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实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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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xx,家住xx镇中xx西村,在xx中学初一年级上学。
我家中有六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弟弟和我。爷爷,奶奶都没有文化,爸爸妈妈因为当时家里条件差,没上几天学就回家务农了,弟弟还小,需要一个人专门照顾。现在我是家里最有文化的一个。
爷爷体弱多病,前年又得了脑血管病,现在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干活,奶奶是多年的类风湿,手指和脚趾关节已严重变形,别说干活,就连照顾弟弟都成问题。我们家地又少,地里每年没什么收入,全家的经济来源就靠爸爸一个人起早贪黑地做点小买卖。母亲要照顾爷爷奶奶和弟弟,还要管着地里的庄稼。
俗话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看着家人这么没日没夜地忙,我好几次和爸爸说不上学了,在家里干活。爸爸总是说,小孩子家能干什么!他还说,现在这年头,没文化,连猪都不如!他让我一定要上学,还说就是家里十年不吃肉也要供我把学上到底!虽然现在小学里的交费并不多,但在别人眼里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几十块钱,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已经是不小的数目了。
家里人已经寄了很大的希望在我身上,而我现在能做的只有好好学习,不辜负家人的希望,年纪小小的我,真的想为家人做些什么,但我除了少给家里要一分钱,其他的无能为力。那怕是买零食的钱,买好看书包、文具盒的钱,我从不和别的同学比,因为我知道,我们家里穷,家里人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几瓣来花。
今天老师说,上级领导对贫困学生有救助,所以我想求助上级领导,那怕是少让我给家里要一块钱,少给家里添一块钱的负担,我心里也好受些。爸爸说求助是人的本能,但我们是在万不得一的情况也才求助的!
在此,我肯求上级的救助,照亮一个孩子的前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二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每个公民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抚恤优待工作。
对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逮捕后遭敌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英勇牺牲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六条革命烈士的审批机关:
(二)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工资收入,按下列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牺牲时的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的(含失踪),为本人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
(四)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月工资收入低于军队正排职干部的少尉军官、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均按军队正排职干部二十个月的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军队正排职干部十个月的工资计发。
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月工资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地区特殊津贴;。
(三)军(警)衔津贴,无军籍在编职工军队服务津贴及。
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和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定期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1、居住在农牧区的,每人每月98元;。
2、居住在县镇的,每人每月118元;。
3、居住在拉萨市、地区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40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1、居住在农牧区的,每人每月88元;。
2、居住在县镇的,每人每月108元;。
3、居住在拉萨市、地区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35元。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可按最高标准发给,其生活特别困难的,各地(市)、县(市、区)发给临时补助,经费由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根据我区的实际,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死亡时,一次性加发一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的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四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民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区规定的审批机关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换证,原则不再办理新证。
第十六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照顾,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护理费。
第十八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的,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第十九条二等甲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凭自治区民政部门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休后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在解决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全民优待。其优待办法是兑现现金:
(一)当年参军的义务兵入伍前由民政部门统一发给《优待证》一份装入新兵档案,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优待标准为:
1、入伍第一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550元;。
2、第二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650元;。
3、第三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800元;。
4、超期服役者,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优待金100元。
结余的优待金,由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掌握,作为义务兵立功受奖的奖金和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兴办优抚经济实体,以及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的补助基金。
(二)义务兵从批准入伍的第二个月起享受优待;退伍的,优待截止到本年底。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搬迁的,当年由原居住地给予优待,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给予优待。
(三)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特别优待:
1、被大军区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其家属1500元;。
2、被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其家属1200元;。
3、荣立一等功的,发给其家属1000元;。
4、荣立二等功的,发给其家属500元;。
5、荣立三等功的,发给其家属200元。
第二十一条优待金的来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其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每人每年交纳1元;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伤残军人及其家属、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城镇居民困难户免交优待金。
由当地民政部门通知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和本人。
第二十三条优待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其办法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县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市)直属单位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区直单位(含中直单位)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
优待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第二十四条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牧区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山林、牲畜、草场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从入伍时起原单位按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特殊津贴发给。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在职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在农牧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免费医疗;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家属因病医疗,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待金中酌情解决。
第二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区内国营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飞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民航及各运输单位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优惠半价售给客车票,乘坐民航飞机的,票价优惠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条在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条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当地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农牧区伤残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二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大专院校,录取时应降低一个分数段,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四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地方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五,,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根据规定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工作;子女需要转学就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年老体弱的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优先列入扶贫对象,并给予定期定量和临时补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农牧区的优抚对象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家居城镇有劳动能力无职业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或扶持其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城建、税收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照顾。
第三十七条优抚对象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力或在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九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各地(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中学的一名学生,我叫xx。来自xx。家里有八十多岁的奶奶,父亲、母亲和我四人。
由于奶奶,母亲身体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父亲靠在外给人打零工,一年也只能挣到3000~4000元收入,根本无法供我读书。目前家里为了我继续读书,已欠亲戚朋友两万余元的欠款。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住着祖父60年代建造的不足80平方米两间平房。鉴于这个家庭状况,我多次向父母提出辍学回家,为他们分担一些负担,可每次都遭到没读过书的父母严厉指责。
为了继续在这里读书,所以,特向尊敬的各位领导申请贫困资助,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帮帮我的家庭,您的恩情我会永远记在心里,我一定会努力完成学业,并用我最切实际的行动回报社会。谢谢您!
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四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xx镇xx村五组村民xx,男性,1969年7月生,现年45周岁。我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我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xxx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xxx就读xxx职业技术学院,大儿xxx就读于xxx,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我于20xx年5月26日在xx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我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xxx医院的诊断,我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我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五
本人是(几等)残疾,xx年在xx单位下岗。家里有xx口人。孩子在上(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大学)学。由于身体缺陷,找不见合适稳定的工作,便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因为身体的缺陷,我每天离不开药物的依赖,再加上孩子的日常支出,对我这样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药费也是一种天文数。
所以我想申请残疾人低保补助,望能同意。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六
:
你好!
我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由于我因xx年受伤成为了一名肢体残疾的病人,所以家境变的十分贫寒,我有两个孩子都在念书,为抚养他们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家中只有丈夫在外打工,每月只能给我们全家100元的生活费,我由于旧伤在身,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
中国。
共产。
党
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七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xx,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居住在江苏省x市x市x,家里一共5口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奶奶、我、爷爷。由于家庭困难,辍学在家,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
哥哥在浙江县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法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恤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八
同志:
我叫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市xx镇联合村11组。
我肢体残疾,经相关部门。
鉴定。
属四级残疾。20xx年xx月绥化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我还有严重的心脏病时有昏迷症状每年都要到市医院长期住院治疗平时也需要药物缓解病痛致使家里欠了许多外债生活十分拮据。
我的丈夫张xx,xx岁,有轻微脑梗,还患有脑囊虫病,一着急上火就抽风。他勉强种的十几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经常入不敷出,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保障。
近乎绝望之时,我看到了幸福的希望;目前,
党
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为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亲民爱民的政府。
领导。
能体察实情,批准我领取低保金待遇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九
尊敬的xx县民政局领导:
你们好!我是xx镇xx村xx组,姓名:xx,女,现年xx岁,学生前在xx就读已三年,本学期根据上级学校相关规定及要求,又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就读,我妹前在xx第三中学读初三,在本学期在中考中524分获取xx中学录取。由于我爸妈离婚多年,这十多年来,我们姐妹从就读小学三年级起就由我妈一个弱女子在外打工挣钱供我们读书,这十多年的日子真好不容易过呀,我妈长期在外也没有了解国家政策,从也没得到过什么低保,什么补助等,我们三娘母这十多年来过着贫困的生活相依为命。如今我妈她为了考虑到少有所为,老有所依,于是她今年又改嫁出走,已不与我们同居住了。现在我与妹妹秦红涛居住一个小木房,生活相依为命,我读五年制大专离毕业还有两年,我妹秦红涛本学期刚上兴义中学读高一。眼看上学寒上寒呀!所以申请民政局在关心留守儿童及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相应的助学金为谢!
本人在学习上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诚诺,受到班上的老师和同学的称赞。在生活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生活俭朴,勤俭节约。如果得到上级的关心与支持,本人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勇气来努力完成学业,为班级和学校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和方法为将来打好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好准备。
望予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
我叫xx,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我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李某)因大儿子(李珑)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所导致的小儿麻痹残疾人,生活不能够自理,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一
你好!
我是xx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我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是我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原因: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住址:家庭结构:
申请原因:(年龄大生活困难、残疾人、不具备劳动能力等)。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非常英明,更加体恤困难群众。听说我家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我们异常地高兴。于是几经斟酌,我家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二
尊敬的xx:
我是xx镇xx村五组村民xx,男性,xx年7月生,现年45周岁。本人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本人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xx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xx就读xx职业技术学院,大儿xx就读于xx,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本人于20xx年5月26日在xx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本人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xx医院的诊断,本人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本人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帮助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对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烈士褒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一次性抚恤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他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旅游、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成绩显著的;。
(二)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事迹突出的;。
(三)开展各种拥军优属活动事迹突出的。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证明书》持有人由其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父母或者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烈士褒扬金。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自死亡军人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当月起计算。
第十一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死亡军人遗属死亡后,按照原标准一次性增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注销,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十二条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二)无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协商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依照《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定期抚恤条件的死亡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做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依据。
享受定期抚恤的死亡军人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其定期抚恤金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分别发给。
享受定期抚恤的死亡军人子女及其兄弟姐妹,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中等、高等学校就读的,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抚恤。
第十四条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负责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照本地规定的标准,从次年一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应当在退出现役的当年,持部队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档案,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退役残疾军人户籍迁移时,应当及时向迁出、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部队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二)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有能够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的。
第十七条退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时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八条残疾抚恤金由退役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办结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的次年一月起发放;。
(三)申请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次月起发放。
第十九条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接受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优抚医院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安置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第二十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不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发给其残疾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自军人死亡次月起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发给其残疾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发放办法,一次性增发一年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自退役残疾军人死亡次月起按照规定条件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残疾军人死亡后,自次月起停止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待遇,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退役残疾军人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声明作废,自声明作废之日起三个月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役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车、拐杖、病理鞋等助行器和腰椎保护架、围腰等肢体矫形器等辅助器械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优待。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按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农村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年人均纯收入的2倍;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法定服役期限发给;提前退役的,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发给。
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只有其一人的,优待金发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3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2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10%。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前款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以下住房优待:
(二)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三)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四)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城乡医疗救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解决,工作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凭本人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减收正常票价的50%。
现役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等公共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参观游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博物馆、科技馆、名胜古迹时,免收门票。
第三十一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当年征兵条件且本人自愿应征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三十二条从未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员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二)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者经批准复员的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从未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员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生活补助:
(二)有退伍手续或者确切证明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但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从未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一)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
(二)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的。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三)不符合评定残疾军人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四)退伍回到农村或者退伍回到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
前款所称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者抗击敌方的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等军事行动,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在核试验部队服役;。
(二)不符合评定残疾军人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三)退伍回到农村或者退伍回到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
前款所称在核试验部队服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试验的部队,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等任务的部队,二炮担负核武器储存和战备值班的部队,海军核潜艇部队。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士兵,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一)1954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期间入伍;
(二)60周岁(含)以上;。
(三)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其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一)60周岁(含)以上;。
(二)居住在农村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
(三)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
第三十九条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和依靠定期生活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给予适当救助。
抚恤优待对象在申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十条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死亡后,由发给其定期补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发放办法,一次性增发一年的定期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所称无工作单位,是指退役后从未就业或者虽就业但已与所在单位解除工作、聘用关系,且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役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军人抚恤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职责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二)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农民、无工作单位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及民兵民工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抚养人,是指因军人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自愿或者受托连续抚养军人七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员。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入学、学生,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
(三)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四)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
(五)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者函授学习考试,并接受教育的。
第五十一条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就高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6日颁布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四
尊敬的xx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xx,现年xx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可以自理,要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xx,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个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来自xx年纪xx班的学生xx,贫困申请理由20到50字由于家庭条件比较艰贫困申请书怎么写大学难,所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良贫困申请理由20到50字好,成绩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家庭贫困贫困申请书怎么写高中,家里仅靠贫困申请理由50字范文父亲退休金维持生活,但是人穷志不穷,本人在校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假如能够获得国家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投入更多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为学院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的方法来为将来打好坚实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好储备。
我知贫困申请书格式道还有很多很多向我现贫困申请理由怎么写在一样的学生等着这笔钱去交学费,也有更多的父母为儿女的学费而辛苦工作着,甚至有的以卖肉来凑够这笔钱。想一想手中浸着鲜血的贷款,想想一个人承诺和信用的价值,任何人没有理由不把这比贷款的归贫困申请理由简短50还作为重中之重看待,请领导和各位老师相信我的人格,我一定好好学习。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x年月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六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xx,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我家现在居住在江苏省x市x市x,家里一共5口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奶奶、我、爷爷。由于家庭困难,辍学在家,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
哥哥在浙江县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法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恤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七
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
申请人,杨润全,男,69岁,农民,住洛川县菩堤街新政村。妻,李桃英,65岁,农民,住洛川县菩堤街新政村申请事由。
本人杨润全,于20xx年3月骑着电摩上地干活,因道路坑坑洼洼导致摩托摔倒,左腿严重粉碎性骨折,左胳膊轻微骨折。在家一直卧床不起,大、小便不能自理,连吃饭、喝水、穿衣等全靠别人服侍,到现在已有7年多了,在此期间,已到过不少大小医院就诊,求过许多民间医生,但仍是无效。一家人为了此事花费了不少钱,生活的压力越来越重,年迈的`我更是忧心忡忡。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及使自己今后的生活有所改善,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或有关单位的资助,与健康的人一样享受天伦之乐,过完自己不平凡的一生,望上级领导恩准!
20xx年10月。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八
尊敬的各级领导:
本人xxxxx,生于________年____月,于________年____月得了脑溢血,右边肢体瘫痪,一直卧床不起,大、小便不能自理,连吃饭、喝水、穿衣等全靠别人服侍,到现在已有四年多了,在此期间,已到过不少大小医院就诊,求过许多民间医生,但仍是无效。一家人为了此事花费了不少钱,生活的压力越来越重,年迈的丈夫更是忧心忡忡。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及使自己今后的生活有所改善,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或有关单位的资助,与健康的人一样享受天伦之乐,过完自己不平凡的一生,望上级领导恩准!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九
尊敬的xx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xxx,现年xx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xxx,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二十
尊敬的社区领导(民政局领导):
您好!
本人是(几等)残疾,x年在x单位下岗。家里有x口人。孩子在上(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大学)学。由于身体缺陷,找不见合适稳定的工作,便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因为身体的缺陷,我每天离不开药物的依赖,再加上孩子的日常支出,对我这样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药费也是一种天文数。
所以我想申请残疾人低保补助,望能同意。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二十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省优抚对象的各项优抚优待政策得到落实,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总体来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远滞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仍很困难。
因此,为确保我省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上年标准的基础上,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是: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额为基数,按不低于25%的比例增长。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
各类优抚对象所占基数的比例由各州、地、市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如参照基数出现负增长,计发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如中央统一调整提高标准,提高额度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如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解决。省财政对优抚对象较为集中,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或专项安排的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二十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居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在本省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每个公民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照顾优抚对象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州、县(区)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另有规定)。
第六条《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给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退出现役后死亡的和集体立功或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九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允许自行提高标准。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儿无女者,及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第十一条符合发给定期抚恤金条件而已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或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优抚对象,其领得的救济费或退休退职金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差。
第十二条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实行的定期抚恤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三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时,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应按照民政部确定的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区别确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仅限于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后确定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的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未评残的,退出现役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补办评残手续:
(一)《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二)《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市、地、州或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检评、申报,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和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由其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其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所持伤残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入伍前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