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破产合同(热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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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合同篇一
本文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些探讨。
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是清算组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交接工作主要是对破产管理权、各项资产及有关资料报告进行移交。接管工作是清算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
1、资产的清底。
清算组主要审查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资金所剩无几,但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应对货币资金重点清理。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也要进行重点清理。之所以说对存货清理难,一是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对其盘点是主要工作,但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二是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因为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若没清产核资,则涉及有关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核实,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情理,核实账实相符并维护资产的安全。
(5)土地: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清土地性质的范围,区别无偿调拨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资产的确认。
确认中应注意的问题:破产企业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对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一般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所购置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凡计息的债权应加计至破产宣告日为止的利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在破产宣告后,禁止与破产债权相抵销;破产企业对同一种财产约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接抵押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对未履行合同、协议接管的处理。
由于企业破产后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经营、处理权,对处理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由于合同受签订的形式所限,对以公证、签证、审批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清理中主要核实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利。确认原则是,若继续履行合同,清算组应以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经济损失额应作为破产债权;若发生的损失赔偿争议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对清算财产变现及分配的处理。
清算财产的评估变现一般由专业事务所完成,但清算组应对变现过程和方法进行督查。变现、分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应收款项的估价以账面金额为准,结合催收情况进行账龄分析,确定适宜的坏账损失率。以实现财产变现最大化为目标,实行拍卖价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作价。力求公允,防止由于计价不当造成价格过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对难以找到可靠依据作价的资产,应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资产价值作出定性估价,防止压价、低价出售资产。破产财产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的,由国家指定部门收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分配,但试点城市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人破产财产用于分配,非试点城市不得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企业破产合同篇二
企业破产以后,内退职工的工资应该给多少,是继续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是按原企业在职职工待遇发放工资,是个新难题。李海丘是个内退职工,就遇到了这个难题。他说,“我是内退职工。单位原来给我800元工资。现在,为什么只给我300元工资,使我的生活出现困难。”
今年56岁的李海丘调入中国农机总公司汽车部任经理。这一年,总公司对内实行承包制。李海丘领到了1年40万美元的承包任务。李海丘说:当时总公司只给承包任务,不给投入资金,我借了哥们儿的场地,哥们儿给投资金,经销松花江等牌子的面包车。我把卖汽车的钱还给哥们儿,利润上交公司。李海丘有一个目标,与哥们儿联手准备建造一个进口轿车基地。但是,7月,总公司的一纸通知打破了李海丘的梦想,“不能卖车了。”合作伙伴看汽车项目无法发展下去,只能撤资。李海丘的承包任务不能继续执行下去了。李海丘说:总公司把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责任推给我。随后,总公司又强迫我内部退养。
据中国农机总公司留守的破产清算组反映的情况,与李海丘说的内容大致相同。总公司破产的事情已交给法院。法院负责保护国有资产,不管职工安置问题。总公司发给在职职工数额不等的破产安置费,然后,各人自谋职业。对于像李海丘这样的内退人员怎样安置,怎样给予补偿,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办法。他是否还享受内退待遇,还是交给上级主管单位,都没有通知。李海丘归谁管还说不准。
企业破产合同篇三
公司马上面临破产,而我在一个月前已经提出辞职,现在已经在家休息了,但是公司还没有办理解聘,也不知有没有办理停保。
公司现在已经非正常营业了。
我是七月份提出的辞职,到八月一号起就没有去上班了。
可是七月的工资要八月十五号才能开。
然而公司八月三号的时候出现严重问题,无法正常营业。
我应该向谁求助?
不好意思,我刚注册刚发贴,如果不会请通知我,不要删除,谢谢!
[请问,劳动法对企业破产有何规定?]。
企业破产合同篇四
受托人(普通公民):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破产合同篇五
目的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猎聘____职位,并付职位年薪的___%作为佣金;。
2、甲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并填写《企业委托猎聘表》;。
3、支付部分寻访差旅费用及保证人才质量的测评费,甲方必须先付__寻访定金;。
5、甲方如在乙方安排的初猎面试时不满意乙方所荐人才,可要求乙方重新推荐面试;。
6、为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面试由乙方安排见面;。
7、待甲方通过面试选定人才到岗后,一周之内必须付清其余的佣金;。
8、甲方选定人才到岗,如在三个月内对人选不满意可要求另猎人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寻访资料撰写猎聘职位报告;。
2、乙方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接近达到标准的候选人;。
5、为双方安排面谈时间和地点。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猎聘任务。
如甲方面试后对人选不满意,甲方都有权要求乙方再次举荐人选,乙方都应在合同工作日内完成。
7、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企业的商业保密。
8、协调甲方与人才之间的关系,最终完成猎聘合同。
三、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天。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立补充协议。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企业破产合同篇六
现代财务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可以说,这是企业正常经营的财务管理,其解决的主要是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资金的筹集,运用分配和考核等问题。然而,市场有不测风云,企业有旦夕祸福,因各种原因,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着破产倒闭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正常资金运动即停止。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破产企业的资金开始改变原来的运动形式而出现新的特点。为此,需要新的方法来管理破产企业的资金。
从资金运动的角度来看,正常企业的资金运动表现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资金在供产销三个阶段是并存的,在时间上是继起的,且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形成川流不息的资金循环和周转运动,实现资金的增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企业已无法以现在的形式和目标连续地经营下去,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在空间上没有明显的依次性,在时间上也没有继起性,这一会计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它取决于破产宣告的时日、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以及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在运动形态上,其资金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储备资金、成品资金及其他财产资金形态转化为货币资金,从货币资金转化为清算资金,以清算资金偿付债务、分配财产后,资金运动终止。企业在破产阶段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也不相同,在破产清算阶段,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财产买卖关系;企业与清算人的费用结算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资及劳保费用的结算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税款清缴关系;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因此,根据企业在破产阶段资金运动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必须采用特定的方法。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就是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根据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资金运动的规律,对企业破产财务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的工作,以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破产财产的清查与估价管理。首先依照破产资产的确认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确认破产资产和非破产资产。其次,应根据破产资产的构成及具体特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估价,应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账面净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协商估价法等。第二、破产债务的管理。主要应根据破产债务的特点和确认标准确定破产债务和非破产债务。第三、破产财产的出售管理。主要应包括出售财产的内容、方式、价格的确定和变价收入的管理等问题。第四、破产费用的管理。主要应包括确定破产费用的范围和控制好该费用的支付,特别是破产安置费用应做到透明、公开、计算合理。第五,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管理。主要应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破产法》的规定,确定财产分配的顺序,计算应分配的受偿率和数额,按顺序进行具体的清偿。
企业破产合同篇七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本人通过多年的实践,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一些处理方法和初浅探讨。
对有关账务的处理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在破产清算阶段,由于正常的持续经营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破产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清算价格原则所替代,从而便利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成为特例,对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和费用、收益的递延分摊等业务都不复存在,会计信息中的估计成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则相应提高。因此,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截止破产清算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在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调整时,应进行以下处理:对货币资金要以经盘点核实的实存数列示,不再保留未达账项;对属于遵循配比原则列示在账面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账面上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审计转入和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应提出核销建议及时处理,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也应做相应冲减,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于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尚未处理“材料成本差异”以及采用售价核算的尚未处理“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的余额,应分别全额冲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冲减后的“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应无余额;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税金及费用,均要以经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进行审计调整,使其与实际数一致;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余额,应按经核实截止破产清算日的实际欠付数列示。如与原账面数有差异的,应予以审计调整;对控股联营投资,应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审计中如发现破产企业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进行相应的审计调整,并提请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几项特殊资产的处理。
1.关于职工住房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首先是集资款的性质,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认;其次,如果产生争议,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企业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属于投资性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职工持股,原则上属于职工投资行为。但如果是企业强迫职工入股的,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本条规定优先受偿。
3.关于投资未到位情况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弥补,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同时清算组对开办人不足的投资应当予以清收,而且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开办人进行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合同篇八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夫妻特有财产包括哪些呢?下面找法小编为您介绍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及分类。
企业破产合同篇九
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阜矿集团公司海州露天煤矿.该矿始建于1950年,1953年7月1日投产,是当时亚洲第一大机械化露天煤矿,也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曾连续七次荣获“全国煤矿矿际竞赛先进矿”,并晋升为全国煤炭工业一级企业,共为国家生产煤炭2.4亿吨.
作者:叶晓光作者单位:阜矿集团刊名:中国煤炭工业英文刊名:chinacoalindustry年,卷(期):“”(10)分类号:关键词: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226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破产债权。
《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完善,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第56条、57条、58条分别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1.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获取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破产法》仅仅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而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若干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破产法》第37条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其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若干规定》第56条中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意味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依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法律并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劳动者均应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工资”,在文义上未对“职工”一词加以限制,所以“职工工资”既指正式职工的工资,也指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因此,《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样就为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于破产企业拖欠企业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职工集资款优先受偿的规定。
《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本条规定也属于对《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一)项进行的扩大解释,将企业所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若干规定》的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3)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职工持有企业股份(如职工持股)属于职工向企业的投资行为,是一种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不能获得清偿。
4.清偿顺序。
由于《若干规定》增加了劳动者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三项内容,因此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劳动债权就由过去《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两项内容增加到5项,依次顺序为:(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包括欠付正式职工工资和非正式职工工资;(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3)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4)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在扣除违反法律规定高息部分后应偿还款项。
二、非破产财产。
所谓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财产中供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非破产财产,则是指破产企业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为了维。
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自《破产法》颁布后,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发布了的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投资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工会财产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作过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职工出钱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因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住房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2)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进行房改,意味着职工可以享受的住房房改优惠政策尚未享受,但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已不具备给职工房改的主体资格,在操作上不具可能性,因此可由清算组代替破产企业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破产企业的职工出售。(3)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比如企业的集体宿舍,或者产权不明的住房,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关于破产企业投资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管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按照规定,上述政策只能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这就意味着,自《若干规定》颁布后,所有企业破产中涉及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的处置,都将统一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3.关于工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作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工会法》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必须指出的是,工会与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不承担企业工会的债务,反之,企业工会也不承担企业的债务。
根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九)项的规定:“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工会法》的有关立法精神,从破产法的角度强化了对于工会财产的保护,对于遏制屡屡出现的企业破产中损害工会财产的现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关于两类企业破产的不同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有关职工安置的问题。按照《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一般来说,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包括:(1)职工失业期间的救济费用,包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2)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3)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用。在有关安置费的处理方面,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目前,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案件须纳入全国破产计划,而纳入计划破产的企业,可以使用国务院的特殊政策。特殊政策主要表现为可以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安置职工,破产债权和别除权都不能优先于职工安置费。这与《破产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些费用都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支付。例如,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中特别强调:“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并且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等等。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破产企业面临破产毫无危机感,而且容易导致破产约束机构趋于软化和松驰,不能使职工的个体利益愿望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意识融而为一,使职工游离于企业破产后果的承受主体之外。[1](p70-71)还有学者认为,国务院的通知规定,关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债权人。这与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担保的规定相违背,实际上相当于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废止或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认定抵押制度对破产企业无效,使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的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2](p282)。
对于这个问题,《若干规定》采取了以法律为依据的做法,没有将政策包括在其中,对国家破产计划未作专门规定,而是在第105条做了如下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除适用本规定外,还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将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做了明确区分,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有利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的破产除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之外,还存在以下不同:
1.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他破产财产一起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一般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企业破产时,在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剩余年限内,其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企业无权处置。
2.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2)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3)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4)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一般国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2)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3)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
3.职工安置不同。
权所得和其他财产。而一般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立案之前处理好,或者通过其他程序和途径解决,立案之后的清算、审理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四、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发生的,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允许破产费用随时支付。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
由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本身是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优于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受偿,因此在清算期间优先拨付职工生活费、医疗费不会造成对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人的损害。所以《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该条规定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为援助困难职工而作出的一项特殊规定,在我国现阶段,与企业市场退出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尚缺乏足够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困难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缓解这部分职工生活与医疗困难,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体现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企业困难职工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唐德华。破产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x万元。投资总额港币x万元,经营期限x年。现有职工x人。生产经营范围为:xxxxx。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x年x月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x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x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xx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x年x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二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清算中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