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精选18篇)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合同应当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难以理解的术语和表达方式。在起草合同之前,可以先参考一些相关的合同案例,以提高合同的完成度。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一
现行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七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
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宾馆、饭店等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燃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燃气(油)锅炉房、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九条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案;。
(二)符合本单位和有关岗位、部位的实际;。
(三)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四)制定报警与接警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等措施和步骤。
规模较小场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单位,将自己专用部分出租、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名称、固定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二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8、“培训”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培训事项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9、“劳动保护”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10、“劳动报酬”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等待遇。
11、“工伤医疗费”争议,指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接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12、“经济补偿”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补偿、竞业限制补偿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13、“赔偿金”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二)关于受理范围的有关问题
14、下列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合同范本《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15、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3)其他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16、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受理后的法定调解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7、对于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
19、劳动者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且不属于该部门管辖范围的或者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均属“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性程序问题
(3)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
21、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凭证和证据后终止有关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请示待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等中止事由的,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22、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决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先予执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23、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中止执行。如该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4、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收到人民法院调阅函件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25、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三
山东重点大学介绍:
山东大学(shandonguniversity),简称山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211工程”、“985工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入选“计划”、“珠峰计划”、“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一所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山东大学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起源性大学。其主体是19创办的.山东大学堂,是继京师大学堂之后中国创办的第二所国立大学,也是中国第一所按章程办学的大学;其医学学科起源于1864年,开启近代中国高等医学教育之先河。从诞生起,学校先后历经了山东大学堂、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以及由原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三校合并组建的新山东大学等几个历史发展时期。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四
山东省行政区划,全省辖:17个地级市,49个市辖区、31个县级市、60个县。
目录行政区划详表资料来源行政区划详表。
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
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城区钢城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资料来源。
行政区划网。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
劳动合同。
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
协议书。
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八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元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覆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党团等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岗位协议书。
2、培训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4、……。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六
(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七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于5月份公布,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新标准从206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此外,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同时发布,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增长下线分别为13%和3%,基准线为8%。
据介绍,今年我省将有多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陆续出台,包括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
据了解,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三档,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到219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为何工资不再大幅增长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逐年放缓,近三年来的平均增幅分别是:10%、7.41%(年)、6.9%(2016年)。
“中国经济增速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也会随之下调,这是必然的情况。”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于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言,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如果职工工资过高地增长,企业肯定难以承受。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工成本上涨较快,企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最近几年各地最低工资提升幅度比较大,频率也比较快,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需要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把握好一个度。”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调快了,企业承受不了,职工可能要失业;但如果调慢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给企业过大的压力,也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更多。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八
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现特指对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工作的职责是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残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和报批。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编纂工作。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九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甲乙双方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乙方。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乙方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乙方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岗位协议书。
4、培训协议书。
5、保密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一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
第三十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四章教师。
第三十八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的需要,并对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倾斜。
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招聘录用、工资福利、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偏远农村地区学校任教。
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的,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教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符合素质教育基本要求,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建立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人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育基地和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学校和教师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十五条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得计入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
第五十七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帮助残疾儿童、少年解决学习困难。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与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第六十八条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四)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
(五)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六)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擅自设立实验班的;。
(七)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或者选用未审定的教科书的。有前款第二、四、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教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擅自闯入校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侵犯师生人身权利,或者侵占、哄抢、损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对招用或者变相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二
关于劳动合同很多人都有接触过了,这就一起写一篇吧。《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书面劳动合同,仅限于合同书形式,不包括《合同法》所指的数据电文等其他书面形式。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山东省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疽庭住址:
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为______天。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部门)______(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八条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或者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______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______元,计件单价为______元或完成工作额的______%提成。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______元。
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______元或每个工作日加班加点工资为______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工资为______元或每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______元。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______元。
第十四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第______项计算:
(一)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
(三)按集体合同确定的基数。
第十五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风险提示:
可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风险提示:
卡议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五类岗位,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信息员——掌握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
注意:公司给付给予上述员工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若有需要,请交给专业律师定制。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将变更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强迫乙方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八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协商在合同期限届满后15天内办理续订或解除相关手续;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具体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三条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决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乙方书面申请辞职后最后一个月工作期内,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四十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1、
2、
3、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1、
2、
3、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十三、其它。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的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宣传企业,理论联系实际,完善知识结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和企业人才招聘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进行就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要事先给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给实习生安排工作时不得违背劳动法之有关规定。
2,可以根据需要,调配实习生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由于实习生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实习活动。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学生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现实表现,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同时,给学校提供一份较为详实,客观的总结性材料,以便学校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5,对实习合格的实习生,甲方应优先录用。
6,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协助甲方做好宣传,组织报名工作,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甲方工作并对甲方来学校举办招聘活动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与协助。
2,协助甲方做好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必要时,可以到甲方现场了解实习生的工作情况。
4,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在实习结束后,及时移交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带走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5,就业实习是学生自愿行为。因此,乙方应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爱护身体,端正行为。如在工作时间外(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或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含患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按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发放实习补贴。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有效期与实习期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双方签名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授权人:(签名)委托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协议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工种为,乙方应经过15天至30天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做满7天可获得试用工资,未满7天者自动放弃试用工资。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协议制劳务工。经甲方考核合格,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协议有效期内。
第二条工资。
(一)甲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现金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进厂工作员工工资为每月。
(三)甲方因企业经营情况导致生产不正常,将对乙方发放生活费。
(四)乙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抵押金,以避免乙方中途辞职,造成甲方生产经营损失。
(五)乙方工作满一年,当月工资和抵押金全部返回乙方。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小时(不含吃饭时间)。
(二)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请假,经甲方同意后,扣除工资/天;若乙方未请假或乙方请假甲方未同意造成旷工,扣除工资/天。
第四条解除协议。
(一)乙方患病或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甲方可解除协议。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乙方要求提前辞工将扣除抵押金。
第六条协议的实施。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单方面修改协议内容。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行延长一年。
第七条劳动协议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协议作如下变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临时用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期_________日/月。
一、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组织工人从事甲方安排的各项生产劳动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1.乙方的工作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调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安排工人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乙方应严格管理自己的员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全体员工需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4.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按实际出勤人数计算人工工资,工资为(男工:_________元/人/日,女工_________元/人/日),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薪资调整或变化,则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乙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适用于乙方。
四、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因乙方违纪,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此时,不需按上款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或过期,如双方未续签,自行终止本协议,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手续后方能离开,否则,甲方不予结算乙方工资。
五、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甲方不负责处理与乙方人事档案有关的任何事宜。
2.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临时性劳务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乙方员工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3.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三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姓名):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为(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1、本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标准为能够独立完成任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经营范围内。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制b、不定时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身份证号:
3、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1、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支付形式为计时工资(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月工资额为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3、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甲方应按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乙方增长工资。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别包括:
1、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体健康不受损伤的环境下工作。
2、劳动条件:甲方根据乙方在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设施条件。
3、乙方工作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甲方应提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乙方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2、出现以下情形,甲乙双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解散、前算或宣告破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加附页)。
1、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培训: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4、竞业限制:双方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有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四
甲方:_________合同履行地: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性别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约定支付工资的或。
经有关部门鉴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义务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_________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五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
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盖章)
鉴证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投向经济开发区。
第三十条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三条鼓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
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三十四条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第三十六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七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十八
第十七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编制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
第十八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经济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当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
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统筹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实现差异化发展。产业发展规划经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新创业人才、信息等资源整合,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支持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第二十五条鼓励经济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经济开发区与发达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国际合作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