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心得体会(优秀13篇)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总结经验,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效率和品质。"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充分回顾经历,深入思考自己的感受和收获。"这些总结范文是一些学生和专家经过精心整理和修改的作品。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
自古以来,村庄就是中国文明的基石,也是千百年来村民们生活的根基所在。在这个从古至今的传承中,村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他们以自己的感悟和实践总结出了一系列的心得体会。这些心得不仅适用于农村,更能够指导我们在现代社会中取得成功。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些村民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二段:
首先,村民们深知团结的重要性。在村庄中,没有团结就无法达成大家的目标。村民们明白只有通过相互合作,才能够克服困难,共同发展。他们抛弃个人利益,将群体利益放在首位,建立起互助互爱的关系网。在困难时,村民们总是能够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化解危机。这种团结力量不仅使村庄经济繁荣发展,也让每个村民都感受到了温暖和幸福。
第三段:
其次,村民们懂得诚信的重要性。在村庄中,信用和信誉是最宝贵的财富。他们明白只有真诚而信用的合作伙伴才能够长久共赢。村民们以诚信为本,做到言行一致,承诺必兑现。他们相信诚信能够促进彼此间的合作,也能够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在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村民身上学到诚信的重要性,并将其应用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第四段:
再次,村民们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村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所在,村民们充分认识到文化传承的重要性。他们注重教育子女,让他们熟悉并尊重传统文化,传承家风家训。村民们通过大家热爱传统文化的共同努力,使得传统文化在村庄中焕发出勃勃生机。村民们深知传统文化是根植于我们心中的文明,只有经常接触和学习,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文化身份,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扬光大。
第五段:
最后,村民们注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村庄是大自然给予我们的礼物,村民们十分重视环境保护。他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环保制度和方法。他们实施农田生态工程,提倡有机农业,节约用水和能源。村民们深知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够保证自己子孙后代的生活质量。村民们的环保意识、行动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探讨,我们不难发现,村民们对于成功的探索和总结都是经过了长时间的努力和积累的。无论是团结、诚信、文化传承还是环境保护,这些村民心得体会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希望我们在现代社会中也能够致力于团结、诚信、传承和环境保护,从而取得属于我们自己的成功。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二
选举是一个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选举我们选择并支持我们认为合适的领导者。经历了一次选举,我深深地体会到了选举的重要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需对候选人进行深入了解。
在选举前,我们需要对各个候选人进行深入的了解,不仅要知道他们的政治立场,还要知道他们的经历、理念、才能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信息。只有通过对候选人的全面了解,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判断他们是否适合担任领导职位。在过去的选举中,我没有对候选人进行充分了解,结果导致我对他们的理解有所偏差,选择了一个并不适合的候选人,这给我敲响了警钟。
第三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作为一名参与选举的公民,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在国家的政治体制,明白选举的意义和程序,学习各种相关的政治理论知识。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选举的本质,准确把握选举中各个环节的重要性,避免在选举中盲目地投票。通过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我意识到选举不仅仅是选择领导者的过程,还是一种表达民意、维护人民权益、推动社会发展的机制。
第四段:积极参与公众讨论。
选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在选举期间,我们要积极参与各种公众讨论活动,与他人交流、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听取他人的建议和意见,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通过与他人的互动,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各个候选人的观点,并从他人的经验中获得借鉴。在我参与过的选举中,我积极参与各种公众讨论活动,这不仅使我对候选人有了更准确的了解,还拓宽了自己的思路和视野。
第五段:持续关注选举后的政策执行情况。
选举并不是结束,而是开始。选举结束后,我们还要持续关注领导者的政策执行情况,判断他们是否履行了竞选时的承诺。如果发现问题或不满意的地方,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维护我们的权益和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通过对选举结果的监督与评估,我们可以总结选举中的经验教训,并为下一次选举做好准备。
总结段:选举是一种民主的表现形式,也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任务。通过选举,我们可以选择我们认为合适的领导者,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然而,要做到明察候选人、理性投票、积极参与公众讨论、持续关注政策执行等,需要我们的学习和努力。我相信,通过对选举的深入了解和参与,我们每个公民都能成为民主社会的守护者和推动者。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人纷纷将目光投向了城市,而农村的发展却显得相对滞后。然而,当我深入农村,走进一个个村庄时,却发现了那里的村民们生活得并不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艰辛。他们深信着“多少人多少事”的观念,摆脱了繁杂的城市琐事,享受着乡野的宁静与恬淡。
第二段:悟出的道理
在与村民们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身上散发着解放的气息。他们告诉我,他们选择了脱离喧嚣,回归农村,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了一种自由,一种超越物质的人生境界。他们悟出了许多道理,懂得了拥有比拼财富更为重要的东西。他们在与大自然的亲密接触中,懂得了生活的真谛,洞察了人生的真正意义。
第三段:积累的财富
村民们告诉我,虽然他们相对于城市生活来说较为贫穷,但他们从不觉得自己正经历着生活的困境。他们藏匿在心底的财富并不是金银财宝,而是对待生活的态度和智慧。通过自力更生,他们在农村中摸爬滚打,取得了生活的底线。他们知道在农村他们只是一个普通人,他们不会追求所谓的高薪、高楼大厦,而是踏踏实实过好每一天。
第四段:同乡情谊
村庄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这里的人对同乡的感情格外深厚。他们互助互助,伴随着每一个人的喜怒哀乐,分享着他们的快乐和悲伤。在这里,人们忘记了城市那种冷漠和疏离,他们相互扶持,心灵相通。无论是丰收年还是歉收年,村民们都默默相伴,共度难关,从中体会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温暖。
第五段:对家园的热爱
在与村民们交流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他们对家园的热爱。他们深情地说,农村是他们的根,是他们永远的归宿。他们热爱这片土地,热爱这个大家庭。他们并不向往城市的繁华和便利,因为他们知道,在农村的那片天地中才能找到真实的自己,才能真正感受到生活的乐趣。他们相信,只有珍惜身边的一切,才能领略到生活的独特魅力。
总结:
走出城市,深入农村,与村民们交流,听取他们的心得体会,我不禁对农村的发展前景抱有了更加乐观的态度。虽然村民们生活上相对较为困难,但他们所拥有的那份恬淡、自由和真实,却让我羡慕不已。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我们往往被物欲所困扰,而忽略了生命中更重要的东西。或许,我们可以从村民们身上汲取灵感,重新审视生活的真谛,寻找到自己真正渴望的幸福。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四
随着时代的发展,选举被视作民主国家最基本和重要的政治活动,可以说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选举,而作为全世界都在进行的选举活动,选举法作为选举的规范和保障,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言。在此,笔者就自己对选举法的心得体会,谈谈自己对于选举法的理解和感悟。
第一段:选举法是选举民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选举是民主社会推动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选择国家领导人的重要途径。在民主国家,选举法是选举进行的重要保障,其规定了选举的程序、标准,明确了选举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了选举过程中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为选举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框架和保证,可谓是选举民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第二段:选举法是选举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
公平公正是选举的核心之一,也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选举法可以规定和确立选举的公正标准和程序,以确保选举大规模、广泛、有效的民意表达。公正选举是许多民主国家追求的目标之一,它不仅包括选举的过程,还涉及选举结果和后续政治处理。选举法通过透明、公开的选举程序,有利于减少选举过程中的舞弊行为,提高选民对选举公正性的信心,有力保证选举的公平和透明。
第三段:选举法需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选举是社会发展的反映,因此选举法需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和民族的发展和进步,选举法也需要适应这种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完善,许多国家也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了不断改革选举法的方式。不仅如此,在新的技术、新的社会形式下,选举的形式和程序也需要不断改革和更新,以满足选民的需求和期望,确保选举的正常进行和公正有效的结果。
第四段:选举法内在力量的构建
选举法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内在力量指选举过程中各种制度和机构,包括各级选举管理机构建立、监督和执行选举法。在民主国家中,选举管理机构要负责执行选举法,以确保选举公正、开明和透明,并对违反选举法的行为进行惩罚。同时,选民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投票权,积极参与选举,发挥监督选举过程的作用,为民主选举的正常和有序进行提供支持。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选举法在保障选举民主化、公平公正、适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选举法手续的严密、公正、透明,对于保障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为民主国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我对选举法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选举法的重要性,不断增强选举制度和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为实现公正、透明、有序的选举活动做出更多的努力。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五
近日,我参与了学校班级的班干部选举,这是我第一次亲身体验到选举的过程。在这次选举中,我不仅收获了选举带来的紧张刺激,更学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领悟。下面我将从选举的准备工作、候选人表达能力、选民的选择标准以及自身的成长等方面,总结出一些选举心得体会。
首先,选举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在这次选举中,候选人们不仅要仔细研究学校班级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情况,还需要了解自己作为一个班级干部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此外,充分了解选举的规则和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选举前,候选人们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列出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准备好演讲稿和宣传材料,以便能够更好地展示自己的优势和才能。这些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候选人在选举中的竞争力。
其次,候选人的表达能力对于选举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演讲环节中,候选人们可以通过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举例、引用名人名言等方式使自己的演讲更加生动有趣,让选民们对他们产生共鸣和认同感。在这次选举中,我发现那些在演讲中能够有效运用表情和身体语言来增强说服力的候选人往往更受欢迎。因此,候选人们在选举前应该多加练习演讲技巧,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以便能够赢得选民们的支持和认可。
第三,选民的选择标准是多方面的。在这次选举中,我观察到不同的选民们对候选人的要求和期待是不同的。有的选民更注重候选人的能力和经验,而有的选民则更看重候选人的品德和责任心。因此,作为候选人,要对不同的选民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互动,以充分满足选民们不同的需求和期待。同时,作为选民,要客观地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素质,并综合考虑班级的实际需要,选择最有潜力和最适合的人选。
最后,参与选举的过程让我得到了很大的成长和启发。对于我来说,这次选举不仅是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更是一个评估自己的时刻。通过与其他候选人的辩论和比拼,我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加明确了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我也亲眼见证了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体会到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我深深地认识到,每一个人的一票都有巨大的价值,每一个候选人都有机会成为班级的领导者,这给了我们每个人在班级中发挥作用的平等机会。
总之,这次班级干部选举让我收获颇多。我学到了选举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性,意识到了候选人的表达能力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观察到了选民的选择标准是多方面的,也意识到了参与选举的过程对个人成长的促进作用。通过这次选举,我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一个班级成员的责任,并且更加意识到了班级的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性。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为班级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六
选举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选举法作为制定选举规则的基本法律,对于确保选举权的行使、维护选举公平、保障选举结果的合法有效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多年,对选举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今天来分享一下。
第二段:选举法的重要性
选举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在一个制度健全、政治文明的国家,民意决定一切。因此,选举公正、民主化就显得十分重要。选举法的存在不仅是规范选举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基本法律。它对于提高选举的透明度、规范选举的组织和实行程序,增加选民的参与度,保障选举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段:选举法如何发挥作用
作为一名选民,我曾经参与了数次选举。在选举活动中,程序的落实不仅需要抓好选举前的规定和宣传工作,更需要提高投票率,确保选民的自由、平等、秘密、公正和公开原则得到落实。在每个环节,法律的规定和适用非常重要。例如,选民证件的审核、选票发放和计票过程等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确保每个选民的权利在合法有效的范围内得以行使。
第四段:选举法的不足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地方选举管理人员态度不够友好,审核选民资格时存在违规操作;有些选民因为资格不足遭到拒绝投票等。这些问题表明选举法的落实还存在一些不足。在选举法的制定和执行中,政府和教育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落实,让选民充分了解选举法规定,提高选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保障选民权益。
第五段:结语
选举法是保障民主权利的基石,其意义重大。在选举中,我们需要服从法律、维护秩序,确保选举公正、公正和有效。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选举法的宣传和落实,让每个选民都能自觉维护自己的选举权益,最终实现选举公正和民主化。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七
选举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和未来。自己参加选举,无论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都可以得到很多经验和收获。本文将分享我参与选举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作为选民的经验。
首先,作为选民,我们需要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政见,这需要我们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查阅相关信息。其次,我们需要确保自己的选票被有效计算,这也需要我们仔细地阅读选票上的说明并按照要求填写。最后,对选举结果要做出正确的反应,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选民,我们都应该尊重并接受结果。
第三段:作为候选人的经验。
作为候选人,首先要有明确的政治和社会目标,并向选民清晰地传达这些目标。其次,要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经验,以应对来自对手和媒体的质疑和挑战。最后,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这可以通过身体力行,言行一致来体现。
在选举期间,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不断吸取和学习经验,并认真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反馈。在处理和对待争议和不同意见的时候,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并与对手和候选人保持礼貌和尊重。
第五段:选举之后的反思和总结。
选举之后,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这将有助于我们在下一次选举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此外,我们也需要保持联系和与选民进行互动,以增强自己的社会认识和影响力,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作出贡献。
结论:
选举是一次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不论我们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我们都需要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公正和尊重,保持一个积极和向上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为社会谋取更大的福祉。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选举的到来,我们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政治时代。在这个时期,人们的眼睛都注视着政治的走向。选举后,我们得到了很多的信息和数据,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反思的机会,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意义。本文将结合我自己的经历,分享我对选举后的心得和体会,探讨选举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选举是一种政治现象,但它对于普通的人来说也不无影响。对我个人而言,选举中最让人感触颇深的是它的紧张氛围和随之而来的政治焦虑。在这个时候,每个人都会放下自己的立场,去思考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在选举过程中,人们也会更加关注政治计划和政治人物,这对个人的政治意识和思考能力都有所提升。
第三段:选举后社会的变化和问题。
选举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不是毫无影响。在选举后,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社会变化和出现的问题。例如,选举结果的公正和透明度、候选人的政治能力和形象、社会对于政治问题的普及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解决,以保证民主选举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四段:选举后的思考和建议。
在我看来,选举后的思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很多的经验教训和启示。首先,选举需要公正透明,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力和机会。其次,我们需要更重视政治教育和宣传,提高整个社会的政治意识和参与度。最后,需要尊重和合理利用选举结果,因为它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决议。
第五段:选举后的未来与展望。
当我们回顾选举过程,不仅应该看到问题和不足,更应该看到民主进步和社会稳定。选举是宪法法令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在我们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和监管下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和进步。希望未来的选举不仅更加公正透明,更能够带领我们迈向更美好的未来。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九
随着选举的结束,新一届政府官员和议员入选并开始履职。此时,我们有必要反思一下选举过程和结果,以及对我们的影响。在我看来,选举不仅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事情,也是一个社会和个人层面的教育过程。在这篇文章中,我希望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从选择的态度到未来的期许,对这次选举做出一个全面的评估。
一、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选择原则
在选举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选手或其支持者“投机取巧”或不择手段地赢得选民的支持。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选举的公正,也不利于选民的权益和利益。因此,在选举中,我们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一个真正能够理解和代表我们利益的人来担任领导职责。
二、重视选举结果的实际和具体影响
选举结果往往不仅对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的方向和进程也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选举结果,还要看到其实际和具体影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和面对未来。在本次选举中,我看到的是一些一贯受众爱戴的候选人被排挤出局,而一些没有太多经验和公信力的候选人赢得了较高的支持率。这也许说明我们要更多地依靠经验和建立在个人认证过程之上的选择机制,而不喜欢被简单的真容引导。
三、加强选民参与和选举监督的力度
在本次选举中,我们看到了许多选民都对自己的角色,也即选民应有的责任,缺乏深入的认识和真正的把握。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选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阻碍了民主制度的实现。因此,我们要呼吁选民加强自己的认识和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力度,保护选举的纯洁和公正性。
四、尊重不同意见和决策的权利
政治是伴随着不同意见激烈的环境的,必须有善意和协作的选民来处理一些关键问题。这个时刻,我们需要为我们所选举的候选人提供尽可能的协作和支持,以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创新。这些候选人需要我们的支持来克服各种困难。我们需要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创造一个开放、发展和共同创造的环境来实现这些意见和决策。
五、为公共利益贡献个人实力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为我们周围的人和事做出贡献和影响,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共、更加有利于实现我们所期望的目标。无论我们是否是一名选民,我们要意识到自己对这个社会的关心和责任感,尽最大努力把自己的力量奉献给这个社会,为其公共利益而贡献自己的实力。
总结
本次选举结束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再思考和应对未来。选举的结果只是未来发展和改进的一个开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每个人都要尽最大的努力,为构建和发展一个公正、繁荣和有益的社会做出贡献。让我们在不断反思、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一步一个脚印,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十
承诺书,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它往往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承诺书范文结构是怎样的?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
承诺书文本结构如下:
一、标题。
或以文种“承诺书”为题;或由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廉洁自律承诺书”;或由单位名称+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市××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启语。
说明签署承诺书的目的,表达作出承诺的意愿,用“我郑重承诺”、“我向……作以下承诺”一类语句引出正文。
三、正文。
其内容主要是作出具体的承诺,大多采用分条式写法。
四、结语。
结语是一些表态性语句。
五、署名。
署名是承诺人的签署。承诺人是单位的,先写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印章;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上其签名章。承诺人是集体的,先写上集体名称,后由该集体内所有成员一一签署,或由该集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人是个人的,由个人签署,签上姓名。
六、日期
日期是签署之日,年、月、日齐全,规范书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签订承诺书来保证个人或集体利益的行为形式已经融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产品服务承诺书、安全承诺书、诚信考试承诺书、廉政承诺书等各不相同,具体内容请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四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十二
本人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沟门村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本次沟门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委托本村村民代为行使选举权,对其选举中的选择无异议。
特此声明。
村民选举心得体会篇十三
*****选举委员会: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外出(务工、经商、居住、投亲)的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大庙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特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__________代为投票。
特此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大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年月日小松镇第十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委托书小松镇大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外出(务工、经商、居住、投亲)的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大庙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特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__________代为投票。