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案例(专业19篇)
教案是教师为了指导和安排教学活动而制定的有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步骤和教学资源等的书面计划。教案编写需要根据教材的结构和知识体系进行组织和安排。需要一些教案的参考和范文吗?以下是一些可以借鉴的案例供您参考。
依法执教案例篇一
第一段:引入案例,强调依法执教的重要性(200字)。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依法执教的重要性。在我刚开始从事教育工作的时候,曾经遇到了一个问题。当时班上有一位学生多次违反校规,但是我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而是凭个人感觉随意处理。这样做不仅造成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还严重影响了班级的纪律。后来,我经过一次培训,才意识到作为教师首先应该依照法规进行执教。只有依法执教,才能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段:阐述依法执教的原则与意义(200字)。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规定,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教育活动。依法执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依法执教可以保护教师的权益。依法执教不仅使教师在执教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还有利于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教师形象的树立。
其次,依法执教有助于塑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使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顺利落实,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再次,依法执教可以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通过教育中的法律常识教育,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行为的意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
第三段:依法执教的困难与挑战(200字)。
要依法执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教育环境的复杂多变中,教师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
首先,法律知识的不足是一个难题。由于教师的法律知识通常相对较为薄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其次,特殊情况的处理也是一个挑战。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常常面临各种特殊情况,如学生之间的冲突、家长与学校的矛盾等,如何依法正确处理这些情况是一个难题。
最后,社会影响力的压力也是一个挑战。有时候,教师在依法执教时可能会受到家长、社会舆论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可能影响教师的判断和行为,使得依法执教的原则受到损害。
第四段:积极应对依法执教的策略(200字)。
面对以上困难与挑战,教师应该积极应对,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教。首先,教师应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更好地应对依法执教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其次,教师应加强沟通合作,与同事之间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关系,共同探讨与交流执教经验与方法,互相帮助和学习。
最后,教师还应保持积极的心态,主动适应学校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积极探索适应依法执教的有效途径,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的执教策略。
第五段:总结心得与展望(200字)。
通过依法执教的实践经验,我逐渐认识到,依法执教是教师必须要遵守的底线。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同时,我也深刻意识到,与时俱进,合理适应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是我们面对依法执教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不断学习与实践,我相信我能更好地将依法执教的理念贯彻到教育实践中,为培养更多优秀的国家建设者做出自己的贡献。
依法执教案例篇二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师队伍的建设也成为教育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教师,依法执教是自己在长期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重要原则。依法执教不仅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准则,也是教育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必然要求。下面我将从自己的实践出发,分享我的依法执教心得。
首先,依法执教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构建了一套严密的行为规范体系。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始终将依法执教视为自己的职业底线,并将法律作为行为的准则。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我总是尽力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教学管理、班级纪律、教育规范等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到合法、合规、合乎规范。
其次,依法执教要倡导平等和尊重。作为教师,在面对学生时要坚持平等和尊重的原则。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长和不足,都应该得到教育的平等机会。在教学中,我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偏袒也不歧视某些学生。同时,也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给予他们合理的空间,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然后,依法执教要注重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教育理论素养和专业修养。在实践中,我注重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不断拓展自己的专业知识面和教育视野。通过这样的不断追求,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教学水平,也增强了自己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更好地适应了教育改革的要求。
最后,依法执教要与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和依法执教水平的高低,离不开学校和教师、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教师,我们要积极参与学校相关事务和活动,与其他教师合作,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形成合力。同时,我们也要密切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形成家校合力。更重要的是,依法执教,不能仅仅局限在学校的范围内,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关注社会问题,以便将社会的最新发展和变化纳入到教学中。
总结起来,依法执教不仅是一种职业行为规范,更是教育行政和法律制度的要求。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始终牢记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教师的使命,始终将依法执教视为自己的底线要求,用法律和规范引领自己的行为,注重个人素养的提升,与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教育的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教,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依法执教案例篇三
案情简介:
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
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案例3 班主任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分析: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执教案例篇四
已经学习了县教体局相关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提出此次师德教育活动的宗旨:“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升广大中小学教师师德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风正派、业务精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推进我县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此次师德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与方法、具体要求等。其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中,号召广大教师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三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区区一段话,却更加夯实了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一段话中“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正公平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印象中这是教材教法中的语句,已经形成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再相应的框架内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案例篇五
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实施义务教育、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启蒙教育阶段,是人生成长、发展的知识和思想基础,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担负的责任对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教师的思想品德、为人和风范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心理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必将为21世纪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有规定年限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最终是要靠学校来实施的,学校的教育是靠教师进行的。所以教师在义务教育实施中起着重要的、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教师,依法执教对我们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通过对教育法的学习,使我深深的感受到,依法执教对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儿童、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教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承担着重要责任,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之后,我认识到教师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包括有缺陷和缺点的学生,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评价、歧视学生,教师也不得因学生家庭或者个人条件给予特殊的偏爱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并给予公正的评价。教师还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的潜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努力学习,充分发展,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贡献。
通过新教师课程的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执教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意义,使我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的职责和法律的规定。在我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如何处理好与学校的关系、学生的关系、家长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依法执教在规范了我们自身教育行为的同时,也保护了我们自己的权益。我们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办事,同时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证,也是我们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
新一代教师应当转变教育理念,把育人放在首要位置,尊重学生的自我发展需求,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不仅要教授给学生知识,更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帮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促进学生学会自主发展、自主学习,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虽然我从事教育工作仅有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但是我对教育事业的爱却是深刻且热烈的。教师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劳动的对象是生动活泼的孩子们。这就更要求我们要关心学生更多的方面,不传播损害学生身心的思想,不挖苦、讽刺、打骂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把我们所有的爱献给学生们,让学生们在爱中成长,用爱心感召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更是学生日常行为的被模仿者,教师日常的举止言行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学生的一生。所以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按照依法执教的要求,从学生的角度反思教学方式,充分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在最合适的时机采取最恰当的方式。不单单着眼于学生的成绩,不单纯以分数的高低评判学生,不戴有色眼镜看学生。了解学生的意愿及接受程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我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依据,规范自己的语言及行为,依法执教,从各个方面都成为学生的优秀榜样,让我教授的每一个学生都能够身心健康的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依法执教案例篇六
依法执教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任务,它涉及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教师的职责。作为一名老师,我深知依法执教的重要性,也由此感受到了很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依法执教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能只关注教学本身,还必须时刻关注最新的法律和政策。只有及时了解并掌握这些信息,我们才能在教育实践中依法执教。通过了解法律,我们能够更好地处理学生纷争和矛盾,保障教育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经常参加相关培训和研讨会,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知识。
第二段:严守法律底线。
依法执教的核心在于严守法律底线,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日常教学中,我始终坚守教育的底线,确保教育活动不违法不失公正。当遇到与法律和政策相悖的事情时,我会果断拒绝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例如,在教学中,如果有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特殊照顾,我会向学校请示并咨询法律意见,确保我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段: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
依法执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法律规定了每个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无论他们的背景、性别、种族、宗教或残疾状况如何。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我积极努力地创造一个平等公正的教育环境,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我不会因学生有特殊需求或困难而歧视他们,而是尽力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四段:注重个性发展和差异教育。
教育不应仅仅停留在知识的灌输上,而是要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差异教育。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政策,教师有责任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因此,我注重了解每位学生的兴趣、才能和学习特点,并根据他们的差异,灵活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得到适合他们的教育。
第五段: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
依法执教的最后一个方面是与家长的沟通合作。根据教育法和政策,学校和家长应该建立紧密的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作为教师,我积极主动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我也会请家长提供对学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帮助学生成长。
总结:
依法执教是一项需要持续努力和实践的工作。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坚守教育底线,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关注他们的个性发展和不同需求,并与家长积极沟通合作,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实践和探索,我深刻体会到依法执教的重要性和意义。我将继续保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尽一份力量。
依法执教案例篇七
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保证师德学习顺利开展。
至此,已经学习了县教体局相关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提出此次师德教育活动的宗旨:“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升广大中小学教师师德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风正派、业务精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推进我县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此次师德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与方法、具体要求等。其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中,号召广大教师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三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区区一段话,却更加夯实了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矗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一段话中“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正公平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印象中这是教材教法中的语句,已经形成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再相应的框架内依法执教。
接着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以前都学习过,但每一遍学习都有新的收获和感受,在这里很有必要重温《教师法》中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些义务是我们教师工作分内之事,做起来要义不容辞,而且不应该有额外的要求。
依法执教案例篇八
上周四下午第三节课是5班的心理课,但心理老师八年级有课,因此我答应去上这节课,况且这周的教学任务多,我的讲课速度慢,不抓点时间真的讲不完了,于是课前我就告诉了学生这节课上英语。
铃声一响,我就进了教室,我准备这节课处理一下练习。我让学生把书翻到指定的页,做指定的题,做完后小组讨论答案。安排好后,我就环视了一下教室,看看有没有同学有不认识的单词或不明白的地方,同学们很快就进入了状态。这时我发现坐在第一桌的刘丙鑫同学拿着英语课程练习,他把书卷成了一个卷儿,往斜后方看,想要递过去的样子。我当时没有说什么,因为这个学生是个问题学生,可以说没有学习目标,没有什么理想,比较赖。处理不好,可能就会把关系弄僵,以后的教学工作就不好开展。我看了一眼别的地方,等我再看他是,他已经把书递给了于芳同学。可是他的身体还是没有转过来,还在东张西望,他的同桌也是他那个组的组长赵研同学看到他没有做题就拽了他一把,把他的身体给拽了回来,并告诉他做哪个题,很快他就开始了学习,讨论的时候他也在听同学们的发言,到讲这道题的时候,我看到他也能听懂,能接受。
接下来我又安排学生做课后题,这是一道给表格仿照例子练习一般将来时态的特殊疑问句的题,题不难,但要仔细分析表格的内容,并认真阅读例句。这次我发现,刘丙鑫同学还是不认真做题,斜着身子,不知道该干什么,他的同桌有拽了他一下,可是这次他的态度很不好,不但没有转身还很横,这是我快步走过去,问他你要干什么,他说我想回位拿东西(我们在英语课上是按照小组重新调位的),我看了看他桌子上的东西说你的书和笔都在,不用其它的了。他一听就不高兴了,嘴一噘,也不说话,也不看我。我一看他这个样子,心理的火呀,立刻就上来了,恨不得立刻就打他两下或是踹他两脚,我想我是没说错什么呀。可我转念一想,不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不能体罚学生,而且我也一直在告诫自己不能给自己找麻烦。
于是我这样说:你生气了吗?你是给我看吗?你以为我不会生气吗?可是我什么时候让你看到我的不高兴了,是你不听课的时候,还是作业错了的时候,还是你考试分数低的时候?我今天已经上了五节课了,我现在很累……我的话还没说完,刘丙鑫就说:那就别上了。我一听,说话了,有门!我赶快说:如果你把这道题弄会了,不出错误,我立刻就从这个教室出去,让你们自由,好不好?只听他很痛快的说:行!
这一次刘丙鑫的变化可就大了,他很快就把身体正了过来,主动把书拿到了赵研面前,问这道题是怎么回事,问单词的意思,问单词怎么读。我站在讲台上,心理高兴极了,因为只要是刘丙鑫会了,全班同学也就都会了。
过了一会,我看时间差不多了,就拍拍手,说:同学们,刚才我和刘丙鑫达成了一个一致的意见,如果他把这道题弄会了,我就不讲了,就出去,你们可以自由一会儿,但不能说话,你们同意吗?同学们一口同声的喊:同意!那我们认真听看他会不会出错,我补充了一句。
刘丙鑫开始说答案了,第一道题出了两个小错,同学们帮忙纠正了。我准备继续给他机会:如果他下面的三道题不出错,也行!接下来的三道题同学们都聚精会神的听着,果真没有错,我很高兴,同学们也很高兴,刘丙鑫同学更高兴。我说:太好了,我走了,但我想把晚上的家庭作业布置一下可以吗?同学们都说行。于是我慢慢悠悠的把作业布置了,说完后,我又说平时我留四道题,今天刘丙鑫表现好我就留三道吧。同学们更高兴了,我心想,这三道比平时四道还多呢!看看表,快下课了,我收拾了一下东西就出来了。回头看看,他们都在写家庭作业呢!一个说话的都没有!
依法执教案例篇九
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依法执教是法律赋予教师最基本的职责。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依法执教是指教师要根据法治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教育教学权法治化的体现。
一、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不仅要享受法律付与的权利,更要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想:教师要做得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正确地使用权利,这个正确与否的标准在于目的(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结果(是集体获得利益还是个人得了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想:教师要积极地履行义务,给学生作出表率,即做一名“为人师表”的教师。
二、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学生。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记得前苏联的一位教育学家曾说过:“漂亮的孩子人人都爱,爱不漂亮的孩子才是教师真正的爱。”我当教师的时间虽然只有十几年,对此话我却深有感触。要想做到平等民主地对待学生,那是相当不容易的。
平等地对待学生就要看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的优点和缺点,不能厚此薄彼。在今天的学校里,衡量一个学生是否优秀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他们的考试成绩。以考分为重的各种压力之下,教师也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成绩的高低来区分学生之间的差异,这无形中就给学生造成了一种心理上的阴影,对于学生自身个性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作为教师,应该明白“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每个学生发展的契机和条件是不尽相同。面对千差万别的学生,应该看到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全面地、辩证地认识学生。不能过早地给学生下结论,用过激的语言训斥学生。
我想:教师对学生的平等对待体现在对学生人格的“平等”尊重上,学生的长相差异、成绩有差异不应该成为得不到公平教育的原因。关爱、平等、和谐都是都是教师施教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把更多的注意力用到自身学习的提高上。
三、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依法从事教育活动。
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首先要依法从教,这应该是最起码的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国是一个社会义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制社会更需要我们教师遵循法律要求从事教育活动。法制社会的今天,人本主义充分凸现,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育方式已悖时代要求,已经是违法行为。诚然不可否认体罚方式的确立竿见影,可以迅速树立教师威严,但这种方式使被体罚学生遭受到的心灵伤害是个可挽回的。
我想:教师要从事教育活动,首先要遵守教育法规。作为一名教师,教师的教育行为首先符合“教育法规”的要求,成为遵纪守法法的楷模。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要自觉地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的楷模。
四、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师德水平。
有法理学家这样讲“法律是道德的低限”,法律也不是调整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但是法律不禁止的很多事情未必符合另一个重要的社会生活准则——道德的要求。法律是道德的低限。我们不能苛求法律捍卫所有的道德,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事实上往往与法律有着非常遥远的距离。同样,道德的约束是需要自我感悟,什么样的工具都不可能完成道德的使命。
我想:做为一名教师无论如何都要守住“教育法规”这个师德底限。
学生接纳、喜爱某个教师,往往是从对这位教师的敬佩开始的。这种敬佩来自于教师的素质和修养,包括教师的思想品德、情感、品格、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生活态度、艺术修养等诸多方面。学生的眼睛是雪亮的,教师的言行举止无不在学生的视野之中,因此,教师要随时注意塑好自己的形象。以高尚的道德使学生高尚,以渊博的知识使学生聪明,以自己健康的心理去塑造学生心理的健康。教师只有以自己完美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才能使受教育者“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收到“不令而行”之效。江泽民总书记曾要求:“教师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该用自己的好思想、好道德、好作风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要时刻以模范品行作榜样,用美的语言、行为和心灵去感染和教育学生,真正成为学生效仿的楷模。(取自:“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我想:教师的师德水平不应该停留在法律限制的程度上,而要做到“学高为师,正正为范”(或“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五、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不断地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我对这句话有很深的感悟,作为教师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规范的教育行为是师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是在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都有衡量作用,我们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只有为人师表,规范行为,才能象蜜蜂一样酿出最甜的蜜献给学生,才能像蜡烛一样洒尽一偻偻阳光照亮学生的心灵世界。
规范的教育行为,之所以说如此重要,那是因为它是对我们教育工作者行为的善与恶进行评论、衡量和判断,它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对师德修养起着极为重要的指挥和调节器的作用,它能正确的引导教师的道德行为,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激励教师在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指下,积极工作,发奋进取,更新观念,规范行为,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正确规范全面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为多培养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为民族的振兴、为祖国的未来贡献自己的一切。(取自:“规范教育行为,奉献教育事业”)。
我想:只有规范的教育行为才不致于形成师生间的矛盾,影响到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行为的有效实施。只有规范的教育行为才不会引起学生的不满和不理解,保持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分析: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一
教师是社会培养未来的中坚力量,依法执教是每位教师的职业使命。作为一名教师,我在多年的教育工作中,深刻体会到依法执教的重要性。合法合规的教育行为不仅能维护教师的权益,更能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本文将围绕依法执教的主题,阐述我在实践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明确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和意义。
依法执教,顾名思义,就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教有利于维护教师权益,保证教师公正评价和公正待遇,同时也能维护学生权益,保证教育的公平公正。在学校管理中,依法执教有助于提高学校的法治化水平,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依法执教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基石,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质量。
第二段: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作为一名教师,要依法执教,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只有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合规合法的执教。我通过参加各种法制教育培训和研讨会,充分了解了教育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提高了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通过学习,我明白了依法执教不仅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是每一个教师应尽的职业义务。
依法执教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我的教育实践中,我深入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学过程中切实落实,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我通过在课堂上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理性表达,让学生从小就树立起依法行事的观念。同时,我充分与家长沟通,增强家校合作,共同培养学生成为具备法律素养的公民。通过这些实践,我发现依法执教不仅能够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更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四段:共建法治校园的努力。
依法执教不仅是教师的责任,也需要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加强师德建设,营造师生和谐、互相尊重的教育环境。学校也应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制度,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另外,家长应积极参与学生的教育,推动孩子树立法治观念,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共同打造法治校园。
第五段:坚持依法执教的重要性。
依法执教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使命。无论是面对困难还是诱惑,我们都应坚守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确保教育工作的合法合规。只有依法执教,才能确保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担当、有法律意识的公民,为未来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依法执教是每一位教师应坚守的底线和要求。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实践依法执教的原则,共建法治校园的努力,我们能为学生成长提供更加良好的教育环境。只有依法执教,才能助力教育的公平公正,让青少年在法治环境中茁壮成长。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下午好!我是来自局的。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勤勉廉洁,依法治税》。
作为一名地税干部,从12年前我穿上这身蔚蓝的制服开始,我的心中就一直涌动着这样一种信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这个信念支撑着我在税务工作的岗位上默默奉献、不断前行。而促使我产生这种信念背后的巨大力量,来源于我的父亲,一位老税务工作者的言传身教,是父亲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影响着我,激励着我,使我坚定了勤勉廉洁,依法治税的信心和决心。
一位哲人说过:“人在履行职责中得到幸福。就像一个人驮着东西,可心头很舒畅。人要是没有它,不尽什么职责,就等于驾驶空车一样,也就是说,白白浪费”。我的父亲就是一位严格要求自己,勇于履行职责的地税人。记得1994年县地税局刚成立的时候,父亲从财政局调任到地税局担任局长,万事开头难,作为新组建的单位,工作千头万绪,父亲勇挑重担,带领着老一代的地税人,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县地税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地税队伍不断壮大,收入任务连年超收,办公楼、基层税务所一一盖起,办公设备、车辆配备齐全,走上了科学化、正规化的快速发展之路。成立之初,工作条件十分艰苦,当时父亲总是亲自带领人员深入基层一线收缴税款,经常在条件艰苦的基层所一住就是十天半月,上矿山,下企业,吃住在基层所阴冷潮湿的土房里,繁重的工作和艰苦的生活条件使父亲的.关节炎一犯再犯,有时疼得连走路都困难,可他硬是坚持工作,从不因为自己是局长搞特殊化。而是和大家同甘共苦。老一辈地税人把他们无私奉献的誓言刻在了平凡的事业中,他们用心血和汗水铸就了闪光的地税精神。作为新一代地税人,我们要循着父辈走过的足迹,继承和发扬他们的光荣传统,向他们那样去奋斗,去创新,去开创地税事业新的辉煌。
有国必有税,有税必有法,法治是现代税收的基本特征,权源于法,法高于权。税务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要把自己的一切行为都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坚持公平与公正,坚持勤政廉洁。在这方面,我要努力向父亲学习。前些年,我县税源少,群众纳税意识不强,经常出现抗税、逃税事件。在征税工作中,遇到钉子户,难缠户,父亲总是第一个上前去做耐心细致的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他无私无畏的工作精神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也让那些抗税者在他面前失去了嚣张气焰。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一个为国理财的卫士,税务干部先要过的就是金钱关。在我的记忆中,父亲总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记得有一次,父亲带着其它工作人员下去收特产税。我县盛产核桃,可有些客户不愿交,就找到一位宾馆的经理出面说情,要送父亲一车核桃来减免税款。可父亲坚持按规定办事,没有理睬,现在那位经理成了我夫家的舅舅,每次说起这件事,我的这位舅舅都挑起大拇指,夸父亲是个坚持原则的清白干部。我记得当时每次有人拿着礼物到家里来,无论是亲属还是其他人,父亲总是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招待他们喝茶,临走时让他们将东西带走。有时我也觉得有些不近人情,可父亲却说:“我是一名税务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与使命,不能觉得是一些小事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勿因恶小而为之,才能永葆本色不褪色。”
在我的心里,父亲是一面镜子,是高高飘扬的旗帜,从他的身上,我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可以找出自身的缺点,更可以明确自己前进的方向!我爱父亲,虽然他没有为我带来太多的物质方面的满足和享受,可他在精神上为我提供了足够的营养,这些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将成为滋养我茁壮成长的沃土,使我终身受益。感谢父亲,我因你而自豪,我要努力成为一个向你那样的人!
如今我们正处在一个丰富多彩的时代,美好的生活不断变化和摇曳出梦幻般的绚烂色彩。身处这样的时代,我们是幸福的,我们赶上了这个好时代,我们更应倍加珍惜美好生活带给我们的一切,用心去感受,用心去把握快乐生活的每一天。人生其实就是一个市场,时间是通用的贷币,有人买来空虚和无聊,有人买来知识和阅历。我们要用智慧的双手编织幸福的生活,我们要昂首阔步走在时代前列,去奏响科学发展的号角,我们要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工作,努力去实现自身的价值。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无愧于这个激情澎湃的时代。人生是普普通通的一天又一天串联而成的,但每一天不同的人却有着不同的过法,也就有了不同的收获。同样是过琐碎的日子,有的人机械地翻版昨天的一切,而另一些人,却将成功的种子埋在了琐碎中,静待其开花结果,然后,用一个又一个琐碎的日子,堆砌起自己与众不同的人生。
时代在召唤!人生无极限!税务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我们放飞自己的人生梦想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我们的不断成长进步增添了无穷的力量。秉承老一辈地税人顽强拼搏的进取精神,我们一定能用我们坚实的臂膀,托起明天税务事业的朝阳,在那一片蓝色的税海中,乘风破浪,再创辉煌!我们决心向父辈那样用青春和热血去浇灌心中不灭的理想之花,用努力和奉献去收获累累硕果!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三
回首往昔,在我们纳溪区丰乐镇中心小学,曾经发生过一起学生家长状告班主任老师的纠纷案,轰动了全泸州乃至四川。当事人曾和我一个办公室,她是一位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过硬、教学成绩突出的青年女教师。她的学生在一次考试中,做漏了一道6分的加标点符号的题。一句笑话惹下祸:下课以后同学们可以提醒提醒这位粗心大意的同学。”在对事情懵懵懂懂的情况下,她又“耿直”地一纸承诺背下祸:“孩子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保证支付所有医药费。”这位教师以为自己通情达理,仁致义尽,事情就此会圆满解决,没想到学生家长竟以此为把柄,将学校告上法庭,让学校最终赔了十几万,她自己也被迫放弃了工作,和丈夫离了婚,含泪丢下年仅三岁的小女儿外出另谋生路,她像一个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流浪者,流浪,流浪……。
学生们,当我执笔回顾这起在当时曾掀起轩然大波的案件时,觉得恍如隔世,似乎又清晰可见,触手可摸。悲剧啊,悲剧!愤怒啊,愤怒!我不禁再次为这位女教师的遭遇而潸然泪下,同时又感慨万千:其实对于我们教师而言,百分之八九十都受过高等教育,最低也受过中等教育吧!可是,我们毕竟不是学法律专业的`,学历的高低并不能决定我们对法律的了解有多少。试想,上述案例中的这名女教师如果对法制有足够的认识,法制意识较强,那么,这样的悲剧还会上演吗?这样的惨案还会发生吗?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会这样来演绎吗?学校这块纯净的乐土会响起如此不和谐的音符吗?如果,你觉得这位女教师的事例离你还远了一些。那么,下面的情况你应该再熟悉不过了。由于学生没完成作业或惹事生非等违规违纪的情况,搞得教师忍不住勃然大怒:罚抄课文,赶出教室,厉声呵斥,甚至挖苦嘲讽,体罚学生,严重伤害了学生的心灵,师生矛盾逐渐激化,与教师的对立情绪逐渐加深!更麻烦的是,家长怒气冲冲地找到老师要讨个说法,或直接找到学校领导要求给孩子一个交待,甚至状告到教育局,求个公正……这是教育的失败,是学生的不幸,是教师的悲哀!
这林林总总,无不深刻地警示着我们:要用法的力量净化校园,要用法的力量营造和谐的校园,要用法的力量确保校园一方平安!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国家尚且如此,学校更应如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育人,依法从教,已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必由之路!
“五五”普法强劲的东风扑面而来,各级各类学校为之振奋,为之惊欢呼!热火朝天地开设起“法制大讲堂”,轰轰烈烈地展开了“法制大练兵”,教师们也热情高涨地投入了法制学习的浪潮之中。《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部部法律法规成为教师们的精神食粮,他们细细地咀嚼着其中的每一条、每一款,了然于心,熟记于心,铭刻于心!让法制陶冶自己的情操,让法制荡涤自己的心灵,让法制鞭策自己的言行,让法律增强自己爱生的情感!
我们也惊喜地看到,随之而来的是慢慢的改变,改变……越变越完善,越变越和谐!教师们身体力行,依法从教。给学生树立良好形象,以模范行为影响社会,教育学生。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用真诚对话,用真心交流,用真爱呵护,用真情感化!创造和谐师生关系,让“人本主义”的光辉温暖着每一个学生的心田!
每天来到学校,先把法律法规在心里面读一遍,再快乐地投入到忙碌的教学工作中,学生未做作业,教师先问清缘由,再亲切嘱咐:“一会儿来我办公室补上,好吗?”学生上课搞小动作,老师幽默地提醒道:“上课开小差,不是好乖乖。”学生下课做危险游戏,老师走过去微笑着说:“游戏虽好玩,但生命贵无价哟”!学生打架闹事了,老师第一句话问的是:“你伤到了吗?”少了批评,少了斥责,没了挖苦,没了讽刺,更没了体罚。
学生觉得老师和蔼可亲,象朋友或妈妈一样靠近;老师也觉得孩子们天真可爱,像孩子一样疼爱!天真烂漫的微笑在每位学生的脸上绽放,温暖幸福的细流在每位教师心田流淌!家长也乐在其中,见到老师总是热情问候,喜笑颜开,社会也连连叫好,啧啧称赞!美好和谐的氛围洋溢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著名教育家冰心曾说过:“美的真谛应该是和谐。这种和谐体现在人身上,就造就了人的美;表现在物上,就造就了物的美;融合在环境中,就造就了环境的美;让我们依法从教,让和谐表现在叶上,叶更绿;表现在花上,花更红;让和谐体现在教师和学生身上,营造亲密无间的师生关系;让和谐表现在校园的每一寸地方,处处演奏着幸福快乐的乐章!
教师们做一轮红日吧,让法制之光在校园里闪耀!做一面旗帜吧,让法制精神在校园里飘扬!做一缕轻风吧,带来法制的缕缕清香!依法从教吧,让和谐之花溢满校园!
谢谢大家!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四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实施义务教育、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启蒙阶段,是人生成长、发展的知识和思想基础,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担负的责任对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教师的思想品德、为人和风范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心理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在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必将为21世纪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有规定年限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最终是要靠学校来实施的,学校的教育是靠教师进行的。所以教师在义务教育实施中起着重要的、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教师,依法执教对我们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教育法的学习,使我深深的感受到,依法执教对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儿童、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教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之后,我认识到教师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包括有缺陷或者缺点的学生,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评价、歧视学生,教师也不得因学生家庭或者个人条件给予特殊的偏爱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并给予公正的评价。教师还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潜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努力学习,充分发展,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五
在学校组织的“严格依法执教、争做师德先锋”活动中,我通过认真学习,感触颇深,深刻地体会到今日我们所处的时代和面对的教育对象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如何应对这新的变化,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呢?我自己深入思考,并结合自己教育工作实践,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践行:
一、加强思想修养,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坚持定期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执教,提高师德水平的关键。近日教育部制定了教师专业标准,突出师德,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一是突出师德要求,要求教师要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二是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为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三是强调实践能力,要求教师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不断研究,改善教育教学工作,提升专业能力。四是体现时代特点,要求教师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做终身学习的典范。给我们提供了理论学习的范本,给我们教育教学以明确的导向。看完教师专业标准的规定后,我体会到,只有不断通过学习,我们才能在正确教育观念指导下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才能依法执教,科学执教,才能充分认识到教育对象的价值和我们的价值,才能不断提升我们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自身价值。
二、重视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重视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这点不仅要求我们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三维目标实现过程中贯穿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还要言传身教。古人云: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自身的修养知识能力,无不散发着人格魅力和价值导向。小学生不仅模仿教师的言行举止,甚至教师的衣着打扮也引导着学生的审美观,可见教师对学生的三观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是耳濡目染式的,春风化雨式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所以教师要做一名合格的教育者,必须内外兼修,以内在的良好修养做学生的楷模,以外在的优雅举止,得体着装做学生的表率。
三、教师要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因为学生自身的个别差异性,我们在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的前提下,应该因材施教,千万要避免千篇一律的教育方法。及时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鼓励学生把一个优点变成多个优点,而不是盯着学生的缺点,用放大镜观看,把学生一个缺点变成多个缺点。更不能违背学生权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去引导学生去发展,相信学生,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我们也会发现,学生中有那么多的“千里马”等待着我们这些“伯乐”。
总之,依法执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给我们每一名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在高标准严要求之下,努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探索,才能寻求到适合自己和学生的具有实效性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教,提高师德水平,做一名合格的教师。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六
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实施义务教育、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启蒙教育阶段,是人生成长、发展的知识和思想基础,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担负的责任对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教师的思想品德、为人和风范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心理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必将为21世纪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有规定年限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最终是要靠学校来实施的,学校的教育是靠教师进行的。所以教师在义务教育实施中起着重要的、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教师,依法执教对我们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通过对教育法的学习,使我深深的感受到,依法执教对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儿童、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教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承担着重要责任,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之后,我认识到教师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包括有缺陷和缺点的学生,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评价、歧视学生,教师也不得因学生家庭或者个人条件给予特殊的偏爱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并给予公正的评价。教师还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的潜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努力学习,充分发展,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贡献。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七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教师的思想品德、为人和风范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心理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教育法的学习,使我深深的感受到,依法执教对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儿童、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教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之后,我认识到教师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包括有缺陷或者缺点的学生,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评价、歧视学生,教师也不得因学生家庭或者个人条件给予特殊的偏爱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并给予公正的评价。教师还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潜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努力学习,充分发展,健康、快乐地成长。
教师,是学生学习和效仿的榜样和楷模,身教重于言教,孔子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幽默风趣的谈吐,得体大方的着装,亲切热忱的态度,扎实渊博的知识,犹如和煦的阳光照射到学生的心灵上,使他们感到温暖、舒畅、轻松。融洽的师生关系可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产生对教师的信任感,尊敬感,即“亲其师,信其道”。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八
导言:
作为一名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无论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还是教学方法的选择,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依法执教不仅能保障合法权益,还能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依法执教的重要性和实践的可行性。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总结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依法明确教育教学目标。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我们首先要明确教育教学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教育教学的目标,我们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进行。例如,我国的《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要以此为指导,明确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目标,注重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追求教育公平。只有依法明确教育教学目标,我们的教学才有方向、目的和意义。
第二段:依法选择教学内容。
教育教学活动是以教材为基础进行的,选择教学内容要依法进行。根据《教育法》,教育部门会定期修订各个学科的课程标准,我们要仔细研读并理解这些标准,然后根据自己所教学科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材料。教学内容要与现实社会和学生的实际生活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此外,在选择教学内容时,还要注意教材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以保证教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段:依法使用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要依法选择和使用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应该与教育教学目标相适应,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教授数学知识时,我们可以利用游戏化教学的方式,通过趣味性的游戏来激发学生对数学的兴趣。当然,在使用教学方法时,我们还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采用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的方式进行教学。
第四段:依法评价学生学习。
学生学习评价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评价学生学习时,我们要依法进行。根据《教育法》,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评价学生不仅要注重学科知识和能力的评价,更要关注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评价要公正公平,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不能仅仅以分数来衡量学生的综合能力。另外,在评价学生时,我们不仅要遵循学校制定的评价标准,还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结论:
在依法执教的过程中,我深感法律的重要性和指导性。只有严格依法执教,才能确保教学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依法执教不仅对教师具有指导性意义,更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依法执教,始终把法律法规放在首位,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依法执教案例篇十九
上周四下午第三节课是1班的体育课,但体育老师有事,因此我答应去上这节课,况且这周的教学任务多,我的讲课速度慢,不抓点时间真的讲不完了,于是课前我就告诉了学生这节课上英语。铃声一响,我就进了教室,我准备这节课处理一下练习。我让学生把书翻到指定的页,做指定的题,做完后小组讨论答案。安排好后,我就环视了一下教室,看看有没有同学有不认识的单词或不明白的地方,同学们很快就进入了状态。这时我发现坐在第一桌的张营同学拿着英语课程练习,他把书卷成了一个卷儿,往斜后方看,想要递过去的样子。我当时没有说什么,因为这个学生是个问题学生,可以说没有学习目标,没有什么理想,比较赖。处理不好,可能就会把关系弄僵,以后的教学工作就不好开展。我看了一眼别的地方,等我再看他时,他已经把书递给了朗缓缓同学。可是他的身体还是没有转过来,还在东张西望,他的同桌也是他那个组的组长宋洁同学看到他没有做题就拽了他一把,把他的身体给拽了回来,并告诉他做哪个题,很快他就开始了学习,讨论的时候他也在听同学们的发言,到讲这道题的时候,我看到他也能听懂,能接受。
想回位拿东西(我们在英语课上是按照小组重新调位的.),我看了看他桌子上的东西说你的书和笔都在,不用其它的了。他一听就不高兴了,嘴一噘,也不说话,也不看我。我一看他这个样子,心理的火呀,立刻就上来了,恨不得立刻就打他两下或是踹他两脚,我想我是没说错什么呀。可我转念一想,不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不能体罚学生,而且我也一直在告诫自己不能给自己找麻烦。
于是我这样说:你生气了吗?你是给我看吗?你以为我不会生气吗?可是我什么时候让你看到我的不高兴了,是你不听课的时候,还是作业错了的时候,还是你考试分数低的时候?我今天已经上了五节课了,我现在很累……我的话还没说完,张营就说:那就别上了。我一听,说话了,有门!我赶快说:如果你把这道题弄会了,不出错误,我立刻就从这个教室出去,让你们自由,好不好?只听他很痛快的说:行!
这一次张营的变化可就大了,他很快就把身体正了过来,主动把书拿到了宋洁面前,问这道题是怎么回事,问单词的意思,问单词怎么读。我站在讲台上,心理高兴极了,因为只要是张营会了,全班同学也就都会了。
过了一会,我看时间差不多了,就拍拍手,说:同学们,刚才我和张营达成了一个一致的意见,如果他把这道题弄会了,我就不讲了,就出去,你们可以自由一会儿,但不能说话,你们同意吗?同学们一口同声的喊:同意!那我们认真听看他会不会出错,我补充了一句。
张营开始说答案了,第一道题出了两个小错,同学们帮忙纠正了。我准备继续给他机会:如果他下面的三道题不出错,也行!接下来的三道题同学们都聚精会神的听着,果真没有错,我很高兴,同学们也很高兴,张营同学更高兴。我说:太好了,我走了,但我想把晚上的家庭作业布置一下可以吗?同学们都说行。于是我慢慢悠悠的把作业布置了,说完后,我又说平时我留四道题,今天张营表现好我就留三道吧。同学们更高兴了,我心想,这三道比平时四道还多呢!看看表,快下课了,我收拾了一下东西就出来了。回头看看,他们都在写家庭作业呢!一个说话的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