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计划书(专业17篇)
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项目,制定计划都能够使我们更加有条理和积极。设定合理的时间安排和优先级,确保各项任务和活动有序进行。请看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其他人是如何制定和执行计划的。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一
非遗文化是中国民族文化的精髓,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自从“兵团非遗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我深切体会到社会和政府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认同和重视。通过阅读该条例并参与相关保护活动,我深深感到非遗遗产保护事业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于2014年,旨在加强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提高非遗遗产的传承意识和价值,保护并发扬非遗精髓。在条例实施中,我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只需要政府的倡导和投入,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条例的颁布鼓励了民间文化团体和专业非遗从业人员走进社区,在社区中开展非遗文化传承活动,为非遗文化的传承打下了社区层面的基础。同时,通过管制非法收购、销售和运输非遗文化产品等措施来保护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二段:参与保护活动的意义。
非遗文化的传承不仅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和保护,更需要人们的实际行动和参与。通过参与保护活动,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非遗文化的魅力和精髓,了解非遗文化的起源、发展和变迁,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贡献自己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参与非遗文化传承活动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人们形成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和尊重,这对传承非遗文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段:非遗文化的特点及价值。
非遗文化是具有浓烈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承载了民族的历史、文化、信仰、价值和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汉族、少数民族及其他民族的文化、技艺、习俗和惯例等。非遗文化对于我们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持民族的文化传统及其独特性、推动文化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段:非遗文化的传承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非遗文化传承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少新的传承人,目前非遗文化从业人员中,年龄较大的占大部分,年轻传承人很少。这并不是年轻人没有兴趣去传承非遗文化,而是缺少制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教育、科研和传承的体系不完善。我们应该通过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支持,培养更多新的非遗文化传承人,及时建立非遗文化知识产权体系,加强非遗文化传承机构的管理与规范化建设,提高非遗文化评选机制和传承成果的认定及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第五段: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
中国非遗文化是历经千年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了源远流长的历史积淀,彰显着民族的独特性。因此,保护非遗文化就意味着保护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需要政府、社会和民间团体的齐心协力,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让非遗文化在新的时代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回顾“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和执行过程,我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从我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投入到这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事业中去。相信在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华民族的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大业定会更加繁荣兴旺。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二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利用发展等活动,成效显著且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五)以授徒或培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且成效显著。
同等条件下,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再认定为省级传承基地。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三
xx县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xx秧歌戏、xx招子鼓、xx泽畔抬阁),省级非遗两项(xx文化、南鱼龙灯),市级非遗3项(xx木主、固城抬皇杠、xx大洪拳)。县级非遗12项。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市文广新局的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非遗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普查申报为基础,以培训提高为抓手,以宣传展示为载体,以传承发展为目标,全面推进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1、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景及相关的数据。通过文献调查、实地调查和录音、拍摄照片、录像等多种方法并举,做到资料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等设施。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按下列标准向外侧平行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至十千伏五米。
三十五至一百一十千伏十米。
二百二十千伏十五米。
五百千伏二十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可略小于上述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一千伏以下一米。
一至十千伏一点五米。
三十五千伏三米。
六十六至一百一十千伏四米。
二百二十千伏五米。
五百千伏八点五米。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距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护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的区域;。
(三)海底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发电、变电、调度、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周围及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培训群众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力线路设施易受损坏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
(三)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二)打砸、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四)危害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五)利用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电厂灰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农作物;。
(八)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九)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它放飞物;。
(四)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与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迁移、拆除电力线路设施;。
(三)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九)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必须交验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对新架设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原有树木截干或者伐除,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木,必须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能满足下列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时最大弧垂时。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本条例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出示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其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五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下文是山东省非遗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
调查报告。
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
(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八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五名以上单数。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对初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项目评审应当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六
近年来,兵团非遗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兵团地区优秀的非遗文化,兵团非遗保护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阅读和学习这一条例,我深深感受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不少启示和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背景。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一项重大国策,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任务。虽然兵团地区非遗文化瑰宝众多,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形势并不乐观。如果不能够加强对这些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那么这些文化瑰宝有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消失。
第二段,分析条例内容。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非遗文化的定义,非遗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标准,以及非遗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法等方面,为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条例重视内部管理,明确兵团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对非遗文化遗产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传承性和原真性。
第三段,探讨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非遗文化传承、延续和创新至关重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兵团对非遗文化在发展和保护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对于非遗文化传承人,该条例还规定了保护激励措施,提供了非物质遗产传承人扶持资金和福利保障,将大大激励更多非遗文化传承人的参与。
第四段,总结体会。
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传承文化也是人类对未来的承诺。通过理解和学习兵团非遗保护条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非遗文化的重要性和保护的紧迫性。非遗文化的保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沉淀,每一个人都应该努力推进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为传承文明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呼吁行动。
作为年轻人,我们更应该自觉投身到兵团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行动中,积极宣传非遗文化,挖掘和收录更多的非遗文化遗产,为兵团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增强非遗保护意识,尊重、学习、传承非遗文化,为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瑰宝,它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然而,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全球化的冲击,非遗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保护困境。为了提高人们对非遗保护的意识,我参加了一系列的非遗保护活动,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非遗的保护事关国家的文化根基和个体的自身认同。它代表了我们的独特历史和传统,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纽带。然而,当前社会环境下非遗的保护形势严峻,许多非遗技艺濒临消失。因此,提升非遗保护意识,在社会各个层面上积极参与保护行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使命。
为了提升自己的非遗保护意识,我积极参加了各种非遗保护活动。其中,参观非遗展览是我最常接触到非遗的方式之一。通过观看展览,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非遗的悠久历史和独特技艺,更加意识到非遗的重要性。而且,参与非遗技艺的亲身体验也让我深深感受到了非遗之中的智慧和技艺的传承之不易。
非遗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教育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我们应该从小抓起,注重非遗保护教育的普及。在学校里开展非遗保护教育,引导学生了解非遗的重要性,通过亲身实践体验,让他们在参与中感受到非遗的魅力与价值。
第四段: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非遗保护的重要保障。同时,公众也应该参与其中,通过购买非遗产品和参与非遗传承的活动来支持非遗保护。在我看来,媒体的参与也很重要,通过宣传报道非遗的重要性和保护行动,可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意识。
通过参加一系列非遗保护活动,我的非遗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这只是个人意识的开始,我为了更好地参与非遗保护事业,制定了以下行动计划:首先,我将学习更多非遗知识和技艺,为非遗的传承努力。其次,我会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非遗保护工作。最后,我将用自己的方式宣传和发扬非遗文化,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过参与非遗保护活动,并深入思考非遗保护意义,我意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遗是人类文明宝库中的瑰宝,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非遗保护行动,共同努力确保非遗得以传承与发展,在现代社会中焕发独特的魅力。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八
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万年来积累起来的最丰富的连接历史记忆、应对未来挑战的发展资源。*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作为惟一没有中断、5000年发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留下了数不清的珍贵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需要我们倍加呵护,依法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作为长期活跃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的民间志愿者,我们目睹了全国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历史文化遗产,深感责任在肩。为了唤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首届*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奖和年度贡献奖获得者,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加大《xxx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破坏文物的刑责惩处力度。
第二,停止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区的大拆大建。将文物保护纳入*的城市规划中去,对历史城区、街区实施成片保护。设立历史城区、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非法拆迁对文物的破坏。
第三,对暂时不具备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采取谨慎处理、保护为主的方针。
第四,加大对文物日常维护的投入。对文物的修复,实行严格监督,杜绝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护精神行为。
第五,大力扶植各类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不可移动文物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民间团体及个人参与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唤醒全民文保意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设立私人博物馆,鼓励将私有文物捐献国家,化私为公。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历史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留住承载着数千年中华文明史精髓的物质和精神!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九
非遗文化是指传承了至少五十年的民间传统文化和表现形式,是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非遗文化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总结心得体会。
第二段:非遗文化的重要性。
非遗文化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不仅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更是民族文化的综合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社会力量的支持,更需要个人的积极参与。
在我国非遗文化保护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同时,也有许多民间组织和爱好者积极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中,使得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四段:个人的参与与推广。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对非遗文化的深入了解,我开始关注和参与到非遗文化的推广和保护工作中。我参加了一些非遗文化的展览、学习和实践活动,感受到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和艺术魅力。我还积极地向身边的朋友、同事宣传非遗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非遗文化,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第五段:未来的展望。
非遗文化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力度,尤其要注重非遗文化的传承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爱护我们的文化遗产。我们也应该更加注重非遗文化的创新和融合,让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得以有机结合,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财富,通过口头或书面传统,表现出人类创造性的智慧、信仰、价值、习俗、社会机构和组织形式,以及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传承的历史和文化中的实物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的确很长很抽象,而对于很多人来说,非遗文化的概念也十分陌生。然而,它却是一个重要的文化遗产,与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习俗和人文特色都息息相关。
“非遗”这个词汇在中国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但非遗文化本身的保护却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期,我国提出了保护民间文艺活动的口号,并在70年代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任务,这是非遗保护的起源。1997年,在尼日利亚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年会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措施终于被纳入了教科文组织的议程之中。2003年,中国成为第一个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约》的国家。而从此以后,我国非遗文化保护开启了一段全新的历史。
怎样进行非遗保护?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由于非遗文化本身的特性,要求非遗保护必须保护的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而是整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伦理、审美和其他非常重要的方面。比如说民间传统工艺的保护,必须保护传统的工艺技术和技能,同时还需要和社会现实相结合,满足现代市场对于个性化和品质化的需求。
从历史变迁和现状来看,非遗保护的二十多年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首先,在保护非遗文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好地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便更好地保护这一文化遗产。同时,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需求,我们需要将它们移植到现实当中,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此外,在保护非遗文化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将其进行创新和发扬光大,以适应全面发展的时代趋势。
第五段:结论。
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任何文化遗产一样,非遗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民族内涵,因此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保护工作不仅是一项传承工作,也是一项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建设工作。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发扬非遗文化,为我们的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播下更好的种子。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一
中国是一个文化底蕴极其丰富的国家,拥有着独特鲜明的文化特色和历史传承。我们的非遗文化包含了丰富多彩的传统技艺,如戏曲、音乐、绘画、手工艺等等,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的精神财富。然而,由于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和市场化的冲击,我们的非遗文化正面临着被忽视和遗失的危险。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非遗文化,我们需要采取措施,从各方面发力,共同推动其传承和发展。
第二段:非遗文化面临的挑战。
中国拥有着众多地区性、行业性、技艺性的非遗文化,每一项非遗文化都有着其自身的传承和发展问题。例如,一些戏曲剧种存在演员流失、剧本缺失等问题;音乐中许多传统乐器面临材料稀缺、技艺流失等问题。以北京石雕为例,现在石雕技艺人才稀缺,且市场较为萎缩,这些都给非遗文化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提出措施,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市场机制建设、观念转变等方面的努力,解决非遗文化面临的实际问题。
非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这些技艺和文化是我国几千年文化历史的集中体现。它不仅代表着历史和文化,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审美观、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非遗文化承载了大量的人类智慧和创造力,它们实际上是我们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将对我们的文化和历史产生严重的破坏。因此,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就显得尤为必要,非遗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我们需要尽全力去守护和传承。
第四段:保护非遗文化的措施。
要想保护非遗文化,各项措施必不可少。首先,我们需要加强非遗文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文化认知和参与度。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提供更好的保障和资助,为非遗文化传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推出更多非遗产业项目,以便让相关数字自己进行宣传和售卖。此外,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保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持续和深入。
第五段:结语。
非遗文化的保护传承,是现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它关乎着我们的文化生态、民族文化自信,更是保护我们国家传统文化的必然选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保护非遗文化的行动中来,让非遗文化在接下来的发展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我们要坚定信念,坚决贯彻落实保护非遗文化的方针政策,共同推动非遗文化进一步繁荣和发展,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二
第一段:介绍非遗文化保护的背景和意义(200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的非物质文化财富,包括各种知识、技能、表演艺术和口述历史等。它不仅展示了人类智慧和创造力,也传承了人类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失传的危险。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非遗文化保护成为了当下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中国,对非遗的保护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当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非遗有着被遗忘和消失的危险。于是,各地区政府和文化组织开始对这些非遗进行收集、整理和保护。但这只是一项初步的工作,真正意义上的非遗文化保护始于21世纪。2006年,中国政府首次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标志着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正式启动。从此,各地区政府和文化组织积极推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非遗也开始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
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成效非常显著。在非遗保护法的支持下,各地政府和文化组织积极开展了多项保护和传承工作,非遗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传承。例如,司南锣鼓艺术,这种古老的音乐艺术形式曾经失传多年,但在非遗文化保护的支持下,司南锣鼓艺术成功地传承了下来,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也在国际上获得了相应的认可。此外,在非遗文化保护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遗文化,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
第四段:分析当前非遗文化保护还面临的问题(300字)。
虽然非遗文化保护的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过程中的市场化问题。一些非遗文化以过高的价格售卖,从而将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转化为了商业化的途径。此外,传统文化和时代的发展常常是冲突的,在非遗文化保护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更好地接受新近的事物和思想,追求创新、推陈出新,更好地推动传统文化发展。
第五段: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价值与意义(200字)。
非常遗憾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新技术和新思维为主导的时代,而这种主导并不符合许多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非遗文化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作出了贡献,将人类文明的丰富多彩印记留存至今。因此,保护非遗文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工作任务,对于中国而言,非遗文化保护是抢救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是唤醒我们民族历史记忆的力量,是展示我们独特文化魅力的重要窗口。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四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很多传统文化和手工艺技艺正逐渐消失。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政策,同时也涌现出了一系列成功的保护案例。在参观了一些非遗保护典型案例之后,我深刻地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非遗保护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政府的参与是非遗保护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在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护非遗,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在我参观的一个非遗保护示范区,政府为非遗传承人提供了场所和经济支持,使得这些非遗技艺得以传承下去。因此,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非遗保护的基础。
其次,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仅仅是政府,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例如,在一个传统工艺品村里,当地村民组织了志愿者团队,帮助非遗传承人宣传和销售他们的作品,并举办了一系列展览和活动来弘扬传统文化。这些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再次,非遗保护需要注重传承人的培养和培训。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工作。在我参观的一个传统手工艺村,我见到了一位年轻的非遗传承人,他专门从师傅那里学习传统的手工艺技艺。师徒制度让非遗技艺得到了良好的传承,同时也激发了更多年轻人对非遗的兴趣。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还开展了许多培训班和工作坊,为有意向学习非遗的人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因此,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
再者,非遗保护需要与现代社会相结合。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并不相悖。例如,在我参观的一个非遗保护示范区,非遗传承人研发了一系列结合了现代元素的作品,使得传统手工艺技艺与现代审美相得益彰。此外,一些非遗技艺还应用到了现代产业中,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因此,非遗保护需要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为传统文化保护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非遗保护需要全民参与。作为非遗的受益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其保护和传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可以通过学习非遗知识、购买非遗产品、参加相关活动等方式,为非遗保护做出贡献。只有全民参与,才能使得非遗保护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得到更好的传承。
总之,非遗保护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民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参观典型的非遗保护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让非遗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让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五
非遗,即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文化的瑰宝之一。保护非遗,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更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强化与继承。近年来,政府和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非遗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了更多空间和机会,本文将梳理非遗文化保护简史,谈谈自己对非遗文化保护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解析历史。
从2006年中央政府开始设立非遗名录,到2012年荣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作名录,再到2019年颁布的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中国的非遗文化保护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漫长历程。从最初的名录化和认定保护,到探索“传承保护人”制度,再到强化国家层面的保护,非遗文化保护的探索让人忍不住为之点赞。
第三段:反思历程。
然而,国家层面的保护却不能全面保障非遗文化的传承。当前的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还存在几个问题:首先,传承人的衰减与外界对非遗的需求不匹配,还有一些传承人传授作品的价格实在太高,让非遗的传承非常困难。其次,社会给予非遗文化的保护也不到位,非遗文化在工艺制作等方面的传承受到了很大的困扰,不少非遗文化也被商家商用所削弱。
第四段:思考未来。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文化,应在以下方面努力:首先,要建立更加完整的保护机制,将非遗文化打造为全社会共同的认同和价值。其次,要扩大口碑传播,让非遗文化走进更多人的生活,让非遗文化成为新时代的文化品;最后,还需进一步提高学习传统文化的热潮,唤起新生代对传统文化的认可和接受,让更多的年轻人走近非遗,学习非遗,传承非遗文化。
第五段:总结。
非遗文化是我们弘扬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非遗文化保护历程中存在种种问题,但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遗文化必将得到更完善的保护,带动中国传统文化的繁荣复兴,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非遗是指那些传统的文化遗产,它们代表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瑰宝,拥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然而,由于现代化的冲击和文化的逐渐淡化,非遗正面临着失传的危险。为了保护并传承这些典型的非遗项目,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被制定并付诸实施。本文将围绕典型的非遗保护案例展开,探讨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我们的心得体会。
巴黎圣母院的修复工程是一次成功的非遗保护案例。2019年4月,在这座800多年历史的教堂遭受火灾后,全球各地的人们纷纷伸出援手,希望能够修复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火灾之后,大规模的修复工作启动,从专家到普通民众,无不致力于圣母院的重建。这一案例展示了非遗保护的众志成城和全民参与的精神,通过全球的合作与努力,巴黎圣母院重新焕发了生机,成为了一个活跃的文化场所。我们从这一案例中得出了非遗保护需要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传承和保护非遗。
中国的京剧已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和观众口味的改变,京剧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保护和传承京剧这一非遗项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开展京剧培训班、举办京剧演出和制定相关政策等。在全国范围内,京剧团队和传统京剧爱好者积极投入到京剧的传承和发展中去。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政府的领导和全民的参与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因素,同时也需要将传统文化项目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注重推广和创新。
第四段:典型案例三(250字)。
巴西的桑巴舞也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保护桑巴舞这一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巴西政府注重和社区合作,通过开展舞蹈培训和举办国际舞蹈比赛等活动,吸引更多人参与和传承桑巴舞。此外,巴西政府还鼓励学校将舞蹈融入课程,对年轻一代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这一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球视野,让我们认识到非遗保护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也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共同传承。
第五段:总结(300字)。
通过以上三个典型案例,我们对非遗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首先,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只有更多人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中,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其次,政府的领导和政策支持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最后,传统文化项目应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注重创新和推广,以吸引更多年轻人参与和传承。通过以上的案例和心得体会,我们应加强对非遗保护的认识,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去,共同传承和发展我们宝贵的非遗文化。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七
天地造化,日月精华,孕育了神州的山河大地;广土众民,毓秀钟灵,创造出五千年灿烂的文化。这山川与文化交相辉映,共同织就了锦绣中华。她的集中代表,就是列*合国“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与文化遗存。这些自然珍萃、文化瑰宝,不仅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面对这些自然与文化杰作,我们在惊叹自然造物之神奇,祖先创造力之伟大的同时,对祖国的挚爱会愈加深沉、博大。
新的世纪已经到来,现代化的浪潮必将以前所未有的深广之势席卷全球。在市场与技术力量的无情扩张面前,传统的世界己渐行渐远。自然生态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己成为日益紧迫和不容回避的大问题。对*这样一个历史悠久、遗存丰厚的大国,尤其如此。
目前,全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存27处,申报待批的还有几十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7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千多处,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而登录在册的文化遗存更是多达40万处。据*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国文物保护经费总计支出亿元人民币,如果*摊到全国县级以上的6万多处文物保护单位头上,每单位所得不过1万出头,而在实际上能够得到上述保护经费的不过三、四千家。经费的不足,使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严重的问题。对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己感不足,而国家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经济开发和建设的深入,未来还将有大量新的文物出土,其发掘、保护和研究对于人、财、物力之需求也会非常巨大。凡此种种,显然己非*所能独力承担。文化遗产,为全民族之共同财富;其保护,也不仅只是*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事业。
我中华文化素有天人合一之境界,民胞物与之情怀,慎终追远之传统,尤其重视人与自然及社会之和谐共存。当代*人自应高扬中华文化的这种精神,使祖国的.天长蓝,水长绿,山长青,鸟兽孳盛,万物欣荣,将锦秀中华完好无缺地交到我们子孙后代的手中。这是十三亿*人的神圣义务,也是功在当代,泽及子孙的伟大事业。
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力虽微薄,但有志于中华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事业,我们深知非有全民全社会之警醒与努力,不足以成此大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同样如此。只有持久不懈地进行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与宣传,使之深入人心并最终成为全民族之自觉意识和行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否则即使一时保护住了,也还会坏掉。
北京乃大国之都、首善之区与政治文化中心,这项事业自应从首都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实事做起。爱护古迹遗存,维护古都风貌,率先垂范,带动全国。这是首都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倡议并发起建立中华文化遗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文化遗产的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文物保护人才的培训,兼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项目。
中华文化绵延不绝,是我们民族的血脉,智慧的源泉和精神的家园,文化遗存则是世代先民们智慧与创造力的载体和丰碑。文化传承和文物保护的大业,赤县神州,四海内外,风我炎黄子孙,与有责焉!我们坚信,凡我同胞,必会以其良知和对祖国的热爱,向这一事业投入自己的一份关注和爱心。我们亦真诚期待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通过全社会与全民族的不懈努力,使我中华文化发扬光大,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在新世纪中建设起一个繁荣富强、堪为全球表率的绿色中华、文化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