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热门23篇)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条款要具备可操作性和合法性。请查看下面的合同示范,以便更好地了解合同格式。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做什么事情对甲方造成什么伤害。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二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分,高a驾驶冀____________冀____________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____________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____________冀____________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____________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____________元、诉讼费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三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x年xx月xx日点分,在xx市xx区路,因甲方,致使乙方受伤。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入医院治疗,主动垫付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费用并就此事的相关赔偿事宜积极与乙方协商。
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于x年xx月xx日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经过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此笔费用甲方已凭乙方提供的相关票据结算完毕,乙方应将相关票据如数交付甲方,如乙方提供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用、康复费、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四、双方约定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方及收款方银行账户应经双方核对确认,确认后如如需变更银行账户,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方能变更。
甲方账户: 。
乙方账户: 。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款项;
2、甲方应将所支付的款项打入双方约定账户;
3、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支付款项;
4、甲方支付款项后,有权收回乙方向其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
5、甲方在支付上述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2、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
3、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将相关费用票据如数交付甲方;
4、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7、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乙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2、如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为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提供经核对确认后的银行账户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协议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另附以下材料: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户口簿复印件;
3、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仅限于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甲乙双方银行账户:
6、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四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方在年月日委托乙方拉货,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装卸货并自备车辆。由于乙方的过错,在拉货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致使乙方本人受伤。乙方受伤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五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余款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与被告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但此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其义务,时至今日其仍未付清余款。原告曾多次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均未果。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受害人亲属)。
丙方: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_分许,乙方的亲属_____________驾驶中型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_____________县西环路___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亲属_____________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________当场死亡。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鉴定费、停尸费、验尸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法院调解的赔偿数额若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路______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或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十、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已发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元。
二、 乙方在头部伤口缝合后,对于继续治疗头部疤痕以及植发的费用,甲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 上述两项费用凭医院有效票据结算为准,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四、 乙方收取上诉两项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七、 本合同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八
乙方:。。才
乙方于3月左右到甲方处务工,4月工作期间因操作不慎,致使左手受伤,甲方充分考虑到乙方工作不易,确已受伤,乙方充分尊重甲方的关心和积极,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基于本次受伤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即不让乙方基于本次受伤医疗支付任何医疗费,但乙方也承诺,基于本次医疗不占用收益任何医疗费用。
二、基于充分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误工费、护理费、营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合计 元。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2日内支付。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均承诺签署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明白签署本协议的法律后果,若甲方反悔的,除支付上述费用外,应赔偿乙方5万元,若乙方反悔的,除本协议对乙方继续有约束力外,还应赔偿甲方5万元。若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九
协议双方:
甲方:,,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乙方:,,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xx年xx月xx日存于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在甲方向名下存款账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公证处备查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
范本二
用人单位: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用人单位(盖章):_____劳动者(签字):
经办人(签字):
范本三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20xx年x月xx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
二、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一
甲方:甘肃景区管理委员会乙方:陈-海×,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陈之父。
20__年10月3日16时26分许,受害人陈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s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3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
时间: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条含义、归责原则、法律关系等,是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基础。对此,本文试作点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采用了“劳务”、“个人劳务关系“等术语,而未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雇主”、“雇员“、“雇佣活动”等术语。以“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取代“雇主与雇员”,这实际上含义相同,无本质差别。因此,个人劳务关系应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实施了接受劳务者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的行为。理解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看,为个人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一般不具有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如个人之间、家庭与个人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个体工匠与学徒等之间所形成的个人劳务关系;2、从劳务关系的内容上看,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实施了接受劳务者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的行为;3、属于履行劳务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如超出了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认定为履行劳务的行为。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规定看,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比没有变化,仍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并未考虑到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未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均予以考虑并加以了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涉及追偿权问题,现应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综合起来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应包括下列情形:(一)提供劳务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外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内的其它劳务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对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或劳务关系以内的其它劳务人受到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方有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
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提供劳务者自身受到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发生了变化,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理解,不能简单理解为一般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对劳务用工过错相抵原则的规定。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相抵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对医疗机构一般过错责任的规定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对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上述列举的法条可以看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责任原则的规范形式是不同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法条的表述上一般只需列明侵权人有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过错相抵原则则列明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立法形式上强调双方过错的考虑。《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符合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形式,更接近过错相抵原则的立法形式,若是一般过错责任可表述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可。所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的规定,是更接近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之所以确立了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不同的归责原则,笔者理解认为:第一,过失相抵原则,为各国侵权法所普遍承认。我国过失相抵原则的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该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基础上,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初步完成了过失相抵原则的构建,该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过失相抵原则不例外地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了规定;第二,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均为自然人,自然人雇主与法人类雇主相关,客观上投入教育雇员的成本、技术管理水平、安全设施与措施等要低,承担的责任应相对要轻。第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已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综上,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应包括以下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由提供劳务方负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三)对提供劳务一方受到的损害,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即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损害,则可以免除或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四)为防止利益失衡,提供劳务一方的过失与接受劳务一方的过失不能全部相抵,除有确凿证据证明提供劳务一方属于故意自伤自杀行为外,接受劳务一方不得免责。
四、《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不足之处。
1、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者遭受第三人侵害时,责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未作出规定,如何适用法律会发生争议,应是一种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的,雇员享有选择权,其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有人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人有特别的含义,该条规定的是关于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即该第三人指以名义侵权人为媒介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笔者认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还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个人劳务关系中,还存在一种帮工关系,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遇帮个人责任案件如何处理,在《侵权责任法》中找不到依据,也只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并无不合理,但如系提供劳务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未规定接受劳务者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
4、关于承揽人、定作人的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同样未作规定,如遇到承揽人、定作人责任案件,现只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三
建筑容积率是指小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房地产商不是根据小区的土地面积而是根据建筑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房地产商为了少交土地出让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车库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积率,它是指小区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2.绿化率。
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根据园林专家介绍,这也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和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注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四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一般指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总的来说,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二,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第三,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当然,在确定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适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和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基本限定规则。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合同解除后,当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这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源于《合同法》的表述,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一般来讲,可得利益即英美法上的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大陆法系的所失利益或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第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第三,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1、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
二、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六
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年月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___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甲方。
二、甲方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___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___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七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也比较平凡,因此而发生劳务纠纷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存在许多共同点,因而也难以区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毕竟还是存在的差别,对于法律的适用也有所不同。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两者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指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二、两者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
2.形式不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条款为内容,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对雇佣关系的形式没有要求,建立雇佣关系,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约定。
3.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判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标志之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整个劳动提供是在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中进行。劳动从属性体现在人格从属性(行政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方面。人格从属性包括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工作规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纪律制裁。经济从属性则体现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具属于用人单位所有、原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责任与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等方面。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用人的.监督和支配,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强,受雇人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雇佣关系中,只要雇用人与受雇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比如劳动报酬等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5.是否应当建立规章制度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中,雇主无需建立任何的规章制度。
6.是否具有经营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建立一般没有经营性,如生活雇佣、消费雇佣。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具有很强的经营性,即通过劳动力和资本的结合而创造更多的利润。
7.工作是否受雇为雇主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工作是该商业活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是,则成立劳动关系,反之,则成立雇佣关系。
8.福利待遇不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应该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带薪年休假等。而对于雇佣关系来说,受雇人不享受雇用人的各种福利待遇,()雇用人不给受雇人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9.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10.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具体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便于准确区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应从案件各自的特点及其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综合分析,逐一理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八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十九
摘要:社会与个人的基本含义及其关系问题是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本文在阐述清楚政治哲学、社会与个人等基本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政治哲学;社会;个人。
一、政治哲学的含义及其发展。
实事求是的说政治哲学在今天也尚未成为一个让大家普遍接受的学科名称,德国哲学家们依然还愿意按照其学术传统使用“法和国家的哲学伦理学”或者“法和国家哲学”的名称。也有许多人认为政治哲学属于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抑或是社会哲学。这些繁杂的现象让我们对政治哲学进行界定产生了较大的困难。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一直秉承欧洲理性主义传统,他曾在其代表作《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指出“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韦伯在其《学术与政治》一书中直接从国家的角度着手分析政治,认为政治的核心体现为权力的分配问题,但是权力却是有其独特指向的。政治先于国家,而且政治的功能要远远比国家的功能和作用更为广泛、全面和深入。
从本质上来说政治乃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团体内部为了分配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各种行为与制度,这些社会团体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具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统一的规章制度、一定范围的领土。由此可见,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便是人类政治的最为典型的表现。国家范围内政府、政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政治行为及其相应的原则与制度需要一定的观念作指导,这些观念可以有各种来源。于是,政治哲学研究上述政治行为所遵循和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所从出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基础,以及由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的基本结构;研究各种不同的政治哲学学派就此提出的各种判断和观点;政治哲学同时还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方法论。在这里,人们还就什么是社会、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发生争论,这些争论不仅涉及事实,而且也涉及人们为自己的理解所建立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就属于规范问题,因而也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
二、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的界定及其特征。
任何政治行为都发生于一定的社会之中,任何利益分配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基本前提的。所以理清政治哲学中社会与人的基本概念问题是我们其余的讨论能够深入进行下去的先行条件。
在政治哲学之中,社会一词具有两个基本意思,一是指人类群体性的存在,各种语言、制度、观念、习俗、结构和历史等等物质和精神都是人类群体性存在。二是指与国家相对而言的人类有组织的群体,也就是除了国家行为、原则和制度以下,其他的都是社会的领域。事实上,国家行为在终极层面上都是强制的,这也是韦伯等学者们所强调的国家以暴力垄断为其根本特征的原因所在。那么,任何相对于国家行为而言没有终极强制性的行为都被称为社会的行为。举例而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国家制度,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行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必须要国家通过行使其税收职能来具体实行的,众所周知,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慈善事业,其资金与物资都来源于人们自愿馈赠的捐款和赞助,并且慈善事业的获益者也是由慈善团体根据其自己的信念与章程来指定的。
在政治哲学之中,怎么去理解个人直接关涉到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与制度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问题。关键之关键就在于个人是否是构成社会的不可再分的基本单位,换句话说,就是在一个政治性的团体中间,单个的个人是否是最为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种观念影响深远,甚至一直延续到今天,比如一个人出生在农民家庭,便就当然地只有农民户口,却不能选择居民户口。在欧洲亦然,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家庭,贵族和农奴的身份都是世袭罔替的。到了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认识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个人取代家庭成为组成社会的最为基本的单位,权利义务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而是以个人为单位分配的,也就是说个人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人从呱呱坠地开始就拥有了政治权利。职能就一般情况而言,在公民社会里,法律规定的成年的个人应当是享有与所有其他人平等的政治权利的。由此观之,政治哲学中所谓个人便是政治性团体里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最基本的行为主体。
三、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关系。
在政治哲学中,如何理解认识并进而规定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有着诸多分歧与争议的问题。关于社会与个人问题争议的主要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人们在确立社会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时,究竟是以社会还是个人为最基本的出发点的问题。因此,社会常常又被理解为国家或者其他诸如民族、宗教等某一特定的团体。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应该而且必须是社会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规范必须是建立在确保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之基础上,这些权利与自由拥有最优先被考虑的属性,坚决不能以国家的或其他社会性团体的名义来侵犯和践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这种类似于自由主义的观点今天渐趋流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一旦脱离了社会,个人便是一个没有办法规定的抽象的存在物。诸如国家等政治性的团体,其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证这个团体里所有成员的安全、权利和福利。从这个角度出发,所以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必然高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很多情况下,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通常都是通过社会来实现的。除此此外,每一个社会性团体都拥有其共同的价值观与文化,这种共同的价值观与文化相对于其成员而言就就具有天然的优先性。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主义以及现代的社群主义都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只是认为这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是有限制的。
参考文献: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二十
民?事?调?解?书。
(2007)张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淄博张店旭磊钙粉厂职工,住张店区沣水镇某某村3组**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桓台唐山镇唐四村某某街**号。
委托代理人刘传仓,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12月24日19时20分许,原告驾驶摩托车顺南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定交警中队以东,与由北向南驶上南田路的被告马某某驾驶的`鲁c-g****号轿车相撞,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张店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清障费、停车费等共计50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于2007年4月28日前赔偿原告王某8000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8700元)。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不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互相追究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0元、保全费570元,均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某某某。
审?判?员: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某某某。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
书?记?员:某某某。
备考:本案原告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二十一
甲方: 李 身份证号:
乙方: 张 身份证号:
20xx年4月10日9时40分,高a驾驶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20__.00元、诉讼费903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二十二
(一)借款合同订立一样,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作出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九,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关闭、停产、转产的,承办人应注意审查其关、停、转是否依法进行,是否经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定或批准,若不按规定办事,自行关、停、转的,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若要求破产的,应依破产法规定办理,清理完债权债务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合同承办人应注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协议的期限,是指双方在原合同中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和答复的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就按有关合同的条例规定办理;双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的时间和对方答复的时间,只有符合了双方约定、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才合法有效,否则,违反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损害赔偿合同篇二十三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方在年月日委托乙方拉货,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装卸货并自备车辆。由于乙方的过错,在拉货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致使乙方本人受伤。乙方受伤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