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药品的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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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药品的管理制度篇一
(二)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三)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四)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五)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六)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七)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八)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九)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十)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十一)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十二)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十三)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十四)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易制毒药品的管理制度篇二
一、为强化药品市场监管,防止过期药品重新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过期药品的不法行为,建立并落实家庭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其资格须经定点单位书面申请,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三、定点单位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
四、定点单位应对家庭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过期药品回收登记表》(见附件1)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对回收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特别加强管理。
五、定点单位应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移交人姓名、送交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接受人签名等。
六、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定点单位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
七、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应存放在回收箱中,不得私自处理,必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定期收集并集中统一销毁,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交接单》(见附件2),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八、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九、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加强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点单位在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应经常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联系。
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要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易制毒药品的管理制度篇三
一、回收药品的范围包括:家庭过期药品、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过期药品实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附近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统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
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
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
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须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合理安全用药。
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存。
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统一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
十、对定点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