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合同(优秀20篇)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编写合同过程中,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完善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合同包括租房合同、购买合同、劳动合同等。
物权变动合同篇一
物权变动是指依法通过合法渠道或手续,将原有的物权关系进行变更或转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日常生活中都难免会遇到各种物权变动的案例。因此,对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理物权变动问题,不仅是普通百姓日常法律意识的必修课,更是企业家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必修的重要课程。
第二段: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形及其解决方法。
物权变动有多种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企业并购等。以房屋买卖为例,假设买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出现不同意继续交易的情况。这时买家要求退回订金,卖家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卖家应与买家协商,让买家明确不同意的原因,如果是合理的原因,双方可以协商退回订金;如果是买家无端变卦,卖家就可以合理的要求买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证金。
在物权变动案件中,很多时候都需要涉及法律问题,不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容易引发纠纷。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应交付物,卖方没有将物业交付到位,就对合同的完整执行产生了影响,买方就有权向卖方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买方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既是帮助参与物权变动的个人和企业处理矛盾的法律依据,更是一个引导我们掌握物权变动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方法。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物权变动案件的复杂性,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在处理物权变动案件时,要协商解决问题,尊重对方利益,维护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五段:总结。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物权变动如同一把双刃剑。如果能够正确地处理,就能够实现人与物的和谐共处,同时也为自己或企业赢得更大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具备严谨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注重实践应用,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实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物权变动案件,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物权变动合同篇二
是指在甲方发给乙方施工图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报价,乙方报价包含了甲方施工图要求的所有工程量,在没有重大设计或者材料变更的前提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
简单的说就是乙方在报价过程中,必须要把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上的工程量算全,不能漏报,如有漏报或者少报,不好意思,甲方不会给乙方签署任何费用追加,俗称一口价。在最后结算时,除非是甲方变更设计或者变更材料所造成的,所有追加签证都没有。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可以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同时发包,承包商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报价,显然这种报价要求报价方有较高的水平,经验。
总价承包与单价承包的区别。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物权变动合同篇三
物权变动是指在产权、拥有权等方面的变更,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能够合理地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对于维护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是最近发布的一个文件,对于物权变动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本文将就此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物权变动的重要性。
物权变动是指在产权、拥有权等方面的变更。这个概念似乎简单易懂,但实际上,它却关乎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及时、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在买房买车,还是涉及到分赃、继承等问题上,物权变动都会对个人有着深远的影响。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是一份权威性高、操作性强的文件,对于监管人员、法官以及公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通过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向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物权变动处理思路。对于公民而言,可以根据案例分析,提升自己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对于监管人员、法官而言,则是提供一个操作性强的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对物权变动的监管和执法。
通过对《物权变动指导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物权变动,保障个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如何通过信息公开和事前咨询等方式,掌握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变动中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办理物权变动时,应当密切关注合同起始、双方意向、存续期等因素,从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在继承、纠纷处理等问题上,需要有关部门对于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便统一和规范物权变动的操作流程。
第五段:结语。
总之,《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各方人员在物权变动中的操作提供了很好的指导,给社会带来了实际的利好。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该指导案例并不是万能的,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才能更好的发挥该指导案例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更好地参与和引导物权变动的发展。
物权变动合同篇四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物权变动合同篇五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备考资料。
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更多建筑类经验免费阅读下载请访问:/。
物权变动合同篇六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作出如下说明:
一、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第七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已享受养老保险或者离退休待遇的除外。
三、第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
四、第十三条规定应适用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本条中的“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
五、第十四条中的“不超过”包括本数,如不超过一年即含一年。
六、第十五条中的“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七、第十六条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款或者协议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致使其工资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编辑。
物权变动合同篇七
经本公司研究,决定调动你到本公司(部门)任(岗位)一职,岗位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相应工资待遇在另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变更到如下:
基本工资元/月,提成工资元/月,岗位工资元/月,伙食补贴元/天(指工作时间),住房补贴元/月,交通补贴元/月(指工作时间),通讯补贴元/月。
请持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到(部门)报到,逾期或拒不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有限公司。
告知:员工岗位调整须另行试用一个月,另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不变。岗位调动后应将原已配发资料、物品移交。
员工签收: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物权变动合同篇八
第一段: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纷繁复杂的物权交易市场,信任和权益的平衡常常受到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和完善,物权交易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合法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支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依旧存在,他们为了谋取暴利,不惜采用各种欺骗、强迫、诈骗、侵占等手段。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使每一次物权交易均能保证公平、公正、合法,并维护身处利益,本文总结了一些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
首先,物权交易必须遵守合法程序,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在购房时要及时查看房屋产权证明,明确产权是否清晰、完整等,同时确认产权人身份证件等信息是否可靠,避免在后期操作中出现纷争,耗费时间、精力乃至经济资源。此外,租赁、转让等同样要认真核实双方信息清楚,不轻易签署物权变动合同。
第三段:
其次,对于一些不明来源的物权交易,即使有诱惑和利益,也要慎重对待,最好避免。物权交易需要考虑到安全性、便捷性、合理性等方面,如果违法犯罪分子作为交易对方,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此时若成交后,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损失惨重。
第四段:
除此之外,不良公司、社会团体也是商业秘密泄露和盗版侵权事件的罪魁祸首。在处置物权交易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秘密法》和《著作权法》等。同时要完善物权交易合同,必须努力做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提高物权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被他人利用或盗用。
第五段:
总之,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是我们对当前物权交易市场的真实和客观评价,同时也对各方在这个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要求和规范提出了评价和意见。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既科技更新发达、又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的社会情况下,物权交易市场将会长期存在。对于投资者或普通消费者而言,都需要更加重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正规性的重要性,同时要从交易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促进物权交易顺利发展。
物权变动合同篇九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重庆巨能建设(集团)。
一、乙方租用甲方空压机共6台,租期8个月,每台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元/月(大写肆万________________元整),如超出一月按天计算。
二、甲方机械进场后,乙方首付租赁费壹万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负责机械燃油、看护,不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机械工作时间由乙方根据施工任务安排。
三、甲方配备空压机操作员6名,(操作员工资不在本协议范围内另行协商)满足乙方的施工需要,甲方要听从乙方指挥,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四、每月甲方的空压机保养和维修时间不得超出两天,如超出两天,每台每天扣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一千___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共议)。
五、工程完工后,乙方付清剩余的全部租金。租金结算付完数后,本合同自行作废。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
乙方的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具体租赁事宜约定如下: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三、铺面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签订后,店铺租金不得浮动,否则甲方违约、
八、本合同的签署地点在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经双方及公证员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一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可以扩展出以下情况。情况一: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不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确定无疑,那么汽车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情况二: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汽车所有权又应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笔者在下文中将主要探讨这两种情况,并简要分析相关法律制度。
一、汽车所有权归属于谁?
笔者认为汽车所有权因甲的交付行为归属于乙。
不同于不动产采取的实质主义登记原则,特殊动产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登记原则(即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其物权的变动仍应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故,不论其他情况,既然甲与乙有真实的买卖合议,且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则汽车所有权因交付行为而转移给了乙。
二、甲丙登记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甲丙登记行为将造成乙对汽车的所有权之丧失。具体分析如下二。
(一)特殊动产为何采用形式主义登记?
所谓形式主义登记,指的是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作用,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作用的立法模式。所谓实质主义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各种变动,即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行为,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模式。
中国《物权法》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是以实质主义登记作为基本原则的,而在特殊动产登记方面采取了形式主义登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从法理上看确实有所欠缺。但这一规定是有原因的: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故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同时,在中国现实生活中,车辆、船舶非常多,有些价值很大,有些价值并不大,如果要求这些物权变动采取统一登记生效的要件主义是不可能的,因此,立法上对特殊动产不得已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二)甲丙登记行为为何能造成乙对汽车所有权之丧失?
第一、登记之公信力。由于特殊动产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其原因上文己做分析),而在建立登记制度之后,物权的表征当然就主要依靠登记簿的记载:而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尤其是权利取得人所获得的占有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表征,但这一表征的法律效果相对较弱小。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24条,在另一方面,可以将丙理解为当事人,而乙为善意第三人,丙可以依据甲丙之间的登记去对抗善意第三人乙,达到剥夺乙对汽车所有权之法律效果。
第三、甲丙登记行为导致乙对汽车所有权丧失之合理性。依据中国法律,在船舶、机动车买卖交易中,买受人获得交付而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时,登记簿上记载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还要承担标的物侵权的连带责任。甲丙登记行为之后,登记簿上记载的是丙的名字,若判定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却需要对此汽车产生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这无疑是有违公平的。
三、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从反方向来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登记了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因此,判定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关系着丙能否依据登记行为剥夺掉乙对汽车的所有权。
只有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者,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但是第一个条件,即主观上的善意是需要举证证明的。那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乙与丙必然会互相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难以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这也是罗马法中的“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
笔者比较赞同“客观善意”的标准,因为其能较好的解决“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其认为不能把善意仅仅理解为第三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从物权变动的效力而论,第三人的权利取得己经纳入登记的,为推定善意的充分证明。因此,此处的善意与否也应该以是否己经纳入登记作为分析和判断的标准。
四、乙对汽车所有权被剥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丙依据登记向乙追夺汽车的所有权,则依据上述分析,乙将丧失所有权而无法继续占有汽车,乙只能向物权出让人甲提出损害赔偿。在乙开始占有汽车至丙获得汽车所有权并占有汽车这段时间内,汽车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损耗,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丙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五、结语。
就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及对抗主义的相关制度论证学术界至今仍没有比较完满的答案,而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只是一己之见,尚有诸多不足之处,故期广大法律人各抒己见,以完善相应制度。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二
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国家标准校车,作为学生、幼儿接送的专用车辆,秉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同要求的国家标准校车,提供一人一座位,每座位有安全带,以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接送服务。
二、双方责任:
(1)保证为租赁车辆配备具有驾驶资格和良好驾驶经验的司机,司机为甲方员工,甲方对其司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保证租赁车辆为国家标准校车。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行方案,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如无特殊原因,校车不得迟到、早退。
(3)文明、安全运行,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要求参与运行的司机着装整洁规范,运行期间应细致、耐心,态度和蔼,礼貌待客。
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甲方负完全责任,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车辆在运行期间如发生故障或事故,需即时调动其他车辆运行,以确保学生的上课时间.
2、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有校车租赁费用给甲方。
(2)乙方应提供适当位臵给租赁校车临时停放,方便学生上下。
(3)乙方任何时候不能要求甲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乙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时间段或班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并协商好相关费用之后,方能调动车辆,甲方协助操作。
(5)乙方派出随车教师及准确的接送地点。
1、接送线路:_________。
2、接送时间:_________。
(1)星期一——星期五早上:
中午:_________。
下午:_________。
(2)星期六、日如需接送双方再行协商,由乙方制定接送计划。
1、接送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生学期,星期六、日或节假日如需用车,由甲、乙双方协商。
2、乙方统计乘车人数,造好花名册交甲方,在一周内通过银行汇款到甲方帐户(帐户:)。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续约优先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给予支持。
1、如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取得有关证明之后,双方友好终止本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2、乙方如在合同期间有需要暂时调动校车用作其它用途,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调用。
3、相关负责人: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法律、交通法规等不符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三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1],其变动模式是物权法所讨论的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有具体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将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我国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如今主要有三大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别以法国、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变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确立合理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在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民法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鼓励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但同时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如何从立法角度规范交易行为、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以求保障交易自由与平等,实现交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使出卖人、受让人、第三人的权益得到平衡,是目前《物权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当出卖人和受让人对债权表示合意时物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公示的形式,若此时出卖人将所有物“一物二卖”,那么受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将直接影响交易参与者的地位,也就是说,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会使交易过程的参与者处于有利或者不利的地位,从而涉及物权变动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国家从立法角度究竟采取何种模式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直接对出卖人和受让人乃至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例如,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若合同成立而未交付或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二)当今物权变动模式主流理论。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仅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作为必要[2]142。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一经对标的物与价金协议一致,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完全成立,且买受人对出卖人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此即可看出,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要发生物权变动仅仅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公示形式即发生物权转移,买受人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日本民法也采取了此种物权变动模式。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为了弥补此种体制的缺陷,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日本民法典》第17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虽然日本法确立了对抗主义以保护第三人利益,但仍不否认出卖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物权效力的基本原则,依然属于债权意思主义范畴之内。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看到,债权意思主义并不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对于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或法律依据也并无明确界限,因此又被称为“同一原则”的立法模式[3]。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交易的简便性、快捷性是其突出的优点,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即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并且第三人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障。
2.物权形式主义。
(1)概念及含义。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更须践行登记或者交付等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2]143。德国是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
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源自德国学者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其在19世纪创立的。萨维尼认为,物权变动的实现除了需要债权合同(即买卖合同)之外,还应有一个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存在,即物权合意。交付时一个真正的合同,它具备合同的全部特征,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4]。根据这种观点,法律行为可以被区分为两种,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移),得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及利弊分析。
(一)无权处分效力的争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但年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够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项《解释》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显然,此项《解释》是针对《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1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132条)。”那么《解释》的第3条是否与《合同法》第51条相矛盾呢?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效力待定说。
我国民法通说主要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时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只有在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才发生效力[7]。效力待定说实质上采纳了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民法不采取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已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此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8]梁慧星教授还提出,买卖动产与不动产的合意虽属于债权行为,但债权的行使或债务的履行结果,将导致物权的转移变更,因此既包含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9]。
崔建远教授也支持效力待定的观点,他认为,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10]。他认为,类似德国民法物权行为对处分权的要求,我国的买卖合同应当对处分权有要求。并且他主张将处分权理解为“处分能力乃至履行能力”以代替原有的“对特定物处分的具体权能”。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崔建远教授认为处分权限是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要件,在欠缺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有效合同说。
有效合同说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其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此种观点并不严格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此时物权变动仅作为合同的`效果,合同履行效果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应当将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效果产生的要件。由此,以债权行为为基础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三个条件:处分人有处分权;债权行为有效;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交付或登记等)。而欠缺第一个条件即处分人有处分权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并没有必然联系[11]。(2)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这种形式以德国为代表,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效力待定,应当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即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而先前的负担行为有效。
三、我国引进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债权形式主义处理无权处分的弊端。
目前我国《物权法》主要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同时兼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一般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有效的合同和合法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对于一些特殊的物权变动,如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即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合同成立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合同履行的效果会影响先前债权合同的效力,正如《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述,假如处分权人没有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在此种体制之下,对于善意受让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因为如果出卖人没有在事后取得处分权且所有权人没有进行追认,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此时,善意受让人不能以违约责任向出卖人主张赔偿,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此可见,当前的物权变动体制不能很好地调节无权处分引起的各种问题,合理地保护和救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改进理由及措施。
如上所述,当前的物权立法模式不能实现无权处分中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和救济。正如《解释》第3条所持观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应当被肯定,并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在无权处分中,买卖合同即负担行为,因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便事后的处分行为无效,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即合同有效。笔者认为,引进物权行为理论,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理由如下:。
(1)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因负担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和买受人签订的债权合同有效,即使处分行为无效,受让人也能通过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对于自己的利益实现公平救济,从而保证了交易安全。相比之下,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中,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未能取得处分权或有权处分人未追认使其取得处分权,合同归于无效,增加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2)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分析。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因债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因此其效力与处分行为无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即使物权不能如合同约定转移,善意受让人也能基于这个有效的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有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四、结论。
针对物权变动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通过分析,《物权法》目前主要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来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而在无权处分中,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引进物权行为理论,承认债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另外,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方面,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我们应该加以区分,因为物权变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护第三人,主要是保护其合同利益,基于交易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而恶意受让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在无权处分情境下的物权变动,采用物权形式主义并且区分受让人是否是恶意的,即引入恶意失权制度以弥补物权行为理论的不足,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更加公平地保障交易参与人的意思自治、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使得民法自由独立、平等保护、安全高效的精神融入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即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仅需要一个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债权合同之外另行实施物权合意,但是物权变动必须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动产等公示行为,从公示行为完成之时去物权变动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登记或者未法律教育网交付仅仅是物权不发生变动,而债权合同则已经生效,若合同生效后出让人不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行为,受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其协助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
2、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权变动则采意思主义,即物权从债权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7、188与189条的)。
三、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四)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五
住房的第一个基本情况。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在____________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提交、签字盖章、交钥匙即视为交付。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原样归还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水电使用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费用。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部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收据。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
乙方应承担:_________。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取暖费。
(6)煤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
(9)与本合同未列明的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预付甲方应付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具的相关支付凭证将相应费用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房屋维修。
1.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因该物业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房屋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租金相应降低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他人前,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对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延迟交付房屋。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影响乙方安全和健康的.
3.乙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未能支付________________的租金。
2.未支付的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除、改变或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储存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损坏,拒不赔偿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终止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有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应通知对方每月租金的______%并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3)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物业或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但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且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返还物业的,应按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份,甲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字:_________承租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六
关于租赁相关的合同大家都有写过吗?一起来看看。在租赁过程中,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物权法租赁购买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村______幢的仓库以及办公用房一间租赁给乙方使用,仓库租赁面积经双方认可确认为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实际租赁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1.2乙方租赁此仓库用于______审批,验收合格的公用保税仓库。
1.3此为独立的两层砖混结构仓库,自成一体。租赁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1.4根据保税物品数量少,体积小的特殊性,在______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将酌情把此仓库的一楼,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条保税物资的管理。
2.1乙方租用甲方仓库所存货物系______监管物资,未经______许可,甲方不得擅自转移、拆封、提交或作其他处理。
2.2甲方负责提供______小时不间断的保安人员,以确保乙方存储货物的安全和完整。如发生盗窃等导致货物短少,乙方应及时向______报告,由______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期限。
3.1仓库及办公用房租期为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2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个月,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四条租金和其他费用。
4.1仓库一楼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二楼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办公用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乙方按月支付,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或按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4.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或该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逾期______天未支付,自第______天起应向甲方按______%/日,支付滞纳金。
第五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和保养。
5.1乙方在免租期内,将按______有关公用保税仓库的要求,对仓库进行装修、改建,加装监管设施。乙方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实施。
5.2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仓库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仓库内专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保证在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仓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检查监督。
5.3甲方在仓库的管理上,必须保持仓库的清洁、干燥、卫生,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不发生霉烂生锈、虫蛀,保证货物安全储存。
5.4甲方负责乙方租用仓库水、电的供应,提供基本设施及装卸设施,以保证乙方的正常工作,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5.5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租用办公用房的水、电以及通讯等基本设施,以确保乙方及______人员的正常工作,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5.6甲方应在仓库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和其它消防设施,保证已通过定期的消防验收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7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做好消防工作。
5.8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保险。凡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及时向______报告,并进行处置。
第七条广告。
乙方根据______对公用保税仓库监管的要求,在仓库周围及道路口等明显方位需设立广告牌的,甲方应予配合,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工作。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仓库,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村。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了发展企业,搞活经济,充分利用我村有利条件的土地,促进企业发展,经研究,分别对前期合同已期满和填塘办厂,做出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租用甲方用地__水塘,用地面积0.45亩,按照物价递增,定为租金每亩第一年__万元为基数,以后按照物价升幅,每亩每年增加__元,如此类推。每年牌照费元,企业管理费元,每年应上缴人民币金额由企业财会核定按照年限列表计算上缴数字。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租期定为20__年,由200×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为合同终止。
第三条填土费负担,如甲方填塘办厂,乙方一次性交填土费×万元给甲方(每一市亩计),不计利息,期满后不返还给乙方,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租用期内,属镇以上下达的各项征收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办厂报建、扩建,水利费,公安及消防费,镇企业管理费,用电增容费,通电线路负担,自来水接管费,排污水渠及道路修建分摊等。通电线路、道路及水渠由管理区组织,规划布局,经济负担分摊给各r。
第五条在办厂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镇委征用土地时,甲方可按征用面积减除租金,属全部征用的,甲乙双方应终止合同,并交清甲方应上缴款项。如上级对土地有补偿款的属管理区收入,厂房停产补偿属乙方收入,甲方不补偿乙方的厂房拆迁补偿,乙方停产停工及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各厂经营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财务专账,每月要送月报表给甲方。
第七条乙方要按季度上缴上述费用给甲方,如不按期上缴的,甲方有权按银行利息另加收20%。甲方不负责任何贷款,乙方自筹资金办厂。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村财会、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订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__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承租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1、位置:甲方将位于添宏·极地海洋公园的号商铺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
2、计租面积: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3、用途:乙方经营。
二、租赁协议期限和协议延期。
1、乙方的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止,约定入场装修时间为年月日;如乙方未能按协议规定的装修时间按时入场,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逾期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对该商铺另作安排,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协议规定时间入场装修的,则视为甲方违约,租期顺延,入场装修时间以甲方另行通知为准。
2、商铺的租赁使用费计费起始日为年。
3、协议延期:本协议期满,乙方如有意延长商铺经营使用期限,则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乙方使用(如乙方有未及时缴纳商铺使用费的情况或违反市场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优先承租权),乙方的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否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继续使用的权利,甲方可对此场地在租赁期满后收回另做安排。
三、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缴付。
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采取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
1、商铺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帐号:
以上费用按支付(法定节假日照计)。乙方须于承租期内前将租金交纳给甲方,如乙方未能按时缴清,自应缴未缴之日起,甲方按应缴未缴租金总额和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超过10日仍未缴清,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
2、租金递增。
租金自第年即(年月日)开始递增,递增比例为:每年的月租金均以上一年乙方所支付月租金为基数,递增%,直至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
3、管理服务费:
甲方有权对管理服务费进行合理调整,并提前公示告知,乙方须按甲方每年的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交纳。该商铺第一年管理服务费单价为元/平方米__月,第一年该商铺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百拾元)。以上费用按年支付(法定节假日照计)。乙方须于承租期内每年的月日前将年管理费用交纳给甲方;如乙方未能按时缴清,自应缴未缴之日起,甲方按应缴未缴管理服务费总金额和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超过10日仍未缴清,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
4、租赁押金: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在租赁期间,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押金人民币元整(押金不计利息)。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条款履约,在本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甲方将押金原数无息退还乙方。如果乙方违约或者提前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扣收,不予退还乙方。在协议期内乙方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市场相关规定并处违约金的情况,甲方有权从押金中先行扣除,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必须补齐押金,如延期交纳,甲方向乙方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如乙方欠缴期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税费:乙方自行承担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6、工商管理费:工商管理执照由乙方自己办理,工商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供相关咨询协助服务。
7、水、电费:水、电费标准按潜江市规定的商业用电和用水标准收费(合同签订后,凭甲方财务室预收水、电收据开通水、电);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由甲方统一代收。乙方需要每月26日前缴纳,逾期甲方有权按未缴纳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逾期十天未缴纳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用电、用水。
8、免租优惠:甲方为扶持乙方,培育市场,如乙方按协议规定时间按时入场装修,且在三个月内装修完毕,并达到甲方要求的正式运营标准的,甲方将给予乙方的免租优惠,即:
四、双方须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1、甲方保证对租赁商铺享有合法的出租权,签约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企业代码证。
2、乙方签约时,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由其法人代表签字;若为代理人签字,必须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乙方公司公章。乙方若是代理商,还须提供厂家代理委托书原件。乙方若以自然人身份签订本合同,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并以复印件存档备查。
3、乙方进场时,必须提供乙方所售商品的生产许可证、专营产品授权书、最新《主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的复印件及产品图册和相关资料,并提供法人代表和销售主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属进口产品类,需提供最新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单等相关证明资料。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享有按前述约定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甲方享有对乙方在租赁商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甲方有权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化的建议和合理要求及时给予答复,避免互相推诿。甲方严禁其工作人员以工作权力之便对乙方进行索贿或提出其他不正当的要求。
4、甲方应按前述约定将租赁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咨询服务,其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依据本合同在租赁商铺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
护市场声誉和整体形象;并承担经营中所涉及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装修、调换、转租所租赁的商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品牌,否则将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协议期内,如遇质检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商品抽检,乙方应配合提供样品及有关资料。若乙方送检产品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经营品牌。
5、乙方签订本协议,即视为乙方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商铺租赁、服务咨询、物业管理等整套服务。
七、经营管理。
为了维护市场声誉和整体形象,甲方对在租赁场地经营的全体商户〔含乙方)的经营等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对此,乙方愿意遵守执行。
1、经营商铺管理。
乙方在租赁期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市场的整体形象。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整体业态规划布局的,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予供水供电。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调整乙方已租商铺;若确因甲方经营结构、经营品牌的需要必须对乙方商铺进行调整的,甲方需提前15天将调整方案通知乙方,并做好乙方另选商铺的安置和装修补偿工作。协议期内乙方因甲方调整租赁商铺的装修补偿按如下方法核定:乙方装修投入款按调整时的商铺装修现状经双方评估后,先扣除乙方进场前原有装修部分的评估金额,余下金额再按双方租赁期限总月份平均折旧;甲方对调整时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装修折旧余额给予补偿。
2、装修管理。
乙方进场必须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为了保证市场的整体效果,乙方装修前必须提前一周将装修图纸、装修费用预算报甲方物业部审核,在申领《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施工时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之一《装修须知与管理规定》。若乙方商铺内、外装修不符合整体形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若乙方没有及时整改,甲方将代为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均不得拆走所有固定的装修物品,如地板、吊顶、外墙玻璃、地砖、装饰陇墙、灯具等,并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
3、安全管理。
1)乙方应爱护本市场建筑及一切公共设施及器材,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之二《安全防火责任书》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自行购买在商铺内商品的财产保险,并协助甲方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在乙方租赁商铺内发生的安全、火灾事故,造成甲方或建材城内其他商户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雇用专业保安人员为市场提供保安服务,该项服务权限于维护市场内的正常经营秩序,并以此为目的进行相关的市场管理。
3)乙方理解并明确同意:乙方对该商铺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员、代理人和访客)的安全自行承担责任,如该财产或人员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盗窃和丢失)乙方声明放弃就该等损失向甲方或者物业公司或保安人员提出任何索赔的一切权利(如有),除非该等损失是由甲方、物业公司或者保安人员直接造成的。
4、卫生管理。
乙方应爱护公共卫生,将废物、垃圾倒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不得向公共场地乱丢杂物。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良的物业服务、优雅的购物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秩序、甲方对商铺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和维修保养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负责。
5、环境管理。
乙方商品、广告、装饰物的摆放应与甲方的统一规划相协调,不得妨碍其他商户的通道、通风和采光,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破坏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整体视觉效果。如发生争议时,应接受甲方的协调。
八、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甲方有权对乙方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其它损害本汽配城整体形象的行为进行制止。
2、乙方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其他商家或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发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如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均可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4、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由各方自行承担,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协议终止手续。
九、租赁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在使用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办好所有退租手续并交足所有费用方可终止经营(退场)。协议终止、解除或者期满后,乙方的所有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除,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续租所有装修归乙方继续使用。
2、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协议,乙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用及租赁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扣收。
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或按甲方协商的期限内)将商铺内物品全部撤出,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撤出商铺,则甲方有权腾空商铺及处理其相关物品,乙方无权因此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损失。(此条款已由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且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明确知晓)。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各项条款,保证本协议条款内容的严格执行。
2、若甲方违约,则支付乙方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协议,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则甲方应免息退还协议未履行完毕期间的预交租金。
3、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并对乙方承租商铺另行安排;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元人民币违约金。如乙方违约金交缴不足时,甲方有权暂扣乙方商品;如乙方未能在三天内交清违约金,甲方有权对暂扣商品进行处理,处理款额超出违约金的部分,甲方退还乙方。
十一、乙方正式开始营业时间规定。
乙方签订商铺协议后,必须按甲方规定,抓紧时间设计、装修、施工及布展,必须确保与市场开业日期同期开业。如出现故意拖延开业时间影响市场整体开业,甲方将视情况有权收回商铺出租使用权,并终止协议,已交商铺使用费、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乙方。
十二、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附《装修须知与施工管理规定》(附件一)、《安全防火责任书》(附件二)等各一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遵守。
甲方:
乙方: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一、租赁场地。
1、甲方同意将位于(以下简称租赁场地)以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见示意图)。
2、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地做的宣传推广活动用途。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天。甲方允许乙方提前4天进场布展,租赁期限结束后1天内撤展离场。
三、租金及费用。
1、场地租金合计人民币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支付给甲方合同保证金元(签订当天预先缴纳元协议定金,余款在协议签订后日内付清)。展销会开始前3天乙方需付清全部租金给甲方。
2、乙方在展销会开始前3天内需向甲方缴纳水电安全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于协议到期后3天内,扣除租赁期内实际发生水电费用后,将剩余的部分退还给乙方。水电费按实收取。(水费:元/吨,电费:元/度)。
3、场地卫生清洁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确保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正觉使用所租赁的场地。甲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不能按时交付场地给乙方使用的,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退还乙方所交款项,本协议自行解除。
2、甲方负责负责提供基本照明用电的接线口,保证正常供电。
3、审核乙方提交的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方案,甲方有权不同意其实施。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报城管、消防、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有关手续,因此次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政府费用由乙方支付。
5、开放使用时间为早上9:00—晚上21:00。
6、如遇租赁场地有政府活动等,甲方需提前5天知会乙方,经双方协商,活动时间可提前或推迟。
7、对乙方使用租赁场地的情况和展销的产品进行监督,如乙方产品出现投诉的,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更换,同一产品质量连贯出现二次投诉者,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每次处罚元。甲方有权纠正或制止乙方及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或违约行为。
8、甲方与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后,60天内不得与同类型的公司签订同等协议。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展销会资料(含方案、规模等),按时交纳水电费、保证金和租金。
2、展销会所设摊位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管理。
3、乙方需要在甲方场地进行装修、钻孔、张贴、增设电源的,需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
4、乙方需注意展销期间的安全工作,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以及废物、垃圾,并自行负责场内的防火、防盗工作。
5、乙方雇员或其参展商在租赁期间内需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不得损坏甲方的场地、绿化以及附属设施,注意音响的音量控制,否则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租赁期届满,乙方需在撤离场地日期内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撤场需清除遗留垃圾。
7、乙方在展销会期间自行负责场地、参展商、展销商品的管理。
8、在展销会期间所产生的事故、债务、债权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如在时间上变动,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手提前或推迟履约。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资料场地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应告诉租赁时间或安排其他场地代替,甲方的责任以此为限。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乙方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不同意乙方进场并没收押金;如乙方已进场的,没逾期1日,应按就会而未付租金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立即撤离租赁场地,并按协议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租金的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负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所争议事宜事项作出裁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路,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经双方平等协商,预交半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租。
第四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电表底数为__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承租方不再负责缴纳。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续租。
1、出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停止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七
乙方:_________。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视乙方实际需要而定。暂定3个月,即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内,合同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撕毁,房屋不得转让给他人出租。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签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给甲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租。
三、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必须无条件返还定金给乙方。
四、租金交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_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付款,每天收取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滞纳金。超过_______天,合同自动终止,原押金不予退还。
五、乙方负责租赁房屋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的闭路电视费用。
六、乙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整洁、礼貌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发出影响他人休息的大声喧哗。
七、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工程实际需要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不得以违约论处。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八
我在将物权法生态化定义为“整合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并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的过程”的时候,已经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只有能够纳入物的概念的环境利益才是物权法上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环境资源或生态价值都可以纳入物权调整的范畴的。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什么环境法。这里要讨论的是,何种物的生态功能可以纳入物权法的范畴,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物权。
1.物权立体化:一种新的定义方法关于物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双重属性的认识,虽然不能直接为我们定义生态物权直接发生作用,但这种认识的意义却是重大的。它为物的定义方法的突破寻求了一种新的途径。法律上的概念定义是一种根据主体的价值判断,通过对被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描述而使之法定化的工作。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价值定义法,这种价值表现为被认识的对象对于人的主观需求满足程度,人类为了特定的目的而产生的需求是价值判断的标准,在所有的价值中,人的生存价值是最高的。
物权法上的物被定义为有体物、特定物和可支配之物也是使用了这种方法。物权法上的物之所以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是因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必须符合主体的价值判断,并且能够满足主体的权利需求。因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假定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他行为的内在动力,而财富最大化是人类生存的最高目标。那么他获得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只有他能实际控制、支配、并能感知的物才能够为其占有、使用并进行交易,从而获取利益,满足他的生存需要。至于那些不能为其所支配、所控制的物是与他的利益无关的东西,不能实现人所需要的增加经济利益的特定目的,因而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这样,对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只能是一个——能否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尽管每个人生存都实际需要空气、水等物质性的资源,但因为它们不能为某个人所独占、所支配,更不能为某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不能为某个人的生存增进福利,所以它们不能进入物权法的视野。但是,人的需求是会发生变化的,价值作为主观标准也是不能恒定的。现在,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人类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化,终于意识到人类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单一价值目标的结果,会对人类自身的生存构成毁灭性打击。
人类以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为生存最高价值的生活方式是自取灭亡。此时的人,已经不是“理性的经济人”了,而是“源于自然又依赖于自然的生态人”,在这样的假定下,人类的生存价值本身必然发生变化,现代人认为:人类的可持续生存是至高无上的,经济利益的追求必须服从于人类持续生存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依然可以采取价值定义的方法,改变物的属性,使之符合主体新的需求。但是,这种方法的使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混乱:首先可能遇到的麻烦是,为了使人们明白你所使用的概念的真实含义,你必须向他人逐一解释什么是价值、新旧价值的区别以及你所采信的价值判断标准等,如果真的如此,定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次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改变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将使法律规范的`适用发生困难,如前所言,过去物权法上的物的概念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的基础上,而现在对物的认识却建立在“生态人”的假定之上,而这两种前提是不能随意转换的,法律的适用如果失去了它的前提,后果不堪设想。更为严重的问题还有,物权法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况且物权法上的物除了资源性物之外还有其他形态的物,如果我们因为它的某些不足就任意改变它的价值判断标准,必将使它失去应有的功能,使本来已经由物权法规范的社会秩序被打破,非但不能解决物的双重功能问题,反而可能导致新的混乱。于是,有必要考虑新的定义方法,既然物是有价值的,而这种价值主要体现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那么这种价值对物而言就是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
根据我上面的分析,物对于人类而言主要有两种功能:即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功能来对其进行定义,即具有经济功能的物和具有生态功能的物。我将这种根据物的不同功能进行定义的方法称之为功能定义法。它作为客观定义的方法,不仅可以随着人们对物的功能认识的发展而扩展,而且可以使各种功能的价值形态并存,不同的功能是为了满足主体的不同价值需要,既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也可以进行概念的整合。按照这个思路,物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这二种功能是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种价值之中的。现在,我们仍然假设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他的本性,他也仍然要以对物的实际占有、支配为取得利益的手段。但是,“理性”告诉他,如果对其占有、支配的物不加限制的使用,不仅他的利益会成为不利益,而且他的生存将直接受到威胁,或者说他将成为自己行为的受害者,此时,他必须将物的生态功能纳入考虑的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将生态的考虑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真正完成将“公法支配与公法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的工作。其实,这种定义方法在物权法中是早已存在了的。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空间权实际上就是在对物的功能定义基础上所产生的权利。而德国物权法上的有关“附属物权”的规定,就是将物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进行整合后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的实证。越来越多的国家水权从土地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实际上也是这样一种方法运用的体现。
2.环境资源的特定化。
功能定义法为我们立体的、多维的认识物的概念提供了方法论,也为我们将生态功能纳入物权视野提供了条件。现在的问题是哪些具有生态功能的物可以纳入物权法上的物的范畴。因为,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法上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按照德国民法的解释,它不仅是指有体物,而且是指“符合既能为人所感知又能为人所控制这两个条件的物。”有体的意思是指物有确定的形体,它既可能是固体的也可能是液体的,也有可能是气体的,但是无论为何种形态,它都必须符合为人控制的条件。根据物的这种可感知、可支配的要求,要将环境权上的客体纳入物的范畴还是存在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无主和无价的环境资源如何成为民法的客体?环境资源是一个无限广阔的概念,无论是其范围,还是其功能,到目前为止都还不能为人类所控制,更遑论为某个特定的人所控制。但是,不可控制的是环境资源的整体,对于它的局部范围和部分功能人是可以控制的。如前所述,环境资源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双重含义,对生态功能而言,生态功能是内容,物质形态是载体。而对经济功能而言,物质形态既是形式又是内容。现在的问题是无体的生态价值或功能能否纳入物的概念范畴。这取决于这种功能能否为人们所感知并通过某种手段使其具有独立性,成为可以特定化的物。首先,是其可感知性。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条件的总和,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具有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结构,如可更新性、可恢复性、可循环性等等,它通过生命系统的食物链和非生命系统的物质流组成了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生物圈,它的价值蕴涵于各种结构和功能之中,各种物质形态只不过是其载体,并非它的价值本身;但是,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又的确是可以感知的,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淡水、良好的气候、舒适的风景等等都是我们可以实际享受到的。其次,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可控制性。客观地说,具有整体性的生态功能的确是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人类只不过是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对它的了解少之又少。但是,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的一些基本规律是已经获得了的认识,人类也有多种认识生态规律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看,生态资源无价是其无主的原因,只要能够确定其价格,就可以通过价格机制使其特定化从而在市场主体间进行配置。因此,要解决其可控制性问题,其简便易行的方法就是通过生态资源的价值化使之能够进入市场。从理论上讲,生态资源的价值化是可行的,如在日本,经济学家曾经采用替代方法将森林的涵养水源功能、防止土壤沙漠化功能、防止水土流失功能、供人休闲享受的保健休息功能、保护野生动物功能和提供氧气功能等分别进行了计算。国际上也还不少量化资源的生态价值的方法。这样,通过技术的方法将可以量化的生态功能纳入物的范畴也是可行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态性物权实际上是通过功能定义法将物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进行整合的新型物权,它的实质是在传统物权对物的经济功能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物的生态功能的肯定,为了与一般物权相区别,我将其称之为环境物权。它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物权是一种“无体”物权或无形物权,即从物理学意义上讲,它是不具备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表现为环境容量,它无实体形态。过去就是因为它们没有实体形态或没有独立的实体形态,才被排除于资源的范围之外,更被排除于法律上的“物”的范围之外。在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以后,我们便不难看到:环境资源不是已有体形式表现的经济价值,而是以无体形式表现为生态价值并为人类提供功能服务。并且这种生态价值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经济价值化,从而形成民法上的物权。
(2)作为无体物权,环境物权的标的和表现形态不同于一般物权。它的标的不是实物形态,而是环境容量和自然景观等无体功能和价值。在具体的内容中,环境容量表现为接纳环境污染物的能力、环境自净能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或者是人们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境物权的客体类似于知识产权,必须以有体的环境资源作为载体。
(3)环境物权具有从属性。环境物权的客体特征表明,它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或者说,离开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环境物权无法独立存在,如土地的环境容量是与土地本身联系在一起的、水体的环境容量也是与水体密不可分的。但是这种联系或从属性并不能否定环境物权的存在,因为,环境容量是具有独立意义的:环境容量并不仅仅取决于它所依托的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更重要的是其中的生态因素。如同样数量的土地因为土壤组分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环境容量是十分正常的。
因此,承认环境物权的从属性不是为了否认它的独立性,而是通过对这种属性的认识,使我们充分注意到在对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破坏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必然破坏它的生态功能。所以,在传统的有关资源性物权的立法中增加环境保护的生态性限制是必须的。从环境物权的特征可以得知,构建生态性物权制度必须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法律解释的方式和建立新的物权制度。其中,建立新的物权制度又包括规定新的环境使用权、生态性准物权或对传统的所有权施以生态限制。
由此,可以得出对中国物权法生态化的几点建议:
1、在总则中增加权利人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的原则规定,为法律解释留下空间。
2、增加有关法律解释的标准条款。如现在已公布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九条为[物权的解释],该条内容为:“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显然,这一解释标准中就没有包括物的生态功能。我认为,应该将此条款改为: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以为物权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发生冲突时,协调两者的关系留下弹性空间。
3、借鉴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或附属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直接规定环境用益权以及对所有权予以生态性限制,并为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协调留下空间。
物权变动合同篇十九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厂房租赁。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工厂位于租赁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这个车间是钢结构的。
二、工厂起付标准和租赁期限。
1.工厂的建设日期是从(月)到(月)。装修期间免收租金。
2.工厂的租期是从10年到20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厂房,乙方应按期归还。如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日租金为人民币。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间租赁保证金,即一个月的租金。租金应提前三个月支付,支付日期应在支付月份的第5天之前。
四.其他费用。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因使用厂房而产生的水、电、气、电话等通讯费用,并在收到发票后一周内支付。
2.租赁期内,乙方按月支付物业管理费,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护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任何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造成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如乙方拒绝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甲方应确保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在检查和维护设备时,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在检查和维护期间,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工厂的.影响。
4.乙方如需装修或增加附属设施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甲方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不及物动词工厂的转租和返还。
1.租赁期内,乙方转租厂房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中途转租厂房,甲方不予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工厂归还时,应正常使用。
七.租赁期内的其他相关协议。
1.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监督和协助乙方进行消防、安全和卫生工作。
3.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和市政搬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损坏原房屋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承担费用,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5.租赁期内,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电话号码。如需一部以上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内,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增加5%的滞纳金,并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乙方有优先权;期满不再出租的,乙方应按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内,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并违约的,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的租金。租赁期内,乙方提前续租违约的,应向甲方赔偿三个月的租金。
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赔偿因产权证问题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可代为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执行至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应根据甲方计划用电量收取每度电补贴,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电费..因此,甲方还向乙方收取计划电费补贴和实际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物权变动合同篇二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民法考点——物权变动有什么考试要点呢?下面跟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
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二)例外:不需要登记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
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物权变动
2.注意
(1)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
(二)例外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1)动产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
(三)交付
1.构成:转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2.现实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2)动产买卖,需要运输,约定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3)动产买卖,需要运输,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ps:需要运输——约定代办托运,运输者不隶属于任何一方
3.简易交付
4.指示交付
5.占有改定
(四)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变规则
1.一般动产:交付;支付价款;成立在先
2.特殊动产:交付;登记;成立在先
(一)情形
1.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
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主要是行使形成诉权而形成的判决)
2.继承、遗赠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二)登记的效力
1.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