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权利与权力的心得(专业16篇)
在尝试与失败中,我们能够找到成功的道路。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正确的方向。"完美的总结应该包含自己的成长经历、学习收获以及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等方面。"总结可以从各个领域中获取灵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不同的经验和观点。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一
权利是指个体或群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和自由,是人们获得公正对待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权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体现了现代文明社会对个体尊重和尊严的追求。在权利的背后,有着法律的束缚和社会的共识,它既是约束个人行动的准则,也是为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而确立的基石。
第二段:权利的重要性和保障。
权利的重要性不容小视,它是社会正义和人权的体现。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教育、医疗、言论自由等基本权益,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个人的要求。权利的保障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使其能够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施。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对权利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对权利的认知和捍卫能力。
第三段:权利的行使需要责任与约束。
权利的行使应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权利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个人的权利才能够得到更好地保障。举个例子,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言辞过激、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将失去其保障,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约束和自律,以免滥用权利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第四段:权利的争取与捍卫。
权利是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斗争取得的。历史上,许多人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他们以非暴力和平的方式,通过抗议、示威、法律维权等方式,为自己和后来者赢得了权利的保障,并在改变社会观念和法律法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权利的争取与捍卫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为后代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
在深入思考和探索权利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很多心得和启示。首先,权利是普遍而公正的,不分贵贱、职业、性别和国籍,每个人都有平等和不可侵犯的基本权益。其次,权利是有限和受限制的,权利的行使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最后,权利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通过个人的自律和社会的约束,我们才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秩序稳定。
总结:
权利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对社会中权利的价值和意义的思考和总结。它提醒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二
第一段:权力的定义与特点(200字)。
权力是一种具有影响和控制他人行为能力的特殊资源,它具有许多独到之处。首先,权力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提升才能获得。其次,权力通常伴随着重大责任和压力,因为拥有权力者需要对他人的命运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权力也具有不稳定性,一旦权力滥用或失去,很容易导致其轻易流失。
第二段:权力的获取与运用(300字)。
权力的获取有多种途径,例如通过教育、工作成就、财富积累和政治优势等。权力获取的关键在于获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而这需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广泛的社交网络。当拥有权力之后,如何运用权力也是一门值得思考的艺术。权力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要善于倾听他人的意见和需求,以达到一种平衡和谐的局面。
第三段:权力的滥用与后果(300字)。
权力滥用是一种有害而危险的行为,它可以导致不公平、不正义和社会动荡。权力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权力造成的自负和盲目自信,使拥有者误以为自己无所不能,从而滥用权力;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的限制。权力滥用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不仅伤害到个体和社会的利益,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第四段:权力的意义与责任(200字)。
权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促使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然而,权力也应该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拥有权力的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并时刻关注民众的需求和利益。为了避免权力被滥用,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使权力可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约束。
通过权力的运用和观察,我深刻认识到权力不是一种虚幻的存在,而是对他人行为产生有力影响的现实力量。拥有权力的人应当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注重自我反思和修养。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我要尽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将权力用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非滥用和独裁。同时,我也要善于倾听他人的声音和意见,从中吸取智慧和经验,以便更好地履行权力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地获得和运用权力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滥用权力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只有通过不断的自我反思和修养,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真正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一些人会表现出一些“小权利主义”的行为,即:想掌控一定的权利,让别人满足自己的一些需求。小权利是相对于大权利而言的,它不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利益和生活,但却会直接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和生活。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对待小权利呢?本文将从五个不同的角度总结小权利心得体会。
第一,遵纪守法。作为一名文明的公民,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保护他人的权益。不要抱着“我为什么不能”、“别人都这样做”等心态去违法乱纪,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好的方法是,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从个人做起,做到有始有终,定期审视自己的行为,及时改正。
第二,讲究礼貌。在日常的社交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礼尚往来”的原则,给予他人应有的尊重和礼貌,尤其对于那些需要我们的服务的人员,比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服务员等,我们应该友好、礼貌地相处,耐心、细致地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工作,在工作中尽可能减少对他人的影响,减少冲突,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第三,学会关心他人。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引发争吵,很多时候是由于彼此的疏忽和不理解所致。因此,我们需要学会关心他人,充分了解彼此的情况和想法,做到心中有人、关爱他人,与人为善,增进人际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和别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让生活更加美好。
第四,不妨碍他人。在生活中,我们需要尽可能减少对他人的影响,不妨碍他人的生活。比如,不要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要在交通道路上随意停车,不要在电梯中过度负重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互帮互助,让生活更加美好。
第五,发扬公德心。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需要发扬公德心,积极维护公共事物的正常运转。例如,不乱扔垃圾,不占用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社会更加和谐,让更多的人受益。
总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各种小权利的处理,我们都需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公德、公心”的原则去处理,随着自我修养的提高,我们才能做到做人有品位,做事有品质。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四
近年来,人们经常会在社交媒体上看到一些关于“小权利”的事件引发的热议。很多人把自己的主观期望当做一种“小权利”,不仅为自己的权利斗争,还为自己的劣行开脱。这些“小权利”似乎仿佛无处不在,而对于职场和生活,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并提高自己的素质呢?本篇文章将围绕“小权利”的主题,展开一系列的体会和思考。
一、应理性对待“小权利”
人们对待“小权利”的态度,或多或少受到他人的影响,容易本末倒置,轻则利益受损,重则道德沦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把个人喜好、感觉和期望视为小权利,往往采取强势手段,对持不同意见的人进行斗争和攻击。
在职场中,当你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时,应该冷静分析,理性对待。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群体利益。作为一名优秀的员工,应该相互理解,关注团队协作和工作效率,而不仅仅关注自己的个人利益。其次,对于个人的小问题或小权利,应该选择更加温和的方式和态度。不能为了自己的小利益而损坏了与同事之间的关系和团队的凝聚力。
二、掌握平衡心态。
处世之道,在于掌握平衡的心态和自我评价。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受到挫折和打击,会出现身份不平等和个人利益受到忽视的情况。这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掌握平衡的心态,来调整自己的心理。
平衡的心态,是指面临问题时能够保持冷静、冷静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心态。尽管人们不能拥有全部的小权利,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有一个平衡的生活和工作。当我们对“小权利”的问题停止纠结、思考并解决时,我们心中的真正权利才会得到真心满足。
三、建立正向的人际关系。
我们生活中不仅要与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建立积极的关系,还需要与周围的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在职场中,建立牢固的人际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建立正向的人际关系可以在有问题时及时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人际关系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建立正向的人际关系还可以让我们获得更多的工作资源和工作机会,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经验传授和学习机会,使我们获得更多的自信心和安全感。
四、提高自我素质。
职场中勇于解决问题和处理自己的感觉和期望的人需要高度素质。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需要不断进行自我提升,提高自己的素质。首先,我们应该学会如何调节自己的情绪,克服个人情感和喜好的限制。同时,还应该主动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己的应对能力和忍耐力。
另外,在处理“小权利”的问题时,还应该准确地回答问题,以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造更多的价值。彼此重视和信任是建立积极工作环境不可或缺的元素。
五、维护公司和谐稳定环境。
即使我们在处理“小权利”的问题时,也不应该摧毁一个公司的往来关系。公司和谐稳定使用的一个职场方面必须联系维护环境,通过积极的沟通、理性的分析和合理的解决办法处理问题,为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因此,在压制自己的小权利和促进公司的稳定之间,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和平衡,避免负面影响。
总之,当我们处理“小权利”时,应该为公司利益和工作效率着想,多思考和寻求建设性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去使用个人的力量,贬低别人或诋毁大团队的形象。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保证公司的良性运作,那么公司和个人的权利都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五
第一段:权利的定义与背景(200字)。
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法律、道德或社会规范下所拥有的行使、享受或制约他人的自由、利益和尊严的能力。权利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在法律制度中得以确认和保障。然而,在处理权利问题时,我们必须注意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只有在充分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真正享受自己的权利。
第二段:权利的普遍性与相对性(200字)。
权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无论是身处哪个国家、种族、宗教或文化背景中,人们都应该享有基本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等。这些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不可剥夺和侵犯。然而,权利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他们是绝对的。权利的相对性是指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与个人和集体利益的平衡制约。
第三段:权利的保障与平衡(250字)。
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权利得到保护与确立。同时,社会各方面也应努力创建一个公正与平等的环境,以确保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然而,权利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的需求。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法、合理和公正的范围内进行,以避免对其他人权利的侵犯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第四段:个人责任与权利的行使(250字)。
权利的行使需要与个人责任相结合。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尊重他人的权利。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辱骂或诽谤他人。宗教信仰自由不应成为伤害他人或社会稳定的借口。人身自由不能被滥用为犯罪行为提供掩护。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我们必须明晰责任的范畴,做到自律、宽容和尊重他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五段:权利的实现与社会进步(300字)。
权利的实现与社会进步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由行使和享受自己的权利时,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通过权利的行使,个人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潜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言论自由和知识交流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宗教信仰自由和思想多样性推动了文化艺术的繁荣;人身自由和人权保护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石。因此,只有在平等自由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总结(50字)。
权利的行使与责任息息相关,需要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进行。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要更加注重权利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平衡,建立一个充满尊重和包容的社会,实现个人和社会共同进步。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依法拥有的行使和享受的自由和利益。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一些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面对各种权利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通过对权利的思考和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确保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别人的权利。
第二段:权利的意义(200字)。
权利的意义在于确保个人或集体的尊严和自由。每个人都希望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享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利对个人的成长和自我实现至关重要。通过拥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的理想,并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努力和决策。而在集体层面上,权利的保障不仅可以确保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也可以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第三段:保护和维护权利的重要性(200字)。
保护和维护权利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在一个没有权利的社会中,人们只能被动地接受他人的安排和决策,无法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缺少对权利的保护,不仅会使个人感到束缚和沮丧,还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冲突。因此,保护和维护权利是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帮助他人维护他们的权利。只有通过彼此的尊重和支持,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充满活力和公正的社会。
第四段:拥有权利的责任与义务(200字)。
拥有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我们不能滥用权利,伤害他人的利益。言论自由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用词的尺度,避免言谈过激和侮辱他人的行为。在财产权的行使中,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能通过欺骗和剥夺他人的财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只有通过平等和公平的态度,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和谐的社会。
第五段:结论(200字)。
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尊重和支持彼此的权利,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自由和公正的社会。通过权利的体会和思考,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能够更好地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争取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总结:通过对权利的思考和体会,我们意识到保护和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并认识到行使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平等和公平的态度,我们才能够共同建立起一个自由和公正的社会。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争取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七
责任、权利和义务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因素。这三个因素相互关联,相互促进,构成了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必须正确地处理好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工作,生活更加有滋有味。下面,我将围绕“责权利”主题,谈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责任与权利同等重要。
责任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存在。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例如,驾驶者在享受驾驶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在工作中,我们不仅要担任相应的职责,还必须对工作质量和效率负责。以我自己为例,我是一名销售人员,我的任务是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并保证客户满意度。在工作中,我必须承担起这个责任,同时我的权利是获得每月的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只有同时保障责任和权利,才能实现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二段:权利要依靠责任实现。
权利是建立在责任之上的。只有承担责任,才能拥有相应的权利。以学习为例,只有承担每天读书、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责任,才能实现学习成果的实现,从而获得相应的获得知识和才能的权利。在工作中,我们的权利也类似。正是因为担负了对公司的责任,才能够得到相应的薪水和晋升的机会。只有在责任和权利相互促进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更全面、更高效地完成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段:应积极行使权利。
权利是我们应得的收益,我们应该积极行使我们的权利。比如,我们可以行使言论自由、投票权、财产继承权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享受我们的民主权利和个人权利。同时,我们也要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了解,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也要积极地行使我们的权利,例如:我们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更好的薪酬和晋升机会。只有积极地行使我们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我们的才干和能力。
第四段:责任与义务同等重要。
责任和义务也同样不可或缺。在做好自己的责任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尽一些社会义务,为他人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我们可以帮助老人过马路、借还车道、为有需要的人捐献爱心物资等等。这样,我们可以为社会做出一份力量,成为真正的社会贡献者。在工作中,我们也应该尽一些义务。例如,我们可以与同事互助、服务客户、不迟到早退、不早退晚到等。只有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尽一些义务,才能铸就个人的精神风范,并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机会。
第五段:责权利不可分离。
责任、权利、义务三者相互促进、不可或缺,构成了我们社会秩序的三个重要基石。在个人成长和发展中,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在人际交往和工作中,我们需要理解和处理好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当我们真正地承担起责任、牢记义务、认真行使权利时,才能够获得最好的成果、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任。在我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也要一直牢记这个道理,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自己,构建起一个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更加美好的社会。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八
内容提要】鉴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框架过于简单的教训,设计出从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两个层次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框架很有必要。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其表层区别是由其深层区别所致,其联系主要表现为调整范围交叉、职能互补、取向趋同和要素通用。
民商法与经济法(以下简称“两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实现“两法”的协调,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我国法学界自1979年以来,一直未停止研究“两法”的关系,但进展不大,迄今少有共识。笔者认为,为了深化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应当在总结和反思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构研究框架,更新研究方法。本文试图就此作点努力。
一、“两法”关系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西方国家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研究“两法”关系,以大陆法系学者为主,代表人物如德国的拉德布鲁赫、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阿莱克西・雅克曼等。他们以实在法严格划分法律部门为背景,借助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演变入手,指出传统私法的不足以及经济法产生及存在的合理性。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为:(1)从市民法到经济法,是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迁的历史轨迹。(2)经济法为现代法,是对传统民商法的补充与修正。(3)传统私法的不足及社会化,是经济法的法文化基础。(4)民商法以个人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从功能契合的视角研究“两法”关系,以英美法系学者为主,代表人物如英国的施米托夫、美国的丹尼斯・特伦等。他们以实在法不作严格法律部门划分为背景,基于法律实用主义观念,着重研究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中“两法”的功能及其相互契合,追求综合和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为:(1)经济法是由国家对工商和金融事务进行干预的法律所构成;民商法基本精神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除对公共政策作最终保留外,当事人可以任意就其事务作出安排。(2)经济法的基本哲理是统制经济论和社会连带责任论,即国家可以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商法的基本哲理是自由经济论,强调市场的公平自由运作。(3)经济法和民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职能。
西方国家对“两法”关系的研究,至少有下述几点值得我国法学界借鉴:(1)将“两法”关系置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中进行研究,强调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不是脱离现实经济体制去进行纯法律研究;(2)对应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研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3)研究重点不在于部门法之间的“地盘之争”,而在于部门法之间的互补和配合。
此外,前苏联、东欧国家也就“两法”关系作过众多研究,但其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对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两法”关系少有参考价值。
(二)国内研究现状的评述。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一直是热门学科,“两法”关系的研究,长期为法学界的理论兴奋点。综观法学界对“两法”关系的研究,有如下几个特点值得注意:(1)“两法”关系的研究尚停留在各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总论)层次,未能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这同“两法”关系最终要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具体落实和体现的规律是不符合的。(2)各部门法学基础理论(总论)中对“两法”关系的研究仅限于研究调整对象和地位,而对“两法”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功能和作用上的相互关系则缺少研究,这同“两法”关系要以全面实现“两法”的价值、综合和充分发挥“两法”的功能和作用为目的是不一致的。(3)研究“两法”关系仅限于法学领域,囿于就法论法的思维传统,而未将“两法”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尤其是市场经济)中进行研究,这同研究“两法”关系要服务于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吻合的。(4)研究“两法”关系虽然多运用西方国家立法例作为实证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但缺少对不同立法例的背景和效果的比较分析,这同研究外国“两法”关系模式是否适于我国的问题应有充分、可靠的实证依据是不适应的。(5)研究“两法”关系的旨趣,主要在于研究“两法”的区别而不在于“两法”的联系,这同界定“两法”的分工是为了实现“两法”的更好合作是不合拍的。
在关于“两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中,虽然有“大民法”、“大经济法”、“不大不小经济法或民法”等多种观点,但各种观点持有者在思维方法上都是一致的,即基于“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假设,认为“横向经济关系已由民法调整者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两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界限至今无法划定。其实,“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假设是不符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然状况的。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呈现多重属性。不同属性往往分别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这就使得不同法律部门分别根据同种社会关系不同属性的法律需求对同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成为必要,只不过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同种社会关系的依据、侧面、宗旨、原则、方法等有所不同而已。正因如此,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才可能受到法律的全方位调整。例如,企业合并行为,民商法可以协调合并当事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冲突,但对合并造成的垄断,民商法无可奈何,只得由经济法来消除或减缓合并所造成的此种不良社会影响。又如,某公民从某商场购买一台彩电,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而作为不平等主体(即强、弱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所以,对“两法”调整对象作平面界定是不可取的。
二、“两法”关系研究框架的初步设计。
鉴于我国法学界的“两法”关系研究框架过于简单的教训,应当设计一种能分别从多角度、多层面、多因素分析“两法”关系的研究框架,以揭示出“两法”的复合性、结构性、动态性相互关系。其中应当包括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两个层次的研究。
(一)“两法”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
1.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运行机制是微观经济机制与宏观经济机制、经济机制与社会机制的综合体。它既对整个法律体系有整体需求,又对“两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个别需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之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有许多特征,因而它对整个法律体系和各个法律部门的需求具有中国特色。明确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是研究“两法”相互关系的基点。
2.“两法”的界定。我国法学界对“两法”关系的界定有诸多不同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和不足,需要从基本观念和基本方法上进行反思。基此反思,由“平面”界定转向“立体”界定,由一元标准(即调整对象)界定转向多元标准界定,由单纯法律界定转向法律与经济、社会结合界定,以现代市场。
经济的构成为基础,以“两法”对市场经济的功能为根本,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两法”的性质、地位、范围和结构重新界定。
3.“两法”关系的制约因素。将“两法”关系置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大系统中,分别研究制约“两法”关系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以及各因素对“两法”关系个别影响和综合影响的程度和方式。
4.“两法”关系的模式比较。在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两法”关系各有其特殊性。通过对“两法”关系各模式的基本特征、形成过程、优势和缺陷进行比较研究,寻求可为我国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我国“两法”关系的现行模式是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存在着残缺、错位、冲突等诸多与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问题。只有明确和剖析这些问题及其原因,才可能对我国“两法”关系的目标模式作出科学的设计。
5.“两法”在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都可以作为“两法”价值目标的内容,但各项价值目标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内涵、要求、重要程度、时空地位、组合体系、实现方式都不尽相同。各个法律部门都应当在各自领域内互相配合地运用其法律手段,共同追求整个价值目标体系的完整和全面实现。基本原则取决于价值目标。“两法”既有通用的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特定的基本原则。各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之间应当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构成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能够起到统领、凝集、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体系。
6.“两法”在功能和作用上的关系。法律的功能蕴含于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所必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则为法律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过程和效果所显露。“两法”在价值目标上的关系决定了“两法”对市场经济的功能有大致分工:民商法以私法功能为主、公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市场调节相对应;经济法以公法功能为主、私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相对应。因而,应当在“两法”之间和各自内部合理配置法律调整方法。“两法”对市场经济各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而这两方面作用的大小,除了与调整方法配置合理与否相关外,还取决于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状况。因而,应当对各个法律部门的各种调整方法合理安排适用条件并合理设计其运用过程,力求使“两法”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尽可能抑制。
7.“两法”相互协调的实现过程(立法和执法)。“两法”相互协调的主要标志是在规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因冲突少而合力大和效果优。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两法”相互协调总是相对的,相互冲突总是难免的。为此,需要在立法和执法中采取相应措施来提高“两法”相互协调的程度。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是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上,寻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在立法例中提高协调度、降低冲突率的对策。在执法过程中,主要是从执法体制、执法程序和执法技术上,寻求既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能够科学解释法律、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二)“两法”关系的具体制度研究。
1.完善市场主体制度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体系框架和基本要素;(2)市场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完善市场主体制度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市场主体的民商法主体资格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关系;(5)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两法”对策;(6)国有事业单位转化为市场主体的“两法”对策;(7)发展非国有市场主体的“两法”对策。
2.完善市场运行制度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市场运行制度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体系框架和基本要素;(2)市场运行制度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完善市场运行制度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维护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的“两法”对策;(5)保护消费者的“两法”对策;(6)加强质量管理的“两法”对策;(7)发展市场中介服务的“两法”对策;(8)完善金融、房地产、资源、技术、劳动力等特殊市场的“两法”对策。
3.完善宏观调控制度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宏观调控制度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体系框架和基本要素;(2)宏观调控制度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调整产业结构的.“两法”对策;(5)预防和治理通货膨胀的“两法”对策;(6)预防和治理通货紧缩的“两法”对策。
4.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前提条件和主要途径;(2)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保障可持续发展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两法”对策;(5)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实现生态平衡的“两法”对策;(6)开发和配置人力资源的“两法”对策;(7)维护社会稳定的“两法”对策。
5.回应经济全球化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国际背景、现实影响和演变趋势;(2)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地位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问题;(3)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挑战和我国未来立法对经济全球化应当持有的基本态度;(4)“两法”以回应经济全球化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5)扩大对外经济合作的“两法”对策;(6)引进外资、外智的“两法”对策;(7)抵御和救济国际金融风险的“两法”对策;(8)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两法”对策。
三、“两法”的区别。
(一)表层区别。
1.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要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诉权才能实现。经济法则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从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区域平衡等方面入手,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给予限制,总是表现为以限制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的自由,拓宽社会整体发展空间。实质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2.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民商法一般不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给各种市场主体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设置同样的义务,法律几乎不对具体人格进行任何程度的识别,仅以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经济法常常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实力等因素不同,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做出不同的权利义务设定,如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具体人格识别而制定的消费者保护规范、基于企业集团或大公司与中小企业的具体人格识别而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基于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的具体产业识别而制定的产业政策法等,注重偏重保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和“希望者”,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
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注:参见刘水林:《经济法与民法的市场经济学观念基础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也就是说,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大量的经济关系是企业等活动个体相互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这些应归民商法调整;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4.民商法主要重视经济目标;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且还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为例,由于市场机制和与之对应的民商法,一般只能作用于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个体的交易安全和利益追求,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有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而经济法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立法之中,改善管理体制与制度,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与其他措施,避免社会、生态等问题的产生,将国家经济发展导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传统法学其他学科也有过于注重经济目标的现象,如在我国,过去的盗伐森林罪以被盗伐木材的经济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而倘若盗伐珍稀濒危树种则有可能因经济价值不高不够定罪量刑标准,但该行为的后果在环境保护上是不可挽回的物种灭绝。
5.民商法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这是因为,民商法与市场机制相对应,与日常交易规则密切相关,而市场机制、日常交易规则在各国都基本相同,所以,不同国家民商法往往反映了市场交易的共同基本准则,易于借鉴和移植,从而同大于异,甚至在民商法某些领域已经出现统一实体法的趋势;经济法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等往往不同。政府必须考虑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所以中国“地方性知识”的经济法必定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不同国家经济法之间往往难于借鉴和移植,从而异大于同。现代法治秩序不是制定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改变意识形态,获得文化霸权。(注: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现今全球化内容其实大量的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经济和政治制度模式――因为只有在同一既定模式下,发达国家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强行输出自己的价值观,获取最大化利益。中国要赶超发达国家、推翻制度霸权,只能基于本国国情创造出有利于自己的制度。中国现代的、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经济法不宜靠移植、借鉴来创立,而应当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更加注重对本国国情的研究,探索政府对市场运行的有效和适度干预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中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运用所取得的经验,相应的立法及法律实施的成果等,是中国更有特色的东西,也是可以用来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源。
6.民商法的稳定性较强;经济法的稳定性较弱。民商法将市场经济最一般的要求通过确立市场经济生活中最基本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和身份,进而又确立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范畴,在建立权利范畴的同时确立基本的民事活动规则――自愿、等价、诚信、有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极为稳定。而经济法的许多内容,如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向重点产业倾斜和体现产业政策的法,对经济发展进行预测、引导的计划法,国家以法律手段强行改变原属私法范畴的财产权利关系的土地改革法、国有化法等,大都不具备比较长期的稳定性。其中,体现某种经济政策的法,政策目标一旦达成,效用即告完结;体现某种倾斜原则的保护性质的法,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走向成熟以后,其力度便渐趋减弱,且为国际贸易规则所不容;甚至反垄断法基于朝阳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变动不居性,在垄断的判断上因“在快速发展的部门,兼并是为了竞争;在夕阳产业里,兼并常常出于垄断”(注:汪丁丁:《回家的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也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
(二)深层区别。
任何立法者在立法前都会对立法所要规范的对象进行假设,再基于这种假设进行制度设计。假设不同,立法必然有差异。“两法”之所以有上述表层区别,是因为“两法”分别产生于不同背景而对所规范的对象作出的基本假设有所不同。
》,日本评论社1972年版,第45~46页;[日]今村成和:《私的独占禁止法研究》,有斐阁1976年版,第333页。)再就经营者之间而言,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实力悬殊不断扩大,经济巨人和经济侏儒并存,它们之间的交易和竞争已在事实上难以只靠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规则来维持公平和安全,经济法才有必要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维护公平和安全。它可以根据不同主体而作出不同的权利义务设定,以实现相互关系中的实质正义。也正是如此,经济法所假设的人性标准明显地高于民商法,它是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注:参见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性》,《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为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实现如此标准,经济法强制性地要求个人不仅要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
2.对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即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即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也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1+1=2、1+1>2、1+1<2均有可能。这是市场个体之间差异大、不同市场个体在市场整体中的地位不同,因而对市场整体的影响力不同所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体现了“个体主义”与“团体主义”精神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的冲突与耦合。民商法强调市场主体对交易过程中财产和人身利益的自我保全和控制,鼓励人们为个人权利而奋斗,突出个体交易安全。它也许会对个别交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冲突进行协调,但不会特别关注个别交易对整个市场整体的间接影响。无数个别交易效益的市场累积,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增进;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就是民商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无数个别交易安全的市场,就是民商法对市场整体规范的价值关怀。经济法认为某些资源的市场配置对于资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言也许是最为有利的,但如果这种配置对市场整体的发展是零效益或负效益,则经济法会对此资源配置方式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借助于国家的力量减缓或消除个别交易对市场整体的反弹,强调市场整体的系统安全,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对个人利益的极力追求不能克服市场秩序的盲目性状态。因此“经济法规制的目的,概括抽象地说,是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9页。)原因就在于个体行为成为整体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同时,都影响整体,这种影响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全社会范围内个人财富最大化的市场相加并不等同于社会财富最大化。它特别表现在当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初级机器生产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大机器生产代替后,经济活动的整体性质充分展现,任何有机体的越轨行为(如垄断)不仅波及他人且波及整个社会。(注:参见刘水林:《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差异》,《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当然,“一切法律都是以约束人作为它的开始,又都是以推进人的自由和社会的自治作为它的归宿”。(注: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经济法并不是不关心个体利益,而是试图限制、禁止与整体利益冲突的个体利益,鼓励、支持与整体利益一致的个体利益,以追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
3.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建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功能,可以使经济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外部干预,特别是政府干预只能破坏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不利于市场的运作。要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实行自由放任。这时,政府在市场中的地位与普通市场主体的地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沟裂,传统市民社会因自由竞争的需要形成了主体平等化的市场结构。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法却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政府经济行为不仅会影响市场结构,而且它本身就是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注:参见杨灿明:《市场结构与政府经济行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公共物品短缺、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性垄断等失灵现象,这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注:参见[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政府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市场地位,它除了在行政管理中调整经济关系外,还通过各种途径在诸多的平等关系领域渗入其干预的力量,主体平等化的市场结构被逐渐破坏,平等关系和非平等关系日益交错融合,这导致了民商法与经济法必须携手合作,对市场经济进行综合调整。但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存在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可能,政府干预需要成本,政府也有失灵的时候。经济法的任务在于弥补市场、政府的双重失灵。从这个角度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内部的法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政府观念的转化,引起了国家观念由夜警国家向福利国家,由消极国家向职能国家的过渡。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l・d・韦德所说,在200年前,人们希望国家不要压迫他们;在100年前,人们希望国家给他们更多的自由,而在今天,人们则期待国家为他们多作些事情。(注:李东方:转引自《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生成》,《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四、“两法”的联系。
(一)调整范围交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即市场调节的范围和国家干预的范围都及于整个市场。所以,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商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范围上必然有交叉。即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地从民商法中独立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是有交叉的,它对微观经济关系的调整仅是对民商法中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的调整。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内包括“横向经济关系”,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因为《民法通则》第2条只是表明民法调整对象中包括横向经济关系,正如“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的,民法主要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并非横向经济关系只能由民法调整,或者主要只能由民法调整。例如,在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中,国有企业制度主要反映了社会利益属于经济法;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属于民商法;而公司法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深刻变化以及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其法律文件中包含了民商法和经济法等诸多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二)职能互补。
家的宏观调控;只有出现恶性通货膨胀,才会出现价格管制。国家不会也不应时时在价格领域发生作用。
当然,我们并不能完全否认民商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自身的法功能。市场失灵并非完全是市场内部无法得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与不完全竞争相关的问题,包括卖方垄断、买方垄断、新兴产业以及规格统一化等,根据技术革新和需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身的职能,通过当事人直接交涉内在地得以解决。但反过来,我们也不能否认经济法对市场失灵补救和调整的必要性。因为实践证明,很多情况下由市场机制内在解决市场失灵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能够尽快形成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基础,并尽可能增强整体经济效益,需要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和规制。经济法在不损伤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向“市场机制的外在化”转移,从市场外部介入并纠正市场失灵。
一般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连结点和分界: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持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一边是民商法对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而须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等市场规制法来具体调整。(注:参见史际春、徐孟洲:《大陆六法精要・经济法》,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4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也就是说,“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一般条款,仅要求市场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谈不上限制或牺牲自己的利益满足他人利益,即便这样,它也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而在经济法中“诚实信用”等不再只是一种理想,类似的道德化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明确地要求市场主体限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真正体现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
(三)取向趋同。
现代民商法的发展实践表明,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在法理学上,20世纪初出现了根据社会连带主义思想,强调权利的社会性和个人的社会义务的法律思想,现代的学者更是明确提出了更新传统法理学,打破建立在私法本位基础上的“权利义务法理学”,以权利和权力作为现代法理学核心范畴的观点。(注:关于以权利和权力作为法理学核心范畴的具体思想详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在立法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对民商法的市民法原理的内部进行修正,同时也要求对民法外部作补充(注:参见[日]铃木一郎:《民法总则》,劲草书屋1984年版,第9~10页。)――现代民法已经承认对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在契约规则上,从追求形式的正义到追求实质的正义,对经济上的弱者给予特殊的保护;承认国家为公共利益目的而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承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运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对消费买卖、自然开发、租赁等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加以干预,并将其作为解决个人之间权利冲突时的准则。但是,即使民商法运用社会利益条款进行干预时,基于其法律责任上的补偿性和事后救济性与诉讼程序上“不告不理”的意思自治性,民商法朝社会本位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保证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它向社会本位的迈进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个体私利的关怀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公益的成就;对社会公益的消极尊重也不能替代积极推进。所谓民商法的社会本位,仅仅是对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强行性规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制定了包括反垄断法等大量的经济法,直接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对一些过去由民商法调整的问题,依据新的法律、政策加以规定。高扬社会公益本位理念的经济法超越其限度,脱颖而出。“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察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总之,民商法中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是私法走向公法的契机,是私法与公法的一条界限。民法在现代的修正或者说民法的公法化倾向,就是经济法的先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9页。)它表明,民商法的现代化、社会化与经济法是具有同质性、共生性的。
(四)要素通用。
各个法律部门都由具体的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所组成,实践已表明,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例如,近年来在经济法规中出现的经营权的法律概念,也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体系中,都分别占有特定的地位;民事责任也成为经济法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不同法律学科之间具有关联性。为了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作为制度知识的积累和传递,我们理当学习、继承传统的学说和知识,但是一定要考虑到前人理论的实际语境与制度背景,不能刻舟求剑。许多经济法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这种天然地沿着知识传统的主流方向进行探索,节省了许多说服自己和说服别人的力气。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民事法律关系那种内在结构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而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而言,过于呆板和形式化,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并且对经济法学分论各章也不便适用。如前所述,现代法理学已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笔者建议以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主体――行为――责任”为框架,使对新兴的经济法学的探索,可以处在知识的边缘从无数个方向进行;同时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事实证明,由于存在调整对象的交叉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共同性,决定了某些反映“横向经济关系”的一般特征的“主体――行为――责任”概念,可以为经济法和民商法所共有。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九
第一段:权利观的定义和重要性(引入)。
权利观是指个人对自身权利与他人权利之间关系的看法和态度。具有正确的权利观对我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影响。它关乎到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通过对权利观的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段:正确的权利观基于平等和尊重(探讨)。
正确的权利观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不论其背景、性别、种族等。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也不让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正确的权利观还要求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只有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段:正确行使权利的责任(论述)。
正确的权利观不仅指引我们尊重别人的权利,更要求我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权利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享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在行使时应注意用言辞文明,不侵犯他人权利;我们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和生活方式,但也要注意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正确行使权利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第四段:正确维护权利的勇气(展望)。
正确维护权利需要勇气。面对不公正和侵犯,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是要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和他人争取权利。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言:“付诸行动的关键不在于我们知识多少,而在于勇气。”正确维护权利需要我们不惧艰难险阻,敢于面对挑战,积极参与社会公正的事业。只有通过勇气的展示,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第五段:正确权利观的意义与实践(总结)。
正确的权利观对我们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只有通过正确的权利观,我们才能够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努力将正确的权利观落实到行动中。我们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众声和权利保护组织等方式,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社会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权利观是我们对自身权利和他人权利的看法和态度。它应基于平等和尊重,并包括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责任以及勇气。正确的权利观对于我们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实践,并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十
《权力》是一部备受赞誉的电视剧,它通过讲述权力斗争和政治阴谋的故事,展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权力的腐败性。这部电视剧给予了我很深的触动和思考,让我对权力的本质和社会的运作方式产生了新的认识和领悟。
首先,这部剧中对权力的展现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权力的诱惑和腐败。剧中的人物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争夺权力,甚至不惜背叛亲人和朋友。他们利用谎言、欺骗和暴力来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这使我对权力的本质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权力确实可以让一个人拥有无比的荣耀和尊严,但它也能让一个人堕落和失去人性。这让我明白了权力的两面性,同时也启发了我对权力的反思和警惕。
其次,这部剧通过对政治阴谋的揭示,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运作方式。剧中的人物们一方面展示了政治的黑暗面,另一方面又揭露了社会的不公和阶级固化。在这个世界上,人们往往会利用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忽视了他人的权益。这使我意识到,社会的运作并不完美,政治的黑暗面存在于各个角落。然而,正是这种黑暗和不公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我明白了政治的复杂性和社会的复杂性,也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的定位和责任。
第三,这部剧也展现了权力的价值和意义。虽然剧中的人物们为了获取权力不择手段,但他们之所以追求权力,其实是希望能够改变和影响社会。权力带来了机会和资源,使得一个人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让我明白了权力的价值和作用,同时也激发了我的积极向上的动力。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追求权力,为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做出一份贡献。
最后,这部剧也让我思考了权力与道德的关系。剧中的人物们常常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违背自己的道德底线。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惜伤害他人,甚至制造谣言和虚假的事件。这让我思考权力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权力的存在确实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但追求权力的同时是否也要考虑到自己的道德底线呢?这让我明白了权力和道德之间的微妙平衡,也教会了我在追求权力时要保持自己的底线和原则。
总之,《权力》这部电视剧给予了我很大的触动和启发。通过剧中人物的选择和行为,我认识到了权力的诱惑和腐败、社会的运作方式、权力的价值和作用、以及权力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些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和对社会的认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相信,《权力》这部电视剧将会继续激发更多的人去思考和探索有关权力的真相和秘密。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十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权利也逐渐得到了更加重视。随之而来的,就是公权利的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通过我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公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它所带给我们的启示。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这些体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公权利的意义,更可以启发我们对未来的自我认知和发展。
首先,公权利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权利,形成了一个社会的法治基础。这就包括了国家、市政机关、警察和法院对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等的保护和维护。在法律下,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如果一个人违背了法律、伤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价值,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因此,公权利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
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尊严和尊重,也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基本标准。公权利的存在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始终追求平等和公正的效果。公权利不仅能够保护人民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利益,也能使人民免受政治方面的诸多侵犯。这些侵犯比如恐怖主义、犯罪和贩毒等行为,都会对我们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公权利,政府可以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这些活动,进而保护人民的权益。
公权利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的进步和人口的膨胀,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多。这时,公权利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公权利不仅为每个人提供了安全的“壳”保护我们不受伤害,也提供了一种政治、文化和经济计划体系,让我们可以更好地和睦共处。通过公权利的体制和管理,社会可以更好地有效地解决矛盾和问题,进而实现和谐共进的目标。
四、公权利的缺失会导致社会动荡。
随着国家/社会在政治、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快速发展,公权利的缺失容易导致社会的动荡。这些动荡包括反社会行为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也包括社会各类群体彼此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公权利必须得到全面的保护和维护。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和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必须给予相应的惩罚。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五、公权利需要维护与治理。
在公权利的体制中,国家和市政机关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它们需要维护和治理公民的权利和行为,并指导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此外,它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更加科学和专业的管理机制,让公权利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全面福利。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公权利的存在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对于那些不在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就需要我们在法律的基础上继续思考和探索。
总之,公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为推进社会和谐和文明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实践和探索中,我们应该不断总结和反思。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提高公权利的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健康、富强。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十二
权利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代表着人们在社会中所拥有的自由和可靠的管辖权。权利是一种与人类自由和尊严相关的概念,而这些都是人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追求的东西。在我的生活中,也有着一些与权利相关的经历和体会,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权利的重要性和价值。
第二段:自由的意义和价值。
自由是权利的核心,它代表了人们在生活中所应该拥有的自主权和可自由选则的权利。自由是人们成长和进步的基石,它让我们有了创造、探索和实现自我的机会,让我们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作为一个爱好绘画的人,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自由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我才能够更好地创造出自己的作品,发挥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
第三段: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虽然权利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它也需要有一定的保障和维护才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方面,政府和相关组织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着重保障公民的权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可以依法获得公正和保障。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需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需要关注并建立信任的社会网络,通过这种方式与他人分享我们的观点、经验和资源,共同实现权利保障。
第四段:权利与责任的相互补充。
权利与责任相互补充,正如契约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权利也必然与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个自由的人类,我们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为社会做出贡献。在我的生活中,我深刻地理解到了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当我们能够尽到我们的责任,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享受我们的权利,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五段:权利对个人成长的启示。
我相信,在我们成长和进步的路上,权利也是我们必经的一道考验,它能够使我们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更加自信地向前走。在我的成长过程中,我相信自己的每一次探索和尝试,这也都是权利给我的启示。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成长,我们才能够拥有更高的人生目标和更加自由的人生格局。在不断的探索和前行中,我们可以想象自己身上的权利愈发充足,这也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可能性和希望。
结论。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基石和价值精髓,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乐趣和可能性,也为我们的成长和进步带来了无尽的启示和激励。我们需要更加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和实现它们,为我们的生活和未来树立起新的信念和方向。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十三
公权力是指政府所拥有的控制和管理社会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也是政府为其公正行政工作所必需的一种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公权利心得体会。
公权利是指一方面政府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所存在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特点是公正、公开、公平,是公共权力,用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公权力是政府在国内法律、规定和客观性规则下行使权利的基础。
公权利的特征是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可以将其视为政府能够干涉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公权利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它不仅需要政府的担当精神和责任感,更需要个人的配合和理解。
实现公权利的原则是为了让政府和个人更好地共享和管理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促进公共治理和社会发展。对于公民而言,他们需要遵守政府所设定的法律、规定、标准,以便政府可以更好地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
在公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滥用、腐败、权利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必须加强对公权利行使过程的监督、反腐败和反腐败工作,以确保公权力的正常运行和公正行政。
五、公权利的未来发展。
在未来,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民中心发展理念,通过创新、改革来提高公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实现治理能力的持续增强和升级,将公权利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推动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权利的发展与进步是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它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尊重公民权利和积极服务公民,全面加强公权利行使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将公权利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各种生活需要。在实现公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每个公民积极地配合政府和社会的发展,展示自身的良好品质,推动公权利向着更好、更美好的方向前进。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十四
责任、权利、义务是人际关系中重要的三个概念。人在社会中,不仅要享受到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关于责权利心得体会。
第二段:责任。
责任是指一个人对自己的行动、言语、思想等所产生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道德上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始终把责任看得很重要。当我承担了某个任务或者参加了某项活动,我总是认真对待。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家庭,我都积极地履行我的责任,比如完成作业、打扫卫生、帮家庭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只有自己履行了责任,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
第三段:权利。
权利是指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行使自由、追求幸福、享受各种福利等方面的权力。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受教育的权利、人身安全的权利等等。而我最感触到的就是学习和生活的权利。作为一个学生,我有权利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学习自己喜欢的知识,并且不受歧视。我也有权利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得到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只有知道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段:义务。
义务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尽的一些义务或责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义务,比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关心社会等等。我的义务是什么?我认为自己有责任尽自己所能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有义务学习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以后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地帮助别人,塑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第五段:结语。
责任、权利、义务,这三个概念既互相联系,又各自独立。责任和义务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人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稳的重要保障;权利则是实现个人价值和维护个人权益的保障。作为一个普通人,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事情,帮助别人,参与到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去。所以,我相信只有心系社会、尊重他人、关注自身,才能成为一位真正有责任感、有担当的人。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十五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我们的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我们开始逐渐认识到,不仅仅是身为一个人,我们还拥有着各种各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果我们要做好自己的人生,必须懂得如何平衡这些责任、权利和义务,以此来迎接未来的挑战。本文将会从个人角度出发,分享一些人生的心得体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责、权、利的关系。
第一段内在责任。
对于每个人来说,最重要的责任就是对自己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保持自我控制和自律。担当自己的责任,就是让自己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能够自主选择自己内心认同的方向,顺利达成自己的人生愿景。在这个过程中,信仰和纪律的力量无法替代,它们是内在责任的精神支柱。信仰能够让我们对美好未来的追求更加坚定不移,而纪律能够让我们在大背景下保持忠诚和坚持,摆脱浮躁情绪,冷静和清醒地看待事物。
第二段受益和责任的平衡。
如果说内在责任是人生的基础,那么责任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就是人生的艺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学会权益意识和责任感的平衡,将自己的利益和责任与他人的利益和责任平衡起来。很多时候,我们会因为想要追求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的责任。如此单打独斗的行为并不可取,一旦困难出现,我们将很难独善其身。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利,然后也确保与他人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平衡。
第三段社群责任。
作为一个成年人,除了对自己,我们也应该为社群和其他人承担责任。这包括对家庭、职场同事、朋友和邻居等人。社群责任需要我们表达出对他人的尊重、信任和负责任的态度,为他们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例如,我们应该尽量让家人感到舒适、开心和愉快,为公司做出关键贡献并提供支持,为社区内的邻居和人们献出爱心和关爱等等。社群责任让我们感受到生命中最重要的好处,给予我们感动和满足。
第四段成为有价值的人。
一个有价值的人,是既有责任感,又有权利意识,同时又有承担社群责任和义务的人。他们不仅能够为自己,也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并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加强自己的长处,这可以通过教育和工作等方面来实现。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他人身上汲取力量,引领他们到达成功的道路。所有的这一切都能够为我们创造新的机会和更多的可能性,使我们比原来更加有价值。
第五段不断学习。
最后,常常允许自己去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这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责、权、利的关系。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拓宽了自己的眼界和视野,使我们更加开放,成熟和有理性。学习还可以使我们更加自信和领导性,从而更好地生活和工作。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地寻求支持和帮助,以便我们可以最大化地利用自己的时间和资源,实现个人和他人的目标,创造出更加美好的生活。
责权利的关系,不仅仅存在于人际关系之中,也存在于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之中。在保持自我完整性和责任感,同时也支持社会群体和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应对和解决各种挑战和问题。希望上述分享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责权利关系的挑战。
权利与权力的心得篇十六
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但在现实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作者运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作了初步考察,并相应地提出了十五点看法。
在宪法学中,社会成员(为行文方便,以下均称公民,尽管两者不尽相同)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宪法学的全部内容。”〔1〕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决定着人们对其他各种宪法现象的认识。从实践上看,准确、全面地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整个社会提高宪法意识,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精神,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当代中国具有特殊重要性。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2〕这种状况在观念上的`表现,一方面是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观念;另一方面则是极其淡漠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过于浓烈的权力崇拜意识。时至今日,这些落后的观念不仅是宪政建设的消极因素,也成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运作的障碍。所以,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科学地揭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都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本文拟做些尝试。
从法律上看,在现实社会的各种权利和权力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只分别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因为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外,还有其它权利和权力,如境内外国人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人的权力(指它的组织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享有的法定职权,下同)等等。但是,从宪法学的观点看,在理论分析中有可能也有必要将一国的全部权利和权力都归结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大部分。根据在于,权利和权力的基本部分毕竟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其他权利和权力占比例不大,而且都是这两个基本部分以某种形式派生的。因此,在宪法学中完全可以将相对于国家的各种个体(自然人、法人等)的权利视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将相对于公民个人的一切集合体(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力(职权)视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这样做对于合理减少分析变项,使分析成为切实可行的过程,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就是根据以上认识确定的。它们实际上包容了社会的一切法定权利和权力。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