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范文(15篇)
总结是对某一段时间内的活动或经验进行回顾和总结的一种方式。调整总结的结构和布局,使之条理清晰,易于阅读和理解。总结范文可以激发我们写好总结的动力和信心,提高写作质量。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一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文是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劳动合同。
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
证明书。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三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二、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
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四、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五、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四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五
职工生育保险是大多数职工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无论是女职工还是男职工都可以购买生育保险,只是二者在报销材料上有所区别,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并提交齐全的材料,那么2015年生育报销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1.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或配偶的失业证。
3.计划生育手术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本人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生育保险必须是累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并且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在实际情况中,生育保险报销比较复杂,主要是历时比较长,所需的材料又比较零碎和繁多,一般需要在分娩之后一年内办理,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七
20xx年,全州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计生协会的具体指导及州人口计生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在认真总结20xx年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层层落实目标任务等措施在全州范围内扎实开展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利益保障,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全州20xx年计划生育家庭投保9129户,投保金额达311575元。较20xx年增加112250元。其中:xx县投保金额为114600元,xx县投保金额为92025元,xx县投保金额为52725元。xx县投保金额为52225元;20xx年已赔付17户,赔付金额78319.16元。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20xx年,我们把"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为落实"生育关怀行动"、为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和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指导意见,做到工作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及时调整充实了州、县、乡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把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干部调整充实到此项工作中;加强对村级保险宣传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层层召开总结表彰会,落实目标责任。
8月召开了全州20xx年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暨20xx年保险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xx、省计生协会秘书长xxx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州计生协会会长、名誉会长、人口计生委主任、中国人寿xx支公司总经理及各县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州直机关人口计生宣传员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20xx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了20xx年工作任务,州计生协会秘书长与各县秘书长签订了20xx年计划生育保险目标责任书;表彰了20xx年度计生保险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国人寿xx支公司就计生家庭保险的参保、理赔等工作进行了业务培训。
州总结表彰会议结束后,四县及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将20xx年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层分解到各乡(镇)。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为了使群众真正明白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重大现实意义,各级计生协会以丰富多彩的,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咨询服务工作。州计划生育协会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知识纳入20xx年人口计生宣传挂历,全州发放量达46000份;州、县电视台、《xx报》等宣传媒体就计生保险会议、培训、理赔工作等进行了宣传报道。各县还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范围、保险利益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品,发放给群众,普及了保险知识,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全州各县先后4次举办业务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保险的运作方式,入保手续、理赔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转变观念,突出创新。
全州县、乡(镇)村协会干部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的转变,将群众需、群众愿、群众想与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文化、情感化的工作理念始终贯穿于保险工作,提高了保险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渗透力度,树立并维护了人口计生部门诚实守信的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因地制宜,突出保险工作的深刻内涵。
为切实加强基层计生干部安全保障,xx县开展了"送一份保险、送一份平安活动",为基层计生干部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xx县计生协会开展了"关爱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活动,为全县3000多个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送给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让他们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20xx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推动计划,但工作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双方配合不够到位。由于计划生育家庭伤害保险收取的保费低,加之我州山高坡陡,群众居住分散,造成工作量大,效益低,因而部分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加之参不参保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部分乡村没有做细致的宣传工作,导致全州仅有9129户参保,占应参保家庭的10%左右。
(二)保险公司队伍不稳定,工作衔接、政策解释口径不一、赔付工作不及时,导致基层计生干部及群众意见较大。
(三)由于我州属贫困地州,虽然已多次向州政府争取财政投入,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以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长效保险机制尚未建立。
以上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和支持,实现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保费来源模式,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投保,逐步扩大被保人群。
(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要精诚合作,不断完善保险条款;二要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三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四要加快理赔,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五要开展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汇总、分析各项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创新方式方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统一规范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
第三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按如下计算:
(一)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二)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第四条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二)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三)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五条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附表5),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至下发之日涉及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
附件: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九
本审核办法适用于自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
【最新消息】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流程调整了!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社局获悉,今后,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参保职工和农民工,需在住院前由所在单位前往郑州市社保局生育处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此前,参保者是在产假后才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报销和补贴。
据介绍,今年五一期间,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新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生育保险业务系统因此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生育保险办理程序改为“住院前登记”。即在定点医院生育的职工(包括正常参保女职工、停保女职工、男职工配偶)和农民工,都需要在住院前,由所在单位到社保局生育处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单位经办人需要携带职工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男职工配偶另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男职工单位和女方社区出具的女方无业证明;停保女职工,另需女方社区出具的女方无业证明。
“去年10月,市人社部门就进一步简化了职工生育保险办理手续,取消了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即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就可在郑州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并且不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社部门将专为参保单位提供企业端软件,满足网上申报、自助办理等功能。不远的将来,单位社保专管员也不需再前往社保办事大厅现场申报,在自己单位通过网络就能线上办理业务。”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第十一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
(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第十二条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十条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一)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九条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按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领,也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领取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由委托人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欠费不足3个月且按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四章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应于妊娠终止或分娩后到省医保中心结算,所需材料同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参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可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或向他人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医保中心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弄虚作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要如数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省医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原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单位,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办法》实施后,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二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市目前执行的《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第十六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市民所述的情况,女方属于参保范围,但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故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从男方报销,相应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标准足额支付。如还有疑问,可拨打热线12333详细咨询。
8.最新梅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9.女职工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男职工呢?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市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8%,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就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定点医院上传生育信息的次月,生育津贴会按月发放到生育信息登记时提供的银行卡上。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怀孕后,携带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男女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结婚证及男职工单位开具的《配偶未就业(无劳动收入)证明》(加盖公章)或男职工配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男职工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登记生育信息后,男职工配偶可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女职工持本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参保女职工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女职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配偶未就业的参保男职工持本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配偶未就业的参保男职工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男职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参保职工,必须将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确认,在该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
2、如果生育人员生育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无法登记生育信息。需个人先用现金支付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等,待缴费满10个月并且产假期满之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1日―10日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进行报销申报:(1)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凭证(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至申报当月的每个月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5)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9)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经查实无挂靠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的,方可报销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四
申请材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7、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8、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正反两面);。
9、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参保人因生育住院,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生育后两个月内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申领相关待遇。
1、应符合以下条件(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2、符合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同时符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领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已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还可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申报医疗生育待遇同时申领。
3、参保人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4、社保部门核实资料,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应的银行发放相关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到帐后,参保人只需凭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存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领取。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五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全面监测有关基础数据,及时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