以其女为原告,自己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分歧焦点:
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是否适格的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父母也不能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诉讼,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为原告提起与乙某离婚的民事诉讼,并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甲某不主动提出与乙某离婚,也不可能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超出了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其代理行为无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现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民事诉讼,应当视为原告的近亲属之间对原告的监护权有争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换句话说,甲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前提,必须先由上述单位指定其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被告对该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方式维持或撤销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备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在本案中是适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备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主要是为了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诉权。此外,该法条并未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参加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即未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尽管甲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诉权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设立监护权的立法本意来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其实质并非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职责。乙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即与甲某在离婚诉讼方面,乙某处于被告的身份;而在与原告的身份关系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我们将本案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互相调换,即乙某作为原告,甲某为被告,甲某的父母作为甲某的监护人参加诉讼,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当事人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适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适格的监护人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那么,从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权的角度出发,也同样应当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监护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于乙某在此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继续作为原告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告应当将其原告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让渡给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适格的原告监护人。
三、假如我们把上述案例中的情节稍加变化,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第二种情形。如果乙某自从甲某患精神病后,长期对甲某不好,经常虐待甲某,但其出于某种目的又不主动提出与甲某离婚,这时,应当视为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为维护甲某的合法权益,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作为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解除甲乙双方的夫妻关系,此时甲某在该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适格的。人民法院对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离婚起诉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父母也能够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原告参加案件的诉讼。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有效?
20xx年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xx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xx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xx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情: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于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工资收入70%及单位一切福利待遇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双方如约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给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无法保障为由,请求协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采取挂失方式重新办理银行存折,同时将存折内原告存款1708元持为已有,并拒绝给付原告扶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合法有效,但给付扶养费的条款约定不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就扶养费达成协议,即被告至20xx年1月止,从总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给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给付原告扶养费200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国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二者之间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这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婚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给付住房帮助;金钱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住房方面的帮助,根据帮助方实力,可以无偿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以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财产的范围应是(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等。原被告离婚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约定,同时对被告离婚后的工资也作了约定,该项约定已超出夫妻约定财产范围。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几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劳动能力,且双方所生三个子女均生活困难,原告无生活来源等情况,可以由被告给予较长期的帮助;双方约定的是将被告工资70%给原告,由于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资少,还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给了原告,将使被告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每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每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案情介绍:
20xx年5月11日,原告于某前往某医院精神科就诊。同年6月21日,于某与黄某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民政局审查了他们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并确认双方属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民政局遂当场予以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同年7月27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于某患有强迫症和贫血。20xx年8月2日,某精神病院为于某出具出院小结一份,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的内容均为“精神分裂症”。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简要评析: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定,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民政部门不能随意准许离婚。如果离婚时,申请人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治疗期,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相关治疗证明,此时,民政部门不得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如果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不知道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其监护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疗的相关证明,民政部门应撤销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手续。
在本案中,原告及黄某申请离婚时,携带有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无从具体判断双方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经审查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十
女方:××,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子女×××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x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帮助及赔偿情况两种:
(1)存在赔偿情况。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x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2)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以及赔偿的情况。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xx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十一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就业协议书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完成后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各留存一份。
(1)毕业生在“毕业生情况”栏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在“应聘意见”栏填写:同意到(单位名称)工作,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2)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情况”栏填写完整的信息,并签署接收意见且加盖单位公章。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使用本人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就业信息网,在“编辑就业协议”栏中完整录入自己的就业协议信息并选择“提交”,学院毕业生辅导员负责对网上协议信息进行初审并加盖学办公章。
(4)毕业生将协议送至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服务大厅进行审核并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确定网上协议信息无误后锁定毕业生就业信息并留存一份就业协议书,其余三份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交至用人单位和学院辅导员处。
(1)单位名称必须严格按照公章填写。如用人单位由于内部隶属关系等原因导致招聘公章与毕业生实际报到工作单位不符,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说明原因、写明报到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如毕业生所签单位为辽宁省内市属用人单位(国企、央企、省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须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社局意见”栏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3)签约到外省工作的学生,执行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提供当地人事局出具的落户接收函方能派遣至签约单位,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到单位的报到证,只能派遣回原籍。
(4)如签约单位所在地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司不接收档案和户口(一些外企、民营企业不具有档案保管权),单位须出具不接收档案和户口的证明。
(5)填写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时应注意:有档案保管权的公司的档案转寄地址一般应为“(单位名称)人力资源部(人事处)”,另附详细地址;无档案保管权的公司的档案转寄地址一般应为“(单位所在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另附详细地址。签约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的毕业生,如果单位不予落户,档案转寄地址处可不填写,毕业时派遣回原籍,档案直接发回生源所在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具体发档时间及方式以档案馆实际发档为准,一般为毕业后一个月左右。
(6)“双方约定”栏需把双方都认可的对“对方的约定”填写在相应栏目中,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私自签署约定,将会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约定要另附一页粘贴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栏的情况,如有毕业生签字认可,也是有效的。
双方就业意向书并不等同于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双方就业意向书通常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签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确保毕业生的签约意向,会急于和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但学校不会据此来确定就业方案,仍需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这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签订的双方就业意向书形成最后的录用名单;二是签约时一定要慎重,如果违反双方就业意向书,也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学生毕业信息真实性佐证之功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
(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书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议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书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在入职时正式签订。
(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书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书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二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阶段,并发挥不同的作用,具有明显的差别。
按照学校的'签约流程要求,就业协议书的盖章顺序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社局盖章(国企、央企、省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学院加盖学办公章、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学校作为就业约定的见证方最后审核盖章,可以有效维护毕业生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给毕业生带来的损害。如果学校先于用人单位盖章,可能会对后续单位是否履约失去控制。毕业生需要明确签约顺序可能带来的风险,认真与用人单位协商。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签约流程,希望学校先盖章后将就业协议书邮寄到单位,单位盖章后直接留存一份,则需按如下流程办理:用人单位出具带有单位公章的接收函,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留存接收函复印件,同时要求毕业生在接收函复印件上写明“同意到工作”并签字确认;或单位统一出具确定录用毕业生名单并由招聘负责人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录用意见并签字。毕业生在《签约协议未返登记表》上登记并确认签字。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确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毕业生情况填写完整,用人单位名称填写准确后盖章并在就业信息网上标注就业信息。
不管学校是否盖章,只要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该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违约条款对于签约双方皆有约束效力。如发生解约,需要按照约定条款履行相关责任。
毕业生登陆东北大学就业信息网首页——资料下载——就业资料专区,下载《就业协议书丢失补办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由辅导员老师调查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学生将纸质版材料提交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学校审核后在就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针对网上的公示结果进行调查,确认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会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前来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可出具证明材料,写明协议书内信息变更原因,注明需变更项及正确填写方式,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留存证明材料并根据材料内容修改毕业生就业信息。如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更新后的信息与毕业生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中心可依据此证明出具新的就业协议书,同时销毁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持原单位解约函和原就业协议书到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违约手续。每名毕业生仅有一次违约机会。学校针对首次违约的毕业生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首页上方注明学号并加盖公章;如毕业生二次违约,则不予新的就业协议书,毕业后统一派遣回原籍,报到证名头列毕业生生源所在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十二
甲方: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临时居住地址: 。
邮政编码 :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号。
鉴于甲方系合法存续的企业,乙方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乙方在甲方和或甲方关联公司任职,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秘密信息及知识产权。
1.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 “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专利、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采购情况、销售渠道、销售状况、定价政策、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乙方承认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口头、图表、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获得这些秘密信息。
1.2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秘密信息”不包含那些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的公开信息。
1.3甲方排他的享有乙方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创造的任何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工具模型、专有技术、专有设计、专利、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管理方法等,甲方可按照甲方制度和法律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或报酬。双方一致同意工作成果属 “秘密信息”范畴。
第二条 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2.1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
2.2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无论口头、书面,还是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三条 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3.1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并为甲方利益而使用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授权,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协助他人使用秘密信息。
第四条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4.1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4.2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按甲方要求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双方销毁,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乙方承诺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终身保守本协议所称秘密不被非本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知悉。
第五条保密期限。
5.1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签署书面解密协议之日止。
5.2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5.3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而无论乙方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5.4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书面提出辞职或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书面解聘或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六条 竞业限制。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务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乙方在与甲方所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兼职,乙方从事与其在甲方岗位、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等。
6.2乙方离职之后仍应遵循竞业限制的约定,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乙方竞业禁止期间暂按月支付乙方补偿金,标准为乙方任职期间工资报酬的20%,期限为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年。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乙方任职期间取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25%。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前述约定违约金数额,以甲方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
7.2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及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用。并且乙方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7.3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8.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8.2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通知,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须用中文书写,并应由专人交付或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地址以本协议为准。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地址视为有效地址。
9.2效力,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署后生效。若本协议中某条款与现有或将来相关法律有抵触而导致某条款无效,各方保证此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对各方仍旧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所称立即,如无其他特殊约定,应理解为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
9.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9.5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或私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9.6本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有条款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合意,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均不得理解为单方提供的格式协议,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
9.7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进行,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9.8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本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一式二份,效力等同,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邮件服务相关协议篇十三
合同。
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备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择的仲裁机构。
惠州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1987年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40多个。这意味着惠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上述140多个缔约国得到相应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